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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及執行

由於法令為建築之主要依據,尤其無障礙建築環境在多數人尚未能

體會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需求時,法令規定是為其最重要之關鍵,所以本 節將檢討國內有關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分別從法令沿革、法令系 統、規範之實質內容及技術規定等。

一、法令沿革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是在配合聯合國「國際殘障年」的世界趨勢 下,發刃於 1980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將排除身心障礙者社會不 利(handicap)的無障礙環境觀念注入台灣社會。《殘障褔利法》曾先後 於 1990 年和 1997 年修正過 2 次,並於 1997 年修正時更名為《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是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最重要的法源依據。1997 年 7 月國民 大會修憲,更將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使其成為保護身心 障礙者的基本國策之一。

至於具體落實於建築環境之條文規定則首見於民國 77 年內政部在

「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並於 85 年修正時,更名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內容也做部分 修正,包括圖示之變更、及將集合住宅納入規範範圍等,民國 90 年再做 技術規定之修正及 93 年增訂「老人住宅」專章,為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 之依據。

回顧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從民國 77 年建築技術規則首 次規定以來,隨後殘障福利法(目前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憲法 增修條文中皆將無障礙環境之建置納入條文規定中,整理相關法令沿革如 表 2-2.1。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而舊有建築物須在五年之內改善,並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 者,應勒令停止使用,並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必要時得 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註 23

(二)法令層次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之主要依據,民國 93 年增訂建築技 術規則第十六章「老人住宅」,針對專供老年人居住之住宅,規定其部 份設計需符合第十章之規定。

2.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另 外為促進舊有建築物之改善工作,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公佈「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 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其中第五點規定公共 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不受建蔽率、容積 率及建築高度之限制24

(三)技術規範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條文規定較為簡略,相關之技術規範未盡周延,所 以陸續有地方政府編製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註 25,而其中以民國 87 年內政 部營建署出版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 冊」及 93 年修正更名為「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最為完整,該手冊主 要包括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及行動不便者之特性等,分別以文 字、圖說和圖例詳細介紹各設施及設備,以提供規劃設計及執行單位參考。

另外,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也先後印製無障礙環

註 2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條文規定詳附錄 2-1.1。

註 2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條文規定詳附錄 1-2.3。

註 25:依據本研究搜集之資料,包括台北市、基隆市、高雄市等皆已研訂設計手冊,台中縣、台北縣 等則有查核之詳細表格(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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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四、法令執行

依據前述法令,各縣市政府對無障礙環境之推動,多分為兩部分辦 理,分別是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及舊有公共建築物。

(一)新建築物

1.為加強無障礙環境之落實,各縣市政府都規定無障礙設施為必審 之之範圍,同時在核發使用執照時,都會由相關人員到現場勘查 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

2.由於技術規則過於粗略,技術規範部份不足,所以各縣市政府多 自行研訂審查項目表格或編製手冊,以補技術規則之不足,惟各 縣市之審查標準及手冊內容不盡相同。

(二)舊有建築物

1.舊有建築物部分,辦理方式為先清查列冊,確定其是否符合無障 礙環境之要求,若未符合要求者,則需列冊追蹤改善。

2.依據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結果,發現各縣市皆僅有一人辦理或兼 辦清查及改善工作,且依法令規定,不符無障礙建築法令規定者,

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除教育部外,其他 單位極少編列專門經費改善,更使改善工作不易推動。

五、小結

由國內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之發展沿格來看,我國雖有憲 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法源依據,並以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物之規範依 據,惟檢討國內目前之問題現況,發現法令問題癥結在以下之重點:

1. 法令溯及既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舊有建築物須在五 年之內改善;但調查顯示各縣市政府皆缺乏專責單位及經費辦理,因 此不易推動。

2. 法令規定未盡周延:目前技術規則有關技術部分之規定未盡周延,以 致依法施作之新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部分無法達到安全便利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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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縣市政府自定審核之表格及手冊,造成部份標準且因乏周延 考慮,仍無法符合障礙者需求。

3. 法令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雖明文規定,違反第五十六 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 限改善完成者,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停 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惟因各地限於應勒令停止使用及人 情壓力,執行成效並不佳。

4.法令系統紊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技術規範 應各有其應規範之事項與範圍,國內目前常因其他法令缺乏,而暫時 先訂於其他法令,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8 條規定,公共停車位應保 留 2%,這些顯然應訂於執行之技術規則之層次。

5.法令未盡明確:見解不同,造成地方執行之困擾。營建署及部分縣市政 府雖有補充性之技術規範,但因內容不盡相同,往往造成法令執行時 之困擾(不同委員可能有不同見解,通過甲委員之使用執照勘驗者,

未必能通過乙委員之檢查)。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