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元)
助金額 (元)
1 電動拍痰
器 15,000 11,300 7,5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身體功能損傷,造成呼吸功能不全,致無法 有效自行咳嗽以清除痰液,須長期使用左列醫 療輔具,以協助自行換氣,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 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醫療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一)電動拍痰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馬力小於 1/20 HP。
2.拍打頻率應高於 20 次/秒。
3.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二)抽痰機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具壓力流量大小調節功能:
嬰兒:60-80 mmHg 小孩:80-100 mmHg 成人:100-120 mmHg
2.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三)化痰機(噴霧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可提供 2-5
m 大小之氣霧粒子,以進入
下呼吸道達到噴霧效果。2.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2 抽痰機 5,000 3,800 2,500 三
3 化痰機
(噴霧器) 5,000 3,800 2,500 三
4
雙相陽壓 呼吸輔助 器
(Bi-PAP)
120,000 90,000 60,000 五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肺部功能損傷或切除,造成呼吸功能不全,
致無法自行有效換氣,須長期使用呼吸類醫療 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 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胸腔 內科、胸腔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開具,
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 本項需求。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 報告應由胸腔內科、胸腔外科、小兒科專 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進行評估,並載明本 項需求。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應於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或租賃契約 書,載明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一)壓力範圍:吸氣壓力 4-30 cmH2O。
吐氣壓力 2-10 cmH2O。
(二)具模式、吸氣及吐氣參數設定功能:含壓 力值、呼吸次數(比例)、靈敏度調整、呼 吸警報提醒檢視功能(管路面罩漏氣警報.
低高壓警報) 、內建式加熱潮溼器。
(三)附呼吸輔助器之面罩。
(四)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給付部分,不 予補助。
(二)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三)本項補助醫療輔具,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其補助,仍應符合本項所定之補助期限,
並於最高補助金額範圍內,依實際租賃金 額核給。
(四)應檢具之其他文件:
1.採購置者,應提供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 固書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影本留存)。
2.採租賃者,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 賃契約書影本。
5
血氧偵測 儀(血氧 機)
6,000 4,500 3,0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 左列醫療輔具,以監測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 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如下: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6 氧氣製造
機 25,000 18,800 12,500 五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 左列醫療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 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醫療輔具評 估報告,應由醫師或呼吸治療師為之,並 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7 UPS 不斷
電系統 2,500 1,900 1,300 三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因使用醫療輔具,有緊急供電之需求,以維護 呼吸道通暢者。
二、應具有停電時,可以連續抽吸三十分鐘之電力 供應(每次抽痰機運作抽吸時間一分鐘計算,至
少可提供三十次之抽吸)。
三、其他規定如下: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8 壓力衣-A
款-頭頸 2,500 1,900 1,300 六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 燒燙傷、皮膚損傷、身體腫瘤或循環障礙致須 壓力治療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壓力治療需求者。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醫療輔具評 估報告,應由相關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 或職能治療師為之,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使用彈性布料,且具對疤痕加壓效果,並為 量身訂製之剪裁。
四、其他規定如下:
(一)各類項目合併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 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
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 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
(三)每部位至多可申請二件,補助金額上限按 左列標準倍數計算。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9
壓力衣-B 款-肩胸 腹背
4,000 3,000 2,000 六個月
10
壓力衣-C 款-右上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1
壓力衣-D 款-左上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2
壓力衣-E 款-腰臀 大腿
3,000 2,300 1,500 六個月
13 壓力衣-F
款右下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4
壓力衣-G 款-左下 肢
2,700 2,100 1,400 六個月
15 矽膠片 9,000 6,800 4,500 六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 燒燙傷、皮膚損傷需重建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檢具診斷證明書;診斷 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載明本項需求 及需使用矽膠片之部位、面積。
三、其他規定如下:
(一)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 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
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 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持續申請。
(二)每帄方公分補助金額為十五元,並以左列 金額為上限。
(三)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醫 療 費 用
1
人工電子 耳植入手 術費用
120,000 90,000 60,000 終身 一次
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身 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辦法規範之評估方式,確認其 需求,並提供輔具評估報告書者。
2
開具診斷 證明書費 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 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診斷證明書之費 用申請。
3
開具醫療 輔具評估 報告費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 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 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醫療輔具評估報 告之費用申請。
備註:
1. 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於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顯有困難者,得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至居住地進行鑑定或評估。
2.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醫療輔具使用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請項目二年已逾四項,及未符上開補 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補助之。
3. 本表之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
4. 本表輔具編碼 1 至 6 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 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6.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7. 本表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8. 本表之醫療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