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建 構 主 義 將 知 識 論 的 重 心 置 於 認 知 的 主 體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 建 構 主 義 將 知 識 論 的 重 心 置 於 認 知 的 主 體"

Copied!
2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探 討 高 中 教 師 運 用「 評 量 與 教 學 同 步 的 教 學 策 略 」進 行 高 中 物 理 課 程 時 所 遇 到 的 問 題,並 評 測 其 實 施 成 效。 我 們 先 得 清 楚 學 生 在 發 生「 學 習 」事 件 時 , 心 理 活 動 的 情 形 , 以 及 形 成 概 念、建 構 概 念 的 過 程,這 些 瞭 解 將 有 助 於 設 計 我 們 的 教 學 活 動 模 式:

第 一 節 對 知 識 學 習 的 見 解

一 、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論

十 九 世 紀 至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 歐 美 哲 學 思 潮 的 主 流 「 實 證 主 義 」

( positivism) 認 為 只 有 透 過 嚴 謹 的 實 驗 所 獲 得 的 知 識 , 才 是 真 理 。 影 響 所 及, 不 管 是 在 心 理 學、 教 育 學 等 各 方 面, 無 不 採 取 實 驗 驗 證 與 量 化 的 方 式 , 企 圖 成 為 「 嚴 謹 的 科 學 」。 而 在 極 端 採 行 量 化 與 實 證 的 結 果,在 哲 學 界 中 引 起 許 多 派 別 的 質 疑,建 構 主 義 思 潮 興 起 的 主 要 原 因,即 可 視 為 對 以 自 然 科 學 的 實 驗 方 法 為 知 識 唯 一 驗 證 標 準 的 看 法 之 反 動 ( 朱 則 剛 , 1996)。

實 證 主 義 對 知 識 的 觀 點 , 可 說 是 一 種「 客 體 」的 知 識 論 , 認 為 真 正 的 知 識 乃 是 對 應 到 實 際 存 在 的 自 然 界 知 識,也 就 是 知 識 是 客 觀 的 真 理。此 一 觀 點 它 卻 忽 略 了 人 類 主 觀 意 識 的 價 值 批 判,以 及 個 體 或 學 習 者 對 知 識 的 主 觀 建 構,而 更 極 端 的 看 法,則 視 學 生 的 心 智 狀 態 為 空 的 容 器 , 是 被 動 的 知 識 接 受 者 。 有 鑑 於 此 , 在 1960 年 代 起 , 教 育 與 心 理 學 界 紛 紛 對 實 證 主 義 的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提 出 批 判 , 故 建 構 主 義

( constructivism)可 說 是 對「 實 證 主 義 」之 反 動( 王 雅 玄 , 1998; 朱 則 剛, 1996)。 建 構 主 義 將 知 識 論 的 重 心 置 於 認 知 的 主 體 ─ ─「 個 人 」

(2)

之 上,強 調 個 體 在 認 知 過 程 的 主 動 性 與 建 構 性,且 不 刻 意 探 討 或 強 調 知 識 內 容 的 客 觀 性 問 題 。

建 構 主 義 可 以 說 是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至 今 ,一 個 走 向「 人 本 」知 識 論

( epistemology)的 哲 學 思 潮,它 跨 越 哲 學、科 學、心 理 學、社 會 學 、 控 制 學 與 神 經 生 理 學 等 多 項 學 術 領 域 。 關 於 建 構 主 義 的 起 源 , Ernst Von Gl as ersfel d( 1 9 84)認 為 Gi amb atti s ta Vico 早 在 171 0 年 主 張「 人 的 真 理 是 由 人 類 行 為 的 建 構 和 塑 造 而 來 」才 是 建 構 主 義 的 先 驅( 曾 志 華, 1997),但 Bruner( 1986)卻 認 為 十 八 世 紀 的 I.Kant( 1724-1804)

所 主 張 的 「 批 判 主 義 」 為 現 代 建 構 主 義 的 起 源 。 Piaget 在 《 哲 學 的 洞 察 與 錯 覺 》( Insights and illusions philosophy) 一 書 中 , 提 到 Kant 是 第 一 個 論 述 知 識 論 主 體 的 人 ( 引 自 潘 宏 明 , 1996)。 然 而 在 建 構 主 義 發 展 的 過 程 中,我 們 不 難 發 現,除 了 Kant 之 外,E.Hussel 的 現 象 學 、 G.H.M ead 的 符 號 互 動 論 、 J .Dewe y 的 實 用 主 義 、 H.M arcuse 和

J .Hab ermas 為 代 表 的 批 判 理 論 皆 有 其 立 論 的 材 料。或 許,我 們 應 該 說 建 構 理 論 並 非 是 由 某 個 人 所 發 明 出 來 的 , 而 是 集 各 家 大 成 而 來 的 。

現 今 建 構 主 義 理 念 的 發 展 並 不 限 於 哲 學 的 層 面,各 個 學 者 從 不 同 的 學 科 角 度 與 層 次 探 究 知 識 論 的 問 題,因 而 產 生 的 許 多 不 同 的 觀 點 和 派 別( 郭 重 吉 , 1996)。 國 外 的 學 者 Matthews( 1994)認 為 建 構 主 義 有 兩 個 主 要 的 派 別 。 一 派 為 心 理 學 派 的 建 構 主 義 ( psychological con structivis m), 它 源 自 於 Pi aget 對 孩 童 學 習 的 描 述 。 另 一 派 則 為 社 會 學 派 建 構 主 義( sociological constructivism), 它 強 調 科 學 知 識 是 由 社 會 建 構 的 。 Ernest( 1995)則 分 析 各 派 對 於「 心 靈 」( mind)和「 世 界 」( world) 的 隱 喻 , 將 建 構 主 義 分 為 下 列 各 派 : 資 訊 處 理 理 論

( information-process theory)、 一 般 建 構 主 義 ( trivial

(3)

con structivis m)、 社 會 文 化 認 知 論 ( so ci ocu ltu ral co gnitio n)、 根 本 建 構 理 論 ( radical constructivism)、 社 會 建 構 主 義 ( social

con structivis m)、 社 會 構 成 主 義 ( s oci al con struction ism)。 此 外 , Henri qu es ( 19 97 ) 再 以 世 界 觀 、 知 識 觀 、 建 構 知 識 的 活 動 等 觀 點 , 將 建 構 主 義 分 成 訊 息 處 理 模 式( information processing)、交 互 建 構 模 式 ( interactive-constructive model)、 社 會 建 構 模 式 ( social

con structivis t mo del )和 根 本 建 構 模 式( radi cal const ru cti vist mod el )。

因 此 , 建 構 主 義 可 分 為 一 般 個 人 建 構 主 義 ( trivial

con structivis m)、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 radi cal co nst ructivi sm) 與 社 會 建 構 主 義 ( social constructivism)。 由 此 可 見 , 不 同 的 學 者 依 據 的 標 準 不 同,對 建 構 主 義 的 派 別 便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分 類。以 下 則 針 對 科 學 教 育 中 常 被 提 到 的 一 般 建 構 主 義 ( trivial constructivism)、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 radical constructivism)和 社 會 建 構 主 義( social constructivism)作 較 為 深 入 的 說 明 。

一 般 個 人 建 構 主 義 有 學 者 譯 為 傳 統 建 構 主 義、瑣 碎 建 構 主 義、普 通 建 構 主 義 或 通 俗 建 構 主 義( 張 世 忠,2000;楊 龍 立,1997;張 靜 嚳 , 1995 )。 其 主 要 的 主 張 為 :「 知 識 不 是 被 動 接 受 吸 收, 是 認 知 主 體 主 動 建 構 而 成 」。 此 派 認 為 人 不 可 能 得 到 真 知 , 因 為 人 的 所 有 知 覺 和 判 斷 都 會 受 到 個 人 生 活 背 景 和 態 度 的 影 響。Protagogras 的 名 言「 人 為 萬 物 的 尺 度 」 可 說 是 這 一 派 所 強 調 的 精 神 ( 張 靜 嚳 , 1995)。

一 般 個 人 建 構 主 義 強 調 學 習 者 個 人 主 動 求 知 或 探 索 的 動 機,認 為 知 識 的 建 構 不 是 由 外 而 內 的 傳 輸 , 而 是 由 內 部 對 外 面 的 人、 事、 物 所 建 立 的 一 種 構 成 或 領 悟 ( 張 世 忠 , 2000)。

