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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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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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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嚴佛學研究 第六期 頁73-100 (民國 100 年),新竹:福嚴佛學院 Fuyan Buddhist Studies, No. 6, pp. 73-100 (2011)

Hsinchu: Fuyan Buddhist Institute ISSN: 2070-0512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 、 「果中說因」

釋 宗 證

提要

「因中說果」、「果中說因」,這文字近似而旨趣迥別的兩詞組,意義為何?

經論中又是怎樣運用?

在研習《大智度論》〔以下簡稱《智論》〕的過程中,發現本身對論文幾 處「因中說果」、「果中說因」的論議感到隱晦不明,尤以卷三釋經文:「阿羅 漢盡諸有結乃果中說因」之理為最。本文以此發引,探究「因中說果」、「果 中說因」的含意,透過與餘處相互對讀,辨明「阿羅漢盡諸有為果中說因」

的確當性。

關鍵詞:《大智度論》、因中說果、果中說因

一、前言

專重於闡揚般若波羅蜜的《摩訶般若波羅蜜經》〔以下簡稱「大品本」〕1, 一開頭說到佛行化於王舍城,而同行者中的大阿羅漢,具種種功德勝利,諸 如:「諸漏已盡」、「無復煩惱」、「所作已辦」,乃至「盡諸有結」等等。2本經 的注釋書──《大智度論》對此段作出有詳盡的解釋。3然令筆者困惑的是,

1 般若系經典的源流與發展等,可參考印順導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台北,

正聞出版社,1981 年 5 月初版,1994 年 7 月七版,pp.591-758。

2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 (大正 8,217a7-12)。

3 《大智度論》卷 3(大正 25,79b24-83a15)。

(2)

74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智論》論主回應「何以得說阿羅漢已盡諸有」的質疑時,認為經言「阿羅 漢盡諸有」乃基於「果中說因」,且更舉四項譬喻闡發此一道理。4這讓筆者 不禁疑慮:阿羅漢在尚未入無餘涅槃前,方便說其「有盡」,究竟是「果中說 因」,還是「因中說果」?

論究此一問題,擬先從《智論》本身其他地方提及「果中說因」與「因 中說果」的用例,相互對照,釐清「因中說果」、「果中說因」的意義;再重 新檢視《智論》卷三詮釋「阿羅漢盡諸有」為「果中說因」的合理性。

本文的架構共分五節,主要為四大項,鋪陳如下:

一、前言:總述本文寫作的動機、方式、內容等。

二、列舉「果中說因」與「因中說果」的體例:此區分為兩節。先陳列

「大品本」經文與《智論》的釋義,並略述大意,末後再闡釋

「果中說因」與「因中說果」的定義。

三、辨明《大智度論》中「阿羅漢盡諸有果中說因」等的確當性:依循 前文的結論,檢視《智論》卷三的「阿羅漢盡諸有乃果中說因」

等文。

四、結論:回溯本文的要義,及說明尚待處理的問題等。

二、《大智度論》中「果中說因」的體例

除卷三「阿羅漢盡諸有結為果中說因」一筆外,《智論》在餘處談到「果 中說因」者,依現前所得,共計有六,分別陳述如下;而此中含有「因中說 果」的部分,將留待下一節再行討論。以下表格中,「經」者,皆指鳩摩羅什 所譯的《摩訶般若波羅蜜經》;「論釋」者,即為《大智度論》對該段經文的 解釋。

第一筆:

【經】5

4 《大智度論》卷 3(大正 25,82a23-b15)。

5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b21-23)。

(3)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75

欲以諸善根供養諸佛,恭敬、尊重、讚歎、隨意成就,當學般 若波羅蜜。

【論釋】6

「諸善根」者:所謂善根果報──華、香、瓔珞、衣服、幡蓋 種種珍寶等。所以者何?1.或時以因說果:如言一月食千兩金;

金不可食,因金得食,故言「食金」。2.或時以果說因:如見好 畫言是好手;手非是畫,見畫妙故說言手好。善根果報亦如是;

以善根業因緣故,得供養之具,名為「善根」。 問曰:若爾者,何不即說華、香等,而說其因?

答曰:供養具有二種:一者、財供養;二者、法供養。若但說 華、香等供養,則不攝法供養。今說「善根供養」,當知 則財、法俱攝。

對於經文說:「用信等善根供養諸佛」,論主進一步詮釋為「藉由修習善 根所獲致的果報──財與法,以此供養諸佛」。為何作此說明呢?需知道「信 等善根」是無法當作供養物的;而因其所感得的種種財物或法教等才行。7由 於「因事」言簡意廣,故用之標「果」。如是經雖但說「因事」,實目彼「果」;

此乃「果中說因」。 第二筆:

【經】8

復次,舍利弗!菩薩摩訶薩欲一發意到十方如恒河沙等諸佛國 土,當學般若波羅蜜。

【論釋】9

菩薩得身通變化力,作十方恒河沙等身,於十方恒河沙等世界 一時能到。

6 《大智度論》卷 30(大正 25,276c13-23)。

7 此一觀點,可與本節-No.6:〈隨喜迴向品〉「以布施迴向」相互參照,如下明之。

8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c2-4)。

9 《大智度論》卷 30(大正 25,283c13-284a11)。

(4)

76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問曰:如經說:「一彈指頃有六十念。」10若一念中能至一方恒 河沙等世界,尚不可信,何況十方恒河沙等世界,時少 而所到處多?

答曰:經說五事不可思議,所謂眾生多少、業果報、坐禪人力、

諸龍力、諸佛力。11於五不可思議中,佛力最不可思議。

菩薩入深禪定,生不可思議神通故,一念中悉到十方諸 佛世界。如說四種神通中,唯佛菩薩有如意疾遍神 通。……以無生忍力故,破諸煩惱無明輥,即時一念中 作無量身遍至十方。復次,菩薩一切無量世罪悉已消滅;

以智慧力故,能轉一切諸法,……是菩薩世間之主,所 欲自在,何願不滿!如《毘摩羅詰經》所說:「以七夜為 劫壽。」12以是因緣故,菩薩乘神通力,能速疾超越十 方世界。

問曰:前五不可思議中無有菩薩,今何以說菩薩不可思議?

答曰:1.或時因中說果:如日食百斤金,金不可食,因金得食,

故言「食金」;是為因中說果。

10 關於一彈指(acchaṭā)經歷的時間,記載並不一致,目前所得,共分三說:

[1]彈指頃六十念:《禪法要解》卷2(大正 15,295c23);《大智度論》卷30(大正 25,283c15),

83(大正 25,643b8)。

[2]彈指頃經六十四剎那(kṣaṇa):《大毘婆沙論》卷 136(大正 27,701b13-14);《雜阿毘曇 心論》卷2(大正 28,886c20-21)。

[3]彈指頃六十五剎那:《俱舍論》卷 12(大正 29,62a22-23)〔陳譯本同,見《俱舍釋論》

9(大正 29,219c23-24)〕;《順正理論》卷 32(大正 29,521c11-14)。

11 對於「不思議處」的項目,除《大智度論》此處所列五種外,更有:

[1]三種:《瑜伽師地論》卷 11(大正 30,330b28-c4):「我、有情、世間〔包含有情世間及 器世間〕」

[2]四種:《增壹阿含經》卷 18〈四意斷品〉(大正 2,640a4-8),卷 21〈苦樂品〉(大正 2,

657a19-21):「世界、眾生、龍〔國〕、佛土境界不可思議」;《大寶積經》卷 8〈密迹金 剛力士會〉(大正 11,43c14-20),卷 86〈大神變會〉(大正 11,493c16-19):「業境界、

龍境界、禪境界、佛境界不可思議」。

[3]六種:《瑜伽師地論》卷 25(大正 30,419a17-21),卷 64(大正 30,655a7-b5),《顯揚聖 教論》卷6(大正 31,510c2-6):「我、有情、世間、有情業果、諸修靜慮靜慮境界、諸 佛世尊諸佛境界。」

