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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復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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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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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復建計畫

第一節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災害發生後,應立即進行災後復建工作,並協助災民辦理災後 復建事宜。

壹、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災後通聯狀況較不順暢,應建立多重管道之宣導與輔導,以確 立災後復建政策之推展與落實。

【復建措施一】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統籌各項資訊提 供及受災申請

(一) 區公所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

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協助受災民眾申 請,並聽取受災民眾需求、期望、改善建議,彙整受 災民眾意見提交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二) 災後復建政策及補助措施,應簡化受災民眾申請之 程序及步驟。

(三) 於安置所設服務處,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受災民 眾資訊、聽取受災民眾意見、協助辦理相關事宜。服 務中心或服務處應與區公所綜合性諮詢窗口密切聯 繫、共同辦理受災民眾輔導。

(四) 警察分局、派出所服務台應提供受災民眾輔導協助。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各災害主管機關。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局處。

【復建措施二】動員志、義工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辦理受災民眾政令宣導手冊編印,並動員當地志、義工協 助民眾災後生活復建。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 受災證明書及災害補助金之核發

為利於災後補助工作推展及確保受災民眾申辦,依程序確認後 應發予受災證明書,並確實造冊列管及追蹤,以免受災民眾權益之 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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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建措施一】受災證明書之發給

當建物因受災毀損到不堪居住之程度,依專業鑑定單位

(建築師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依建物受 災危險判定之等級,由各專業主管機關負責。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消防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

【復建措施二】災害救助金之核發

(一) 依據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辦理死亡、失蹤、重傷 安遷及淹水等救助事宜。

(二)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農林漁牧業之救 助事宜。

(三) 災害救助金之核發由各地區之區公所相關人員辦理 會勘與撥款,社會局得派員監辦。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風災、水災災害主管機關、社會局、各區公所。

參、 捐助分配與管理

由統一窗口辦理各界捐款之分配及造冊列管,並公開各界捐款 之使用方式,以符合各界期望。

【復建措施】訂定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標準及原則

(一) 規劃擬定對於受理各界救援捐款,應確實掌控來源 與金額,適當分配與運用,並公開相關訊息等事宜。

(二) 設置災害捐款專戶,並擬定災變捐款專戶管理要點。

(三) 指定災害捐款銀行,並開立捐款專戶。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財政局。

(二) 協辦機關:主計室。

第二節 災民安置

本市各災害防救單位於災後進行全市勘查及彙整,勘驗後,如 災區之建物或附近地質環境屬安全,協助緊急安置所之受災民眾回 歸家園,開始重建復原工作,如有安全之虞,將暫時無法返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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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至安置場所居住。

【復建措施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之「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 原則」規定

(一) 各區應優先規劃適當安置場所,以提供災後民眾日 常生活之住所,另安置場所地點之設置,應採受災 民眾就近安置之觀念,使民眾盡速恢復日常生活作 息。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都市發展局、區 公所、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復建措施二】啟動各縣市安置場所相互支援協議

依已訂定之跨縣市收容計畫進行災民收容安置。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社會局、民政局。

第三節 災後復建必要財政因應措施

災害發生後,應儘速協助災民辦理財政相關之因應措施,以減 輕災民之生活負擔,儘速恢復經營及生活能力。

壹、 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為避免受災民眾不諳稅捐法令,未申請相關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並體卹受災民眾生活上之不便,及災後忙於善後、復建,由稅捐處 依有關單位提供之清冊或證明文件,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主動派員 實地勘查,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緩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檢具證明 文件提出申請。

【復建措施】加強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並主動 蒐集受災資料,輔導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一) 稅捐處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

加強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

(二) 協調災區區公所協助了解受災情形,並派員輔導納 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三) 受災範圍較大或受災人數較多時,稅捐處應派員至 災區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室分送,供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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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並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受 申請減免案件,或由稅捐處派員駐點收件,避免納 稅人奔波。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稅捐稽徵處。