(4)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則 有 學 者 譯 為 急 進 建 構 主 義、激 進 建 構 主 義( 張 世 忠,2000;楊 龍 立,民 1997。)Piaget 為 此 派 的 先 驅,Von Glasersfeld 則 經 由 語 言 的 概 念 分 析 將 之 發 揚 光 大( 張 靜 嚳,1995)。Von Glasersfeld 強 調 人 經 由 主 體 經 驗 來 建 構 外 在 世 界 的 知 識,這 些 知 識 是 當 前 比 較 具 存 活 能 力( viabilit y)而 非 真 理( truth), 只 是 主 體 對 其 經 驗 的 理 解 及 意 義 化 ( make sence) 而 已 ( 楊 龍 立 , 1988)。 意 即 每 一 個 人 所 建 構 的 知 識 與 外 在 的 本 體 並 無 直 接 的 關 係 , 只 與 個 人 的 經 驗 有 關 , 因 此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除 了 接 受「 知 識 並 非 由 認 知 主 體 被 動 的 接 受,而 是 其 主 動 建 造 而 成 」的 觀 點 外 , 還 主 張「 認 知 的 功 能 在 適 應 , 認 知 是 用 來 組 織 經 驗 的 世 界 , 而 不 是 用 來 發 現 本 體 的 實 在 ( realit y)」( 張 靜 嚳 , 1995 )。

根 本 主 義 認 為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必 須 基 於 舊 有 的 經 驗 基 礎,而 知 識 是 不 能 傳 達 的,不 論 經 由 語 言 或 文 字,在 傳 達 的 過 程 中 都 可 能 發 生 個 人 意 義 的 轉 化。認 知 主 體 只 能 自 行 建 構、解 釋、形 成 有 意 義 的 知 識 結 構,

並 依 此 成 為 自 己 與 外 在 世 界 聯 繫 的 指 標 來 預 測 自 己 的 行 為,解 釋 外 在 的 世 界 ( 劉 宏 文 , 1996)。

社 會 建 構 主 義 大 體 上 與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類 似,但 是 二 者 對 於 社 會 互 動 在 知 識 建 構 時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有 不 同 的 認 定 。 Taylor 和

Camp bel l-Willi am s 依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 強 調 人 類 的 知 識 建 構 是 互 為 主 觀 的,並 與 他 人 進 行 社 會 互 動 且 經 協 商 達 成 共 識;社 會 互 動 及 文 化 情 境 中 的 價 值 觀 、意 識 型 態 等, 對 人 們 知 識 的 建 構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楊 龍 立 , 1998)。 因 此 , 概 念 的 改 變 , 不 單 單 是 來 自 教 師 或 科 學 家 的 言 詞,而 是 來 自 同 儕 間 觀 點 與 意 義 的 討 論 與 協 商。為 了 彌 補 一 般 個 人 建 構 主 義 的 不 足,社 會 建 構 主 義 提 出「 知 識 是 個 人 與 別 人 經 由 磋 商 與 和

(5)

解 的 社 會 建 構 」的 觀 點 ( 張 靜 嚳 , 1995), 並 主 張 : 1、 經 由 語 言 賦 予 意 義 , 產 生 社 會 性 的 互 為 主 觀 的 觀 點 ; 2、 社 會 交 互 作 用 是 指 不 同 的 社 群 、 社 會 、 文 化 、 情 境 的 個 體 建 構 知 識 的 重 心 ; 3、 語 言 是 個 體 間 互 相 溝 通 與 關 係 建 立 的 基 礎 ( Gergen, 1995)。

綜 合 上 述 三 派 的 主 張,在 科 學 教 育 所 提 到 的 建 構 主 義 具 有 下 列 三 項 原 則 ( 張 靜 嚳 , 1995; 楊 龍 立 , 1997):

1、 知 識 並 非 由 認 知 主 體 被 動 的 接 受 , 而 是 由 其 主 動 建 造 而 成 。 2、 認 知 的 功 能 是 用 來 組 織 經 驗 世 界 , 不 是 用 來 發 現 本 體 性 的 真 實 。 3、 知 識 的 成 長 可 以 透 過 個 人 與 別 人 經 由 磋 商 與 和 解 的 社 會 建 構 。

由 上 述 的 原 則 可 以 發 現,建 構 主 義 認 為 知 識 不 是 先 於 或 獨 立 於 認 知 主 體 而 存 在。當 認 知 主 體 依 據 自 己 的 先 前 知 識、經 驗 對 各 種 出 現 的 知 識 現 象 予 以 意 義 化 時,所 建 構 出 的 知 識 只 是 自 己 經 驗 的 合 理 化 與 實 用 化 而 已。因 此 建 構 主 義 否 認 了 有 真 理 的 存 在。認 知 是 認 知 主 體 與 認 知 客 體 交 互 作 用、持 續 不 斷 的 過 程。目 的 是 為 了 求 得 內 外 的 心 理 世 界 平 衡。因 此,知 識 是 個 人 化 與 非 真 理 化,是 不 能 以 對 或 錯 來 區 分 的( 楊 龍 立 , 1998)。

二 、 建 構 主 義 的 學 習 觀

建 構 主 義 的 哲 學 思 潮 對 教 育 而 言 主 要 意 義 在 於 把 教 學 的 核 心 由 教 材 及 教 師 處 轉 移 到 知 識 學 習 者 的 本 身 ( 張 世 忠 , 2000)。 建 構 主 義 基 本 上 是 學 習 理 論 而 非 教 學 理 論 , 是 一 個 學 習 建 構 知 識 的 「 認 識 論 」

( Abdal-Haqq,1998;Wolffe&McMullen,1996)。它 提 供 人 類 如 何 學 習 與 認 知 本 質 的 解 釋,認 為 學 習 是 主 動 參 與 及 發 展 的 過 程。此 過 程 是 由 學 習 者 主 動 自 環 境 中 獲 取 知 識 , 及 應 用 知 識 的 歷 程 。

(6)

Piaget ( 19 70) 主 張 「 知 識 是 由 個 人 認 知 建 構 而 成 的 」、「 學 習 過 程 是 個 平 衡 狀 態 」「 學 習 者 把 新 資 訊 同 化 到 舊 有 的 思 想 結 構 中 」「 在 同 化 過 程 中,新 資 訊 或 舊 有 思 想 結 構 可 能 需 要 作 出 相 應 調 整;個 人 學 習 需 視 每 個 人 發 展 的 成 熟 程 度 而 定 」「 個 人 發 展 的 成 熟 程 度 可 分 為 幾 個 階 段 , 包 括 具 體 操 作 期 及 形 式 操 作 期 」, 其 可 視 為 建 構 主 義 學 習 觀 的 根 基 。

根 據 Simons( 1993) 的 整 理 , 認 為 建 構 式 的 學 習 包 含 六 個 中 心 思 想 , 即 主 動 的 、 建 構 的 、 累 積 的 、 目 標 導 向 的 、 診 斷 的 及 省 思 的 , 而 曾 志 華 ( 1997) 則 將 建 構 主 義 的 科 學 學 習 觀 歸 納 為 -強 調 學 習 者 的 經 驗、 注 重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製 造 衝 突 的 學 習 情 境、 尊 重 個 人 意 見 或 原 始 想 法 、 注 重 互 動 的 學 習 方 式 等 五 項 。

以 下 就 學 者 對 建 構 主 義 學 習 觀 的 共 同 看 法 , 歸 納 如 下 :

( 一 ) 強 調 舊 有 的 經 驗

Os bo rn e&Witt rock ( 1 985 ) 認 為 學 習 應 把 新 舊 概 念 相 連 接 。 Ausu bel( 196 8) 亦 指 出 , 影 響 學 習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 是 學 習 者 本 身 具 備 的 知 識 。 而 曾 志 華( 1997)亦 強 調 教 學 前 , 學 習 者 已 存 有 許 多 先 前 的 概 念。當 兒 童 生 活 經 驗 逐 漸 開 展 時,一 層 一 層 的 概 念 就 在 先 前 概 念 的 基 礎 上 被 建 構 ( Von Glastersfeld, 1995)。 所 以 建 構 式 的 學 習 歷 程 為 一 衍 生 式 的 學 習( generative learning)( 陳 品 華 , 1997)。 也 就 是 知 識 的 學 習 是 認 知 主 體 依 其 先 前 經 驗,經 由 與 外 在 世 界 的 互 動、社 群 的 辯 證、及 磋 商 等 歷 程 下,主 動 組 織 而 成 的( Airasian&Walsh,1997;