12 參見:姚秦.鳩摩羅什譯《維摩詰所說經》卷 2(大正 14,546c8-12):

又,舍利弗!或有眾生樂久住世而可度者,菩薩即延七日以為一劫,令彼眾生謂之 一劫;或有眾生不樂久住而可度者,菩薩即促一劫以為七日,令彼眾生謂之七日。

(5)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77

2.或時果中說因:如見好畫言是好手;是為果中說因。

諸菩薩亦如是。菩薩為因,諸佛為果;若說佛力不可 思議,當知已說菩薩。

以是故言:「欲一發意到十方恒河沙世界者,當學般若波羅蜜」。 如論言:雖說五種不可思議事中,並沒有包含「菩薩」,但「菩薩」是修 成「佛果」的「因」,即如佛力不可思議,如是當可推比菩薩亦然。此中道理,

即以「果事」含攝彼「因」,故說「菩薩能生不可思議神通」;由是說為「果 中說因」。

第三筆:

【經】13

復次,舍利弗!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時,疾得諸陀羅尼門、

諸三昧門,所生處常值諸佛,乃至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初14 不離見佛。舍利弗!菩薩摩訶薩如是習應,是名與般若波羅蜜 相應。

【論釋】15 釋曰:

「陀羅尼」、「三昧門」,如先說。

「疾得」者:福德因緣故心柔軟,行深般若波羅蜜故,智慧心 利;以是故疾得。如上說五功德故疾得。

「所生處常值諸佛」者:是菩薩,除諸佛母般若波羅蜜,其餘 一切眾事皆不愛著,是以在所生處常值諸佛。……是諸菩薩愛 敬於佛、及實相般若波羅蜜、及修念佛三昧業故,所生處常值 諸佛。復次,如先「菩薩願見諸佛」中說。16

13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24b15-19)。

14 初=終【元】(大正 8,224d,n.3)。《大智度論》釋文作「『終』不離見佛者」(大正 25,

333b20)。

15 《大智度論》卷 37(大正 25,333b4-c4)。

16 參見:《大智度論》卷 68(大正 25,275c1-276b19)。

(6)

78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終不離見佛」者:又人雖一世見佛,更不復值。如毘婆尸佛 時,王師婆羅門雖得見佛及僧,而惡口毀呰言:「此人等如畜生,

不別好人,見我不起。」以是罪故,經九十一劫墮畜生中。復 次,深念佛故,終不離佛。世世善修念佛三昧故,不失菩薩心 故,作不離佛願、願生在佛世故,種值佛業緣17,常相續不斷 故,乃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終不離見佛。

問曰:此是果報事,云何說「與般若波羅蜜相應」?

答曰:般若波羅蜜相應故值佛,或時果中說因故。相應有二種:

一者、心相應;二者、應菩薩行,所謂生好處、值遇諸 佛,常聞法、正憶念,是名相應。

對於外人徵問:菩薩「所生之處常能值遇諸佛」,何以稱作「與般若波羅 蜜相應」?論主答曰:菩薩修學般若波羅蜜,作願能不離諸佛,由此得以生 逢佛處;而「常能值遇諸佛」,名為「與般若波羅蜜相應」,乃在表明其原因;

故為「果中說因」。 第四筆:

【經】18

復次,世尊!菩薩摩訶薩欲行般若波羅蜜,應如是思惟:「何者 是般若波羅蜜?何以故名般若波羅蜜?是誰般若波羅蜜?」若 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如是念:「若法無所有、不可得,是般 若波羅蜜。」

【論釋】19

「何以故名般若波羅蜜」者:「般若」者(秦言智慧),一切諸智慧 中,最為第一,無上、無比、無等,更無勝者,窮盡到邊。如 一切眾生中,佛為第一;一切諸法中,涅槃為第一;一切眾中,

比丘僧為第一。

17 (因)+緣【宋】【元】【明】【宮】【聖】【石】(大正 25,333d,n.18)。

18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3(大正 8,236b11-15)。

19 《大智度論》卷 43 (大正 25,370b17-c3)。

(7)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79

問曰:汝先說「諸法實相是般若波羅蜜,所謂法位、法住,有 佛、無佛常住不異」;今何以說「諸智慧中,般若波羅蜜 第一;譬如諸法中,涅槃為第一」?

答曰:世間法,或時因中說果,或時果中說因,無咎。1.如人 日食數匹布,布不可食,從布因緣得食;是名因中說果。

2.如見好畫而言好手;是名果中說因。因諸法實相生智 慧,是則果中說因。

對於《智論》此段的詮釋,古德有「出格」的見地。如淨影大師認為:「既 言是空,云何名慧?解有四義:……二、依此空理出生佛慧,因中說果,故 名智慧。其猶世人說食為命」。20抱持相同的看法者,於嘉祥大師的著作中亦 有記載:21

問曰:前說「智慧名波若」;今何故說「空為波若」?

答:果中說因;如云「食布」。此義應是因中說果;而言「果中 說因」者,逆討明義。智慧正是波若,實相能生智慧,智 慧是實相之果,而於智慧,說實相為波若,故言「果中說 因」。南、北同此釋也。有人言:……此北土論師釋也。有 人言:……此南方尚禪師義也。復有人言:……此亦南方 成實師義。

而嘉祥大師本身的主張為:

今辨《釋論》意,可得有五句文:一者、因中說果:如名「實 相為波若」。二、果中說因:如說「波若為實相」。三、當因說 因:實相非波若。四、當果說果:波若非實相。五、非因非果:

故論釋「實相」文云:因是一邊,果是一邊,離此二邊,名為 中道;緣是一邊,觀是一邊,離此二邊,名為中道。故知實相 未曾因果,亦非境智,而隨緣逐義,有上四句不同。眾師不應 汎引隻文以通圓旨也。

謂之「出格」者,乃因有幾點別於《智論》本文之處:

20 詳見:隋.淨影.慧遠述《大般涅槃經義記》卷 8(大正 37,824a8-23)。

21 詳見:隋.吉藏撰《淨名玄論》卷 4(大正 38,881a7-b3),《大乘玄論》卷4(大正 45,3b10-c6)。

(8)

80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一、就「問題內容」:《智論》中提問者的重點在於「論主何以此處將般 若波羅蜜視為諸智慧之最」;而古德卻云:「既言是空,云何名慧」,或「前說 智慧名波若;今何故說空為波若」──著眼點則在於「空(實相)何故名為 般若波羅蜜」。

二、《智論》論主釋「稱般若波羅蜜為諸智慧之最」乃「果中說因」;古 德釋「諸法實相(空)名般若波羅蜜」為「因中說果」,從文句而論,「因諸 法實相生智慧」近似「從布因緣得食」。

然會形成此一差距,問題或許是出在對《智論》「般若波羅蜜」的判定,

為「實相般若」?或為「觀照般若」?就此處來看,古德對「般若波羅蜜」

的解讀應可引用嘉祥大師所說:22

又立三波若,皆就波若道中論之:一、實相波若;二、觀照波 若;三、文字波若。實相能生波若,故名波若;文字能詮波若,

以所詮為稱,亦名波若;三、觀照當體名為波若。

以觀照之智為「般若波羅蜜」,23故稱「空為波若」乃「因中說果」。 但若檢視《智論》餘處對「般若波羅蜜」的立場,則結論亦隨之改變。

如《大智度論》卷18:「取要言之,諸法實相,是般若波羅蜜。」24若依此文 釋卷43 說「般若波羅蜜為諸智慧之最」,則為:將徹見諸法實相所生的勝義 慧名為「般若波羅蜜」(諸法實相),即是以因(般若波羅蜜)表彰其慧體,

故可說是「果中說因」也。當然,證空性時乃「智如不二」、「境智同味」,能 所並無決然劃分;然為詮說上的方便,則不得不如此!

