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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探討受害者對性騷擾事件的 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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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五節。首先就性騷擾的本質作一探究,並對目前國內、外針對性騷擾 之研究進行回顧與整理,以對性騷擾有全貌的認識與瞭解。第二節論述性騷擾事件 對受害者的影響,以瞭解性騷擾事件的嚴重性。第三節探討受害者對性騷擾事件的 因應方式。第四節則論述壓力、因應與復原力。第五節則探討諮商師的專業角色。

希冀藉由相關文獻的回顧與整理,建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以下分五節論述之。

第一節 性騷擾的本質

本節首先就性騷擾的定義做一闡述。接下來論述國內、外學者對性騷擾類型的 分類方法,並介紹女性主義對性騷擾的看法。最後則針對國內、外與性騷擾相關的 研究進行回顧與整理。

一、 性騷擾的定義

早在 1979 年,美國的女性主義法學教授 Catharine MacKinnon 寫了一本名為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的書,在其書中即已提出對性騷擾的定義。她 提出兩種性騷擾型式,分別是交換條件式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和敵意 工作環境性騷擾(hostile environment harassment)。我國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民 91)

即是採取類似的定義。Catharine MacKinnon 認為性騷擾主要發生在女性身上,較少 發生在男性身上;她認為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認為應該尋求法律機制來處理性 騷擾事件,並且補償受害者。Robbins,Bender 和 Finnis(1997)也認為性騷擾是權 力與地位的濫用,而與性無關。高鳳仙(民 89)認為性騷擾不僅是兩性平權問題,

更是婦女人身安全問題;性騷擾不僅發生在職場工作中,也發生在教育與訓練的場 所中,像是學校、醫院等等。我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舉辦的全 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上,明白表示,性騷擾是一國家、社會必須嚴正看待的社會問 題。所以說,性騷擾不僅是性別歧視(黃國儀,民 90),也是一種對人身安全的侵 害,更是對人性尊嚴的侵犯。

莉姿‧凱利(Liz Kelly)認為性暴力的定義是包括了任何肉體、視覺、言語或 性方面的行為,它們使得身為行為對象的女性或女孩,在當時或之後,將其視為一 種威脅、恫嚇或是攻擊,對她造成傷害,或是未獲得尊重,或奪去她掌握親密接觸 的能力(引自 Abbott 和 Wallace,1995,p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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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是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與舉動,或是製造一個具有敵意、脅迫 性或侵犯性的工作、就學環境,且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任何不受歡迎、具有性意涵 的言語、視覺、文書與動作均屬性騷擾。言語方面像是性方面的笑話、揶揄、評論、

邀約,或性關係上之引誘。視覺方面像是色情圖片的寄送或出示。文書方面像是色 情書刊、或於信件中有性方面的描述。動作方面像是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強制猥褻、

性暴力等行為(王淑珍,民 82;王惠玲,民 82;王麗容,民 91;張晉芬和張菊芳,

民 90;清大小紅帽工作群,民 82;陳淑芬,民 89;羅燦煐,民 93)。因此,性騷擾 是一種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判斷基準,並非以騷擾者的喜好或主觀意識為出發點來 衡量性騷擾的存在性與傷害性。

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民 91)第十二條,將性騷擾分為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而 Strauss 和 Espeland(1992)以及 Alba(1997)亦是採用這 兩種分法來定義性騷擾。所謂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是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 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 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交換 式性騷擾則是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

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民 93)第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是,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廣義來說,性騷擾可以按騷擾 程度的嚴重性區分為五個等級,從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性挑逗、性賄賂,到嚴重的 性要脅、性攻擊。而最嚴重的性攻擊,也就是所謂的「性侵害」,不在本論文之討論 範圍內。

簡言之,性騷擾的定義是以當事人主觀經驗而言,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且 不受歡迎、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言語或肢體行為,都屬性騷擾,包括性別歧視、性挑 逗、性賄賂、性威脅,且性騷擾是性別、權力、階級不平等下的產物。而王麗容(民 91)認為「性別意識」是性騷擾無所不在的主要原因,於是防制性騷擾的教育起點 就是從建立兩性平權意識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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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性騷擾的類型

Till(引自 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Fitzerald(引自王麗容,民 91)以及 清大小紅帽工作群(民 82)均將性騷擾依傷害嚴重層次之不同,分為下列五種類型:

(1) 性別騷擾:指騷擾行為(含語言和非語言)本身傳達的是一種性別上的 歧視、侮辱詆毀、或不想要的語言和非語言行為。像是調侃、色瞇瞇的 眼神或訊息。

(2) 性挑逗:指騷擾行為(含語言和非語言)帶有性暗示、性引誘。像是對 別人的身體東摸西摸,或是出示春宮圖畫,或是要求一起觀賞某些性挑 逗的影片等等,並未涉及威脅和獎懲。

(3) 性賄賂:指騷擾者對被騷擾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用利益承諾的方式,

像是加分、升遷機會,來要求與性有關的好處或行動。

(4) 性威脅:指騷擾者對被騷擾者以威脅懲罰的明示、暗示手段,要求對方 給予性接近、或性意味有關的行為。若對方不從,受騷擾者將會遭遇不 利對待或不當處分。

(5) 性侵害或性攻擊:這是最直接的傷害性強暴及其他行為,也可能帶有性 虐待的性暴力行為。不僅違反當事人身體自主權,也威脅到當事人的身 體、心理和社會層面的傷害。這個傷害層面可能包括身體和心靈層面。

本論文所探討的性騷擾經驗,包括上述前四類型,但不涉及上述之第五類型。

Gruber(引自 Fitzgerald,Swan 和 Magley,1997)根據法院案例及研究文獻的 分析,將性騷擾分為三大類:

(1) 語言上的要求(verbal request):包含性賄賂、尋求性方面的親近關係。

(2) 語言上的評論(verbal remarks):說某人性方面的閒話或是對某人做性方 面的個人評論。

(3) 肢體的顯露(nonverbal displays):性接觸、性攻擊、違反個人空間試圖 要有接觸、色情文學資料等等。

Fitzgerald 及其同仁則是將騷擾分為性別上的騷擾(gender harassment)、不想要 的性注意(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以及性強迫(sexual coercion)三大類,包含 語言、肢體或是象徵性的姿勢(Fitzgerald 等人,1997),如圖 2-1-1 所示。通常,性 騷擾經驗可能包含一種形式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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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若璋(民 84)針對大學生性傷害經驗之回溯性研究中,她將性傷害行為分成 三個等級,十種行為。第一級為語言騷擾。第二級為加害者暴露私處或要受害者暴 露私處,受害者被碰觸、撫摸身體,強迫親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演猥褻行為或 要受害者表演猥褻行為。第三級為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迫口交或肛交,

被強迫性交且有凌虐行為。

性騷擾的形式又可依騷擾者意圖、及具體行為來加以區分(黃國儀,民 90):