Me yer, 199 2; Wall in g, 2001)。 據 此 可 知 學 生 在 教 學 前 並 非 一 張 白 紙, 教 師 應 肯 定 其 已 有 知 識 的 存 在, 並 以 此 為 教 學 依 據。 所 以 教 師 在 此 , 不 再 是 知 識 的 提 供 者 , 而 是 學 習 的 促 進 者 ( Bagley&Hunter,

1992 )。 教 師 應 給 學 生 機 會 、 讓 學 生 自 己 組 合 、 批 判 和 澄 清 新 舊 知 識

(7)

的 不 同 , 進 一 步 建 構 出 自 己 的 新 認 知 。

( 二 ) 學 習 者 的 主 動 性

Von Gl ast ers fel d( 1 995) 認 為 人 的 知 識 形 成 , 是 經 由 認 知 主 體 主 動 建 構 而 來 , 而 非 被 動 接 受。 建 構 主 義 認 為 學 習 者 是 主 動 的, 其 經 驗 是 學 習 者 認 知 的 條 件,鼓 勵 學 習 者 在 認 知 過 程 中 的 主 動 參 與。知 識 是 在 這 個 客 觀 世 界 中 建 構 自 己 的 經 驗,是 透 過 一 種 邏 輯 的 架 構 同 化、組 織 、 調 適 來 解 釋 自 己 的 經 驗 ( Fosnot, 1989)。 所 以 知 識 技 能 不 是 傳 遞 而 是 透 過 經 驗 互 動 逐 漸 建 構 的。因 此 建 構 主 義 是 運 用 引 導、發 現 學 習 法,由 老 師 引 發 學 生 的 注 意 力,以 非 強 迫 的 方 式,使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建 構 自 己 的 知 識,透 過 親 身 體 會 與 操 作,達 到 認 知 與 修 正 自 己 的 知 識 目 標 。

( 三 ) 以 問 題 為 中 心

建 構 主 義 者 主 張 以 真 實 的 範 例 及 問 題,引 導 學 習 者 從 多 種 角 度 來 評 估 資 訊,並 發 展 自 我 的 知 識( 朱 湘 吉,1992)。Von Glastersfeld( 1995)

認 為 個 人 經 驗 的 合 理 化 ,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是 具 有 適 應 性 與 發 展 性 的 。 所 以, 用 一 個 未 解 決 的 問 題 中 心 ,讓 學 生 試 圖 解 決 的 過 程, 對 學 生 的 概 念 轉 換 有 相 當 大 的 意 義 ( 張 靜 嚳 , 1996; Cobb, 1991; Wheatl y,

1991 )。 因 此 提 列 出 以 學 生 生 活 經 驗 中 的 問 題 , 讓 學 生 基 於 本 身 之 興 趣、 好 奇 與 有 疑 問 的 情 況 下, 主 動 蒐 集 資 料, 並 能 透 過 同 學 間 的 討 論 與 教 師 的 引 導 來 建 構 知 識 , 無 形 中 定 能 增 進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 四 ) 重 視 學 習 歷 程

曾 志 華( 1997)表 示, 建 構 主 義 強 調 由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整 個 學 習 歷 程 ; 朱 則 剛( 1996)認 為「 建 構 主 義 尊 重 學 習 者 在 學 習 成 果 上 的 個 別 差 異 」。 因 此 ; 學 習 者 的 個 別 意 見 、 或 原 始 想 法 應 予 重 視 。 從 建 構 主 義 的 觀 點 來 看 , 知 識 建 構 的 歷 程 是 連 續 的, 所 以 學 習 成 果 的 優 劣, 也 要 從 連 續 的 表 現 來 評 斷,因 此 建 構 主 義 強 調 與 教 學 活 動 融 合 的 形 成 性

(8)

評 量 , 避 免 單 一 的 總 結 性 評 量 ( Wiliam, 2001)。 一 個 有 效 的 建 構 式 學 習,必 須 要 能 讓 教 師 獲 得 學 生 對 概 念 了 解 的 立 即 訊 息,以 便 可 以 立 刻 調 整 或 安 排 更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 江 文 慈 , 1998; 張 美 玉 , 1996;

Murph y&P ress , 1 99 4; Pu ckett &Black , 1993 ; Ro th , 1995)。 因 為 學 習 是 不 斷 的 互 動 與 磋 商 過 程,所 以 可 以 應 該 運 用 紀 錄 的 方 式,來 呈 現 與 分 析 學 習 行 為 , 並 提 供 學 習 者 自 我 反 省 與 回 饋 教 學 者 的 機 會 。

( 五 ) 營 造 學 習 情 境

豐 富 的 學 習 環 境 是 學 習 知 識 的 必 備 條 件 ( 朱 則 剛 , 1994)。 學 習 需 要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情 境 ; 陳 麗 華( 1997)提 到 情 境 學 習 模 式 為 一 種 主 動 的 建 構 觀 。 此 觀 點 在 教 學 上 提 供 學 生 各 種 感 官 的 察 覺 ( sense percep tion)、 感 覺 、 視 覺 、 及 材 料 等 , 具 操 作 性 及 互 動 性 的 媒 材 體 驗 與 塑 造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情 境 , 進 而 提 昇 學 生 學 習 的 知 覺 發 展( 楊 馥 如 , 2001 ; Li nd erman &Herb erholz , 1972)。

建 構 主 義 認 為 情 境 本 身 就 是 學 習 的 一 部 分,故 教 學 設 計 應 提 供 探 索 的 學 習 環 境 ( 羅 清 水 , 1998)。 其 強 調 讓 學 生 以 自 己 的 感 官 接 觸 世 界, 經 過 充 分 時 間 去 思 考 ,使 所 學 的 事 物 意 義 化。 情 境 學 習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要 學 生 能 夠 自 我 調 節,以 建 構 出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並 獲 得 知 識( 高 熏 芳 , 1996)。 因 此 , 老 師 應 該 提 供 一 種 有 利 於 學 生 探 索 的 學 習 環 境 , 幫 助 學 生 能 夠 自 我 學 習 和 成 長 。

綜 合 上 述 的 觀 點,建 構 主 義 主 張 知 識 與 個 人 的「 主 觀 」思 惟 有 關,

具 有 發 展 性 與 演 化 性。 每 一 個 人 所 建 構 的 知 識, 與 其 個 人 經 驗 有 關 ; 而 個 人 經 驗 的 學 習 過 程 又 與 其 學 習 媒 介 及 他 人 間 的 互 動,有 著 極 為 密 切 的 關 聯。也 就 是 學 習 與 知 識 發 展 不 應 是 互 為 獨 立 的,而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組 合 過 程 。

(9)

三 、 對 建 構 主 義 的 批 評

建 構 主 義 在 經 過 幾 十 年 之 後,雖 然 擁 護 者 眾,但 批 評 者 仍 大 有 人 在 , 以 下 列 舉 幾 位 學 者 的 批 評 :

許 良 榮 ( 1993)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看 法 :

( 一 )對 於 使 用「 建 構 主 義 」一 詞 混 淆 不 清 : 建 構 主 義 定 義 不 明 確 , 且 討 論 時 多 集 中 於 學 習 歷 程 的 探 討 , 而 忽 略 其 本 身 的 哲 學 內 涵 。 各 派 心 中 各 有 一 把 尺 , 產 生 「 公 說 公 有 理 , 婆 說 婆 有 理 」 的 情 況 。

( 二 ) 教 學 理 論 的 基 礎 不 明 : 建 構 主 義 假 設 學 習 者 乃 是 依 據 線 性 發 展, 以 及 學 生 的 自 行 建 構 ,是 發 自 內 心; 然 而 既 然 有 先 驗 經 驗 存 於 心 智 之 中 , 我 們 又 如 何 得 知 ? 如 何 測 量 ?