第五筆:

【經】25

云何菩薩不捨頭陀功德?觀諸深法忍,是名不捨頭陀功德。

22 隋.吉藏撰《大乘玄論》卷 4(大正 45,52c23-27)。

23 此種說法是以《大智度論》卷 18 (大正 25,190a16-18):「諸菩薩從初發心求一切種智,

於其中間,知諸法實相慧,是般若波羅蜜」為論據。

24 《大智度論》卷 18(大正 25,195c16)。具同一義項者,又如《大智度論》卷 57(大正 25,

467c25-26)云:「般若波羅蜜體性,有佛無佛常住不滅。」

25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6(大正 8,258b8-10)。

(9)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81

【論釋】26

「不捨頭陀功德」者:如後〈覺魔品〉中說。27

無生法忍,此中,以無生法忍為頭陀。菩薩住於順忍,觀無生 法忍。是十二頭陀,為持戒清淨故;持戒清淨為禪定故;禪定 為智慧故;無生忍法即是真智慧。無生法忍是頭陀果報,果中 說因故。

如論所示:凡欲生慧需有禪定作為基礎;發定則以戒清淨為先行;而修 持頭陀行便能達到戒律儀清淨。「無生法忍」是果,「頭陀行」是因,故將「觀 諸深法忍」說為「不捨頭陀功德」,意在指出果事中的因行;這便是「果中說 因」之理。

第六筆:

【經】28

爾時,彌勒菩薩摩訶薩語慧命須菩提:「有菩薩摩訶薩隨喜福德29與一切 眾生共之,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無所得故。若聲聞、辟支佛福

26 《大智度論》卷 49(大正 25,415b6-12)。

27 《大智度論》卷 68(大正 25,537b27-538b16)。

28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1(大正 8,297b22-28)。

29 [1]若單就菩薩道所修學的「六度」劃分成「福德」與「智慧」二門,《智論》本身略可分 作二說:

一者、施、戒、忍為福德門;般若為智慧門〔見《大智度論》卷15(大正 25,172b11-13)、

17(大正 25,180b26-27)〕。雖此說未對精進、禪定作說明,然若從《大智 度論》卷15、16 探討「毘梨耶波羅蜜」,或可推知通福慧二門。而論中云:「禪 定是實智慧之門」〔《大智度論》卷15(大正 25,172b4-5)〕,或許與智慧門較 為相關〔當然,若具三福業,則修定是歸屬於福德一項的〕。

二者、前五度為福德門;般若度為智慧門〔見《大智度論》卷50(大正 25,418c19-21)、

57(大正 25,464b3-4)〕。

然《瑜伽師地論》卷36(大正 30,485b17-c5)則以施、戒、忍為福德門,般若為智慧門,

而精進、靜慮依所修習可通二。無著造《大乘莊嚴經論》卷10(大正 31,642c9-18)則以 施、戒為福德體,般若為智體,忍、精進、禪定通二;然若由般若波羅蜜導歸回向,則 一切波羅蜜皆為智攝。

[2]若廣說福德的內容,則五戒、十善、禮敬、稱讚、懺悔、隨喜,或於三寶生信樂心等皆 是。可參見:《大智度論》卷11(大正 25,140b1-2),卷 14(大正 25,164b2-5),卷 26(大 25,255b16-23),卷 33(大正 25,304b15-305c1),卷 35(大正 25,318b9-11),卷 82(大 25,636b5-12)等。

(10)

82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德,若一切眾生福德,若布施、若持戒、若修定、若隨喜,是菩薩摩訶 薩隨喜福德與一切眾生共之,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論釋】30

復次,一切眾生行善,與我相似,是我同伴,是故隨喜。諸菩 薩摩訶薩,於十方三世諸佛及菩薩、聲聞、辟支佛及一切修福 眾生,布施、持戒、修定慧;於此福德中,生隨喜福德,是故 名隨喜。持是隨喜福德,共一切眾生,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

「共一切眾生」者,是福德不可得與一切眾生,而果報可與。31 菩薩既得福德果報──衣服、飲食等世間樂具,以利益眾生。

菩薩以福德清淨身口,人所信受;為眾生說法,令得十善道、

四禪等,與作後世利益。末後成佛,得福德果報,身有三十二 相、八十種隨形好、無量光明,觀者無厭;無量清淨,梵音柔 和,無礙解脫等諸佛法,於三事示現,度無量阿僧祇眾生。般 涅槃後,碎身舍利與人供養,久後皆令得道──是果報可與一 切眾生;以果中說因故,言「福德與眾生共」。若福德可以與人 者,諸佛從初發心所集福德盡可與人,然後更作。善法體不可 與人,今直以無畏、無惱施與眾生。

對於一般常聽到「將所修的種種功德、福德回向並與諸有情共」的說法,《智 論》給予合理的詮釋。就事實而言,所修集的善法自體是無法「傳導」給餘 人的。常言道:「福德回向施與一切眾生」,乃略其果而說因事;就實而論,

應說為將修福所獲得的善果,作財、法、無畏等施。若不然者,諸佛同體大 悲,且具最不思議之力,應能將自身所修授與諸有情,使能離苦得樂,乃至 共成佛道;果真如此,非但不順實情,且異作異受,是有違因果緣起的道理。

32故說「福德與人」,乃「果中說因」。

30 《大智度論》卷 61(大正 25,487c23-488a13)。

31 相同的意境,又如《大智度論》卷 67(大正 25,532c20-21)說:「用六波羅蜜果報故,淨佛 世界、成就眾生。」

32 [1]此可參見:印順導師著《華雨集》〈二〉,台北,正聞出版社,1993 年 4 月初版,pp.158-161。

[2]關於「異作異受」,詳見:《雜阿含經》卷 12〈300-303 經〉(大正 2,85b29-86c16)。

另見:《識身足論》卷3(大正 26,543a18-b6),《大毘婆沙論》卷15(大正 27,76b24-c9),

(11)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83

總結以上《大智度論》對「果中說因」的六個用例,「果中說因」的意義,

即憑藉著「果」的條件之下而說「因地事」;也就是說,本應說「果」,反說 該「因」指代之。即如論所舉喻:眼見一幅巧奪天工的圖畫,本應直讚言「好 畫」,卻稱說為「好手」〔妙手丹青乃作畫之因〕。故此稱為「果中說因」。33

三、《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的體例

在《大智度論》中提到「因中說果」的處所,共有8 筆,其中,對 於卷82「釋方便品」論說「一切智道是菩薩道」一則見解上稍有殊異,將留 置第四節再行討論。本節但先論其七。

第一筆:

【經】34

於一切法不著故,應具足般若波羅蜜。

【論釋】35

問曰:云何名般若波羅蜜?

答曰:諸菩薩從初發心求一切種智,於其中間,知諸法實相慧,

是般若波羅蜜。問曰:若爾者,不應名為波羅蜜!何以 故?未到智慧邊故。答曰:佛所得智慧是實波羅蜜,因

《中論》卷2〈觀苦品〉(大正 30,16b18-17a25),《瑜伽師地論》卷93(大正 30,833c19-29) 等解說。

[3]令人不解的是,荊溪大師於其著作中似乎誤記此為「因中說果」。見:唐.湛然述《止觀 輔行傳弘決》卷7(大正 46,383b28-c8):

「施眾生」者:然修因福不可得共;若得果時,則以此福施於眾生,是故菩薩得世 四事利益眾生,又自以福淨其身口,人見歡喜,所說信受,令得十善乃至種智;乃 至舍利能令一切眾生得道,是故果報與眾生共。今「因中說果」,故云「與共」。若 言「福因與他共」者,從初發心所修善根盡與眾生,後時將何以為成道之因?以善 法體不可與人,故今直以無畏無惱以施眾生,用無所得故至菩提。

33 此「果中說因」之理,另可參見:唐.湛然述《法華文句記》卷 2(大正 34,180b1-2),隋.

