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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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廖敏淑. 一、 前言 從唐代中葉以來,由於市制破壞,政府當局遂開始利用牙行、牙人代 為收稅,並利用牙人等商業經紀人或行業領袖來協助政府維持商業秩序, 例如唐德宗(742-805,779-805 年在位)發布的「禁欠陌錢敕」: 陌內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姦,使人易從,切於不擾, 自今已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 等檢察送官,如有容隱,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 人重加科罪,府縣所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若非因買賣,自將 錢於街衢行者,一切勿問。1 可知,在管理惡錢、假錢問題上,唐朝政府即利用了行頭 (行業領袖)、主人(客 商寄居處的主人,通常也代客商處理貨物發賣等事宜)、牙人 (商業仲介經紀人)等. 從事商業的相關人員來進行貨幣秩序管理。此後,牙行、牙人漸漸地成為 歷代王朝收稅及維持商業秩序的手段。 牙人在中國的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的馬市交易,如: 「段干木,晉國之大駔也」 ,2段干木,為戰國初期晉國的市儈;大駔,即從 事仲介馬匹交易的大商人。可見牙人歷史之源遠流長。至明、清時期,牙 人、牙行的發展達到高峰,牙人、牙行在全國各地大批湧現,並在市場經 濟活動中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為了對牙人、牙行的商業活動進行有效 管理,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在明代的法令基礎上,又頒布一系列詔令和諭 旨,形成了系統的牙行管理制度,通過全國性的法律,以及發放印信文簿 和牙貼的方式,將牙人、牙行的仲介活動法制化。 3清朝政府利用牙行進行 課稅、平準物價等等原本屬於政府的商業管理職能,加上當時中國各地的 度量衡不同,需要擁有豐富商業知識牙人進行正確估價,因此在中國商業 1. 2 3. 董誥(1740-1818)等,《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54,〈德宗五〉,頁 581上,禁欠陌錢敕。 呂不韋等,《呂氏春秋》(臺北:華正書局,1988),〈尊師〉,頁205。 劉愛新,〈清代前期廣西牙人牙行發展考略〉,《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0年 第2期(廈門,2010),頁33。.
(3)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3.. 結構中,牙行、牙人不但是必要存在的環節,也是協助政府維持商業秩序、 管理商人群體以及代收稅費的存在。4故,將商業委交商人自行辦理,由牙 人等商業經紀人或行業領袖來管理商人群體,可說是中國自唐代以來固有 的商業秩序傳統。 清朝在中國歷代王朝中,是較少干涉商業活動的政府,因此國內外貿 易的各個管理環節,都更加倚賴牙行等經紀商人或商界領袖的協助。清朝 甚至把政府不直接干涉、參與商業活動,並令商人自行管理商業秩序的基 本原則定為法律,將違反此原則的貴族、官員及其家人、部屬分別治罪: 凡內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 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 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 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內府人員家人, 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 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 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 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 行察拿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5 在這樣的原則下,由官方發布商業秩序法令,使商人依據法令而自行 管理商業秩序的情形,普遍存在於清代,例如,清代粵海關監督為了管理 稅餉、維持行業秩序,遂「於各行商中,擇身家殷實居心誠篤者,選派一、 二人」,作為「總商」,「令其總辦洋行事務,率領眾商公平整頓」; 6又如, 清代商人群體廣泛設立的會館,除了用來「聯鄉誼、祀神祇」之外,更是 「地域商人在客籍地聯絡大小商人自我管理、謀求發展的社會組織」 ,也「成 4. 5. 6. 參考吳少瑉,〈我國歷史上的經紀人及行業組織考略〉,《史學月刊》,1997年第5 期(開封,1997),頁84-89;陳忠平,〈明清時期江南市鎮的牙人與牙行〉,《中國 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北京,1987),頁31-38,等論文。 崑岡等,《大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1991),卷765,〈刑部四十三.戶律 市廛.把持行市.附律條例〉,頁428上。古籍引文標點符號為筆者自行標注,下 同。 《大清會典事例》,卷240,〈戶部八十九.關稅七.禁令二〉,頁834下,嘉慶十 八年。.
(4) .4.. 廖敏淑. 為地方政府加強治安管理、特別是對外來人口管理的重要輔助力量」等等,7在 在可以觀察到商人自我管理,並協助官方維持商業、社會秩序的情形。 筆者在清代史料中,看到乾隆九年 (1744) 兩廣總督馬爾泰 (?-1748,蘇完 尼瓜爾佳氏,滿洲正黃旗人,1738-1744 年在任)等人奏辦中、越 (嘉慶八年[1803] 8. 以前稱「安南」) 兩國的陸路互市貿易辦法中,提及「客長」一詞:. 寧明州向置會館,設立客長,以為由隘出入之公所,應令該州,慎 選老成殷實數人充當。凡客貨出隘,許客長將客人姓名籍貫貨物, 及發往何處,一一註冊,報該州查實。9 乾隆時期,清朝在與安南的國境之間,開放了廣西的平而、水口等關口, 准許中國商民自由進入安南貿易。乾隆三年(1738),安南發生內亂,長達數 年皆未平息,為避免中國客商在該國捲入其內亂紛爭,乾隆八年 (1743),署 兩廣總督策楞(?-1756,鈕祜祿氏,滿洲鑲黃旗人,1743 年署任)遂奏請暫時關閉 平而、水口兩關,禁止中國商人前往安南貿易。10到了乾隆九年,安南亂平, 兩廣總督馬爾泰、署理廣西巡撫託庸 (?-1773,富察氏,滿洲鑲黃旗人,1744-1746 年署任)、提督豆斌 (?-1759,1743-1751 年在任)等人聯名向皇帝上奏關於重新. 開放平而、水口兩關的管理辦法,以及建議應該新開由村隘作為中國商人 前往安南的關口之事。其後,馬爾泰等人奏請的邊境互市貿易管理方案獲 得裁可。11 相較於廣東十三洋行的行商或總商,由於存在許多既有研究成果而廣 7. 8. 9. 10. 11. 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中國會館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頁11、13。 自明代以後,由於工商業興盛、商人群體增多,而出現了會館,不過,「就總體而 言,江南的會館自明後期產生後,康熙年間逐漸增多,乾隆時期大量增多,嘉、道 時期臻於極盛。」參見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中國會館志》,頁8。 嘉慶八年,嘉慶皇帝將安南改名為越南。趙爾巽等,《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 1977),卷527,〈屬國傳二.越南〉,頁14643,嘉慶八年。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226,頁922上,「乾隆九年 冬十月丙午」條。 策楞於乾隆八年正月到五月,在任署兩廣總督之職;參見《清史稿》,卷198,〈疆 臣年表2〉,「各省總督」,頁7199。是月,署廣西巡撫託庸又奏,「數年來,安南 內訌時,經前督臣策愣奏請,嚴禁漢奸出入,不許商販到夷交易,逗留番地。」《大 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19,頁826下,乾隆九年六月。 《清朝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卷296,〈四裔考四.南.安 南〉,頁7453。.