( 三 )哲 學 觀 點 與 課 程 設 計 的 兩 難: 若 依 建 構 主 義 觀 點 設 計 課 程, 則 此 課 程 非「 規 範 性 」的 知 識, 即 允 許 學 生 各 自 學 到 不 同 意 義 的 知 識,這 對 教 學 設 計 與 學 習 評 量 皆 是 一 大 難 題,所 以 不 宜 直 接 引 用 建 構 主 義 知 識 論 的 哲 學 觀 點 至 課 程 設 計 。

楊 龍 立 ( 1998) 也 提 出 建 構 理 論 的 下 列 缺 失 :

( 一 )論 點 空 疏 : 建 構 理 論 派 系 頗 眾 , 表 面 上 主 張 並 無 太 大 缺 失 , 但 其 根 源 處 實 乃 處 於 未 統 整 的 狀 態,一 旦 運 用 於 實 際 情 況 中,極 易 引 發 歧 見 。

( 二 )自 我 矛 盾: 一 方 面 強 調 建 構 知 識 無 對 與 錯 之 分, 另 一 方 面 又 批 判 其 非 建 構 的 觀 點,與 其 主 張「 建 構 知 識 皆 為 認 知 主 體 對 其 經 驗 之 合 理 化 意 義 化 」 之 論 點 相 矛 盾 。

( 三 )過 度 簡 化: 建 構 知 識 大 體 可 分 為 個 體 的 與 群 體 的, 前 者 中 關 於 不 同 性 向、 知 能、 情 意 的 因 素 被 嚴 重 忽 略, 後 者 中 有 關 知 識 形

(10)

成 的 複 雜 過 程 及 制 度 、 權 力 、 人 際 運 作 均 少 著 墨 。

( 四 )未 來 變 異 : 未 來 大 腦 研 究 、 認 知 研 究 更 進 步 後 , 有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見 解 , 故 不 宜 只 強 調 主 動 建 構 而 忽 略 了 被 動 接 受 。

Millar( 19 89) 對 建 構 主 義 的 評 論 如 下 :

( 一 ) 建 構 是 內 化 的 過 程 , 如 何 解 釋 此 過 程 ? 如 何 加 以 評 估 ?

( 二 ) 建 構 主 義 的 教 學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較 長,此 現 實 問 題 該 如 何 解 決 ?

( 三 ) 對 於 課 程 的 發 展,建 構 主 義 的 焦 點 在 微 觀 階 層,即 課 程 的 順 序 與 精 緻 化 , 而 非 巨 觀 的 模 型 。

( 四 ) 科 學 教 育 所 教 的 是 「 一 般 知 識 」, 而 非 發 展 個 人 對 於 現 象 的 自 我 理 論 , 也 就 是 說 , 科 學 教 育 並 非 聯 結 對「 知 識 」本 身 的 特 定 觀 點 , 而 是 在 於 教 師 與 學 生 對 理 解 的 監 控 ( monitoring)。

Simpson( 2 002) 的 評 論 則 包 含 下 列 幾 點 :

( 一 ) 科 學 的 本 質 : 建 構 主 義 忽 略 科 學 活 動 的 本 質 , 科 學 並 非 只 是 建 立 個 人 的 經 驗,而 是 產 生 一 個 他 人 亦 能 瞭 解 運 用 的 客 觀 知 識 世 界 , 而 建 構 強 調 內 部 的 、 直 覺 的 建 構 , 根 本 否 定 了 客 觀 描 述 的 可 能 性 。

( 二 ) 學 生 的 錯 誤 觀 念 : 建 構 主 義 強 調 並 無 所 謂「 錯 誤 概 念 」, 只 是 和 現 在 所 能 被 接 受 的 科 學 「 不 同 」, 學 生 能 夠 自 行 建 構 其 對 科 學 的 理 解 世 界 。 但 學 生 是 需 要 被 介 紹 ( introduced) 科 學 概 念 及 過 程 的 , 理 論 本 身 並 不 會 透 過 對 真 實 事 物 的 經 驗 而 產 生 。

( 三 ) 由 誰 裁 判 ? 建 構 主 義 認 為 學 生 可 以 自 行 建 構 知 識 , 只 要 是 可 存 活 的 ( viable) 即 可 。 但 建 構 主 義 並 未 說 明 由 誰 的 知 識 較 另 一 種 知 識 更 適 合 存 活 下 來 ? 況 且 許 多 新 知 識 是 建 立 在 對 舊 知 識 的 認 同 上,教 師 無 可 避 免 的 將 決 定 何 者 為「 正 確 的 」舊 知 識,

(11)

如 果 教 師 只 是 協 調 者 與 啟 發 者 , 誰 來 擔 任 仲 裁 的 角 色 呢 ?

( 四 ) 教 師 的 地 位 : 建 構 主 義 教 師 只 是 在 一 旁 引 導 , 學 生 可 逐 漸 獨 立 直 到 不 需 要 教 師 。 然 而 , 如 無 教 師 的 說 明 及 演 示 , 學 生 無 法 獲 得 資 訊 , 尤 其 是 抽 象 符 號 資 訊 更 是 如 此 。

( 五 ) 客 觀 知 識 的 迷 失 : 在 建 構 主 義 中 , 真 理 ( truth) 已 被 可 存 活 性 ( viabilit y) 所 取 代 , 認 知 的 作 用 只 於 適 應 。 然 而 有 些 想 法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 這 些 想 法 在 我 不 思 考 時 , 別 人 卻 能 同 時 思 考 ,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就 是 宗 教 的 信 仰 。

過 去 , 實 證 主 義 一 直 主 宰 著 知 識 論 與 方 法 論 , 建 構 主 義 的 興 起 , 強 調 個 人 的 主 觀 建 構,的 確 在 知 識 論 中 引 起 很 大 的 迴 響。然 不 可 否 認 的 ,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體 系 並 不 完 備 , 仍 具 有 許 多 的 迷 失 極 待 解 決 。

四 、 小 結

根 據 本 節 的 文 獻 探 討 中 , 能 讓 我 們 明 白 到 利 用 建 構 理 念 實 施 教 學,應 重 視 學 生 學 習 前 的 先 備 知 識 與 舊 有 經 驗,結 合 其 生 活 經 驗 及 感 受 , 來 營 造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情 境 , 以 「 問 題 引 導 」為 教 學 設 計 的 重 心 , 激 發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的 意 念,並 強 調 知 識 建 構 的 學 習 歷 程,使 學 習 者 在 有 意 義 的 情 境 中 主 動 去 探 索 與 解 決 問 題 , 建 構 自 我 的 知 識 體 系 。

本 研 究 的 教 學 策 略 即 採 用 了 建 構 主 義 的 精 神,希 望 學 生 可 以 主 動 建 構 概 念,但 因 為 學 生 物 理 程 度 先 備 不 佳,所 以 我 們 把 原 本 一 個 大 觀 念 的「 大 建 構 」變 成 由 許 多 小 觀 念 的「 小 建 構 」方 式 組 成 , 至 於 觀 念 的 「 小 建 構 」, 則 需 要 有 合 適 且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問 題 當 引 導 , 搭 配 進 行 討 論 的 模 式,讓 學 生 可 以 慢 慢 地 建 構 起 小 觀 念,期 待 可 以 達 到 教 學 成 效 。 下 節 我 們 將 從 「 認 知 」 的 角 度 去 了 解 學 習 的 要 件 。

(12)

第 二 節 認 知 心 理 學 對 學 習 的 認 識

一 、 認 知 發 展

皮 亞 傑 為 認 知 發 展 的 推 導 者。早 年 研 究 生 物 學,後 來 將 興 趣 轉 移 到 心 理 學 上。他 的 心 理 學 結 合 了 數 學、哲 學、生 物 學、心 理 學 的 基 礎 , 著 重 在 心 智 發 展 的 探 索,然 後 再 推 展 到 認 識 論 上,提 出 了 發 生 認 識 論

( genetic epistemology) 的 觀 點 。

皮 亞 傑 以 認 知 內 在 結 構 的 變 化 來 說 明 認 知 階 段 的 發 展。發 展 的 過 程 有 一 定 的 順 序,前 一 階 段 的 發 展 是 後 一 階 段 的 基 礎 與 必 要 條 件。因 此 每 一 階 段 有 其 發 展 的 特 性 , 由 簡 入 繁 , 由 淺 而 深 , 由 具 體 而 抽 象 。 皮 亞 傑 不 但 注 意 到 認 知 發 展 過 程 的 進 化 性 , 也 注 意 到 認 知 結 構 和 個 人、環 境 等 因 素 交 互 作 用 所 造 成 的 影 響。他 認 為 認 知 過 程 必 然 會 經 歷 到 下 列 兩 個 階 段 :

