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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下之市場競爭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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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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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高階財金班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風險管理組 碩士論文. 台灣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下之市場 政 治 大 立 競爭研究 ‧ 國. 學. ‧. A Study of Under De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of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指導教授:張士傑. v. 博士. 研 究 生:廖士傑 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摘. 要. 我國在 2002 年正式成為 WTO 之成員,為開放保險市場與國際金融保險市 場接軌,同年我國開始實施三階段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 然而,費率自由化實施,市場競爭更甚以往,時有所聞產險業者的惡性價格 競爭與保險經紀人影響商業保險市場價格。 而本文以「台灣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下之市場競爭研究」為題,試圖瞭解我 國產險公司在市場激烈競爭下卻未如國外市場(例如日本)大規模進行同業合併. 政 治 大. 以降低營運成本,壯大經營規模以增加競爭力的原因,並分析保險經紀人如何影. 立. 響市場價格造成市場競爭加劇的原因與實務上保險經紀人對商業保險安排承保. ‧ 國. 學. 能量架構的費率操作說明;最後就現行相關監理法條之可行改進方案做一建議與 結論,希望對國內產險業有所助益。. ‧ sit. y. Nat. n. al. er. io. 關鍵字: 費率自由化;市場競爭;合併;保險經紀人. Ch. engchi. i n U. v.

(5) Abstract In 2002, Taiwan became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keeping with the spirit of this org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devoted itself to building an open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market which implemented deregulation of non-life insurance rates by three phases in the same year. Under deregulation, the rates reduction of Non-life insurance creates more competition within the industry; we often hear that non-life insurers do destructive. 政 治 大. competition and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influe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market price deeply.. 立. ‧ 國. 學. The title of this paper “A study of under de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of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 is aimed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 why under deregulation,. ‧. there is no series of mergers or alliances among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sit. y. Nat. for reducing cost, enlarging scale to enhance competitiveness like those taking place. n. al. er. io. overseas such as Japan. This thesis also analyzed how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use. i n U. v. influence on market premium rates which caused market competition even severely. Ch. engchi. and illustrated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using capacities to control commercial property insurance rates by practice experiences.. Lastly, conclusive remark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the related regulation. Hopefully these suggestions would be helpful to the industry.. Keywords: De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Mergers; Insurance brokers   .

(6)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6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6. 1.2. 研究方法...................................................................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8 政 治. 大. 立. 競爭策略(競爭市場與策略擬定) ....................... 8. 2.2. 併購(併購與績效提升) ..................................... 11. 2.3. 核心代理問題......................................................... 12. ‧. ‧ 國. 學. 2.1.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第三章 台灣產物保險業家數對市場的影響 ............... 14 engchi U 3.1. 近十年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概況 ..................... 14. 3.2. 由股權結構分析國內產險公司未大規模合併的原 因 ............................................................................ 20. 1   .

(7) 3.3. 國外產物保險公司的合併歷程介紹,以日本為 例…......................................................................... 24. 第四章 保險經紀人對市場價格的影響 ........................ 28 4.1. 保險經紀人具有雙重身份所引發的問題 ............. 31. 4.2. 影響價格................................................................. 32. 4.3. 立 國內商業火險的再保險案例分析 ......................... 36.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41. ‧. 結論......................................................................... 41. 5.2. al 建議......................................................................... 42 iv n. er. io. sit. y. Nat. 5.1. Ch. n U engchi. 附錄…………………………………………………………..45 附錄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 管理辦法................................................................. 45 附錄 2 保險經紀人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 ................ 53 2   .

(8) 參考文獻 ................................................................................ 5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 i n U. v.

(9) 表. 目. 錄. 表 3-1 最近十年國內產、壽險業保費收入規模及成長率比 較表 ............................................................................ 15 表 3-2 國內產險業近十年各險別簽單保費收入變化 ........ 17 表 3-3 14 家本國產險公司近十年自留保費相關指標 ....... 19. 政 治 大. 立 表 3-4 一般股份公司類型之產險公司股權分析表 ............ 22. ‧ 國. 學. 表 3-5 日本產險公司合併與聯盟事紀 ................................ 25. ‧ er. io. sit. y. Nat. 表 4-1 保險經紀人提供服務範圍表 .................................... 28. n. al 表 4-2 商業火險再保險安排架構圖 1 ................................. 38 iv Ch. n U engchi. 表 4-3 商業火險再保險安排架構圖 2 ................................. 39. 4   .

(10) 圖. 目. 錄. 圖 3-1 一般股份公司類型之產險公司股權分析圖 ............ 22 圖 3-2 MS&AD 保險集團結構圖 ........................................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 i n U. v.

(11) 第一章 緒論 1.1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2002 年 我 國 正 式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 稱 WTO ),當時的保險業監理機關財政部(現為金管會保險局)亦配合市場開放政 策,於同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三階段「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並於. 政 治 大 等政策性保險外,其餘之商品定價及承保由產險業者自行釐訂,商品內容回歸市 立 2009 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第三階段,除強制汽車保險與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 ‧ 國. 學. 場機制。然而自 2008 年下半年起發生全球性金融危機,在金融市場極度不安的 狀況下,連帶全球消費景氣也受到影響,產險業重要的投資收益相對困難,加上. ‧. 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的開放實施,產險市場的競爭較往年來得劇烈,市場的削價. sit. y. Nat. 競爭白熱化,使得保險費率下滑嚴重。而保險費率不足,會造成損失率攀升,導. n. al. er. io. 致獲利能力降低,甚至危及清償能力,對於產業的安全與發展亦有不良的影響。. i n U. v. 觀察歐美日等保險業先進發達國家,在面對保險費率自由化的巨大衝擊之. Ch. engchi. 下,莫不經由同業間之合併來擴大事業版圖,並藉以降低營運成本。舉鄰近的國 家日本為例,待今年日本產險業排名第三的「損害保險日本」與排名第五的「日 本興亞損害保險」合併完成後,日本的產險業就進入三強競爭的局面,三大保險 集團的市佔率就超過整個產險市場的九成。排名第一為 MS&AD Insurance Group ( 由原先產險業排名第二的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在今年四月一日完成合 併原先第四大的 IOI 損害保險與原先排名第六的日生同和損害保險),排名第二 的是原先市場居領先地位的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6   .

(12) 反觀國內產險業者自 2002 年實施費率自由化至今,費率水準持續下探,但 是卻沒有因為市場競爭而展開大規模的合併動作以提升營運規模及降低經營成 本。 台灣產險市場常有所聞國際性保險經紀人惡性競爭,導致近年產險市場大型 商業保險費率持續下探卻不見底的狀況,因此本文的研究動機即探討費率自由化 下,國內產險市場競爭加劇卻未出現大規模合併的原因與保險經紀人造成市場費 率競爭的影響,並提供建議與解決方案。. 1.2 研 究 方 法.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研究由市場競爭、併購、核心代理與產險經紀人等四個方面去探討費率自 由化下台灣產險市場降價競爭效應。由文獻分析、產險市場的公開資訊收集與工. ‧. 作實務取得的資料加以研究探討,以期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7   . i n U. v.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競 爭 策 略 ( 競 爭 市 場 與 策 略 擬 定 ) 在 Klein(1999)的書中針對保險產業提出其競爭市場可分為四種類型,並將 各類型所具備的特色整理如下: 1.. 純粹競爭(Pure Competition):形成純粹競爭的市場具備販售同質性商品. 政 治 大. 的公司數量眾多、各公司的市佔率小、公司無法藉由改變其產出而影. 立. 響商品價格、市場無進出障礙、資源可完全流入或流出該產業等特性,. ‧ 國. 學. 且該競爭市場達長期均衡後形成下述三項理想的特點: 產出最後一單位所增加的成本或邊際成本會等同消費者所願. ‧. (1).. y. sit. al. er. 無過度或經濟的利潤。投資者所回收的報酬將致使其繼續投. io. (2).. Nat. 意支付的價格。. v. n. 資,並恰好等同足以維持其產出至達市場充分均衡所需的投資 額。 (3). 2.. Ch. engchi. i n U. 各公司將產出直至達最低平均生產成本所需之量。. 週期性競爭(Cyclical Competition)與過度競爭(Excessive Competition): 此兩種類型的市場因有過多的競爭者而導致保險公司利潤為負,且若 保險公司因系統性低估損失成本、承受過高的風險或採取以短期損失 換取長期市場占率的核保策略,將更可能造成經濟損失。. 8   .