灌頂撰《大般涅槃經疏》卷13(大正 38,120b24-27)之要說,有益於領解。

34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a3-4)。

35 《大智度論》卷 18 (大正 25,190a16-24)。

(12)

84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是波羅蜜故,菩薩所行亦名波羅蜜,因中說果故。是般 若波羅蜜,在佛心中變名為一切種智。菩薩行智慧,求 度彼岸,故名波羅蜜;佛已度彼岸,故名一切種智。

「波羅蜜」有「到彼岸」、「盡一切邊」、「究竟成辦」,或「最高」、「最圓 滿」等意義。36由此義故,唯有諸佛方成就真實的「波羅蜜」;而菩薩尚處修 學階段,未得最究竟,卻稱其知實相之慧為般若「波羅蜜」,這乃是權說,就 其為「波羅蜜」的因而方便施設;是為「因中說果」也。

第二筆:

【經】37

空三昧、無相三昧、無作三昧,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

八背捨、八勝處、九次第定、十一切處。

【論釋】38

……以是故三解脫門,佛說名為三昧。

問曰:今何以故名解脫門?

答曰:行是法時,得解脫,到無餘涅槃,以是故名解脫門。無 餘涅槃是真解脫,於身、心苦得脫;有餘涅槃為作門。

此三法雖非涅槃,涅槃因故,名為涅槃。世間有因中說 果、果中說因。

三三昧稱為三「解脫門」,39乃因依彼得以趣向解脫的緣故。40是故,從

36 關於「波羅蜜多」(pāramitā)一詞的解釋,詳見:《大智度論》卷12(大正 25,145a16-17),

16(大正 25,174c5-6),卷 18(大正 25,191a5-7),卷 84(大正 25,650b23-24);真諦譯

《俱舍釋論》卷13(大正 29,249c26-29)〔唐譯本無相對應者〕等。荻原雲來著《漢譯對 照梵和大辭典》〔新裝版〕,東京,講談社,1986 年 3 月 25 日第一刷發行,1987 年 3 月 25 日第三刷發行,p.779a;雲井昭善著《パーリ語佛教辞典》,東京,山喜房,1997 年初 版,p.622;《三枝充悳著作集卷5‧龍樹》,京都,法藏館,2004 年 9 月 15 日初版第一 刷,pp.259-260。

37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a7-9)。

38 《大智度論》卷 20(大正 25,206c29-207a5)。

39 關於三三昧與三解脫門,可參見:《大毘婆沙論》卷 104(大正 27,539c18-540a20),《大智 度論》卷20(大正 25,206a28-208a2)等。

40 關於三解脫門中,修習何者能入正性離生,部派說法不一。詳見:《大毘婆沙論》卷185(大

(13)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85

彼能至涅槃這一方面來說,稱作「解脫之門」,亦即「因中說果」義。

第三筆:

【經】41

欲植一善根於佛福田中,至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盡者,當 學般若波羅蜜。

【論釋】42

「善根」者,三善根:無貪善根、無瞋善根、無癡善根。一切 諸善法皆從三善根生、增長。如藥樹、草、木,因有根故得生 成、增長。以是故名為諸善根。今言「善根」者:善根因緣供 養之具──所謂花、香、燈明,及法供養──持戒、誦經等;

因中說果。何以故?香、華不定,以善心供養故名為善根。布 施非即是福,但能破慳貪,開善法門;善根名為福。如針導綖 縫衣,縫非針也。「一」者:若華,若香,若燈明,若禮敬,若 誦經、持戒,若禪定,若智慧等,一一供養及法供養,殖於諸 佛田中。

「植一善根於佛田中」的「善根」一詞,實際上是指種種資具,或持戒、

誦經等。然此財、法本質善或惡未定,若未具有善心為前導,是不能稱為「善 根」的;而經中將其視等同於「善根」,是已經包含具備「善心」的緣故。以 是故說為「因中說果」。43

第四筆:

27,927 c4-24);阿耨樓陀(Anuruddha)著,葉均譯,《攝阿毘達摩義論》,台北,大 千出版社,1997 年 5 月初版,2002 年 2 月二刷,pp.118-119,或《阿毘達摩概要精解》,

菩提比丘(Bhikkhu Bodhi)英編,尋法比丘(Bhikkhu Dhammagavesaka)中譯,高雄,

正覺學會,2000 年 1 月出版,pp.353-354。

按:《大智度論》的意趣近於說一切有部的正宗。

41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b28-c1)。

42 《大智度論》卷 30(大正 25,282a23-b2)。

43 按:此段文句可與《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9b21-23):「欲以諸善根供養諸佛」

一段,《大智度論》卷30(大正 25,276c13-23)釋為「果中說因」相互比對〔見第二節 -No.1〕。

(14)

86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經】44

舍利弗語須菩提:「如我聞須菩提所說義,色是不生,受、想、

行、識是不生,乃至佛、佛法是不生。若爾者,今不應得須陀 洹、須陀洹果……,不應得菩薩摩訶薩、一切種智,亦無六道 別異,亦不得菩薩摩訶薩五種菩提。……」

【論釋】45

問曰:云何是五種菩提?

答曰:一者、柔順忍。二者、無生忍,及三種菩提。於三菩提 中,過二而住第三菩提。復有五種菩提:一者名「發心 菩提」:於無量生死中,發心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

名為菩提。此因中說果。二者名「伏心菩提」:折諸煩惱,

降伏其心,行諸波羅蜜。三者名「明46菩提」:觀三世諸 法本、末、總相、別相,分別籌量,得諸法實相畢竟清 淨,所謂般若波羅蜜相。四者名「出到菩提」:於般若波 羅蜜中得方便力故,亦不著般若波羅蜜,滅一切煩惱,

見一切十方諸佛,得無生法忍,出三界,到薩婆若。五 者名「無上菩提」:坐道場,斷煩惱習,得阿耨多羅三藐 三菩提。如是等五菩提義。

五菩提47中,從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究極之果此一角度來說,唯有 第五「無上菩提」方真正完滿;然前四者同樣冠以「菩提」之名,乃基於彼 等為到達「無上菩提」必經之道。有鑑於此,發心等前四雖非真菩提,以是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因,故以「因中說果」的原理,借稱「菩提」。48

44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7(大正 8,271b3-9)。

45 《大智度論》卷 53(大正 25,437c29-438a14)。另參見:隋.淨影.慧遠撰《大乘義章》卷 12(大正 44,702b21-703a9)。

46 明+(心)【宋】【元】【明】【宮】(大正 25,438d,n.3)。

47 「五菩提」義,詳見:隋.淨影.慧遠撰《大乘義章》卷 12(大正 44,702b21-703a9);印順 導師著《般若經講記》,新竹,正聞出版社,1971 年 11 月初版,1998 年 1 月出版,pp.16-18。

48 隋.淨影.慧遠撰《大乘義章》卷 12(大正 44,702c27-703a3):

此五種中,前四是因,後一是果。

問曰:前四通皆是因,何故論文偏言「發心,因中說果」?

(15)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87

第五筆:

【經】49

憍尸迦!若般若波羅蜜在於世者,佛寶、法寶、比丘僧寶終不 滅。若般若波羅蜜在於世者,十善道,四禪、四無量心、四無 色定,檀那波羅蜜乃至般若波羅蜜,四念處乃至十八不共法,

一切智、一切種智,皆現於世。若般若波羅蜜在於世者。世間 便有剎利大姓、婆羅門大姓、居士大家。四天王天乃至阿迦尼 吒諸天,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辟支佛道、菩薩摩訶薩、無 上佛道,轉法輪、成就眾生、淨佛國土。

【論釋】50

問曰:若般若波羅蜜相,一切諸觀滅,語言道斷,不生不滅,

如虛空相;今何以說般若在世者,三寶不滅?

