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博碩士論文不當引用與剽竊型態之研究
: 以「科技接受模式」
相關論文之文獻探討為例
陳祥、楊純青、黃伸閔
摘要
隨著時代的變遷,學術不誠實行為發生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加上高科技時代網際網 路的協助與數位化全文下載的取得容易,使得學生不當引用與剽竊行為的發生變得更加普 遍。國內目前尚未有探討我國碩博士論文剽竊現象之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將以科技接 受模式為例,探討我國碩博士論文於撰寫該模式文獻時所出現的不當引用與剽竊現象,並 試圖將前述不當及剽竊行為歸類分析之。本研究結果發現如下:一、不當直接引用前人的 文獻引用幾乎是產生論文文獻相互剽竊的主因,二、基於後續抄襲者係直接引用的抄襲行 為,因而許多文獻上的錯誤會如世代相傳般綿延,無法得到更正的可能;三、數位化全文 提供下載是推波助瀾近年博碩士論文作者更輕易相互抄襲。本研究建議教育部應自國民義 務教育至研究所階段貫徹對學子之學術作品應正確引用之教育涵化、落實鼓勵各大學校院 發展運用防制抄襲之機制及軟體,並建議各大學校院對於有不當引用或剽竊行為之學生宜 依據個案發生原因進行再教育或懲處。 ☉ 關鍵字:合理使用、合理引用、學術倫理、學術正直、剽竊 ☉ 本文作者陳祥為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副教授;楊純青為美和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助 理教授,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黃伸閔為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學生,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 收稿日期:2012/03/27 接受日期:2012/10/05An Exploration of Improper Citations and Plagiarism Patterns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Taiwan: Taking the “Review of
Literatures”As Examples
Hsiang Chen, Chun-ching Yang, Shen-Min Huang
Abstract
Plagiarism, one of the academic integrity behaviors occurring on higher education campus, becomes more serious with the aid of newer technology and possible downloading of the digitalization of academic papers. Therefore, it is worth to look into the plagiarism patterms in the section of literature review in graduate students’ thes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Davis’ 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 as the example, this article analizes how plagiarism has been disseminated between theses and theses over time and what kinds of plagiarism patterms have been formed. Results indicates: 1. improper citations from previous theses’ literature review is the main pattern of the inter-theses plagiarism. 2. the errors occurring in previous theses is inheireted to latter theses due to the pattern of improperly direct citation of plagiarism. 3. whole theses downloading propels the plagiarism motivation and creates the reciprocal phenomenon.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as following: 1. Ministry of Education shall emphasize academic integrity throughout all the schooling phases; 2. Ministry of Education shall essentially support Taiwan’s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to develop anti-plagiarism technics or software to cope the problem; 3.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should respond to the academic dishonest behaviors, with re-education or punishment, by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every case.
☉Keywords: academic ethics, academic integrity, plagiarism, reasonable use, reasonable citations
☉Hsiang Chen was Associate Professor i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Chun-ching Yang is Assistant Professor in Department of Gerontological Service and Management, Meiho University; Shen-Min Huang is a doctoral student in 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一、緒論
校園內學生的學術正直(academic integrity)很早就成為學者研究與關注的焦點 (Drake, 1941),有關學生欺騙與不誠實的行為則是學術正直中持續受到關照的議題 (Kisamore, Stone & Jawahar, 2007; Phillips & Horton, 2000),而在校園中有關學生欺騙、 不誠實的行為中,「不當引用」他人作品極度常見,其中尤以「剽竊」是對學術正直影響 最深遠、學者關注最多但改善最少的行為(Baird, 1980)。 「剽竊」是一種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錯誤行為,在20世紀的大學校 園中即已相當普遍.。Austin與Braown(1999)曾調查過7000位介於1990年至1995年期間 在校求學的美國大學生,結果發現有將近80%的受測學生坦承在學期間曾有過剽竊之不當 行為;Whitley,Nelson和Jones(1999)在其回顧在20世紀中總共107個有關學術不誠實行 為研究的巨觀研究分析(meta research analysis),結果發現整體而言,平均有47%的學生 有過剽竊行為。而其他針對學術正直、學生不誠實行為的相關研究(Newstead, Franklyn-Stokes & Armstead, 1996;Scanlon & Neumann, 2002;Lim & See, 2001;Dick, Sheard & Markham, 2003;Bennett, 2005),亦顯示出校園內學生剽竊的現象未曾減緩過。 在21世紀的時空脈絡下,經由網際網路的普及化與搜尋引擎功能相對的提升下,相當 程度的破除掉剽竊過程中的兩大障礙,包括「資訊取得」(accessibility)與「資訊傳遞」 (information transfer),「剽竊」的行為與過程經由「數位化」的加持,更加輕而易舉。 近年來學術界已出現新名詞「網路剽竊」,英文為 cyber-plagiarism或Internet plagiarism, 指的就是透過網際網路取得他人完整或部分的文章字句,在未註明資料來源下將其視為是 自己原創作品的行為。網路剽竊約可分成兩類,其一是透過網路搜尋引擎等方式取得有用 的數位化資訊,然後透過複製、貼上等剽竊方式剪貼完成論文或報告,其二是透過網路買 賣論文、報告或收費提供客製化代寫服務,有需要的學生則可透過網路指定題目、長度、 內容,以金錢換取可以使其畢業或符合課程需求的論文或報告,進而省卻無數不眠不休的 夜晚。 網際網路所創造出的便利情境,對於須完成學位論文的碩博士研究生而言,是一種難 以抗拒的誘惑。相對於網路剽竊行為的便利,傳統的剽竊行為就顯得耗時耗力又吃重,而