(1) 依據騷擾者意圖來區分

a. 威脅性交換的性騷擾,像是以開除、懲罰、降級等不利當事人之情 況來交換性的要求。

b. 製造一個令受害者感到敵對、受恐嚇或不安的工作或學習環境的性 騷擾。

(2) 依據具體行為來區分

a. 性別騷擾:以性別刻板印象來評斷他人,使人感到不悅者。

b. 口語騷擾:以含性意味之言詞,使人感到不悅者。

c. 肢體騷擾:以肢體碰撞或意圖佔便宜者。

d. 性交換行為:以提供性服務來交換職務升遷、薪資、學習或學術表 現者。

e. 性脅迫行為:脅迫他人就範以滿足性慾機會者。

f. 性攻擊行為:強姦、強制猥褻。

gender harassment

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

sexual coercion

敵意環境性騷擾 交換式性騷擾 圖 2-1-1 Fitzgerald 及其同仁對性騷擾行為的分類模式圖

(Fitzgerald 等人,1997,Sexual HarassmentTheory, Research, and Treatment,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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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性騷擾的類型約有三種不同的分法,第一類是依據性騷擾的表達型式來 分,可分為言語上、肢體上及文書上的騷擾型式。第二類則是依據加害者與受害者 的關係來分類,可分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以及熟識人的性騷擾。第三類則是依據性騷 擾嚴重程度來分類,可分為性別騷擾、性挑逗、性賄賂、性威脅、性侵害等五大項。

三、 女性主義對性騷擾的看法

女性主義認為暴力是一種有力的社會控制機制;女性實際經歷過的暴力,以及 對男性暴力的恐懼,都深深限制了女性的生活範圍。暴力不僅包含實際的肉體攻擊,

還包括所有男性用來控制與恐嚇女性的舉動,像是性騷擾、猥褻電話、暴露狂等(引 自 Abbott 和 Wallace,1995,p252)。

女性主義認為性騷擾是一種父權文化下男性支配、控制女性的一種權力(power)

展現,男性藉由性(sexuality)來控制女性,展現他們對女性的權力。父權文化是一 種權力關係的系統,使得對女性自我(sense of self)的攻擊持續不斷地發生,於是 女性生活在恐懼害怕警戒之下,無法認為自己是有能力(powerful)、自主

(autonomous)的個體,產生了混淆、惶恐、削弱女性的士氣與自尊,從而使得女 性無法為自己附屬的地位做抵抗(Cairns,1997;Thomas 和 Kitzinger,1997)。

基進女性主義針對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此議題上,有深入、精闢的探討,基進女 性主義關注女性地位低於男性的問題,關注男權制的深層結構。基進女性主義認為 男權的統治不僅在政治和有報酬的工作等這些公領域上,也存在於家庭和性等私領 域上。基進女性主義把對女性的壓迫視為統治最基本、最普遍的型式,超越了階級 和種族的壓迫,基進女性主義的宗旨在理解與結束這一統治,並強調性別平等的重 要性。基進女性主義認為,透過下兩種途徑男性達成對女性身體的統治與壓迫:(1)

經由意識型態途徑,包括淫穢色情品的製作、銷售,性別主義的幽默玩笑等,來傳 達貶低女性的意識型態;(2)經由實踐的途徑,包括男性為重心的婚姻、財產法和 性暴力等(李銀河,民 93)。

過去數十年來,女性主義藉由辨認出這些對女性的性暴力問題,並揭露女性受 到男性攻擊後,司法體系與福利制度對待她們的方式,從而發現這些性暴力是多數 女性所面臨的社會問題,於是他們訴求男性、加害者行為上的改變,以及修改法律 的價值與必要性。女性主義拒絕任何導致或將男性性暴力「正規化」的舉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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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女性為何不採取正式或法律行動來對付加害人,Cairns(1997)認為透過下 列三種機制而使女性持續緘默。一是,由於父權文化下,置女性於一個從屬地位,

並藉由定義女性的舉止、行為來貶抑、約束女性,使得女性的主體性消失,女性的 自我是不完整、破碎的,於是女性在心理上、身體上未能有賦能感(disempowered)。

二是,女性的社會化歷程,女性為適應男性所定義的女性(Femininity),像是為他 人著想、為他人負責,認為女性有一些自我主張就是自私,於是發展出相當受限、

受約束的自主性(personal agency)與意志(will)。第三,由於前二者的影響,使得 受到威脅、騷擾的女性覺得說出來也不會被認真對待,覺得沒有改變的可能,於是 學習到緘默(silence)以對,而這是一種對父權體制(patriarchy)的抗議。

四、 性騷擾的相關研究回顧

國內、外針對性騷擾所做的研究不少,大抵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為探討 我國與他國在性騷擾法條制訂上之比較性研究(林增玉,民 92;莊坤龍,民 89;蔡 明杰,民 91;謝鵬翔,民 89)。第二類為評估性騷擾防治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執行 現況與困境(石倉安,民 89;胡淑賢,民 92;劉明佑,民 89;歐宛寧,民 92)。第 三類研究在瞭解性騷擾的盛行率與因應之道(女性權益促進會,民 84;李峙欣,民 92;林玥秀和黃毓伶,民 92;郜學慧,民 91;張益華,民 90;陳若璋,民 83;陳 淑芬,民 89;黃淑英,民 90;Aluede,2000;Carr、Ash、Friedman、Szalacha、Barnett、

Palepu 和 Moskowitz,2000;Finnis & Robbins,1994;Grieco,1987;Jane & Julian,

1998;Kelley & Parsons,2000;Schneider、Baker 和 Stermac,2002;White,2000) 第四類研究則在批判性騷擾發生的父權社會結構,企圖解構之,以達兩性平權之精 神與目的(江淑琳,民 87;林靜媚,民 87;張啟娟,民 87)。文獻回顧整理如下表 所示:

表 2-1-1 探討我國與他國在性騷擾法條制訂上之比較性研究

作 者 年 代 主 題 研究目的或主要發現

林增玉 民國 92 年 工作場所性騷擾 法制研究

針 對 美 國 與 我 國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法 條、法院重要判決案例作一探討分析,

並對我國現行法制做一檢討。

蔡明杰 民國 91 年 工作場所性騷擾 法律問題研究

針對美國、日本及我國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制相關制度與判決做一評析。

莊坤龍 民國 89 年 工作場所性騷擾 探討美國與我國關於性騷擾防治法條

(7)

防治規範之研究-- 美國民權法與我國

立法草案之比較

的精神與目的。

謝鵬翔 民國 89 年 美國工作場所 性騷擾法制研究

美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法及案例分 析。

表 2-1-2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執行現況與困境的相關研究

作 者 年 代 主 題 研究目的或主要發現

胡淑賢 民國 92 年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 施對企業與員工

之影響研究

探討企業為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 之具體因應之道,並提出未來修法方 向。

歐宛寧 民國 92 年

地方政府施行 兩性工作平等法 之研究:南投縣

個案分析

探究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施行兩性工作 平等法的概況、困境及可行之作法。僅 有 30﹪的機關表示已訂定性騷擾防治 之相關規範。

