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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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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21

(2)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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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議程 說明/主講人

14:00-14:10 開場 活動簡介與說明

14:10-15:00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關

務詐欺調查簡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5:00-15:10 中場休息

15:10-16:20 海關通關實務(進出口產地標示) 財政部關務署代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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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 發及稽查流程

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辦法」重要規定簡介

大 綱

(6)

(7)

產證簽發單位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得依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備工商 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條件、

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 關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簡 稱產證管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e 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8)

(報單出口人)申請人

我國海關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流程

1.貨物報關出口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貿易局

4.比對出口報單

(9)

(報單出口人)申請人

簽發單位

國外進口人

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流程

進口國海關 對產證有疑慮

駐外單位經濟部 我國海關

(10)

(11)

• 51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局及其

• 放行後產證分局)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輸歐盟(

• 103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農產品合 作社/產銷協會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 理局、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

•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原產 地聲明書)

(12)

(13)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14)

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15)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21類(Sections)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1,222節(Headings)-4位碼

5,387目(Subheadings)-6位碼 9,136款(Division)-8位碼

(16)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出口成品:尼龍原絲(半延伸)

於國內加工製造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CCC 5402.44.10.00-0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

CCC 5402.33.00.00-5

(17)

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CCC 3901.20.00.00-0 出口成品:PE塑膠板

CCC 3920.10.10.00-7

(18)

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CCC 8708.70.20.00-0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19)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35%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臺灣貿易商

(20)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CCC 2804.61.20.00-6項下之「

太陽能級矽晶棒」及CCC

2804.61.90.00-1項下之「太陽 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熔料與 晶體成長並控制電阻之過程,且 其產品電阻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cm。

(2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22)

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第11條第1、2項)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 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 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 檢附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註:本項請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出口人名稱及地址」)

(23)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檢附文件(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

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之 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 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4)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 加工證明書:

一. 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 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 貨品已向海 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質企業。

四. 經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25)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 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 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2項)

(26)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入 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 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應刊登 政府公報。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3項)

(27)

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申請產證(第23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申請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

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28)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1、2項)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 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 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換發 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29)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3、4項)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檢具說明資 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 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 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內為之。

(30)

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例如自行加蓋「校對章」或

「on board date」等,都算 塗改,屬無效產證。

(31)

(32)

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 務詐欺調查簡介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大 綱

(33)

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34)

反傾銷(anti-dumping)係對 受調國「產品價格」之對抗 措施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及歐盟反詐欺局

(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關務詐欺調查 係對第三國業者「不實申報」行為進行調查

反傾銷調查範圍涵蓋被調查國相關產品 所有生產業者。

反規避調查範圍涵蓋第三國相關產品所 有業者。

OLAF個案調查,鎖定可疑之歐盟 個別進口商名單,請第三國 海關及出口商配合提供資料。

係依據各種計算公式及內部市場 產業受損情況,以判定產品價格 有無傾銷事實,並給予不同生產

釐清第三國(例:臺灣)「真正生產 者」名單,以確認廠商非自被課 徵反傾銷稅國家(例:中國大陸)進 口產品,經他國(臺灣)轉運或淺

對第三國業者之調查過程與 反規避類似,主要由第三國 海關提供轉運資料,比對歐 方資料以調查歐盟進口產品

調查性質

(35)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代 表控訴(complaint),於45 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據

調查單位亦為DG

TRADE,接到業界代表 控訴後亦於45天內決定 是否展開調查。

OLAF(亦隸屬歐盟執委會) 依據統計資料發現第三國 某產品進口量有突增情況,

或歐盟各會員國及第三國 海關根據各項情資,向

OLAF檢舉部份可疑貨櫃謊

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調查程序

(36)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公 告啟動調查。(歐盟未來 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 獲控訴下,亦可主動展開 反傾銷調查。)

於公告後15個月內結束調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動 調查(DG TRADE亦可能 依據海關統計資料,主動 介入調查,但此類情況甚 少。)

於公告後9個月內結束調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國 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查 (保密進行,不會公告)。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案 件調查期限約為2年,但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37)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傾銷之行為