近年來各校圖書館不斷地提升數位化程度及採購更多的學術期刊論文資料庫,使得此種新 型態的網路剽竊行為,無須再到圖書館取得實體文件,透過網路連線、數位資料庫與個人 電腦的剪貼,剽竊行為的發生與過程於是變得更容易與更迅速(Embleton & Helfer, 2007; Schiller, 2005),透過複製、貼上,彈指之間即可完成一份剽竊的論文。近年來教育部、 國家圖書館與國內大學院校陸續將碩博士論文全文數位化,提供免費下載傳輸服務,也使 得碩博士研究生在撰寫其畢業論文時,得以輕易剽竊前人論文中的精華文字與見解,不必 再氣喘吁吁的奔走於圖書館期刊書架之間。其結果即是大學校園抄襲與剽竊行為的大氾 濫,原先學術正直所關照的「剽竊」議題不僅從上世紀延續至新世紀未決而已,實際上已 變本加厲,成為大學校園中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McGregor & Willamson, 2005)。我國教 授指導研究生過程中,都會一再叮嚀引述內容大意,尚未有明文之規定直接引用不得超過 的中文字數上限,但博碩士生指導教授皆會提醒不得過度直接引用,必須特地在前後文使 用引號標明、整段落式引用則採斷縮小字體及黑體字化;或是採用閱讀吸收後保持原意、 加以改寫的間接引用方式,而無論直接或間接引用,都須註明資料出處。然而歷年論文互 相抄襲的狀況仍難以斷絕,根據Lin和Wen於2007年的研究, 發現我國大學生的剽竊、舞 弊狀況,遠高於其他國家,例如我國有高於八成以上的大學生曾考試作弊、高於七成的大 學生曾剽竊其他學生作業(Lin & Wen, 2007)。
國內學者曾探究此種不當行為原因,該研究旨在了解英語學系大學生及研究生的抄襲 行為與認知,結果發現有大部份樣本無法正確改寫、22%樣本曲解原意,而改寫後大部分 學生沒有提供正確資料來源;認知方面則發現,樣本雖然自認為知道如何正確引用原作, 但也承認對改寫和提供資料來源的知識是不足的;該研究推測,導致樣本表現的原因除了 可能是語言能力有限、對引用和抄襲的知識經驗不足、或是教師不夠重視改寫與抄襲、個 人人格特質及態度也都是可能因素(曾瓊瑩,2006)。 實際上,導致博碩士研究生在其畢業論文中出現剽竊與不當引用現象,肇因甚多,其 中包括個人寫作能力不足、欠缺正確改寫與重述的知識、不知如何正確引用資料、對網路 或學術資料庫之使用認識不明、對網路資料所有權的認知錯誤、外在強烈的需求與壓力、 時間管理不佳、文化區隔導致對剽竊的錯誤認知、無法抗拒網際網路上無窮無盡的剽竊誘 因等(Schiller, 2005)。而對於初次進行獨立研究的年輕博碩士研究生而言,上述肇因不
僅不足夠用以合理化其不當引用或剽竊行為,更足以使其畢業論文受到剽竊之指控。 至於國內校方對於前述普遍的不當行為的因應,採取的行動是因情節嚴重程度調整懲 罰。國內各校對於學位論文剽竊情事的懲處,若發生在論文學位口試之前,通常是以學位 考試不及格處理;若是畢業後才經他人指控剽竊,校方則可撤銷其學位證書。不過,整體 而言,各校校規對於學位論文之剽竊行為懲處雖重,但是造成學生出現剽竊行為的肇因很 多,情節也有輕重不等,較難採同一標準作為懲處依據。 基於國內博碩士論文違反學術正直的不當行為之錯綜、原因紛雜、且學術教育界也尚 未有完整透徹之問題對策,本研究將集中關注掌握我國博碩士論文不當引用之實況、對於 其行為加以分類、探究其發生之可能原因,最終目的為對相關機構提出廓清現況之建議。 本研究 將(1)檢視與歸納我國碩博士論文的剽竊狀況,及(2)論文剽竊的模式分類。 本研究的結果,將可進一步探索國內研究生的剽竊意圖及對避免剽竊的寫作技巧認識之多 寡。本研究主要提出兩項研究問題:(1)我國碩博士生碩博士論文剽竊現象狀況如何? (2)於碩博士論文撰寫上涉嫌剽竊行為之類型為何?並根據文獻探討及研究討論結果提 出建議。
本研究將以Davis於1986年所創製之「科技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 以下簡稱TAM)為檢視與比對的標的物,選擇之主要原因如下後:首先,TAM理論的整體 研究範疇的起始點明確,因此在選取研究樣本時能有較明確範圍可供篩選。 TAM自創建 以來,常被學者引用作為解釋人們抉擇是否接受新科技的核心理論,後續研究者雖然為因 應各種不同情境而必須對TAM原始理論架構有所修正,但都必須追溯與引用 Davis最早於 1986年在其博士論文中所提出之核心理論與相關變數,或引用Davis稍後於1989年獨自發表 及與同儕共同發表的兩篇期刊論文(詳細內容參見後段),因此,凡是以TAM為相關研究 主題之博碩士論文,在文獻探討章節中引用Davis的TAM文獻則是其無可逃避的責任; 其 次,TAM理論距今發展時間不久,該理論在國內學界已受到相當之關注、援用,學界未來 可能接觸或參考該理論的機會不低,因此頗值得援引為探討標的。
二、文獻探討
(一) 學術不誠實與剽竊行為1. 定義
學術不誠實(academic dishonest)行為是一個發生在各國、非常普遍且發生在不同學 院與各年級學生中的現象(Finn & Frone, 2004)。而「剽竊」(plagiarism)則是學業不誠實 行為中的一環。學術不誠實,原泛指在學習過程中,學習者為了能夠得到更好的成績或其 他目的,而產生的任何破壞公平與正義原則的行為,其包含的不同面向,共包括考試作 弊、竄改成績、冒名頂替、預先拿到考試題目、剽竊其他人的作業等等(Brown & Choong, 2005; Kisamore, Stone, & Jawahar, 2007),而「剽竊」可說是其中最為普遍、影響最深遠、 最受學者關注的負面行為。 「剽竊」是一種概念,可能以許多種不同的行為呈現之,韋氏字典指其為「竊取他人 的文字或想法作為己有的行為,或是引用他人的著作卻未註明引用來源」。因此在撰寫論 文或報告時,只要是不正確、不適當的使用與引用他人文章、文獻作為參考資料的行為, 皆可視為是剽竊。事實上,剽竊包括以下四種行為:欺騙(由他人代寫)、拼湊(文句由 多種來源組成)、未註明來源(引用卻未註明來源)、未使用引號(直接引用的卻未使 用引號)(Oliphant, 2002)。學術界對於「剽竊」的概念,強調其行動的過程與行為的後 果,行為者本身是否具備欺騙並非是剽竊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論文作者本身有責任在撰 寫論文時,知道如何正確引用他人作品,也須知道如何避免剽竊行為的出現,亦即無意之 違規,並不能免除其責。 在學術領域內剽竊的定義為何?其具體的內容為何?檢視我國教育主管機關與大專院 校學術發表的規範,對於剽竊並無具體明確之定義,包括〈學位授予法〉、〈大專院校教 師著作剽竊處理原則〉,我國學術主管機關對於剽竊只有罰則,卻無具體明確的定義;另 外〈著作權法〉則是僅有合理使用及侵權的規範,而對於學術上的使用也僅提供原則性的 規範,並無具體定義。 執世界學術研究牛耳的美國學術界,對於剽竊的定義則相當清楚,且整體學術教育領 域已經相當程度地建立起共識。其第一個共識為「剽竊與意圖無關」(Osen,1996),學 術界認為欺騙意圖並非是剽竊行為的必要條件。學術界對剽竊建立的第二個共識是,凡是 會讓讀者產生「錯誤認知」的書寫方式,或是會讓讀者對於原作者的貢獻度(credits)產
生誤解,都可歸屬於剽竊行為之列。學術機構對於剽竊行為第三個共識為:「逐字抄寫並 非剽竊行為的必要條件」。剽竊與否與是否是「逐字抄寫」沒有必然關係,而是與「有無 加註引號」及「有無註明資料來源」相關,因此凡是屬於非書寫者本人的構想、資訊或文 字,儘管經過重述或改寫(paraphrase),但若未採用適當方式書明原始來源與出處,亦屬 剽竊行為(McGragor & Willamson, 2005)。
根據前述學術機構對剽竊所建立的共識,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 a. 剽竊行為與是否具備欺騙意圖並無關連;無意之違規,並不能免除責任。學生本身有責 任學會與知道如何避免剽竊行為。 b. 書寫方式若會導致讀者誤解被引用的文字其原作者所作出的貢獻度,即是剽竊行為。 c. 「逐字抄寫」的引用文句須於前後加上引號並書明來源出處。 d. 重新改寫他人文字或改寫他人構想,必須列出來源。融會貫通他人著作之精華,在撰文 時亦需標註來源。 e. 重置他人著作文字之次序或僅刪減、增添少數字詞,並不等於重述。重述後之文字,如 與原著作文字過於相近,雖有標註來源,亦屬剽竊。 上述五點對剽竊的詮釋,可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於校方網站上 (http://www.princeton.edu/plagarism)對剽竊所下的定義加以歸納總結為:「使用任何外 在來源若沒有適當承認即為剽竊。」亦即使用他人資料需標註來源,應給予資料被引用的 原作者應享之貢獻度(credits)。 2. 類別 學術上之不當引用他人作品與剽竊行為,可以依照類型、情節輕重程度的不同,可 將其區隔成不同程度的嚴重層次,不應一概而論。美國反剽竊軟體公司Turnitin母公司 iParadigms所成立的plagiarism.org網站,即將不同剽竊行為加以區隔成不同型態,在剽竊光 譜的兩端,一端是情節較為輕微的無意識疏忽,另一端則是延伸到採購論文,繳交客製化 論文的嚴重弊端,而在兩個極端之間則是屬於是否清楚註明資料來源所延伸出的不同剽竊 類型。plagiarism.org的區分如下:
