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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劃設計必須要有相關的研究及調查作為 依據,而相關法令之研修,同樣必須依據廣泛深入之調查研究,恐非短 時間內一蹴可及,宜列為長期計畫,未來與社會福利、人體工學、復健 專家等共同努力推動之遠景。

惟基於國內目前法令亟需改善之需求,在目前國內尚缺乏這些資料 之前,本研究建議先引用國外的文獻制度作為我國法令修正之藍本,考 慮在目前法令架構下,依據本土特性,儘速提出法令修正之建議。本章 並提出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及各層級法令訂定之重點與修正方向,

為更具體說明其修正之方式,本節特別綜合前數改善之原則,以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為例,說明技術規則與技術規範應如何訂定之具體 建議。

一、目前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檢討

依建築技術規則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目前有關無障礙(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規定如下:

1.應設置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僅政府機構須設置,其餘如社會福利機構、體育館(場)、游泳池、戲院、

電影院歌廳、演藝場等,得視需要自由設置註 73

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共用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 二比例做為無障礙(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 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註 74

2.技術規定:無障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所,其 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並在明顯處標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標誌註 75

註 7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170 條規定,條文詳附 錄 2.1。

註 7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條文規定詳附錄 1.2。

註 75: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177 條規定。

第伍章 改善建議

二、具體之改善建議

依本研究建議之法令系統架構,建築技術規則應規定何種建築物應 設置無障礙(行動不便者)停車位,設置之位置、數量等,至於應如何 設置之技術規定,則應詳盡說明其設置方式,並於技術規範中訂定。

依據前述原則建議其修正方式如下:

(一)技術規則 無障礙停車位

1.須設置場所:除住宅及醫療設施外,無障礙車位之數量根據停車位 之總量而定,數量如下表。

表 5-5.1 無障礙車位數量建議表 總停車位數 最少無障礙停車位數

1-25 1

26-50 2

51-75 3

76-100 4

101-150 5

151-200 6

201-300 7

301-400 8

401-500 9

501-1000 總量之 2%

1001- 20 輛,超過一千輛每一百輛增加一輛

2. 住宅類組中之無障礙停車位,應有百分之二且不得少於一個之車位為 無障礙車位。若停車位設於室內或建築物下方,則無障礙車位亦應比 照辦理。

3.醫院門診設施:病患及訪客停車場百分之十之停車位應為無障礙車 位。

復健及物理治療門診設施:病患及訪客停車場百分之二十且不得少於 一個之車位應為無障礙車位。

4.小貨車無障礙停車位:每 6 個無障礙停車位要有 1 個以上之小貨車無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障礙停車位。

例外:在複層停車場中,小貨車停車位可設於其中一樓層即可。

5.位置:無障礙車位應該位於停車場中與建築物無障礙入口最近處。若 非建築物專屬之停車場,無障礙車位應設於人行道旁之出入口附近。

6.代客泊車停車場 提供此服務之停車場應設置無障礙候車處。

(二)技術規範

無障礙停車位與其下車空間,必須要符合下列規定:

1.尺寸:無障礙停車位的尺寸大小,如圖示。(每一停車位之間有 120 公分的乘車區,在停車位車輛通道一端的安全區有 120 公分,在停車 位另一端的行人通道則有下斜路緣)。

2.下車區:路面必須堅固、持久 並且抗滑,其通道高差不可超過 3 公釐,且其表面不可使用鬆散 性質的砂或石礫。下車區宜標示 清楚,最好儘可能靠近無障礙通 道,並使行走通道與車道的高度 相同,讓行動不便與使用輪椅的 人都可便利使用此通道。

3.停車券販賣機:符合輪椅使用

者需求之停車券販賣機,必須緊 臨無障礙停車位,其高度距離地 面 75 公分與 120 公分之間,並 有基座讓停車券販賣機的面不 會突出,影響到使用的方便性;

4.標示:須於車道入口處設置指引標示,引導無障礙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圖 5-5.1 無障礙停車位圖例

圖來源:本研究參考英國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具體務實,提出結論與可行建議為本章之目的。

綜合前四章之論述,本研究釐清國內無障礙環境之推動之問題癥結,

並就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有系統從法令系統、實質 規範內容及技術定等深入分析比較後,提出具體之法令修正策略與方向,