( 一 ) 同 化 ( assimilation): 當 環 境 中 產 生 新 的 因 素 與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或 基 模 相 符 合,就 會 被 納 入 認 知 主 體 的 結 構 中,使 得 原 有 的 結 構 更 加 豐 富 完 整 。

( 二 )調 適( accommodation): 當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無 法 同 化 新 的 事 實

, 便 會 造 成 認 知 的 干 擾 ( perturbation),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就 會 發 生 改 變 以 適 應 新 的 事 實 。

同 化 與 調 適 都 是 為 了 達 到 平 衡,當 認 知 主 體 與 環 境 不 能 適 應,就 無 法 達 到 平 衡, 因 此 同 化 與 調 適 不 斷 交 互 作 用, 以 期 能 達 到 新 的 平 衡, 進 而 促 進 認 知 的 進 階 發 展 ( Piaget, 1970)。

皮 亞 傑 依 據 發 生 學 ( genetics) 的 觀 點 , 主 張 個 體 是 一 切 發 展 的 起 點, 隨 著 發 展 逐 漸 進 行 ,才 產 生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與 現 象。 皮 亞 傑 肯 定

(13)

個 體 與 社 會 間 的 交 互 作 用,特 別 是 個 體 間 的 合 作 關 係,對 認 知 發 展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影 響。皮 亞 傑 主 張 個 體 可 以 憑 自 己 既 有 的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 直 到 外 來 資 訊 與 現 有 觀 點 發 生 衝 突 為 止 。 當 「 認 知 衝 突 」( cognitive con fli ct ) 產 生 時 , 會 改 變 自 己 的 思 考 方 式 , 尋 找 更 妥 善 的 方 法 去 適 應 外 在 世 界 , 消 除 衝 突 。 雖 然 個 體 與 社 會 的 交 互 作 用 結 果, 可 能 會 和 認 知 結 構 衝 突,但 皮 亞 傑 認 為 認 知 衝 突 撞 出 來 的 火 花 有 助 於 心 智 的 發 展 , 可 以 幫 助 重 新 建 立 平 衡 狀 態 , 改 善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 他 認 為 , 在 社 會 與 個 體 交 互 作 用 時 產 生 的 認 知 衝 突,雖 然 會 產 生 一 時 的 困 惑,但 經 過 歸 納, 以 及 自 己 的 邏 輯 運 作 後, 反 而 可 以 幫 助 改 變 原 有 的 觀 點 , 產 生 新 的 信 念 。 因 此, 在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中, 最 有 效 率 的 社 會 性 交 互 作 用 是,個 體 在 彼 此 互 惠 的 條 件 下,以 合 作 的 方 式 瞭 解 對 方 不 同 的 意 見, 並 從 觀 點 的 差 異 中 取 得 共 識。 經 由 和 同 伴 合 作 思 考, 比 較 容 易 瞭 解 不 同 的 觀 念 、 思 想 的 存 在 ; 而 且 , 在 察 覺 其 中 的 差 異 之 後 , 合 作 思 考 可 以 幫 助 彼 此 瞭 解 差 異 的 所 在,並 共 同 考 慮 其 中 的 優 劣 與 價 值 , 藉 之 改 變 自 己 的 舊 觀 念 或 接 受 新 觀 念 ( Piaget, 1970)。

學 生 思 考 能 力 的 發 展,與 實 務 操 作 的 技 巧,固 然 能 夠 經 由 觀 察 他 人 行 為 或 聆 聽 他 人 敘 述 慢 慢 進 步,但 是 與 同 伴 共 同 思 考 問 題,探 索 真 相 更 有 助 於 這 些 功 能 的 發 展。因 為 同 儕 間 不 同 的 思 考 方 式 與 多 樣 的 環 境 背 景 中, 可 以 彼 此 提 供 幫 助 或 指 正 錯 誤 。 而 且 在 觀 念 溝 通 過 程 中 , 由 於 每 個 人 必 須 以 具 體 的 語 詞 描 述 抽 象 的 觀 念,所 以 能 幫 助 參 與 討 論 的 學 生 更 清 楚 地 掌 握 自 己 心 中 的 觀 念。換 言 之,合 作 思 考 或 共 同 學 習 的 模 式,能 夠 幫 助 學 生 完 成「 較 難 達 成 」— — 如 抽 象 觀 念 和 不 易 解 釋 的 現 象 的 認 知 過 程 。

(14)

二 、 基 模 論

什 麼 是 基 模 ? Piaget 認 知 發 展 論 中 提 及 , 有 機 體 在 紛 擾 的 外 在 中, 有 一 種 逐 漸 增 加 內 在 的 行 動 傾 向 , 這 行 動 傾 向 就 是 基 模 的 觀 念 。 Piaget 的 認 知 基 模 , 是 自 我 建 構 的 基 模 理 論 ( 張 惠 博 , 1 995), 是 以 活 動 為 主 體 的( Von Glasersfeld, 1995), 其 知 識 論 的 主 要 主 張 是 : 知 識 源 自 於 活 動( 甯 自 強 , 1996)。 Von Glasersfeld( 1995)對 基 模 下 操 作 型 定 義 , 他 指 出 基 模 由 三 部 份 組 成 :

( 一 ) 感 知 訊 號 的 組 型 : 由 觀 察 者 看 來 是 有 機 體 對 外 在 刺 激 的 效 應

, 指 有 機 體 在 感 官 上 對 外 在 刺 激 特 別 注 意 的 部 份 。

( 二 )由 感 知 訊 號 的 組 型 所 觸 發 的 活 動:由 觀 察 者 看 來 是 有 機 體 的 回 應 , 指 有 機 體 對 感 知 訊 號 組 型 的 回 應 。

( 三 ) 行 動 後 發 生 的 , 此 時 有 機 體 的 經 驗 已 被 改 變 , 是 活 動 的 結 果

, 其 理 由 就 是, 特 別 的 活 動 會 連 結 到 特 別 的 訊 息 紛 擾, 有 機 體 面 臨 不 同 的 情 況 時,會 引 發 不 同 的 感 知 訊 號 組 型,而 對 這 特 定 的 感 知 訊 號 組 型 回 應 而 產 生 結 果 。

例 如:學 生 在 對 花 的 概 念 中 要 找 的 感 知 訊 號 組 型 是 指 學 生 在 感 官 上 特 別 注 意 到 花 的 部 份 是 哪 些 部 份 ? 可 能 是 眼 睛 所 見 花 冠 的 大 小、形 狀 , 可 能 是 鼻 子 所 聞 花 的 香 味 , 可 能 是 眼 睛 所 見 花 瓣 部 份 的 顏

色 … …;由 感 知 訊 號 的 組 型 所 觸 發 的 活 動,所 指 是 學 生 在 面 對 不 同 的 花 時 都 以 相 同 的 感 知 訊 號 組 型 來 篩 選 所 面 對 的 東 西 是 不 是 花;活 動 的 結 果, 指 花 概 念 基 模 的 形 成, 學 生 在 面 對 不 同 的 情 況, 會 以 不 同 的 感 知 訊 號 來 做 篩 選,也 就 是 特 別 的 活 動 會 連 結 到 特 別 的 訊 息 紛 擾。學 生 形 成 的 概 念 是 經 由 自 我 調 整 而 形 成 的 學 習 轉 化,而 學 習 轉 化 中 連 結 的 形 成 和 任 何 所 發 現 的 規 則 常 是 學 生 自 身 內 在 訊 號 的 刺 激 與 反 應 。

(15)

基 模 是 一 組 東 西, 是 活 的 結 構 體,小 基 模 能 合 成 大 基 模, 同 樣 的 大 基 模 也 能 分 化 成 小 基 模 。 以 花 為 例 , 花 的 花 萼 、 花 瓣 、 花 蕊 是 花 的 構 成 元 素 , 也 就 是 學 童 辨 識 花 基 模 中 的 不 變 因 素 ; 而 各 種 不 同 的 花 中 , 花 萼 、 花 瓣 、 花 蕊 會 有 數 目 、 顏 色 、 型 態 上 的 差 異 , 這 變 化 因 素 雖 有 共 同 的 不 變 因 素,但 是 只 要 這 些 元 素 的 相 對 關 係 存 在,學 生 就 可 以 再 進 階 辨 識 花 的 種 類。基 模 會 因 個 體 的 經 驗 而 改 變,而 且 其 所 產 生 的 改 變 不 只 是 知 識 的 增 加,更 是 思 維 方 式 上 產 生 了 改 變,所 以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學 生 會 用 不 同 概 念 看 事 物,即 以 感 覺 與 動 作 瞭 解 周 圍 的 世 界 , 稍 長 基 模 會 變 得 較 為 複 雜,變 為 心 理 性 的 行 為 模 式( 張 春 興,1999)。