(5)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5.. 為人知,12就筆者所見,對於從事中外貿易的「客長」之研究似乎頗為稀少。 目前對於「客長」的既有研究,都是圍繞中國內政層次的國家治理與社會 秩序的課題,即使涉及商業層面,也僅止於中國內地的商業結構及其與官 方互動等問題,例如梁勇的〈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與〈重慶教案與八省 客長:一個區域史的視角〉 ,陳亞平的〈清代巴縣的鄉保、客長與「第三領 域」—基於巴縣檔案史料的考察〉等論文,13主要均是依據《巴縣檔案》 的史料,從保甲視角來看地方秩序管理與地方族群權力結構問題的研究成 果,尚未發現從中外貿易視角來針對「客長」進行的詳細研究。筆者認為 若能進一步探討上述史料所提及的存在於中、越陸路互市貿易中的「客長」 之角色,或許能夠較為全面地認識「客長」 。因此本文首先試圖從清代史料 中盡量爬梳,找出「客長」的詞彙及其所涵括的概念,以作為全面性認識 「客長」的初步課題;其次,對於目前尚缺乏詳細研究的在涉外貿易層面上 的「客長」角色加以補足,藉以考察「客長」在中國整體的商業結構、商 人管理等領域上的功能。. 二、 何謂「客長」 爬梳清代史料,尚未能發現對於「客長」做出直接定義的史料,但參 照出現「客長」詞彙的史料及相關內容可知, 「客長」一詞應該是指從外地 來到本地,客居於本地的商工群體之領袖,即「客商之長」。「客」係指由. 12. 13. 如太田達雄,〈清代廣東の「行商」に就きて(一)〉,《史学》,第13卷第2號(東京, 1934.08),頁283-297;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上海:國立編譯館,1937);彭 澤益,〈清代廣東洋行制度的起源〉,《歷史研究》,1957年第1期(北京,1957), 頁1-24;岡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9),第二 章,〈清代西洋貿易の徴税機構ー保商制度を中心として〉,頁19-110、〈補論 広東洋行新考〉,頁111-144;蕭國亮,〈清代廣州行商制度研究〉,《清史研究》, 2007年第1期(北京,2007),頁32-48,等等。 梁勇,〈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史學月刊》,2007年第3期(開封,2007.03),頁 28-35;梁勇,〈重慶教案與八省客長:一個區域史的視角〉,《社會科學研究》, 2007年第1期(成都,2007),頁170-175;陳亞平,〈清代巴縣的鄉保、客長與「第三 領域」—基於巴縣檔案史料的考察〉,《中西法律傳統》,第7卷(武漢,2009), 頁167-203。.
(6) .6.. 廖敏淑. 外地流寓本地之意,這些外來商工群體因從事商工等行業,必須行商貿易 有無,或是隨勞務需要而游動不羈,離開本籍流寓他方,在其所流寓的當 地,相對於當地人,被視為是「客」 ,而「客長」正是這些「客商」的領袖。 依據流動商工群體客居的地點及其從事行業的性質,至少又可以分成三種 「客長」 ,亦即在中國境內各省客居的商工群體之「客長」 、在中國邊境與外 國互市貿易的商工群體之「客長」 ,以及因從事海外生理而僑居在外的商工 群體之「客長」。. (一) 在中國境內各省客居的商工群體之「客長」 首先,以清代眾多移民流入的四川為例。清初完全平定四川之後,便 開始實行積極的移民政策,採取一系列優惠措施招集各省民眾入川開墾, 為了便於控制、維護地方社會秩序,「官為設客民之長以約束之,號曰客 長。」14清代的戶籍、保甲等制度原來是用以管理在籍定居百姓的方法,並 利用保甲來協助地方官維護統治秩序、維持社會治安與催徵錢糧。15至於到 外省從事商貿、開墾、開礦等移動人群,有些人像候鳥一樣一年或數年往 返本籍和事業地點一次,有些則幾乎定居於事業地點,有些人則隨著事業 四處移動,遊盪不羈,彷彿游牧民一般,對於地方官而言,利用原本為了 管理在籍定居百姓而制定的戶籍、保甲制度,根本無法掌握、管理移動人 群。於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更定保甲之法,對於蹤跡不定的商賈,. 14 15. 鍾朝煦纂修,《南溪縣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1),卷4,頁1。 清代的保甲組織,除有保長、坊長、客長、團首之設外,還有鄉約之設。鄉約是為 宣講聖訓而設,是通過定期(每月初一、十五,即朔、望)宣講聖諭和涉民法律條 文。鄉約一般由紳士擔任,選誠實、堪信、素無過犯之紳士充當約正,社會地位比 保長、客長等都高,是一地的「精神領袖」。在清代的法律文獻中,再沒把保甲當 成一種徭役,而是當成一種招募的「差役」,經過推薦、保舉、僉選、認充等法定 手續,新保長、客長、坊長、鄉約等便可走馬上任。在清代,保甲組織的職責是州 縣官職責的延伸。知州、知縣的主要職責就在刑名司法、錢穀徵收二事,保甲長的 職責也主要有維護統治秩序、維持社會治安與催征錢糧兩種職能,同時承擔地方各 種公務。王曉琳、吳吉遠,〈清代保甲制度探論〉,《社會科學輯刊》,2000年第3 期(瀋陽,2000),頁97-98。.
(7)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7.. 命令由「客長」加以查察。16「客長」即是蹤跡不定商賈的領袖。秉承此更 定後的保甲之法,轄區內存在著蹤跡不定客商的地方官,紛紛於流寓客商 中選立「客長」,藉以對客商群體進行保甲管理,例如乾隆四十年 (1775) , 署四川總督湖廣總督文綬(?-1784,富察氏,滿洲鑲白旗人,1773-1776 年以湖廣 總督署理四川總督)奏摺中提到:. 嚴查保甲、密訪邪教各事宜。……流寓客民蹤跡靡常,應於一甲之 內,專設客長一人,給循環簿,令將姓名、籍貫,逐一登記,按季 繳官查覈,以補保甲所不及。17 而四川的重慶,清中葉以來已經發展成西南數省的經濟、商貿中心, 所謂: 三江總會,水陸衝衢,商賈雲屯,百物萃聚,……或販自劍南、川 西、番藏之地,或運自滇、黔、秦、楚、吳、越、閩、豫、兩粵之 間。水牽雲轉,萬里貿遷,物豐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18 重慶居民係以移民為主,19寄居此地的移民,大半以商業為生,來自江西、 江南、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山西、陝西的移民,各自在重慶設置了 同鄉會館,此即八省會館。八省會館成員主要由各商幫和商號、鋪面組成, 如浙江會館成員便是瓷器幫商人,江南會館由朱、洪、胡、鄭、汪五姓絲 幫商人發起組成。八省會館的首人、首事即為八省客長。八省客長最初的 職責主要集中在與商業有關的方面,如調解商業糾紛,制定行業標準、牙 行納差規則等。從《巴縣檔案》有關商業糾紛的縣令批詞中,經常可以看 到「仰八省首事公議複奪」等字樣,顯示出八省客長在有關移民客商、商業 活動中的特殊作用。20 嘉慶初年,毗鄰重慶的達州王三槐 (?-1800)發動白蓮教起義,影響所及,. 16. 17 18 19. 20. 《清朝文獻通考》,卷19,〈戶口考一.戶口丁中賦役〉,頁5029-5030,乾隆二十 二年。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77,頁14354,「乾隆四十年二月是月」條。 王爾鑒等,《巴縣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7),卷10,〈物產〉,頁14。 許檀,〈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間的重慶商業〉,《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北京, 1998),頁31。 梁勇,〈重慶教案與八省客長:一個區域史的視角〉,頁172-173。.
(8) .8.. 廖敏淑. 重慶地方政局混亂不堪,官紳遂開始在城鄉編練團練以維持治安。而團練 所需費用,全由地方攤派支給。四川各地開始出現各類的「局」 ,如夫馬局、 三費局、捐輸局、厘金局之類。這些局主要由地方紳士掌管,徵收津貼、 捐輸、厘金,以支付層出不窮的各類開銷。咸豐五年(1855),八省客長奉令 在重慶城隍廟設夫馬局,掌管各坊各廂夫馬經費的徵收。咸豐九年(1859), 渝城辦理團練,設立保甲局,經費仰仗亦八省客長供給。21由此可知,到了 清中葉以後,因地方治安需要以及地方官的要求,八省客長的職責又增加 了,參與了辦理團練以及徵收、提供相關經費等地方公共事務。 清朝對於客長的任免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充任客長,首先需要地方鄉 約、紳耆、舖戶等推舉,在得到縣令的「面諭」、「點卯」後,取得合法的 執照及腰牌,22並在政府的客長名冊中註冊,離任時須交出腰牌、註銷其在 政府的客長名冊中的名字。而被推舉為移民群體客長者,幾乎都是在移民 群體所聚居的「場」(集市)中的合法舖戶,且家道殷足、公平老成之人。23 從《巴縣檔案》史料來看,客長的職責範圍主要集中在城鄉集鎮之內, 負責本場的大小事務,如地方治安(包括清查土匪、各類邪教、賭博、賣淫嫖娼 及盤查外來人口等,幾乎涵蓋了現在地方派出所的所應有職能)、徭役徵發、場鎮. 管理、司法調解等地方公共事務。24因此,梁勇認為,在保甲體制下,鄉約、 客長、保甲長在地方上承擔的職責是相同的。25 清代巴縣充當鄉保等角色的有團首、保正、鄉約、場頭、客長和坊長 等。團首是團練組織的首領人物,保正是保甲制度的產物,團練和保甲都 是地方自衛性的治安組織,責任在於「緝盜匪而靖地方」 ;鄉約、客長是地 方政府任命的管理地方治安、催收稅糧、調停民間糾紛的民間代表,一般 21. 梁勇,〈重慶教案與八省客長:一個區域史的視角〉,頁173。 此處腰牌是指官吏繫在腰間證明其身分的憑證。清朝政府規定,「官役人等應帶腰 牌,著嚴飭一體佩帶。」《大清會典事例》,卷1151,〈前鋒統領二‧職掌‧守衛〉, 「光緒八年」,頁469上。客長雖非官員,但其在地方上協助地方官承擔著保甲、管 理場鎮商業秩序等職役,需要由地方官給予授權、承認,故亦須配帶官方頒發的執 照與腰牌。 23 梁勇,〈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頁30。 24 梁勇,〈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頁31-33。 25 梁勇,〈清代四川客長制研究〉,頁34。 22.