(14) 3.. 獨佔性競爭(或稱壟斷性競爭)(Monopolistic Competition):獨佔性競爭市 場中公司家數眾多且進入障礙低,且各家公司出售非同質性且可充分 區別的商品,此外,由於這些公司的產品有很高的可替代性,故各公 司必須同時在價格以及商品特性上相互競爭,也因此公司也被迫為求 競爭而收取僅足夠支付成本的價格。. 吳欣樺(2008)亦進一步針對台灣產物保險市場進行分析,其認為台灣產物保 險市場因具備以下特點較類似獨佔性競爭市場: 1. 2.. 企業數量多、公司規模較小且進入市場的限制條件低。. 治 政 大 產品相似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產品差異來自於位置、材料、做工和品牌 立 等方面的不同,所以除了產品特性外還要在價格上競爭。. ‧ 國. 學. 3.. 公司被迫競爭,收費價格僅僅彌補其成本。. ‧. 產險公司在競爭市場中,因受到不同因素的壓力影響迫使其必須採取行動與. y. Nat. sit. 其他公司競爭, Porter(1980)提出產業競爭的五股作用力,包含「新公司的加. n. al. er. io. 入」,「被人取而代之的威脅」、「客戶議價能力」、「供應商議價能力」、以. i n U. v. 及「現有競爭者之間的對立態勢」,而此五股作用力強烈與否,將決定產業競爭 的激烈與獲利程度。. Ch. engchi. Porter 又列舉數個市場中的現象將可能導致競爭者間的激烈競爭: 1.. 因競爭者眾多,或即使競爭者甚少但彼此規模相當時,很容易捉對廝 殺,又因擁有的資源不相上下,足以進行持久猛烈的還擊。. 2.. 成長緩慢的產業易使「競爭」成為「市場佔有率的爭奪戰」。. 3.. 過高的固定成本對所有公司對會造成強大壓力,迫使他們設法立刻填滿 產能,造成削價決戰快速白熱化。 9 .  .

(15) 4.. 若產品缺乏差異性或移轉成本,顧客便容易以價格即服務來做為選購與 否的主要依據,帶來更激烈的競爭壓力。. 5.. 規模經濟促使產能大幅增加,而擴增幅度則會慢慢破壞產業的供需平 衡,產能過剩與削價競爭會一再發生。. 6.. 各式策略、來源、特性、與母公司關係各不相同的競爭者,面對「如何 競爭」自有個別的策略和目標,因而會在過程當中不斷正面衝突。. 7.. 假如許多公司在產業內成功的風險很高,業內競爭就會格外激烈。. 8.. 公司有可能面臨退出障礙如針對某一特定產業設計的專業資產清算價. 政 治 大 值不高或移轉成本偏高、固定退出成本偏高、同一公司不同事業間有 立. ‧ 國. 學. 相互策略關係、心理障礙與政府及社會限制等。假如退出障礙高,過 剩的產能就無法離開產業,反而選擇咬牙苦撐。. ‧. 在面臨高度競爭壓力的環境下,公司勢必擬定競爭策略以達管理與具備長期. y. Nat. er. io. 低成本策略:即透過經驗曲線的觀念,努力降低成本,並且嚴格控制成. al. v i n 本及經常費用,避開收支可勉強平衡的客戶,以及在研發的客戶,以及 Ch engchi U n. 1.. sit. 的競爭優勢之效,Porter 整理出三種現有且成功的一般性策略:. 在研發、服務、銷售人力、廣告等領域使成本極小化。亦即針對「取得 整理成本領先地位」的基本目標,透過一套「功能性策略」來達成。 2.. 差異化策略:即利用設計、品牌形象或科技、客戶服務、特色與經銷網 路等範疇製造差異,使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別人形成差異,創造 出全產業都視為獨一無二的產品。. 3.. 專精策略:即集中焦點,專注於特定目標、特定客戶群、產品線、地域 市場,使公司透過滿足特定目標的需求,達到整體高於平均的獲利。 10 .  .

(16) 2.2 併 購 ( 併 購 與 績 效 提 升 ) 併購可視為一改善產險公司績效低落的良方,簡仲明、陳心虹(2004)文中即 提到產險業獲利不易,反映了家數過多的現實。並以 IRIS 所採用 Kenney Rule 的簡單經驗法則,來檢視產險市場自有資本的適足性,從 2004 年產險公司的競 爭家數來算,整體產險業簽單保費應達新台幣 3,200 億元以上之營業規模,才符 合經濟效益。但是事實上,2004 上半年整體市場簽單保費僅為 586.28 億元,年 化後約為 1,100 億元,只達到資本效率性之 34.3%,這個統計數據反映出產險公. 政 治 大. 司家數過多,並造成產險業惡性殺價競爭的不健全發展。. 立. Commins 和 Xie(2008)針對美國產險市場進行實證研究,以資料包絡分析法. ‧ 國. 學.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與 Malmquist 生產力指數分析自 1994 至 2003. ‧. 年併購對美國產險公司的生產力與效率的影響,實證發現合併效果(synergies)是. sit. y. Nat. 美國產險併購的主要動機,亦即併購可以確實達到提升公司價值的效果。. al. er. io. 胡育寧(2008)依據 2000~2006 年台灣產險市場狀況進行分析,發現當市場集. v. n. 中度增加時,可減少競爭壓力與增加利潤,雖然利潤增加的效果並不是發生於所. Ch. engchi. i n U. 有的險種,但是集中度對於整體的利潤上確實有顯著的作用;其中並提出兩點重 要的結論: 1.. 該論文所做出台灣的 Herfindahl 指數從 2000 年的 0.08 到 2006 年的 0.0913,顯示出集中度的增加,呼應了 Nissan(1996)針對美國產險業的 分析,即雖在美國亦有部分險種集中度升高其他降低的現象,但整體 的集中度確實有明顯增加,台灣產險市場的相同情況,代表著併購確 實發揮其作用。. 11   .

(17) 2.. 針對集中度的增加對於公司利潤是否增加是否有正向的影響,作者採 用 Mason(1939)、Bain(1956)與 Scherer(1970)等人提出的結構行為績效 假說(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Hypothesis)以及 Rhoades(1985)提出 的相對市場力量假說(Relative Market Power Hypothesis)進行市場結構 與經營績效間關聯性的分析,其實證支持結構行為績效假說,市場集 中度與產物保險公司核保利潤呈現顯著正向關係。. 2.3 核 心 代 理 問 題. 政 治 大 過去有許多文獻皆針對代理問題做過討論,Je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 立. ‧ 國. 學. 「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of-interest Hypothesis)」的觀點,認為當管理者 的持股比率過高或股權集中於具備管理權者時,由於經營決策所造成的盈虧大部. ‧. 分皆由管理者自行承擔,亦即公司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故為求財富最大. sit. y. Nat. 化,管理者將做出有利於提昇公司價值的決策。若股權集中於外部董事或大股東. al. er. io. 手中,基於利害關係,也提昇其監督管理者的動機,因而助於降低管理者與股東. n. 間因利益衝突所產生的代理問題。. Ch. engchi. i n U. v. 相反的,Jensen and Ruback(1983)提出的「利益掠奪假說(Entrenchment Hypothesis)」則認為股權集中的情形一旦產生,董事會基於本身職位安全性的 考量,將會利用其具備足夠的表決權之優勢使自己的效用極大化,並產生反接管 行為(anti-takeover behavior),如反對一些對公司有價值的購併案及股權收購行 動等,管理者瀆職的行為就可因此獲得更大的保障,進而致使公司的績效低落。 La Porta et al.(1999)將不具有掌握 10%或 20%以上股權股東的公司歸為股 權分散公司,反之則為具最終控制者的公司,並針對全世界 27 個富有經濟體研. 12   .

(18) 究後發現,許多國家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最大控制股東,且該股東大都為家族或 政府。 Claessens et al.,(1999)依照 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方法分析東亞九 個國家公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結果發現其中超過半數的公司主要仍為家族控 制。 針對股權集中的公司結構,La Porta et al.(1999)和 Claessens et al.,(2000) 發現,許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會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與參與管理等方式 造成控制權與現金流量請求權偏離一股一權的不合理現象,進而達到控制公司的. 政 治 大. 目的,此情形將造成控制股東有誘因從事個人效用的極大行為,並可能透過利益. 立. 輸送和掏空公司資產等方式,剝奪小股東的財富,衍生道德危機與逆選擇的相關. ‧ 國. 學. 代理成本,而此種由控制股東所引發的代理問題,即稱為核心代理問題。. ‧. 林玉霞(2002)透過實證發現,台灣上市公司亦存在股權集中的情形,控制股. y. Nat. 東普遍運用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與名目控股的方式獲取控制權,並且經由參與. n. al. er. io. 象。. sit. 管理強化控制權,且家族控制型態確實顯示出有較高的控制權與股權偏離的現. Ch. engchi. i n U. v. 廖秀梅(2004)亦透過實證說明當董事會控制公司大部分股權時,便可擁有足 夠投票權或影響力保障其職位安全,而家族控制企業,由於控制股東已實際掌握 公司控制權,故內部董監事特權消費或怠惰之情形可能更為嚴重。 為解決股權集中所引發的核心代理問題,Claessens et al.,(2000)指出有較 好少數股東保護法律的國家會存在有較高比率的股權分散公司,因此健全公司監 理機制為解決核心代理問題最有效的辦法。. 13   .

