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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限度---以猥褻言論以及仇恨言論為例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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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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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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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拒絕」是否即是「同意」:

藍騰與傑克森論「拒絕不可說」

(Not refusing sex vs. consenting to it: Langton and Jacobson

on the unspeakability of refusal)

鄭光明

Kuang-ming Cheng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通訊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Tel: (02) 29393091 ext. 6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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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拒絕」是否即是「同意」:

藍騰與傑克森論「拒絕不可說」

鄭光明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E-mail: adali@ms10.hinet.net

摘要

反色情的女性主義者藍騰 (Rae Langton) 及洪斯比 (Jennifer Hornsby) 曾主張: 色情刊物會使得婦女遭到噤聲或「在言失能」( illocutionary disablement) 而無法 拒絕他人,並因此使其性自主遭到侵犯。然而傑克森 (Daniel Jacobson) 卻認為 藍騰及洪斯比的論證會淪為歸謬論證,因此並無法成立。本文將主張藍騰及洪斯 比會面臨下列兩難:她們認為我們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刊物;然而如果她們想要 得出「查禁色情刊物」此一結論,則她們就必須承認傑克森的批評言之成理,並 承認自己的主張的確會淪為歸謬論證。這表示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在理論上是不 一致的。

關 鍵 詞 : 拒絕不可 說 (the unspeakability of refusal) ,抗議性侵不可說 (the unspeakability of protest),性暴力不可說 (the unspeakability of sexual violence), 藍騰 (Rae Langton),洪斯比 (Jennifer Hornsby),傑克森 (Daniel Jacob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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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拒絕」是否即是「同意」:

藍騰與傑克森論「拒絕不可說」

一、前言

政府究竟有沒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刊物 呢 ?對此問題,女性主義者麥肯能 (Catharine MacKinnon)、藍騰 (Rae Langton) 及洪斯比 (Jennifer Hornsby) 的答案 是肯定的。她們認為色情刊物會透過「臣屬」(subordinating) 及「噤聲」(silencing) 這兩種作用來使得婦女成為二等公民、使得婦女擁有較少的力量與自由等,而這 就等於侵害了婦女的公民權利。本文將把焦點放在色情刊物所具有的「噤聲」作 用上──我們要問:「色情刊物會使婦女遭到噤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為此, 藍騰及洪斯比特別援引英國語言哲學家奧斯丁 (John L. Austin) 的說話做行論 (speech-act theory) 而回答如下:色情刊物會使婦女遭到噤聲,因為它會使得婦 女「不能拿話做事」,這不僅使得婦女失去了拒絕做愛的能力 (讓我們稱此為「拒 絕不可說」,即 the thesis of the unspeakability of refusal),而且還使得婦女無法抗 議遭到性侵害或性暴力 (讓我們稱此為「抗議性侵不可說」,即 the thesis of the unspeakability of protest);藍騰及洪斯比因此認為政府當然得以此為理由而查禁 色情刊物 (Langton, 1993, 1997, 1998; Hornsby, 1995; Hornsby and Langton, 1998)。 對於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傑克森 (Daniel Jacobson) 並不表同意。他認為如果「拒絕不可說」成立,則婦女就等於從頭到 尾都沒有拒絕;然而如此一來,婦女就等於沒有理由抗議遭到性侵害或性暴力 了!這顯然是荒謬的結論。傑克森因而認為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並不 能成立 (Jacobson, 1995, 2001)。 本文的目的在於深入探討傑克森、藍騰及洪斯比的上述爭論究竟孰是孰非。 筆者將主張:若藍騰及洪斯比想要得出「查禁色情刊物」此一結論,則她們就必 須被迫承認傑克森的批評言之成理;然而由於傑克森認為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 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會得出荒謬的結論,可見她們主張「查禁色情刊 物」,又同時主張「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在理論上必定是不一致 的。為此,在第二、三節中,筆者將探討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與「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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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議性侵不可說」,以及傑克森對這兩個主張的批評。在第四節中,筆者將探討藍 騰及洪斯比對於傑克森批評的回應以及傑克森對此回應的再批評。在第五、六、 七節中,筆者將深入探討第四節中傑克森的再批評是否言之成理。在第八節中, 筆者則打算指出藍騰及洪斯比所面臨的兩難,並指出為何她們難以克服這個兩 難。

二、色情刊物、說話做行及兩種「不可說」

為了明白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我們必須先瞭解奧斯丁的說話做行論。奧斯丁認 為當一個人在適當環境中「說了某些話」時,他 (她) 也同時透過言說而「做了 某些事情」。奧斯丁舉例說明如下:如果張三手中握著瓶子,而且在適當的場合 中說「我現在把這艘船命名為『伊莉莎白』」,此時張三已經為這艘船命名為「伊 莉莎白」了。在上述例子中,藉由「我現在把這艘船命名為『伊莉莎白』」這句 話,張三也同時為一艘船命名。由此可見言說其實是一種行動 (action);為此, 奧斯丁特別以「做言」(performative) 或「在言做行」(illocutionary acts) 稱之。 為了便於討論起見,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們將把這兩個概念視為同一個概念, 並一律以「在言做行」稱之。