貳、 災民之負擔減輕

當災害發生,民眾生活大受影響,甚而收入減少。為減少本市 經濟及社會之衝擊,減輕現有房地承租戶及受託者之負擔,以期儘 速恢復經營及生活能力,繁榮經濟。

【復建措施】協同各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一) 協同各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勞工轉業輔導或轉介 參加各項職業訓練。

(二) 協助災害勞工辦理申請失業保險(救濟金)作業。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勞工局。

參、 財政金融措施之支援

為掌握災後重建資金之需求,適當有效協助受災企業、商號及 民眾辦理低利融資、災害貸款,以迅速重建社會經濟活動。

【復建措施】提供金融資訊,協助受災戶向金融機構取得中央政府政 策性災害貸款。

(一) 蒐集中央政府脤災政策,提供金融相關資訊,藉金 融機構運用災害修復貸款等方式,輔導辦理週轉資 金、設備修復資金之低利融資等貸款,或配合宣導 政策性延後償還本息等訊息,以降低受災戶資金週 轉困難,並支援企業自立重生。

(二) 必要時得協調金融機構以災害貸款方式,辦理個人 或企業貸款,如提供受災戶資金週轉、專案低利代 償信用貸款或配合政策性延後償還本息等相關專案,

以協助受災戶共渡難關。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財政局。

第四節 災害受損地區清查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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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後,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及單位,應針對本市進行災 害受損地區清查與統計,並進一步評估可行的重建方式與建議。

【復建措施】災後針對受損之建築物、重大公共設施、道路、橋樑、維生 管線與文化資產等設施進行災害受損清查與統計,並評估可行的重 建方式與建議

(一) 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之補強事項。

(二) 受損建築物與公共設施之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三) 協調專業鑑定單位接受民眾申請受損建物之鑑定。

(四) 針對災後受損之重大公共設施進行清查、評估與損 失估計,並進一步評估可行的方式與建議。

(五) 針對災後受損之道路、橋樑設施進行清查、評估與損 失估計,並進一步評估可行的方式與建議。

(六) 針對災後受損之山坡地之山區道路、邊坡與擋土牆 等設施進行清查、評估與損失估計,並進一步評估 可行的方式與建議。

(七) 針對災後受損之維生管線等設施進行清查、評估與 損失估計,並進一步評估可行的方式與建議。

(八) 針對災後受損之文化資產之設施進行清查、評估與 損失估計,並進一步評估可行的方式與建議。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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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災後環境復原

災害發生後,各防災業務單位與地區區公所,應儘速協助受災 地區之災民進行災後環境清理與復原之工作。

壹、 消毒防疫

災區防疫主要之工作目標為依據相關計畫動員防疫人員,掌握 災區衛生狀況並執行災區傳染病預防。

【復建措施】疫情監視、環境消毒、預防污染及二次災害之防治

(一) 分配消毒藥品至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調配,隨時備用。

(二) 辦理健康諮詢、防疫指導、感染預防、儲備防疫器材、

物資、藥品及其他防疫相關工作。

(三) 督導災區公共環境之蟲鼠防治事宜。

(四) 應特別注意淹水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災區防疫工作。

(五) 透過家戶衛生監視系統進行疫病監視、病媒監測、家 戶衛生調查、發放消毒藥品及教導民眾環境消毒方 法。

(六) 進行災害後嚴重污染區之環境消毒噴藥及污染防治 工作,避免傳染病等疫情產生;若災害規模甚大時,

應於災區垃圾清運完畢後,展開第二次環境全面消 毒,以防止災區生活環境之惡化及二次災害之發生。

(七) 視需要進行防治疫苗之注射或供給藥品,避免疫情 發生。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貳、 廢棄物清運

災害發生後,應迅速整潔災區,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復建措施】建立廢棄物、垃圾、瓦礫等處理方法,並注意環境衛生及 安全,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一) 應特別注意淹水造成重大損失地區之廢棄物處理問 題。