(9)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9.. 在村莊選任鄉約,在城鎮集市則多選任場頭、客長、坊長。團首、保正與 鄉約、客長的職能多有重疊,也存在模糊的區別,前者以緝盜禦敵為主, 後者多主持維護地方社會秩序、參與治安管理、調解民事糾紛、協調民間 交易等。26 除了四川之外,位處中、越兩國邊境的雲南,由於礦產資源豐富,外 省商工群體多赴其地經商、採礦,客商和游動人口眾多,在這些外來的商 工群體中,也設有「客長」。例如,道光三十年 (1850)赴任雲貴總督的吳文 鎔(?-1854)在通飭各屬的札文中提到: 無能之俗吏,必曰滇省游民最多,加以廠地之混雜,沙儂猓夷之分 處,非如別省之可以保甲統之也。不知正因滇省與別省不同,而保 甲之行,較別省為更要。游民多則設有客長,客長得其人,稽查出 入,分別去留,則游民之保甲也。廠地則設有課長、硐長,課長、 硐長得其人,查其來歷,辨其良莠,則廠地之保甲也。沙農猓夷, 則各有頭人,頭人得其人,因其風俗,嚴其責成,則沙儂猓夷之保 甲也。因地制宜,乘時利導,古法可行而不可泥。27 清代稱礦場為「廠」, 28「廠地」即指礦場所在地, 29亦是從事礦業人員的 工作、棲息之地。在雲南等地從事礦業的人員大多來自外省,30如乾隆《蒙 自縣志》所說: 「個舊為蒙自一鄉,戶皆編甲,居皆瓦舍,商賈貿易者十有 八九,土著無幾。」31由吳文鎔此札文可知,對於轄內充斥眾多移動的外來 26. 陳亞平,〈清代巴縣的鄉保、客長與「第三領域」—基於巴縣檔案史料的考察〉, 頁173。 27 吳文鎔,〈通飭各屬力行保甲札〉,收入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臺北:文海出 版社,1979),卷80,〈兵政六〉,「保甲」,頁19。 28 如「雲貴總督碩色、雲南巡撫愛必達奏,滇省產銅,向惟東川府屬之湯丹、大水、 碌碌三廠最旺,武定府屬之多那廠次之。近來湯丹等大廠,硐深礦薄,多那亦產礦 日少,查有多那廠附近之老保山,產礦頗旺,月辦銅四萬餘觔至五萬餘觔不等。」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85,頁76下,「乾隆二十年三月下庚子」條。 29 如「雲南巡撫張允隨奏稱,滇省向有青龍等銅廠,緣開久硐深,另於廠地前後左 右,開硐煎辦,或收買水燥煎銅。」《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64,頁70下,「乾 隆七年四月上戊戌」條。 30 林文勛,〈明清時期內地商人在雲南的經濟活動〉,《雲南社會科學》,1991年第1 期(昆明,1991),頁62。 31 李焜,《蒙自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67,乾隆五十六年刊本),卷3,〈廠務〉,.
(10) .10.. 廖敏淑. 商工人口以及少數民族的雲貴總督而言,保甲較其他行省更加重要,而該 如何施行保甲制,則有賴於因地制宜,以「客長」作為移動人口的保甲、 以課長、硐長作為外來礦商、礦工的保甲、以各少數民族之頭人作為各族 之保甲。可知,在雲南,「客長」亦是協助官府管理客居人口的保甲。 又,根據清代經世學者魏源(1794-1856)的說法,在雲南等邊境礦區的礦 商、礦工群體組織之中的「客長」,也是統領礦工的領袖之一: 凡礦所在,皆有場主聽其治,平其爭,以七長治場事:曰客長,司 賓客聽斷;曰課長,司財賄稅斂;曰廚長,司工役飲食,有事皆聽 治於此三長。又有爐長、鑲長、硐長、炭長,分司采煉。又有胥役, 游徼其不法者,巡其漏逸者,令嚴制肅,萬夫無譁。故雍正、乾隆 中,騰越邊外為桂家銀場,為緬夷所憚,永昌邊外有茂隆銀場,為 猓夷所憚。及桂家場之宮裡雁為邊吏誘殺,茂隆場之吳尚賢獻場於 朝反為官所捕治,於是兩場之練勇皆潰散,緬夷遂猖不可制。乾隆 末,威遠廳同知傅鼐結礦場之練勇以禦猓夷,斬馘數百,亦稱奇捷。32 可知,礦商、礦工群體內部存在著明確的職責分工,選立各種職能領袖, 藉以自行管理整個群體,取締不法份子,進而能夠齊心協力獲得礦產之利。 同時,在「客長」等領袖的統領下,位處中緬邊境礦場的礦商、礦工群體, 為了保障礦場和自身安全,原本就必須練勇以抵禦緬甸侵擾。乾隆晚期, 威遠廳同知傅鼐(1758-1811)亦借重礦商、礦工群體作為練勇的成員,藉以協 助國家抵禦、抗衡境外勢力,保障邊境安全。 此外,其他如浙江等富庶的省分,也不乏來自外省的移民、客商,浙 江巡撫廖壽豐(1836-1901,1893-1898 年在任)為管理外來商民,曾上奏籌議安 集浙西客民章程: 一、慎選客長。二、編查戶口。三、嚴查雇工。四、編查船號。五、 申明禁約。六、按則升科。七、秉公判斷。八、建設義塾。九、照 例入籍。十、嚴查考試。33. 32. 33. 頁38。 魏源,〈軍儲篇三〉,收入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卷57,〈戶政二十九.開 礦〉,頁1-2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372,頁866下,「光緒二十.