及分期改善建議,建議並已與營建署取得共識,延續辦理法令及技術規範 之法令修正工作。

第一節 結論

經由對國內現況問題之探討,可知無障礙環境主要是儘量考慮各種 身高尺寸、身體功能的人,整合不同的需求,且在滿足安全便利的同時,

必須兼顧經濟性與永續性。面對國內多年來推動無障礙環境,在政府及民 間投注不少人立及物力,仍無法突破困境之情況下,本研究試圖引用「藍 海策略」之思維,從更廣泛的角度,深入了解現況問題癥結,及系統性的 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及日本的法令規定,以跳脫目前的困境,提出前瞻 性的法令研修正之策略與方向,以期建構更清楚的法令系統,及更完整周 延的內容規範,使我國的無障礙環境建置有合理、周延、明確的法令依據,

謹提出以下四點結論。

1.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亟需修正 2.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研修正應分期推動 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必須做全面性思考 4.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修正方向與重點建議 一、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亟需修正

本研究分別從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調查及推動建置之督導情況,及使用 者(身心障礙者)之觀點來檢討國內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現況,發現尚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有極大的努力空間,而相關法令不盡周延,為關鍵原因之ㄧ,其中主要之 問題包括:

1.舊有公共建築物須限期改善: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舊有公共建築物須限 期改善,惟目前公共建築物涵括範圍極為廣泛,部分且涉及私權推動不 易,宜參考英國作法,僅針對障礙者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建築物,如社 福機構、醫院等要求限期改善,並集中力量於新建之建築物,以使資源 做有效率運用。

2.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之實質內容不足:目前規範之建築物對於日常 生活之便利性及工作場所之便利性,尚缺乏完整之考慮,比較我國與英 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之範圍,我國最為狹小

3.法令不盡清楚周延: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訂位不清,包含建築物應設置級 如何設置之規定,致規範不盡明確,而技術部份亦未盡周延,綜合國內 相關研究及國外法令制度,建議技術規則應明訂設置之規定,對何種建 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其位置、數量等,而技術部份則應訂定於技 術規範,並力求周延詳盡。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研修正應分期推動

鑒於前述問題,修正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實為當務之急,所以本研究 建議針對國內現況問題,參考各國之法令規定,儘速修正無障礙建築環境 法令,以期收立竿見影之效。

惟參考英美及日本,在制定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前,皆對障礙者在生 活中所遭遇之困境、其對建築環境之使用需求,多有長期、廣泛而深入之 研究調查,作為法令制定之依據,使法令可確實呼應社會之需求並達到訂 定之目標。此種作法確實值得我國參考,惟相關之基礎資料調查蒐集,並 非一蹴可及,必須結合相關專業,長期的努力,所以本研究提出分期改善 建議,建議短期內,先以國外現有法令規定為藍本,作本土性修正後,以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儘速解決國內法令未盡周延所引起之問題,未來,則以建立基礎性之研 究,以使法令規定更能符合國人及社會之需求。

三、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必須做全面性思考

無論是任何建築物,都必須整體考慮其安全性、便利性、經濟性、

永久性,再進一步考慮其舒適性,對建築法令而言,主要須考慮在安全便 利與經濟永續間之平衡,以確保其可行性。

1. 通用性思考:無障礙環境應該是包容性更大的設計理念,將過去以健康 成年人為使用對象之思考方式,擴大至身體機能、身高尺寸不同的人,

儘量整合大家不同的需求,創造一個體貼每一個人的環境。

國內在推動無障礙環境最大的問題除法令未盡周延外,另因無障礙 環境之設置不當,單一思考障礙者之需求,卻忽略對其他使用者之安全 性與便利性。如導盲磚之不當設置,不但對視障礙者未必有真正協助,

對一般人及輪椅乘坐者皆造成使用上之不便與危險,因此,易引起一般 人對無障礙環境之錯誤認知。

2.經濟性平衡:由於無障礙設施常常需要較大空間,如浴廁空間、道路寬 度、高低差限制等,大家都認為須龐大經費,惟事實上對新建之建築物

2.經濟性平衡:由於無障礙設施常常需要較大空間,如浴廁空間、道路寬 度、高低差限制等,大家都認為須龐大經費,惟事實上對新建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