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探討「在言做行」此一概念究竟是什麼意思。對此,奧斯 丁解釋如下:「在言做行」是指說話者在言說時「同時做的事情」(things done in speaking),或是言說所建構 (constitute) 出來的行動 (action);因此當一個人說出 字詞 X 時,這個人也同時展現了某種「在言做行」(Austin, 1962: 94-131)。例如 當張三用語言通知、命令、警告某人時,他也同時展現了通知、命令、警告等「在 言做行」;當張三說「我答應」時,他就是在答應一件事情 (即展現「答應」此 一「在言做行」);當張三在婚禮中說「我願意」時,他就是在和某人結婚 (即 展現「結婚」此一「在言做行」)。 除了「在言做行」之外,奧斯丁認為當我們言說時,我們也同時展現了「言 辭做行」(locutionary acts) 與「由言做行」(perlocutionary acts)。「言辭做行」是 指字詞「說了什麼」(what is said)、字詞所包含的「觀念或想法」(ideas) 或與言 說的「指稱」(reference) 和「意義」(meaning) 有關的言說行為本身 (speaking); 而「由言做行」則是指字詞對聽者所具有的效果 (effects) 或說話者「藉由言說 所做的事情」(things done by speaking),例如說話者可以用言說來取悅、恐嚇或 說服他人,此時「取悅」、「恐嚇」與「說服」就是說話者展現的「由言做行」(Austin, 1962: 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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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概念中,我們究竟應該利用那一個概念來反對色情刊物呢?對此問題,藍騰及洪 斯比認為答案是「在言做行」。然而何以「言辭做行」及「由言做行」在此無用 武之地呢?對此問題,藍騰的回答如下: 一、由「言辭做行」此一概念,我們並無法充分瞭解色情刊物對婦女所造成的傷 害;唯有藉由「在言做行」此一概念,我們才能夠清楚解釋何以麥肯能認為色情 刊物對婦女具有「臣屬」及「噤聲」的作用 (Langton, 1993: 296-298); 二、當我們說色情刊物會導致性暴力,而性暴力本身就是一種傷害婦女的性犯罪 時,我們只是從色情刊物所導致的效果 (即把色情刊物視為一種「由言做行」) 來 檢視色情刊物;然而由「由言做行」此一概念來理解色情刊物,仍無法使我們充 分瞭解色情刊物對婦女所造成的傷害,因為色情刊物不僅會導致傷害婦女的性犯 罪,它本身還是會使得婦女遭到臣屬地位的歧視行為!為此,藍騰認為我們就必 須轉換我們的視角,並以「在言做行」來檢視色情刊物才行 (Langton, 1993: 306-308)。 然而在此,我們可問: 一、藍騰的上述回答只是反覆強調「在言做行」的重要性而已,而並沒有解釋何 以如此; 二、藍騰並沒有解釋何以「言辭做行」及「由言做行」並不重要。 為了對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抱持同情的理解,筆者將代替她們回答上述問 題。首先,筆者認為我們可以下列方式來理解「在言做行」的重要性:依麥肯能 之見,由於色情刊物包含了「觀念或想法」,因此它當然可以被視為一種言論, 並因而可受言論自由保障;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色情刊物並不僅是包含觀念或想 法的言論而已,因為它本身還是一種「行動」(MacKinnon, 1993: 21)!然而這究 竟是什麼意思呢?對此,麥肯能曾解釋如下:當我們對著一群武裝士兵說「準備, 瞄準,發射!」時,「準備,瞄準,發射!」此一言論本身就是一種毀滅他人的 行動;同理,當我們對著一隻訓練有素的獵犬說「殺!」時,我們並不只是表達 「我想讓你死」而已,因為「殺!」此一言論也是一種毀滅他人的行動;此外, 當一個人說「無罪」、「我願意」時,他 (她) 並不是在表達「無罪」、「我願意」 這些字詞所包含的觀念或想法或「說某件事情」(saying something),而是正在「做 某件事情」(doing something)(MacKinnon, 1993: 12-13)!如果我們以奧斯丁的說 話做行論來理解麥肯能的上述主張,則我們可以說:麥肯能認為「殺!」、「準備, 瞄準,發射!」、「無罪」及「我願意」這些字詞本身就是一種「在言做行」。 同理,我們也可以利用「在言做行」此一概念來解釋麥肯能的「色情刊物即 是一種『行動』」此一主張:色情刊物除了具有「內容」(content)、「意義」(以「言 辭做行」來理解色情刊物) 及「對聽者所具有的效果」(以「由言做行」來理解 色情刊物) 外,還具有奧斯丁所說的「在言做行」──在適當的條件下,當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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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製造、販賣、購買或是觀賞色情刊物時,他 (她) 也同時在「做一些事情」: 即正在使得婦女遭到臣屬或噤聲 ──在此,「臣屬」及「噤聲」正是色情刊物所 具有或展現的「在言做行」。 其次,筆者認為我們可以下列方式來理解何以「言辭做行」及「由言做行」 並不重要: 一、如果我們以「言辭做行」來理解色情刊物,則就會把色情刊物視為一種言論; 其結果,則就會落入自由主義者的遊戲規則,而不得不以言論自由問題來看待「色 情刊物應否查禁」此一問題了;這很可能會使得主張查禁色情刊物的女性主義者 陷於不利地位; 二、如果我們以色情刊物所導致的性犯罪 (即以「由言做行」來理解色情刊物) 來 主張查禁色情刊物,則會落入「色情刊物和性犯罪之間是否具有高度因果關聯」 此一老問題中而無法自拔,這也可能不利於主張查禁色情刊物之女性主義者。1 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探討藍騰及洪斯比究竟如何透過奧斯丁的說話做行論來 分析色情刊物。依藍騰及洪斯比之見,色情刊物本身正是「臣屬」及「噤聲」的 「在言做行」;因此,凡是參與製造、散播或使用色情刊物的人,也同時參與或 展現了「臣屬」及「噤聲」的「在言做行」──在此,「臣屬的在言做行」瓦解 了婦女作為平等公民的地位;而「噤聲的在言做行」則阻礙婦女完整參與語言的 溝通過程。由於篇幅所限,在接下來的討論中,讓我們把焦點放在色情刊物的「噤 聲的在言做行」上。 藍騰認為色情刊物不僅是言論 (speech) 而已,因為它還是「使婦女噤聲的 『在言做行』」。何以如此?藍騰認為究其原因,在於色情刊物使得婦女「不能用 語言做事」而「遭到噤聲」,並使婦女的「在言做行」變成「不可說」(unspeakable)。 藍騰進一步說明如下:所謂讓一個說話者「遭到噤聲」,我們可以讓這個說話者 暢所欲言,可是卻使其無法藉由言論來展現某種「在言做行」;在此情況下,說 話者的「在言做行」就會變成「不可說」了 (Langton, 1993: 299)!為此,藍騰特 別舉兩個例子說明: 一、「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一位婦女不想和某男做愛而對他說「不」。 這個男人知道「不」的意義,可是由於色情刊物耳濡目染使然,他誤以為婦女說 「不」的真正意思是「是」。在此情況下,該婦女雖然說「不」,卻沒有成功展 現「拒絕做愛」此一「在言做行」(Langton, 1993: 320-321)。 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雖然婦女為了拒絕做愛而展現了「不!」此 一「言辭做行」,可是卻並沒有成功的拒絕做愛。藍騰認為究其原因,在於色情 1 這似乎也解釋了何以藍騰及洪斯比不把「臣屬」及「噤聲」視為色情刊物所具有的「由言做行」 而要視為其「在言做行」,因為唯有把「臣屬」及「噤聲」視為一種「在言做行」,女性主義者才 可能在「色情刊物應否查禁」此一問題上另闢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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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刊物已經為婦女的「在言做行」設定了條件,而使得婦女的「好!」及「不!」 這兩個「言辭做行」竟然都可以用來表示同意。更荒謬的是:在色情刊物的影響 下,婦女使用一般人用來表示拒絕的「不!」,竟然和「好!」一樣都只能用來 表示同意,而無法用來表示拒絕!這使得色情刊物不僅讓婦女的「不!」失去其 所意圖展現的「在言做行」,而且還讓「不!」竟然具有與婦女意圖完全相反的 「在言做行」!其結果,則是色情刊物竟阻止婦女展現「拒絕做愛」此一「在言 做行」,而使得婦女某些「在言做行」變成「不可說」、使得婦女不能「用語言 做事」而遭到「噤聲」(Langton, 1993: 320-324, 326)! 二、《煎熬》的思想實驗:拉雷斯 (Linda Lovelace) 於 1972 年主演了一部 空前成功的色情電影「深喉嚨」(Deep Throat);而在其 1980 年出版的自傳《煎 熬》(Ordeal) 一書中,拉雷斯卻指控她是在暴力脅迫下完成該片。然而諷刺的是: 由於拉雷斯在書中描繪了她是如何在暴力脅迫下演出「深喉嚨」,因此《煎熬》 一書竟又被當作色情刊物販售!換言之,《煎熬》一書本來是抗議文學,然而卻 被視為色情刊物。藍騰認為在很多情況下,《煎熬》一書的確可以用來表達抗議; 然而在此例中,拉雷斯本來想要透過《煎熬》此一適切的語言來表達抗議;可是 由於身為 AV 女優使然,拉雷斯的抗議竟被視為色情刊物而使得她無法表達抗 議──換言之,對她而言,「抗議」是「不可說」的;其結果,則是她不僅沒有 表達抗議,而且她的抗議還變成了色情刊物 (Langton, 1993: 322)。 對於婦女在上述兩個思想實驗中遭到「噤聲」的情況,藍騰稱之為「在言失 能」(illocutionary disablement)(Langton, 1993: 315-316)。2 藍騰認為婦女在上述兩 個思想實驗中之所以遭到「在言失能」,其原因在於她原本想藉言論展現「拒絕」 或「抗議」等「在言做行」,可是卻至少有一位聽者卻因為受色情刊物耳濡目染 而把婦女的「不」視為「是」,或甚至把婦女的抗議視為色情刊物,因此並不認 為婦女正在拒絕做愛或表達抗議;其結果,則是婦女展現「拒絕」或「抗議」等 「在言做行」的企圖失敗了。藍騰因此結論道:色情刊物使得婦女「在言失能」, 並使其無法用言論來展現「拒絕」等重要的「在言做行」;從而使得婦女抗議色 情、抗議性侵、拒絕做愛、在法庭上指證暴力、或是鼓吹關於性的嶄新想法等自 由都遭到限制,因此我們當然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刊物 (Langton, 1993: 323-324, 327-8)。 由上述討論,可知藍騰及洪斯比似乎是交互使用「遭到噤聲」、「在言失能」、 「沒有 (或無法) 拒絕或抗議」及「拒絕或抗議『不可說』」這些字詞,因此在 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也打算把它們視為同義詞而交互使用。 至此,我們可以把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整理如下: 2 對此,奧斯丁則以「點火失敗」或「發射失敗」(misfire) 稱之。見 Austin (1962: 16, 1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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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論婦女為了拒絕而「說了什麼」或「做 了什麼」,至少有一位受色情刊物影響的聽者不認為婦女正在拒絕,因此色情刊 物使得婦女無法拒絕而「在言失能」了──在此,重點是「至少有一位聽者不瞭 解婦女正在拒絕」,而不在於「婦女『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藍騰及洪斯 比因而認為色情刊物使得婦女失去了「拒絕他人」此一重要能力而無法拒絕;此 即「拒絕不可說」; 二、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藍騰及洪斯比認為重點在於「色情刊物使得 婦女無法抗議性自主權 (a right to sexual autonomy) 遭到了侵犯」;此即「抗議性 侵不可說」。 值得注意的是:當藍騰及洪斯比主張「色情刊物使得婦女『在言失能』」時, 她們並不是主張「所有『在言做行』都必須成功」,而僅僅是主張「一個人具有 展現某些『在言做行』的能力 (如拒絕他人的能力) 是非常重要的」而已 (Hornsby & Langton, 1998: 33)。除了「拒絕他人的能力」之外,如果我們把《煎熬》的思 想實驗也考慮進去,則藍騰及洪斯比應認為「抗議性侵」也會是重要的能力才是。 在此,藍騰及洪斯比似乎主張:由於色情刊物至少導致了兩種重要的「不可說」 (即「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因此我們當然有充分理由查禁色情 刊物。 至此,筆者認為我們可以把藍騰及洪斯比的反色情論證整理如下: 前提 1. 「拒絕他人的能力」及「抗議性侵的能力」是我們非常重要的能力; 前提 2. 色情刊物會使得婦女失去了「拒絕他人的能力」及「抗議性侵的能力」 等重要能力; 前提 3. 凡 X 會使得一個人失去「拒絕他人的能力」及「抗議性侵的能力」等重 要能力,則政府就有充分理由限制 X; 因此,政府有充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 值得注意的是: 一、藍騰及洪斯比的反色情論證僅僅是以「『拒絕他人的能力』及『抗議性侵的 能力』都是我們非常重要的能力」(前提 1) 及「凡 X 會使得我們失去重要能力 (如 『拒絕他人的能力』及『抗議性侵的能力』),則政府就有充分理由限制 X」(前 提 3) 這兩個前提出發,而我們幾乎沒有合理理由反對前提 1 及前提 3! 二、相較之下,奧斯丁的說話做行論則只是用以論證前提 2 成立 (即「拒絕不可 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 的中介工具而已,而和「政府有充分理由限制色情 刊物」此一和道德哲學有關的結論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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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由於我們很難有充分理由駁斥前提 1 及前提 3,因此,為了駁斥藍騰及洪斯比的 反色情論證,我們似乎只能聚焦於前提 2。然而如上所述,奧斯丁的說話做行論 又和道德哲學無直接關聯 (筆者相信藍騰及洪斯比應會欣然同意這點)。這表 示:即使我們正確指出奧斯丁的說話做行論根本就和道德哲學無直接關聯,這也 不足以反駁藍騰及洪斯比的反色情論證──在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奧斯丁的說話 做行論是否足以支持前提 2 (即「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至於奧 斯丁的說話做行論是否和「政府有充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直接相關,則並非重 點所在。因此,為了反駁其論證,我們就只能聚焦於前提 2,並進而探討奧斯丁 的說話做行論是否真的如藍騰及洪斯比所言,必定會導出「拒絕不可說」及「抗 議性侵不可說」。這正是本文接下來的任務。

