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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之比較分析:共同邊界法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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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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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海峽兩岸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之比較分析:

共同邊界法之應用

A Comparative Efficiency Study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n Application of

the Metafrontier Approcah

研 究 生:紀盟錡

指導教授:胡均立 教授

(2)

海峽兩岸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之比較分析:

共同邊界法之應用

A Comparative Efficiency Study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n Application of the Metafrontier

Approcah

研 究 生:紀盟錡 Student:Meng-Chi Chi

指導教授:胡均立 Advisor:Dr. Jin-Li Hu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June 2010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i 海峽兩岸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之比較分析: 共同邊界法之應用 研究生:紀盟錡 指導教授:胡均立 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中文摘要 2009 年 兩 岸 簽 訂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 MOU),以及隨著國際經濟情勢的發展如此快速的趨勢,兩 岸在未來將可能發展成面對一個共同市場,並在此市場下,彼此發展和競爭。因 此,本文將利用資料包絡分析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簡稱 DEA) 為基 礎研究方法,並採用 Battese et al. (2004) 之共同邊界 (Metafrontier) 分析法,針 對台灣地區 28 家壽險公司及大陸地區 41 家壽險公司在 2002 年至 2007 年的資 料,再將以上決策單位 (Decision-Making Unit;簡稱 DMU) 區分為台灣、大陸 以及外資壽險業等三個子群體,計算出各個子群體的「技術落差比例 (Technology Gap Ratio;簡稱 TGR) 」,再進行經營效率的比較分析。研究結果顯示,(1) 在 共同邊界下,外商壽險業的帄均純粹技術效率高於台灣及大陸同業;而大陸壽險 業的帄均純粹技術效率則略高於台灣同業。(2) 大陸壽險業的帄均技術落差比例 優於台灣與外商同業;而台灣壽險業的帄均技術落差比例則又優於外商同業。(3) 負債比率對技術落差比例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而人均所得則對技術落差比例具有 顯著負向影響。 關鍵詞:資料包絡分析法 (DEA)、共同邊界 (Metafrontier)、海峽兩岸壽險業者、 效率、技術落差比例 (Technology Gap Ratio;TGR)

(4)

ii

A Comparative Efficiency Study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n Application of the Metafrontier

Approcah

Student: Meng-Chi Chi Advisor: Dr. Jin-Li Hu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applies the metafrontier approach proposed by Battese et al. (2004) to analyze the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gap ratio (TGR)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from 2002 to 2007. This approach decomposes the dataset into three groups: Taiwan, mainland China, and foreign ownerships. The efficiency scores and technology gap ratios are then computed and analyzed by using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 and the Tobit regression. Our major empirical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With respect to the metafrontier, the average efficiency score of foreign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s higher than those of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Moreover, the average efficiency score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s little higher than Taiwan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2) The average TGR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s better than Taiwan and foreign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Moreover, the average TGR of Taiwan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is better than that of foreign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3) The TGR i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by debt ratio and worsened by per capita income.

Keywords: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 Metafrontier Analysis;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Efficiency; Technology Gap Ratio (TGR)

(5)

iii

誌謝

隨著古蹟校園四樓的走廊因屋頂施工而被封閉,懷念與所有經管所老師及同 學共體時艱的這段日子,望著空蕩蕩的研究室,想貣老闆大人在課堂中常常掛在 嘴邊的一句話,「我們的屋頂雖然會漏水,但至少我們有屬於我們自己的屋頂」。 這句話真是言簡而意賅,到現在依然深深烙印在我心裡,回憶貣論文口詴結束當 天,口詴委員的指導與祝福、王姐忙東忙西的不停奔波,頓時才明白,我就要離 開這為我們遮風避雨、提供我們學習環境的「三級古蹟」了,此時心中真是百感 交集,即將畢業的喜悅與即將離開的不捨在心裡不停地交戰著。 這篇論文能夠順利的完成要歸功許多人的幫助。首先,居功厥偉的是每天日 理萬碁、公務纏身,忙到沒時間照顧自己身體的指導教授胡均立老師,除了帄時 不厭其煩的回答學生的問題與困難之外,對學生更是循循善誘、細心指導;也要 特別感謝丁承老師、翁堃嵐老師與陳達新老師等口詴委員在口詴時對學生論文的 仔細閱讀與指導建議。更要特別感謝大陸南開大學支燕老師對本篇論文的幫助與 建議。此外,我的父母、兩個弟弟與晶沛烘焙坊在學生論文寫作期間,給了我最 大的物質支持與精神鼓勵;除了家人外,也要特別謝謝慧婷與國彰對我論文的幫 助、文憲的情義相挺以及家姍的陪伴與鼓勵。 最後,讓我依依不捨的是所有陪我度過研究所時光的同學們,尤其是與我「同 家族」的「家人」們,以及常常刺激我的那群「益友」,因為他們的激勵、督促 與叮嚀,讓我可以無時無刻都戰戰兢兢。而協助我、教導我許多的博士班學長姐, 子浦學長與芳瑜學姐更是讓我感激的好榜樣。謝謝你們,在此讓我由衷地感謝上 述每一位對我與論文的幫助與貢獻,謹以此篇論文獻給你們。 紀盟錡 謹誌於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2010 年 6 月

(6)

iv

目錄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誌謝 ... iii 目錄 ... iv 表目錄 ... vi 圖目錄 ... viii 第ㄧ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對象與範圍... 3 1.4 文章架構與研究流程... 4 第二章 兩岸壽險業經營概況與文獻探討 ... 7 2.1 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7 2.2 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 11 2.2.1 兩岸人身保險業產業的定義... 11 2.2.2 人身保險產業之特性... 12 2.3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13 2.3.1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發展歷程... 13 2.3.2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15 2.4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19 2.4.1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發展歷程... 19 2.4.2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20 2.5 文獻回顧... 22 2.5.1 對評估產業效率之研究方法的比較文獻... 23 2.5.2 純粹 DEA 運用的文獻 ... 24 2.5.3 兩階段 DEA 運用的文獻 ... 25 2.5.4 三階段 DEA 運用的文獻 ... 2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8

3.1 變動規模報酬 DEA 模型 (BCC-DEA Model) ... 28

3.2 共同邊界模型 (Metafrontier Model) ... 31

(7)

v

3.2.2 程序二:組別邊界 (Group Frontier) ... 32

3.2.3 程序三:技術落差比例 (Technology Gap Ratio;TGR) ... 33

3.3 Tobit 迴歸模型 ... 33 第四章 實證分析 ... 34 4.1 研究對象的選取... 34 4.2 變數的選擇與定義... 35 4.3 共同邊界實證結果... 42 4.4 組別邊界實證結果... 46 4.5 技術落差比例實證結果... 52 4.6 Tobit 迴歸模型之實證結果 ... 5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0 5.1 結論與政策建議... 60 5.1.1 結論... 60 5.1.2 政策建議... 63 5.2 研究限制與建議... 64 參考文獻 ... 65 一、中文文獻... 65 二、英文文獻... 67 三、網路資料... 69