答曰:般若波羅蜜體性,有佛無佛常住不滅。此言「在世」者,

所謂般若經卷,可修習讀誦者;是因中說果。譬如井深,

綆短不及,便言失井;井實不失。般若波羅蜜實相如深 井,經卷名為綆,行者不能書寫、修習故言滅。

如問者言:般若波羅蜜為諸法實相,無生滅故,豈能說彼「在世與否」?

論主釋云:經中所言「般若」,非約其體,而是意指詮表般若波羅蜜的「名、

句、文」。如常言「文字般若」、「觀照般若」以及「實相般若」,前之二種稱 為「般若」,乃因藉由聽聞經教〔文字般若〕,如理思惟、如法起修,以此次 第生勝智〔觀照般若〕,見證諸法實相──般若波羅蜜。聞、思、修、證的過 程中,若般若經之法教流布於世,能為受持、讀誦,乃至如實覺了,依教奉 行,則說三寶等不失。51所說「般若在世者」,乃舉「般若」果體目因,此即

釋言:望彼無上菩提前四皆是因中說果。隨分論之,伏心已上分證菩提,是故不名因 中說果;初發心者,一向未證,是故名為因中說果。

49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9(大正 8,286a16-25)。

50 《大智度論》卷 57(大正 25,467c23-468a1)。

51 部派論師在闡究勝義、世俗的「阿毘達磨」時,同樣說到這一事理,更舉「樂具,垢具,

乃至異熟因具」立名為「樂,垢,乃至異熟因」等九項論證顯發此義。參見:《大毘婆沙 論》卷1(大正 27,3b13-4a7)。

(16)

88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因中說果」。52 第六筆:

【經】53

佛告須菩提:「是法輪轉非第一轉,非第二轉。是般若波羅蜜不 為轉、不為還故出,無法有法空故。」

【論釋】54

「轉法輪,非一非二」者:為畢竟空及轉法輪果報涅槃,故如 是說;是則因中說果。法輪即是般若波羅蜜;是般若波羅蜜無 起、無作相,故無轉、無還,如十二因緣中說無明畢竟空故,

不能實生諸行等;無明虛妄顛倒,無有實定故,無法可滅。說 世間生法,故名為轉;說世間滅法,故名為還。般若波羅蜜中,

無此二事,故說:無轉、無還,無法有法空故──「無轉」是 有法空,「無還」是無法空。

從世俗的角度而言,可方便說有「初轉法輪」或「第二轉」等;然此處 佛卻說「法輪非第一轉,非第二轉」,乃指涉「畢竟空」與轉法輪「果報」─

─「涅槃」,以此二者不可言有初轉等。亦即是說,世俗諦中有轉還等事相;

而勝義諦中,無有生滅,故言「無轉」、「無還」。如是由轉法輪,依聞教修證

52 [1]又如《大智度論》卷 100(大正 25,755b24-27)中說:「般若波羅蜜雖寂滅、無生無滅相,

如虛空,不可戲論;而文字語言書般若波羅蜜經卷、為他人說,是此中般若,於此因 中而說其果。」

[2]關於「文字」「觀照」「實相」三種般若,詳見:《大智度論》卷18(大正 25,190a16-18),

18(大正 25,195c16),卷 56(大正 25,458b2-6),卷 31(大正 25,285c17-21)。

另可參考:印順導師著:《攝大乘論講記》,新竹,正聞出版社,1946 年 12 月初版,1998 1 月出版,p.271;《中觀論頌講記》,新竹,正聞出版社,1952 年 6 月初版,1998 年 1 月出版,p.461;《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台北,正聞出版社,1968 6 月初版,1992 年 10 月七版,p.36;《以佛法研究佛法》,新竹,正聞出版社,1972 5 月初版,1998 年 1 月出版,p.120;《教制教典與教學》,台北,正聞出版社,1972 6 月初版,1992 年 3 月修訂一版,p.174;《成佛之道》〈增注本〉,新竹,正聞出版社,

1994 年 6 月初版,pp.336-338。

53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2(大正 8,311b17-19)與《大智度論》卷 65(大正 25,516c11-17) 所記載的經文稍有差異〔如正文中方框所示〕【經】……佛告須菩提:是法輪非第一轉,

非第二轉。是般若波羅蜜不為轉故出,不為還故出,無法有法空故。」

54 《大智度論》卷 65(大正 25,517b11-20)。

(17)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89

諸法實相及以涅槃,「因中說果」,故言「是法輪非第一轉,非第二轉」。 第七筆:

【經】55

是菩薩摩訶薩神通波羅蜜,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利益道。何 以故?用是天眼自見諸善法,亦教他人令得諸善法,於善法亦 不著,諸善法自性空故;空無所著,若著則受味,是空中無有 味。是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時,能生如是天眼,用是眼觀 一切法空。

【論釋】56

問曰:天眼可見色,云何見善法,又言「見一切法性空」?

答曰:因中說果。以天眼見,自見己身及見十方眾生,然後用 他心智、宿命智求其今世、後世善根;是善根及果報久皆磨滅,

磨滅故見空。是善根皆是有為法、無自性,無自性故空,空故 不可著、亦不可受味,不可受味故不著。

天眼的功用,如說見遠近等色,或有情依業因緣後世往生處所等等。而 經中說用天眼能見善法,乃至觀見一切法空,是先用天眼觀見眾生,再以宿 命智、他心智觀察其善法,而後了知其皆為無常、變易法,因緣和合故無自 性,無自性故見為空。因此並非天眼便能直見善法乃至知法性空;經文是於 其中間略而不說,但標果名故。

總論此節,「因中說果」者,即倚仗「因」的條件而方便指述已成的「果」; 換言之,是把「非如此」或「還未發生」者,假說為「可如此」或「已發生」。

作此「因中說果」之論,或時彰顯事之必然性;或時安立由此因緣而招此果 的可能性。如常言道:「某人一餐吃了上千元」,錢財是不能拿來吃的,而作

「食錢」之言,是基於金錢可購得飲食,是故言「吃」。又說:「往生淨土者 皆已了生脫死」,「一稱南無佛,皆已成佛道」等,57皆同此理。58

55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26(大正 8,410b11-18)。

56 《大智度論》卷 94(大正 25,717a13-19)。

57 《妙法蓮華經》卷 1(大正 9,9a24-25)。意涵相近者,如《寶雲經》卷 1(大正 16,210a1-26) 說「稱佛名得不退轉」;又有「見佛色身」「聽佛音聲」「得聞妙香」「嘗彼佛國飯食」,

(18)

90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四、明《大智度論》「阿羅漢盡諸有乃果中說因」等文的 確當性

除以上個別分析《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與「果中說因」共13 筆用 例之外,餘兩筆在此另行論究。

其一,於《大智度論》卷82「釋方便品」,論說「二乘道非菩薩道」,「一 切智道是菩薩道」:

【經】59

佛言:「……譬如善御駕駟,不失平道,隨意所至。般若波羅蜜 亦如是,御五波羅蜜,不失正道,至薩婆若。」

須菩提言:「世尊!何等是菩薩摩訶薩道?何等是非道?」

佛言:「聲聞道非菩薩道,辟支佛道非菩薩道,一切智道是菩薩 摩訶薩道。須菩提!是名菩薩摩訶薩道、非道。」

【論釋】60

復次,譬如善御駕駟,不失平道,馬雖有致車之力,若無御者,

則不能有所至;布施等亦如是,雖有功德果報力,無般若調御,

不能至佛道。如是種種譬喻,五波羅蜜入般若中,雖無差別,

以是事故,而般若波羅蜜最尊最妙。

須菩提聞佛種種因緣說般若最大,又聞不行是行般若波羅蜜,

是故問佛世尊:「何等是菩薩道?何等非菩薩道?」

佛答:「二乘非菩薩道。」雖有凡夫及諸煩惱非菩薩道,麁故不

乃至「蒙佛光攝受」等,或皆同此類〔如《大智度論》卷34(大正 25,313a27-c18)等說〕。

又依此入道,亦牽涉到「五識能否離染」的問題,於部派中意見已成分歧,詳見:世友菩 薩造《異部宗輪論》(大正 49,15c12,15c18-19,16b20,16c18);唐.窺基撰《大乘法苑 義林章》卷2(大正 45,282c7-25);印順導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p.365-367。

