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以達成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

增建市容觀瞻之目的,特制定《建築法》,並依據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由內 政部制定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註 66, 是對建築物做必要之限制,以維護人民生命安全與生活環境品質註 67。 陳邁及楊逸詠在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整合之研究中,指出「為 使法令可以簡易明確,又能詳盡清晰,須就其管制性質分出層級,以達成 法令維護最低限水準之要件,同時激勵創新提昇品質做合理處置,建議對 於穩定性目的、原則、與一般通則可定在規則層級,至於複雜性、變動性 之數據等,可在規範層級規定」。

近年來,修訂技術規則已有朝向簡化與單純化之共識,並另立技術規 範做為輔助之作法,惟規範須有技術規則之條文指定,規範始具有公法之 約束力。

圖 5.2.1 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整合架構

圖來源: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整合研究之初步研擬 P61

註 66: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 註 67:陳邁、楊逸詠,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整合研究之初步研擬,P.3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二、無障礙環境法令系統建議

性能法規為目前世界建築技術規則訂定趨勢之ㄧ,其主要意義為以性能之

要求明確表示條文訂定之意義及目標,英美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亦與此法令 制定趨勢相符,將何種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其設置之位置、數量等明訂 於建築技術規則中,並將技術手段、方法、人體工學有關之尺寸等技術規定,

訂於技術規範中。

依據前述對法令系統之探討,及比較分析我國與英日美之規定後註 68

發現我國與英國之法令系統較為相近,參考其規定方式及相關法令系統研究

註 69,及我國現行之規定,提出我國無障礙環境法令系統之建議如圖 5.1.1。

主要分為四個層次,各層級法令功能定位如下:

1. 法律:做為法源依據,在我國為《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 建築法令(Regulation):實質規範之規定,在我國為《建築技術規則》,

定位為執法之基準(Tell you and where),揭示清楚的目的、單純的一般性 要求、和穩定的性能界線。

3. 規範(Standard):作為規劃設計之依據,我國目前並無此規定,尚待訂

定。定位為輔助功能(Tell you how),以更具彈性之行政程序使規則之執

行獲得有效之技術依據。

4. 手冊(Guide):作為規劃設計之參考,可提供不同的設計方式。定位為

參考功能(Reference),作為法令解說、設計參考、教育、宣導訓練等用途,

使法令要求之觀念可以普及,並提供不同之設計方式參考。

註 68:詳本研究第肆章第一節。

註 69:陳邁、楊逸詠,「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整合研究之初步研擬」。

第伍章 改善建議

圖 5.2.2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建議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三、小結

明確的法令系統,為良好法令規定之基礎,所以本節首先提出法令系統 之建議,作為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修正之基礎,後續各節將探討各層次 之法令修正做具體之方向與原則,以作為後續修正之參考。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