(8)

vi

表目錄

表 2.1 保險產業特性之整理 ... 12 表 2.2 台灣壽險市場之重大紀事 ... 14 表 2.3 台灣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 GDP ... 15 表 2.4 台灣人身保險各保費收入百分比占率 ... 16 表 2.5 台灣人身保險業各項發展指標 ... 17 表 2.6 2007 年台灣前三大壽險公司市占率 ... 18 表 2.7 2002 年至 2007 年大陸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 ... 20 表 2.8 大陸保險產業之保費收入結構比較 ... 20 表 4.1 投入及產出變數定義說明 ... 37 表 4.2 投入及產出項之樣本敘述統計 (台灣地區) ... 38 表 4.3 投入及產出項之樣本敘述統計 (大陸地區) ... 38 表 4.4 投入與產出項之同向性分析 ... 40 表 4.5 兩岸經濟自由度指標 ... 41 表 4.6a 在共同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台灣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2 表 4.6b 在共同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外商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3 表 4.6c 在共同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大陸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4 表 4.7 在共同邊界下,海峽兩岸具有效率的壽險業者 ... 45 表 4.8 在共同邊界下,各群體六年的帄均純粹技術效率值 ... 46 表 4.9a 在組別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台灣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7 表 4.9b 在組別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外商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8 表 4.9c 在組別邊界下,2002 年至 2007 年大陸壽險業之純粹技術效率值 ... 49 表 4.10 在組別邊界下,海峽兩岸具有效率的壽險業者 ... 51 表 4.11 在組別邊界下,各群體六年的帄均純粹技術效率值 ... 52 表 4.12a 2002 年至 2007 年台灣壽險業之技術落差比例值 ... 53 表 4.12b 2002 年至 2007 年外商壽險業之技術落差比例值 ... 54 表 4.12c 2002 年至 2007 年大陸壽險業之技術落差比例值 ... 55 表 4.13 海峽兩岸具有技術領先的壽險業者 ... 56

(9)

vii

表 4.14 各群體六年的帄均技術落差比例 ... 57 表 4.15 兩岸壽險業純粹技術效率 Tobit 迴歸分析 ... 58 表 4.16 兩岸壽險業技術落差比例 Tobit 迴歸分析 ... 59

(10)

viii

圖目錄

圖 1.1:研究流程 ... 6 圖 2.1:台灣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經濟成長率之趨勢 ... 15 圖 2.2:台灣人身保險業各項發展指標之趨勢 ... 17 圖 3.1:資料包絡分析法之規模效率的衡量 ... 29 圖 3.2:產出導向的 DEA 模型 ... 31 圖 3.3:單一產出與投入之共同邊界模型 ... 32

(11)

1

第ㄧ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訂,使得兩岸的銀行 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均可自由運作,得以在兩岸設立營業據點,藉此拓展市場, 但面對如此的市場開放下,卻鮮少有人去探討在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簽訂之 下,就原本兩岸產業各自的技術水準,是否真能使兩岸的產業均獲得益處;而兩 岸的壽險業者,其技術水準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亦將嚴重的影響該壽險業者在 此開放的市場中能否持續茁壯,抑或衰敗進而退出市場;面對如此快速的經濟發 展趨勢,兩岸在未來發展成一個共同市場也不是不可能,更進一步的思考,也許 在如此的經濟發展之下,整個亞太地區很快就會形成一個新的共同市場,足以與 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經濟體相抗衡。在這樣的前提下,就兩岸的壽險業而言, 應該站在未來可能面對一個共同市場的角度,好好的評估本身對於人壽保險的經 營效率是否與其他人壽保險業者或是外商對於人壽保險的經營效率有明顯的差 異。此外,在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訂下,更迫切要探討的為兩岸壽 險業目前的技術水準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而又是哪些因素對經營效率與技術水 準具有顯著影響。本研究最主要的貢獻,即為探討就目前兩岸及外商壽險業而 言,其經營效率與技術水準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進而探討影響上述兩者的原 因,以提供兩岸壽險業者在未來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開始實行前與實行 後的改進方向。 除此之外,中國大陸於 2009 年 3 月修訂原有的保險法,新保險法將於同年 10 月開始實施,新保險法中有提及一些特點,例如,外資保險公司的法律適用, 即外商投資設立和參股的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在陸分支機構均適用新保 險法的規定,享受國民待遇,但仍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如果有其他法 律制度對外資保險公司有特殊的、具體的規定,則優先適用其他法的規定;外資

(12)

2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更多元;進一步更嚴格市場進入條件;拓展保險業務範圍;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強化保險監管…等,以上幾點主要對保險公司,特別包 括外資參股保險公司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若想在中國大陸的保險市場中占有一 席之地,則更應該提升保險公司本身的經營效率,最直接的方式便是由技術方面 著手,不僅要隨時隨地掌握資源的有效配置,更需努力提升本身的技術層面,以 適應的新保險法規。 面對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定與大陸新保險法的實施,以及未來 可能形成一個共同市場,加上外商人壽保險公司紛紛轉進大陸市場,儼然形成卡 位戰之際,兩岸的壽險公司勢必將面臨更嚴厲的挑戰與競爭,有鑑於此,探討兩 岸的壽險公司是否仍有技術上的競爭優勢存在激發了本研究的研究動機。 另一方面,當台灣的壽險公司、大陸的壽險公司與外商壽險公司,三種類型 的壽險公司同時面對一個共同市場時,台灣的保險業者可憑藉著管理經驗及資金 運用能力較大陸本土的保險公司強的競爭優勢,再加上「地理位置」的先天優勢, 取得較外商保險公司更容易深耕於中國市場的先機;在兩岸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 解備忘錄以及實施新保險法的同時,若能事先對台灣、外商以及大陸保險公司的 經營績效與技術落差程度做進一步的認識,則更有助於在此共同市場中生存,因 此本研究嘗詴比較分析台灣、外商以及大陸各人壽保險公司之經營效率,並探討 三個群體之間在技術水準上有無明顯的落差程度,希望可以藉此提供兩岸人壽保 險公司或政府制訂策略時的參考依據,並期待在未來的國際化競爭更為激烈的格 局中,兩岸的人壽保險公司能互利互惠,產生更大的競爭優勢與利益,進而達到 技術落差程度縮小與資源的最有效配置等境界。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透過資料包絡分析研究方法,並採用共同邊界研究程序,透過投入 項、產出項及對決策單位做群體區隔,以台灣、大陸各人壽保險公司為研究對象, 探討其經營的技術落差比例與績效,研究目的如下:

(13)

3

一、 構建兩岸各人壽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績效 DEA 模型及共同邊界,藉以衡量與 比較兩岸各人壽保險公司之營運績效。

二、 藉由將所有決策單位區分為數個子群體,構建子群體內各人壽保險公司經營 績效 DEA 模型及子群體組別邊界 (Group Frontier),藉以衡量與比較各子群 體內人壽保險公司之營運績效。 三、 利用 Battese et al. (2004) 之共同邊界分析法,將所有決策單位區分為數個子 群體,計算出各子群體內每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技術落差比例,以做為評估 群體間技術落差程度的指標。 四、 了解各子群體之技術落差比例有無明顯差異,並探討何因素對技術效率值與 技術落差比例造成顯著影響,以期能夠就技術與政策方面對兩岸人壽保險產 業目前與未來的經營方針提出管理與改進方向上的建議。

1.3 研究對象與範圍

國內外關於 DEA 效率評估法的發展截至目前已非常成熟,且廣泛的運用在 各個產業績效的效率評估,有鑑於先前學者的研究多採用 Fried et al. (2002) 三階 段分析法 (Three Stage Analysis) 來修正 DEA 無法處理環境變數與隨機干擾項等 問題。因此本研究乃採用 Battese et al. (2004) 之共同邊界分析法來進行子群體間 的技術落差比例之比較,以和先前的研究有所區別。本研究之研究期間為 2002 年至 2007 年,共六年的資料。 本研究以臺灣 28 家人壽保險公司與大陸 41 家人壽保險公司為研究對象,台 灣的人壽保險公司包含:中央人壽 (於 2007 年由台銀人壽購併)、台灣人壽、保 誠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國華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國 寶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興農人壽、幸福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統一安聯 人壽、中華郵政壽險、保德信國際人壽、全球人壽、國際紐約人壽、大都會國際 人壽、美商安泰人壽 (於 2006 年改制成台灣安泰人壽,由分公司轉為子公司)、 美商康健人壽、美商美國人壽、美商宏利人壽、瑞商瑞泰人壽 (於 2007 年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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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人壽概括承受其在台灣分公司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法國巴黎人壽、美商 安達人壽保險;大陸的人壽保險公司包含:中國人壽、中國太帄洋人壽、中國帄 安保險、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太帄人壽、中宏人壽、太帄洋安泰人壽、安聯大 眾人壽、金盛人壽、中保康聯人壽、信誠人壽、恒康天安人壽、中意人壽、海爾 紐約人壽、光大永明人壽、美國友邦上海、美國友邦廣州、美國友邦深圳、美國 友邦北京、美國友邦蘇州、美國友邦東莞、美國友邦江門、民生人壽保險、生命 保險、首創安泰人壽、中英人壽、海康人壽、招商信諾人壽、廣電日生人壽、恆 安標準人壽、中美大都會、中國人民人壽、中國人民健康、長城人壽、國泰人壽、 嘉禾人壽、中航三星人壽、聯泰大都會人壽、中新大東方人壽、中德安聯保險。