(11)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11.. 可見在清代,各省普遍存在以「客長」協助地方官管理客居商工群體的情 況。同樣,作為清代閩南、粵北等居民移居地之一的臺灣,亦可看見類似 的法令規定: 一、凡客民在地方開張貿易,或置有產業者,與土著一例順編;其 往來無定商賈,責令客長查察。凡客商投宿旅店、船埠、寺廟,該 店主、埠頭、住持詢明來歷,並將其他夥伴數目及去來日期,逐一 填注送官;若無事時疏忽,有事故縱者,各治以罪。34 總而言之,「客長」原本是清代中國商工組織在自理、自治的機制中 產生出來的群體領袖,其作為商工界領袖調解行業糾紛、管理行業及組織 秩序的職責,體現了商工群體自治的機能。除了令「客長」維持原有的商 工群體自治機能,以期「以商治商」之外,中國官廳還利用此一機能,通 過給予「客長」執照與腰牌的形式,授與「客長」執行官方差役的職權, 進一步要求「客長」協助對於流動商工群體的保甲、徵收稅費等工作,乃 至於團練等地方公共事務的推行。. (二) 在中國邊境與外國互市貿易的商工群體之「客長」 中國與安南/越南之間的陸路互市貿易之歷史久遠,如北宋時期,宋 朝即允許兩國商人在兩國邊界的「廉州及如洪砦互市。」35廉州及如洪砦設 有供雙方商人互市的「博易場」。36宋、元時期兩國商人的互市多在中國境 內的「博易場」進行,入越交易的華商較少。到了清代,由華商進入該國. 一年秋七月壬寅」條。 《臺灣私法人事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第一章人.第四節戶 籍.第一.編查保甲條款〉,頁335。《臺灣私法人事編》彙集臺灣私法有關人事之 事例,凡六章,本書係綜合日本於1910年(清宣統二年)時,臨時舊慣調查會刊行 「第一部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二卷附錄參考書」上卷暨翌年刊行「臺灣私法第二 卷附錄參考書」下卷而成。所集事例,為清代統屬人事部分的法令與事例。 35 脫脫等,《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5-1981),卷488,〈外國列傳四.交阯〉, 頁14065。廉州,今廣西合浦縣一帶;如洪砦,今廣西欽州黃尾屯一帶。 36 「欽廉州宜各剏驛安泊交易人,就驛置博易場。」徐松,《宋會要輯稿》(北京:中 華書局,1957),〈食貨三十八.互市〉,頁5483上,神宗元豐二年。 34.
(12) .12.. 廖敏淑. 互市成為兩國貿易的主要模式。37 清代鄰接安南/越南的廣西、雲南兩省,相較於其他內地諸省,居民 較少、產業較不發達,因此兩省境內的商業、礦業、農業等經濟生產及貨 物流通大多由外省商人掌握,如掌握廣西工商業的主要是廣東商人、湖廣 商人、江西商人、福建商人等,其中尤以廣東商人為多、經濟實力最強,38 廣西的一句民諺即為「無東不成市」; 39在雲南,來自江西、浙江、湖廣、 山陝、安徽、閩粵、四川、貴州的商人促進了雲南農業、商業、礦業的發 展。40而這些外省商人,特別是廣州商人,也是進行中、越陸路互市貿易的 主要成員, 41外省商幫甚至在位於中、越互市通道上的城鎮設立了許多會 館,42如前述所提及的,會館是外地客商在當地的據點,是地域商人在客籍 地聯絡大小商人自我管理、謀求發展的社會組織,也就成為地方政府加強 治安管理、特別是對外來人口管理的重要輔助力量。43因此,這些外地客商 不僅促進中、越兩國互易有無的商貿活動,也對邊境地方的經濟繁榮與社 會安定作出了貢獻。 中國與安南/越南之間的互市貿易,除了安南/越南的官方利用朝覲 機會,趁便來中國貿易之外,主要是通過中國民間商人前往安南/越南的 互市市場來進行的。而兩國邊境線橫跨廣西與雲南,除了官方公認的大關 口:廣西龍州的平而關、水口關以及雲南開化府的馬白關之外,44其間分布.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閻彩琴,〈18世紀中越邊境貿易中的入越華商〉,《東南亞南亞研究》,2012年第1 期(昆明,2012),頁50。 陳煒,〈近代廣西境內的商賈〉,《貴州文史叢刊》,2003年第4期(貴陽,2003), 頁39。 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中國會館志》,頁120。 林文勛,〈明清時期內地商人在雲南的經濟活動〉,頁59-64。 黃濱、張斌,〈清代廣西段的中越貿易〉,《東南亞縱橫》,1992年第4期(南寧, 1992),頁23。 參考侯宣杰,〈清代以來廣西城鎮會館分布考析〉,《中國地方志》,2005年第7 期(北京,2005.07),頁43-53。 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中國會館志》,頁11-13。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古代中越關係史資料選編》編輯組,《古代中越關係 史資料選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頁588。.
(13)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13.. 著無數的小隘口, 「除正口關隘外,其餘並未設有藩籬,出入無從攔阻」 ,45 因此如何有效管理中國商人出入安南/越南,避免「內地匪徒,頻往外藩滋 事」 ,46成為有清一代封疆大吏長久的課題。 兩廣總督馬爾泰等人,在乾隆九年奏辦中國與安南兩國的陸路互市貿 易方法中提到: 寧明州向置會館,設立客長,以為由隘出入之公所,應令該州,慎 選老成殷實數人充當。凡客貨出隘,許客長將客人姓名籍貫貨物, 及發往何處,一一註冊,報該州查實,給與印票,并刊立木榜,不 許客長藉端需索。其五十三寨挑夫,亦令該州將姓名住址造冊取結, 給與印票。令理土同知,於該隘查明印票,給腰牌放行,有印票、 腰牌者,方許放入。其入關客人姓名,從何處賣貨入內,令該同知 註冊,報寧明州查對,倘有濫給印票者,責在寧明州。濫給腰牌、 私放出入者,責在理土同知。凡客人在外貿易者,彼處若有回頭客 貨,自應略為等待,應酌給半月限期,過期即飭頭人、保人,嚴詢 究處。47 就目前筆者所掌握的史料,作為在中國邊境與外國貿易的商工群體之 領袖的「客長」,僅見於中國與安南陸路互市貿易之中, 48馬爾泰等人的此 項奏摺即為代表。49 45 46 47 48. 49.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82,頁116下,「乾隆四十年五月上辛酉」條。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82,頁116上,「乾隆四十年五月上辛酉」條。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26,頁922上,「乾隆九年冬十月丙午」條。 清代中國與安南/越南之間的海路貿易,由於直到越南成為法國保護國之前,清朝 都未允許該國以船舶至中國貿易,因此有清一代,兩國之間的海路貿易主要是通過 中國海商前往該國的方式進行的。中國海商以船隻為單位出海貿易,船商群體的領 袖為「船主」(也被稱為「船戶」、「船長」、「船頭」、「老大」等,依地域不同 而有不同稱呼。參照陳希育,《中國帆船與海外貿易》[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1991],頁281)。 《清史稿》越南傳中,亦有整理馬爾泰等人此奏摺的文字:「兩廣總督馬爾泰、廣 西署撫托庸、提督豆斌奏言:『南寧府屬遷降隆土筒之板蒙等隘、太平府屬思陵土 州之叫荒等隘、鎮南府屬下雷土州之下首等隘共三十餘口岸,俱逼近安南;宜壘石 建柵、添卡撥兵,各土司帶領土勇扼險守巡,並飭地方官每年冬月查修通報。安南 驅驢地方為貨物聚集之所,最與由隘相近。從由隘出入,向設閉禁;開之,實便商 民.應設客長稽商民往來,並責地方官慎察查。至平而、水口兩關通太源、牧馬等.
(14) .14.. 廖敏淑. 從引文中的「寧明州向置會館……」等內容可知,50這個方案事實上沿 襲了乾隆八年(1743)暫時關閉關口、停止互市貿易以前的辦法,由於中國與 安南之間的互市交易屬於國際貿易領域,關閉後再重新開啟,均需要由雙 方國家的官方重新議定章程之後,才能開啟互市,兩廣總督馬爾泰是擔任中 方與安南重啟互市的最高負責人,故由馬爾泰領銜上奏關於重啟互市事宜。 而對於中國客商由雲南邊境出境前往安南貿易的管理辦法,也與從廣 西出發客商的辦法相同,如乾隆八年(1743)署雲南總督張允隨 (1693-1751,漢 軍鑲黃旗人,1693-1751 年,1741-1743 年署任)在奏摺中提及:. 至開化一府,東西南三面均與安南接壤,……再查馬白隘口商稅, 歷係開化府同知經收徵解,應責成該同知設立腰牌、鈐烙火印,凡 遇客商出口貿易,查無違禁貨物,填給腰牌,於進口時繳驗查銷。51 又,和珅奏摺: 「雲南開化府屬,設立關口,內地民人有前往交趾貿易者, 由藩司給以印票出口,每年稅銀約二千兩,委同知經管。」等等,52由此可 見,均是由兩國交界處的地方官 (同知)設立關口收稅,並以印票、腰牌來管 理客商。 根據馬爾泰等人的奏摺可知, 「客長」係指協助地方官、負有直接管理 從事互市商人職責的商人群體領袖。而作為在中外邊境互市的會館、公所 之商人領袖, 「客長」除了統領、管理赴安南貿易的商人群體之外,也必須 協助地方官稽查客商身分,以便於地方官發放印票、腰牌的工作。 印票,是清朝各級官府為持有人出具的憑證。印票的持有人,上自宗 室王公,下至兵丁百姓;印票的用途有領取物資、交納租稅、註冊出關、. 地,宜設立鐵鍊,橫江攔截;逢五、十日,開一面以通商』。從之。」《清史稿》, 卷527,〈屬國傳二.越南〉,頁14632,乾隆九年。 50 寧明州,雍正十一年,改思明州為寧明州,置明江廳,兼管上石土州事,參見《清 史稿》,卷73,〈地理志二十.廣西.太平府〉,頁2313-2314。位於今日廣西崇左 市,與越南相鄰。有清一代,安南/越南官方出入中國的貢道、官道鎮南關,「在 州西南四十五里」,參見黎申產,《寧明州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卷下, 〈隘口〉,頁128。 51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91,頁463上,「乾隆八年閏四月下是月」條。 5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06,頁806上,「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上戊子」條。.