58 詳見:印順導師著《淨土與禪》,新竹,正聞出版社,1970 年 3 月初版,1998 年 1 月出版,

pp.117-118;《華雨集》〈四〉,p.177。

59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21(大正 8,370c9-15)。

60 《大智度論》卷 82(大正 25,638a23-b6)。

(19)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91

說;二乘同行空、同求涅槃,故說「非菩薩道」。麁事人不疑,

細事人疑故。薩婆若是菩薩道,因中說果故。

若從符順論文原意而言:「薩婆若」(一切智,sarvajña)為行「菩薩道」

者的終極目標;然菩薩道者尚未是「一切智」,故將菩薩道權說為「薩婆若」,

蓋可稱為「因中說果」。

雖自義理方面可作是說,然而,以本段的文句比對《大智度論》卷49「釋 發趣品」談「不捨頭陀功德」,略感到兩者形式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雷同:

《大智度論》卷82「釋 方便品」

因=A;果=

《大智度論》卷49「釋 發趣品」

問 何等是菩薩摩訶薩道? A是什麼? 云何菩薩不捨頭陀功 德?

答 一切智道是菩薩摩訶薩

道。 B是A 觀諸深法忍,是名不捨

頭陀功德。

論釋 薩婆若是菩薩道,因中說 果故。

←A中說B

B中說A

無生法忍是頭陀果報,

果中說因故。

若果真如上所言,何以一解為「因中說果」,而另一反說成「果中說因」?

是否因著眼點不同而造成結論的別異?由於兩處都沒有引喻作說明,則難以 了知其義!

另外一個用例,則出現在《智論》卷3 詮釋「阿羅漢盡諸有結」:

【經】61

「盡諸有結」。

【論釋】62

三種有:欲有、色有、無色有。云何欲有?欲界繫業取因緣,

61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1(大正 8,217a1)。

62 《大智度論》卷 3(大正 25,82a23-b15)。

(20)

92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後世能生,亦是業報,是名欲有;色有、無色有亦如是。是名 為有。結盡者:結有九結:愛結、恚結、慢結、癡結、疑結、

見結、取結、慳結、嫉結。是結使盡及有,是有盡及結使63, 以是故名有、結盡。

問曰:諸阿羅漢結使應永盡,得一切煩惱離故;有不應盡,何 以故?阿羅漢未滅度時,眼根等五眾、十二入、十八持 諸有成就故。

答曰:無所妨!是果中說因。1.如佛語檀越:「施食時與五事:

命、色、力、樂、64」。65食不能必與五事:有人大得 飲食而死;有人得少許食而活。食為五事因,是故佛言 施食得66五事。如偈說:斷食死無疑 食者死未定 以 是故佛說 施食得五事。2.亦如人食百斤金,金不可 食,金是食因,故言「食金」。3.佛言「女人為戒垢」;

女人非戒垢,是戒垢因,故言女人為戒垢。4.如人從高 處墮未至地,言「此人死」,雖未死,知必死故言「此人 死」。如是諸阿羅漢結使已盡,知有必當盡,故言「有結 盡」。

對於本段文義,筆者也同樣有「出格」的見解:

63 此二句的解讀,或可對照:

[1]《瑜伽師地論》卷 36(大正 30,490c23-28):

菩薩依此四如實智,能正了知八種分別;於現法中正了知故,令當來世戲論所攝所依 緣事不復生起;不生起故,於當來世從彼依緣所起分別亦不復生;如是分別及依緣事 二俱滅故,當知一切戲論皆滅。菩薩如是戲論滅故,能證大乘大般涅槃。

[2]《瑜伽師地論》卷 54(大正 30,595b13-21):

……從此以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復能永斷貪愛、身繫二種隨眠;由此斷故,煩惱 所緣色、受等境亦不相續,以究竟離繫故;由此所緣不相續故,有隨眠識究竟寂滅,

於色、受等諸識住中不復安住,由對治識永清淨故──是名「識住因緣寂止」。又由 當來因緣滅故,於內身分不取不滿,決定無有流轉相續──是名「識住寂止」。

64 捻=辯【宮】(大正 25,82d,n.23)。

65 此參見:《增壹阿含經》卷24〈善聚品〉(大正 2,681a29-b15);《佛說食施獲五福報經》(大 2,854c7 -855a10)。

66 得=與【宋】【元】【明】【宮】*(大正 25,82d,n.26)。

(21)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93

一者、依理而論:阿羅漢盡斷煩惱賊,以無惑故,不再發業潤生,當知 必定不受後有〔流轉三界〕。67然經中言阿羅漢「三有」亦盡,並非是指當下 此身已經斷滅無餘,而是指絕無再受後生之理。

二者、從其所舉四種譬喻來說,所欲闡述的事理也無非在說明以「因」

故假稱為「果」。今說明如下:

1.「施食得五事」喻:「施食與五事」,事實上,布施飲食者非直接施與對 方命等五種果事,而是受者因獲得飲食滋養故,而有增長五事的可能。

2.「食金」喻:說人「食金」,然金不可食用,但用「金」借指所購得的

「食物」,所以說為能食。

3.「女為戒垢」喻:女本身並非即為戒垢,然對男修行者而言,女子是令 彼產生染污心的因緣,故說為「戒垢」。

4.「人高處墮言死」喻:人從極高處失足下,雖未墮至地面致死,然因必 死無疑,故說「此人死」。

三者、比對《智論》或其他經論中出現同樣譬喻的用法:

1.如第二項「食金」喻,《智論》餘處所示,皆是用來說明「因中說果」。

68又見《百論》:

67 關於二乘極果者能否回心、有無受法性身〔非輪迴三界中〕的問題,經論中呈現兩種說法:

[1]主張能回心、受法性身者,如:《道行般若經》卷 1(大正 8,429a20-26);《摩訶般若波 羅蜜經》卷7(大正 8,273b25-c5);《妙法蓮華經》卷 1(大正 9,7c28-8a27),卷 3(大正 9,25c9-26a24);《大般涅槃經》卷11(大正 12,431c15-432a6),卷 21(大正 12,491b17-c3);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1(大正 16,497b15-21,b28-c9);《大智度論》卷54(大正 25,

443c9-19),卷 93(大正 25,713b15-714a25)等。

[2]認為無法回心、不受法性身者,如:《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22(大正 8,381b15-17);

《大寶積經》卷112〈普明菩薩會〉(大正 11,634b13-20,c25-28);《維摩詰所說經》

卷中(大正 14,549b4-26);《大智度論》卷 27(大正 25,263b11-25),卷 28(大正 25,

264a29-b10),卷 31(大正 25,289c20-22);《十住毘婆沙論》卷 13(大正 26,93a6-15);

《菩提資糧論》卷3(大正 32,527c20-528a9);《瑜伽師地論》卷54(大正 30,595b28-c1) 等。

[3]此一論題,另可參見:印順導師著:《寶積經講記》,新竹,正聞出版社,1964 年 12 月初版,1998 年 1 月出版,pp.138-141,pp.153-155;《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pp.650-651,pp.1177-1184。

68 參見:《大智度論》卷30 (大正 25,276c14-16),卷 30(大正 25,284a4-6),卷 43(大正 25,

370b29-c2)。

(22)