(1) 屬於「未註明」資料來源的:
a. 幽靈寫作類(the ghost writer):直接將他人的作品,以逐字的方式剽竊,然後當作是自 己的作品。
b. 複製、影印類(the photocopy):剽竊單一資料來源的部分內文而未經過修改,因而可 以明顯的區分出來。
c. 大雜燴類(the potluck paper):將多個不同資料來源的字句拼湊、混合在一起,試圖偽 裝成一個全新的報告,然而大部分字句依舊是與各原始資料來源的文句相同。
d. 粗劣偽裝類(the poor disguise):僅僅是將某些詞彙、字句做出些微的修改,關鍵的內 文內容依舊是雷同的。
e. 辛苦偷懶類(the labor of laziness):寧願花時間去將大部分源自其他資料來源的字句釋 意、改述,進而將其拼湊在一起,卻不願意花同樣的時間、努力寫出屬於自己、原創性 的字句。拼湊出來的字句有少許地方依舊可以看出有他人作品的痕跡。
f. 自我剽竊類(the self-stealer):剽竊來源源自自己先前的作品,雖然就本質上均屬於同 一作家的作品,然而卻違反了學術機構對原創性作品的期待與要求。
(2) 屬於「有註明」資料來源的:
a. 遺漏註腳類(the forgotten footnote):雖有提及資料來源作者的名字,但卻在參考文獻 書目內未列出其來源的詳細資料,這種方式有時候會讓人無法區分、辨識其是否有涉及 剽竊行為。
b. 錯誤的引用來源資訊類(the misinformer):提供的參考文獻書目來源是錯誤、不正確 的,讓人無法去溯源。
c. 過於完整之重述類(the too perfect paraphrase):雖然註明資料來源,但卻像是逐字剽竊 原始資料來源,或是與原始來源的字句過於接近,雷同度太高。此種情形僅是基本概念 源自他人作品,無法視為是具備原創性的作品,亦算是被視為是剽竊行為的模式之一。 d. 引註過豐類(the resourceful citer):雖對所有的引用資料來源出處均註明詳細資訊及適 當的使用引號,然而整體內文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原創性的字句可言。
e. 完美犯罪類(the perfect crime):此剽竊類型的特色是表面上完全正常,與一般正確、 優良的研究作品並沒有什麼差別,適當引用、註明引用來源,然而作者卻在其中偷偷夾 帶未註明來源的他人文字,試圖以局部正當撰寫來掩飾其他不當的內容及引用,讓人 無法發現其屬於剽竊行為的事實。 Schiller(2005)在研究中引述了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英文系對剽竊行為訂定出的三種 不同形式的剽竊行為:一、直接從書籍、期刊文獻或網頁進行逐字的剽竊複製但卻未對引 用的資料註明引用來源、引號、註腳說明、未列入參考文獻書目;二、引用、改寫他人的 詞句、語言卻未註明引用來源;即使是改寫些許文字、刪除少量詞句、或僅僅是引用其想 法,也必須註明其引用來源;三、承襲他人想法的內容、大綱與理念所衍伸出來缺乏原創 性的論述與想法卻未註明引用來源。 就以上兩種分類方式而論,前者Turnitin公司以情節嚴重性對不當引用及抄襲行為分 類,成果類別詳盡、鉅細靡遺;後者Schiller則純粹以有/無註明資料來源為指標,類別簡 單清楚;但二者皆無法完整表達兼具剽竊途徑及成品面貌的雙重概念。本研究目的在探索 國內博碩士論文中所呈現的各種不當引用及剽竊型態,首先,為求概念簡潔易懂、分類有 意義,因此「不當引用」將採取簡化分類之取向,以「直接引用」與「間接引用」作為區 別之標準;其次,「剽竊行為之型態」則將著重完整表達剽竊行為過程與論文成品,因此 將以剽竊途徑及作品呈現樣貌為雙重指標,進行資料分析討論。 3. 現況 根據研究,幾乎有大學校園存在的地方就會發現剽竊行為與學業不誠實的身影。美 國的大學生有55%的人承認他們曾經在大學學習過程中至少有過一次的作弊行為(Lupton & Chapman, 2002);47%南喬治亞大學學生也承認他們曾經有過學業不誠實的行為 (Pino & Smith, 2003);在波蘭,有84%的學生表示他們曾經在大學作弊過 (Lupton et al., 2000);俄國商學院學生亦有69%曾經作弊 (Lupton & Chapman, 2002);在日本, 55.4%的大學生表示曾經在考試作弊(Diekhoff, Labeff, Shinohara & Yasukawa, 1999) ,由 此可見學術不誠實的行為確實是跨國性且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Lin與 Wen於 2007年曾 針對台灣的大學生進行的調查也顯示類似的研究結果,有高達85%的大學生曾經不只一次
至於剽竊行為,研究生在受教被涵化過程中,不斷聆聽教授所說,不論中文或外文論 文、最重要的引述動作應該包括:1)直接引用─含「一字不漏引用他人著作」、「必須 加註引號」及「註明引用來源」三要素、缺一不可,或是間接引用─改寫資料來源之內容 大意; 2)註明出處,而出處大致必須包括原作者姓名、該文章篇名或書籍名稱、出版年 代、頁數等APA格式要求要素(黃文德、彭明輝、盧建旭、莫大華,2006)。然而,前述 受教過程與學習後行為表現二者間卻有令人驚訝之落差。 Dick等人(2003)的研究指出,有13.6%的研究生曾經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剽竊教科 書或其他文本上的資料,28.2%的研究生表示知道有其他同學也這樣做,另有30.9%大學 生表示知道有其他同學也這樣做。 台灣大學生學業不誠實行為的嚴重程度,很可能比外國更為嚴重。Shen(1995)的 研究顯示,台灣南部大專學生有高達八成五的學生曾經作弊過,而另一份近期針對台灣大 學生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研究顯示,本地大學生剽竊、舞弊行為之比例,遠遠超過其他國家 (Lin & Wen, 2007)。例如,高達八成五的大學生曾於考試中作弊,近七成的大學生曾在 考試中傳答案給其他同學, 七成二的學生曾剽竊過其他學生的報告或作業,五成五的學生 曾杜撰過參考文獻來源,近七成的學生曾引用資料卻未註明來源。 至於近年來見諸媒體的剽竊事件,行為者通常具備大學教師身份,其違背學術倫理的 動機不一而足,此類剽竊案件多以引用他人文獻或論文內容卻未註明出處,或是直接引用 他人圖表或論文內容而未註明等剽竊情形最多(黃爾璇,1999;黃以敬,2002;賴文智、 王文君,2007),其中也有少數竊取他人論文之一部作為自己論文內容的嚴重剽竊情事。 然而,因為各專業性學術領域對於正確引用與剽竊的看法並不完全一致,似乎在國內尚存 有模糊灰色地帶,導致許多明顯的抄襲、剽竊事件,基於彼此認知上的差異,及剽竊本身 在辨識、舉發、檢驗、懲處上都有其客觀驗證上的難度,更是使得許多發生在具教師身份 上的違反學術倫理的剽竊事件,最後的處理往往雷聲大而雨點小。 4. 助長因素─網際網路技術 網路是否助長了學生剽竊一直是教育人員關注的議題。事實上,發達的網際網路與 完善的搜尋引擎效能,使學生得以彈指間獲得有用資訊,尤其網路上充滿了各種學術資料
時,學生只要利用滑鼠按鈕一按,即可將所有資料納入自己的作業中,再加上電腦文書軟 體方便的拷貝、貼上功能,使剽竊這項行為變得更容易(Scanlon, 2003),亦即資訊數位 化所創造出具備高度誘因的剽竊情境(Lupton & Chapman, 2002; Oliphant, 2002)。如果再 遇到外在壓力(如成績壓力、家長的期望、作業太多時與內在的惰性,剽竊的動機往往就 因應而生,校園中的剽竊現象因而難以遏止。而對於授課教師而言,即使懷疑學生繳交的 報告涉嫌網路剽竊(cyber-plagiarism),而要一一上網比對學生報告中涉嫌抄襲的文字, 往往過於耗時耗力而有其困難。 McCabe(2001)針對2294名高中生的調查發現,有52%的學生曾在網頁上複製一 些句子,且並未註明來源,而有16%承認自己報告中大多數內容來自網頁。Scanlon和 Neumann(2002) 調查美國698位大學生後發現,有24.5%的受訪大學生承認自己曾在未註 明資料來源的情況下,直接複製使用網路上他人的文字資料,且另有11.2%的受訪大學生 表示曾經剽竊過整篇的網路資料;此外,同一研究顯示有87.7%的受訪大學生知悉其他同 學有剽竊網路資料的行為,67.9%則表示其他同學曾有過剽竊整篇網路資料的情形。上述 學者的研究皆顯示網路確實引發出學生剽竊行為。
另外,美國學術正直評估計畫中心(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 Assessment Project) 調查過5000名全美大學畢業生的研究報告,顯示70%的學生有過學業不誠實的行為,而學 校對於如此高比率的不誠實行為通常將其歸責於網路的興起,而其中則有44%的學生將自 身的剽竊行為推諉至網路的普遍化,而所有涉及剽竊行為中,又以將網路資料加以剪貼成 報告而據為己有最為常見。而最讓人憂心的是,高達七成的學生並不認為剽竊是一件嚴重 的事。 網路對剽竊行為的推波助瀾,其中最嚴重者則屬專門提供現成報告下載或由專人代 筆、提供客製化服務的商業公司網站為最。該類公司可依客戶需求撰寫特定領域、長度、 大綱、形式的報告,服務範圍甚至包括整份學位論文(Kimberly & Doris, 2007; Jacqueline, Ralph & Nathan, 2007; Schiller, 2005)。網路發展出來變形的教育商機,付費購買論文確實 存在於在電子商務的網路市場上猖獗,同時也誘發學生投機取巧中最深層的犯罪基因,使 得剽竊行為更加難以導正與根治。