三 、 基 模 的 運 作

情 境 啟 動 基 模,基 模 在 問 題 情 境 的 觸 動 下,會 以 過 去 的 整 體 經 驗 對 外 在 刺 激 作 反 應 , 個 體 認 知 結 構 的 不 斷 改 變 與 擴 大 是 透 過 同 化

( assimilation)、 調 適( accommodation)的 歷 程 , 對 個 人 在 生 活 情 境 中 所 接 觸 到 的 經 驗 建 立 新 的 理 解 與 詮 釋。當 個 體 面 臨 刺 激 或 問 題 情 境 時,會 將 新 經 驗 與 舊 有 認 知 結 構 之 元 素 比 對,若 相 容 則 以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為 活 動 進 行 的 依 據,將 新 經 驗 納 為 原 有 經 驗 類 型 的 一 個 例 證 稱 之 為「 同 化 」。當 個 體 以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為 活 動 進 行 的 依 據 進 行 活 動 後 , 發 現 舊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無 法 容 納 新 經 驗 的 元 素 時 , 會 產 生 認 知 上 的 衝 突 , 而 有 「 失 衡 」( disequilibrium) 的 狀 況 產 生 , 此 時 個 體 就 會 改 變 或 擴 大 ,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以 容 納 新 元 素 或 接 納 新 情 境 稱 之 為 「 調 適 」

( 吳 芝 儀 , 2002)。 調 適 有 兩 種 , 一 種 是 以 「 同 化 」 為 基 礎 的 調 適 及 擴 大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當 個 體 以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為 依 據 並 在 進 行 活 動 後 其 成 果 是 比 原 來 更 好 的,則 原 有 經 驗 類 型 的 情 境 便 得 以 擴 張,使 其 適 用 範 圍 更 廣 ; 一 種 則 是 以「 調 適 」為 基 礎 的 調 適 , 即 改 變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個 體 以 原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為 活 動 進 行 的 依 據 進 行 活 動 後 其 成 果

(16)

是 挫 敗 的 , 未 能 獲 得 預 期 的 結 果 時 , 其 個 體 對 原 有 經 驗 類 型 進 行 調 適,進 一 步 分 化 出 新 的 類 型 或 強 化 已 有 類 型 的 功 能,即 以 變 應 萬 變( 甯 自 強 , 1993)。

在 同 化、調 適 的 過 程 中 之 前 建 構 好 的 結 構 不 會 消 失,會 被 整 合 納 入 稍 後 建 構 的 高 階 結 構 中。根 據 基 模 理 論,理 解 過 程 是 由 每 項 輸 入 與 現 有 基 模 做 比 對,基 模 的 各 個 層 面 都 必 須 與 輸 入 的 訊 息 相 容 合,而 基 模 就 是 不 斷 的 從 活 動 經 驗 中 修 正 、 調 整 形 成 的。 基 模 必 須 能 夠 存 活 , 所 以 在 面 對 情 況 時,學 生 從 相 似 的 基 模 中 去 挑 取 較 適 合 的 來 用,當 學 生 所 建 立 的 基 模 遇 到 不 如 預 期 的 情 況 時,學 生 的 認 知 體 系 就 會 產 生 干 擾, 會 失 去 平 衡, 為 求 平 衡 學 生 會 用 一 套 自 己 的 說 法 來 解 釋, 基 模 就 會 出 現 在 從 不 平 衡 到 平 衡 的 調 整 中。情 境 激 發 活 動,活 動 之 後 獲 得 結 果 , 基 模 的 擴 大 可 能 是 情 境 、 活 動 及 結 果 同 時 都 擴 大 了 。

認 知 的 內 在 機 制( mechanism),是 從 不 平 衡 到 平 衡 狀 態,而 涉 及 同 化 作 用 和 調 適 作 用 的 一 連 串 歷 程,同 化 和 調 適 常 常 是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發 生 轉 換 的,經 過 這 個 歷 程 的 結 果 就 是 認 知 思 考 能 力 的 擴 大 和 精 進 。

四 、 小 結

在 本 節 的 文 獻 探 討 中,我 們 可 以 從 認 知 的 角 度 去 瞭 解 到 學 習 的 五 大 步 驟 :( 1)進 入 的 訊 息 涵 義 明 確( 2)確 保 訊 息 的 有 效 進 入( 3)凸 顯 原 先 認 知 結 構 的 不 完 整 或 矛 盾 , 並 促 求 修 改 ( 4) 引 導 認 知 結 構 體 發 生 延 拓 或 改 組 的 變 化 ( 5) 設 法 穩 定 且 強 化 新 概 念 。 所 以 可 以 利 用 這 五 大 要 件 「 明 確 」、「 進 入 」、「 作 用 」、「 改 變 」、「 穩 定 」 來 作 為 「 學 習 」 是 否 成 功 的 依 據 ( 引 陳 文 典 講 義 )。

(17)

在 我 的 教 學 裡 , 我 的 學 生 具 有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的 特 質, 為 了 讓「 進 入 的 訊 息 涵 義 明 確 」 和 「 確 保 訊 息 的 有 效 進 入 」, 我 們 利 用 將 大 問 題 切 分 成 許 多 小 問 題,然 後 以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的 方 式,讓 學 生 明 確 地 瞭 解 到 教 師 要 給 學 生 的 知 識;為 了 讓 學 生「 凸 顯 原 先 認 知 結 構 的 不 完 整 或 矛 盾 , 並 促 求 修 改 」, 所 以 小 問 題 的 設 計 ,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 必 須 具 有 可 以 引 起 學 生 知 識 上 的 矛 盾 或 不 完 整 的 特 性 ;「 引 導 認 知 結 構 體 發 生 延 拓 或 改 組 的 變 化 」方 面,則 是 可 以 利 用 小 組 討 論 的 方 式 和 設 計 讓 學 生 思 考 的 練 習 題 目 ; 最 後 在 給 予 學 生 課 後 練 習 的 問 題 卷 練 習 以 達 到

「 設 法 穩 定 且 強 化 新 概 念 」。

(18)

第 三 節 概 念 的 形 成 、 改 變 方 面 的 研 究

一 、 概 念 的 學 習

概 念 是 指 對 具 有 共 同 屬 性 事 物 的 概 括 性 總 稱 。 Novak( 1979) 認 為 , 概 念 是 可 被 某 些 名 稱 或 符 號 表 示 出 來 的 事 物 或 物 件 之 共 同 性

( regularities)( 余 民 寧 , 1997), 它 是 人 類 辨 識 事 物 與 分 類 事 物 時 思 考 的 心 理 基 礎,並 在 我 們 新 知 識 的 習 得 與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上,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

概 念 並 非 是 靜 態 的 , 郭 重 吉( 1992)認 為 , 概 念 是 學 習 者 接 受 外 來 資 訊 後,將 新 訊 息 統 整 於 原 有 的 知 識 或 概 念 架 構 中,而 建 構 發 展 出 來 的 結 果 。 因 此 , 概 念 會 不 斷 的 修 正 、 成 長 。 這 與 Ausubel 的 認 知 同 化 論 有 著 相 同 的 看 法 。 Ausubel 認 為 , 學 習 者 在 學 習 新 的 概 念 時 , 會 先 用 自 己 既 有 的 概 念 去 核 對 新 的 概 念,並 試 圖 將 其 納 入 到 自 己 的 認 知 結 構 中 , 而 同 化 為 自 己 的 知 識 ( 張 春 興 , 1996)。 之 後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概 念 也 會 持 續 的 成 長 ,抽 象 層 次 的 概 念 會 逐 漸 提 升, 整 體 概 念 的 精 密 性 與 分 化 程 度 也 會 漸 漸 提 高,人 的 認 知 結 構 也 就 會 更 加 的 豐 富 。 此 外 , 概 念 也 具 有 比 較 、 分 析 、 綜 合 、 記 憶 、 聯 想 、 推 理 等 作 用 ( 李 緒 武 , 1990), 所 以 能 夠 作 為 人 類 思 考 、 理 解 的 工 具 。