劉明佑 民國 89 年

以美國公平就業法 規論台灣銀行業

公平就業機會

在性騷擾方面,則尚缺乏共識與處理機 制。

石倉安 民國 89 年

台灣五大會計師事 務所女性審計人員 升遷問題之研究

曾經遭受性騷擾的受試者皆為女性,比 例為 8.43%。男性則未有過性騷擾經驗。

表 2-1-3 探討性騷擾的盛行率、因應方式及嚴重性的相關研究

作 者 年 代 主 題 研究目的或主要發現

林玥秀和

黃毓伶 民國 92 年

二專餐飲科學生 實習期間 性騷擾問題研究

有 47.8% 之 受 訪 學 生 確 認 自 己 曾 經 受 擾,受擾者多有生氣、憤怒等負面反應,

受擾時除消極抵抗,也會積極傳達不滿,

並有五成以上學生會採取自我預防等方 式為後續因應。

李峙欣 民國 92 年 餐飲科學生

性騷擾經驗 男、女性學生皆有過性騷擾經驗。

郜學慧 民國 91 年 護生在醫療情境中 42.5 %曾在醫療情境遭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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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性騷擾經驗 之研究

Schneider

等人 2002

針對加拿大安大略 省註冊之心理師進 行問卷郵寄回收的 研究,共發出 1072 份,回收 277 份有效 問卷,回收率 26%。

發現大部分的受訪者皆有過被性騷擾的 經驗。有 75%的女性和 68%的男性,有 過被男性性騷擾的經驗。有 32%的女性 和 43%的男性有過被女性性騷擾的經驗。

黃淑英 民國 90 年 國中生性騷擾防治 教育需求

有七成七的學生至少曾遭受一種形式以 上的性騷擾行為。學生首要的性騷擾求助 對象是「父母」「覺得丟臉不想張揚」是 學生未尋求協助的主因。

張益華 民國 90 年

媒體組織性騷擾與 工作滿意度之

相關研究

調查四家媒體組織女性雇員的性騷擾經 驗,發現媒體組織中有 83.5%的女性雇員 至少經歷一項以上的性騷擾行為。而且不 論未婚或是已婚、管理階層或非管理階 層、不同年齡的媒體女性雇員都可能經歷 性騷擾。

陳淑芬 民國 89 年 青少年同儕性騷擾 經驗探究

男同學或朋友是主要的性騷擾加害者、而 兩性同為受害者。

Aluede 2000

針對奈及利亞大學 裡的受雇者的

性騷擾研究

有 44%曾受其上司性騷擾的經驗。

Kelley &

Parsons 2000

針對美國西南部大 學共 446 位雇員以及

319 位學生,共 765 位受訪者。

有 62%的雇員與 43%的學生經歷性別騷 擾。有 30%的雇員與 41%的學生經歷「不 想要的性注意」。有 8%的雇員與 16%的 學生經歷「性脅迫」。

Carr 等人 2000

針對美國 24 所醫學 院的男、女性教職

員,共 3332 位。

發現有 52%女性教職員與 5%男性教職 員有過被性騷擾的經驗。

White 2000

針對澳洲一所醫學 院學生,包括 126 位 男學生和 167 位女學 生,共 293 人。

有 24.6%的男學生和 47.9%的女學生有 過被性騷擾的經驗。

(9)

Jane &

Julian 1998 針對 802 位

受雇女性。 發現有 18%女性有被性騷擾的經驗。

女性權益

促進會 民國 84 年 七所國中、高中、

高職學生

30%的國中男生與 50%的國中女生;40

%的高中男生與 65%的高中女生有過性 騷擾經驗。

陳若璋 民國 83 年 大學生 有 25%有過性傷害經驗。

Finnis &

Robbins 1994 針對護士與護生 有 66%的護士與 35%的護生有過性騷擾 經驗。

Grieco 1987 針對 462 位護士 有 76%的護士有過性騷擾經驗。

表 2-1-4 批判發生性騷擾的父權社會結構之研究

作 者 年 代 主 題 研究目的或主要發現

張啟娟 民國 87 年 對職場性騷擾迷思 進行解構之論述

性騷擾是父權社會建構下的產物,維護 原先性別不平等,即男性對女性的控 制。要根絕性騷擾的發生,唯有解構父 權社會,才能奠定兩性工作平等的實質 基礎。

林靜媚 民國 87 年

瞭解大專院校女學 生受到電話性騷擾

時的經驗

事後感到恐懼,影響嚴重者需要改變日 常生活作息。事後也常遭來自於大眾對 電話性騷擾迷思的二度傷害。認為電話 性騷擾是性別權力不平等所造成的問 題。

江淑琳 民國 87 年 論性騷擾的 社會建構

論述性騷擾案件中出現的意識型態機 制有「私人化/特殊化」「主題模糊」、

「錯置」、「反轉」、「懷疑/責備受害 者」、「形式對等/分配不對等」。但隨 著社會結構與社會主體的互動,性騷擾 論述與社會對性騷擾的看法似乎逐漸 轉變中。

由上述各表中我們可以瞭解,目前國內、外關於性騷擾的實證研究多侷限在性 騷擾事件發生的發生率、普及率及影響上,上述表中也反應出性騷擾事件是層出不 窮地發生,而不是一個從未有過的經驗。就如女性主義學者所言,性騷擾是生活在

(10)

社會中女性都會面臨的問題,唯有將該經驗清楚定義為性騷擾,我們也才能夠訴諸 於法治層面及社會層面的改變,還給女性一個免於擔心、受怕的一個安全、自由、

有尊嚴的生活空間。

第二節 性騷擾對受害者的影響

性騷擾事件對受害者本身、雇主、事業單位及整個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可說 是至為深遠,對受害者的工作表現有負面影響,失去生產力、降低工作動機(張晉 芬和張菊芳,民 90;焦興鎧,民 91;Russell,1984),且威脅到一個人經濟上的安 全感、心理與情緒健康、身體和社會的安適感,以及工作上的表現(Jorgenson 和 Wahl,2000;Woody 和 Perry,1993)

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會造成立即與長期的影響,且對男性和女性一樣均產生負面 的影響,表現在個體的認知、情感、行為及生理功能上。受害者的感受有生氣、害 怕、罪疚、無助、孤立、屈辱、恐懼、易怒、挫折感、無能為力的感覺、沒人可以 幫忙的絕望感。生理上的影響有睡眠困擾、夢魘、頭疼、疲累、噁心、脖疼、背疼、

腸胃上的困擾、失去食慾、體重上的變化。他/她們往往會被迫辭職或離職,而損及 其經濟利益與福祉。性騷擾事件也對組織、機構造成負面影響,像是工作參與、工 作表現、工作滿意度的下降,曠職率的增加、調職、離職,醫療及法律上的支出,

並且影響一機構、組織的聲譽(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Jorgenson 和 Wahl,2000;

Stockdale,1998;Terpstra 和 Baker,1986;Russell,1984)。除了上述這些因性騷擾 此壓力事件所帶來對個體在生理、情緒、認知上的影響外,尚包括進行調查、進行 控訴、打官司期間,工作、金錢、精神上和人際關係上的損失(王淑珍,民 82)。