5. 我國相關法令 ─ 著作權法的規定 我國對於剽竊行為最關切的立法是〈著作權法〉,其精神表達了嚴格遵守「合理使 用」原則原是教育與學術領域中避免遭受剽竊、侵權指控的唯一準則。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原本是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利與在促進人類文明的發展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而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章,即是為維持彼此間的平衡點所產生的重要措施,既要 保護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也要在特定情境下暫時限縮其權,使他人在未經許可下得以 有限度之侵犯,此即為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易言之,凡是基於善意、 非營利、教育等特定情境之理由,一般人得以不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對於其著作物進行拷 貝、影印、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其著作的全部或一部份,而不致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理使用」原則在學術領域中的具體實現,可包含教師基於教學需要,可以在未得 到著作人的允許下即複印教材給學生,而更重要的,則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 可以引用他人公開發表的著作(52條)。因此,教師或學生在學校撰寫報告與論文時,得 以在文獻評論或論文中引用前人著作而不受罰(李復甸、鄭中人,2001)。然而引用他前 人著作亦有所限制,同法中之「合理使用」條文規定,學生或教師「合理使用」他人著 作之「侵權」行為時,必須謹守以下三項原則:1、引用他人作品必須在適當地方註明出 處;2、避免產生營利性質;3、必須注意比例原則,不能對於著作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產 生顯著影響。如果違反上述原則,例如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基於營利之非教育目 的而大量影印、或影印之數量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時,皆非屬「合理使用」保護之範疇。 〈著作權法〉第64條則規定,「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 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是否明示出處與原著作人姓名,係「合理使用」與「剽竊行為」 之重要分際,亦即在撰寫學術論文、課堂報告中引用他人著作,基於「合理使用」原則, 得不經原作者同意即可引用其著作之一部分,但須註明原作者姓名與出處。 6. 對於行為的因應策略 現今國內外對於論文不當引用及剽竊,大致採用「懲處」及「反制」兩種策略,說明 如下。
(1) 懲處
過去許多研究已經顯示剽竊行為的本質並非舉世皆準,其內涵實際上受到「文化相對 性」(Cultural Relativism)的影響(Hay, Larres, Oyelere & Fisher, 2001;De Lambert, Ellen & Taylor, 2003; McLafferty & Foust, 2004;Lin & Wen, 2007)。文化相對性指的是在一個文化中 屬於正面的道德與價值,在另一個文化體系中很可能被視為是負面的(Robertson & Fadill, 1999),不同文化體系會形塑出不同的道德標準與不同的價值觀,這也意謂「剽竊」在不 同文化背景下會有著不同見解與內涵,對於甚麼狀況才稱為剽竊、怎樣的文字呈現才是剽 竊,甚至對於剽竊是否屬於欺騙行為或剽竊是否真正違法等,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則會產生 不同的詮釋。 儘管剽竊在不同文化下有不同的價值觀,但西方國家對於剽竊行為則一向採取「剽竊 有罪」的法律觀點(Sherman, 1992)。在當前整個世界的學術研究主流領域中皆採取「剽 竊有罪」的法律觀點,視剽竊行為是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違背學術正直的不誠實行為, 並且對於何者為剽竊早在學術研究上訂定精準的定義與嚴格的規範,因此「相對文化」所 產生的灰色區隔效應或歧異觀點,實際上無法在主流學術領域上立足,其間並不存在任何 寬容地帶。 有鑑於許多學生對於各種學業不誠實的認知與理解相當薄弱,學校其實有義務在學 生入學時,提供正確與詳細的資訊供學生參考,讓學生瞭解哪些行為是屬於不被學校允許 的學術不誠實行為,以避免學生犯下該類錯誤行為而不自知。此外,學校對於這些錯誤的 行為也應該有一套全面且完善懲處制度,讓學生瞭解其相對應的懲處並引以為鑒。基於教 育目的,學校對於初犯且情節不重大者應給予較輕微的處罰,並視為一次道德理念與相關 知識再教育的機會,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於累犯或情節重大者,則應給予較為嚴重 的懲處,以達到嚇阻其他同學犯錯,並藉此維持大學校園成為學術正直與學術公平的環境 (Jacqueline, Ralph & Nathan, 2007)。
至於國內大學學生的剽竊行為,則通常都依照各校校規採取記過懲處或交由授課老 師直接扣分處理,很少見諸報端。根據國內大學各校校規對於學生剽竊行為的懲處條文, 則大致依發生的情境可歸納為二類─「一般考試舞弊」與「學位考試舞弊」。在「一般考
試舞弊」情境中,則要求學生於考試時,「不得有…剽竊…作弊行為」、「不得…將答案 供人窺視剽竊」、「不得剽竊他人答案」,其懲處方式,則包含「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令其出場」、「記大過一次」、「以零分計算」或「依情節予以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 學籍之處分」等;在「學位考試」情境下,若發現學生於學位考試時,其學位論文有剽竊 情事,其懲處方式,包含「給予不及格之懲處」,若於事後發現,則「撤銷並追繳其已發 之學位證書」,甚至部分學校有退學規定。2010年教育部高教司似有意對於未盡監督義務 而使學生論文發生抄襲之教授連帶懲處(陳至中,2010年5月27日),但至今未有下文。 較之前述狀況,國內各大學校規並未規範到課堂學期報告(term paper)的剽竊行為,通 常此類出現於一般課堂上的剽竊事件,往往就由授課教師採用扣分、不及格等方式直接懲 處,而不列入校規懲處範疇。 儘管各校在規範學業不誠實與剽竊行為方面,都訂有嚴格的校規條文加以規範與懲 處,然而近年來以美國為主的研究卻指出,校園中的剽竊情形有愈發嚴重的趨勢,而老師 們對學生的剽竊、學業不誠實行為則敷衍了事,這可能也是造成學術不誠實氾濫的主要 原因之一(McCabe, 2001; Neil & Dana, 2006; Kimberly & Doris, 2007; Jacqueline, Ralph & Nathan, 2007)。 McCabe的研究調查顯示,大多數的老師發現或目擊學生作弊的行為都 不會向上回報,甚至不予以制止。為何老師會放縱此類行為呢?許多研究指出這可能跟老 師為了避免跟學生的家長造成衝突、擴大事件的嚴重程度、自認未得到學校上級支持有關 (Mccabe, 2001; Schiller, 2005; Neil & Dana, 2006; Kimberly & Doris, 2007; Jacqueline, Ralph & Nathan, 2007)。在這種縱容的環境氛圍下,許多學生遂將學業不誠實、作弊與剽竊的行 為加以合理化,認為剽竊是要與其他作弊的同學保持競爭力的必要正當行為(Jacqueline, Ralph & Nathan, 2007)。
(2) 反制
相對於前述協助剽竊行為的網站,也有許多商業網站提供論文剽竊偵測服務,與此類 網站簽約大學或系所,可讓學生將課堂報告或論文上傳繳交至此類網站之窗口,而由該網 站後端之偵測系統進行掃瞄與比對服務,以確認學生的報告中是否有文字涉及剽竊。根據 turnitin.com網站中聲稱,許多與其簽約的大學事後調查,使用該公司的論文掃瞄服務,的