人 類 對 於 概 念 的 學 習 自 小 就 開 始,心 理 學 家 認 為,人 對 其 概 念 的 形 成 是 經 過 長 時 間 學 習 而 來 的,且 是 從 人 既 有 的 概 念 意 義 中 不 斷 延 伸 出 新 的 概 念 , 所 以 概 念 形 成 的 過 程 可 以 說 就 是 概 念 學 習 ( 張 春 興 , 1996 )。 林 清 山 ( 1 9 90) 認 為 , 對 個 別 事 物 的 經 驗 學 習 到 新 的 分 類 原 則 , 就 是 概 念 的 學 習 。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到 , 概 念 是 由 學 習 而 來 的 , 是 連 續 不 斷 的 心 理 歷 程,也 是 認 知 學 習 的 基 礎。可 是 概 念 又 如 何 在 個 體 的 認 知 結 構 中 運 作 呢 ? 以 下 將 以 Ausubel 的 理 論 作 為 說 明 。

(19)

過 去 行 為 心 理 學 派 主 張 學 習 是 一 種 刺 激、 反 應、 機 械 式 的 過 程 , 透 過 不 斷 的 練 習、增 強 物 的 使 用 及 漸 進 式 的 引 導 來 達 成 學 習 的 成 效 。 但 認 知 心 理 學 家 卻 強 烈 反 對 這 種 忽 視 認 知 心 理 成 份 的 學 習 理 論 。 Asus bel 在 其 196 3 年 出 版 的 心 理 學 著 作:《 有 意 義 的 語 文 學 習 心 理 學 》

( The psychology of meaningful verbal learning)中 提 出 了「 認 知 同 化 論 」( assimilation theory for cognitive learning) 的 觀 點 , 強 調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對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影 響 與 重 要 性( 余 民 寧,1997)。他 曾 表 示 , 如 果 要 將 教 育 心 理 學 縮 減 成 一 個 原 理 , 就 會 說 :「 影 響 學 習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因 素 為 學 習 者 既 有 的 知 識。確 定 此 事,而 後 可 依 據 此 去 教 學 生。」

( 黃 台 珠 , 1998)

由 此 可 知,所 謂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就 是:將 新 知 識 與 學 習 者 舊 有 的 知 識 相 連 結, 並 做 進 一 步 的 詮 釋 與 理 解。然 而, 要 達 此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仍 需 以 下 三 個 條 件 的 配 合( 林 清 山,1990;余 民 寧,1997;黃 台 珠,1998)

( 一 )針 對 所 要 學 習 的 材 料, 在 本 質 上 必 須 是 有 意 義 的; 這 種 學 習 材 料 本 身,即 具 有 提 供 學 習 者 以 有 意 義 的 方 式 聯 結 其 知 識 結 構 的 潛 力 。

( 二 ) 學 習 者 必 須 具 備 相 關 的 知 識 或 概 念 , 此 即 所 謂 的 「 先 備 知 識 」

( prior knowledge); 亦 即 , 學 習 者 必 須 事 先 具 備 可 以 聯 結 新 學 習 概 念 的 既 有 概 念 結 構 ( conceptual framework)。

( 三 )學 習 者 必 須 顯 示 出 有 意 義 學 習 的 心 向;亦 即, 學 習 者 必 須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起 責 任,願 意 主 動 嘗 試 將 新 知 識 與 既 存 的 概 念 架 構 做 聯 結 , 以 建 構 起 有 意 義 的 理 解 。

由 此 可 看 出 , 除 了 學 習 者 的「 先 備 知 識 」在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上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外 , 概 念 在 知 識 的 獲 得 與 運 用 上 亦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20)

位 。 Ausubel 即 認 為 人 的 概 念 是 一 個 具 有 層 次 性 的 結 構 , 居 於 上 層 者 為 要 領 概 念 ( superordinate concept), 是 個 人 對 事 物 的 整 體 認 識 , 也 就 是 較 具 抽 象 性 、 涵 蓋 性 、 普 遍 性 的 概 念 ; 居 於 下 層 者 , 為 附 屬 概 念

( subordinate concept), 代 表 個 人 對 事 物 特 徵 的 細 部 記 憶 , 也 就 是 較 具 體、 較 為 特 定 的 概 念 。 在 這 個 結 構 中, 涵 蓋 性 的 概 念 往 往 包 含 著 涵 蓋 性 較 小 、 較 具 體 的 概 念 。 Ausubel 認 為 , 要 領 概 念 就 是 個 人 的 先 備 知 識,是 個 人 吸 收 新 知 識 的 基 礎,這 也 是 一 般 認 知 心 理 學 家 所 稱 的 認 知 結 構 ( 張 壽 山 , 1991; 張 春 興 , 1996), 當 學 習 者 將 新 的 訊 息 與 先 備 概 念 有 意 義 地 聯 結 在 一 起 時 ,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便 會 產 生 ( 余 民 寧 , 1997 )。

總 而 言 之 , 概 念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是 認 知 結 構 不 斷 分 化 、 統 合 的 歷 程。 基 於 個 體 所 具 有 的 先 備 概 念 及 主 動、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將 有 意 義 的 教 材 連 結 到 認 知 結 構 中 的 高 層 概 念,再 透 過 認 知 結 構 不 斷 的 運 作,將 原 本 特 定 的 概 念 發 展 為 更 精 細、特 殊 的 概 念,然 後 再 將 這 些 分 化 後 的 概 念 前 後 聯 結 起 來 , 而 組 織 成 具 有 統 整 性 及 調 和 性 的 知 識 整 體 。

根 據 以 上 對 Ausubel 理 論 的 探 討,我 們 可 以 了 解 到 先 備 概 念 在 有 意 義 學 習 上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要 了 解 學 生 在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認 知 架 構 是 否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運 作,就 必 須 在 教 材 學 習 前 先 探 究 學 生 所 存 有 的 概 念。但 是,先 備 概 念 是 否 每 次 都 能 在 個 體 的 認 知 過 程 中 發 揮 作 用 呢 ? 如 果 這 些 先 備 概 念 並 非 完 備、成 熟,又 會 對 個 體 的 學 習 產 生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呢 ?

以 下 , 我 們 再 繼 續 探 討 、 說 明 。

(21)

二 、 另 有 概 念 ( alternative conception)

學 生 在 進 入 學 校 以 前,就 會 依 照 他 們 過 去 的 經 驗 而 對 一 些 事 物 產 生 既 有 想 法 或 認 定 , 這 些 想 法 都 具 有 獨 特 性 , 能 用 來 導 引 學 生 認 識 、 瞭 解 日 常 生 活 所 遭 遇 到 的 事 物,但 在 學 生 進 入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後,就 會 發 現 原 本 的 一 些 想 法 與 學 校 所 學 的 知 識 內 容 不 太 一 致。當 學 生 對 事 物 的 意 義 、 認 知 與 理 解 產 生 混 淆 時 , 變 會 產 生 另 有 概 念 ( alternative con cepti on)。此 時 有 些 學 生 能 夠 順 利 地 透 過 同 化、適 應 與 調 適 的 過 程 而 建 構 新 的 知 識 體 系,而 有 的 學 生 則 可 能 會 因 為 知 識 轉 化 過 程 的 不 順 而 放 棄 學 習 。 為 了 要 使 學 生 能 有 效 率、有 意 義 的 學 習, 教 師 應 該 要 先 瞭 解 學 生 所 具 有 的 先 備 知 識 或 另 有 概 念 為 何,並 進 一 步 去 探 究 學 生 這 些 想 法 的 來 源,如 此 才 可 能 設 計 出 適 合 學 生 學 習 的 教 學 活 動 以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

一 般 而 言, 另 有 概 念 並 不 容 易 改 變, 因 為 它 能 長 期 累 積、 存 在 於 個 體 的 認 知 架 構 中 的 特 性 , 若 非 經 歷 認 知 的 衝 擊 或 精 心 的 教 學 介 入

( 郭 重 吉 , 1988; 陳 瓊 森 , 1998), 另 有 概 念 很 容 易 成 為 學 生 學 習 時 的 阻 礙 。 鍾 聖 校 ( 1994) 指 出 , 另 有 概 念 具 有 八 種 性 質 :

( 一 ) 過 程 性 : 另 有 概 念 在 概 念 發 展 或 概 念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

