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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我國與英美日之無障礙環境法令規定,從立法目的、法令系 統、法令規範之建築物範圍及應設置之設施項目做全面性、概括性之比較 外,並對技術規範規定之內容亦進行深入之比較分析,歸納分析比較結 果,發現國外可供參考之處,可分成幾個層面來探討。

一、 制定法令之作法

1.具有深入廣泛之研究作為法令制定之基礎:由前述制法之過程沿革,

可發現美國在制定法令前,對障礙者所面對之問題已有廣泛而深入之 研究調查,以作為法令修正之依據。

2.具有穩定長期的法令制定研究小組:美國建築模式法規及技術標準,

皆係由長設式之委員會長期而穩定的進行研究修正,並定期每三年更 新一次,以確保其法令可以適合時代之需求。

二、制定法令之基本理念

1. 目標導向:英、美對障礙者之法令制定,為依據民權平等之觀念,

保障其受教、就業及接受公共服務之權力,同時協助其追求獨立自 主之生活,所以從學校、工作場所、公共建築物及日常生活所需之 商店、休憩場所及集合住宅,皆須為無障礙環境。

2. 可行性:雖然法律皆強調無障礙環境之必需性,但是爲考慮實際推 動之可行性,在建築法規中皆僅針對新建或改建等有建造行為之建 築物做規範,至於舊有建築物,英美係規定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建 築物所有人須配合儘量改善。

三、法令規定

美國係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法律依據,至於無障礙環境之實質規定 則係以建築法為主,並規定依據技術規範設計。

身心障礙者的目標是保障障礙者受教權、無障礙環境是為協助弱勢族

第肆章 國內外法令規定之分析與比較

群可到達並使用建築空間或設備、設施,但是真正的目標應該是提供障礙 者受教歸納前述我國與美英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分析比較,發先其可 供參考的地方相當多,從法令制定過程、制定方式、法令系統、規範之內 容、技術規定及其他相關非強制性措施等,擷取其可供參考之處說明如下:

(一)法令架構

1. 法令目標應明確:法令之目標必須明確,以作法法令制定之依據,而 法令必須呼應目標制定。

2.法令系統:法令系統應明確,層級分明,考慮我國目前現行法令系統,

宜參考英國之規定,分為三個層級,即 1.法令依據:在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及建築法等法律規定,2.設置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明確規定,

3.技術規定: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4 參考手冊:依據前述設規 定之設計參考手冊。

(二)實質規範內容

1. 有建造行為之建築物:針對有建造行為之建築物,以英美而言除獨立 住宅外,幾乎涵括所有建築物,日本則與我國較為相近,僅以某些規 定之建築物為限,但日本則另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儘量設置」涵括所 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相較之下我國之規範範圍最為狹小,宜參考 修正,擴大建築物涵括之範圍。

2. 舊有建築物:僅英國規定學校必須限期改善,其它國家則皆係於有使 用者提出需求時,才須儘量配合改善,相對於我國所有公共建築物皆 須限期改善,差異極大,應可參考國外之作法,對於障礙者使用頻率 較高之建築物使列為須限期改善之對象。

3. 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英美日之無障礙設施皆規定無障礙通路及應設 置之浴廁、停車位等設施應設置之數量、位置、作明確之規定,相較 之下我國係以單獨之設施為規範項目,同時對於浴廁、停車位註 65等數 量、位置並未明確規定。

註 65: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目前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6 條規定,建築法系並未規定。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三)技術規定

1.規定之內容:無障礙設施技術性規定,必須周延詳盡方能確保使用者安 全與便利,比較英美日與我國之規定,發現我國目前之技術規定過於簡 略,嚴謹性及周延性皆不足,宜參考英美之規定修正。

2.規定之性質:各國之技術規範皆具強制性質,若不依該技術規定規劃設 計,則須提供足夠之證據證明其設計可達到法令規定要求之性能或更 佳。建議我國可參考美英之規定方式,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明文規定應依 據技術規範設計。

3.規定之方式:由於住宅與一般建築物之使用特性不盡相同,爲考慮其經 濟性,各國都將住宅與其他建築物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規劃設計之技術規 定分別訂定,尤其在昇降機、通道尺寸等,皆較一般建築物之規定小,

此分別訂定之作法可供我國參考。英美日接將住宅與一般飛住宅之建築 物分別規定,

四、其他措施

除規範設置建築無障礙環境之強制性之法令規定外,另外尚有部分非 強制性之配套措施,非強制性措施雖非法令規定之範圍,但是由於法令係 最低之標準,所以如何藉助其它鼓勵措施,共同推動,亦值得探討引用。

可作為我國參考之借鏡,逐項說明如下:

1. 鼓勵性措施:日本對於特別特定建築物係強制規定其應設置特定設 施,至於特定建築物(供一般特定大眾使用之建築物),則採較為柔性 之規定,儘量要求其設置,另外在集合住宅部份,則配合住宅公庫等 融資優惠,鼓勵興建集合住宅或舊有集合住宅改善其無障礙建築環境。

2. 維護管理規定:英國及美國民權國家,由於反障礙歧視法律之頒布,

所以若建築物有違反法律公平原則時,可隨時提出告訴,因此可確保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維護管理。至於日本,則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申 請建造執照時,不但須檢附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圖說,同時須附管理 維護計畫,經審核許可後,始得興建。

第伍章 改善建議

第伍章 我國無障礙環境法令具體改善建議

檢討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現況問題,及深入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 令制度後,發現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在法令研訂部分,無論就研訂之過 程、作法、訂定之理念及法令規定,包括法令系統、實質規定及技術規範 等,皆極為嚴謹周延,法令制定過程及規範之內容,皆值得我國參考修正。

惟參考國外經驗顯示,完備之法令制定,必須經由深入之研究與周延 的討論,非一蹴可及,所以本研究檢討國內現況,提出短、中、長期建議,

短期部分,建議宜先參考國外法令為基礎,進行本土化修正,本研究並分 別從法令系統、建築技術規則、技術規範三個層次檢討,以作為下一階段 辦理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