三、「拒絕不可說」與歸謬論證

現在讓我們探討傑克森如何反對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 可說」。我們可以把傑克森的主張簡述如下:即使藍騰及洪斯比可以藉由奧斯丁 的說話做行論導出「拒絕不可說」,然而由於「拒絕不可說」會得出「婦女沒有 理由抗議遭到性侵」此一荒謬結論,可見「拒絕不可說」並不能成立。 現在讓我們深入探討傑克森的主張。他首先指出:如果「拒絕不可說」成立, 則遭到「在言失能」的婦女根本就無法表達拒絕的意思;然而如此一來,婦女的 拒絕就既不只是徒勞無功 (futile) 而已,也不是「婦女被禁止展現言辭做行」, 而是婦女從頭到尾根本都沒有拒絕!傑克森認為若是如此,則這就正好證明了 「抗議性侵不可說」其實無法成立,因為既然婦女從頭到尾都沒有拒絕,何以婦 女竟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了呢?如此一來,我們就會得出下列奇怪的結 論:我們不能說婦女的性自主遭到了侵犯!傑克森認為這個結論顯然是荒謬的, 可見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會淪為歸謬論證 (reductio ad absurdum),並由此反證 「拒絕不可說」並不能成立 (Jacobson, 1995: 77)。 現在讓我們把傑克森的上述批評整理成下列論證,以便清楚指出何以傑克森 認為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會淪為歸謬論證: 1. 如果婦女想要拒絕而說了 L,可是卻因為至少一位聽者不瞭解而失敗,則 婦女就無法拒絕; 2a. 如果婦女無法拒絕,則婦女就沒有拒絕; 2b. 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婦女就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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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婦女想要拒絕而說了 L,可是卻因為至少一位聽者不瞭解而失敗; 因此,婦女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了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 一、前提 1 是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 二、傑克森似乎認為如果「拒絕不可說」成立,則我們就必須接受前提 2a;然 而一旦接受了前提 2a,則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就會開始滑向歸謬論證了,因為 如此一來,我們也必須接受前提 2b;可見前提 2a 及 2b 正是問題的關鍵; 三、傑克森認為上述論證的結論顯然是荒謬的,因為婦女當然有理由抗議性自主 遭到侵犯! 傑克森因此結論道:為了避免得出上述論證中的荒謬結論,我們顯然必須放 棄前提 1──即「拒絕不可說」。如此一來,我們就可得出下列結論:即使婦女 想要拒絕,而且色情刊物使得至少一位聽者不瞭解而導致婦女的拒絕失敗,然而 婦女還是拒絕了──換言之,色情刊物並沒有使得婦女因無法拒絕而「在言失能」 (Jacobson, 1995: 77, 2001: 182, 187)。 讓我們把傑克森的批評整理如下: 一、如果上述論證的前提 1 (即「拒絕不可說」) 成立,則前提 2a 及前提 2b 似乎也必須成立;然而其結果,則是婦女就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婦 女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此一結論不僅使得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 說」淪為歸謬論證,而且顯然和藍騰及洪斯比的「抗議性侵不可說」互相衝突, 因為依「抗議性侵不可說」,婦女被剝奪了「抗議性自主遭到侵害」的能力;而 當藍騰及洪斯比主張婦女應有「抗議性自主遭到侵害」的能力時,她們當然假定 婦女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 二、由此可見:如果前提 2a 及前提 2b 成立,則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 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就不能同時成立;然而藍騰及洪斯比認為「拒絕不可 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能同時成立,因此傑克森認為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註 定會得出矛盾的結論。 由上述討論可見問題的癥結在於前提 2a 及前提 2b:為了使得「拒絕不可說」 不致淪為歸謬論證,藍騰及洪斯比必須證明前提 2a 及前提 2b 不能成立才行。現 在我們要問:藍騰及洪斯比又如何駁斥前提 2a 及前提 2b 呢?而它們是否又令人 滿意呢?

四、「沒有拒絕」是否等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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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為此,讓我們首先探討前提 2a 及前提 2b 各有些什麼問題。我們可觀察如下: 一、我們很有理由懷疑前提 2a 的前件及後件中的「拒絕」一詞,可能各有不同 意義;這表示:如果我們分別釐清了其中的「拒絕」一詞的意義,則前提 2a 也 許就無法成立了; 二、我們也很有理由主張前提 2b 無法成立,因為如果婦女同意做愛,則她當然 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然而我們顯然不能由前提 2b 的前件中的「婦女 沒有拒絕」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 由此可知:前提 2a 及前提 2b 之所以無法成立,應該各有獨立的理由;而對此, 我們必須分別深入探討才行。 有趣的是:上述思考正是藍騰及洪斯比駁斥前提 2a 及前提 2b 所採取的理 路。面對傑克森的質疑,她們回應如下: A. 首先,她們指出我們必須以奧斯丁所主張的「拒絕」一詞的意義來理解「拒 絕不可說」中的「拒絕」一詞,而非以史特勞森 (P. F. Strawson) 所主張的「拒 絕」一詞的意義來理解;她們認為若是如此,則前提 2a 就無法成立了 (Hornsby & Langton, 1998: 28-29); B. 其次,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前提 2b 背後有「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 此一可疑假設,因此無法成立 (Hornsby & Langton, 1998: 31)。

為了瞭解回應 A,讓我們在此解釋奧斯丁所主張的「拒絕」一詞的意義及史 特勞森所主張的「拒絕」一詞的意義之差異。我們可以把史特勞森及奧斯丁主張 的差異表述如下:

一、史特勞森認為「說話者以『讓聽者瞭解說話者正在展現在言做行 X』為目標 (the aim of securing uptake)」或「說話者展現在言做行 X 的意圖」是「說話者成 功展現在言做行 X」的必要條件;至於說話者實際上是否達成此一目標,並非「說 話者成功展現在言做行 X」的必要條件 (Strawson, 1964: 448); 二、相較之下,奧斯丁主張:除非聽者瞭解說話者正在警告他 (她),否則說話 者並沒有真的警告了聽者 (Austin, 1962: 115);他又指出:在言做行要能成功, 其先決條件之一,是「聽者對於說話者言辭的意義以及其在言做行,必須產生瞭 解 (uptake)」(Austin, 1962: 160-161);換言之,奧斯丁認為「聽者瞭解說話者正 在展現在言做行 X」是「說話者成功展現『在言做行 X』」的必要條件。 現在讓我們再回到回應 A 及回應 B 上。乍看之下,回應 A 似乎正是問題的 關鍵,而回應 B 則較不重要。然而筆者卻認為回應 B 其實才是關鍵所在,而非 回應 A。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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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回應 A 會面臨下列兩難──我們可問:婦女是否拒絕了呢?對此問題,無 論藍騰及洪斯比究竟是採取奧斯丁還是史特勞森所主張的「拒絕」一詞的意義, 她們顯然都只有兩個可能選項──即「婦女拒絕了」或「婦女並沒有拒絕」;如 果藍騰及洪斯比的答案是前者,則她們似乎就必須否認「拒絕不可說」成立;這 顯然不會是她們樂見的結果;如果她們的答案是後者,則這正好就會使得「拒絕 不可說」如傑克森所言淪為歸謬論證了!為了擺脫上述兩難,藍騰及洪斯比似乎 就必須被迫主張:婦女雖然無法拒絕,然而她還是在某種意義下拒絕了;然而「婦 女一方面無法拒絕,另一方面又在某種意義下拒絕了」又是什麼意思呢?除非藍 騰及洪斯比能對此問題提出令人滿意的答案,否則回應 A 並不可取。3 二、相較之下,回應 B 並不會面臨上述兩難,而且如上所述,我們顯然不能由 前提 2b 的前件中的「婦女沒有拒絕」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A 沒有拒 絕 X」是一事,而「A 同意做 X」則是另一事;如果上述推論竟能成立,則 (例 如) 李四就可以在路邊隨機選取路人張三,並片面宣稱張三同意借錢給他,因為 張三並沒有表示拒絕,這顯然相當荒謬;由此可見回應 B 反而較具說服力。4 由於篇幅所限,而且回應 A 將會涉及複雜的語言哲學探討,因此本文將聚 焦於回應 B 上,至於回應 A 則將另文探討。 現在讓我們繼續探討回應 B。對此,藍騰及洪斯比回應道: B1. 我們不能從「婦女沒有拒絕」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她們言下之意似乎 認為傑克森主張我們可以從「婦女沒有拒絕」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 B2. 我們可以從「聽者認為婦女沒有拒絕」推論出「婦女沒有拒絕」;然而我們 卻不能從「聽者認為婦女同意做愛」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她們因而認為傑 克森混淆了「拒絕的必要條件」及「同意的充分條件」之間的差異。 藍騰及洪斯比因而認為歸謬論證的前提 2b 並不能成立,因此「拒絕不可說」並 不會淪為歸謬論證 (Hornsby & Langton, 1998: 31-32)。

現在讓我們探討藍騰及洪斯比的回應 B1 及回應 B2。筆者認為回應 B2 和傑 3 筆者懷疑藍騰及洪斯比在此似乎正在上演一齣帽子戲法 (sleight of hand):當她們說「婦女無法 拒絕」時,她們似乎必須採取奧斯丁所主張的「拒絕」一詞的意義 (即強調「聽者瞭解」的重要 性);而當她們說「婦女在某種意義下拒絕了」時,她們則必須採取史特勞森所主張的「拒絕」 一詞的意義 (即不強調「聽者瞭解」的重要性,而只強調「說話者的意圖」的重要性)。由此可 見:只有當藍騰及洪斯比以上述方式故意混用「拒絕」一詞的兩個意義,此時其「拒絕不可說」 才可能獲得理解。然而我們可追問:為何要以上述方式來混用「拒絕」一詞的兩個意義呢?筆者 認為對此問題,藍騰及洪斯比無法給我們滿意的答案,因此回應 A 註定失敗。不過由於篇幅所 限,此一論點宜另文論證。 4 不過有時候,「A 沒有拒絕 X」卻也常常被視為可以推論出「A 同意做 X」,然而這通常是法 律片面規定所致,例如 2012 年 3 月士林文林苑事件背後的都更惡法即是一例。筆者在此衷心期 盼當面對婦女遭性侵案件時,台灣不會有類似都更惡法的法律,否則性侵犯就可能會有合理理由 替自己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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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克森的歸謬論證儼然如同兩條互不相交的平行線,有雞同鴨講之嫌,因為我們完 全看不出何以傑克森混淆了「拒絕的必要條件」及「同意的充分條件」之間的差 異,而且藍騰及洪斯比也並未解釋何以如此。相較之下,如上所述,回應 B1 則 可能切中了傑克森的歸謬論證的要害。因此在接下來的討論中,讓我們忽略回應 B2,而把焦點完全放在回應 B1 上。 由回應 B1,可見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傑克森誤以為我們可以從「婦女沒有拒 絕」推論出「婦女同意做愛」。如果我們把藍騰及洪斯比的回應 B1 寫成傑克森 的歸謬論證中的其中一個前提,則我們可以說:藍騰及洪斯比應會認為在傑克森 的歸謬論證中,前提 2b 背後有「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此一可疑 假設。讓我們稱此一可疑假設為下列前提 2+,並把傑克森的歸謬論證重新整理 如下: 1. 如果婦女想要拒絕而說了 L,可是卻因為至少一位聽者不瞭解而失敗,則 婦女就無法拒絕; 2a. 如果婦女無法拒絕,則婦女就沒有拒絕; 2+. 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 2b. 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婦女就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侵犯; 3. 婦女想要拒絕而說了 L,可是卻因為至少一位聽者不瞭解而失敗; 因此,婦女沒有理由抗議性自主遭到了侵犯。 如上所述,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前提 2+顯然荒謬而無法成立,因此前提 2b 及傑克 森的歸謬論證當然也無法成立。 有趣的是:傑克森似乎也選擇忽略藍騰及洪斯比的回應 B2,而只針對其回 應 B1 進行反擊。對於回應 B1,傑克森抗議道:「婦女沒有拒絕」當然不等於「婦 女同意做愛」,因此,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其主張前提 2+ (即「如果婦女沒有拒絕, 則她同意做愛」) 的指控,並不公平。尤有甚者,他更反唇相譏道:前提 2+ 其 實正是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不可或缺的假設!其理由如下:如前所述, 依「拒絕不可說」,色情刊物使得「婦女說『不!』」等於「婦女說『好!』」 ──換言之,「同意」竟是婦女能藉由「不!」或「好!」而表達的唯一意思! 傑克森認為若是如此,則「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即前提 2+) 反 而就必須是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的背後假設了 (Jacobson, 2001: 193)! 讓我們把傑克森的上述回應整理如下。他認為依藍騰及洪斯比之見: 1. 如果婦女在色情刊物影響下說「不!」,則她並沒有拒絕做愛; 2+. 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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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因此,如果婦女在色情刊物影響下說「不!」,則她表達了「同意做愛」之意。 上述論證的前提 1 及結論都是藍騰及洪斯比的主張;至於前提 2+則正是整個論 證的背後假設。傑克森認為由此可見:前提 2+正是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 說」的背後假設。 現在我們要問:傑克森的回應是否言之成理呢?這是我們接下來的討論主 題。