Strauss 和 Espeland(1992)發現受害者會經歷類似失去親人哀傷階段的反應:

第一階段,包含震驚、否認與害怕,感覺不安全,害怕獨處;第二階段,強烈的生 氣憤怒,想要報復,情緒上的變動,夢魘,身體不舒服的抱怨,易怒、退縮、自我 責備、羞恥、無力感,曠課或是向公司請假、自我價值感下降;第三階段是解決,

受害者將性騷擾經驗整合至生命中,雖然不會遺忘,但也不再是主要、佔支配位置 的部分了。而在不同的階段,情緒感受強度也有所不同,且也會隨著騷擾程度的不 同而不同。

Paludi 和 Barickman(引自 Woody 和 Perry,1993)提出性騷擾創傷症候群(sexual harassment trauma syndrome),他們將症狀分為五大類:(1)情緒上的反應:焦慮、

(11)

震驚、否認、害怕、挫折、不安全感、背叛、尷尬、困惑、羞恥、無力感、罪疚、

孤立感等等。(2)生理上的反應:頭疼、睡眠上的困擾、腸胃上的困擾、過度警覺、

驚恐。(3)對自我認知的改變:負向自我概念、負向自尊、缺乏勝任感和控制感、

無望、無力與孤立感。(4)社會、人際關係和性方面的影響:退縮、對新的人群與 情境感到害怕、失去信任感、無法專心、社會網絡的改變、對工作單位或職務的不 滿與疏離、性關係上的負向態度與行為、衣著和身體外貌裝扮上的改變。(5)生涯 上的影響:學業或工作習慣上的改變、失去工作或競升、得到負向的工作表現評估、

甚至是因舉發此性騷擾事件而得到懲罰、缺席率增加、生涯目標的轉換等等。

Pryor(1995)認為使用「性騷擾創傷症候群」來看待個案的限制:像是意味著 性騷擾經驗是不常見的、性騷擾對個人的影響是龐大的。事實上,性騷擾經驗是常 見的,而性騷擾對個人的影響卻是很不同的,會隨著個人自身性格的脆弱性、因應 反應、支持系統而有所不同。而對受害者而言,在事發後,尋求社會支持,一起面 對性騷擾,是很重要的(清大小紅帽工作群,民 82)。

賈琪‧郝森(Jacqui Halson)(引自 Abbott 和 Wallace,1995,p253)發現年輕 女性都曾在校內和校外經歷性騷擾,且都認為那是一種性暴力。她認為學校未加以 干預便是縱容這種行為的發生,且常常以開玩笑、無傷大雅、沒什麼嚴重性來解釋 加害者色瞇瞇的眼睛、言詞騷擾、肢體攻擊等令女性不舒服、受威脅的舉止,她認 為學校當局並不瞭解對於受害者而言,該性騷擾問題有多嚴重。卡洛‧拉馬札諾古 魯(Carol Ramazanoglu)(引自 Abbott 和 Wallace,1995,p254)認為經歷性暴力的 女性不會向警方報告性暴力事件,是因為她們清楚地知道這只會招來父權式心態的 回應。

健全、理想的工作環境是,沒有人感到恐懼感。對雇主及事業單位而言,性騷 擾事件也會帶來許多不利之後果,像是使員工彼此間猜忌敵對,也會造成士氣低落、

生產力下降、工作滿意度和工作表現下降,也對公司形象有著負面的影響。從整個 社會層面來看,職場性騷擾不僅是就業歧視(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對婦女造 成經濟上的損害,也是一種性別歧視(sex discrimination),涉及基本人權、強弱勢 之權力平衡、兩性平等關係等社會公平正義問題(牧村圖書公司編譯組,民 89、民 91;焦興鎧,民 91;黃囇莉和畢恆達,民 91;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Russell,

1984;Strauss 和 Espeland,1992)

(12)

第三節 受害者對性騷擾的因應方式

受害者對性騷擾的立即因應反應像是,忽視、避開;或是正向地回應,面質加 害人,表達自己的不舒服。亦可尋求外界的協助,像是告知職場上司來處理,採取 正式的行動要求調查,訴諸行政或司法訴訟,要求加害人停止犯行行為;與朋友家 人討論因應辦法,並且可以尋求專業諮商;或是轉換職位、離職。較佳的因應方式 像是避開、減少暴露在危險情境中,對可能的危機事先討論、計畫因應之道,或是 在危險存在時,進行反擊(Kelley 和 Parsons,2000;Pryor,1995;Terpstra 和 Baker,

1986)

眾多研究結果顯示(Kelley 和 Parsons,2000;Pryor,1995;Terpstra 和 Baker,

1986),受害者會使用各種不同的因應方式來因應性騷擾,大部分的方式是避開或是 忽視加害人的騷擾言語與行為,但較嚴重的性騷擾,受害者則會採用像是面質加害 人、舉發、提起正式訴訟或是離職的方式來處理。可見,當事人會依性騷擾類型、

嚴重程度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方式來因應。研究者以為當事人會考量性騷擾類型、

騷擾次數及持續期間、嚴重程度等因素,並考量心理與物質上所花費的成本後,自 己決定該採取何種有效的因應方式來因應。

一旦決定訴諸申訴或是法律途徑時,受害者可以收集資訊,參考如何認定並反 擊性騷擾的資訊,並且與有相同背景的女性會晤,商談一般性騷擾問題,瞭解如何 來對付,並找尋與性騷擾相關的支援社團或機構,並向其請求諮商與協助(王淑珍,

民 82)。

是否採取主動且直接的因應方式較被動且間接的因應方式來的有效,過往研究 一直沒有定論。對於性騷擾因應方式,學者們大多認為,主動直接因應方式較被動 間接因應方式有效;但有些研究結果(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Jane 和 Julian,

1998;Stockdale,1998)卻發現,採取主動直接因應方式的受害者較採取被動間接 因應方式者,有較多不舒服、負面的結果,且經由正式管道來舉發性騷擾事件的受 害者,甚至有較低公平正義的感受。採取何種因應方式策略較有效,或許應放在較 大的情境脈絡下來探討,像是騷擾類型、持續時間、機構對性騷擾的態度、政策及 處理方式,以及整個組織中的人對性騷擾的態度、氣氛等等因素。

Gruber 和 Smith(1995)發現在(1)性騷擾不嚴重,(2)騷擾對象非同事或長 官,(3)職場沒有性騷擾政策、處理流程,(4)身邊的工作同仁大部分為女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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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5)自覺性騷擾並非是個權力議題時,婦女常會對性騷擾採取非自主肯定的因應 方式。為什麼女性大多對性騷擾採取非自主肯定的因應方式呢?Gruber 和 Smith 認 為有些人是因為性騷擾事件而困窘,有些人會認為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是自己的問 題,有些人則是擔心自主肯定的因應方式會對加害人造成傷害。而不同嚴重程度的 性騷擾也與不同的因應方式有關。若是女性知覺它是個性騷擾事件,那麼也會傾向 去通報。