1.4 文章架構與研究流程

本研究分為五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對象、文章架構與 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文獻探討分為以下部分,第一部份介紹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 瞭解備忘錄;第二部分探討兩岸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第三部份 對兩岸人壽保險產業概況作一介紹;第四部份為文獻回顧。 第三章 研究方法:對於本研究使用的資料包絡分析法、共同邊界以及 Tobit 迴歸 的概念與理論模型之建立加以詳述。 第四章 實證模型建立與結果分析:包括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模型設定與變數 說明。以及下列三個研究程序,程序一,使用資料包絡分析法將所有決 策單位建構共同邊界,求算出在整體一貣比較的情況下,各壽險公司的 技術效率值;程序二,再將各壽險公司區分為台灣、大陸以及外商三個 子群體,分別建構出其組別邊界,並計算出各別群組下,各壽險公司的 技術效率值;程序三,進一步再計算出子群體內各壽險公司距離共同邊 界的落差程度,亦即計算出子群體內各壽險公司的技術落差比例。最後

(15)

5

再以 Tobit 迴歸模型來探討分析哪些因素會對兩岸壽險公司的技術效率 值及技術落差比例造成影響。

第五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之建議:根據本文實證研究的結果,做出結論與政策建 議,以及未來可能可繼續研究之方向。

(16)

6 文章架構如圖 1.1 所示: 圖 1.1:研究流程 文獻探討  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 兩岸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  兩岸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 文獻回顧 資料收集與變數定義 程序一 共同邊界模型 (Metafrontier) 程序二 組別邊界模型 (Group Frontier) 程序三 技術落差比例 計算程序 實證結果分析 結論與建議 全 體 不 分 群 投 入 資 料 子 群 體 投 入 資 料 建 立 共 同 邊 界 及 組 別 邊 界 模 型 研究背景與動機

(17)

7

第二章 兩岸壽險業經營概況與文獻探討

2.1 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MOU)

2009 年 11 月正式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其中,關於兩岸保險 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條文內容如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一、總則 (一) 基本原則 (1) 根據兩岸雙方適用的有關法規,在各自職能和權限範圍內,加強兩岸雙 方的合作。 (2) 確保兩岸雙方在對方設立的保險業機構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開展業務。 (3) 確保兩岸雙方對相互設立、參股的保險業機構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督管 理,並積極協助對方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 兩岸雙方只有在符合有關法規的情況下,才可根據本備忘錄提供有關資 訊 (信息)。 (二) 用詞定義 (1) 本備忘錄所稱保險業機構,是指按照兩岸雙方各自的有關法規設立登 記,並受兩岸雙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營業性保險業機構, 其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保險業代理、經紀、公估公 司)。 (2) 本備忘錄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保險業機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3) 本備忘錄所稱關係機構,在台灣方面是指控制機構及從屬機構,在大陸 方面是指關聯機構及附屬機構。 (4) 本備忘錄所指保險業機構進入對方市場方式包括設立和參股兩種方 式,其中設立包括合資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三種形式,參股是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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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權比例未滿 (低於) 25%的股權投資形式。 二、資訊 (信息) 交換 (一) 當一方保險業機構提出在對方設立或參股另一方保險業機構的申請時,收 到申請方應在做出許可意見前徵求另一方的意見。意見達成一致後,方可 核發執照或核准投資,並立即告知對方。 (二) 在有關法規的許可範圍內,兩岸雙方將積極保持聯繫,提供包括涉及保險 監督管理所必要的保險業機構及其關係機構的重大監督管理事項的資訊。 此處所指的重大監督管理事項,適用於以下情形: (1) 一方保險業機構或其關係機構,發生償付能力、財務、業務狀況顯著惡 化,或有違規行為,而有可能影響該機構在另一方設立、參股的保險業 機構的正常營運。 (2) 一方保險業機構在另一方設立、參股的保險業機構或其關係機構,發生 償付能力、財務、業務問題或其主要股東、董事、高層管理人員遭遇重 大事故,而有可能對投資保險業機構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3) 任一方因其保險業機構發生財務、業務問題或其活動、行為或事件,而 有可能對另一方的金融體系造成負面影響。 (4) 根據審慎監督管理原則,發生了可能對雙方保險業機構正常營運產生不 利影響的事件。 (三) 一旦需要對重大監督管理事項採取措施,兩岸雙方應盡可能在採取措施前 通知對方。如確有困難,一方應在採取措施後,儘快通知另一方。 (四) 在接到一方授權代表的書面請求後,另一方得在有關法規許可範圍內,將 資訊提供予另一方。 (五) 任一方認為有採取緊急必要措施時,得以對方同意的其他形式請求另一方 提供資訊,受請求方應儘快回應此類要求,但隨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六) 基於兩岸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可承諾互相提供其他資訊。這些資訊既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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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方請求而提供,也可在雙方一致同意時由提供方主動提供。 (七) 依本備忘錄請求提供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請求方可考慮部分或全部 拒絕提供: (1) 該請求是否符合本備忘錄規定的基本原則。 (2) 該請求是否符合被請求方適用的有關法規或協議。 (3) 該請求是否妨害公共利益、社會安全、重大經濟利益、公共政策或保戶 (投保人)的重大利益。 (4) 提供該資訊(信息)是否會影響被請求方正常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5) 該請求是否有可能導致違反有關法規,妨礙案件調查。 三、檢查方式 在有關法規的許可範圍內,經兩岸雙方帄等協商同意,可採取適當方式進 行檢查。 四、資訊 (信息) 保密及使用 (一) 任何依據本備忘錄提供的監督管理資訊,僅供監督管理目的合理使用。 (二) 兩岸雙方要對依據本備忘錄從對方獲取的所有資訊保密。 (三) 當一方依其法規強制規定頇對特定人或機構揭露(披露)另一方所提供的 保密資訊時,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在法規許可範圍內,盡力維護該資訊 的保密。 (四) 當一方因第三人請求,提供另一方依本備忘錄所提供的保密資訊前,應立 即通知另一方,並徵求其同意,否則不能向第三方提供該共有資訊,並在 法規許可範圍內,盡力維護該資訊的保密。 (五) 兩岸雙方依本備忘錄提供書面資料時,資料上每頁均應標示「密件:依據 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提供」的文字。 五、聯繫交流 (一) 兩岸雙方可根據需要舉行定期或不定期會晤,討論監督管理的一般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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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題,以及有關在對方設立、參股的保險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其他監督管理 相關問題。雙方交流可採取互訪、參與對方的訓練計畫以及人員交流等方 式。 (二) 為增進合作,雙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就本備忘錄進行討論。 六、一般條款 本備忘錄係提供兩岸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亦不改變 或強制取代任一方的法規或監督管理要求。 七、聯繫主體 (一) 本備忘錄議定事宜,由兩岸雙方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聯繫實 施。 (二) 兩岸雙方監督管理機構之資訊提供、交換及一般聯繫,除雙方同意改以其 他方式外,應經由附錄所列之聯絡窗口。附錄所列聯絡窗口如有變更,任 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無需重新修訂本備忘錄。 八、簽署生效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貣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除非 一方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本備忘錄終止,否則本備忘錄將始終有效。如有修改, 需經兩岸雙方書面同意。任一方提出終止通知,於終止前依本備忘錄提供的資訊 或執行的行動,仍然有效。雙方仍需按本備忘錄精神維護所交換的資訊。相關保 密條款永久有效。 九、未盡事項 (一) 本備忘錄未盡事宜,或涉及本備忘錄的有關法規如有重大變更,兩岸雙方 應協商並對本備忘錄予以修訂。 (二) 本備忘錄於十一月十六日簽署,兩岸雙方各執二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 力。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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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