確會對學生的剽竊行為產生嚇阻作用,進而大幅減低學生剽竊的整體比例。 當學生知悉其剽竊他人文字有可能遭到揭露的可能時,多半不願再甘冒風險,如果此 種現象屬實,學生的剽竊行為將透過偵測與比對掃瞄策略加以嚇阻,而改變其剽竊動機, 寧可多費心血自行撰寫論文與報告。目前國內外提供剽竊偵測服務的商業網站絕大多數僅 針對英文論文進行比對,不過原先僅針對英文論文進行反抄襲服務的turnitin.com,聲稱由 於其系統的改進,已經能夠針對繁體、簡體中文在內的二十餘種語言提供服務。中央社於 2009年6月曾報導,中國大陸許多大學使用目前一套由中國學術期刊電子雜誌與清華大學 共同研製,而被學生稱為「測謊儀」的「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用來檢測學 生畢業論文是否涉及剽竊;此外,中國大陸另有一套由武漢大學開發的「ROST反剽竊系 統」,也為許多大學與學術期刊所使用,以用以偵測抄襲嚴重的畢業論文與期刊投稿論 文。國內目前並無類似turnitin.com,但針對中文提供反抄襲偵測服務的商業收費網站,不 過國立中山大學陳祥教授經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支持針對中文特殊環境所建置開發完成 的「中文數位反抄襲偵測比對系統」,則免費提供各大學院校系所共同使用其所建置的中 文反抄襲偵測比對系統,以杜絕大學校園中氾濫的剽竊行為。 (二)「文獻探討」的論文結構意涵 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術性論文大致由研究問題與目的、文獻探討、研究方法、資料分 析、討論與結論等五大部分組成,其中文獻探討的目的有助於釐清研究目的的現況。文獻 探討,簡而言之,就是研究者針對想要研究的主題,就目前學術界研究狀況與成果加以探 究。換言之,文獻探討是論文結構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其可讓其他研究者與讀者在 短時間中瞭解該領域的概況,除整合前人研究成果外,尚可用以檢視自己的研究方法、研 究設計是否適當,甚至進一步讓研究者激發出新的想法與創意(朱浤源編,2006)。 不管是刊載於學術期刊上的研究論文或是博碩士研究生為求畢業而須撰寫的畢業論 文,「文獻探討」的章節,依照學術慣例,必為其論文的重要結構之一部,透過對前人研 究的整合分析及對相關理論脈絡的爬梳,將得以進一步釐清研究者所提出之研究問題在整 體領域中的定位,並得以建構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繼續推展,使整體領域的知識得以擴 張(賴文治、王文君,2007)。
在研究正式啟動前,研究問題必須清楚界定其概念化之定義,且所欲探索的研究問 題,其解答必須非為「顯而易見」,如此方才具備學術研究之價值。在此階段,研究者必 須透過深入的文獻探討,以求透徹瞭解該研究問題是否已為前人所解惑,或是前人嘗試解 惑失敗的原因。在進行廣泛的文獻探討之後,研究者方能確認其研究問題是否真正存在, 而這也是文獻探討的重要功能之一。 文獻探討絕對不僅僅是單純的資料蒐集工作,也非為過往學者研究的排列組合與文字 簡報,初進學術領域的年輕研究者常對此有所誤解,以為文獻探討的任務就是將蒐集來的 資料全數呈現而已;學者盧建旭認為,研究者必須在文獻探討的過程中具備「批判性」, 其任務不只是整理爬梳書籍期刊資料,更要深入檢視與報告自己對於前人觀點與立場的看 法為何。因此,文獻探討不應該只是把所有前人文獻以摘要方式納入文獻探討的章節中, 而是必須經過討論、分析、批判,甚至引用不同作者的歧異觀點相互對話與拔河(朱浤源 編,2006)。 而論文作者在撰寫「文獻探討」章節時,無可避免的必須廣泛閱讀前人相關研究著 作,在累積相關知識後予以融會貫通,其後再將他人著作加以歸納整理、論辯評析,透過 使用學術領域中認可的引用體例,直接引用或重述他人重要研究成果或精華。然而若前人 論文已完整進行文獻回顧與探討,後進者參考之餘,往往為省卻麻煩,不願再自行花時間 閱讀第一手相關文獻,因貪圖便利而直接投機移植或拷貝他人已完成之文獻精華之一部至 自己的論文中;再加上許多論文作者對於如何正確引用他人著作認識不清,因而往往會在 引用他人著作時,自掘陷阱而不自知,讓所引用的文字成為同儕指控剽竊的證據。
三、研究方法
基於研究問題的設定,必須對博碩士論文獻探討中TAM理論學術性說明之內文進行 客觀、系統、定量之觀察與描述方能獲得所需基本資料來進行嚴謹比對,並不涉及其內文 對於TAM理論之價值觀、意義性、情感等其他面向表達創作,因此本研究採取「內容分析 法」檢視與分析我國博碩士論文中不當引用與剽竊的類型,並透過歸納與分析,針對不當 引用與剽竊型態加以分類。內容分析法是一種客觀、系統化,且兼具質性與量化用途的資 料分析法,可用以發現與描述傳播內容之內涵與外顯意義 (Berelson, 1952)。因此在本研究之研究情境中,選用內容分析法檢視我國博碩士論文在闡釋TAM理論時所撰寫使用的文 本,透過反覆比較各篇文字內容之運用,及整體分析過程中所建置之分類架構,使本研究 得以檢視出不同論文間文字使用的相似度,進而據以判別剽竊情節與文字間雷同程度,及 歸納出各種剽竊的型態.。 (一) 研究標的之母群體 本研究母群體乃是1995至2008年國內以TAM為理論內容的博碩士論文。國內相關論文 最早見於民國84年。根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 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換言之,我國博碩士之 畢業論文都會保存在中央圖書館, 確保母體範圍的明確性。「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為 教育部高教司委託國家圖書館進行之專案計畫,該系統從80年起至民國97年6月止共收集 論文全文44萬餘筆,為目前國內收錄碩博士論文資訊最豐富、最完整的資料庫。本研究將 以國家圖書館館藏系統所收錄之論文為抽樣母體。 1. 研究母體標的之選擇與抽樣步驟 (1)研究母體標的之選擇 本研究鎖定研究主題與Davis(1986)所創建之「科技接受模型」有所相關的國內 數位之博碩士論文作為本研究之研究母體,以進一步檢驗學位論文在引用該理論時,是 否在不當引用下涉及剽竊行為。TAM理論首次見諸學術期刊,是發生在1989年,因此本 研究之作者首先透過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系統進行檢索,凡是在1989 年後畢業之博碩士論文之「關鍵字」中,若出現「科技接受模式」、「科技接受模型」 或”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三者中任何一個字詞,均初步判定為可能之研究母體。 換言之,凡追溯與引用 Davis最早於1986年在其博士論文中所提出之核心理論與相關變 數,或引用Davis稍後於1989年獨自發表及與同儕共同發表的兩篇期刊論文者之國內博碩士 論文,都是本研究欲檢視與比對之對象。由於本研究僅鎖定單一主題作為研究標的物,因 此未來研究發現的推論,若要推及其他研究主題或其他標的應加倍小心。
量表,Davis提出科技接受模式後,在1989年以「知覺可用性」 (perceived usefulness)與 「易用性」 (ease of use)作為檢視使用者接受資訊科技的變數(Davis, 1989)。
Davis在1989年發表論文Introduction的末段談到該研究的目的 “ The pu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pursue better measures for predicting and explaining use. The investigation focuses on two theoretical constructs, perceived usefulness and ease of use, which are theorized to be fundamental determination of system use. ”中譯為「這個研究的目的,是尋求較好測量(量 表)來預測與解釋使用(行為)。這個調查集中在兩個理論概念,知覺可用性 (perceived usefulness)與易用性 (ease of use),這兩個概念將理論化系統使用的基本確定因素。」
接著該論文在 “ Perceived Usefulness and Perceived Ease of Use”的段落中給予兩個 變數明確的定義:Perceived usefulness is defined as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believes that using a particular system would enhance his or her job performance. ”, 中譯為「認知有用性 可定義為一個人相信使用某一個特定系統能提升他(她)多少工作表現有的程度」;將 知覺易用性定義為”Perceived ease of use refers to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believes that using a particular system would be free of effort. ”,中譯為「知覺易用性可被推論為一個人 相信使用一個特定系統是多麼容易的程度」。此理論中變數架構及關係如圖一。