⚫ 產業損害

⚫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38)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徵臨 時反傾銷稅,之前先作進 口登記,課徵臨時反傾銷 稅回溯自登記日起。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 銷事實成立 對受調國所有 廠商依合作程度等不同情 況皆課徵不等之反傾銷稅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9個 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廠商課 徵反規避稅。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告後37 天內填復問卷,其後配合調查證 明為「真正生產者」,可豁免被 課徵反規避稅。

OLAF將蒐證以釐清部份 進口商其產品係原產自 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大 陸),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 (臺灣及馬來西亞等),其 後將該等證明提供歐盟 各會員國海關,要求歐 盟進口商補繳前逃漏之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39)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業 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達成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協議,接受 價格具結廠商可免於被課 反傾銷稅。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能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倘OLAF調查中,出口商 配合提供資料可證明產品 源自未被課徵反傾銷稅國 家,則OLAF將該進口商 經由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40)

調查結果-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銷 稅 率 亦 不 同 , 課 徵 稅 率 共 有 以 下 幾 種 (2018 年 9 月 結 束 ) :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 11.5%(all other companies)。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正 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對歐 盟進口商之調查案。

(41)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

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42)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品之 價格是否低於美國內正常 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現存 反傾銷或平衡稅稅令所涵 蓋之產品範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式 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品輸 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由 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

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

或者其他執法機關於接獲關 務詐欺情資後均可展開調查。

(43)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 商務部於接獲國內 控訴人申請後,必 須於20日內決定 是否展開調查。

⚫ 倘若展開調查,該 部必須分別在140 日及215日內做成 初判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為調 查案情複雜,則可 延後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 展開調查,以裁定 輸美之特定產品是 否歸類為現存反傾 銷或平衡稅令之課 徵產品範圍內。

⚫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 中發布初判裁定,

惟初判裁定並非強 制要求且無發布時 限之規定。此外該 部通常於展開調查 300天內裁定受調

⚫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 屬於秘密調查(confidential inquiries),故無須告知 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 露(prior disclosure),以補繳一定期限之欠款及滋生 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關案情,以排除 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政 罰(criminal 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知 (pre-penalty notice)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 議救濟訴願後仍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 受調人可於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 願,CBP於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 欺控訴、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 可選擇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

(44)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供之 產品調查範圍徵求公眾意 見,以決定受調產品範圍。

該部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供 參,惟實際調查範圍仍須 以該部裁定之描述受調查 品物理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商數 目,惟其最終裁定將適用 於受調國之全數受調產品。

•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包括(1) 產品在美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 國=原被課稅國);(2)產品在第三 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 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更改者;

(4)較晚開發之產品。

•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廠 商之特定產品(product and producer specific)。

•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國 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況商務部 將調查受調國多家廠商之相似特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 廣泛,可對涉及不實 陳述、不實行為、不 實資訊之輸美產品進 行調查。例如倘進口 人以不實資訊規避輸 美產品之現存反傾銷 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 展開調查。

(45)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 人 得 撤 回 申 請 , 以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止調 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時撤銷 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 務 部 發 布 終 判 裁 定 後 , 受 調 國 廠 商 須 依 據 獲 判 稅 率 繳 交 輸 美 受 調 產 品 之 現 金 保 證 。 另 將 於 行 政 複 查 時 清 算 先 前 已 繳 交 之 保 證 金 。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則受 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反傾銷稅 或平衡稅之課徵範圍。

⚫ 對 於 違 規 輸 美 產 品 進 行 罰 款 (penalties) 、 扣 押 (seize) 、 沒 收 (forfeit),並且發布違規輸美貨 品原應繳納之關稅(duties)、稅 金(taxes)及規費(fees)等相關金 錢請求。(19 U.S.C.§1592(a))

⚫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人依 據 不 同 刑 法 規 定 處 以 罰 金 (criminal fines)或刑責(jail time)。

(46)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疑有廠商自中國 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事證,發現該 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後續將由美國聯邦 法院開庭審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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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10.05.26

(49)

臺北關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

報告人:蘇進傳

海關通關實務( 進出口產地標示)

(50)

`

竹科廠商與營業額

本課業務範圍

新竹科學園區 竹南科學園區 龍潭科學園區 銅鑼科學園區 宜蘭科學園區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

(51)

大 綱

一、相關法規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 四、出口常見錯誤樣態

五、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52)

一、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一) 貿易法:

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53)