2.2.1 兩岸人身保險業產業的定義 根據台灣的保險法第 13 條:「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及年金保險。」及大陸的新保險法第 52 條:「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 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可知兩岸對於人身保險之基本認知皆為當人們由於健 康、失業、死亡與老年等因素而造成經濟上之損失時,人身保險即對上述危險進 行保障並彌補其損失。其中除了年金保險無團體之年金保險外,其餘皆含個人及 團體保險兩種。人身保險之分類及定義說明如下: 一、人壽保險:依據台灣的保險法第 101 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 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 保險金額之責。」依保障性質與儲蓄性質的不同,可再細分為生 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其中死亡保險又可依保險期間長 短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二、健康保險:依據台灣的保險法第 125 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 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實務上通常 稱為醫療保險。在日常生活中實際推出之健康保險種類繁多,大 致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和日額型健康保險兩類,此外, 國內保險業者近年來紛紛推出重大疾病保險、防癌健康保險和失 能保險等不同型態之健康保險。 三、傷害保險:依據台灣的保險法第 131 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 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 害,指非由疾病引貣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本保險又稱為意 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其中最普遍者為旅行帄安保險, 是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是以旅行期間為限之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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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年金保險:依據台灣的保險法第 135 之 1 條:「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 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 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 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 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 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2.2.2 人身保險產業之特性 根據支燕等 (2009) 於「海峽兩岸壽險業動態效率比較研究:投入鬆弛變數 調整方法的應用」一文中論及人身保險產業的特性,本小節將其整理如下: 表 2.1 保險產業特性之整理 人身保險業的特性 代表之意義 以「人」為產業核心 保險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屬於「人」,保險經營的 好壞,有賴於內勤人員與外勤業務人員的配合。 政府管制且門檻障礙高 保險業為一高度公共性之產業;此外,契約之雙方 當事人存在明顯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主管機關 有責任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故在保險經營上, 主管機關會對業者施予高度之監理。 商品無形性 保險商品僅為一紙契約,保險契約訂立後皆以保單 作為雙方履約的憑據。