Gruber 和 Smith(1995)發現許多女性使用非自主肯定的方式來因應性騷擾事 件,是因為受到其在職場中所擁有的權力,以及職場中對性、性騷擾的氣氛緣故下,

使得他們覺得自主肯定的因應方式太具風險性,他們也害怕因此而在工作環境中有 負向的轉變,為了不想干擾到工作的常規、作息以及工作關係,於是採取非自主肯 定的因應方式來處理性騷擾。

許多研究發現(Gruber 和 Smith,1995;Jane 和 Julian,1998;Terpstra 和 Baker,

1986;Welsh 和 Gruber,1999),影響個體是否採取通報、尋求申訴機制來處理性騷 擾事件的影響因素可從個人、機構及社會文化三個層面來探討。個人層面的影響因 素有,個人資源,像是個體的自信、自尊、個人的內控感,具有男女平等意識者,

女性對自身價值、效能感的態度,個體的經濟、職業情況,知覺它是個性騷擾事件,

在職場中所擁有的權力(power),以及知覺到處理性騷擾程序的公平正義性。機構 層面的影響因素有,職場的氣氛、社會支持、工作伙伴的凝聚力、職場中對性、性 騷擾的氣氛、機構對性騷擾的政策與執行狀況,以及是否對性騷擾申訴案件採取主 動積極處理的態度,是否擬定防治性騷擾政策和處理流程。社會文化層面的影響因 素有,政府對性騷擾的定義,以及最近的法律的判例、裁決。

在性騷擾案件中,受害者對加害人的描述是極為重要的。在性侵害案件的處理 上,也必須由受害者出面指認,協助調查,受害者必須提出公正有力的事實證明,

才能彰顯受害的真相。因此,受害者往往負有舉證的責任(王淑珍,民 82)。因此,

職場、校園、社會必須正視申訴人所提出的性騷擾問題,並立即成立調查小組,嚴 格禁止加害人對受害者進行報復。若調查發現一旦屬實,必須給予加害人應有的制 裁與懲處,以預防性騷擾事件的再次發生。

當然,對抗的成本也隨著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而提升:像是花錢找律師、花 時間打官司,在輿論上公布自己的私事,甚至被懷疑,且不保證調查或判決結果一 定是對自己有利的,賠償可能性小,且擔心對方的報復等等(王淑珍,民 82)。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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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受害者提出申訴只是為了讓加害人知道自己做錯事,也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 害者,因而願意挺身而出提出申訴,尋求公平的處理、真相的還原、權益的不被受 損、以及尊嚴的恢復(牧村圖書公司編譯組,民 89)。

受害者也可能因為下列因素而沒有將性騷擾事件揭發(黃囇莉,民 90;羅燦煐,

民 89;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McQueen,1997;Strauss 和 Espeland,1992):

感到自責、無力、無助、無望;害怕被報復、害怕被認為是麻煩製造者、害怕不被 信任;只想要停止性騷擾而不想給加害者帶來麻煩或是並不想懲罰加害人;擔心說 了學校或工作單位不會給予支持,也不會帶來任何的改變;不知要向哪裡申訴、缺 乏申訴管道;對申訴機制、小組感到不信任,面對息事寧人的文化,擔心自己會損 失更多。

第四節 壓力、因應與復原力 一、 壓力與因應

Rutter(1983)認為壓力可以泛指一些外在刺激、也可以指一連串個體被要求適 應所做的改變,或是一種心理狀態,或是身體對外界刺激的反應;而外在刺激就是 壓力源,被要求所作的適應性改變也就是負擔,所謂一種心理狀態就是指苦惱,而 身體對外界刺激的反應也就是 Selye 所提出的一般適應症狀(general adaptation syndrome,GAS)。

Lazarus 是第一位將壓力這個概念用在我們人一般生活情境中的學者,Lazarus 認為對個體來說,壓力就是額外的負荷與要求;壓力意味著逆境、災難、艱難困苦 的情境,但沒有可計畫的焦點存在,也意味著偏離某些常態或是偏離了穩定、平穩 的狀態。Lazarus 認為構成壓力過程有四個要素在其中:(1)個體的內在或外在環境 存在著壓力源。(2)經過生理或心理的評估是一令人討厭或威脅的。(3)為處理此 壓力源,個體動員生理或心理一連串的因應過程。(4)對個體的生理與心理有複雜 的影響,稱做壓力反應。Lazarus 也區分出三種不同的壓力源,分別是傷害、威脅與 挑戰。傷害指的是已經造成的心理上的受損,像是不可改變的失落。威脅是指預期 中的、但尚未發生的傷害。挑戰則是指個體自覺有信心能夠有效啟動、部署我們的 因應資源來克服的那些困難的要求(Lazaru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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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fino(1997)認為壓力是經過個人與環境的交流後,個人主觀覺知到環境要 求與其生理、心理,或社會系統資源間的差距。Sarafino 認為此定義中包含四個成 份:(1)壓力是需要動用個人的生理、心理、社會資源來因應困難的事件或環境。(2)

情境的要求指的是壓力源需要我們付出的資源量。(3)當環境的要求與個人的資源 間無法相符時,差距就產生了。這些差距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只是個人主觀的覺 知。(4)在我們與環境的交流中,我們會評估環境要求、個人擁有的資源以及兩者 間的差距。

Lazarus(1993)提及認知評估(cognitive appraisal)和因應過程如何使個體對 壓力的反應而有所不同。所謂認知評估是一種心智歷程,人們透過這歷程評估兩個 因素:(1)某種要求是否威脅其安適?此即為初級評估(primary appraisal)(2)可 用來應付此要求的資源、選擇有多少?此即為次級評估(secondary appraisal)。次級 評估並不一定要發生在初級評估之後,且這兩個歷程是極度互相關連的。Rutter

(1983)也發現個體對生活事件的正向或負向意義的初級認知評估,以及歸因型態

(attributional style),會決定個體是否經驗到壓力感,並且影響個體的自我價值感、

勝任感、無助感。而歸因型態是指,個體對事件正向、負向、成功、失敗的歸因,

有多少程度是在自己的掌控中,也就是所謂的內控,有多少是因外在因素所決定的,

稱做外控。經由這些因素影響了個體對生活事件的反應、因應。所以認知型態

(cognitive sets)以及歸因型態在人們對壓力的因應上扮演了中介的角色。

當壓力持續時,身體會發生什麼樣的狀況呢?Selye(Lazarus,1993;Sarafino,

1997)提出人體在無特定的壓力源狀況下(即一般的壓力源狀況下),所產生的生理 反應,稱做一般適應症狀(general adaptation syndrome,GAS),包含三個階段:(1)

警覺反應:動員身體的資源來抵抗壓力源。(2)抵抗期:身體嘗試適應這個壓力源。

(3)衰竭期:身體因嚴重、長期、或重複發生的壓力而感到能量耗竭。Sarafino(1997)