一、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二) 貿易法

第28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 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 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54)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三) 我國對輸入的貨品,除了「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第61、62 章之紡織品、6115 節之襪子、63 章之毛巾、64 章 之鞋品、69 章之瓷磚、94 章之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如食 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規定,於進口時即應標示產地外,

其餘並未強制規定須標示產地,但是如果進口貨品已有標示產 地,則不得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否則將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並依「貿易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議處。進口上述第 61、62 章之紡織品、6115 節之 襪子、63 章之毛巾、64 章之鞋品、69 章之瓷磚、94 章之寢 具,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的產地,而且其標示方式應具顯 著性與牢固性。

(55)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四)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公告指定進口貨品項目 ,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

(56)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五) 報運貨物進口有虛報產地者,屬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第4款規定之其他違法行為。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 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其貨物。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 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

(57)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 六) 刑法:

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 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58)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 一)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20 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 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 案核准。

(59)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 二)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1條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 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 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 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 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外包裝

(60)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 三)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2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61)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 四)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2-1條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 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 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 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 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

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 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 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 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62)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各種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易 見( 即標示要清晰,黏貼位置要明顯) ,或符合國際慣例、

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

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其他 方式於貨品本身或其他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 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 識其產地者。

(63)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6大類進口特定貨品之標示方式:

項次 貨品 標示方式 補標 1 第61、62章紡織品 本體附縫或油墨蓋印 可 2 第6115節襪類 附掛、附卡、盒裝或本體附縫 可 3 毛巾 本體附縫或油墨蓋印 可 4 鞋類 本體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 可 5 陶瓷面磚 ( 原則) 本體成型、燒結 否 ( 例外) 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網印等 6 蓋被褥、床罩( 床單) 本體附縫或油墨蓋印 可

(64)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

序號 相關CCC號列 貨品名稱或適用情形 備 註 男用或男童用睡衣及睡衣褲

6107.99.20.00-8 6107.99.90.00-3 6108.39.20.00-0 6108.39.90.00-5 6208.29.10.00-3 6108.99.20.00-7 6108.99.90.00-2 2

3

4

男用或男童用浴袍、晨衣及 類似品

女用或女童用睡袍及睡衣褲

女用或女童用便服、浴袍、

晨衣及類似品 6107.29.20.00-3

6107.29.90.00-8 6207.29.10.00-4 1

(65)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

序號 相關CCC號列 貨品名稱或適用情形 備 註 嬰兒服裝及服飾附屬品

但 6209.20.00.00-3 棉製嬰兒服裝除外 6

6116

6117 6217

6203.49.12.00-2 6203.49.92.00-5 6204.69.12.00-6 6204.69.92.00-9 7

8

9

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衣服或服飾 附屬品之零件

圍兜連吊褲工作服 6111、6209

(66)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

序號 相關 C C C 號列 貨品名稱或適用情形 備 註 絲或廢絲製滑雪服

6212.30.10.00-4 6212.90.00.00-3 6213

12 13 14

絲或廢絲製連胸緊身內衣 其他第 6212 節所屬之貨品 手帕

6211.20.20.00-5 11

15 16 17

6215

披巾、圍巾、領巾、頭紗、面紗 及類似品

領帶、領結及領飾 6214

寬度手掌部分須 9 公 分以上,長度(自中指 到袖口)25 公分以上 6216.00.91.00-8 100%棉胚布裡手套(未經漂

白、未經染色)供製造橡、

塑膠面工作手套用者

(67)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

序號 貨品名稱或適用情形 備 註 19

20

1、進口紡織品,其離岸價格( FOB) 在新台幣3萬 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

2、廣告品,其離岸價格( FOB) 超過新台幣3萬元 ,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

( 1) 進口供促銷用之贈品。

( 2) 貨品本身印有與促銷商品有關之文字或圖 樣,如有促銷商品、與促銷活動有關之廠 商名稱或標誌。

( 3) 檢附公開之促銷宣傳、海報。

進口整修後將復運出口之紡織品,如以繳納稅捐保 證金方式通關進口者。

「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 認定,如無型號之產品則授權 海關在進口限額( 新台幣3萬元 ) 及數量( 24件) 以內依實到貨 物從寬處理。

