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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

無障礙環境在國內已推動多年,尤其因無障礙環境與身心障礙者及高 齡者之密切關係,因此相關研究文獻不少,但是多集中在醫療照護及養護 服務、社會福利、心理學、復健醫學等範疇,大體上仍以社會科學為主,

無障礙環境只是其中附帶之一小部分,至於以相關硬體環境為主之研究則 數量較少,而以法令為主之研究則更為少見。

從法令觀點檢討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回顧國內近年來相關研 究文獻,整理其與本研究較相關者如表 1-2.1。綜合國內目前之文獻回顧 發現,法令研究未受到重視,無障礙環境在近年雖逐漸受到重視,但一般 之研究偏重於高齡者適用住宅之問題,以考慮高齡需求之規劃設計探討為 主題,或因目前之研究偏重於學校之研究論文,所以對於法令部份頂多僅 作為背景說明,少見有深入探究者。

一、研究文獻重點

綜合目前少數有關法令部份之研究,發現目前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 令探討數量雖不多,然仍有其獨到與值得參考之處,簡要陳述如下:

1. 提出策略與方案:如田蒙潔之文章中質疑國內無障礙環境法令訂定目的 及訂定之過程,並相對地詳細的說明美國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立法沿 革、訂定相關法令之意義與目的。

2. 分級建議:黃耀榮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之法令規定,提出無障礙 設施分級因子,包括建築使用、建築規模與基準差異,建議法令應依據 此原則修正。

3. 法令概念比較:曾思瑜比較英國、瑞典、美國及日本等國家之無障礙環 境推動法令沿革,並與我國之法令規範比較後,提出我國法令必須檢討 修正,以符合世界潮流。

4. 法令條文修正建議: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因應便利商店應無障礙化之建 議,提出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條文修正建議註 8,惟缺乏具體之說明。

註 8:修正條文建議詳附錄 2.4。

第壹章 緒論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二、小結

綜合上述研究文獻,發現:

1. 缺乏系統性法令研究:國內目前雖然對法令方面有部份研究,但多僅作 局部性或概念性之探討,但整體而言,缺乏系統性檢討與比較分析,且 未從實務上檢討我國之法令規定,多數研究仍在於觀念上之澄清與比 較,未涉及實質法令之探討。

2. 修法缺乏相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法令修正建議,並無相關研 究為基礎。

由此可見,國內有關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之研究尚待努力,是以 本研究將以目前既有之研究為基礎,期以客觀之角度,分析目前國內無障 礙環境推動建置之問題,全面性檢討法令系統、探討法令之規範之實質內 容、技術規定等,以作為營建署逐步修法,健全無障礙環境法令規定之參 考,俾使無障礙環境之建置可有明確之政策方向及完備之法令依據,以有 效的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

第壹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一、研究範圍

無障礙環境必須考慮的兩個重點為可及(accessible)與可用

(usable),而可及性必須是連續性通路,可用則需考慮具備足夠之空間 與操作性。

對於障礙者而言,為協助其獨立生活,其研究範疇為從自助器具、生 活輔具到整體生活環境。生活環境更包括每天生活的容器--住宅、建築物 及連通建築物間之道路、都市環境、交通設施等,都必須考慮障礙者之需 求,所以無障礙生活之實現,必須包括從「日常用具(生活輔具)」、「建 築設備」、「住宅」、「建築物」、「都市環境」等註 9(如圖 1-2.1)。

其中都市環境、道路交通為行動連接之關鍵,惟因其另有專責單位 研究,本研究以建築環境為主要之研究重點,並以建築基地內及建築物為 限,即建築法為規範之範圍,作為研究之內容界限。

圖 1-3.1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與本研究範圍

註 9:本段係參考「經營一輩子的家-人生 80 的居住觀」p.12-13。

本部份建築法令應如 何規範,為研究範圍

圖來源:「經營一輩子的家」p.14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二、預期成果

本研究預期成果如下:

(一) 現況問題:經由文獻及相關統計調查資料探討分析國內無障礙環境 之現況問題,及探討其癥結所在。

(二) 資料蒐集分析:蒐集及分析國內外相關文獻、無障礙環境之法令規 定及相關之設計規範等,並從整體之法令系統,立法目的、立法手 段、法令內容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

(三) 研提改善建議

1.全面性比較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立法過程與方式後,

提出短、中長程之全盤性、計畫性改善建議。

2.比較分析國內外法令系統架構後,考慮我國整體法令架構,提出無 障礙環境法令系統及各層級法令應規範之內容建議。

2.深入比較各國法令規範之實質內容及技術規定後,就我國本土特 性,提出建築技術規則及技術規範修正方向及重點建議,作為後續 修訂之參據。

3.提出具體之法令修正方向、重點、進行之方式及期程,作為營建署 修正法令及研訂無障礙環境政策與策略之參考。

(四)後續研究建議:依據研究之分期建議,提出下年度具體之研究計畫 及推動方式,以確實落實法令之修正。

第壹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作明確定義,相關之用語定義,為避 免造成名詞混淆,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酌 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 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包括視障、肢障、聽障、智能障 礙等。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註 10

2. 老年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詳「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

11

3.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 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註 12,行動不便者就無障礙環境設計而 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含上肢、下肢及軀體障礙)、視障、聽障、

心智障礙等,另外因暫時性原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人、持重物之 人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障礙者」。

4. 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都市環境等,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而 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註 13

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註 14

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

註 10:條文規定詳附錄 1.2。

註 11:條文規定詳附錄 1.3。

註 12: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 13:同註 12。

註 14:同註 12。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 車位。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 十條規定註 15

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橫式 控制盤註 16、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8. 無障礙通路:一種設施,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性通 路,包括室外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註 17

9. 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建築物,包括社會福利機 構、醫院、政府機關、航空站、車站、圖書館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 物及場所,及集合住宅等。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七十條註 18

10.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 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 規定。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三條註 19。 11. 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改建:將建築物之ㄧ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詳《建築法》第九條。

註 15:條文規定詳附錄 2.1。

註 16: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 17:參考美國「可及與可用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定義。

註 18:條文規定詳附錄 2.1。

註 19:條文規定詳附錄 2.2。

第壹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將從檢討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現況問題著手,探討其問題 癥結,並據以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後,參考國外制度及相關法令,提出 改善之作法,以達到建置無障礙環境之目標。

一、 現況問題探討

1. 蒐集及分析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研究調查文獻及實例資料,以 探討國內目前之無障礙環境建置問題。

2. 綜合及分析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建置之問題。

二、 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法令規範比較分析

1. 首先就無障礙環境之本質探討其內涵與精神,進而探討法令制定

1. 首先就無障礙環境之本質探討其內涵與精神,進而探討法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