認為一般適應症狀的基本架構是正確的,但忽略了個體心理社會因素在對壓力反應 上的角色。所以,同樣的壓力源,在不同的個體身上,會引起不同的壓力反應。而 個體的認知評估歷程、個人控制感、性格與社會支持,顯然皆扮演了中介的一個角 色。

由於心理壓力是一種不利的、不舒服的人境關係,並且造成情緒和身體上的壓 迫狀態,而我們如何改變環境,讓它是較有利的,試圖做些什麼,以期降低壓力,

這些努力稱做因應。因應牽涉到與環境不斷的互動過程,所以因應是一個過程、歷 程,即個體在想法、行動上持續努力地處理內、外在、超出個人資源的、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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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倒性的要求或衝突(Lazarus,1993);任何一次的因應,都受每次互動結果的影 響,而這些影響結果,又影響著下一階段的因應努力(Lazarus,1993;Lazarus 和 Folkman,1987;Sarafino,1997)

因應機制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個體試圖直接去改變具威脅性的狀況,另一則 是,個體試圖改變自己對情境的評估,以使情境對自己的威脅感下降。所以說,因 應有兩個功能,一個是對問題的解決,另一則是情緒苦痛的調節。所以說,因應涉 及了個體內在心理歷程及外在環境的操作(Rutter,1983)。於是乎,因應是會隨情 境而變的,因應要有效,就必須要隨著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壓力情境而改變。所以 功能性因應與不具功能性因應的評估,宜視「什麼因應策略」在「什麼時候」在「什 麼樣的情境下(包括外在物理情境和個體內在心理情境)」被「誰」使用而定(Lazarus 和 Folkman,1987)。Rutter(1983)也說,最好的因應策略並不存在,而且是取決 於壓力型態和環境而變動的。

Lazarus(1993)提出兩種會影響後續壓力情境反應的因應方式,一為「問題解 決因應」,二為「情緒因應」。問題解決因應指的是因應行動使人境關係改變,且心 理壓力情境也隨之變的更好的因應稱之。像是我們戴上安全帽,以減少一旦發生交 通事故時,身體受傷的程度與嚴重性。情緒因應指的是轉移注意焦點或是我們改變 自身對壓力源的詮釋,像是暫時地避免去想到威脅性的事件,或是以不具威脅性的 字眼來重新評估威脅事件。Lazarus 認為因應透過評估而影響心理壓力。Lazarus 透 過包含想法上和行動上的因應問卷來瞭解因應,結果 Lazarus 發現(1)因應是複雜 的。(2)因應決定於個體對情境的評估,也就是個體會去評估說,我可以做些什麼 來改變這個情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問題解決因應是較佔優勢的;若答案是 否定的,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情緒因應是較佔優勢的。

Rutter(1983)發現個體的特質對壓力的因應有關鍵性的影響,Rutter 發現因應 與氣質、智力水準和問題解決技巧與因應策略都有關。他發現個體的氣質影響個體 與他人的互動,從而影響了個體對壓力的因應歷程。在長期的心理社會壓力下,中 等以上的智力水準和學業成就表現,由於能夠提高自尊、自我價值感以及有較多的 問題解決技巧,於是發揮了保護因子的效果。於是,個體的因應歷程、策略對於個 體整體的社會功能和日後的健康狀態較壓力的嚴重度和頻率、次數來的有預測性。

Kessler,Price 和 Wortman(1985)回顧壓力、社會支持和因應策略、歷程的文 獻後發現,能夠降低壓力感的資源像是認知能力、認知的彈性、有效的問題解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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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勝任感和溝通能力等人際技巧、經濟資產、因應策略和社會支持。社會支持含 括情緒、資訊以及物質的支持,具有的功能有正向情感的表達、提供情緒上的支持、

對於感受和信念的認可同意、鼓勵、提供建議或訊息,或是提供物質上的援助。Kessler 等人(1985)也強調個體在建構自身的心理世界中、使用資源來處理壓力或是修正 環境中有問題的部分,所扮演的主動性角色。Kessler 等人(1985)發現有效的因應 策略像是主動地尋求問題解決、尋求資訊、暫時性地分心、轉移注意力、壓力放鬆 技巧、幽默感的使用。而這些因應策略可大略分為三類,即,直接地改變問題,改 變個體對問題的看法,以及處理因問題而產生的情緒苦痛。

Folkman(引自 Lazarus 和 Folkman,1987)則是將因應策略分成八大類,分別 是(1)勇敢的面對:堅持自己的立場、為自己爭取,試圖改變對方心意。(2)有計 畫的問題解決:我知道要做什麼,擬定行動計畫,並加倍努力執行,以求事情成功。

(3)正向再評估:尋找新的、正向信念。(4)自我控制。(5)接受責任:瞭解並承 擔後果。(6)尋求社會支持:找人幫忙、尋求支持慰藉。(7)疏遠的:當作一切事 情都沒發生,日子一樣往前走。(8)逃避:藉由物質的攝取,像是煙、酒、藥品,

使自己好過一些。

Sarafino(1997)認為可以藉由兩種途徑來因應壓力,一種是藉由降低可能的壓 力源,像是增進社會支持、增進個人的控制感及堅韌度、組織個人內在心理世界、

運動增加體能,以及對壓力事件做準備。另一途徑則是藉由降低個體對壓力的反應,

也就是透過壓力管理,來因應壓力,像是透過藥物的使用、行為和認知的方法、肌 肉放鬆技巧,以及冥想和催眠來因應壓力。

目前國內關於性騷擾受害者的壓力、因應之實證性、質性研究仍屬少見。大多 數研究是採量性研究,且性騷擾事件並未明訂其嚴重程度、持續時間。研究者發現 目前國內、外文獻仍缺乏對性騷擾受害者進行申訴過程的壓力源、因應方式及復原 力進行深入的探討,Pryor(1995)也指出,未來研究可探討什麼因應策略是較有效、

能用來減輕性騷擾對個人心理社會影響的研究,故啟發了我對此議題的探究。研究 者以為若缺乏以壓力、因應的角度去探究,那麼可能會太快就以病理學、偏態的角 度去看待受害者,而忽略了其實他們出現的生理、心理、行為、人際關係、職場表 現的變化,都是因此性騷擾壓力事件所產生的因應所致;並希冀透過本研究瞭解性 騷擾受害者的復原力是如何幫助他們因應這煩人、費時、具壓力的申訴過程,以茲 將來有類似經驗的人以及助人者實務工作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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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復原力

復原力(resilience)的概念可追溯至人們用以因應壓力或不利環境時所展現出 來的不受傷害性(Rutter,1994)。早在 1950 年代,Lazarus 和他的研究同僚以及其 他學者發現,壓力情境對某些人影響極大,對某些人卻影響極小,於是發現了動機 與認知變項在壓力與反應間的中介效果(S-O-R)。於是他們開始對壓力情境下人們 的保護因子、復原力感到有興趣。