(19) 第三章 台 灣 產 物 保 險 業 家 數 對 市 場的影響 用市場佔有率來看,台灣產物保險市場是屬於寡佔的市場。近年來,前五大 產險公司的市佔率早已超過整個市場保費收入的一半以上。自 95 年的 54.5%、 96 年的 54.7%、97 年的 55.5%到 98 年的 58.44%不斷的擴張,有大者恆大的趨勢。 目前本國產險公司計有台灣產物、兆豐產物、富邦產物、蘇黎世產物、泰安. 政 治 大. 產物、明台產物、美亞產物、第一產物、台壽保產物、旺旺友聯產物、新光產物、. 立. 華南產物、國泰世紀產物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等,共計 14 家。(註: 因為華山產物. ‧ 國. 學. 於 98 年 1 月 17 日遭金管會勒令停業,並委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清理人,組成 清理小組辦理清理事宜,所以在此不列入討論。)若是再進一步包含外商產險在. Nat. y. ‧. 台分公司,則國內的保險市場有 22 家產險公司。. er. io. sit. 國內產物保險市場的規模不夠大,但是依然有 22 家產險公司存在爭食市場 業務,競爭劇烈的局面自然產生。與鄰近的日本、韓國產險市場規模相比,國內. al. n. v i n 的產險公司顯得家數太多,平均每間產物保險公司所能分得的業務自然較少。尤 Ch engchi U. 其在費率自由化實施之後,保險公司為求生存,巨幅殺價競爭搶奪業務更是時有 所聞,市場秩序不佳,也造成整體的產險市場保費收入衰退。. 3.1 近 十 年 國 內 財 產 保 險 公 司 經 營 概 況 我國產險與壽險業者的主要發展,大約都是由民國五十年代初期開始,然而 經過了將近半甲子的時間,產壽險業的保費收入與成長規模差距卻越來越大。在 14   .

(20) 10 年前產壽險的保費收入比大約還有 1:7,但是到了去(98)年底已拉開到將近 1:20 (詳表 3-1)。除了產險商品與壽險商品在本質上確實是有差異之外,產險業者對 國內市場的經營模式能否跟上時代潮流的變化更是主要的原因。如何使產險業者 營運健全,更有競爭力,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以期能夠拉近產壽險業之間的差 距,是我國產險業者要努力的目標。 (表 3-1)最近十年國內產、壽險業保費收入規模及成長率比較表 產險業. 項目. 收入之比. 6263.2 治 政 7288.9 大 3.4% 11.7% 8892.9. 12.2%. 1:7.13. 16.4%. 1:8.03. 22.0%. 1:8.77. 7.9%. 11326.5. 27.4%. 1:10.35. 1154.7. 5.5%. 13084.9. 1185.0. 2.6%. 14577.5. 1141.1. -3.7%. 1125.8. 成長率. 89. 878.4. 3.1%. 90. 908.3. 91. 1014.3. 最近十年平均 最近三年平均. 7.3%. 1:13.70. -1.3%. 18751.0. 19.9%. 1:16.65. 1077.4. -4.3%. 19188.4. 2.3%. 1:17.81. 1018.6. -5.5%. 20065.6. 1:19.69. 1.9%. al. n. 最近五年平均. 15637.0. y. 98. 1:12.30. Nat. 97. 11.4%. sit. 96. 1:11.33. ‧. 95. 學. 94. 15.5%. io. 93. 立 1094.7. 金額(億元). 4.6%. 13.9%. er. 92. 產、壽險保費 成長率. 金額(億元). ‧ 國. 年度. 壽險業. -2.4%. C-3.7% hengchi. i n U. v 9.1% 8.9%. 資料來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產險財業務統計  由表 3-1 比較產壽險市場的歷年保費收入成長率發現,產險業自 95 年開始 年年都呈現負成長,就算是最近 10 年國內產險業的保費收入年平均成長率也只 有 1.9%,遠遜於壽險業的 13.9%。而壽險業者就算是近兩年遭逢金融海嘯,整 體壽險市場還是呈現正成長。當然產險商品與壽險商品有其本質上的差異,例如 產險商品的保險期間多為一年期,但是壽險商品大多是長年期的保單,而且部份 商品包裝了儲蓄型或是投資型的功能,平均每張保單的保費比較高。而且產險的 15   .

(21) 保費容易因為投保標的損率改善而調降費率,或是業者為了爭取業績,產險公司 間惡性殺價競爭。與壽險業歷年的保費成長率相較,我們相信產險業仍有極大的 成長空間。所以產險業應著重於自身公司的體質,了解經營缺失,將公司自身資 源作適當的分配,以達到經營效率最適的成果。.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 i n U. v.

(22) (表 3-2)國內產險業近十年各險別簽單保費收入變化 保費單位:億元,成長 率:%. 資料來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產險財業務統計 其他. 險別 火險. 水險. 航空. 任意. 強制. 強制. 工程. 險. 車險. 汽車. 機車. 險. 年度. 98. 保費 成長率 保費 成長率 保費 成長率 保費 成長率 保費 成長率. -. 80.4. 878.3. 13.1. 8.8. -28.3. 6.4. -2.1. -27.3. 18.6. -. 9.4. 3.1. 197.5 66.9. 23.9. 306.2. 122.3. 44.1. 45.9. -. 101.5. 908.3. 18.4. 4.9. 31.8. -4.1. -6.6. -21.5. 7.5. -. 26.2. 3.4. 236.3 73.7. 39.1. 315.4. 118.6. 52.6. 62.7. -. 116.0. 1014.3. 19.6. 10.1. 63.5. -. 14.3. 11.7. 241.8 77.4. 38.4. -. 164.6. 1094.7. 5.0. 立 -1.7. 221.0 83.6. 2.3. 3.0 -2.7 治 18.7 36.7 政 大 68.7 342.3 110.2 51.3 8.5. -7.1. -2.3. 9.5. -. 41.9. 7.9. 31.9. 379.7. 113.4. 57.4. 70.6. 71.9. 125.2. 1154.7. 8.0. -16.8. 10.9. 2.9. 11.8. 2.8. -. -23.9. 5.5. 220.4 86.7. 19.7. 413.4. 119.6. 55.6. 57.1. 84.3. 128.3. 1185.0. 3.7. -38.3. 8.9. 5.5. -3.2. -19.1. 17.3. 2.4. 2.6. 219.2 89.1. 15.3. 395.4. 117.5. 60.4. 53.2. 92.7. 98.3. 1141.1. 2.8. -22.4. -4.3. -1.8. 8.6. -6.9. 10.0. -23.4. -3.7. 218.8 92.2. 13.7. 376.2. 117.7. 61.6. 53.2. 98.6. 93.9. 1125.8. -8.6 -0.3 -0.5 -0.2. 3.5. 215.5 89.4 -1.5. -4.9 0.2 1.9 -0.1 a-10.7 v i l C 348.4 112.3 64.7 n 44.3 10.8 h-7.4 e n g-4.6 -21.1 c h i 5.1U -16.6. 6.4. -4.5. -1.3. 101.3. 90.7. 1077.4. 2.7. -3.4. -4.3. n. 97. 成長率. 42.7. io. 96. 保費. 56.2. Nat. 95. 成長率. 130.9. -3.1. ‧. 94. 保費. 319.3. y. 93. 成長率. 18.1. 學. 92. 保費. 合計. 166.9 63.8. sit. 91. 成長率. 及責. er. 90. 保費. 險. 任險. ‧ 國. 89. 傷害 財產. 保費. 187.1 76.4. 11.5. 340.5. 103.1. 59.2. 48.1. 101.8. 91.0. 1018.6. 成長率. -13.2 -14.5. 7.1. -2.3. -8.2. -8.6. 8.5. 0.5. 0.3. -5.5. 最近十年平 均成長率 最近五年平 均成長率 最近三年平 均成長率. 2.9. 2.9. -3.7. 1.5. -2.5. -1.7. 4.1. 7.4. 3.9. 1.9. -3.1. -1.5. -17.1. -2. -1.8. 0.8. -6.8. 7.4. -5.7. -2.4. -5.0. -4.7. -8.2. -4.9. -4.2. -0.5. -2.7. 3.2. -2.5. -3.7. 從上列表 3-2 可以清楚得知,汽車保險(含汽機車強制保險)佔國內產險業務 最大的比重,約佔整個產險市場保費收入的一半,但是最近 10 年的年平均成長 17   .