( 二 )不 完 備 性: 學 生 對 問 題 思 考 不 周 全, 概 念 系 統 是 片 面 而 且 零 碎 的 。

( 三 ) 非 正 統 性 : 學 生 對 概 念 的 想 法 有 別 於 專 家 對 概 念 的 定 義 。

( 四 )思 考 性 : 學 生 對 概 念 的 學 習 會 採 用 直 覺 、 錯 誤 的 類 比 、 不 正 確 的 推 理 , 以 及 不 成 熟 的 運 思 。

( 五 ) 個 別 性 : 另 有 概 念 與 個 體 本 身 的 概 念 系 統 有 關 。

( 六 ) 普 遍 性 : 學 生 普 遍 都 有 。

(22)

( 七 ) 不 確 定 性 : 沒 有 確 定 的 見 解 , 容 易 出 現 也 容 易 被 拋 棄 。

( 八 ) 頑 固 性 : 有 些 另 有 概 念 不 容 易 改 變 。

學 者 陳 瓊 森( 1998)亦 綜 觀 另 有 概 念 的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另 有 概 念 的 五 個 特 性 :

( 一 )概 念 普 遍 存 在 於 然 科 學 的 各 個 領 域,甚 至 包 括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 二 ) 另 有 概 念 存 於 不 同 國 家 及 年 齡 層 的 兒 童 中 。

( 三 )學 生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另 有 概 念,在 科 學 發 展 史 上 也 都 曾 有 相 似 的 先 例 。

( 四 )大 部 份 的 另 有 概 念 似 乎 導 源 且 合 乎 學 生 的 日 常 生 活 經 驗,當 然 也 有 部 份 源 於 教 師 不 當 的 教 學 。

( 五 ) 傳 統 教 學 法 可 能 很 難 改 變 學 生 的 另 有 概 念 。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可 以 發 現 , 另 有 概 念 來 自 於 個 體 不 完 全 的 概 念 體 系, 且 普 遍 存 在 於 個 體 的 學 習 過 程 中,它 有 別 於 專 家 的 概 念, 有 時 也 具 有 頑 固 性 而 不 易 改 變。至 於 這 些 固 有、不 完 備 的 想 法 是 如 何 而 來 的 呢 ? 學 者 們 有 以 下 的 看 法 :

關 於 學 生 為 什 麼 會 持 有 另 有 概 念 的 原 因,學 者 們 有 許 多 的 討 論 與 看 法 。 根 據 學 者 們 的 研 究 ( 郭 重 吉 , 1988; 黃 萬 居 , 1993; 鍾 聖 校 , 1994 ; 彭 泰 源 、 張 惠 博 , 1 999; 耿 筱 曾 , 200 0), 學 生 的 另 有 概 念 可 能 來 自 於 :

( 一 ) 受 認 知 發 展 侷 限 性 的 影 響 。

( 二 ) 受 學 科 知 識 不 足 的 影 響 。

( 三 ) 學 生 自 我 的 推 理 與 詮 釋 。

( 四 ) 望 文 生 義 的 結 果 。

( 五 ) 從 經 驗 類 比 而 產 生 混 淆 。

(23)

( 六 ) 由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而 來 。

( 七 ) 教 科 書 的 內 容 。

( 八 ) 教 師 的 教 學 或 父 母 的 誤 導 。

( 九 ) 受 同 儕 的 影 響 。

( 十 )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的 影 響 。

由 此 可 知, 另 有 概 念 的 成 因 眾 多,若 想 促 使 概 念 的 改 變, 瞭 解 學 生 另 有 概 念 的 來 源 及 性 質 是 有 其 必 要 的 。

三 、 概 念 改 變 ( conceptual change)

所 謂 概 念 改 變 就 是 指 概 念 結 構 的 修 正,亦 即 舊 有 概 念 在 經 過 教 學 或 成 長 過 程 後 , 產 生 不 同 於 原 有 概 念 的 狀 態 。 邱 美 虹( 2000)指 出 , 學 習 即 是 一 種 概 念 改 變 的 過 程 , 也 就 是 一 種 探 究 的 過 程。 然 而, 研 究 顯 示 , 概 念 的 改 變 並 不 容 易 。 余 民 寧( 1997)認 為 , 學 生 必 須 主 動 去 發 現 事 實 , 理 解 、 統 整 某 些 概 念 , 如 此 才 能 達 成 概 念 的 改 變 。 邱 美 虹

( 2000)引 述 Posner 等 人 的 看 法,認 為 概 念 改 變 必 須 要 有 四 個 條 件 :

( 一 ) 學 習 者 必 須 對 現 有 概 念 感 到 不 滿 意 ( dissatisfaction), 亦 即 人 們 感 受 到 自 己 的 概 念 不 具 有 功 能 性 。

( 二 ) 新 的 概 念 必 須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intelligible)。

( 三 ) 新 的 概 念 必 須 是 合 理 的 ( plausible)。

( 四 ) 新 的 概 念 必 須 是 豐 富 的 ( fruitful), 亦 即 新 概 念 至 少 要 能 提 供 未 來 探 索 的 途 徑 , 以 及 作 為 產 生 思 考 的 工 具 。

符 合 上 述 四 個 條 件 後,再 透 過 調 適 的 過 程,才 能 使 概 念 重 組 以 至 達 成 概 念 改 變 的 目 的 。

四 、 小 結

一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會 影 響 他 的 行 為 處 世,同 樣 的,一 個 學 生 對 求 學

(24)

的 概 念 , 亦 會 於 他 內 心 產 生 認 同 、 排 斥 、 混 淆 、 調 整 … … 等 現 象 , 而 要 如 何 使 聚 集 不 同 經 驗 形 成 不 同 概 念 的 學 生,能 夠 欣 然 接 受 相 同 的 物 理 知 識 , 便 是 教 師 在 授 課 時 , 很 重 要 的 心 理 課 題 。

由 本 節 的 文 獻 可 以 知 道 , 概 念 的「 改 變 」或 概 念 的「 形 成 」即 是

「 學 習 」。 每 個 學 生 對 於 物 理 的 先 備 知 識 不 可 能 是 完 全 空 白 , 由 於 本 人 所 受 測 的 班 級 物 理 程 度 普 遍 不 佳,所 以 學 生 對 於 之 前 的 物 理 概 念 可 能 很 多 是 錯 誤 學 習,或 者 學 習 心 態 不 佳,造 成 對 於 很 多 基 本 物 理 概 念 錯 誤 或 缺 乏 的 問 題 產 生 。

要 去 改 變 學 生 的 錯 誤 概 念 並 不 是 容 易 的 一 件 事,所 以 本 研 究 策 略 為 了 促 進 學 生 概 念 的 「 改 變 」 和 「 形 成 」, 以 達 到 學 習 的 效 果 , 所 採 用 的 教 學 方 式 是 利 用 小 問 題 當 引 導,而 這 小 問 題 的 設 計 必 須 具 備 可 以 讓 學 生 引 起 對 舊 有 概 念 之 迷 思 或 反 省 的 特 性,也 就 是 說 利 用 合 適 的 問 題 當 引 導 , 讓 學 生 知 道 要 去 處 理 一 個 大 問 題 前 , 必 須 先 具 備 的 小 觀 念,如 此 可 以 依 照 教 師 所 設 計 的 講 義,經 由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小 問 題 引 導 學 生 慢 慢 地 去 改 變 概 念 或 形 成 概 念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就知識及相關理論的最新發展,體育教師可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把新元素例如資訊素養、企 業家精神、人文素養,以及

Students can understand there are different types of pollution (air pollution/land pollution/noise pollution/water pollution). Students can understand why there is

學習範疇 主要學習成果 級別 級別描述 學習成果. 根據學生的認知發展、學習模式及科本

5 戰後香港 問題與證據表 二戰後香港所面對的問題 利弊分析表 戰後偷渡潮與抵壘政策對香 6 當代香港 概念圖

卻不是恢復封建,而是將其中原來封建結構的理想成分,擴

學習範疇 主要學習成果 級別 級別描述 學習成果. 根據學生的認知發展、學習模式及科本

第二層 尊重及懂得引述資訊來源,並對知識產權監管法例有所認識 高小 第三層

師對於知識分享中的「鼓勵知識分享的行政領導」認知顯著高於年資只有 11-15 年的教師;在「鼓勵知識分享的團隊機制」認知構面上,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