於是 1980 年代起,美國許多研究者針對高危險群、歷經創傷的孩童進行一連串 的研究,像是針對家境貧困、父母離異、經歷虐待以及教育水準低落的家庭,結果 發現,並非所有歷經同樣創傷的孩童都發展出不良的心理社會結果,於是他們開始 探討什麼因素讓這些高危險群孩童沒有發展出不良的結果,並稱這些孩童為具復原 力的孩童。

近年來由於後現代療法的崛起,輔導諮商領域也改變以往問題取向觀點,開始 以賦能取向觀點來服務案主,像是焦點解決、敘事治療等治療取向(嚴健彰,民 92) 後現代療法的主要精神是將當事人視為專家,重視當事人的能力與資源,而非問題 與病徵,連 DSM-Ⅳ的標籤也不贊成使用(吳熙娟,民 91)。Weick,Rapp,Sullivan 和 Kisthardt(1989)認為問題取向觀點容易讓我們忽略案主其內、外在優勢資源,

且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讓諮商師與案主都倍感挫折。以賦能觀點來看待案主時,並 非是忽略或否定問題的存在,而是以另一種角度來協助案主看見自己已擁有的優 勢、資產,進而發展出其他的優勢、資產。Bernard(1993)也認為壓力是我們生活 中的一部份,認為我們應該要超越危險因子和問題的觀點,以瞭解什麼促成了一個 人健康、適應良好的因素,進而建構這樣的環境以利個體的成長適應。

許多研究者(Barnard,1994;Garmezy,Masten 和 Tellegen,1984;Werner,

2004)也呼籲研究應探討人面對壓力、處於不利環境時,所展現的保護因子、能力、

強度、復原力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為透過復原力的研究,可以用以提醒助人工作 者去辨認個案已存在的保護資源,建立並強化個體的內、外在保護資源與機制;有 助於臨床實務工作者在介入和預防上的努力(Carbonell,Reinherz 和 Giaconia,1998;

Masten,Morison,Pellegrini 和 Tellegen,1990;Walsh,2002);透過復原力研究也 擴大了我們對人們對創傷反應的瞭解,並讓我們體會、欣賞屬於人自身的力量

(Humphreys,2003;Nettles 和 Pleck,1994)。

復原力是多項度的,包括行為、智力、情感等層面的技巧、態度與特質;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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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個體內在特質、以及外在情境保護因子作用下的結果;它是一種複雜、持續一生 的過程、機制,涉及個體與環境間、以及因子與因子之間,隨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 動力過程,故宜從人與環境互動的動態觀點來看復原力的形成與運作,且個體在復 原力發揮的過程中扮演著主動性的角色(陳佩鈺與林杏足,民 93;Freitas 和 Downey,

1998;Humphreys,2003;Masten 等人,1990;Nettles 和 Pleck,1994;Parr,Montgomery 和 DeBell,1998;Rutter,1990;Stein,Fonagy,Ferguson 和 Wisman,2000)。

Rutter(1990)提出四種保護機制、過程:(1)能夠減少危險因子影響或是減少 個體暴露於危險情境中的機制。(2)能夠減少因負向事件、經驗所帶來的負向連鎖 反應。(3)能夠促進個體自我價值感和自我效能感的信任、支持性關係,或是成功 經驗或成就。(4)能提供個體所需資源或是人生新方向的正向關係和新機會。

復原力是指個體在惡劣、高壓的環境下,有能力適應,能對壓力和逆境產生正 向積極的反應,具有成功適應的特質或是保護機制,能夠維持良好適應功能的狀況,

並且避免壓力所可能帶來的有害影響,能夠建立與發展個體的優點與潛能,保持身 心的健全,重獲生活中的平衡,能夠積極過生活的力量。所以復原力是個人的特質、

力量,也是一種因應,促使人們能在逆境中依然適應良好,並自創傷中復原。而復 原力不僅來自個體的內在資產,也包括個體成長發展過程中來自外在的力量,稱做 保護因素。Walsh(2002)也強調復原力不只是為了存活、應付難關或是逃離苦難所 採取的壓力因應措施,更是積極的從自我修復與成長過程來迎向挑戰。在個體的生 命中,保護因子愈多,那麼他就愈能展現出復原力。而個體在人生中的不同時期都 有可能在復原力上有所變動,有時多一些,有時少一些,此程度取決於環境因子與 個體間的互動與累積(廖秀敏,民 91;Benard,1993;Grados 和 Alvord,2003;

Humphreys,2003;Oswald,Johnson 和 Howard,2003;Rutter,1990;Werner,1995)。

於是,在本研究中性騷擾受害者的復原力是指,即便歷經性騷擾此不愉快事件,

處於高壓力的申訴過程中,他們仍可以有能力克服這一路上碰到的險惡、拒絕、挫 折,並調適許多負向的影響,像是頭疼、焦慮、夢魘、人際關係及社會關係的障礙,

而能持續地在他們的生活和人生中持續正向的往前發展,而有自我修復與成長的力 量。

許多研究結果顯示(蕭文,民 88;Barnard,1994;Bernard,1993;Brooks,1994、

1998、2001;Carbonell 等人,1998;Garmezy 等人,1984;Humphreys,2003;Lazarus,

1993;Oswald 等人,2003;Parr 等人,1998;Rak 和 Patterson,1996;Rutter,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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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erpol,2002;Walsh,2003;Werner,1995),屬於個體自身所擁有的復原力像 是,具正向自我價值感、能以自己為榮,具社會勝任力,能夠建設性、積極的思考,

具有溝通與問題解決的能力,能夠自主,具自我掌控感,具內控能力,具自我效能 感,具幽默感,具有樂觀正向的態度,擁有自己的嗜好興趣,清楚自己的未來目標,

對生命有熱情,懷抱希望感,願意且有能力尋求他人支持與協助,能夠接受挑戰,

視失敗為學習的機會。對未來抱持正向、有意義的觀點與角度,能夠選擇性地從惡 劣環境中稍微撤退而投入其他的關係、環境中而再回來面對的能力。而個體的復原 力並非發展於社會的真空中,具凝聚力的家庭和社會支持能夠促進個體復原力的發 展。

外在社會資產所能提供的保護因子、復原力有,在壓力情境時,從父母、手足、

配偶或是朋友那兒得到同理與支持;與重要他人有溫暖的關係;與同儕有良好的人 際互動關係;擁有良好的社會情緒資源;具有支持性的社會網絡。被愛、被視為是 有價值的人;知覺他人的建議是有用、有效的;能夠內化他人給予的正向回饋;獲 得具體的協助、經濟上的協助;以及來自宗教信仰方面的支持力量。而外在資產所 提供的關懷與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關懷與支持提供了個體自信、自主力量的發 揮;故復原力是個體、家庭、社會環境下的產物。而復原是一段隨著時間流逝的旅 程,而不是一個結果(Barnard,1994;Bernard,1993;Humphreys,2003;Rak 和 Patterson,1996;Walsh,2003;Werner,1995)

而國內針對性傷害受害者的研究所歸納出的復原力有,具社交技巧與解決問題 的技能、具信心與內控感、具自尊/正面的自我概念、對自己的未來有期待與目標、

能做對自己有利的決定、對未來抱持希望與安全感、幽默感、發現生命的意義、能 從正向積極角度來看待、具良好的人際互動,以及有重要他人的支持與鼓勵,擁有 非正式的支持網(吳麗琴,民 92;葉貞屏,民 91;廖秀敏,民 91)。

回顧目前國內針對復原力的研究並不算少,但目前以經歷申訴歷程的性騷擾受 害者為研究對象,探討他們的復原力的研究則是付之闕如。性騷擾對個人生理、心 理、甚至是工作或學業表現、人際與家庭關係等面向影響甚大,若是進入申訴歷程 時,長達半年至一年的申訴歷程更是漫長的煎熬。然而他們能夠成功因應這些傷害、

威脅、挑戰,並且等到公正合理的正義來臨,其成功因應之道、復原因子到底為何?