(23) 率卻只有 0.64%,若扣除公督民辦的政策保險: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國內汽車 保險的保費收入規模可以說是原地踏步。所以產險業近 10 年來保費收入沒有大 幅成長,市佔率 50%的汽車保險是其中一項主因。除了費率自由化調降純保費與 設定通路佣金上限與經濟不景氣造成險種結構變化,投保車體險免自負額車對車 碰撞損失險(丙式),取代承保保費較高的甲式、乙式造成車險保費收入衰退,在 車險理賠方面亦有發生濫用擴增承保範圍之情形,即購買任意車體險的被保險 人,若經由車商保代的介紹下投保任意乙式車體險,但是發生保險損失時卻是以 任意甲式車體險的理賠範圍去賠償,導致嚴重浪費保險資源。所以不單是汽車保. 治 政 大 汽車保險市場的理賠亂象,也都是產險業者要積極努力改善的地方。 立. 險業務要如何拓展,讓被保險人除了購買新車之外願意繼續購買車險保單;對於. ‧ 國. 學. 保費收入佔市場第二位的險種是火災保險,也是市場競價最為劇烈的險種。 由 92 年開始每一年保費收入都呈現負成長,到今(99)年還沒有看到費率有任何. ‧. 止跌回升的跡象。自從實施費率自由化以來,承接商業火險業務的唯一招數,”. sit. y. Nat. 殺價競爭”從未停歇,費率每年都下殺約 3 成至 5 成,近兩年有些火險續保案件. al. er. io. 甚至誇張到下殺 8、9 成。關於這樣的情形不單是影響產險公司的危險保費基礎,. v. n. 更甚者亦危及其清償能力,另對於廣大保戶而言,將波及其應有之消費者權益。. Ch. engchi. i n U. 而國內的住宅火險市場損失率很好,但是投保率卻一直偏低,主要的保單消費者 是因為房屋貸款,應借款銀行的要求而購買。住宅的價值比起一般汽車高出甚 多,但是國人對於住宅火險的投保意識卻不普及,這是產險業者要積極耕耘的潛 在市場。 關於水險、航空險、工程險與其他財產及責任險,也和商業火險一樣,自九 一一事件之後,費率水準一度提高,但是很快的因為火險市場的殺價競爭,產險 業者為了彌補火險保費的缺口,這些險種也仿效火險開始流血殺價競爭。最近三 年,除了傷害險有小幅的成長外,平均成長率都呈現負成長。去(98)年經歷全球 18   .

(24) 經濟危機,對各險種保費收入皆有負面影響,其中最明顯為貨物運輸險因進出口 總值減少 20%以上,而使該險保費收入衰退 14.5% 。 (表 3-3)14 家本國產險公司近十年自留保費相關指標 項目 簽單保費 自留保費. 不含車險 自留業務 業務槓桿. 年度. (億元). (億元). 89. 854.8. 457.2. 48.2. 33. 60.5. 40.9. 90. 846.6. 430.2. 46.6. 31.7. 62.4. 41. 91. 955.3. 473.7. 45.6. 27.2. 58. 47.4. 92. 1052.4. 542.3. 48.1. 31.8. 54.8. 49.4. 93. 1154.7. 649.4. 52. 37.4. 52.7. 84.3. 56.3. 97.2. 53.2. 105.6. 49.1. 110.8. 學. 自留比率. 比率單位:%. 49.4. 132.6. 51.2. 101.1. 54.76. 81.03. 96 97 98. 725.7. 62.2. 48.7. 1018.6. 703.6. 64.2. 50.3. 53.89. 39.23. ‧. 十年平均. 1077.4. sit. Nat. 資料來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產險財業務統計 . 比率. y. 95. 治 42.3 1185 707 政 55.1 大 1141.1 708.9 56.9 43.5 立735.2 60 46.4 1125.8 ‧ 國. 94. 自留比率 之損失率. n. al. er. io. 由上面表 3-3 可以看出,14 家本國產險公司最近十年的平均自留比率為. i n U. v. 53.89%,若是不計算市佔率第一的車險,其餘險別的平均自留比率更低,只有. Ch. engchi. 39.23%。根據 Swiss Re Economic Research 的統計資料,全世界的再保費收入大 約是直接保險費收入的 15%,而且其他國家的自留比率大約平均在 70% ~80%之 間,若是只看亞洲國家地區,平均自留比率更提高到 75%~80%之間。由此可知 國內產險公司的自留比率偏低,過度倚賴再保險人的支持。 由於自留比率低,承接業務大部分的保險賠償責任都是由再保險人負責,所 以前端的核保作業容易鬆散,專業能力難以提升。甚至有國內的保險公司已經購 買超額再保險合約,但是因為不相信自身的核保作業下所承接的業務品質,轉而 再尋求臨時(Facultative)再保險的機會將業務分保出去,不承接風險而只求表面 19   .

(25) 上的簽單業績與賺取再保險佣金。如此的保險經營方式,很像是替國外再保險人 擔任再保險經紀人的角色。 產險公司應建立嚴謹的核保風險控管,搭配適當的合約與臨時再保險安排以 及適足的保險費率才能提高自留比率與提升核保淨利。產險業者本身也要努力去 開發一些新市場,提供社會大眾所需求的保險商品,而不是只在較熟悉的傳統商 品上彼此搶奪業務或是複製同業的保險商品而已,才能擴大國內的產物保險市 場。. 治產 險 公 司 未 大 規 模 合 3.2 由 股 權 結 構 分 政 析國內 大. 立. ‧. ‧ 國. 學. 併的原因. 簡仲明、陳心虹(2004)提到產險業獲利不易,反映了家數過多的現實。以 IRIS. y. Nat. sit. 所採用 Kenney Rule 的簡單經驗法則,來檢視產險市場自有資本的適足性,從. n. al. er. io. 2004 年產險公司的競爭家數來算,整體產險業簽單保費應達新台幣 3,200 億元以. i n U. v. 上之營業規模,才符合經濟效益。但是事實上,2004 上半年整體市場簽單保費. Ch. engchi. 僅為 586.28 億元,整年度約為 1,100 億元,只達到資本效率性之 34.3%,這個統 計數據反映出產險公司家數過多,並造成產險業惡性殺價競爭的不健全發展。 依照胡育寧(2008)論文中對於產險市場集中度的結論而言所做出之整理為 在 2000~2006 年,若可以增加市場的集中度,可以減少競爭壓力與增加利潤,雖 然不是對所有的險種均有增加利潤的作用,但是集中度對於整體的利潤上確實有 顯著的作用;雖然有部分險種集中度升高其他降低的現象,但整體的集中度確實 有明顯增加,台灣也有同樣的情況,代表併購確實有發揮其作用。其中集中度的 增 加 對 於 公 司 利 潤 是 否 增 加 而 言 , 作 者 採 用 Mason(1939) 、 Bain(1956) 與 20   .

(26) Scherer(1970) 等 人 提 出 的 結 構 行 為 績 效 假 說 (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Hypothesis)以及 Rhoades(1985)提出的相對市場力量假說(Relative Market Power Hypothesis)進行市場結構與經營績效間關聯性的分析,研究期間為 2000 年至 2006,其實證支持結構行為績效假說,市場集中度與產物保險公司核保利潤呈現 顯著正向關係。產物保險業經歷併購活動後造成市場集中度上升,併購活動對於 經營績效的改善應有正面助益。 由上述實證得知,保險公司之間的併購行為可以擴大公司規模並增加市場佔 有率,然而本國產險市場即使在費率自由化實施後,市場競爭更為劇烈卻也沒有 大規模合併。. 立. 政 治 大. 陳伯燿(2005)提到因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 ‧ 國. 學. 以來,金融界有多起的合併風潮,將公司納入金控,不但可以增加整個金控公司 的規模,還可以透過集團的銷售通路,達到整合行銷及跨售的綜效。這幾年國內. ‧. 保險公司納入金控體系的例子包括有富邦產險納入富邦金控、國泰世紀產險納入. y. Nat. sit. 國泰金控、兆豐產險納入兆豐金控、華南產險納入華南金控。在保險公司納入金. n. al. er. io. 控體系底下後,提昇了其清償能力與競爭力,有了金控公司之實力做後盾,可以. i n U. v. 了解納入金控體系的產險公司之間就較不易進行合併行為。. Ch. engchi. 本文針對目前本國 14 家產險公司(排除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遭金 管會監管之華山產物保險公司)之股權結構進行分析,依據各公司公開資訊中所 揭露之持有公司股份佔前十名股東姓名與持有股份,可知目前市場中產險公司的 股權結構有三大類型:金控公司、外資持有與一般股份公司。 為觀察產險公司的股權集中情形,將屬於一般股份公司類型之產險公司扣除 其中兩家位居市場排名前五大的公司(共四間)持有股權前五名的佔率整理如表 3-4,並繪圖分析如圖 3-1,發現股權集中的情形相當明顯,幾乎所有公司前五名 21   .