94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內曰:福名因,福報名果。或說因為果,或說果為因。此中說 因為果,譬如食千兩金,金不可食,因金得食,故名食金。又 如見畫言是好手。因手得畫故名好手。69

2.《成實論》多處記載這種種譬喻,70今舉詳者示:

又有「因中說果」論門:(1)如說「施食則與五事:命、色、力、

樂、辯才」,而實不與命等五事,但與其因。(2)又如說「食錢」,

錢不可食,因錢得食,故名「食錢」。(3)又如經說「女人為垢」,

實非垢也;是貪著等煩惱垢因,故名為「垢」。71(4)又說「五塵 名欲」,實非欲也,能生欲故,名之為「欲」。72(5)又樂因緣說名 為「樂」;如說以法集人,是人為樂。(6)又苦因緣說名為「苦」;

如說與愚同止,是名為苦。(7)如說火苦、火樂。(8)又說命因為命。

如偈中說:「資生之具皆是外命;如奪人物,名為奪命。」(9) 又說漏因為漏。如《七漏經》說:「此中二是實漏,其餘五事是 漏因緣」。73

又有「果中說因」:如佛言「我應受宿業」,謂受業果。

總結上三點,從「阿羅漢盡諸有」標趣的宗義,以及所舉四種的譬喻,

此應該是就其因〔結盡〕而說當來發生的果事〔有盡〕,亦即「因中說果」。

69 [1]提婆菩薩造,婆藪開士釋,姚秦.鳩摩羅什譯《百論》卷 1(大正 30,170a12-18)。

[2]隋.吉藏撰《百論疏》卷 1(大正 42,257c10-25):

「福是名因,福報名果」:此定因、果兩義。「或說因為果,或說果為因」:汎明眾義受 名不同也。「此中說因為果」者:……為成兩捨故因受果名也。「食金」譬「因中說果」;

「見書」譬「果中說因」也。

70 詳見:《成實論》卷2(大正 32,248c26-249a10),卷 4(大正 32,267b24-27),卷 8(大正 32,

298a27-29),卷 15(大正 32,361b18-c2)。

71 此喻另見:《大毘婆沙論》卷 1(大正 27,3b27-c3);《順正理論》卷 2(大正 29,340c4-7)。

72 此如《大般涅槃經》,然文序略別。參見:《大般涅槃經》卷37(大正 12,585a7-9):「復次,

善男子!智者觀欲,欲者,即是色、聲、香、味、觸。善男子!即是如來因中說果;從此 五事生於欲耳!實非欲也!」另見《大毘婆沙論》卷1(大正 27,3c13-19);《順正理論》

2(大正 29,340b26-c3)。

73 [1]關於七漏,詳見:《大般涅槃經》卷22-23(大正 12,495b29-499a24);《成實論》卷10(大 32,320b5-8);《舍利弗阿毘曇論》卷11(大正 28,605a2-4),卷 19(大正 28,654a21-22);

《順正理論》卷2(大正 29,340c7-9),以及隋.淨影.慧遠撰《大乘義章》卷 5(大正 44,

573c13-574a10)等的說明。

[2]此喻另見:《大毘婆沙論》卷 1(大正 27,3c3-6);《順正理論》卷 2(大正 29,340c7-9)。

(23)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95

而在蒐集資料、著手撰述的過程中,發現隋.智者大師於《妙法蓮華經文句》

亦曾揭示:

「盡諸有結,心得自在」兩句,是歎不生。「諸有」,即二十五 有生處也。「結」,即二十五有生因也。因盡果亡,歎不生,明 矣!不應作殺賊歎也!羅漢但應結盡,未應有盡。言「有盡」

者,因中說果;又盡在不久也!74

智者大師雖於著作中已言及,惜未明其理!

然為何論文卻說是「果中說因」?回溯先前曾引嘉祥大師的著作中提到

「般若波羅蜜」與「實相」的關係:75

因=A;果=B 實 相 v.s 般 若

〔 實相-能生之因;

般若-所生之果 〕

1 實相為般若 說A為B 因中說果 2 般若為實相 說B為A 果中說因 3 實相非般若 A不是B 當因說因 4 般若非實相 B不是A 當果說果 5 實相未曾因果,亦非境智 非因非果

根據嘉祥大師的見解,若就實相般若與觀照般若相對而言,前者為能生,

後者為般若波羅蜜之體:76

1-將「實相」當作是「般若波羅蜜」,乃「因中說果」;因為「實相」本非「般 若波羅蜜」,以能生「般若波羅蜜」故,方便說其為「般若波羅蜜」。 2-反言之,把「般若波羅蜜」看作為「實相」,即是「果中說因」;這在表明

74 隋.智顗說《妙法蓮華經文句》卷 1(大正 34,7c17-22)。另可參見:唐.湛然述《法華文句 記》卷1(大正 34,168c25-27)的注解。

75 參見:隋.吉藏撰《淨名玄論》卷 4(大正 38,881a7-b3),《大乘玄論》卷4(大正 45,3b10-c6)。

該論視「般若波羅蜜」為「觀照般若」。

76 隋.吉藏撰《大乘玄論》卷 4(大正 45,52c23-27):

又立三波若,皆就波若道中論之:一、實相波若;二、觀照波若;三、文字波若。「實 相」能生波若,故名波若;「文字」能詮波若,以所詮為稱,亦名波若;三、「觀照」當 體名為波若。

(24)

96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為證得「般若波羅蜜」〔果〕,須以照見「諸法實相」〔因〕為上首。

在此姑且不論《智論》所謂「般若波羅蜜」,究竟是「實相般若」?還是

「觀照般若」?或是兩者兼可?抑或依情況、切入觀點而異?然從嘉祥大師 這五項的初二者,可見伴隨著詞句位置的改易,結果也連帶受影響。

但求之於經論,發覺似乎並非這般公式化。如前舉《成實論》:「又有因 中說果論門:……又說『五塵名欲』」,色等五外境為生起欲染的所緣,故假 借「欲」名。77然其餘經論,如《大般涅槃經》等,作「欲即是色等五塵」, 文雖與《成實論》倒置,也作「因中說果」之說:78

復次,善男子!智者觀欲,欲者,即是色、聲、香、味、觸。

善男子!即是如來因中說果;從此五事生於欲耳!實非欲也!

是以單視某文句前後次序是不易得見真意;更需考量整段脈絡,與其強 調重點之所在,乃至隨境況等因素,由此構成詮釋上的差異!

五、結論

「果中說因」、「因中說果」,經論中應用範圍極廣,而其本意,從本文 第二、三節獲得的結論為:

1、「果中說因」者:

(1)宗:即憑藉著「果」的條件之下而說「因地事」;也就是說,本應 說「果」,反說彼「因」作為詮表。

(2)因:以因廣故說因標果;或純以因表徵其果,了知此果之因緣。

(3)喻:舉如:「以己福德與餘共」、「受宿世業」等。

77 《成實論》卷 2(大正 32,248c26-249a10)。

78 《大般涅槃經》卷 37(大正 12,585a7-9)。《大毘婆沙論》卷 1(大正 27,3c13-19);《順正 理論》卷2(大正 29,340b26-c3)所引用經證亦同。相關者,如:《雜阿含‧752 經》卷 28(大 2,198c26-199a13),《雜阿含‧490 經》卷 18(大正 2,127b4-12),《增壹阿含經》卷 12〈三寶品〉(大正 2,605a2-6);但尚未以「因中說果」詮釋。

按:此一現象,或許可用來說明《大智度論》卷82:「一切智道是菩薩道」為「因中說 果」吧?