(15)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15.. 查驗戶口等等。53中國商人往來安南貿易,按法令規定必須通過官方規定的 關隘進出,自然需要以印票來管理出入關口事宜。 腰牌,因繫在腰上而得名。有清一代都使用火印腰牌,以木為之,各 個時期的腰牌大小不同,上面烙好製造年代及各部院衙門等名目的火印戳 記,頒發時再書寫使用者的姓名、年齡、相貌和編號等。腰牌是出入禁門 的重要憑證。54由於腰牌上書寫使用者的姓名、年齡、相貌和編號等資料, 可作為證明身分的憑證,也具有類似於今日的護照、簽證、通行證等作用, 因此被廣泛用於各種需要管制才能進出的場所,除了作為出入宮廷禁門或 各級官衙、軍營、關卡、政府機構等身分證明使用外,例如進出國家專賣 的鹽場或設有進山管制的蔘山等地,55均需要腰牌等憑證,以資通行。人民 出海或出境貿易,等同於出入國門、關卡,自然也需要腰牌等憑證來進行 出入境管理。故此處史料提及中國商人出入安南貿易,也是以腰牌來管理。 而馬爾泰等人提到的官方選立從事涉外貿易「客長」的人選條件,與 在中國內地寄寓他省的「客長」之選拔標準相仿,均必須是「老成殷實」 之人;而且從事涉外貿易的「客長」協助地方官進行對其他客商的稽察身 分、註冊「姓名籍貫貨物,及發往何處」等事項的工作,也與在中國內地 寄寓他省的「客長」所擔當的對於其他客商的保甲、商人管理工作相仿。 由此可以推測,兩廣總督等地方官對於從事中外貿易「客長」制度的設立, 應該是沿用了內地寄寓他省客商群體的「客長」制度來「以商治商」 。中國 商工群體在國內的行會自治機制所產生「客長」制度,也被中國商人推廣 到涉外貿易的領域。 53. 54. 55. 張杰,〈柳條邊、印票與清朝東北封禁新論〉,《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1 期(北京,1999),頁82。 胡建中,〈腰牌—出入禁門的通行證〉,《紫禁城》,1983年第5期(北京,1983), 頁30。 如給老弱孤寡、殘疾人士的鹽場專賣特許權:「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少年之 有殘疾者,其婦女亦止老年而孤獨無依者,許其背負鹽四十斤,易米度日。……給 以印烙腰牌木籌,每日卯辰二時,赴場買鹽擔賣。」《大清會典事例》,卷231,〈戶 部八十.鹽法十一.禁例〉,頁712上,乾隆元年。如給合法採蔘人的許可權:「薓 山隘口,設立卡倫,原為稽查出入刨夫,以杜黑人混雜,不准私減。並令守卡各 員,於刨夫進山時,查驗腰牌印票,按名點放。」《大清會典事例》,卷232,〈戶 部八十一.薓務一.關汛巡防〉,頁738上,嘉慶十五年。.
(16) .16.. 廖敏淑. (三) 因從事海外生理而僑居在外的商工群體之「客長」 清代華人經由陸路前往安南/越南貿易者,必須在該國官方指定的地 點(互市市場)貿易,不得與該國人民雜處,如在他處「占寓開行者」 ,將遭該 國鎮官押送出境。56從平而、水口兩關出境商人,在該國之高憑鎮牧馬埔立 市;由村隘出境商人,在諒山鎮之丘驢埔立市, 「分設太和、豐盛二號,以 粵東商民為一號,粵西及各省商民為一號,仍區別廠、市,於廠內置廠長 一人,保護一員;市內置市長一人,監當一員,攢造名冊,發給腰牌。」57 根據上述史料,在安南/越南的華人工商群體之領袖,雖然不是稱為 「客長」,但從上述史料亦可得知,華人在該國指定地點經營礦場或從事貿 易者,如同在中國國內一般,分別設有商號 (其功能應該與會館類似),且礦商 (礦工)、商人分別由「廠長」 、 「市長」管理,而「市長」也具有馬爾泰等人. 奏摺中提及的「客長」之職責,亦即協助官府攢造商人名冊、發給腰牌。 故,此處的「廠長」、「市長」應該扮演著與在中國國內的「客長」類似的 角色。 不過,在海外的華人商工群體中,的確存在著稱領袖為「客長」的事 例 。 徐 繼 畬 (1795-1873) 在 《 瀛 寰 志 略 》 中 提 及 婆 羅 洲 ( 今 印 尼 加 里 曼 丹 [Kalimantan])上的中國開礦移民社群:. 近年粵之嘉應州人,入內山開礦,屯聚日多,遂成土著。……近已 逾數萬人,擇長老為公司理事,謂之客長。或一年,或二年更易。 丁口稅銀,由客長輸荷蘭。58 此處所指的中國開礦移民社群,即由廣東僑胞在印尼加里曼丹組成的 「蘭芳公司」(存在於 1777-1888),蘭芳公司歷代公司理事(大唐客長)均由公眾 選舉(公推)方式產生,加上具有軍事、警察力量,因此當時的荷蘭人甚至把 蘭芳公司視為一個「共和國」 ,他們認為蘭芳公司的制度源自於中國村社, 而中國村社是民主又獨立的「小共和國」 ,在中國村社中找不到朝廷任命的 56. 57 58. 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93),頁349。 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頁358。 徐繼畬,《瀛寰志略》(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2,亞細亞東南洋各島,頁11。.
(17)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17.. 人員,政府通過公眾選舉出來的村社首腦進行統治,村社首腦統帥警務、 維持公共秩序和風俗禮節、排解糾紛等等,中國人民對此制度感到自豪, 即使出國也要把這種獨立的村社制度建立起來,而婆羅洲的公司只不過是 其祖國村社制度的一種複本而已。59但依據學者陳國棟對於「公司」一詞的 研究,在華人社會之中,「公司」意指「合夥」或「共同事業」,這一名詞 的出現原本與海事貿易活動有關,後來卻不限定在海事活動的範圍內使 用。歷史文獻中最早提及「公司」一詞的是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 版的《明清史料》 ,在提及臺灣明鄭政權結束時 (即清朝收復臺灣時)的兩件史 料中,提到了「公司貨物」(即屬於以船主為代表的公共資金運營之貨物)。60因 此,意指「合夥」或「共同事業」的「公司」一詞,最遲在 17 世紀已出現 在華人的海上貿易活動之中。到了 18、19 世紀,在南洋的華人世界中, 「公 司」一詞更是司空見慣,一般都將之認定為是一種海外華人的社會、經濟 組織,並且經常與秘密社會有關。61總之,蘭芳公司即係華人在婆羅洲開礦 的移民社群組織。 根據上述史料,中國開礦移民社群在婆羅洲組成蘭芳公司,且其歷代 公司理事(大唐客長)由公眾選舉(公推)產生,這樣的行為模式,無異於中國商 工群體於寄寓地設立會館、公所,推舉「客長」作為群體領袖之慣例,可 見華人礦商、礦工到了海外,仍舊依循在國內的習慣,組成一個群體,公 推長老出任「客長」 。而且如同在國內的客長協助政府官員執行徵收稅費等 職責一般,海外客長也協助當地荷蘭殖民政府執行著課稅等職責。 綜合上述史料可知,「客長」是外來游動客商、礦工 (礦商)等群體在寄 寓之地的領袖,既存在於從事中國的內地貿易與邊境中外貿易的商工群體 之中,也存在於海外的華人社群,既能協助其寄寓所在省份的地方官執行 管理、稽察商工群體等類似保甲的職能,並承擔著涉外貿易中的保人、商 頭角色,甚至客居海外的「客長」 ,還能協助了其在海外僑居地的政府來管 59. 60. 61. 朱育友,〈蘭芳公司制度乃脫胎於天地會〉,《東南亞研究》,1988年第1期(廣州, 1988),頁82。 陳國棟,《東亞海域一千年》(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頁149、 142、145。 陳國棟,《東亞海域一千年》,頁140。.