(27) 的股權佔率皆達 20%,依據 La Porta et al.(1999)針對股權分散公司的定義判斷, 可說明目前台灣產險市場中所有產險公司皆具有最終控制者。 我們發現這些公司多由家族企業把持,這也是台灣產險市場無法進行併購的 主要原因。因為各公司背後最大持股的家族企業之文化或產業別之間大不相同, 而家族企業又不願意在策略合併下喪失控制權,因為喪失公司的控制權就失去擁 有支配產險公司財務的最大好處。 (表 3-4) 一般股份公司類型之產險公司股權分析表. 0.00%. 0.00% 3.10%. 0.00%. 15.95%. 0.00% 0.00%. 9.73%. 1.49%. 3.54%. 42.05%. 10.44% 1.77% 11.65% 2.17% 3.13% 4.71%. n. al. sit. io. 0.00% 16.80%. 0.00% 4.20%.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依各家產險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股權佔率自行整理. 22   . 0.00% 10.80% 4.88%. y. Nat. 旺旺友聯 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 公司. 16.48%. ‧. 第一產物 保險公司. 20.37% 0.00%. 投資公司 個人 其他或不明. 學. 泰安產物 保險公司. 立. 建設公司治 傳統產業 政 大. er. 台灣產物 保險公司. 金融公司 外資 (含金控公司). ‧ 國. 公司名稱. 0.00%.

(28) (圖 3-1) 一般股份公司類型之產險公司股權分析圖. 資料來源:依各家產險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股權佔率自行整理. 治 政 大 所以儘管這些公司自身的市佔率與規模不夠大,難以承擔較大的風險業務, 立. 若是以公司最適的發展為考量,藉由產險公司彼此的合併不但可以擴大公司的經. ‧ 國. 學. 濟規模,也可以與不同業務組合(Portfolio)的同業合併獲得質量互補的效果,提. ‧. 昇自留比率,增加資本運用效益。但是因為這些股東持有較大部份的股權,為了. sit. y. Nat. 持續掌控公司的經營主導權,與同業合併就不是其想要的選項。. al. er. io. 相較於國外的金融市場,以美國為例家族企業只佔了大約 15%,大部分的公. v. n. 司還是會以整個環境來考量,在併購能提升獲利之下,基於對股東最大利益為前. Ch. engchi. i n U. 提,就會進行合併的動作。我們認為這是台灣與國外併購市場最大的不同。 當然併購並不是全然沒有缺點,公司合併後也有可能會因為雙方在公司文化 或組織體制上的差異,導致在整合時會有摩擦產生,例如無法決定經理人該由哪 一方擔任等,因此衍生出的成本有可能會消耗公司合併時產生的經濟規模所帶來 之利益。. 23   .

(29) 3.3 國 外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的 合 併 歷 程 介 紹 , 以 日 本為例 日本產物保險市場費率自由化的腳步比台灣還早。1996 年 4 月日本保險業 法修訂通過關於保險市場的開放與自由化,到了 1998 年 7 月 1 日,產物保險公 司在費率算定委員會提供的純費率基礎上,可以依據公司的經驗資料和管理水準 擬定附加費率,也就是產險市場費率完全自由化。. 治 政 大 因為費率自由化實施後,外商產險公司就開始採用低價的競爭方式去提高其 立. 市佔率,在受不了業務流失的壓力下,日本的產險公司也跟進此低價策略,產生. ‧ 國. 學. 一連串的價格惡性競爭,在 1997-2001 整個日本產險市場也經歷了保費收入的負. ‧. 成長期。為了擴大公司的規模,增加市場佔有率,日本產險公司採取合併與組織. y. Nat. 重組的方式,很多中小型保險公司多被大公司併購,市場的保險公司家數開始減. er. io. sit. 少,根據日本損害保險協會(The Gener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apan)在 2009 年 12 月底的統計資料顯示,日本本國與非本國產險業的家數由 1998 年的 64 家減. al. n. v i n 少到 2009 年的 50 家(30 家本地,20 C h 家外資)。而至今年四月,日本已經合併整 engchi U. 編成三大產險金融集團,此排行前三大的產險業者,合計就具有高達 90%以上的. 市佔率。所以日本的產險業近年的併購與合併現象,正是世界潮流趨勢,保險產 業朝向大型化的見證。. 24   .

(30) (表 3-5)日本產險公司合併與聯盟事紀.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日期. 事件. 1999 年 10 月. 三井海上、日本火災、興亞火災,三家產險業者首次發表,為將來事 業整合、整編、宣佈合併. 1999 年 11 月. 三井海上宣佈退出,而配合櫻花銀行(三井集團)及住友銀行合併為 住友海上. 2000 年 8 月 28 日. 日本第二大產險公司的安田火災與日本第二大壽險公司的第一人壽公 司共同發表產壽險策略聯盟. 2000 年 9 月. 產險第一大公司的東京海上,日動火災及朝日人壽三家共同宣佈,以 控股公司方式進行策略聯盟. 2000 年 10 月 23 日. 日本最大壽險公司與同和火災,及合併後之三井住友海上保險公司達. 政 治 大. 成協議,透過保險商品相互提供,電腦系統的共同開發來進行策略聯 盟. 立. 2000 年 11 月 2 日. 住友海上、住友人壽發佈將進行策略聯盟. 日本火災、興亞火災與同屬三和銀行、東海銀行為中心所組成的聯合 金融集團(UFJ)合併成立日本興亞產險公司. y. Nat. 2001 年 4 月. 日生同和產險公司. ‧. 2001 年 4 月. 同和火災則與日本最大壽險公司的日本人壽子公司日生產險合併成立. 豐田汽車 (Toyota) 擁有百分之四十七股份的千代田火災及百分之六. sit. 2001 年 4 月. ‧ 國. 三井海上、三井人壽、櫻花銀行同屬三井集團,同意策略聯盟. 學. 2000 年 10 月 26 日. er. io. 十七收入來自汽車險的大東京火災合併為 IOI 產險公司,並併入 TFS (Toyota Financial Service) 旗下,加強與 Toyota 關係. n. al. Ch. i n U. v. 2001 年 10 月. 成立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 2002 年 4 月. 東京海上與日動火災共同成立控股公司「千年(Millea)保險集團」進. engchi. 行經營整合 2002 年 4 月. 富士火災與外商 AIG 及 Orix,資金投入及參與經營,成立團險. 2002 年 7 月 1 日. 由同屬 MIZUHO 金融集團安田火災、日產火災合併成立 Insurana of Japan(日本損保). 2002 年 12 月 1 日. 日本損保與大成火災海上保險合併. 2004 年 10 月. 東京海上與日本火災合併成為 Millea 控股的財產保險公司. 2010 年 4 月 1 日.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集團(MSIGH)、愛和誼(AIOI)保險公司和日生同 和保險公司(NDGI)合併成為 MS&AD 保險集團. 2010 年 4 月 1 日. 日本第三大產險業者日本損保和第五大的日本興亞損害保險公司合併 成為 NKSJ 控股公司. 25   .

(31) 以日本第一大產物保險集團 AD&MS 合併為例,原日本最大的產險公司為 Tokio Marine Holdings Inc.(東京海上),但由於 2008 金融海嘯對金融業影響甚 鉅,又因汽車與住宅的銷售大幅下滑,造成產險業的車險與火險保費收入的大 幅縮減,許多產險公司預見合併後可提昇巨幅競爭力,其中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Group Holdings Inc.(三井住友) 、Aioi Insurance Co.(愛和誼) 和 Nissay Dowa General Insurance Co.(日生同和)合併後之 MS&AD 保險集團更成 為日本產險市場中最大之產險公司。 2009 年 1 月 23 日該三間公司達成共識,針對企業合併與聯盟進行討論,此. 政 治 大 球性經營和世界領先的保險集團。此三間公司具備各自的競爭優勢,其中 Mitsui 立 一合併的目的在於利用質量的迅速與廣泛的拓展加速提昇企業價值,並建立一全. ‧ 國. 學. Sumitomo Insurance Group Holdings Inc.對一般消費者來說知名度較高,而 Aioi Insurance Co. 則主要透過全球最大的汽車製造商 Toyota 經銷販售保險,另外. ‧. Nissay Dowa General Insurance Co.有 35.4%股份由日本最大的壽險公司 Nippon. sit. y. Nat. Life Insurance Co.(日本人壽)持有。Aioi Insurance Co. 和 Nissay Dowa General. al. er. io. Insurance Co.合併的方式是透過換股的方式合併為一金融控股公司,而 Mitsui. v. n. Sumitomo Insurance Group Holdings Inc.則與合併後之 Aioi Insurance Co. 和. Ch. engchi. i n U. Nissay Dowa General Insurance Co.並存,屬於該集團下主要兩個產險公司,結構 如圖 3-2 所示。. 26   .

