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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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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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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審查要點

95年12月20日第4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7 年 3 月 5 日第 50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3日第6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一、 本審查要點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會設置辦法及 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二、 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 教師聘任辦法;本要點僅規範本院教師聘任審查部份。 三、 本院各級教師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1. 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3.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1. 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 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 本院教師聘任審查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負責複審作業。 五、 本院專任教師得聘為跨單位之合聘教師,合聘教師員額應由各合聘單位均分提供或由 主聘單位提供並佔其員額,其權利義務之分配由主聘與合聘單位或各合聘單位商訂之。 六、 本院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 各系、所辦理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 刊載徵聘資訊。 (二) 各系、所教評會應依據各該單位缺額、教學及研究需要、申請人之相關資 料證件及學術成就與發展潛力等進行初審。 (三) 初審通過後,各系、所應將會議紀錄、申請人名單、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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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院教評會複審前,除由國立自審學校或中央研究院轉任同級職之申請人 外,應將擬聘教師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外審作業依本院教師資格 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辦理,著作審查意見表連同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前項所述本院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與專任教師相同,但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 證書者,得免辦著作外審。 辦理教師聘任,應依本校新聘教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進行各項作業。 七、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 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長期聘任辦法另訂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次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聘期屆滿若有需要得予續聘。 客座教師之聘期於聘約中訂定。 八、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核發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 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不予續聘;送審 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送審職級之聘任。 九、 本院教師不續聘、停聘與解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 細則辦理。 本院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案,應由所屬系所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依規定程 序提經系(所)、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本院專任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 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 本院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十一、 院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 指導師生關係之提聘案件,應予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十二、 教師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得於收到複審結果通知書後十日內,提出答 辯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併同複審決議送校教評會決審。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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