(18) .18.. 廖敏淑. 理、稽察商工群體。 故,對於「客長」 ,庶幾可以獲致如下的答案了:客長,即指稱外來商 工群體 (客商)領袖,具有統領、約束商工群體之權責,以遂行群體自治之 機能,並協助政府當局執行與商業及商工群體相關的政府職能或地方公共 事務。. 三、 「客長」在清代商業社會結構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 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存在 近來隨著地方檔案的整理與出版,對於清代的社會研究累積了不少成 果,這些研究成果一般認為清代中國的政府組織規模甚小,不足以維繫整個 帝國從中央到基層之間的運作,以致於某些政府職能必須委託民間社會協 助,例如清代衙門中的幕友、胥吏,以及地方士紳等等。62學者黃宗智認為: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是從那種並不適合於中國的近現代西方經驗 裡抽象出來的一種理想構造。我們需要轉向採用一種三分的觀念, 即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個第三空間,而國家與社會又都參與 其中。再者,這一第三領域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會具有不同的特徵與 制度形式,對此需要作具體的分析和理解。63 黃宗智將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third realm),定義為國家官吏 與士紳領袖合作進行公益活動的空間,由國家與社會共同作用並且雙方參 62. 63. 參考宮崎市定,〈淸代の胥吏と幕友:特に雍正朝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 第16卷第4號(京都,1958.03),頁347-374;繆全吉,《清代幕府的人事制度》(臺北: 中國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張仲禮著,李榮昌譯,《中國紳士:關於其在19世紀 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陸平舟,〈官僚、 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維體系〉,《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 年第5期(天津,2005),頁86-94;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著,徐建青譯,《18世 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等著作。 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 收入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3),頁260。.
(19)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19.. 與其間的一個特殊領域,尤其是指存在於縣衙判案與親族/社區調節慣習 共同作用來處理大量的民事糾紛領域,以及縣以下的收稅、司法執行、公 共安全維持等由不領薪俸的「準官吏」(semiofficials)來執行的行政領域,長 期由士紳參與、領導的治水、賑災、治安等地方公益領域。64當然,將介於 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空間稱為「第三領域」 ,乃至將這些民間人士視為「準官 吏」是否妥當?其理論概念在分析中國從清代以來以迄現代的歷史事件上 是否全屬有效?則學界還有不同意見。65但無論如何,支持者和反對者都認 為黃宗智的研究範式,對理解中國傳統基層社會結構及其演變的歷史提供 了有意義的參照。66 雖然研究的理論概念與詞彙仍然存在紛歧,但中國歷代王朝委託民間 社會力量執行部分政府職能的現象,可說已經形成學界的共識了。而關於 清朝對商人的管理與商業結構層面,正由於這個層面在中國長期以來就是 委由商人自理的領域,自然能看到普遍存在著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人 物。例如,以牙人等商業經紀人、仲介人代為徵稅、管理商人等等,粵海 關監督通過廣州十三行的行商來管理中外船商、商鋪,即是其中一例。行 商的日常職責是替外國商人買賣貨物,替外國商船處理出入境的報關、報 稅事項,還要建設夷館來接待、照料 (一方面也是監督、約束)外國商人,並且 需要作為官廳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傳聲筒,負責傳遞官方法令給外國商人等 等;67而對於行商內部的管理,粵海關監督從行商之中選派身家殷實居心誠 篤者一、二人,作為「總商」 , 「令其總辦洋行事務,率領眾商公平整頓」 ,68 64. 65. 66. 67. 68. 黃宗智認為:清朝正式行政管理只到縣衙門為止,對於縣級以下的公共行動,國家 的典型做法是依靠不領俸祿的準官吏。無論是鄉鎮一級的鄉保,還是村一級的牌 長。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 域〉,頁270-272。 郝娜,〈質疑黃宗智的「第三領域」和「準官員」概念〉,《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10年4月號(香港,2010.04),頁124-129。 陳亞平,〈清代巴縣的鄉保、客長與「第三領域」—基於巴縣檔案史料的考察〉, 頁168-169。 參考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劉序楓,〈清政府對中國出洋船隻的管理政策 (1684-1842)〉,收入劉序楓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硏究院人 文社會科學硏究中心海洋史硏究專題中心,2005)第九輯,頁331-376。 《大清會典事例》,卷240,〈戶部八十九.關稅七.禁令二〉,頁834下,嘉慶十.
(20) .20.. 廖敏淑. 亦即令行商自理、自治其行業組織;對於出海貿易商船中的大小商人,則 由一船之首的「船主」(也被稱為「船戶」、「船長」、「船頭」、「老大」等, 69. 依地域不同而有不同稱呼)負責統領、管理, 但若「商船於出口之際,舵水遇. 有事故,該船戶就近召募,取具保結,由守口官弁批發執照,准其頂補」 。70 清朝在康熙二十三(1684)年開海、設海關以供中外商民貿易時,即規定「商 民人等有欲出洋貿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記姓名,取具保結,給發執照。 將船身烙號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驗准其出入貿易。」71可見船主除了總管全 船的航行與貿易事務、船中水手悉聽其指揮外,72也必須協助管理出海事務 的地方官確認船上人員的身分,並取具保結,以示負責,方能取得出海執 照,完成出海手續。清代的船員、水手具有雙重身分,既是海船駕駛管理 人員,又是海上貿易的商人,73既是商人,則全體船員及船隻、船貨的稽察、 取具保結,也由牙行負責,如廣州牙行中的「洋貨行」 ,即負責從事「外洋 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船隻的稽察、報稅、承保等事宜。74 在出海貿易的洋船上,船主是船隻所有者或是主要的租船者,乃至主 要貨物所有者的代表,是船上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因此得以總管全船航行 與貿易事務。除了作為船上大商代表的船主外,還有許多資本不大的小商 人參與分租船艙、攜貨出海貿易。而在中國歷史上從事長距離貿易或出洋 貿易商人群體或個人,通常被稱為「客商」或「客夥」 ,與長距離陸路貿易 情況相同,在船上為了管理、協調上的方便,一般會舉客商中的一人為頭 目,該頭目被稱為「客長」 。謝清高 (1765-1821,清代廣東嘉應州人,曾在洋船 上工作十餘年)《海錄》中亦提及: 「客長,客商之長也。」. 69 70. 71. 72 73 74 75. 75. 八年。 陳希育,《中國帆船與海外貿易》,頁281。 《大清會典事例》,卷629,〈兵部八十八.綠營處分例十六.海禁一〉,頁1155 上,雍正十二年。 《大清會典事例》,卷629,〈兵部八十八.綠營處分例十六.海禁一〉,頁1149 上,康熙二十三年。 謝清高,《海錄》(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4),頁231。 廖大珂,《福建海外交通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頁404。 李士禎,《撫粵政略》(臺北:文海出版社,1988),卷6,〈文告〉,頁55。 陳國棟,《東亞海域一千年》,頁137-138。.