圖一 科技接受模式
上述Davis對於其理論相關說明,尤其是「知覺可用性」與「知覺易用性」之定義,將 作為本研究抽樣及編號之依據。 (2) 抽樣步驟 本研究之研究母體之設定如下。研究之作者首先透過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 訊網」系統進行檢索,凡是在1989年後畢業之博碩士論文之「關鍵字」中,若出現「科技 接受模式」、「科技接受模型」或 “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三者中任何一個字詞, 均初步判定為可能之研究母體。從1989年至2008年5月止,共檢索出687筆論文,但其中以 英文撰寫者有58本,由於本研究係針對中文論文進行分析,因此將這58本英文論文加以扣 除,剩餘之629本論文則設定為本研究之母體。由於上傳的論文未必有電子版全文,在87 年學年度以前之論文檢索系統內僅有摘要,且87學年後的部分論文未授權閱覽全文,所以 未能獲得全文者,將以人工方式向總館櫃台調閱紙本論文。 取得初步研究樣本後,再以人工方式檢閱判讀論文的「文獻探討」章節,進一步確認 所篩選出的研究樣本確實與「科技接受模式」的研究主題相關,且「文獻探討」章節包含 科技接受模型的核心理論、架構說明與變數關聯性,最後共抽出629份符合要求之樣本。 (二)研究設計本研究採取內容分析法,內容分析之標的物為樣本論文「文獻探討」章節中涉及TAM 理論之文字,這些從中被比對、檢視的對象範圍包括:TAM理論本身說明、TAM理論之目 的、TAM理論中兩個重要關鍵變數定義(知覺有用性、知覺易用性)等。 本研究一一透過電腦檢索逐一檢驗與比對這些標的物是否涉及不當引用,及在文獻引 用上各個標的物間的文字的相似度是否涉及剽竊,確認其涉及剽竊行為之後,藉以解答問 題一;其次亦需要對其論文呈現之剽竊狀況比對後建立型態類目,並須比對論文彼此間的 屬性差異,例如研究樣本的論文為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畢業年度、大學類型等,以便從 中探索論文剽竊行為的可能途徑.。 採取內容分析法之學術研究,必須進行編碼信度檢定以呈現其編碼過程與屬性歸納分 析的客觀程度,確認其符合科學研究之客觀性與穩定性的基本要件,相關類目建構及信度 確認方式說明如下。 1. 分析類目建構 除了列表整理分類架構外,並以Davis在1989年的論文中將「知覺可用性」(perceived usefulness)的定義作為範例,其定義原文如下”Perceived usefulness is defined as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believes that using a particular system would enhance his or her job performance. ”其可能引用或改寫的類型如下:
表一 主要分析類目架構
直接引用 (未改寫) 引用類型 正確/錯誤引用 條件1 條件2 範例 有加引號 有加引號 未加引號 有註明來源 未註明來源 有註明來源 未註明來源 Davis(1989)對「知覺可用性」的定義:「一個人相 信,使用一個特定系統會提升他或她表現的程度。」 「知覺可用性」的定義:「一個人相信,使用一個特定 系統會提升他或她表現的程度。」 正確引用 錯誤引用 Davis(1989)對「知覺可用性」的定義,一個人相 信,使用一個特定系統會提升他或她表現的程度。 「知覺可用性」的定義就是,一個人相信,使用一個特 定系統會提升他或她表現的程度。註:1、「雷同度超過1/2」與「增減無意義的文字」之差別:前者,使用的句子與原始理論比對後,雷同度超 過1/2,但句子順序可以不同;後者,使用理論關鍵字詞,其他部份由作者填補文字,句子順序與原 始理論相同。 2、「扭曲文意」與「誤解文意」之差別:前者,擴張原始作者理論,且原始作者並無其意,但並無錯誤 解釋;後者,無擴張原始作者理論且忠實引用,但錯誤的解釋作者之意。 2. 基本資料類目 該類目主要是為了給抽取的論文樣本資料有基本的理解,以為他人提供基礎認知且評 估研究樣本之代表性是否充足。 類目與其選項包括有: a.論文類型 本研究將論文類型分為A.碩士論文;B.博士論文。 間接引用 (有改寫) 引用類型 正確/錯誤引用 條件1 條件2 範例 無錯誤 改寫條件者 有註明來源 對於系統採用與否,必須使用者認知到該系統將會提升 工作效率,是測量使用者採用新系統的重要觀察變數之 一(Davis, 1989)。 正確改寫 錯誤改寫 扭曲文意 誤解或未含其意 雷同度超過1/2 增加或減少 無意義文字 未註明來源 有註明來源 Davis(1989)認為,使用者對於 新科技的採用與否,皆 可以利用「知覺可用性」來檢視,即意識到這項新科 技會不會對自己有幫助。 有學者認為,使用者對於新科技的採用與否,皆可以 利用「知覺可用性」來檢視,即意識到這項新科技會 不會對自己有幫助。 未註明來源 有註明來源 個人知覺新資訊系統容易使用的程度,會影響新資訊 系統採用(Davis, 1989)。 學者認為,個人知覺新資訊系統容易使用的程度,會 影響新資訊系統採用。 未註明來源 有註明來源 某特定系統會提升某個人的工作表現Davis(1989)對於「知覺可用性」的定義,使用者相信 。 新系統採用與否,應瞭解使用者認為某特定系統會提 升某個人的工作表現。 未註明來源 有註明來源 判斷使用者會不會採用新系統,應瞭解使用者認為某 特定系統會提升某個人的工作表現。如果使用者認為 有用程度愈高,則愈傾向採用;反之,認為沒用程度 愈高,則愈不會採用(Davis, 1989)。 判斷使用者會不會採用新系統,應瞭解使用者認為某 特定系統會提升某個人的工作表現,如果使用者認為 有用程度愈高,則愈傾向採用;反之,認為沒用程度 愈高,則愈不會採用。
b.畢業年度 本研究將彙整所有碩博士論文樣本之畢業年度,由編碼員直接填寫。 c.大學類型 本研究將大學類型分為:A.公立;B.私立。 3. 前測、信度檢驗與編碼 類目建構完後,本研究並擬定編碼表與編碼須知,說明每一個類目的定義與範圍。為 了使本研究之內容分析符合客觀性的要求,測量和其他過程必須具可信度(Reliability), 即用相同的工具、對資料樣本重複測量,會得到相同的結果(王石番,1999)。 本研究在進行編碼前,會先進行信、效度檢驗,以確保編碼員之間的具有相互信度 (intercoder reliability)。編碼員由第一作者與一位國立中山大學之研究生擔任,編碼前先 進行兩小時的編碼訓練,以達成執行編碼時具有高度共識,並確認編碼員均能依照「編碼 須知」內之所載注意事項進行編碼工作。信度檢驗部份,本研究先行抽取 23本樣本論文作 為檢驗樣本,約佔整體樣本資料的10%,編碼完後,採用王石番(1991)所提之信度檢驗 法來計算編碼員的相互信度。計算過程與計算公式如下: ﹝一﹞ 相互同意度 =
2M
N1+ N 2n× (平均相互同意度)
1+ [(n -1)× 平均相互同意度]
﹝二﹞編碼員信度 = M:為編碼員完全同意之數目 。 N1:為第一位編碼員應有的同意數目 。 N2:為第二位編碼員應有的同意數目。 n:為參與編碼人員數目。Berelson(1952)認為內容分析研究之信度係數應該介於 0.66到 0.95之間,並集中 在 0.90左右;Wimmer 和 Dominick建議研究之信度係數至少應該達到0.90以上,才能符合 基本要求,若是信度未達到標準,將對編碼員以及編碼類目之建構進行調整與修正,再 度施行測量,以求達到信度的標準要求,維護與確保研究之嚴謹性(李天任、藍莘譯, 1995)。 在編碼員之相互信度檢測上,引用核心理論論述、知覺可用性、知覺易用性之相互信 度均在 0.93至 1.00之間,平均相互信度為0.98,皆通過信度檢測水準。
表二
編碼員分析類目之相互信度檢驗結果表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本段基於研究需求,須涵跨TAM理論之歷史發展、引用,藉之說明國內抄襲該理論的 論文類別和原因,因此將先後介紹TAM理論發展與引用狀況、和資料分析二部分。 (一)TAM理論之發展與引用狀況 以下分別說明TAM理論之發展、內容、發表與被引用狀況、一般學術論文對於理論的 解釋、該理論重要名詞定義之原文與中譯文等。「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這個模式名稱,歷史上最早是出現在1986年Davis 未發表的博士論之中;當時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Sloan商學院攻讀博士學位的Davis即以建 構「科技接受模式」為博士論文的標題,博士論文文中說明對於使用態度的測量是利用 Fishbein 與Ajzen(1975)所提出之理性行為理論(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 TRA)為理 論基礎,並從中導引出「知覺可用性」與「知覺易用性」兩大變項作為使用態度的自變 項,而同時這兩項因素也會因為外部因素而受到影響,其在文中最早的TAM模型如上述圖 應有同意數 不同意數 完全同意數 相互同意度 信度 核心理論 知覺可用性 知覺易用性 231 17 214 0.93 0.96 231 11 220 0.95 0.97 231 11 220 0.95 0.97