(25)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97

2.「因中說果」者:

(1)宗:即依憑「因」的條件而方便指稱將成的「果」事;換言之,是 把「非如此」或「還未發生」者,假說為「可如此」或「已發 生」。

(2)因:為表顯從因至果的必然性或可能性。

(3)喻:如常言道:「日食千金」,或「五塵為欲」等。

第四節中,遵循以上的原則,且透過與《大智度論》本身并餘經論的參 照、比對,發覺到在《大智度論》卷82 釋「一切智道是菩薩道為因中說果」,

以及卷3 釋「阿羅漢盡諸有為果中說因」,此二說似乎有待商榷。倘若以上的 理解、判斷無誤,那麼其肇因為何?是傳抄的誤植?或只是立論點的偏重說?

還是筆者根本上的錯解?

本文僅單純就「果中說因」與「因中說果」論述,然若以其為基點所開 展、牽連的論題則相當廣泛、淵博,諸如:彼二者是否為「不了義說」?79又 如第三節曾提及:「稱佛名即得不退轉」,乃至「蒙佛光攝受」等;「一稱南無

79 [1]關於「了義」與「不了義」的定義,經論中簡要歸分三類:

1. 2. 3.

了 義 顯 揚 勝 義 的 真 實 說 廣為分別,顯明易了 大 乘 不了義 隨 順 世 俗 的 方 便 說 深隱微密、含義不明 小 乘

此參考印順導師著作:《成佛之道》〈增注本〉p.372,pp.374-375;《佛法概論》,新竹,

正聞出版社,1949 年 10 月初版,2000 年 10 月新版一刷,pp.240-241;《原始佛教聖典 之集成》,台北,正聞出版社,1971 年 2 月初版,1994 年 1 月修訂本三版,pp.520-521;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1328;《印度佛教思想史》,台北,正聞出版社,1988 4 月初版,1993 年 2 月五版,p.60,p.254;《華雨集》〈一〉,pp.254-255 等。

[2]關於「了義與不了義」說,配合上表,相關經論:

1 說:《大寶積經》卷 39〈菩薩藏會.如來不思議性品〉(大正 11,228a17-25),

52〈菩薩藏會.般若波羅蜜多品〉(大正 11,304b7-c5);《大方等大集經》

29〈無盡意菩薩品〉(大正 13,205b10-24);《自在王菩薩經》卷上(大正 13,

927a9-18)。

2 說:如《解深密經》卷 2(大正 16,694b25-696a29;697a23-b14);《大智度論》

9(大正 25,125b7-15)。

3 說:如《大般涅槃經》卷 6 (大正 12,402a11-c10)。

而論書釋義者,如《顯揚聖教論》(大正 31,490c11-14);宗喀巴造、法尊譯《辨了不 了義善說藏論》卷3 引《無盡慧經》、《三摩地王經》等說(漢院刊本卷 3,台南,和裕 出版社,2000 年初版一刷,pp.1-3)等。

(26)

98 福嚴佛學研究第 6 期/2011 年 4 月 20 日

佛,皆已成佛道」;「往生佛國淨土者,即於生死暴流作邊際」──此等是否 皆為「因中說果」?或確實有資糧圓具的上根者果真如是?又《大智度論》

所謂「般若波羅蜜多」與文字、觀照、實相三種般若的關係為何?若深究此 等微義,恐非一蹴可幾,唯期勉來時因緣際會,再作權宜。

藉由研習《大智度論》,在良師益友與其餘種種增上的助益,得以探幽窮 賾;趁便此一良機,撰述本文,但於中訛誤必多!是而筆者自忖力薄,謹以 拋磚引玉之心,待有智者釋疑解惑。奉懇 不吝匡正。

參考書目

(一)原典藏經

1、《雜阿含經》五十卷(劉宋 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 2 冊,No.99。

2、《增壹阿含經》五十一卷(東晉 瞿曇僧伽提婆譯)大正藏第 2 冊,No.125。

3、《佛說食施獲五福報經》一卷(失譯)大正藏第 2 冊,No.132。

4、《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廿七卷(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8 冊,No.223。

5、《道行般若經》十卷(東漢 支婁迦讖譯)大正藏第 8 冊,No.224。

6、《妙法蓮華經》七卷(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9 冊,No.262。

7、《大寶積經》(唐 菩提流志譯)大正藏第 11 冊,No.310。

8、《大般涅槃經》四十卷(北涼 曇無讖譯)大正藏第 12 冊,No.374。

9、《大方等大集經》六十卷(隋 僧就合)大正藏第 13 冊,No.397。

10、《自在王菩薩經》二卷(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13 冊,No.420。

11、《維摩詰所說經》三卷(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14 冊,No.475。

12、《禪法要解》二卷(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15 冊,No.616。

13、《寶雲經》七卷(梁 曼陀羅仙譯)大正藏第 16 冊,No.658。

1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四卷(劉宋 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 16 冊,No.670。

15、《解深密經》五卷(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16 冊,No.676。

16、《大智度論》一百卷(龍樹造,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25 冊,No.1509。

17、《十住毘婆沙論》十七卷(龍樹造,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26 冊,

No.1521。

18、《阿毘達磨識身足論》十六卷(提婆設摩造,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26 冊,No.1539。

19、《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五百大阿羅漢等造,唐 玄奘譯)大正 藏第27 冊,No.1545。

(27)

略辨《大智度論》中「因中說果」「果中說因」99

20、《雜阿毘曇心論》十一卷(法救造,劉宋 僧伽跋摩等譯)大正藏第 28 冊,No.1552。

21、《阿毘達磨俱舍釋論》三十卷(世親造,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29 冊,

No.1558。

22、《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廿二卷(世親造,陳.真諦譯)大正藏第 29 冊,No.1559。

2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八十卷(眾賢造,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29 冊,

No.1562。

24、《中論》四卷(龍樹造,青目釋,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30 冊,

No.1564。

25、《百論》二卷(提婆菩薩造,婆藪開士釋,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30 冊,No.1569。

26、《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彌勒說,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30 冊,No.1579。

27、《顯揚聖教論》二十卷(無著造,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31 冊,No.1602。

28、《大乘莊嚴經論》(無著造,唐 波羅頗蜜多羅譯)大正藏第 31 冊,No.1604。

29、《成實論》十六卷(訶梨跋摩造,後秦 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32 冊,

No.1646。

30、《妙法蓮華經文句》二十卷(隋 智顗說)大正藏第 34 冊,No.1718。

31、《法華文句記》三十卷(唐 湛然述)大正藏第 34 冊,No.1719。

32、《大般涅槃經義記》十卷(隋 淨影慧遠述)大正藏第 37 冊,No.1764。

33、《大般涅槃經疏》卅三卷(隋 灌頂撰)大正藏第 38 冊,No.1767。

34、《淨名玄論》八卷(隋 吉藏撰)大正藏第 38 冊,No.1780。

35、《大乘義章》廿六卷(隋 慧遠造)大正藏第 44 冊,No.1851。

36、《大乘玄論》五卷(隋 吉藏撰)大正藏第 45 冊,No.1853。

37、《大乘法苑義林章》七卷(唐 窺基撰)大正藏第 45 冊,No.1861。

38、《止觀輔行傳弘決》四十卷(唐 湛然述)大正藏第 46 冊,No.1912。

39、《異部宗輪論》一卷(世友造,唐 玄奘譯)大正藏第 49 冊,No.2031。

40、《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五卷(宗喀巴造、法尊譯),漢院刊本,台南,

和裕出版社,2000 年初版一刷。

41、《攝阿毘達摩義論》(阿耨樓陀(Anuruddha)著,葉均譯),台北,大千 出版社,1997 年 5 月初版,2002 年 2 月二刷。

(二)近代著作 1、印順導師著:

(1)《攝大乘論講記》,新竹,正聞出版社,1946 年 12 月初版,1998 年1 月出版。

(2)《佛法概論》,新竹,正聞出版社,1949 年 10 月初版,2000 年 10 月新版一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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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學校能因應工作的進展和達到預期目標 的程度,適切地調整年度目標和推行策略,逐 步深化過去兩年關注事項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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