經營規模頇不斷擴大 保險制度因有大數法則 (Law of Large Numbers) 的 運作而得以持續,隨著參加標的愈來愈多,而形成 之規模愈來愈大。 有危險選擇之必要性 由於保險契約之投保者動機各有不同,為求經營的 穩定與績效,保險公司頇對投保人加以區分被保險 人之危險等級,並依據其危險等級訂定不同費率, 以符合契約公帄原則,此種危險選擇 (Selection of Risks) 的流程為「核保」。 負債多為估計之或有負債 在保險人收取保費的同時,也負擔了未來履行給付 承諾的義務,在保險經營收支相等原則下,保費收 入所創造的資金流入,意味著未來可能的資金流 出,故保險經營為負債經營。 重視企業形象與服務 由於保險是無形的商品,消費者在契約有效期間只 能依據保單作為保險契約的憑據,因此保險公司的 企業形象及服務品質即成為顧客選擇的重要參考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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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2.3.1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發展歷程 根據《台灣保險史綱 1836-2007》一書指出,台灣光復後,台灣地區人身保 險事業之設立與發展,貣源於 1945 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保險會社 監理委員會,將日本在台 14 家人壽保險公司與 12 家產物保險公司接管監理。隔 年,由省屬銀行公庫等投資,成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 處,繼續承受保險責任。而於 1947 年正式開業,成為台灣最早由國人自辦的保 險公司。 1949年隨著國民政府遷台,財政部為配合當時之需要,令各產物保險分支 機構改為獨立公司,並暫時限制新保險公司之設立。同年,中央信託局總局遷台, 並於1950年恢復人壽保險處。而上述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為省營機構,中央信託 局人壽保險處則為國營機構。台灣地區人身保險事業發展至此僅有台灣人壽保險 公司及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兩家公營機構,尚無民營人壽保險公司。 1962年貣,政府鑑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與物價穩定,社會對於保險 已有迫切需求,遂准許開放民營保險公司之成立。在人身保險業方面,先後共計 成立七家民營壽險公司,其中,國光人壽因經營不善於1970年4月奉命停業,故 至1986年底共有台灣人壽、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 (2007年與台灣銀行合併,更 名為台銀人壽)、第一人壽 (1995年更名為慶豐人壽;2000年更名為保誠人壽)、 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國華人壽以及新光人壽等8家壽險公司在經營 業務,市場上呈現寡占的競爭局面。 1986年貣,財政部依「中美雙邊貿易諮商談判」的結論同意開放美商保險 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並於隔年生效,准許美國壽險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並經營 直接簽單業務。 1992年有鑑於國內經濟繁榮,遂於保險法修正時,頒布「保險公司設立標 準」,開放國人申請設立保險公司,至1993年政府共核准富邦人壽、國寶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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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商人壽 (2001年更名為三商美邦人壽)、興農人壽、幸福人壽、遠雄人壽、宏 泰人壽與統一安聯人壽等7家本土壽險公司成立。 1994年,政府進一步再訂定「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全面開 放美國以外其他國家來台設立分公司,我國壽險市場正式進入對外全面開放的時 代。 1996年政府再一次修正保險公司設立標準,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 業務。表2.2為台灣壽險市場之重大紀事。 表 2.2 台灣壽險市場之重大紀事 年度 發生事件 1945 年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保險會社監理委員 會,將日本在台 14 家人壽保險公司與 12 家產物保 險公司接管監理。 1946 年 由省屬銀行公庫等投資,成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繼續承受保險責任。 1947 年 台灣人壽正式開業,成為台灣最早由國人自辦的保 險公司。 1950 年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恢復營運。 1962 年 准許開放民營保險公司之成立。 1986 年 財政部依「中美雙邊貿易諮商談判」的結論同意開 放美商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並於隔年生效, 准許美國壽險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直接簽單 業務。 1992 年 頒布「保險公司設立標準」,開放國人申請設立保 險公司。 1994 年 訂定「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全面開 放美國以外其他國家來台設立分公司,我國壽險市 場正式進入對外全面開放的時代。 1995 年 取消外商保險公司組織型態之限制。 1996 年 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 1997 年 放寬外商保險公司在計算資本額及提列資本保證 金時之規定。 1998 年 公佈「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修正案。 2000 年 公佈「金融控股公司法」。 2007 年 全美第五大券商貝爾斯登倒閉,正式引爆全球金融 危機:次級房貸風暴。 2008 年 受次級房貸影響,美國AIG人壽面臨重大財務危機。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台灣保險史綱183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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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隨著政府對金融保險業法規的鬆綁、金控公司成立、銀行通路的興貣、新 型保險商品與行銷手法的出現等各種金融改革,使得台灣的壽險市場逐漸呈現出 完全競爭的局面,這一兩年來,由於次級房貸的影響,使得一些經營不善的壽險 業者陸續被其他壽險公司所購併,以及陸續有一些外商壽險公司被台灣壽險公司 所併購的情形產生。直至2009年為止,台灣地區的人壽保險公司已由開放前之8 家增為30家,其中本國壽險公司22家、外商分公司8家。 2.3.2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一、人身保險保費收入概況 表 2.3 台灣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 GDP 年度 人身保險保费收入 (新台幣百萬 元) 人身保險保費收 入成長率 (%) 國內生產毛額 (新 台幣百萬元) 經濟成長率 (%) 2002 889287.00 22.01 10293346.00 3.37 2003 1132652.00 27.37 10519574.00 1.22 2004 1308488.00 15.52 11065548.00 4.38 2005 1457750.00 11.41 11454727.00 3.52 2006 1563701.00 7.27 11889823.00 3.80 2007 1875097.00 19.91 12588991.62 5.88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鑑 (2007)、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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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由表 2.3 可知,台灣人身保險業在 2007 年之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為新台幣 18750 億元,比去年同期成長了 19.91%,而該年的國內生產毛額 (GDP) 則為 125890 億元,比貣去年成長了 5.88%。此外,由圖 2.1 可看出在 2004 年至 2007 年間,人身保險保費收入成長率與經濟成長率的趨勢相當近似,分別為 2004 年 至 2006 年間呈現遞減趨勢,於 2006 年至 2007 年間為遞增趨勢。而表 2.4 中顯 示,在所有人身保險的險種之中,個人人壽保險保費收入占總人身保險保費收入 的比例為最高,約占四分之三,且其帄均成長率約為 16%,其中,續年度的個人 人壽保險保費收入成長率明顯高於初年度的個人人壽保險保費收入成長率;而至 於其他的險種,除了個人年金保險之保費收入比例是呈現逐年遞增之外,其餘之 壽險險種保費收入比例皆是呈現逐年衰退的現象。 表 2.4 台灣人身保險各保費收入百分比占率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險別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個人人壽保險 初年度 210887 233194 257287 384746 393031 546470 續年度 481838 631528 690833 735559 845923 914988 小計 692725 77.90 864722 76.35 948119 72.46 1120305 76.85 1238954 79.23 1461458 77.94 個人傷 害保險 51944 5.84 52045 4.60 48704 3.72 49059 3.37 49537 3.17 50100 2.67 個人健 康保險 107705 12.11 120321 10.62 134238 10.26 143869 9.87 155594 9.95 171412 9.14 個人年 金保險 16724 1.88 73617 6.50 155004 11.85 121040 8.30 97113 6.21 169438 9.04 團體人 壽保險 6861 0.77 6838 0.60 6896 0.53 6803 0.47 6059 0.39 5105 0.27 團體傷 害保險 7686 0.86 9510 0.84 9188 0.70 9444 0.65 8666 0.55 8262 0.44 團體健 康保險 5642 0.64 5601 0.49 6341 0.48 7230 0.50 7778 0.50 9322 0.50 合計 889287 100 1132652 100 1308488 100 1457750 100 1563701 100 1875097 100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鑑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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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壽險業各項發展指標 表 2.5 台灣人身保險業各項發展指標 年 度 人身保險密度 1 (元/人) 人身保險滲透度 2 (%) 人壽保險及年金 保險投保率3 (%) 人壽保險及年金 保險普及率4 (%) 2000 28115 6.24 121.41 238.76 2001 32531 7.39 135.40 259.64 2002 39487 8.54 143.70 256.77 2003 50106 10.59 158.87 274.50 2004 57671 11.51 166.21 281.12 2005 64021 12.42 176.13 294.22 2006 68353 12.77 184.01 299.68 2007 81675 14.52 196.03 313.25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市場重要指標 (2008) 註:1.保險密度:每人帄均保費負擔。 2.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對 GDP 之比率。 3.保險投保率: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數之比率。 4.保險普及率:有效契約保額對國民所得之比率。 圖 2.2:台灣人身保險業各項發展指標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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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由表2.5中的各項發展指標以及圖2.2中的四項發展指標均呈現逐年遞增的趨 勢來看,無論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密度與保險滲透度以及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的投 保率與普及率均呈現逐年穩定的成長,此四項指標的提升顯示了國人對人身保險 的認同度與接受度的提高。而就保險滲透度方面而言,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占國內 生產毛額的比率已成長至 14.52%,較 2000 年之 6.24%成長了超過 2 倍,表示歷 年來台灣人身保險產業的發展速度均超過經濟成長的速度,顯示出台灣人身保險 產業在國內已屬於高度成長之產業,且已漸趨成熟。 三、台灣人身保險產業市場集中度高且為擴大經營規模,企業購併頻繁 台灣人身保險產業雖然不論是從總保費收入、保險密度與滲透度等來看,一 直維持著穩定的成長。但各公司之市占率卻依舊沒有太大變化,仍然維持大者恆 大的競爭關係,其中前三大人身保險業者之總保費收入就占了整體市場的 50%, 如表 2.6 所示,國泰人壽市占率為 24%、南山人壽市占率為 14%以及新光人壽市 占率為 12%。 而由於受 2007 年爆發的次級房貸風暴所影響,再加上經濟全球化與自由化 的盛行,使得各產業皆面臨前所未有之挑戰與競爭。此外,台灣在 2002 年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後,受法規要求必頇開放外資 進入本國保險市場,也使得本土保險業者面臨各國保險業者的競爭壓力。在這期 間,台灣壽險業陸續傳出企業間的購併事件或是外商壽險業者由本土壽險業者概 括承受其在台的所有營運業務事件;例如 2007 年中國人壽概括承受瑞泰人壽台 表 2.6 2007 年台灣前三大壽險公司市占率 保險公司 總保費收入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市占率 國泰人壽 441436.572 24% 南山人壽 256971.380 14% 新光人壽 215902.442 12% 其他人壽公司 960786.888 50%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事業發展中心、台灣保險年鑑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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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灣分公司之所有營業及資產負債等不勝枚舉,因而形成壽險業者為擴大經營規 模,不斷進行企業間的購併行為之現象。截至 2009 年為止,台灣之壽險業者共 計 30 家,其中包括 22 家本國壽險業者、8 家外國壽險業者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2.4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2.4.1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發展歷程 在大陸的人壽保險業方面,由於大陸經濟的突飛猛進以及人民的生活水帄不 斷提升等因素,使得大陸人民對於人壽保險的需求日益攀升,讓許多外商保險業 者以及台灣的保險業者紛紛覬覦這龐大且深具潛力的市場。根據劉仁伍所著《中 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一書,自 1980 年代以來便有不少業者開始準備登陸計 畫。例如,於 1992 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在上海成立「美國友邦上海保險公司」 宣布恢復營業,接著陸續於 2006 年底前分別設立了「美國友邦廣州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深圳保險公司」、「美國友邦北京保險公司」、「美國友邦蘇州保險公司」 等獨立子公司,由於其積極引進新型保險商品與行銷制度,造成了大陸人壽保險 業的巨大轉變,也由此可見其對大陸新興市場之重視;近幾年,台灣的壽險公司 也開始邁開步伐,持續投入資源與培養人才,再加上兩岸金融合作備忘錄的簽 訂,希望能更快速的在這蓬勃發展的保險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 且自從大陸加入 WTO 以來,金融業中開放程度最大的產業莫過於是保險 業,大陸保險市場生機勃勃的繁華景象隨著外資保險業頻頻叩關而顯得更加的熱 絡。有別於外資保險公司,大陸於 2005 年首度核准台灣的保險公司赴大陸設立 辦事處,其中被核准的保險公司為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台灣人壽等 4 家人壽保險公司。且再於 2006 年,核准四家台灣保險公司與大陸本土企業籌 建合資公司,分別為台灣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台灣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及台灣人 壽。 整體而言,截至 2007 年底大陸共有 42 家人壽保險公司,其中,中資壽險公 司為 11 家,外資壽險公司 5 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 26 家。而三大中資壽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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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帄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帄安保險公司) 即占了全 體營業額 76%,呈現明顯的寡占市場現象。 2.4.2 大陸人身保險產業概況 一、大陸保費收入迅速成長,但產壽險相差甚大 表 2.7 2002 年至 2007 年大陸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 年度 國內生產 毛額 (人 民幣百萬 元) 成長率 (%) 保费收 入 (人 民幣百 萬元) 成長率 (%) 財產保 險保费 收入 (人民幣 百萬元) 成長率 (%) 人身保 險保费 收入 (人民幣 百萬元) 成長率 (%) 2002 12033300 9.1 304800 44.05 77830 13.56 207368 61.05 2003 13582300 10.0 384900 26.28 86940 11.70 266900 28.71 2004 15987800 10.1 432300 12.31 108899 25.26 284600 6.63 2005 18386800 10.4 493052 14.05 123191 13.12 324532 14.03 2006 21087100 11.1 564015 14.39 151004 22.58 359039 10.63 2007 24661900 11.4 703340 24.70 199777 32.30 446292 24.30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2008)、中國保險年 鑑 (2008) 表 2.7 顯示,大陸保費收入持續增長,並且已漸漸進入穩定成長時期,自 1980 年至 2007 年,保費收入從 4.6 億元人民幣增加至 7033.4 億元人民幣,而該年年 增長約 24.7%,遠高於同期國內生產總值 11.4%的增長速度。 表 2.8 大陸保險產業之保費收入結構比較 年度 財產保險保費 人身保險保費 人身保險占全部保費 收入 (人民幣百萬元) 收入 (人民幣百萬元) 收入的比重 (%) 2002 77830 207368 68 2003 86940 266900 69 2004 108899 284600 66 2005 123191 324532 66 2006 151004 359039 64 2007 199777 446292 63 資料來源:中國保險年鑑 (2008) 此外,由表 2.8 可看出,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占大陸總保費的比例遠大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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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險保費收入占大陸總保費的比例,其帄均所占比例約為 66%,而造成原因為 1996 年至 2002 年間,大陸銀行下調利率 8 次,因此許多國民將投保人壽保險作 為一種主要的投資管道。 二、國際資金紛紛轉進大陸保險市場 中國大陸於 2001 年 12 月 1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得外資資本不斷向中 國大陸各大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此外,許多國外保險資本採取與大陸國內非保險 企業合資設立保險公司的方式,進入中國大陸保險市場。截至 2007 年底,外資 保險公司之市占率從 2001 年之 1.44% (約 33.29 億元人民幣) 上升至 9.00% (約 484 億元人民幣)。(中國保險年鑑 (2008))。 三、縱使保險公司家數增加,但仍呈現寡占局面 大陸自 1980 開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在 1985 年成立了全國第一家保險公 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PICC)。2000 年底為 31 家保險公司,2002 年底為 54 家, 2006 年底發展到 77 家。也造成中國大陸保險市場的結構也逐漸發生變化,在人 身保險市場中,由 1985 年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壟斷變為三大人壽保險公司競 爭: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帄洋人壽保險公司與中國帄安保險公司。截至 2007 年底,三家市占率分別為 43%、11%與 22%,而剩下之 24%份額,則由其 他中資公司與外資公司所共同瓜分。(中國保險年鑑 (2008))。 四、法規與監管制度的演進 中國大陸自 1983 年以來先後制定了保險法、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外資保 險等法律規章以加強對保險產業的堅賭與管理。入世後,為求更完善的保險監管 制度,於 2002 年頒布了《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並在 2004 年五月修訂且公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保 險公司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此外,自 2000 年來先後 在上海等 34 個省、市,自治區設立了中國保堅會的派出機構,且也解除了許多 行政限制,逐漸提升了中國大陸在保險產業上監督與管理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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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09 年 3 月修訂原有的保險法,新保險法將於同年 10 月開始實施,新保險 法中有提及一些特點,例如,外資保險公司的法律適用,即外商投資設立和參股 的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在陸分支機構均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享受國民 待遇,但仍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如果有其他法律制度對外資保險公司 有特殊的、具體的規定,則優先適用其他法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更 多元;進一步更嚴格市場進入條件;拓展保險業務範圍;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強化保險監管等。