一。
至於TAM理論首次見諸於學術期刊上,則是發生於1989年;當時在密西根大學 (University of Michigan)任教的Davis,則與Bagozzi、Warshaw等人聯名共同在著名學術 期刊Management Science上發表論文“User acceptance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 comparsion of two theoretical models”,文中比較TRA與TAM兩個理論模式,文中提及TRA可用以解釋 電腦使用者的行為模式,因而 TAM以TRA為其理論基礎,進而得以對新科技使用者的接受 態度產生較高的預測效果。由於此篇論文是TAM首次公開發表於期刊上,因此後續學者在 引用TAM時,除可引用前述Davis於1986年的博士論文外,亦可引用此篇三人聯名發表的 論文作為參考文獻。
同年(1989),有鑑於預測使用者接受新科技的兩項重要關鍵變項缺乏有效量表, 於是Davis獨力在MISQ期刊上發表 “Perceived Usefulness, Perceived Ease of Use, 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的另一篇TAM重要論文,文中對於影響科技使用 者接受新科技態度的兩項關鍵變項(分別為「知覺可用性」 [perceived usefulness]與「知 覺易用性」[perceived ease of use])建構出測量量表,以求能對接受新科技的態度能有高 信度與高效度的預測能力(Davis, 1989)。此篇討論「知覺可用性」與「知覺易用性」 兩變數與量表的論文,其用意並不在創建TAM,也未觸及TAM本身的意涵,而且通篇 論文並未出現「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或TAM的詞句。亦即,凡引用此篇 1989 年發表的”Perceived Usefulness, Perceived Ease of Use, 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論文作為TAM理論的原始參考文獻,即是項錯誤。
過往學術論文在引用TAM出處時,通常會使用Davis、Bagozzi & Warshaw等人於1989 年共同發表的論文,該論文對於TAM的介紹,原文與本文作者中譯如下,以便作為後續探 討不當引用及剽竊行為之依據:
定義1:“TAM, introduced by Davis(1986), is an adaptation of TRA specially tailored for modeling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systems. The goal TAM is to provide an explanation of determinants of computer acceptance that is general, capable of explaining user behavior across a broad range of end-user computing technologies and user population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being both parsimonius and theoretically justified.”
本文作者中譯:「TAM,由Davis(1986)所引介,係修正TRA以針對資訊系統使用 者接受行為給予模組化。TAM的目標是針對接受電腦的決擇因素提供解釋,亦即使其 能夠針對包含眾多使用電腦科技在內的終端使用者與使用者母群體在內的使用行為提 出普及性的解釋,而同時兼具簡化及理論的合理化。」 通常學術論文在介紹TAM與該模式所涵蓋的兩項重要關鍵變數間的關聯性,則會引用 Davis於1989年所獨立發表的論文,該論文論及該研究的目的:
定義2:“The pu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pursue better measures for predicting and explaining use. The investigation focuses on two theoretical constructs, perceived usefulness and ease of use, which are theorized to be fundamental determination of system use.” 本文作者中譯:「此研究之目的,在於尋求預測與解釋使用(行為)時能有較佳的 衡量(量表)。這項調查聚焦在兩個理論性的構面上,分別是知覺的可用性與知覺的 易用性,這兩個構念被理論化,成為系統使用的根本決定因素。」
至於“Perceived Usefulness” 與 “Perceived Ease of Use”這兩個變數的定義,則分別 於Davis(1989)與Davis等人(1989)出現過。以下是「知覺有用性」在兩處期刊上的定 義:
定義3:“Perceived usefulness is defined as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believes using a particular system would enhance his or her job performance.”
本文作者中譯:「認知有用性可定義為一個人相信使用某一個特定系統能提升他 (她)多少工作表現的程度」(Davis, 1989)。
定義4:“Perceived usefulness is defined as the prospective user’s subjective probability that using a specific application system will increase his or her job performance within an organizational context.”
本文作者中譯:「期望中的使用者認為使用特定應用系統將會提升個人在組織環境中 工作績效的主觀上的可能性。」(Davis et al., 1989)。
同樣,在兩處期刊上,也有對於有關「知覺易用性」的定義如後:
定義5:“Perceived ease of use refers to the degree to which a person believes that using a particular system would be free of effort.”
本文作者中譯:「知覺易用性可被推論為一個人相信使用一個特定系統是多輕而易舉 的程度」(Davis, 1989)。
定義6 :“Perceived ease of use refers to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prospective user expects the target system to be free of effort.”
本文作者中譯:「知覺易用性指的是期望中的使用者期待目標系統省力程度多寡的程 度」(Davis et al., 1989, p. 985).。 TAM理論創發於廿餘年前的國外,成為今日國內管理、教育領域中博碩士論文常見的 理論題材,因此對本研究之順利進行、促進國內學界了解本研究,將有相當程度之幫助。 同時,衡量國內社會科學領域博碩士論文歷來多援引歐美已經進行相當探討之學理作為研 究主題之狀況,因而,本研究選用TAM理論進行探討,題材本身已有相當之代表性,研究 結果應具有推論價值。 (二)資料分析 1. 母群體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母群體中博、碩士論文所佔比例,博士論文僅有6本(1%),其餘的623本 (99%)為碩士論文,兩者有極大差距。母體所屬學校在全國兩百餘所大專院校中,僅出 現在其中81所,而在這81所學校在公私立屬性的區分上,則以公立學校的353本(56%) 居多數,私立學校276本(43%)略低。表三列出母體中大專院校論文數量佔前50%的的學 校分佈,依照篇數由高到低,排名前六強者分別為國立中山大學(44篇)、大葉大學(31 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28篇)、國立中正大學(26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23 篇)、國立成功大學(23篇),分布狀況如圖二。顯見使用TAM理論為畢業論文題目的大 學院校有集中化的趨勢。
表三 母體中前
50%之大專院校篇數表