(21)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21.. 至於出現在中、越陸路互市貿易中的「客長」 ,從前述史料中所呈現出 的職責看來, 「客長」必須將客人姓名、籍貫、貨物,及發往何處,一一註 冊,報該州查實,以便地方官頒發印票給客商出入境,並管理作為客商公 所的會館,甚至代收包含客商辦理出入境的各項手續費用 76等等,因此其在 涉外貿易的領域中,也扮演著類似於粵海關行商中的總商,以及出海船商 中的船主或作為管理眾多小客商頭目的「客長」之角色。 除了海舶互市貿易中的行商總商與船主、「客長」,以及中、越陸路互 市貿易中的「客長」之外,在清代中國與俄國貿易的恰克圖市場上,清朝 管理恰克圖市場的官員也從主要進行中、俄互市的晉商等商幫中找出各行 業的「行首」,並令「行首」與眾商估定貨價,維持市場秩序。 77 如何秋濤(1824-1862)在《朔方備乘》中所提及的: (乾隆二十四年)議准,庫倫、恰克圖貿易事務日繁,駐劄司官應給關. 防各一顆。凡各商至庫倫、恰克圖者,皆給以理藩院票,由直隸出 口者,在察哈爾都統或多倫諾爾同知衙門領票;由山西出口者,在 綏遠城將軍衙門領票。以該商姓名、貨物及所往之地、起程之期, 書單,黏合院票給與。其已至所往之處,又欲他往者,許呈明該處 將軍、大臣、扎薩克改給執照。其各商領票後,至庫倫者,由庫倫 辦事大臣、理藩院司官稽察;至恰克圖者,出卡倫時,由卡倫上會 哨之扎薩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圖理藩院司官稽察。凡票商,令 以現銀、現貨交易,定限一年催回,不准藉索欠為名,潛留各部落 取妻、立產,不准取蒙古名字。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 逐回,貨物一半入官。恰克圖商集,以理藩院司官一人主之,設書 吏畢協齊,……商集分設八行,選商之良善殷實者為行首,與眾商 會同估定貨價。該司官按各商到集日期先後,令以次交易。78. 76. 77. 78. 前述馬爾泰奏摺中提到「并刊立木榜,不許客長藉端需索」,由此可知「客長」也 負責代替官府向赴越貿易的客商收取官方訂定的各項費用。 關於清朝對於在恰克圖客商的管理,參考賴惠敏,〈清政府對恰克圖商人的管理 (1755-1799)〉,《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41卷第1期(呼和浩特, 2012.01),頁39-66。 何秋濤,《朔方備乘》(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卷37,〈俄羅斯互市始末〉,.
(22) .22.. 廖敏淑. 故,中、俄進行陸路互市的恰克圖市場也存在著從各行業眾商中選出的「良 善殷實」之「行首」 ,由其與眾商會同估定貨價,顯示「行首」作為行業領 袖、維持行業秩序的職能。 而經營工商業的客商,往往經濟能力較佳,除了執行官府所要求的日 常管理行業秩序、群體自治等職能之外,遇到災荒之際,也屢屢被要求捐 輸,如乾隆十年 (1745)戶部右侍郎晏斯盛(?-1752)上疏,建議由客居漢口鎮的 各行各省客商捐輸穀米,以建義倉: 查該鎮鹽當米木花布藥材六行最大,各省會館亦多,商有商總,客 有客長,皆能經理各行各省之事。請令鹽當米木花布藥材六行,及 各省會館,隨力之大小,各建義倉,積穀米數萬石,存貯漢鎮。聽 其情願捐輸,不得官為勒派。……所有盈餘,亦即歸倉,并在倉公 用。一切出納,擇客商之久住、樂善而謹厚者為義長,聽其經理, 仍報明地方官查考。地方官亦留心照管,不使折本侵漁。如社倉法 行之有效,即推廣於各市鎮,一例通行。79 此疏文中提到「商有商總,客有客長,皆能經理各行各省之事」 ,顯示各行 業有其商業領袖 (商總),來自各省客商亦有其領袖 (客長),由於這些商界領 袖皆能經理各行、各省之事,於是委託他們向各界商人宣導穀米捐輸、各 建義倉,而各個義倉之經理者,也必須「擇客商之久住、樂善而謹厚者為 義長,聽其經理。」晏斯盛此疏所提及的「商總」、「客長」在商人群體中 扮演之領袖地位及其處於地方官與商人群體之間的中間人角色、義倉「義 長」的擇立條件等等,雖然在在驗證了本文前述內容對於「客長」的認識, 但選擇介紹此項史料的重點,在於提醒「客長」所擔當的協助地方官推動 社會公益之角色,在清代史料中也是經常可見的。 如上所述,清朝官員不涉足商業,除了監督商業秩序、頒布法令、依 法維持市場公平交易外,不直接插手商人事務,因此需要通過大商人如總 商、船主、商總、客長、行首等商人群體領袖來統領、管理眾商。從這些. 79. 頁19-21。 晏斯盛,〈請設商社疏〉(乾隆十年),收入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臺北:文海 出版社,1979),卷40,〈戶政十五.倉儲下〉,頁15-16。.
(23)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23.. 商人群體領袖的職責看來,他們扮演的角色充分符合所謂介於國家與社會 之間的中間人特徵,不僅是清代中國的商業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環結,建構 了商業秩序、商工群體自治組織,也是國家中央與地方官府所倚重的聯繫 國家與社會的重要管道,在流動人口管理、社會治安維持、商工稅費徵收、 邊境安全等政府行政職能的協助,以及社會公益的參與等等,發揮了廣大 的功能。. (二) 管理商工群體的自治職能 如上所述,不管是在中國內地、中外邊境還是海外移居地, 「客長」都 必須是「老成殷實」的人物,而且往往由各自的商幫、礦幫群眾公推誠信、 公正之人輪流擔當,才得以領袖商人、礦工等群眾,達成群體自理、自治 的職能。 至於華人在海外的社群,以上述的「蘭芳公司」為例,或許是受到當 時荷蘭人認為蘭芳公司是「共和國」想法的影響,某些學者認為蘭芳公司 成員以公推方式選出「客長」的慣例,具有「民主」的性質,而該團體也 被視為是具有自治精神的組織,例如羅香林(1906-1978)主張蘭芳公司就是一 個「共和國」, 80甚至認為蘭芳公司的歷代「大唐客長」 (或稱「大唐總長」) 均由公眾選舉方式產生,這樣的選舉制度相當於「共和國」大統領(大總統) 制度的「大總制」。 81 把蘭芳公司視為「共和國」 、將其領袖「客長」等同為大總統,或許是 學者過於溢美了。但如前所述,在華人社會中公司意指「合夥」或「共同 事業」 ,特別在南洋地區,也指海外華人的社會、經濟組織,因此單純就蘭 芳公司在該當時代所顯示的字面意義,以及基於中國長久存在的商人、礦 工團體自發而有序的組織之傳統來看,筆者認為蘭芳公司正是華人在婆羅 80. 81. 參考羅香林,《西婆羅洲羅芳伯等人所建共和國考》(香港:中國學社,1961)一書。 受其影響,日本學者也存在將蘭芳公司視為「共和國」者,例如,緒方修,〈蘭芳 公司を探す:2世紀前の客家の共和国を求めて〉,《沖縄大学地域研究所所報》, 第30卷(那霸,2003.10),頁71-82。 參考羅香林,《羅芳伯所建婆羅洲坤甸蘭芳大總制考》(長沙:商務印書館,1941) 一書。.