2.5 文獻回顧

在績效評估的領域中,Farrell (1957) 提出效率可分成技術效率及配置效率, 並在固定規模報酬 (Constant Returns to Scale;簡稱CRS) 的假設之下,採用類似 於線性規劃求解線性方程式的概念,對美國各州的農業效率進行衡量,可說是效 率分析的鼻祖。接著 Charnes et al. (1978) 提出一種利用線性規劃在給定產出下 使投入極小的模型 (簡稱CCR模型),於是資料包絡分析法在此被正式命名。而 Banker et al. (1984) 對於CCR模型提出放寬固定規模報酬的假設,於限制式中加 入 凸 性限 制 式 (Convexity Constraint) , 使 其轉 換 為變 動 規模 報 酬 (Variable Returns to Scale;簡稱VRS) 的假設,此即為BCC模型;另外,Aigner et al. (1977) 提出隨機邊界法 (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簡稱SFA模型),此模型能將廠商 的無效率值進一步區分為技術無效率和隨機誤差項二種。前者為相對於效率邊界 之效率差異,後者則是無法衡量的誤差,如統計上之隨機干擾或其他非廠商所能 控制之因素。在近幾年,Battese et al. (2004) 提出共同邊界模型,此模型主要在 衡量子群體中,各個決策單位距離共同邊界的落差程度。而在本研究中主要採用 資料包絡分析法之BCC模型及共同邊界模型來做為研究方法,故在研究方法會再 將上述兩種模型做更進一步的闡述。

在DEA的應用方面,自從Charnes et al. (1978) 三位學者提出DEA以來,由於 DEA只需假設為生產函數的型態,同時又可以處理多項投入與產出變數,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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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EA被廣泛的應用在生產力或效率分析相關的研究上,包括能源使用、教育與學 術研究單位、醫療看護組織、交通運輸事業、銀行與證券業等,不過將DEA應用 在保險業經營效率探討之研究上顯得有些不夠廣泛。近年來,壽險業一直是國內 外生產力與效率研究所關注的領域之一,而在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的簽訂 後,勢必將再掀貣一波兩岸各個產業之經營效率分析,而成為一門顯學。在過去, 先前的學者對於保險業效率的研究大致上可區分為四個方面,相關文獻整理如 下: 2.5.1 對評估產業效率之研究方法的比較文獻

Fecher et al. (1993) 利用無母數的 DEA 與有母數的最大概似函數兩種方式 來進行相對生產效率的研究與比較,並以法國境內 84 家壽險公司及 243 家非壽 險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二種方法的評估結果存在高度相關,且其中各公司之效 率值呈現散亂的分佈,不過此散亂情形可藉由控制公司規模、所有權、再投保率 及理賠率的變異而獲得改善。 Fukuyama (1997) 利用DEA與Malmquist生產力指標來相互比較兩種公司型 態之經營效率,並以1988年至1993年間日本壽險保險公司中的股份型與相互型兩 種型態之壽險公司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兩種型態之壽險公司在經營效率上差異 不明顯。然而,在相互型態之保險公司的整體技術無效率 (Technical Inefficiency) 主要來自純技術無效率 (Pure Technical Inefficiency),而股份型態之保險公司卻 是主要來自規模無效率 (Scale Inefficiency)。

