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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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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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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額(元)

助金額 (元)

1 電動拍痰

器 15,000 11,300 7,5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身體功能損傷,造成呼吸功能不全,致無法 有效自行咳嗽以清除痰液,須長期使用左列醫 療輔具,以協助自行換氣,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 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醫療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一)電動拍痰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馬力小於 1/20 HP。

2.拍打頻率應高於 20 次/秒。

3.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二)抽痰機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具壓力流量大小調節功能:

嬰兒:60-80 mmHg 小孩:80-100 mmHg 成人:100-120 mmHg

2.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三)化痰機(噴霧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可提供 2-5

m 大小之氣霧粒子,以進入

下呼吸道達到噴霧效果。

2.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2 抽痰機 5,000 3,800 2,500 三

3 化痰機

(噴霧器) 5,000 3,800 2,500 三

4

雙相陽壓 呼吸輔助 器

(Bi-PAP)

120,000 90,000 60,000 五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肺部功能損傷或切除,造成呼吸功能不全,

致無法自行有效換氣,須長期使用呼吸類醫療 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2)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 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胸腔 內科、胸腔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開具,

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 本項需求。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 報告應由胸腔內科、胸腔外科、小兒科專 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進行評估,並載明本 項需求。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應於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或租賃契約 書,載明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一)壓力範圍:吸氣壓力 4-30 cmH2O。

吐氣壓力 2-10 cmH2O。

(二)具模式、吸氣及吐氣參數設定功能:含壓 力值、呼吸次數(比例)、靈敏度調整、呼 吸警報提醒檢視功能(管路面罩漏氣警報.

低高壓警報) 、內建式加熱潮溼器。

(三)附呼吸輔助器之面罩。

(四)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給付部分,不 予補助。

(二)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三)本項補助醫療輔具,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其補助,仍應符合本項所定之補助期限,

並於最高補助金額範圍內,依實際租賃金 額核給。

(四)應檢具之其他文件:

1.採購置者,應提供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 固書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影本留存)。

(3)

2.採租賃者,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 賃契約書影本。

5

血氧偵測 儀(血氧 機)

6,000 4,500 3,0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 左列醫療輔具,以監測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 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如下: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6 氧氣製造

機 25,000 18,800 12,500 五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 左列醫療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 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醫療輔具評 估報告,應由醫師或呼吸治療師為之,並 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7 UPS 不斷

電系統 2,500 1,900 1,3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使用醫療輔具,有緊急供電之需求,以維護 呼吸道通暢者。

二、應具有停電時,可以連續抽吸三十分鐘之電力 供應(每次抽痰機運作抽吸時間一分鐘計算,至

(4)

少可提供三十次之抽吸)。

三、其他規定如下: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8 壓力衣-A

款-頭頸 2,500 1,900 1,300 六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 燒燙傷、皮膚損傷、身體腫瘤或循環障礙致須 壓力治療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壓力治療需求者。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醫療輔具評 估報告,應由相關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 或職能治療師為之,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使用彈性布料,且具對疤痕加壓效果,並為 量身訂製之剪裁。

四、其他規定如下:

(一)各類項目合併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 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

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 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

(三)每部位至多可申請二件,補助金額上限按 左列標準倍數計算。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9

壓力衣-B 款-肩胸 腹背

4,000 3,000 2,000 六個月

10

壓力衣-C 款-右上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1

壓力衣-D 款-左上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2

壓力衣-E 款-腰臀 大腿

3,000 2,300 1,500 六個月

13 壓力衣-F

款右下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4

壓力衣-G 款-左下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5 矽膠片 9,000 6,800 4,500 六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 燒燙傷、皮膚損傷需重建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檢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載明本項需求 及需使用矽膠片之部位、面積。

三、其他規定如下:

(5)

(一)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 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

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 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持續申請。

(二)每帄方公分補助金額為十五元,並以左列 金額為上限。

(三)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醫 療 費 用

1

人工電子 耳植入手 術費用

120,000 90,000 60,000 終身 一次

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身 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辦法規範之評估方式,確認其 需求,並提供輔具評估報告書者。

2

開具診斷 證明書費 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 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診斷證明書之費 用申請。

3

開具醫療 輔具評估 報告費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 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醫療輔具評估報 告之費用申請。

備註:

1. 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於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顯有困難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至居住地進行鑑定或評估。

2.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醫療輔具使用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請項目二年已逾四項,及未符上開補 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補助之。

3. 本表之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

4. 本表輔具編碼 1 至 6 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 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6)

6.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7. 本表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8. 本表之醫療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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