制服,須於貨品本身明顯繡有或印有使用單

(68)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右圖:貨品是積體電路I C 外箱標示

晶片製造地是韓國 封裝地在大陸

(69)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右圖:貨品是交換器,

產地標籤直接 貼在產品上。

(70)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右圖:貨品是電感,

產地/品名/數量 標籤貼在外箱上。

(71)

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

下圖:貨品Waf e r ( 無塵環境) 產地標籤貼在上包裝上

(72)

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

右圖:貨品Waf e r ( 無塵環境)

產地標籤亦須貼在外包裝上

(73)

三、出口貨物產地標示

A:貨品晶柱( waf e r 原材料) B: 藥品( 原材料)

(74)

四、出口常見錯誤樣態( 1)

廢塑膠出口

整廠機器出口

舊汽機車零件出口

工程鷹架出口

貨名欄報產地,但無產地標示

未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75)

四、出口常見錯誤樣態( 2)

藥品出口時可否不標示「MADE I N TAI WAN」

外銷DVD產地標示

出口電子零組件標示ASSEMBLY

出口鞋底(零組件)標示最終產地

進口I C測試後再出口之產地標示

進口潤滑油分裝後出口產地標示

進口大陸製滑鼠加裝本國產製之驅動程式,其產地標示未在貨品 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

(76)

四、出口常見錯誤樣態( 3)

廠商進口鋁電池加裝塑膠殼,可否加貼原產地標籤再出口

廠商進口積體電路封裝測試後,復出口可否加標原生產國別

進口瞬間膠原料分裝後再出口,其產地標示

進口零組件組裝出口管樂器產地標示

廠商出口由大陸產製進口之鍵盤、CABLE與台灣產製之 主機合併組裝之電腦選台器,其產地標示方式

輸出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

(77)

四、出口常見錯誤樣態( 4)

國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例如標示「中國台灣」、

「中國台灣地區」、「台灣省桃園縣」

進口大陸製計算機在臺灣包裝後出口,出口時在外包裝箱上外包 裝箱上標示「Mad e i n Tai wan 」字樣,使人誤認該計算機為臺灣 製造。依規定其僅得標示在臺灣實際進行之工序,即「Pac kage d i n Tai wan 」

(78)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 、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 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 。

1.進口外國貨品

2.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3.進口國產品

(79)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 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 N TAI WAN,MADE I N R.O.C.,國內 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 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 WANTAI PEI 、多國產地 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 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 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 則應予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

(80)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 N TAI WAN、MADE I 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其他文字 (如TAI WAN、TAI PEI 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 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 牌、商標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 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 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

(81)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 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 「MADE I N TAI 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

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

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

貨品規定辦理。

(82)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人申請補標方式:

1.進口人得檢具補標計畫承諾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專案補 標產地,並於收到核准函起30日內完成補標作業。

2.產地標示不實者,進口人經海關分估單位依規定核准改

善者,由海關派員監視辦理。

(83)

五、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作業流程圖

海關認定進口貨品原產地標準作業流程圖

(84)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貨品經海關查驗結果虛報產地:

如原報產地I T

實到貨物產地CN

未涉逃避管制及其他輸 入規定。

報按報運貨物進口有虛報產地者,屬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1項第4款規定之其他違法行為

。惟經審核其原申報價格上

無偏低情形

,進口稅及營業稅無漏稅額,免予處罰,以先放 後核方式

通關放行。

(85)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人向貿易局 申請改善

貿易局函准進口 貿易局發函處分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通關放行 貿易局函

准改善?

退運

YES

NO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進口人向貿易局申請改善流程

(86)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之移送程序:

無法認定出於故意 或過失、或認屬故意

NO

檢警調機關 ( 移送負責人)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非法人

( 含自然人、獨資商號) 進口人

為法人?

非法人

認定非 出於故意?

進口人 涉有故意?

YES ( 副知)

YES

YES NO

NO

(87)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88)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廠商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理流程:

海關查驗產地標示

1.廠商出口貨品,以國貨出口報單( G5) 或以外貨復出口報單( G3) 向海關申報。

2.海關依規定查驗貨物標示,若發現有產地標示不實情行,例如:未達臺灣 製造標準卻標示MI T等。

海關函送貿易局標示不實案件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七( 三)

( 倘涉虛報) 海關裁處涉及虛報不實案件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緝私案件裁罰 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貿易局議處

貿易法第17、28條 ( 倘標示不實)

(89)

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90)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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