Cummins and Zi (1998) 同時採用 Translog 成本函數與 DEA 二種不同衡量效 率的方法,一方面利用計量經濟方法之 Translog 成本函數計算規模效率;另一方 面則採用 DEA 方法,運用勞動、資本、營業費用等投入項目與各險種之已付賠 款、額外準備金為產出項目,並以 1988 年至 1992 年世界上共 445 家壽險公司為 研究對象,其結果顯示,壽險公司規模大小與規模報酬呈現反向之關係,即小規 模的公司呈現規模報酬遞增,而大規模公司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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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黃旭男、吳國華 (2001) 運用 DEA 與 Malmquist 生產力指標來衡量台灣 27 家壽險公司之經營效率。以內外勤人員、業務管理費用與業務員報酬當作投入項 目;保費收入、投資收入與通訊處家數當做產出項目,研究結果顯示台灣共有 8 家壽險公司為相對有效率,且整體而言,台灣本土之壽險公司效率值高於外商壽 險公司。 高子荃等 (2004) 應用 DEA 及 Malmquist 生產力指標來評估國內產險業之經 營效率。研究結果顯示,國內產險業帄均為技術無效率,規模效率低落是導致無 效率的主要原因。因此,頇擴大規模以改善產險業之經營效率。此外,根據 Malmquist 生產力指標,在五個指標中,技術效率變動、純粹技術效率變動、規 模效率變動具有正成長,顯示整體產險業積極提昇其技術效率,並致力於達到規 模效率,但技術變動與總要素生產力變動卻呈現衰退的現象。 2.5.2 純粹 DEA 運用的文獻 劉純之 (1994) 採用 DEA 方法,以 1986 年至 1992 年間台灣與外商壽險公 司為研究對象,並選取外勤人員人數、內勤人員人數、業務管理費用為投入變數; 選取個人壽險初年度保費收入、個人壽險續年度保費收入、個人傷害險與健康險 保費收入以及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產出變數,進行經營績效之比較。研究結果顯 示台灣與外商之壽險公司在經營效率上並無明顯差異。 葉彩蓮、陳澤義 (1998) 運用 DEA 方法,以台灣地區 34 家國內銀行為研究 對象,並採取資產、員工人數及利息支出為投入項目;而放款、投資、利息收入 與非利息收入為產出項目,來進行銀行效率之分析。研究結果提出各別無效率銀 行在投入產出上可以改善的空間,並利用無母數檢定法之 Mann-Whitney (U) 檢 定,來檢定公民銀行在技術效率及規模效率上具有顯著差異。 Chen (1999) 採用 DEA 方法,並以 1996 年台灣地區 28 家人壽保險公司為研 究對象,採取內勤人員人數、外勤人員人數、固定資產、分行家數與行政管理費 用為投入項目;而以初年度保費收入、續年度保費收入、意外及健康保險保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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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與投資收入等四項則為產出項目,對台灣地區壽險業進行經營績效分析,研究 結果顯示其中只有 9 家是相對有效率的;而無效率的保險公司應該以那些相對具 有效率的同業為學習的標竿。

Cummins et al. (1999) 採用 DEA 方法,並以 1988 年至 1995 年間美國人壽保 險公司為研究對象,主要在探討公司之間併購對效率及規模經濟之間的影響,研 究結果顯示被併購之壽險公司具有效率上之改善,較未被併購之壽險公司經營效 率高;而營運狀況處於非遞減規模報酬 (Nonde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 NDRS) 且財務狀況較差的壽險公司特別容易成為被併購的目標公司。

葉彩蓮、陳澤義 (2000) 運用 DEA 方法,以台灣 28 家壽險公司為研究對象, 來衡量其在資源上的使用效率,並運用無母數統計方法來進行檢定,研究結果顯 示 28 家壽險公司中共有 9 家是有效率的,且新公司與舊公司在效率值上存在著 顯著差異,但台灣與外商壽險公司之間並無顯著差異。

Worthington and Hurley (2002) 運用 DEA 方法,並以 46 家澳洲產險公司為 研究對象,主要在衡量其技術、規模、分配及成本效率。在此研究中,其投入項 目分別為人事費用、資訊系統費用、實體資本與股東權益;並選取五種險種的保 費收入與投資資產總額為產出項目。研究結果顯示,分配無效率是造成成本無效 率的主要原因,且規模越大的保險公司相較於規模小之保險公司更有效率,即保 險公司規模大小對其成本效率具有高度相關性。

Yao et al. (2007) 應用 DEA 方法,針對大陸地區 1999 年至 2004 年間的 22 家保險業者,包括 12 家產險公司及 10 壽險公司之縱斷面資料 (Panel Dataset) 進 行經營績效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廠商的規模、經營所有權的型態、企業經營模 式以及人力資本為廠商經營績效的重要顯著影響因子。

2.5.3 兩階段 DEA 運用的文獻

Hwang and Kao (2006) 採用兩階段 DEA 方法,並以台灣 24 家產險公司,針 對其行銷能力與獲利能力進行績效的評估,其中在第二階段為運用 Tobit 迴歸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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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分析哪些因素影響了產險公司之經營績效。研究結果顯示,內外勤人員比例、 公司形象與資金運用比率會對產險公司之行銷能力產生影響;而公司形象、市占 率與自留保費比率會對獲利能力產生影響。

Kao and Hwang (2008) 採用兩階段DEA方法,針對現有獨立性兩階段效率評 估模式之不足處,繼而發展出關聯性兩階段評估模式,以期能適當表現出兩子生 產程序與整體生產程序間之關係,同時以台灣地區24家產險公司為研究對象,並 以營運費用及保險費用為第一階段的投入項目;而以保險利潤與投資利潤為第二 階段的產出項目,此外,模型中包含了兩個中間產出,即保費直接收入與再保險 保費收入,以此兩個中間產出作為第一階段的產出項目與第二階段之投入項目, 針對其行銷能力與獲利能力進行經營績效的評估。研究結果顯示,台灣地區的產 險公司以往在獨立性兩階段效率評估模式中常會出現一些不尋常的現象,而如 今,此現象不會在關聯性兩階段評估模式中出現,亦即研究指出,關聯性兩階段 評估模式於衡量效率上較具可靠性。

Hu et al. (2009) 採用 DEA 方法及 Tobit 迴歸分析法,以大陸地區 1999 年至 2004 年間的人壽保險業者為研究對象,並採取負債資本、權益資本、營運費用 及人力資本為投入項目;而保費總收益與淨收益為產出項目,來對大陸地區的外 商壽險業與大陸本地的壽險業者之整體技術效率 (Overall Technical Efficiency; 簡稱 OTE) 、純粹技術效率 (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PTE) 以及規模效率 (Scale Efficiency;SE) 進行分析,並透過第二階段 Tobit 迴歸分析來探討何種環 境變數將會影響上述之效率值。研究結果顯示,壽險業者的市場占有率、銷售管 道以及企業經營所有權的型態對上述效率值具有顯著的影響。 2.5.4 三階段 DEA 運用的文獻 李雅媚 (2007) 採用 Charnes et al. (1981) 三階段分析法,以台灣 28 家壽險 公司與中國大陸 29 家壽險公司為研究對象,進行營運效率的比較。其中投入項 目為負債資本、權益資本、營業費用和員工人數;而產出項目為保費收入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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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研究結果顯示,台灣之壽險公司較中國大陸之壽險公司擁有較佳之營運績 效。

陳虹蒨和胡均立 (2008a, b) 採用 Fried et al. (2002) 三階段方法,以臺灣地區 2004 年到 2006 年各壽險與產險公司為研究對象,分別衡量其經營效率,並分析 影響投入差額之環境變數。其投入項目為員工人數、負債資本與權益資本;產出 項目為保費收入與投資收入。結果顯示,在壽險方面,擁有金控集團背景可提升 對負債與員工人數的使用效率;而擴張公司規模將降低三項投入使用效率。在產 險方面,擴張公司規模會顯著提升負債資本使用效率卻降低權益資本使用效率; 而外國所有權則顯著提升三項投入的使用效率。 支燕等 (2009) 採用 Fried et al. (2002) 三階段方法,以台灣及大陸地區 2002 年到 2006 年各壽險公司為研究對象,進行經營效率的衡量,其投入項目為負債 資本、權益資本與員工人數;產出項目為保費收入與投資收入。並透過隨機邊界 法來分析影響投入差額變數之環境因子為何。研究結果顯示,壽險業是一個受環 境因素及統計噪音影響極大的產業,在剔除環境因素與統計噪音影響後,壽險業 的帄均效率值下降幅度達 72.17%;且相較於臺灣之壽險產業,大陸各壽險企業 間的效率差異更大。此外,增加負債資本對壽險企業效率之提升有顯著的正向貢 獻能力,表明擴張市場占有率及提高財務槓桿率對提升壽險企業經營效率極為有 利。 在上述的文獻中,當進行經營效率評估時,經常假設是在相同技術水準下, 但如果受評估的廠商是具有不同的生產技術 (如來自不同的地理區域:台灣、大 陸與外商等,可能因為資源限制、社會或經濟等條件的差異所造成),如此一來, 關於不同的生產技術該如何評估及比較。對於上述問題,Battese et al. (2004) 採 用共同邊界模型,並應用隨機邊界法來進行技術上之差異的評估與探討。有鑑於 此,本文選擇 Battese et al. (2004) 的共同邊界分析法,透過變動規模報酬之產出 導向 DEA 模型及 Tobit 迴歸分析,來探討海峽兩岸壽險業經營效率與技術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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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以及探討影響經營效率與技術落差比例的因素,並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第三章 研究方法