此點令研究者深感敬佩,敬佩他們的勇氣、智慧與力量,故欲意探討之,希冀能夠 對正要或是打算要走申訴一途的人,有參考之價值,以便有心理上及行動上之準備,

並提供給助人者在諮商介入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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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諮商師的專業角色

目前文獻上皆顯示,在性騷擾事件後,受害者常處於 PTSD 及憂鬱的高風險下

(黃囇莉和畢恆達,民 91;羅燦煐,民 93;Dansky 和 Kilpatrick,1997;Jorgenson 和 Wahl,2000;Russell,1984;Stockdale,1998;Terpstra 和 Baker,1986;Woody 和 Perry,1993),Griffin-Shelley(1985)也認為性騷擾事件不僅是違反道德,並且 對受害者產生了情緒創傷,並且對一機構的工作氣氛及生產力都產生傷害。我國各 縣市政府、機關也明文規定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提供醫療、法律、心理與安置等 服務,以幫助受害者因應並減緩因性騷擾事件所帶來的負面結果(台北縣政府,民 92;兩性工作平等法,民 91;性別平等教育法,民 93)。我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民 86)明文規定,醫事人員在知曉性侵害事件發生時,有通報之義務,性侵害犯罪防 制法中,也詳細明訂未通報時的罰則。兩性工作平等法(民 91)則是明訂雇主若是 未盡到防制性騷擾的努力時,也負有連帶之賠償責任。在美國,許多法律與判例都 制訂公立學校要為未能夠防制校園性騷擾而付出賠償金。Griffin-Shelley(1985)與 Stockdale(1998)也呼籲人力資源師、諮商師、雇主的顧問和主管都需要瞭解性騷 擾此議題,並且制訂預防及介入措施,並宣傳、教育員工知曉。

隨著兩性平權教育的落實,以及大眾對性騷擾的意識、重視程度增加,諮商師 將有愈多的機會在實務工作中遇到這類的個案。機構內的諮商師在機構內發生性騷 擾事件時,其角色與功能為何?諮商師的角色是調查者或是治療師的角色?若是治 療師的角色,那麼面對機構系統中他人(像是機構內的調查委員)的詢問時,該如 何因應處理?若是機構外的諮商師,那麼其在性騷擾事件中的角色與功能又為何?

若是涉及法律訴訟時,治療師可否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 題。目前國內、外針對性騷擾受害者之有效治療方式以及治療師在此事件中所扮演 的角色與功能的討論文獻卻不多見。

Weick 等人(1989)呼籲助人工作者以韌性觀點來看待個案,而賦能更是九0 年代人類服務哲學的關鍵概念之一。以賦能為導向的治療強調的是,為促進個案的 權益,協助個案發展足以影響其生活空間的能力;當個案被賦能時,會覺得自己內 在有一種控制感、效能感、力量感與有資源感,而可以去達成想要達成的目標(許 維素,民 92)。而這樣以力量、賦能為基礎的目標的治療取向,正與「焦點解決諮 商模式(solution-focused model)」的基本信念是不謀而合的,皆強調個案對問題的 知覺,相信個案知道自己要什麼,有他自己面對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他擁有解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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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問題所需的能力與資源,個案是自己問題的專家;諮商師的責任在於用讚賞的眼 光來看待個案,並發現個案的資源與潛力,使個案有力量做自己的決定、走自己的 路(許維素等,民 87)。de Shazer,Kim,Lipchik,Nunnally,Molnar,Gingerich 和 Weiner-Davis(引自 Rak 和 Patterson,1996)也認為諮商師可以使用焦點解決模式,

透過目標建構、正向引導、例外問句、奇蹟問句及讚美處置,來協助受到性騷擾的 個案。

Weick 等人(1989)認為助人工作者以韌性觀點來看待個案時,自身需具備的 信念有:(1)相信人們有能力決定—對他們來說什麼是較好的;相信人們具有內在 的智慧瞭解自己需要什麼,於是人們能根據自身的利益而做自己的決定。而治療師 的任務在於幫助個案瞭解其自身生命中所擁有的能力和正向積極的力量,而在意識 層面上更瞭解自己的內在智慧。(2)相信人們是盡他們最大的努力,而能夠讓個案 在困難的情境中有信心往前走。(3)相信人的天賦、志向與抱負、智慧、勇氣。這 些信念是韌性觀點的核心要旨。McWhirter(引自許維素,民 92)認為要進行賦能 導向的治療,發揮賦能的功能,與治療師理論導向、個人信念、實務風格有密切關 係,包括對人性持正向看法,肯定個案的主觀經驗,視個案為自己生活經驗的專家、

具有能力與可勝任之處,重視個案問題中的社會、性別、社經階層權力的分析,個 案與治療師共同設定治療目標並在治療過程中彼此的位階是平等的,聚焦在個案的 力量與因應技巧上,並發展具體技能以運用於生活中,增加個案對個人世界的覺察 力、對外界的現實感以及對生活的控制感。

Walsh(2002)認為諮商師可從尊重地好奇中傳達復原力的觀點,可以協助個案 從過往經驗中獲得療癒與學習,協助個案掌握機會來更有效地處理現在和未來的情 境,諮商師尋找個案過去處理事務的成功經驗,並鼓勵個案在其社會支持系統中尋 求可以支持他們的典範、榜樣與良師益友。協助個案對危機情境賦予意義,促進正 向希望的觀點、提供靈性的價值與目標。常態化與情境化個案的苦痛感受,因為這 些感受都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如此可減緩他們的反應以及自責、羞愧、罪疚的 感受。並從個案的身上看見他們具有的力量並予以確認,如此能協助個案能夠自豪、

有信心、有能力的感受,以反擊無助、失敗與失望的感覺。協助個案掌控那些自己 可以掌控的,也接受那些超出自己所能掌控的;也協助個案使用宗教、靈性的力量,

像是靜坐、瑜珈、祈禱。

Stone(2000)認為諮商師負有為受害者代言的角色,所謂代言角色除了制訂預 防和處遇性騷擾的方案外,更重要的是諮商師要能在受害者勇敢面對、處理性騷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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