五、兩種「拒絕不可說」

為此,我們必須深入探究藍騰及洪斯比的「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 以便看看前提 2+是否真的是其背後假設。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打算主張: 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受的「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 前提 2+正是不可或缺的背後假設,因此傑克森的批評言之成理。為此,筆者在 這一節中打算主張:藍騰及洪斯比必須假定前提 2+成立,否則她們就無法解釋 何以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會遭到「拒絕不可說」(或失去了拒絕的 能力)。在第六、七節中,筆者打算主張:藍騰及洪斯比唯有訴諸前提 2+,此時 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受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才可能獲得理解。 我們首先可問:婦女或拉雷斯在「拒絕做愛」及《煎熬》的思想實驗中「說 了什麼」或「做了什麼」呢?筆者認為答案顯然如下: 1. 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婦女說:「不!」然而至少有一位聽者卻不視 之為拒絕; 2. 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拉雷斯說:「我抗議遭到性侵害或性暴力!」然而 至少有一位聽者卻不視之為抗議。 值得注意的是: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說的「不!」,其意義已遭 到「反轉」──在此,至少有一位聽者不僅不認為「不!」是拒絕,反而還認為 是「同意」!為此,讓我們稱婦女遭遇「拒絕不可說」時所說的「不!」為「意 義反轉語言」(meaning-reversing language),而稱拉雷斯遭遇「抗議性侵不可說」 時所說的「我抗議遭到性侵害或性暴力!」為「抗議語言」(language of protest)。 現在讓我們再追問:當藍騰及洪斯比說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 法用『不!』來表達拒絕」(即主張「拒絕不可說」) 時,她們究竟是什麼意思 呢?筆者認為她們的意思可能如下:一、婦女沒有能力拒絕;二、婦女沒有理由 拒絕。然而在此,以「婦女沒有理由拒絕」來理解「婦女無法用『不!』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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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拒絕」並不合理,因為如第二節末所述,藍騰及洪斯比明白指出:色情刊物使得 婦女失去了「拒絕他人」此一重要能力。因此我們可以結論道:當藍騰及洪斯比 說「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法用『不!』來表達拒絕」時,她們的 意思應是「婦女沒有拒絕能力」。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法用『不!』來 表達拒絕」並不表示婦女就因此自動失去了拒絕的能力,因為「婦女無法用 X 來表達拒絕」是一事,而「婦女失去了拒絕的能力」則是另一件事!在此,問題 的關鍵在於婦女其實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表示拒絕──她們既可以藉由 (例如) 「言語方式」(verbal means),也可以藉由「非言語方式」(nonverbal means) 來表 示拒絕。由此可見:即使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法用「不!」來表 達拒絕,這也不表示她就自動失去拒絕的能力而遭到「拒絕不可說」。 然而這顯然不是藍騰及洪斯比所希望的結果──由上述討論可見:她們認為 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必須失去拒絕的能力才行!這表示:如果藍騰 及洪斯比要由「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無法用『不!』來表達拒絕」 進一步推論出「婦女失去了拒絕的能力」(即「婦女的拒絕不可說」),她們就必 須再假設「婦女除了無法用『不!』來表達拒絕之外,也無法用其他任何方式 (包 括「言語方式」及「非言語方式」) 來表示拒絕」才行。 若是如此,則除了說「不!」此一「言語方式」之外,婦女究竟還能用什麼 「非言語方式」來表示拒絕呢?筆者的答案如下: a. 婦女可以用「身體抵抗」(physical resistance) 來表示拒絕; b. 婦女也可以用「沒有表示同意」來表示拒絕。 在此,問題的關鍵在於 b:為了達到「沒有表示同意」此一目的,婦女只需具有 「什麼都沒說」(即「沉默不語」) 或「什麼都沒做」的能力即可。然而如上所 述,「什麼都沒說」或「什麼都沒做」卻顯然正是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婦女必須無 法做到的事情,否則婦女就沒有真正失去拒絕的能力。 這表示:為了使得婦女真正失去拒絕的能力,藍騰及洪斯比就必須進一步要 求婦女也無法用「沒有表示同意」(或「什麼都沒說」、「什麼都沒做」) 來表 5 然而在此有一問題待解:由上所述可知藍騰及洪斯比認為色情刊物使得婦女的拒絕不被至少一 位聽者視為拒絕,並認為這導致婦女失去拒絕的能力;然而何以「婦女的拒絕不被至少一位聽者 視為拒絕」竟會導致「婦女失去拒絕的能力」?與此相關的問題如下: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 驗中,即使婦女想要拒絕,然而色情刊物的影響卻使得至少一位聽者沒有成功認出婦女的拒絕, 其結果,則是婦女便很可能認為自己沒有能力拒絕;然而「婦女自認沒有拒絕能力」並不等於「婦 女沒有拒絕能力」;若是如此,則藍騰及洪斯比又如何得出「婦女沒有 (或失去) 拒絕能力」此 一結論呢?為了討論便利起見,讓我們在此姑且假定藍騰及洪斯比可以由「婦女的拒絕不被至少 一位聽者視為拒絕」或「婦女自認沒有拒絕能力」推論出「婦女沒有 (或失去) 拒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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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示拒絕!若是如此,則筆者認為她們就必須假定前提 2+ (即:如果婦女沒有拒 絕,則她同意做愛) 成立才行。筆者的推論如下: 一、當婦女沒有表示同意 (例如「沉默不語」) 時,她的意思可能如下: a. 她表示拒絕; b. 她表示同意; c. 她不表示同意; d. 她不表示拒絕。 如上所述,藍騰及洪斯比必須要求婦女無法用「沒有表示同意」來表示拒絕,因 此她們必須排除 a。至於 b、d 則和「婦女失去拒絕的能力」無關,因此可以略 過不提。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藍騰及洪斯比是否可以允許婦女用「沒有表示同意」 來表示 c?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因為「婦女不表示同意」其實 正是拒絕──如果她可以用「沒有表示同意」來表示「不表示同意」,則她其實 並沒有真正失去拒絕的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說:當婦女無法用「沒有表示同意」 來表示拒絕時,她也等於無法用「沒有表示同意」來表示「不表示同意」; 二、若是如此,則婦女就等於失去了「沒有表示同意」此一能力;現在讓我們看 看這會導致什麼後果:當婦女沒有失去「沒有表示同意」此一能力時,除了說「好」 之外,婦女的其他言行 (包括說「不」或「沉默不語」等) 可以用來表示「不表 示同意」;現在既然婦女已經失去了「沒有表示同意」此一能力,因此,除了說 「好」之外,婦女的其他言行 (包括說「不」或「沉默不語」等) 當然也就不能 用來表示「不表示同意」,而只能用來表示同意;其結果,則是當婦女失去了「沒 有表示同意」此一能力時,她的一切言行 (包括說「好」、「不」或「沉默不語」 等) 就只能用來表示同意; 三、現在我們要問:如何保證婦女的一切言行只能用來表示同意呢?筆者認為藍 騰及洪斯比在此又必須訴諸下列終極假設,以便保證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 實驗中真正失去拒絕的能力: 婦女展現了言行 x,當且僅當她同意做愛。 在此終極假設中,婦女的「言行 x」可以是婦女說「好!」、「不!」、婦女的 身體抵抗,也可以是婦女什麼都沒說、什麼都沒做的情況 (例如「婦女沒有拒絕」 或「婦女沉默不語」); 四、若是如此,則如果我們以「婦女沒有拒絕」代入上述終極假設中的婦女的「言 行 x」中,則顯然正可以得出「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愛」(即前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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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由一至四可見:藍騰及洪斯比必須假定上述終極假設 (包括前提 2+) 成立,否則 婦女就並沒有真正失去拒絕的能力或遭到「拒絕不可說」。6 如此一來,我們就能進一步解釋前提 2+以及「意義反轉語言」之間的密切 關聯。筆者將證明:藍騰及洪斯比唯有訴諸前提 2+,如此才能解釋婦女在「拒 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說的「不!」何以會轉變成「意義反轉語言」。 為此,讓我們把藍騰及洪斯比認為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說的 「不!」變成「意義反轉語言」的過程分析為下列兩個環節: 環節 a. 婦女說:「不!」當且僅當她沒有拒絕; 環節 b. 婦女說:「不!」當且僅當她不僅沒有拒絕,而且還只能表示「同意做 愛」。 在環節 a 中,「不!」只是喪失了其在一般狀況中的功能 (即用來拒絕) 而已, 其意義尚未遭到「反轉」;我們可稱在環節 a 中的「不!」為「功能喪失語言」 (function-deficient language)。相較之下,在環節 b 中,「不!」的意義則進一步 遭到「反轉」(即由「拒絕」變成「同意」) 而成為「意義反轉語言」。現在我 們要問:何以「不!」的意義在環節 b 中會遭到「反轉」呢?筆者認為藍騰及洪 斯比在此顯然必須訴諸前提 2+:只有當前提 2+ (即「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 同意做愛」) 成立,藍騰及洪斯比才能解釋何以婦女的「不!」可以從環節 a 中 的「婦女沒有拒絕」此一意義進一步轉變成環節 b 中的「婦女同意做愛」此一意 義;換言之,唯有拜前提 2+之賜,婦女的「不!」的意義才可能遭到「反轉」, 並從「功能喪失語言」變成「意義反轉語言」。7

