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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為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告「電子票證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並於同日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
復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範本第十條 各項費用上限規定在案。茲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一百零二年三月二 十一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二○一二八七五三號函要求將記名式電子 票證持卡人之失卡權益,納入應記載事項規範,爰併為本範本第十五 條之修訂。主要修訂重點如次:
一、 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非線上即時交易掛失後風險承擔上限由 原二十四小時調整為十二小時。
二、 電子票證如有毀損,或記名式電子票證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
事,而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
人請求支付電子票證換發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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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電子票證之遺失、被 竊或毀損滅失 (註:本條約款應 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無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滅失、遺 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 掛失止付。
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或被竊 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 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 經發行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 用手續,並依第十條繳交掛失手 續費(註:各發行機構得視其狀 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掛失手續 費,但應明定於契約)。惟如發行 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 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 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 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 行機構。
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依前項規 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
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 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 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依前 項完成掛失手續後 小時內(不 得超逾十二小時),就非線上即時 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 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於辦理掛 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 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未依
第十五條 電子票證之遺 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註:
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 標示)
無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滅 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
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或 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 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 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 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依第十條繳交掛失手續費
(註:各發行機構得視其狀 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掛失手 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惟 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 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 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 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 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 機構。
記名式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 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
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 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 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 擔。但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 後 24.小時內,就非線上即 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 失,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一、依電子票證為加速通關達 到快速付款的目的,大宗
(如大眾運輸工具、特約商 店小額消費之消費交易)係 以 非 線 上 即 時 交 易 之 型 態,配合業者每日收班及結 帳作業。
二、目前非線上即時交易掛失 係日終一次鎖卡特性,亦即 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後,發 行機構須有相當時間通知 提供非線上交易之特約機 構 拒 絕 該 電 子 票 證 之 交 易。爰無法如信用卡發卡機 構自信用卡持卡人辦理掛 失停用手續時起負擔被冒 用所發生之損失。
三、為技術面及發行機構與持 卡人風險承擔責任對等衡 平,並為提供潛在電子票證 競 爭 者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環 境,且讓消費者有多種商品 選 擇 空 間 之 必 要 等 考 量 下,第三項但書有關記名式 電子票證持卡人掛失後自 負損失二十四小時時限之 上限,修正為不得超逾十二 小時。
四、至電子票證業者為提供更 優質之服務與保障,於衡酌 承擔損失能力,得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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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 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電子票證如有毀損,或記名式電 子票證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 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 電子票證。但發行機構如有正當 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
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電子票 證。
電子票證如有毀損,或記名式電 子票證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 事,而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或 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 請求支付電子票證換發工本費。
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於辦 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 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 助調查、向當地警察機關報 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 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 部由持卡人負擔。
電子票證如有毀損,或記名 式電子票證有滅失情事時,
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 電子票證。但發行機構得不 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 質、形狀、大小之電子票證。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 係由於發行機構所致者,不 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電子票 證換發工本費。
相關被冒用所發生損失,或 縮減持卡人相關承擔風險 上限規定,此係屬業者經營 策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