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摘取器官證明書
本人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執行摘取已判定腦死病人 (身份證 統一編號:
)之如下類別器官,捐贈移植,嘉惠病人,特此證明。
摘取器官類別及執行醫師
□心臟: 醫師 □腸: 醫師
□肝臟: 醫師 □血管: 醫師
□腎臟: 醫師 □眼角膜: 醫師
□肺臟: 醫師 □骨骼: 醫師
□胰臟: 醫師
□其他 : 醫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1.第一聯送台南地檢署(綠色),第二聯存病歷(MR-7510-72-04)(桃色)。
第一聯加蓋本院關防。
2.本證明書係由摘取捐贈器官移植之醫師簽署,以證明摘取器官無訛。
永康院區病委會 2011-12-01 MR7510-72-04
姓名: □男□女 病歷號:
生日: / / 科別: 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