(32) (圖 3-2) MS&AD 保險集團結構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由於日本保險市場近年採取併購、合併或策略聯盟等方式已經整併成三大保 險集團,更不斷的擴張,可以想見其他的保險業者有可能將來不是被併購就是會 被市場所淘汰。. 27   .

(33) 第四章 保 險 經 紀 人 對 市 場 價 格 的 影響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 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所以保險經紀人應該要基 於被保險人的最大利益,針對被保險人的需求及立場,代向保險人擬定合適之保 險契約或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 政 治 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對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 立. 服務之範圍,於 96 年 12 月 28 日 (文號: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作出下列. ‧ 國. 學. 較詳細的說明:. ‧. 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保險法第九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 sit. y. Nat. 關服務之範圍、項目)如表 4-1:. n. al. er. io. (表 4-1) 保險經紀人提供服務範圍表 服 務 範 圍 風. 險. 規. C劃h一.人身風險規劃 engchi 二.財產風險規劃. i n U. v. 服 務 項 目. 三.責任風險規劃 四.損害防阻規劃 五.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再 保 申. 保. 險 險 請. 規 理 服. 劃 再保險規劃與諮詢(註一) 賠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註二) 務. 註一:所稱再保險規劃與諮詢,限業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險 經紀人始得辦理;且與原經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註二:所稱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係指非經該保險經紀人洽訂之保險契約 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28   .

(34) 以往國內產險經紀人的角色多為單純替有投保需求的客戶作保險規劃與安 排,而現今國際性或較具規模的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服務內容相當多元化,發展成 為客戶的風險管理顧問。例如對投保客戶之新建廠房設施、操作流程提出風險管 理,損害防阻建議或改善等專案,也可以協助客戶發展可量化的風險控制系統與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福利諮詢、協助企業設立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與設立 後之營運管理,各項合約與臨時再保險安排等。 國內從 90 年代起,已有大型集團或企業,以支付顧問費的方式將所屬的公 司風險管理工作直接聘用產險經紀人公司去安排規劃,取代單純的商業保險安. 政 治 大 紀人取得這類型的收入,在經紀人要求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的報價中就應該不 立. 排。通常產險經紀人公司直接從客戶端取得報酬,即收取風險管理顧問費。若經. ‧ 國. 學. 包含經紀人所要收取的佣金部分,即一般經紀人口語所稱 Net Premium 的觀念(不 含經紀人佣金的保費)。. ‧. 在國內的實務上,客戶委任保險經紀人代為安排保險合約,然而經紀人如何. y. Nat. sit. 計算所收取的佣金,其實客戶(即被保險人)並不會清楚。通常保險經紀人向客戶. n. al. er. io. 說明委由經紀人代為安排保險並不會額外增加客戶的成本,因為經紀人是向保險. i n U. v. 公司收取佣金而不是向客戶收取的。但是客戶在不知道經紀人背後所收取的佣金. Ch. engchi. 如何算出的情況下,經紀人能否完全站在客戶的立場去安排最適當的保險方案是 容易令人質疑的。 截至 97 年底,國內本土的財產保險公司總計的業主權益大約是 527.7 億, 若是不計算市佔率居首的富邦產物(173.7 億),其餘每家公司的平均業主權益只 有 25.3 億,僅比法定最低資本額 20 億高出 5.3 億。就算將特別準備金納入計算, 平均每家產險公司也只有 55.2 億。面對國內有些高科技廠或是大型企業集團的 商業火險或工程險的保險金額高達千億以上, 國內產物保險公司的規模實在太 小,只靠保險公司自身的風險自留能力與合約再保險的安排是無法完全處理完畢 29   .

(35) 的,所以這類業務的絕大部分都需要仰賴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量(Capacity) 才能消化處理。 國內高科技廠或是大型企業集團也很清楚,以國內保險公司的規模是無法胃 納高額的風險,因為跟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差距過大,實際上自己買的保險單大 部分是分保到國外的再保險人手中。所以將保險安排委由保險技術專業的經紀人 去處理就成了多數企業的選擇。國際性的保險經紀人接觸再保險市場的延伸度較 廣也較為靈活,並且有的國外再保險市場,只透過保險經紀人洽談業務,例如位 於倫敦知名的保險市場 Lloyd’s。(註: Lloyd’s 已在部分海外市場(例如:新加坡)設. 政 治 大. 有營業據點,保險人可不經由再保險經紀人直接洽談業務。). 立. 國內的產險市場相當競爭,同樣的產險經紀人彼此之間的競爭也是相當劇. ‧ 國. 學. 烈。國內有些被保險客戶了解產險經紀人這個行業,就會利用產險經紀人之間競 爭的狀況,甚至以招標的方式要求經紀人公司甚至也要求保險公司一起提出各自. ‧. 的保險方案然後再去比價。非現任的保險經紀人為了爭搶業務,很可能在沒有得. y. Nat. sit. 到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的價格支持就直接以現有保單的費率為基準再直接做. n. al. er. io. 出大幅折扣當作承諾報價給客戶(Desk quote)去競爭。若是客戶不察,相信不實. i n U. v. 報 價 而 更 換 現 任 保 險 經 紀 人 , 給 予 新 任 保 險 經 紀 人 委 任 書 (Letter of. Ch. engchi. Appointment),新任保險經紀人就持該委任書去要求保險市場按照其折扣價格去 跟隨,完全沒有根據該被保險人投保標的過去損失經驗去做出費率增減或持平的 考慮。若是費率不合理的調低,不見得保險公司會照單全收去接受保險經紀人主 張的承保條件。該投保標的很有可能屆臨保單續保日還無法完成保險安排,倘若 續保未完成而在空窗期裡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完全得不到保險理賠,而且保 險經紀人要求不合理的費率對被保險人的企業形象也連帶造成負面影響。 相較於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專業知識較弱的被保險人,委任保險經紀人能夠 消弭專業知識方面的不對等。大型的企業客戶也了解不單只有保險方案的選擇與 30   .

(36) 安排,保險經紀人也能提供風險管理方案與協助理賠處理等服務,所以多數的大 型客戶都有委任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事宜。不但可以享有經紀人的保險專業服 務,也讓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或是保險經紀人彼此間競爭的狀況下取得對被保 險人最有利的費率,即壓低保險費用的支出。. 4.1 保 險 經 紀 人 具 有 雙 重 身 份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所謂保險經紀人的雙重身份即指保險經紀人居間代理被保險人安排保險業. 政 治 大 保險經紀公司同時具有雙重代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處理保險安排的身份。 立. 務,對於相同的投保標的,保險經紀人也同時代理保險人安排再保險事宜。因此. ‧ 國. 學. 保險經紀人會產生雙重代理身份,大多是為了保險經紀人的”直接業務”所造 成。所謂的直接業務,是指被保險人直接授權保險經紀人去處理大型商業保險或. ‧. 是特殊保險的業務。這類型的業務同時也是國際性保險經紀人最主要的佣金收入. er. io. sit. y. Nat. 來源。. 保險經紀人於保險交易中,應該是基於被保險人的最大利益與需求,就報價. al. n. v i n 的保險公司中,代向保險人擬定合適之保險契約。同樣的立場,替保險人經紀再 Ch engchi U 保險業務,(再)保險經紀人應該是基於保險人的最大利益提供服務,由再保險市 場裡為保險人尋求最適的再保險安排。 然而保險經紀人取得被保險人的授權,承接大型商業保險或特殊保險時,即. 保險經紀人一般通稱的直接業務,該保險經紀人或是其集團所屬再保險經紀部 門;同時也具有再保險經紀人身分而操控該業務的再保險安排,這類型的業務對 於保險人來說,只是變相協助保險經紀人處理前端出單(Fronting Business)事宜,. 31   .

(37) 並不是真正基於保險人的立場去代理安排再保險,實質上是由保險經紀人基於自 身利益去獲取再保險人所給予的再保險佣金。 所以,保險經紀人同時承作直接與再保險業務時,就會產生利益衝突和資訊 揭露的問題,因為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時取得直接佣金,同時 因為代表保險人安排再保險,又進一步獲取再保險佣金。大型商業保險的再保險 的分保作業(Placement)複雜,資訊並不透明,所以這類型的業務保險經紀人有操 縱保險費率之空間。 保險經紀人操縱保險市場,進而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和保險經紀人利用市. 政 治 大. 場通路優勢,影響自由市場價格競爭及佣金結構,直接或間接造成保險市場的財. 立. 務隱憂與競爭失衡,都不是保險市場應該存在的合理現象,釐清保險經紀人與被. ‧ 國. 學. 保險人及保險人的契約對價關係,落實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自律公約及強化業務監 理措施,避免市場競爭失衡,而導致危險費率不足,直接影響產業健全發展,造. ‧. 成整體被保險人之權益受損。. n. al. er. io. sit. y. Nat. 4.2 影 響 價 格. Ch. engchi. i n U. v. 保險經紀人取得被保險人之授權(直接業務),承接大型商業保險或特殊保險 時,為與其他保險經紀人競價,該保險經紀人會同時操控再保險業務安排,採取 非比例性(Non-proportional)再保險之超賠方式(Excess of loss)安排風險移轉, 將基層超賠(Primary layer)之風險要求國內保險公司承接,但是由於國內保險 人之承保能量有限,在總保費因競價有限,保險人無法安排比例性(Proportional) 再保險出去,造成承接基層超賠之保險費比分保出去的上層保費較低,違反風險 對價原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之財務健全。. 32   .