六、抗議行為不可說 vs. 抗議理由不可說

至此我們已得到下列結論: 6 由此可見:為了得到「拒絕不可說」,藍騰及洪斯比真正需要的是「婦女展現了言行 x,當且 僅當她同意做愛」此一終極假設,至於前提 2+則只是此一假設的特殊情況而已。 7 值得注意的是:藍騰及洪斯比似乎認為只有當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說「不!」, 此時「不!」才會由環節 a 的「功能喪失語言」變成環節 b 的「意義反轉語言」;此外,我們 也很有理由認為如果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說了「不!」以外的其他語言 (讓我們稱 為 L),則即使加上了「婦女展現了言行 x,當且僅當她同意做愛」此一終極假設 (包括前提 2+), L 不僅不一定會喪失其一般情況下所具有的功能,而且其意義也不會遭到「反轉」。換言之,在 此情況下,區分環節 a 及環節 b 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 L 不僅不一定會變成「功能喪失語言」, 而且絕不會進一步轉變成「意義反轉語言」。這表示:環節 a 的「功能喪失語言」及環節 b 的 「意義反轉語言」此一區分似乎只適用於婦女的「不!」,而且前提 2+之所以使得婦女的「不!」 從「功能喪失語言」變成「意義反轉語言」,似乎也只是巧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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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除非藍騰及洪斯比假定了包括前提 2+ (即「如果婦女沒有拒絕,則她同意做 愛」) 在内的「婦女展現了言行 x,當且僅當她同意做愛」此一終極假設,否則 她們就不能解釋何以「拒絕不可說」能夠成立; 二、唯有當藍騰及洪斯比假定前提 2+成立,此時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 驗中所說的「不!」才可能由環節 a 中的「功能喪失語言」轉變成環節 b 中的「意 義反轉語言」。 在這一節中,筆者將證明:藍騰及洪斯比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應進一步區 分出兩種不同意義──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抗議性侵不 可說」是「抗議理由不可說」,而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抗 議性侵不可說」則是「抗議行為不可說」。 為此,讓我們首先把焦點放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上。我們首先要問:當藍 騰及洪斯比主張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拉雷斯無法抗議自己遭到了性侵害 (即 主張「抗議性侵不可說」) 時,她們的確切意思究竟是什麼呢? 對此問題,藍騰曾清楚回答如下: 一、色情刊物使得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的拒絕不被認為是拒絕,而 且也使得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的抗議不被視為抗議 (Langton, 1993: 323-324); 二、色情刊物也可以藉由「使得婦女的言論無法達到其目的」的方式讓婦女的言 論變成「不可說」;在此情況下,由於婦女的拒絕及抗議已經被視為色情刊物, 因此,即使至少有一位聽者知道婦女正在拒絕或抗議,卻可視而不見而不遵從 (Langton, 1993: 323)。 由藍騰的上述回答,可見「抗議性侵不可說」可以有下列兩種意義: b1. 拉雷斯想要抗議性侵,然而至少有一位聽者卻不把她的抗議視為抗議;其結 果,則是至少有一位聽者根本就不知道拉雷斯正在抗議性侵,而拉雷斯則因此自 認沒有能力抗議性侵; b2. 雖然拉雷斯自認有理由抗議性侵,而且也想要抗議性侵,然而至少有一位聽 者卻認為拉雷斯沒有拒絕;其結果,則是至少有一位聽者認為拉雷斯沒有理由抗 議性侵,而拉雷斯則因此自認遭到性侵的理由是「不可說」的。 依 b1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至少有一位聽 者並不知道拉雷斯正在抗議;而由於至少有一位聽者不把 (或者:從來都不把?) 拉雷斯的抗議視為抗議,因此使得拉雷斯「抗議性侵的行為本身」變成「不可說」 而自認沒有抗議性侵的能力──即使至少有一位聽者認為她有抗議性侵的能 力,也是如此。我們可稱 b1 為「抗議行為不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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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相較之下,依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至 少有一位聽者的確知道拉雷斯正在抗議;然而由於至少有一位聽者認為 (或者: 總是認為?) 拉雷斯沒有理由抗議性侵,因此使得拉雷斯「抗議性侵的理由」變 成「不可說」而自認沒有抗議性侵的能力──即使至少有一位聽者認為她有抗議 性侵的能力,也是如此。我們可把 b2 簡稱為「抗議理由不可說」。 現在我們要問:當藍騰及洪斯比說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的抗議是 「不可說」時,她們是指拉雷斯遭到 b1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行 為不可說」)?還是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理由不可說」) 呢?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必須進一步探究何以藍騰及洪斯比認為拉雷斯在 《煎熬》的思想實驗中的抗議會是「不可說」的。由上述討論,可見當藍騰說拉 雷斯的抗議變成「不可說」時,她的意思其實正是「拉雷斯的抗議被視為色情刊 物」。因此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把「拉雷斯的抗議被視為色情刊物」及 「拉雷斯的抗議『不可說』」視為同義詞而交互使用,並把上述問題重述如下: 為何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拉雷斯的抗議會被視為色情刊物而成為「不可說」 呢? 對此問題,藍騰曾回答如下:由於拉雷斯身為 AV 女優,因此其抗議被視為 A 片劇情的一部分;其結果,則是拉雷斯的抗議成為「不可說」(Langton, 1993: 322)。她接著指出:反色情的女性主義者之所以總是以《煎熬》為例來強調色情 刊物的危害,其理由在於在該書中,拉雷斯指控自己在拍攝色情電影「深喉嚨」 一片時遭到性暴力,而且她也正是以一般用來抗議的「抗議語言」在表達抗議; 但是色情刊物的存在卻使得她所遭到的性暴力變成色情刊物;其結果,則是使得 本來作為抗議文學的《煎熬》(即拉雷斯的「抗議語言」) 竟被視為色情刊物 (Langton, 1993: 321-322)。 然而色情刊物又何以能分別使得性暴力及「抗議語言」變成色情刊物呢?對 此,藍騰回答如下:色情刊物出版商知道如何使得拉雷斯所遭遇的性暴力及其「抗 議語言」變成色情刊物而變成「不可說」!她進一步解釋如下:在「色情刊物的 地下世界」(pornographic underworld) 中,性暴力總是被至少一位色情刊物的閱 聽者視為色情刊物的一部分;因此,當婦女使用「公然的性語言」(sexually explicit speech) 來描述自己所遭遇的性暴力時,尤其當該婦女身為 AV 女優時,婦女的 言論就會被視為色情刊物;其結果,則是當拉雷斯以「抗議語言」在表達抗議時, 她只做到了一件事情──即製造了更多色情刊物而已!藍騰稱色情刊物的上述 現象為「自我穩固」(self-entrenching) 特性 (Langton, 1993: 326)。 由上述討論,可見藍騰認為拉雷斯 (或婦女) 的「抗議語言」會被視為色情 刊物而成為「不可說」的原因有二: 1. 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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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婦女使用「公然的性語言」。 在此,我們可以追問:藍騰所說的「公然的性語言」究竟是指什麼呢?我們觀察 得知:當藍騰說婦女以「公然的性語言」來描述自己所遭到的性暴力,並因而使 得其言論竟也變成色情刊物之後,她接著說:色情刊物並不是藉由「剝奪了說話 者所意圖的『在言做行』」使得婦女遭到噤聲,而是藉由「以相反的『在言做行』 來替換說話者所意圖的『在言做行』」為之,因此色情刊物是使得婦女遭到噤聲 的有效方式 (Langton, 1993: 326)。藍騰在此顯然正是指婦女或拉雷斯的「意義反 轉語言」:當婦女說「不!」此一「意義反轉語言」時,她不僅沒有拒絕做愛, 而且還等於同意做愛。可見藍騰所說的「公然的性語言」應是指「意義反轉語言」。 而如第五節所述,婦女在環節 a 中的「不!」此一「功能喪失語言」之所以會變 成環節 b 中的「意義反轉語言」,正是因為加上了前提 2+ 的緣故;可見「意義 反轉語言」是以前提 2+ 作為其背後假設。若如此,則我們可以說:「拉雷斯 (或 婦女) 身為 AV 女優」及「前提 2+」似乎正是藍騰認為拉雷斯 (或婦女) 的「抗 議語言」會被視為色情刊物而成為「不可說」的兩個根本原因。 然而我們可追問:除了「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及「前提 2+」之 外,拉雷斯 (或婦女) 的「抗議語言」會被視為色情刊物而成為「不可說」是否 還可能有其他原因呢?為此,我們必須探討藍騰是否認為其他原因也會導致「不 可說」。除了「拒絕做愛」及《煎熬》的思想實驗之外,藍騰還曾舉了下列四個 例子來說明何謂「不可說」: 一、「警告」的例子:有一個演員正表演「房子失火」的戲,然而此時舞台真的 失火了,因此他為了警告觀眾而大叫:「失火了!」可是觀眾卻以為「失火了!」 是戲劇的一部分,因此對他的警告無動於衷,仍然繼續欣賞戲劇; 二、「結婚」的例子:有位男士想要結婚,因此和女伴一起到教堂,並對著神父 說:「我願意!」可是這位男士後來卻發現這個神父原來只是個演員而已! 三、「投票」的例子:在南非種族隔離政策時代,南非白人在選票上作了一個記 號,而南非黑人也如法炮製,在選票上作了一個記號;然而依南非當時的法律, 只有白人投票才會被認為「已投票」,而黑人投票則不被認為是投票,因此黑人 的投票「不可說」; 四、「離婚」的例子:一位回教婦女想和先生離婚而對著先生說:「離婚!離婚! 離婚!」然而依伊斯蘭律法規定,只有當先生對妻子說「離婚!離婚!離婚!」, 此時離婚才能生效;因此該婦女雖然想和先生離婚而如法炮製,顯然並無法離婚 (Langton, 1993: 316-317)。 現在讓我們把導致上述「不可說」的根本原因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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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在「警告」的例子中,演員的警告之所以「不可說」,根本原因在於他「身 為演員」; 2. 在「結婚」的例子中,該男士的結婚之所以「不可說」,根本原因在於「結 婚常規 (practice)」; 3. 在「投票」的例子中,南非黑人的投票「不可說」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律規 定」; 4. 在「離婚」的例子中,回教婦女的離婚「不可說」的根本原因在於「伊斯蘭 律法規定」。 上述原因 1 可以歸類為「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此外,如果我們把 前提 2+ 視為「色情刊物常規」,則原因 2 及前提 2+ 就可以「常規」概括;至 於原因 3、4 則顯然可以「法律規定」概括。由此可見:除了「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及「前提 2+ (或常規)」之外,藍騰認為「法律規定」也會導致「不 可說」。然而由於「法律規定」顯然不會是拉雷斯 (或婦女) 的「抗議語言」會 被視為色情刊物而成為「不可說」的根本原因,因此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們就 只需聚焦於「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及「前提 2+ (或常規)」上即可, 並把「前提 2+ (或常規)」簡稱為「前提 2+」。 現在讓我們把焦點放在拉雷斯及婦女所分別遭遇的「抗議性侵不可說」上。 值得注意的是:藍騰認為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抗議性侵不 可說」並非孤立的特殊現象,因為在一般狀況中,婦女其實也會遭遇「抗議性侵 不可說」──例如當婦女在法庭中指證自己遭到性侵害或性騷擾即是 (Langton, 1993: 326)。在此,藍騰似乎認為:從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 「抗議性侵不可說」,可知婦女在一般狀況中 (例如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 中) 也會遭遇「抗議性侵不可說」。然而藍騰卻忽略了拉雷斯與一般婦女間的根 本差異: 一、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拉雷斯的「抗議語言」之所以「不可說」,其原 因正在於「拉雷斯身為 AV 女優」,因此至少一位觀眾才會誤以為拉雷斯的「抗 議語言」及其所遭到的性暴力都是色情刊物的一部分,而不知道拉雷斯其實正在 抗議;可見拉雷斯所遭遇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只能是 b1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 可說」(即「抗議行為不可說」),而不能是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 議理由不可說」); 二、然而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由於婦女並不會被聽者視為 AV 女優, 因此婦女的「抗議語言」之所以「不可說」,並不是因為其「抗議語言」及其所 遭到的性暴力被視為色情刊物的一部分所致,而應是「前提 2+」;這表示:在 「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至少有一位聽者顯然知道婦女正在使用「抗議語言」 來表達抗議,只是不知道婦女正在用「不!」此一「意義反轉語言」表達拒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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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已;可見婦女所遭遇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只能是 b2 意義的「抗議理由不可說」, 而不能是 b1 意義的「抗議行為不可說」。 因此我們可得到下列重要結論:就「抗議性侵不可說」而言,婦女在「拒絕 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是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理由不 可說」);至於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則是 b1 意義的「抗議性 侵不可說」(即「抗議行為不可說」)。