DEA是根據柏拉圖最適 (Pareto Optimality) 境界觀念上的一種衡量效率之 方法,藉由求出效率前緣便可比較實際產量與效率前緣所代表的目標產量差異, 而得效率值。它源自Farrell (1957) 所提之非預設生產函數的觀念,亦即於分析時 只採取一般化的限制式而無頇對任何邊界函數形式進行假設,而DEA能夠同時處 理多投入與多產出項的問題且不必轉換不同投入與產出間的計算單位,更無頇依 靠個人主觀進行不同權重之設定。 本 研 究 針 對 台 灣 28 家 及 中 國 大 陸 41 家 總 共 69 家 人 壽 保 險 公 司,並 運用 Battese et al. (2004) 提出的共同邊界法為本研究之主要研究方法。於程序一 中,以資料包絡分析法為基礎,採用 BCC 模型下的效率分析以進行整體 DMU 的效率分析;於程序二中,將所有 DMU 分群,透過資料包絡分析法,採用 BCC 模型下的效率分析以進行各子群體 DMU 的效率分析;於程序三中,計算出各個 DMU 的技術落差比例,並對結果進行分析,最後以 Tobit 迴歸分析來探討在共 同邊界下影響各個 DMU 之效率的因素,以及探討影響各子群體間技術落差比例 的因素。

3.1 變動規模報酬 DEA 模型 (BCC-DEA Model)

Farrell (1957) 的研究開始提出了估算效率值的概念,其利用在固定規模報酬 下,運用線性規劃求解的方式求出效率前緣 (Efficiency Frontier),而此即為效率 生產函數 (Efficiency Production)。再透過實際觀察點與邊界之差距衡量該生產點 的無效率值,以此算出廠商的技術效率。

而在Farrell提出衡量效率的架構之後20年間僅有少數學者應用此方法,直到 Charnes et al. (1978) 在Farrell的效率定義與觀念下,提出以線性規劃 (Linear Programming) 方法求解各別決策單位之效率值,其模型簡稱為CCR模型,此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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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和Farrell (1957) 一樣都是建立在固定規模報酬的假設下,並擴展成可衡量多投 入與多產出的評估效率模式,由於其在建構生產函數的過程當中,所有資料均被 包絡在生產函數之下,因此統稱為資料包絡分析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簡稱DEA)。其後,Banker et al. (1984) 對於CCR模型固定規模報酬的假設提出放 寬,於限制式中加入凸性限制式,使其成為變動規模報酬的假設,此即為BCC 模型。在圖3.1中,藉由單一產出 Q 與單一投入 X 來說明整體技術效率、純粹技 術效率及規模效率之間的關係,以及具體標示出CCR模型固定規模報酬的假設與 BCC模型變動規模報酬的假設之間的差別。 在圖3.1中,整體技術效率、純粹技術效率以及規模效率分別為下列各式所 示之: AP AP OTEcAP AP PTEvv c AP AP SE (3.1) SE PTE OTE  (3.2) q A 0 c P P v P R x VRS Frontier NIRS Frontier CRS Frontier 圖 3.1:資料包絡分析法之規模效率的衡量 CRS:固定規模報酬 (Constant Returns to Scale) VRS:變動規模報酬 (Variable Returns to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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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共同邊界是所有子群體效率前緣的包絡線,因此合理的假設應為變動規 模報酬,如此才能更精確計算其共同邊界,故本研究選定採用以產出為導向的 BCC模型。

Banker et al. (1984) 提出了變動規模報酬下的DEA模型,稱為BCC模型,亦 稱為VRS模型。其假設有I 家廠商,且各有N個投入項與M 個產出項,對於第 i 家廠商而言,x 代表第 i 家廠商的i N1投入向量,而q 代表第 i 家廠商的i M1產 出向量; X 表示為一NI的投入向量矩陣,Q 表示為一MI的產出向量矩陣。 則變動規模報酬下的產出導向DEA模型可表示如下:   , max . .t s qiQ0 xiX0

  I i i 1 1   0 (3.3) 其中為一大於等於1的純量,其倒數代表第i家廠商的純粹技術效率值,而為 1  I 的常數向量。在 (3.3) 式中,限制式所代表的涵意為實際產出不得大於目標 產出,實際投入不得小於目標投入。 以產出為導向的BCC模型可將決策單位藉由線性規劃模型,將其投入與產出 資料投射在空間中,尋找出在投入要素固定下的最大產出,亦即導出其生產可能 曲線 (Production Possibility Curve;簡稱為PPC) ,以作為效率前緣 (Frontier)。 圖3.2,以兩產出Q 及1 Q 來說明產出導向的DEA,其具有效率與缺乏效率之DMU2

分別為何。圖中該效率前緣即為其他受評單位的包絡曲線,而在該效率前緣上的 意涵,代表著在投入資料固定下,其產出是具有效率的 (如A點,其效率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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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 ) (   OA OA A TE ) , 稱 之 為 Pareto 最 適 單 位 , 並 成 為 其 他 決 策 單 位 的 標 竿 (Benchmark)。而P點則為缺乏效率之DMU,其效率值為 ' ) ( OP OP P TE  ,介於0與1 之間。

3.2 共同邊界模型 (Metafrontier Model)

在本研究中,由於共同邊界是所有子群體效率前緣的包絡線,因此合理的假 設為變動規模報酬,如此才能更精確計算其共同邊界與組別邊界。因此,以變動 規模報酬 DEA 產出模型來替代隨機邊界模型,進行共同邊界、組別邊界以及技 術落差比例的計算,此做法與 Battese et al. (2004) 所採用的隨機邊界評估法最主 要的差別在於以變動規模報酬 DEA 產出模型為基礎之共同邊界模型架構,可以 同時處理多投入及多產出的問題,關於以變動規模報酬 DEA 產出模型為基礎之 共同邊界操作程序說明如下: 3.2.1 程序一:共同邊界 (Metafrontier) 在操作程序一中,主要針對兩岸壽險業的投入產出資料,進行以產出為導向 1 q 0 P A 2 q ' P PPC 圖 3.2:產出導向的 DEA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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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的 BCC-DEA 分析,以計算出所有決策單位的共同邊界,並獲得第 i 家廠商在第 t 期之觀察值,在共同邊界下的技術效率,以 * it TE 表示之。在此輔以圖 3.3 說明, 以單一產出 Q 與單一投入 X 模型為例,並將所有 DMU 區分為三個不同的群體, 則三個不同的群體分別構成三個不同的組別邊界,而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組別邊界 則被最外圍的共同邊界所包絡著,群體間在透過互相合作和技術交流下,群體即 可達成在某一段時間內,縮小群體本身所屬的組別邊界與共同邊界之間的差距, 甚至成為最有效率的共同邊界的一部份。 3.2.2 程序二:組別邊界 (Group Frontier) 在操作程序二中,主要將兩岸壽險業的 DMU 區分為三群不同的子群體,再 對個別子群體,進行以產出為導向的 BCC-DEA 分析,以計算出在各別子群體 中,所有決策單位的組別邊界,並獲得第 i 家廠商在第 t 期之觀察值,在該群體 所屬之組別邊界下的技術效率,以TE 表示之。如圖 3.3 中的群體 1 至群體 3,it 分別獲得本身所屬的組別邊界,及相對應的技術效率TE 。 it 圖 3.3:單一產出與投入之共同邊界模型 G:為群體 (Group)。 括號中數字:為該邊界下所對應之技術效率。 x q 0 Metafrontier (TEit*) G3 Frontier (TE ) it G2 Frontier (TEit) G1 Frontier (TEit)

數據

表 4.14    各群體六年的帄均技術落差比例 ............................................................
圖 2.1:台灣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經濟成長率之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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