(24) .24.. 廖敏淑. 洲開礦的移民社群組織,而蘭芳公司歷代「大唐客長」也應該是沿革自中 國固有的商人、礦工團體之「客長」制度,亦即中國僑居海外商工群體將 在國內的「客長」管理、統領商工群體的自治制度推廣到海外客居地上。82. (三) 應對西方列國「商戰」的功能 清季,許多從事洋務的官員、知識份子以及商工業者,均感受到西方 列國挾工業革命先行者之威、條約關稅之特權優勢,而在中國肆行商品傾 銷的壓力,於是逐漸形成了與西方列國抗衡的「商戰」概念,83其中尤以鄭 觀應(1842-1921)的論述最廣為人知,鄭觀應在《盛世危言》第五卷本中,專 著「商戰」上、下篇,發出「決勝於商戰」的呼籲, 84並指出:「泰西各國 以商富國,以兵衛國,不獨以兵為戰,且以商為戰」, 85認為「習兵戰不如 習商戰。」 86在「商戰」氛圍下,各行各業紛紛成立聯合同業的「公所」, 藉以聯絡商情、團結對外,如光緒三十二年(1906)「滬南錢業公所」重建碑 文中提到: 中西互市以來,時局日新,商業日富,……顧商戰之要,業欲其分,. 82. 亦有學者認為「蘭芳公司」主要由客家人組成,他們擁有與其故鄉相似的特殊管理 體系與防衛系統,而羅芳伯則被客家人稱為伯公等等,係以「客家人」視角來探討 羅芳伯及蘭芳公司,參考張維安、張容嘉,〈客家人的大伯公:蘭芳共和國的羅芳 伯及其事業〉,《客家研究》,第3卷第1期(桃園,2009.06),頁57-89。「客家」、 「客家人」的概念是民國時期才出現的,主要由羅香林所提倡,以其著作《客家研究 導論》(廣東興寧:希山書藏,1933)開創了「客家學」研究之先河。但迄今學界對 於「客家」、「客家人」的內涵及其淵源、演變等仍未達成共識,加上羅芳伯與蘭 芳公司存在於「客家」、「客家人」概念出現以前,故筆者此處不擬探討蘭芳公司 與「客家」之關係。 83 關於「商戰」研究,可參考王爾敏,〈商戰觀念與重商思想〉,《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台北,1976.06),頁1-91;黃克武,〈清季重商思想與商紳 階層的興起〉,《思與言》,第21卷第5期(台北,1984.01),頁22-36;李達嘉,〈從 抑商到重商:思想與政策的考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82期(台 北,2013.12),頁1-53,等論著。 84 鄭觀應,《盛世危言》,〈商戰上〉,收入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海:上海人 民出版社,1982)上冊,頁591。 85 鄭觀應,《盛世危言》,〈商戰下〉,收入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頁595。 86 鄭觀應,《盛世危言》,〈商戰上〉,收入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頁586。.
(25)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25.. 志欲其合。蓋分則競爭生,而商智愈開,合則交誼深,而商情自固。 公所之設,所以濬商智聯商情也。87 蘇州銀樓業修復安懷公所的簡章中提到: 「此次之所以修復公所者,誠欲聯 群情,結團體,互啟新知,勿私小利,使吾業於商戰界上,占進步而操勝 算也。」88 除了在國內的官員、知識份子以及商工業者對於「商戰」的應對之外, 清朝政府也關心起在海外與西方列國的「商戰」,派出許多官員到海外考 察,特別是對於華人長久以來寄寓的南洋各國,更試圖通過聯絡當地華人 領袖等手段,以保護僑民並擴張華人工商業利權。或許是受到海外華人在 客居地上沿襲在國內「客長」制度的啟發,到南洋等地考察之後回國的官 員黃楙裁,於光緒四年(1878)作了以下的建議: 華人愈多,市埠愈盛,故諸國始而招致,繼而妒忌,既無官長保護 難免虐政侵漁,宜將戶口詳細稽核,凡滿萬戶以上,設立領事一員, 不及此數者或數埠共一領事,領事之下分設客長,令商民公舉。夫 英人佔據各處馬頭,多係公司眾商之謀,今可仿其意為之。客長之 中有才能素著為眾所服者,即給以頂戴,畀以職事上下一體、中外 一氣,將見生齒日繁,商賈漸興,南洋數十島之利權一旦盡歸於中 華矣。89 可見,清代官員欲將「客長」制度運用於保護外洋僑民與發展商業之上的 想法。而黃楙裁所謂的「客長」 ,是由「商民公舉」 、 「為眾所服」者,此仍 與中國固有的「客長」制度相同,顯見沿襲了在國內「客長」制度。. 87. 88. 89. 〈重建滬南錢業公所碑〉(光緒三十二年),收入上海博物館圖書資料室編,《上海 碑刻資料選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頁398。 〈銀樓業安懷公所議定簡章十則〉(光緒三十二年),收入江蘇省博物館編,《江蘇 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9),頁160。 黃楙裁,〈南洋形勢〉,收入邵之棠,《皇朝經世文統編》(臺北:文海出版社, 1979),卷101,〈通論部二〉,頁5-6。.
(26) .26.. 廖敏淑. 四、 結語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 「客長」是中國固有的商業、商幫自治結構中不可 或缺的一環,扮演著行業領袖、保人、經紀人等角色,具有調節行業糾紛、 訂定貨價、維持行業秩序等種種商業職能; 「客長」是作為國家官廳與社會 商工群體之間的中間人,協助官廳進行客商的保甲與稽察、徵收稅費、維 持商業秩序、承擔義倉及團練等社會公共事務,是國家「以商治商」來進 行商人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清代中國在「小」政府規模的體制下,承擔 著許多政府職能與社會自治機能的存在。 「客長」不僅存在於中國內地的市場、礦場,還存在於邊境中外互市 市場、礦場,甚至存在於從事海上貿易以及僑居海外商埠、礦場的華人群 體之中;他們不僅活躍於清代固有的商業秩序之中,還在中國遭遇了西洋 近代工業、商業挑戰之後的清季、民國時期,扮演了團結華人商幫、迎戰 列強「商戰」的重要角色。因此,相信對「客長」的全面性認識,既能使 人明白清代中國在地方內政、外政以及國內、國際貿易上的重要環節,還 能理解清代的商工群體在中國固有商業、涉外秩序中的歷史地位,以及當 其面對西洋近代挑戰之後的折衝情形,藉此,應該有助於掌握清代商工群 體的歷史面貌。 本文僅是對於中國商工群體中的「客長」一詞的初步研究,筆者以為 在尚未全面認識「客長」一詞的詳細內涵之前,似不宜過於畫地自限,因 此盡量爬梳清代史料,找出「客長」詞彙,並分析其所涵括之概念,以作 為全面性認識「客長」的初步研究工作,其中或有探討議題的時段太長、 範圍過廣、國內與國外事例並舉,以致於論述不夠周延之缺失,但總算是 拋磚之作,希冀能藉此就教於方家。.
(27) 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 .27.. 徵引書目 Bibliography (一) 史料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Da qing gao zong chun huang di shi lu, Beijing: Zhong hua shu ju, 1986.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Da qing de zong jing huang di shi lu, Beijing: Zhong hua shu ju, 1986. 《清朝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Qing chao wen xian tong kao, Hangzhou: Zhejiang gu ji chu ban she, 2000. 《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Qing shi lu, Beijing: Zhong hua shu ju, 1986。 《臺灣私法人事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Taiwan si fa ren shi bian, Taipei: Taiwan yin hang jing ji yan jiu shi. 上海博物館圖書資料室編,《上海碑刻資料選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Shanghai bo wu guan tu shu zi liao shi, bian. Shanghai bei ke zi liao xuan ji, Shanghai: Shanghai ren min chu ban she,1980.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古代中越關係史資料選編》編輯組,《古代中越關係 史資料選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 Zhong guo she hui ke xue yuan li shi yan jiu suo “Gu dai zhong yue guan xi shi zi liao xuan bian” bian ji zu. Gu dai zhong yue guan xi shi zi liao xuan bian, Beijing: Zhong guo she hui ke xue chu ban she, 1982. 王爾鑒等,《巴縣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7。 Wang, Erjian, deng. Ba xian zhi, Taipei: Taiwan xue sheng shu ju, 1967. 江蘇省博物館編,《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 聯書店,1959。 Jiangsu sheng bo wu guan, bian. Jiangsu sheng ming qing yi lai bei ke zi liao xuan ji, Beijing: Sheng huo, du shu, xin zhi san lian shu dian, 1959. 何秋濤,《朔方備乘》,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 He, Qiutao. Shuo fang bei cheng, Taipei: Wen hai chu ban she, 1964. 呂不韋等,《呂氏春秋》,臺北:華正書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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