七、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特性及「性暴力不可說」

有了上述瞭解,我們就可以繼續探討傑克森的歸謬論證是否言之成理。如上所 述,傑克森指出:如果「拒絕不可說」成立,則婦女就沒有拒絕;既然如此,她 當然就沒有理由指控自己遭到性侵害;然而婦女當然有理由抗議自己遭到性侵 害;可見「拒絕不可說」是荒謬的主張。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傑克森是否認為「抗 議性侵不可說」成立?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既然傑克森 認為婦女 (或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的拉雷斯) 有理由抗議自己遭到了性侵 害,則他想必會認為婦女的「抗議性侵」當然是「可說」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節所述,藍騰及洪斯比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可有 b1、 b2 兩種意義──即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 b1 意義的「抗議行 為不可說」,及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遇的 b2 意義的「抗議理由 不可說」;若是如此,則「抗議性侵可說」應也有下列兩個相應的意義: b1’. 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拉雷斯想要抗議性侵,而至少有一位聽者也知道 拉雷斯正在抗議性侵 (即「抗議行為可說」); b2’. 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至少有一位聽者認為婦女有理由抗議遭到性 侵 (即「抗議理由可說」)。 然而如上所述,傑克森認為婦女 (或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的拉雷斯) 當 然有理由抗議自己遭到性侵;這表示:傑克森的歸謬論證似乎只注意到了b2’意 義的「抗議性侵可說」;而究其原因,則在於傑克森只注意到了「抗議性侵不可 說」的 b2 意義,而完全忽略了 b1 意義。若是如此,則藍騰及洪斯比似乎只需指 出 b1 意義才是「抗議性侵不可說」的確切意義,即可駁斥傑克森的批評了。 但是問題並沒有這麼簡單。在這一節中,筆者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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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主張 A. 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到的「拒絕不可說」及 b1 意義的 「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行為不可說」),都不必假設前提 2+,而必須假設 「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 主張 B. 至於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所遭到的「拒絕不可說」及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理由不可說」),則必須假設前提 2+才可能 獲得理解。 然而若是如此,則藍騰及洪斯比將會面臨難以克服的理論兩難;可見訴諸 b1 意 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並無法使得藍騰及洪斯比從此高枕無憂。為了便於討論 起見,此部分我們打算在下一節中再作深入探討。 現在讓我們把焦點轉回色情刊物所具有的「自我穩固」特性上。由上一節討 論,我們可以把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特性分析為下列兩個環節: a. 性暴力被視為色情刊物的一部分而成為「不可說」;讓我們稱此為「性暴力不 可說」(the thesis of the unspeakability of sexual violence);

