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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陳雅惠
電話:02-23979298#61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200408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教育處科長代理貴市國民小學校長職務,其代理 期間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兼職費支給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總處102年6月28日「研商現職公務人員經權責機關核 准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宜否支給學術研究費等疑義」
會議結論辦理,並復貴府102年3月20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0 20025754號函。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10月3日 局給字第0960063748號函復教育部略以,公立學校校長依 規定日期給假或職務出缺期間,其職務代理人(須具備代 理資格)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該校長職務連 續10個工作日以上,得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規定,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按 該校長標準支給學術研究費及其他加給。
三、復查原人事局97年6月11日局給字第0970013440號函復教 育部略以,依前開原人事局96年10月3日函及教育部9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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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台國(四)字第0960172116號函有關基於特殊考量得 核派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學、課(科)長代理公立國民中小學 校長之規定。爰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依規定給假或職務出缺 期間,經權責機關依上開規定核准代理該校長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改支領該校長職務之學術研究費
,至其原所支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則應予停支。
四、案經本總處於102年6月28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 結論,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 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 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 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 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
,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 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 者,得核給是項差額。
五、另其既無選擇是否支領代理國民小學校長主管職務加給之 問題,自不生得否擇領兼職費問題,併予敘明。
六、又前開人事局96年10月3日函及97年6月11日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正本:基隆市政府
副本:銓敘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基隆市政府) 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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