國立中山大學 大葉大學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學校名稱 論文篇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44 31 28 26 23 23 7.00 4.93 4.45 4.13 3.66 3.66 7.00 11.92 16.38 20.51 24.17 27.82在母群體畢業年度上,可以發現TAM的成長呈現S形,亦即在初期階段人數較少,但 到了臨界點後,人數則會暴增,直到2004年進入最高點後,暴增現象消失,持續維持高原 期。根據圖二所示,從1995年到2004年(1到10)的增長趨勢來看, TAM理論在台灣還屬 創新階段,接觸與使用TAM理論為畢業論文相關題目的研究生數量甚少,但從2004年開 始,可以發現使用TAM理論為其論文架構的博碩士論文數量遽增,可謂臨界點的爆炸期, 數量一年增長一倍,但從2006年始開始有趨緩趨勢,原先以倍數增長的論文量在2007年卻 未再上升,甚至比前一年還少3本, TAM理論在台灣學術圈極可能已達飽和期,未來的增 長可能將甚有限。
圖二 使用
TAM理論的博碩士論文成長圖
樹德科技大學 銘傳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中央大學 國立台北大學 淡江大學 世新大學 元智大學 20 20 19 19 17 15 14 14 3.18 3.18 3.02 3.02 2.70 2.38 2.23 2.23 31.00 34.18 37.20 40.22 42.93 45.31 47.54 49.76表四 論文母體畢業年度之分佈(
n=629)
2. 不當引用類型分析 (1)扭曲原意的直接引用 本研究分別檢視樣本中的TAM理論論述、理論目的、兩項影響變數「知覺可用性」與 「知覺易用性」等研究標的物在學術論文上是否涉及不當引用。經過瀏覽分類後,顯示本 研究之論文樣本,對於本研究之標的物的引用,在前後文使用引號加以標注的直接引用非 常少(約10%左右),絕大多數都未在引用的文獻前後使用引號標註,代表大多數論文在 引介Davis的TAM文獻時,表面上皆屬於須透過重述改寫(paraphrase)程序的間接引用。 然而若進一步檢視採取直接引用的樣本論文,往往出現所直接引用的文字實際上與原 文在內容上有所差別,且已經有扭曲原作者文字上的意涵表達。正確的直接引用,即必須 完整具備「一字不漏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加註引號」及「註明引用來源」三項。由於 TAM理論本身最初呈現時,是以英文出版,因此樣本論文的作者在採直接引用方式引介 TAM理論,則必須是由作者自己正確、不扭曲的翻譯原文。然而因為Davis(1986, 1989) 及Davis等人(1989)當初在陳述理論與相關變數的著作中,所使用的英文本身有許多關鍵 詞句不易中譯,且語句結構容易遭到誤解,此也導致許多樣本論文中採取直接引用Davis與 Davis等人的文獻時,出現文意不通、錯誤,甚且扭曲作者原意的現象。 以下是編號67號論文樣本直接引用定義1後半部的語句: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畢業年份 TAM相關篇數 百分比(%) 1 0 1 2 5 14 25 35 53 61 87 159 156 30 0.2 0 0.2 0.3 0.8 2.2 4 5.6 8.4 9.7 13.8 25.3 24.8 4.8Davis, Bagozzi & Warshaw(1989)解釋TAM的目的為:「提供一般性的解釋使用者 對於科技的接受程度的決定因素,並能夠跨越終端使用者運算技術和使用者族群的 界線以解釋使用者行為,同時兼顧最簡化及理論依據。」 上例雖屬直接引用,但是所呈現的文字卻不順暢也不易了解,再加上許多關鍵字詞未 能真正理解時就採直譯,自然最後呈現的直接引用就有扭曲原意之嫌。同樣的情況也出現 在直接引用定義3的例子: Davis對認知有用性的定義為:「在組織環境中,使用者對與使用特定的應用系統將 會提高其工作績效或學習表現的期望主觀機率。」 乍看之下,上述之文句並無問題,但檢視定義3之原文文字,Davis僅提到能夠增加 “job performance”,並沒有「學習表現」,但是論文作者採取直接引用時,卻自行增 添。此外,原文中的 “prospective”與 “subjective probability”兩處不易譯成中文,最後 使用「期望主觀機率」已經遠離中文可理解的範圍。 (2)藉間接引用之形、行直接引用之實 如前所述,本研究之90%的樣本對於研究標的物之引介係採取間接引用的格式,代表 其所呈現的文字須在不扭曲Davis(1989)、Davis等人(1989)的原意下,以作者自身的 文句加以說明與表述,且不能與所引用的文句在字面上有過多雷同之處。 然而實際上,90%的研究樣本儘管表面上採取未使用引號標注的間接引用,但實際上 卻未經過改寫重述程序,而是採取直接引用方式呈現,但卻未在前後文使用引號加以標 示。在學術領域中,此種寫作方式被歸屬於不當引用的剽竊行為,也顯示國內博碩士論文 作者對於直接引用、間接引用的差別熟悉度不足,不清楚直接引用與間接引用之間的差異 性。此種不當引用方式實際上可被視為是抄襲的不當行為,且其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已經 到了俯拾皆是的程度。 以編號88號論文樣本為例,作者並未在引用的文在獻前後使用引號,應屬於間接引 用,但間接引用需經過改寫重述,但觀諸其文字,卻與前述67號論文對定義1的「直接引 用」幾乎一字不差,顯見編號88號的定義1係直接(或間接)拷貝自67號論文的定義或來 自於同一來源。
摘自88號論文:
TAM的目的為提供一般性的解釋使用者對於科技的接受程度的決定因素,並能夠跨 越終端使用者運算技術和使用者族群的界線以解釋使用者行為,同時兼顧最簡化及 理論依據。換言之,此模型提供一個理論基礎,用以瞭解個人使用科技時有哪些 外部因素影響使用者的內部信念、態度和意願,進而影響科技使用情形(Davis, 1989;Davis, Bagozzi & Warshaw, 1989)。
(3)不盡查證義務的多手直接引用 對於TAM理論的文獻,若要直接引用,則應該引用Davis在1986、1989年所發表的論 文,然而卻有少部分直接引用的類型,卻是「直接引用」二手作者所撰寫的中文翻譯,這 些作者雖註明所引用中文論文的作者姓名,也提及Davis原始作者的姓名,儘管不違反學術 規定,但顯見此類二手引用的論文作者根本未直接閱讀過Davis的原始理論,因此也未能知 悉其二手引用的文字在引用時是否忠實或是否錯誤。 採取二手來源屬於未善盡蒐集文獻責任的情況,往往需冒著扭曲原文的風險,以編號 119樣本論文為例,其二手「直接引用」編號67號論文中所「直接引用」Davis對於TAM變 數的定義,但編號119號作者卻未知悉編號67號論文作者在其原始直接引用定義4時,在中 譯文字上(或是抄自他人的論文)就已經自行增添「學習表現」而有扭曲原意之嫌,亦即 定義4與定義3都是在定義「知覺有用性」,且都僅有job performance(工作績效),並無 learning的「學習」意涵在內。 Davis對有用性認知的定義為:(引自何文斌,民90)「在組織環境中,使用者對於 使用特定的應用系統將會提高其工作績效或學習表現的期望主觀機率。」 相同情況也出現在67號論文「認知易用性」(定義5或定義6)的直接引用上, 原文中 並沒有「學習採用」的意涵在內。編號119樣本論文作者其實二手直接引用的是有瑕疵的 引用文字: Davis對易用性認知的定義為:(引自何文斌,民90)「使用者認知到學習採用系統 的容易程度。」 3. 剽竊類型分析
(1)同校同屆論文雷同
研究論文樣本中涉及不當引用的剽竊型態,最常見的是屬於同校同屆畢業的論文彼此 出現對於本研究標的物的雷同,如下列對於兩項重要變項的近300字的敘述,就出現在某C 大學兩本在2001年畢業的論文中。
易用認知(Perceived ease of use):意指使用者所認知到科技容易使用的程度, 使用者認為使用科技可以減少工作上努力的程度,使用者在使用系統的過程所期待 的知覺。 有用認知(Perceived usefulness):意指使用者主觀地認為使用此科技對於工作 表現及未來的助益,使用者相信經由使用科技可以增進他的生產力,有用認知是使 用者使用系統期待的結果。 易用認知與有用認知兩個認知是知覺上的概念,並不是科技本身的特質。有用認知 被期待受到易用認知的影響,在其他情況相同時,資訊科技愈容易使用,使用者將 更容易感到資訊科技的有用性。易用認知對於使用意向的影響,在學習與行為的初 期階段是比較強烈的,但是隨著時間/經驗的累積,有用認知的影響會因此而增加 (Davis et al. 1989)。 同校同屆之論文有雷同現象,通常有幾種可能,若作者們彼此認識,很可能是彼此共 享前人之論文電子檔,或是其中某人先取得前人論文電子文獻來源且拷貝剪貼完畢後,再 將該電子檔轉交另一作者;另一種可能則是其中一人抄襲剪貼完畢後,將自己的論文交給 另一位作者參考。第二種可能性是同校同屆的論文作者彼此不認識,而剛好有志一同都抄 襲同一來源。 (2)同校前後屆論文雷同 同校不同屆的論文出現抄襲與剽竊現象的機率比同校同屆來得高,.與同校同屆的抄襲 相比,同校不同屆的論文作者所參照的對象,極可能為該校或甚至該系早先畢業的同一本 論文,或是前後屆有志一同剛好抄自同一來源的不同論文。相對而言,不管是取得紙本論 文或電子全文檔,相對而言,取得同一學校的資源往往會比不同學校來得容易,因為有的 學校甚至會對外校取得該校畢業論文的全文電子檔進行控管與限制,再加上許多畢業論文 的作者會限定其論文電子檔僅開放校內下載,不對外校開放,因此,同校後屆論文抄襲前 屆的現象自然浮現。此外,基於同校血濃於水的關聯性與親切感,或許許多作者會感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