b. 一旦性暴力被視為色情刊物的一部分而變成「不可說」,則婦女或拉雷斯的「意 義反轉語言」及「抗議語言」也會被視為色情刊物的一部分而變成「不可說」; 其結果,則是婦女或拉雷斯無法使用「意義反轉語言」及「抗議語言」來抗議自 己遭到性暴力 (即遭到了「拒絕不可說」及 b1 或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 環節 a (即「性暴力不可說」) 是色情刊物之所以具有「自我穩固」特性的根本 原因;至於環節 b (即「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 則使得婦女或拉 雷斯不僅無法打破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特性,反而還進一步強化了它;其結 果,則是使得婦女或拉雷斯的拒絕及抗議一直停留在「不可說」狀態而無法擺脫。 在此,我們可以追問: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特性的環節 a (即「性暴力 不可說」) 又何以可能呢?對此問題,藍騰提出了清楚的回答如下:色情刊物出 版商藉由制定色情刊物的語言來為「性的語言遊戲」(the language games of sex) 制定規則,以便使得婦女的言論無法達到其目的 (例如:使得婦女的「不!」不 被視為拒絕,或是使得婦女的抗議不被視為抗議);其結果,則是使得婦女在某 些脈絡中的拒絕及抗議變成「不可說」(Langton, 1993: 323-324)。由此可見:藍 騰認為「色情刊物出版商所制定的『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不僅使得色情刊物 具有「自我穩固」特性,而且還導致了「拒絕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說」。 若是如此,則我們要追問:藍騰在此所說的「『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又是什 麼呢?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正是我們在第六節所述、拉雷斯 (或婦女) 的「抗 議語言」被視為色情刊物兩個根本原因──即「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 及「前提 2+」。為何如此?藍騰認為色情刊物出版商具有權威 (authority),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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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刊物的語言才能把婦女貶為性對象;為此,藍騰曾說明如下:網球裁判只有 在網球場或在「網球遊戲」(the game of tennis) 中才會具有權威;同理,對於喜 歡欣賞 A 片的未成年男孩或男性而言,色情刊物出版商在「性的遊戲」(the game of sex) 中絕非旁觀者,而是裁量、規定一切、具有權威的說話者 (Langton, 1993: 311-312)。若是如此,則我們就可以進一步把藍騰的「性的遊戲」再補充如下: 色情刊物出版商唯有藉由「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或「前提 2+」(而不 能是「法律規定」),如此才能在「性的遊戲」中裁量、規定一切,並因而對喜 歡欣賞 A 片的男性具有權威。由此可見:藍騰所說的「『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 應是指「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及「前提 2+」。 然而「拒絕做愛」及《煎熬》的思想實驗卻各有不同的「『性的語言遊戲』 的規則」。接下來筆者將主張: 1. 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是指「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 2. 至於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則必須指「前 提 2+」。 1 及 2 正分別是我們在這一節中所要證明的主張 A 及主張 B。接下來讓我們看 看主張 A 及主張 B 為何能夠成立。 讓我們首先證明何以主張 A 能夠成立。由上一節討論可見:在《煎熬》的 思想實驗中,由於觀眾誤以為拉雷斯的「抗議語言」及其所遭到的性暴力都是色 情刊物的一部分,因此才會使得拉雷斯遭到「性暴力不可說」及「抗議性侵不可 說」;而由於觀眾並不知道拉雷斯正在抗議,可見拉雷斯所遭遇的是 b1 意義的「抗 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行為不可說」);除此之外,觀眾可能誤以為拉雷斯的 「不!」此一「意義反轉語言」也是色情刊物的一部分,因此才會使得拉雷斯遭 到「拒絕不可說」;由此可見:「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既可以解釋拉 雷斯所遭到的「拒絕不可說」及「性暴力不可說」,也可以解釋其所遭到的 b1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抗議行為不可說」)。 其次,讓我們證明何以主張 B 能夠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拒絕做愛」 的思想實驗中,如果至少有一位聽者知道婦女正遭到性暴力,則當婦女以「不!」 此一「意義反轉語言」來表達拒絕做愛時,則應該就會有至少一位聽者知道婦女 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同理,如果至少有一位聽者發現婦女正在以「不!」 來表達拒絕做愛時,則他們應該就會知道婦女正在遭到性暴力。由此可見: 一、一旦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所遭到的性暴力,則他們 (聽者) 應該就能自 動知道婦女正在以「不!」此一「意義反轉語言」來表達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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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如果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則他們 (聽者) 應 該也能自動知道婦女正在遭到性暴力。 只要「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遭到性暴力」或「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 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其中之一獲得滿足,則色情刊物所具有的「自我穩 固」特性就會遭到突破;而一旦色情刊物此一特性遭到突破,則它就會進一步遭 到完全瓦解;在此情況下,婦女的拒絕及其所遭到的性暴力就再也不會是「不可 說」了。 然而相較於「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至少 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遭到性暴力」顯然對於瓦解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特性更 為重要,因為「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遭到性暴力」顯然正是「至少有一位聽 者認出婦女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的先決條件──只要聽者無法認出婦女 所遭到的性暴力,則聽者就無法認出婦女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這表示: 「是否至少有一位聽者認出婦女遭到性暴力」正是瓦解色情刊物的「自我穩固」 特性的關鍵所在。若是如此,則我們就要追問:何以聽者竟無法認出婦女所遭到 的性暴力,並因而使得婦女所遭到的性暴力變成「不可說」呢?答案顯然正是前 提 2+──前提 2+不僅使得聽者誤以為婦女沒有拒絕,而且還以為她其實是表示 「同意做愛」之意,因此聽者不知道婦女正在遭受性暴力;其結果,則是聽者根 本就不知道婦女正在以「不!」來表達拒絕 (即遭到了「拒絕不可說」)!可見 前提 2+不僅解釋了何以婦女所遭到的性暴力是「不可說」的,而且也解釋了何 以婦女遭到「拒絕不可說」。 接下來,筆者將要主張:前提 2+也可以解釋何以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 想實驗中會遭到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即「抗議理由不可說」)。理由 如下:前提 2+不僅使得至少有一位聽者誤以為婦女沒有拒絕,而且還誤以為她 表示「同意做愛」之意,並因而誤以為婦女並沒有遭到性暴力,而使得婦女遭到 了「性暴力不可說」;其結果,則是即使至少有一位聽者知道婦女正在抗議遭到 性暴力,卻會認為婦女抗議性暴力沒有理由──試問:既然婦女已同意做愛,則 這就表示婦女並沒有遭到性暴力;既然如此,何以她還有理由抗議遭到性暴力 呢?可見前提 2+也解釋了婦女何以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遭到了 b2 意義 的「抗議性侵不可說」。

八、藍騰及洪斯比的兩難

在這一節中,筆者將要指出藍騰及洪斯比所面臨的難以克服的兩難。由上述討論 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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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由於拉雷斯在《煎熬》的思想實驗中所遭到的「拒絕不可說」及 b1 意義的 「抗議性侵不可說」(「抗議行為不可說」),必須由「拉雷斯 (或婦女) 身為 AV 女優」來解釋,因此,為了使得拉雷斯不再遭到「拒絕不可說」及 b1 意義的「抗 議性侵不可說」,「建議拉雷斯 (或婦女) 不要從事 AV 女優工作」或「提醒觀眾 拉雷斯 (或婦女) 其實只是 AV 女優」應為可行之道,而「查禁色情刊物」則反 而不必要; 二、另一方面,由於婦女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之所以遭到「拒絕不可說」 及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抗議理由不可說」),完全是由於前提 2+所 致,而前提 2+又是色情刊物出版商所制定的「『性的語言遊戲』的規則」,因此, 為了使得婦女不再遭受「拒絕不可說」及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查禁 色情刊物」似乎相當合理。 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把「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的前提 2+及「查禁色 情刊物」之間的緊密關聯解釋如下: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如果婦女遭 到「抗議性侵不可說」,則其性自主權就會遭到侵犯;在此情況下,由於婦女有 充分理由主張「性自主權」是其重要的權利,因此她當然有充分理由要求救濟; 相較之下,如果婦女遭遇「拒絕不可說」,則色情刊物所造成的直接傷害似乎就 僅僅是「婦女的言論遭到誤解」而已;在此情況下,婦女並不能主張其「拒絕權」 遭到了侵犯 (因為她似乎沒有理由主張「拒絕權」是其重要權利),因此當然就 不能以此為理由而要求救濟,更遑論主張要以「查禁色情刊物」作為救濟了。 這表示:在「拒絕做愛」的思想實驗中,唯有「婦女的性自主權遭到侵犯」 才可能作為藍騰及洪斯比主張查禁色情刊物的充分理由,而「婦女的拒絕權遭到 侵犯」則否!然而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婦女的性自主權遭到侵犯」並非色情刊 物所直接產生的危害,因此,雖然婦女可以因為「抗議性侵不可說」而有充分理 由要求救濟,她們卻沒有理由主張要以「查禁色情刊物」作為救濟;另一方面, 雖然「婦女的拒絕權遭到侵犯」正是色情刊物所直接產生的危害,然而她們卻根 本沒有理由要求救濟。可見兩全其美的辦法,是主張前提 2+正是導致「婦女的 性自主權遭到侵犯」及「婦女的拒絕權遭到侵犯」的根本原因,以便使得婦女既 可要求救濟,又可要求以「查禁色情刊物」作為救濟。可見前提 2+在主張「查 禁色情刊物」上的重要性。 然而如此一來,藍騰及洪斯比就會面臨下列難以克服的兩難: 一、如果她們主張 b1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抗議行為不可說」) 才是「抗 議性侵不可說」的確切意義,則她們雖然可以成功避開傑克森的「前提 2+是藍 騰及洪斯比理論的背後假設」此一攻擊,卻得不出「查禁色情刊物」此一結論; 二、如果她們主張 b2 意義的「抗議性侵不可說」(「抗議理由不可說」) 才是「抗 議性侵不可說」的確切意義,則她們雖然可以得出「查禁色情刊物」此一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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