(38) 國內產險市場的保險費率競爭非常激烈,在費率自由化後,大型商業保險的 殺價競爭更是不曾停歇。保險經紀人為了鞏固自身的經紀業務或是爭搶其他保險 經紀人或是保險人的直接業務,往往是直接將被保險人的現行保險費率作出折扣 甚至再進一步降低被保險人的保單自負額並擴大承保範圍等作為商業競爭手 段。理論上,保險經紀人必須透過多家保險人提供報價的方式,從中選擇價格及 條件最佳者做為被保險人的保險業務安排對象,然而實務上,保險經紀人卻自己 訂價或是跟部份保險人合作操縱市場價格。 大型商業保險的保險金額都相當巨大,因此這類型的保險業務與再保險安排. 政 治 大 的絕大部分用於再保險的安排,因為這類型的保單多屬高保額加上附加承保天災 立. 更是息息相關。由於保險費因為市場惡性競爭而下跌,保險經紀人就先將總保費. ‧ 國. 學. 風險,而台灣位在天災頻仍的區域,縱使近年來受惠於較少發生重大天災與巨災 賠案,保費是有調降的空間,可是因為保費下降幅度遠超出再保險人的接受範. ‧. 圍,以這樣的保費水準又按照原保單條件內容(Original terms )甚至更優惠被保險. sit. y. Nat. 人的條件是難以分保出去的。所以,即使有再保險人願意以比例性的再保方式. al. er. io. (Quota share)承接此業務,再保險人也會將自負額(Deductible)提高到其認為合理. v. n. 的幅度以彌補保費下降的部分。但是總保費經過再保部分的使用後,仍然還有保. Ch. engchi. i n U. 單原始的自付額以上到再保人開始承接責任(Attached point)以下的這段空出的保 險能量需要填補,因為費率不充足或是此層(Layer)遇到保險賠付事故的賠償觸發 (Trigger)機率太高所以再保險人不願承接,保險經紀人就要求國內的保險人以不 充足的保費去承接。 由於國內的保險公司眾多,保險經紀人掌握了多數保險人對簽單保費市場排 名的謎思,對於不願協助承接基層超賠的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會將該保險人原先 承接的部分交由其他未參與的保險人或是直接增加承保比例給其他現有的保險 人作為應付的手段,由於大型商業保險的保費較高,案件數量有限,保險人難以 33   .

(39) 承擔失去業務造成的保費收入缺口,所以保險經紀人常藉此方式完成基層超賠的 再保險安排(Placement)。有的保險人也願意承接部分基層超賠以換取承接比例性 再保 Quota Share 的機會,著實是因為保費收入多寡的考量。 2008 年 2 月 1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內容其中第十條與第十一條乃針對上述 案例而特別制訂,第十、十一兩條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條. 保險業安排再保險時,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 治 政 大 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者,低層之費率不得低於高層之費率,各層之 立 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之自留費率,不得低於出單費率;以非. 費率水準應符合合理保費分配比例關係。. ‧ 國. 學. 因應保險經營之實務,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方式而不符合前項原則者,應於. ‧. 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提出說明。. y. Nat. 保險業對於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之. sit. 第十一條. n. al. er. io. 再保險分出,包括透過保險經紀人之安排方式,若係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 i n U. v. 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保險業參與承接之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基層及保單自. Ch. engchi. 負額或自我保險自留額買回等型式,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再保險業務 之再保險業,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百分之三十以上。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 保險監理機關為了確保國內財產保險保費的適足性,修訂法令去規範再保險 分出作業,藉由國際間達到一定信用評等的再保險人參與承接業務,而間接顯示. 34   .

(40) 該費率由國內保險人承接(自留)時是適足合理的。這樣的規範立意良好,但是要 達到預期效果仍有其困難。 基於上述法條的規定,保險經紀人會轉而要求有參與該業務的首席再保險人 (不論是承接比例性或是某一 Layer 的非比例性再保)還是其他參與成分較高且業 務往來配合度高的再保險人幫忙,對於基層超賠做出配合保險經紀人的報價要 求,保險經紀人再以再保險人指定承接的其他 Layer(費率充足)增加其參與比例 以彌補其參與該 layer 的不足保費或是用其他案件的承接機會作為配合報價的交 換代價。. 政 治 大. 有的保險經紀人要求再保險人配合報價動作,表面上也承接了部分比例,然. 立. 後此再保人再以分出再保險的方式,讓國內的保險人承接回去,這類的再保險人. ‧ 國. 學. 只是純粹擔任 Fronting 的角色。然而,或許有不知情的國內保險人以為該國際性 再保險人確實有承接因而跟進參與。. ‧. y. Nat. 因為保險經紀人跟再保險人基於商業考量的私下交易行為,承接基層或是其. n. al. er. io. 格操弄的直接受害者。. sit. 他低層超額的國內保險人還是以不適足的保險費承接了業務,成了保險經紀人價. Ch. engchi. i n U. v. 國內有些財產保險公司的火險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是以非比例性 的 Excess of Loss 方式安排的,承接非比例性的合約再保險人並不同意保險公司 將其承接的基層超賠業務放入此合約再保的賠償範圍,而且明白的將 Primary Layer 列入除外不保事項(Exclusion),然而保險公司承接基層超額是事實,所以 在合約再保險的續保談判上,保險人會將其現有承接基層再保的業務要求再保險 人將其納入合約再保的承保範圍當中,作為續保的必要條件之一。合約再保險人 為了業務考量,只好同意保險人納入現有的 primary layer 業務,但是對於合約再. 35   .

(41) 保險續保過程中未提供給再保險人的非續保基層超額業務,依然不能自動納入此 合約再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依照目前國內市場的大型商業保險的費率,國際性的專業再保險人並不會按 Original Terms 承接業務,因為費率不足而且自負額太低。對於目前的台灣產險 市場,專業再保人只會選擇性的承接高 Layer 的業務,對於台灣市場因為保險經 紀人惡性競爭所產生出來的產物”基層超賠”,其實是不會承接的。當費率不足 時,專業再保險人會將有限的承保能量轉移到費率充足的區域來作使用。. 政再 保治 4.3 國 內 商 業 火 險 的 險案例分析. 大. 立. ‧ 國. 學. 我國的高科技產業發展迅速,世界聞名。例如台積電與聯電皆在全世界的半 導體產業中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面對這些高規模的科技大廠或是大企業集團,動. ‧. 輒高達數千億的資產,需要倚賴妥適的保險安排才能風散經營風險。. y. Nat. er. io. sit. 以國內產險市佔率居首的富邦為例,至 2008 年底為止,富邦產物的業主權 益只有 173.7 億。所以我們知道國內的產險公司規模並不大,難以自行承保保險. al. n. v i n 金額上千億的商業火險或是安裝工程險(EAR)。因此國外再保險的安排就顯得十 Ch engchi U. 分重要,若沒有再保險的支持是無法完全承接這類業務的。國際保險經紀人擁有 其國際化的優點,其了解國際再保險市場的運作,又有廣佈的再保險網路,加上 國際保險市場累積可觀的經紀業務量,與再保人的溝通談判絕對有相當的優勢。 也正因為如此,國內的保險經紀人直接安排再保險,等到再保險安排完畢再通知 保險公司處理出單事宜。破壞市場秩序最甚的是,為了爭搶客戶,保險經紀人在 未得到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市場的支持,就對客戶亂報價,這樣的行為對於保險業 的正常發展非常不利,若是再保險安排不當,將有失產險業的信用;就算保險經 紀 人 向 再 保 人 斡 旋 成 功 , 保 險 人 也 被 迫 承 接 Primary Layer 去 完 成 整 個 36   .

