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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關(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 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 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 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 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 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 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 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 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 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 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
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 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 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 課鐘點費 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 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 107 年 2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