(42) Placement,但是這樣的競價費率會產生指標性的影響,其他尚未續保的大型被 保險人會要求費率降幅比照辦理或是再下探,為產險公司帶來更大的壓力。 下列以兩個國內商業火險的承保能量架構安排來說明保險經紀人為競爭業 務壓低保險費的方式: (案例一) 此案的續保費率下降超過 30%,由於下降幅度過大,無法得到再保險市場 的支持,然而在總保費已經無法調整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於是先將再保險的起. 治 政 大 承接自負額以上到再保人起賠點開始生效的這段風險,也就是所謂的 Primary  立 賠點(Attach Point)  拉高讓再保人願意承接此業務,之後再要求國內的保險公司. Layer。 . ‧ 國. 學. 由於保費降幅過甚,所以包含原始保單自負額 1 千萬,此案例再保險人將保. ‧. 險的自負額提高到 5 億 1 千萬才願意承接,因為大部分的保險費已先預留給再保. sit. y. Nat. 險人的承保能量使用,而剩下的底層風險 1 千萬到 5 億 1 千萬(501m xs 10m)的. al. er. io. 保險責任,保險經紀人只給費率偏低的 1.5% (Rate On Line),此 Layer 的費率甚. v. n. 至比再保人承接的 17billion xs 510million 的費率 1.82%(Rate On Line)還要低,. Ch. engchi. i n U. 這種費率不足且出險時最容易理賠的 Layer 沒有任何再保人願意承接,所以保險 經紀人要求 5 家國內保險公司以各接 20%的方式處理,然後這 5 家保險公司得 到保單上不等比例的簽單保費業績與不充足的 Primary Layer 的保險費。 . 37   .

(43) (表 4-2) 商業火險再保險安排架構圖 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38   . i n U. v.

(44) (案例二) 保險公司為了取得較多的保費收入,不單只淪為替保險經紀人純出單的角 色,多會希望能以比例性的 Quota Share 方式承接業務,此承接方式可以由保險 公司自身的自留額與其安排的比例或是超賠合約再保險處理所負擔的承保成 份,保險公司能自主掌控的成份較強。保險經紀人以答應保險公司用 Quota Share 承接一定比例為條件或是讓其保單上顯示的簽單保費比例較高,會連帶要求保險 人承接其因費率不足無法完全分保給國際再保市場的 Primary Layer(A)。為了符 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與第十一. 政 治 大 Layer(A)30%,再由保險經紀人替再保險人 V 安排轉再保業務回分給國內的保險 立. 條 的 要 求 , 保 險 經 紀 人 要 求 再 保 險 人 V 配 合 其 報 價 並 表 面 參 與 Primary . ‧ 國. 學. 公司承接,此案例實質上並沒有國外再保險人參與 Primary Layer(A),還是完全 由國內的保險人承接這層風險。 . sit. n.  . al. er. io.  . y. Nat.  . ‧.  . Ch. engchi.           39   . i n U. v.

(45) (表 4‐3)  商業火險再保險安排架構圖 2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40   . i n U. v.

(4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 結 論 目前台灣有二十二家財產保險公司(含外商之分公司),相較於鄰近的日本與 韓國之直接產險保費規模(2008 年日本約台灣的 28 倍,韓國約為 7 倍),台灣的 產險公司家數顯得太多,每間公司能夠得到的業務量自然會比較少。而且多數的. 政 治 大 運,如此也造成核保的專業能力不容易提升,公司的資產與規模同樣的無法擴 立 產險公司規模不大,因此自留比例自然不高,需要仰賴再保險的支持才得以營. ‧ 國. 學. 大,加上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自 2009 年 4 月開始實施,除政策性商品外,商業 保險商品均自訂費率,由於市場上所銷售的商品內容幾無差異,產險公司在業績. ‧. 壓力下就採用最容易的方式,也就是殺價競爭的方式去取得業務。雖然有產險公. sit. y. Nat. 會自律公約的規範,依然市場秩序不佳。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產險公司是難以. al. er. io. 成長的。所以要強化市場競爭力、擴大營運規模及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趨. v. n. 勢,藉由合併作資源整合,以擴大企業規模增加市場競爭力是產險公司可以優先. Ch. engchi. 考慮的解決之道,也是產險業未來發展的潮流。. i n U. 專業的保險經紀人對於再保險人的核保與風險管理要求相當了解,也能掌握 客戶產業的風險特性與需求,所以保險經紀人對企業客戶所提出的風險管理規劃 與建議,對企業的風險控制與風險狀況改善都有所助益,進而取得國際再保險人 的認可與風險承接的實質支持。也因為保險經紀人對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熟悉,幫 助國內保險人自留業務的風險分析進而規劃合約再保險等服務,保險經紀人對整 個保險產業有相當正面的貢獻。. 41   .

(47) 據調查國內在 2008 年大約有 6 成的百大企業由保險經紀人代為安排保險規 劃,若只計算科技產業更高達 7 成 5 有委任保險經紀人,所以可以得知保險經紀 人對國內大型商業保險業務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為要確實掌控客戶業務與增 加佣金收入,保險經紀人長期以來同時安排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保險與再保險業 務。尤其是續保案件,保險經紀人明白大型商業保險的關鍵在於再保險的安排, 所以其會強勢掌控再保險的安排。既有的再保險人慣例只會提供報價給安排續保 業務的現有保險經紀人,而保險經紀人也會盡其所能的接觸其他國際再保險市場 以阻絕國內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經紀人去取得報價進而爭搶業務。. 政 治 大 經紀人包裝在一起處理,保險經紀人在自身利益的考量下,利益衝突自然就會發 立. 由於前端的保險與後端的再保險安排都被同一個或是同一集團所屬的保險. ‧. ‧ 國. 市場價格。. 學. 生,且由於最主要的再保險價格資訊不透明,保險經紀人就有很大的空間去操縱. 雖然在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6 條裡提到保險經紀業務與再保險經紀業務. y. Nat. sit. 之執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防範利益衝突,並遵循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n. al. er. io. 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然而該職業道德規範並沒有具體提出違反法令的相關. i n U. v. 懲處,對於改善保險經紀人影響市場價格的效用,似乎只是淪為口號。所以,有. Ch. engchi. 效監理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是刻不容緩的事情,才能讓台灣產險市場的價格惡性 競爭趨緩及消除保險經紀人所造成的利益衝突。. 5.2 建 議 分析我國產險公司的股權,絕大部分都是集中在大股東手中,所以公司業務 的經營是由大股東所掌控。在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無法有效切割的情況下,大股 東對於公司經營決策及營運就具有關鍵性影響,這種狀況雖然對公司經營政策的 42   .

(48) 執行貫徹有助益,但是也因此出現監控公司內部的疏漏。無論是董監事的組成或 公司經營策略的決定,例如是否進合與同業合併的公司重大決定,自然受到大股 東操控,產生一般股東與擁有控制權股東地位不平等現象,由於公司大股東往往 同時擔任高階經營者職務,例如董事長、副董事長、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者等職位,當大股東的私利與公司利益有所衝突時,該大股東成員可能為謀求私 利而造成損害公司最大利益並影響全體股東的權益之行為。 目前對保險業僅有保險法第139條最低資本或基金的要求與同法第14 1條保證金的要求,但並無對持股比例有所限制,因此持股比例高者,就掌控公. 政 治 大 益就不是現有掌權者優先考量的地方,但是這樣的情形,對保險公司的員工以及 立 司經營權,若是經營者以背後母企業的利益為優先,對於公司最大利益與股東利. ‧ 國. 學. 廣大的被保險人的權益來說都不公平。. 為貫徹保險公司股權之透明化與具有控制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並基於社會. ‧. 安定性之考量,確保保險公司之穩健經營與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建議對保險法第. y. Nat. sit. 139 條做出修訂,以監督控制權股東的適格性機制。例如將保險業比照金融控股. n. al. er. io. 公司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對金控與銀行業的規定,將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i n U. v.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須申報,百分之十須申請核准,才能有效規範保險業大 股東的適格性。. Ch. engchi. 由於保險經紀人影響國內大型商業保險價格甚鉅,如何藉由法規的監督功 能,以確保保險經紀人執業不造成雙重代理所產生的利益衝突就顯的十分重要。 由於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並未有相關的違反法令之懲戒與罰則,保險經紀 人有恃無恐的掌握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價格操弄優勢。因此建議監理機關為維護 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保險產業之專業功能,在制訂保險經紀人的 自律規範中應將懲戒與罰則項目納入,仿照會計師法的第六章懲戒與第七章罰則 等規定,對於執業違反法令之行為,適其情節重大訂出各式的處分,例如新台幣 43   .

(49) 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二個月以上二 年以下或除名等;才得以強制保險經紀人確實遵行職業規範,發揮保險經紀人對 市場的正面價值並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4   . i n U. v.

(50) 附錄 附錄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 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 治 政 大 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 立 以執行,並適時檢討修正:. ‧ 國. 學. 一、 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 ‧. 失預估、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單位之最高累積限額等管. sit. y. Nat. 理基準。. n. al. er. io. 二、 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 i n U. v. 安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 Ch. engchi. 人之選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三、 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之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及 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四、 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之風險管理 流程及交易處理程序。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 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 45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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