(二) 設置臨時放置場、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 行蒐集、搬運及處置。

(三) 對於災後廢棄物、垃圾、瓦礫等立即展開災後環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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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消毒工作。

(四)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避免造 成二次公害。

(五) 若市府資源無法因應處理廢棄物時,應申請中央、

國軍及外縣市支援,同時動用開口合約並啟動民間 支援系統,調集機具、人力到位,並有效整合。

(六) 應儘速結合媒體、區公所、環保義工等加強宣導相關 作業方式,並加強取締廢棄物釋出情形。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第六節 設備設施之復原重建

視設備與設施損害程度辦理緊急或後續復建計畫,對於有急迫 性之災害,應優先辦理緊急復原計畫,進行後續相關復建工程。

壹、 防洪工程與設施

依據擬定之防洪排水急迫性緊急復建計畫辦理各項復建工程,

計畫中應明確交代工程內容、項目、經費及預算來源等,並依其急迫 性訂定完工時程,確實掌控工程進度。

【復建措施一】加強檢討積水地區之成因,並研擬改善方案

加強積水地區排水系統之調查,確實檢討積水原因,並研 擬可行之改善方案。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復建措施二】加強防洪排水設施設備之檢修

(一) 完成堤防、防洪閘門、疏散門、抽水機組、機電設備及 週遭防水設備之檢修,以確保下個汛期前能完全正 常操作。

(二) 重新檢討研訂適當防洪排水系統、抽水站等設施之 規劃設計標準。

(三) 對於沉砂池或調洪池應再加強檢視是否淤積或損壞,

以維持上下游間之排水暢通。

(四) 工作項目應有專門單位負責持續追蹤災後相關防洪 設施復建工程之執行,並確實掌控時程及施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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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防洪排水設施機具之採購,應有統一之規格,並保 存操作手冊,以利後續操作及維修事宜。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貳、 坡地工程與設施

災害造成坡地工程與設施等損壞,應積極辦理坡地工程與設施 之復舊。

【復建措施】針對既有山坡地邊坡進行調查與評估,並依據邊坡危險 評估結果,按順序儘速辦理邊坡災害復建

(一) 針對既有山坡地邊坡進行調查及評估,並排列災害 等級及優先整治及復建順序。

(二) 依據邊坡危險評估結果,按優先性盡速辦理邊坡災 害復建。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參、 道路與橋樑

災害造成道路、橋樑等損壞,直接影響災後搶救及復建工作進行,

應首重公共性設施之檢測及修復,如確實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時,

應有替代道路、運輸設施之規劃及補救措施。

【復建措施】針對道路進行調查與評估

(一) 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之復建,應考量較高的安全 標準,並考量加裝監測設備,以利即時資訊傳輸及 掌控。

(二) 委託專業單位定期評估道路綜合狀況,釐清損壞原 因及評估易損壞地點,檢討並研擬改善方案。

(三) 道路路基如因災害造成路基鬆落或塌陷,應加以夯 實補強,對崩積之土石需儘速清運,恢復道路應有 功能。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肆、 維生管線

災後易造成維生管線與設施等損壞,應積極辦理與維生管線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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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復舊工作。

【復建措施】針對維生管線進行調查與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按順 序儘速辦理復建

(一) 規劃設置維生管線供輸之緊急切斷系統,並實施定 期檢修。

(二) 針對維生管線損害評估結果,協調公共事業單位擬 定復舊計畫,並定期實施檢驗維護。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伍、 文化資產

災後造成文化資產之損壞,應積極辦理與文化資產之復舊工作。

【復建措施】邀請專業人士進行文化資產損害診斷。並依據評估結果,

擬定復舊計畫

邀集專業人員,針對受損之文化資產進行必要之結構分析 及判斷,並進行檢修。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文化局。

第七節 產業復興與振興

災害發生後,應儘速協助產業進行復原與振興之工作,以早日 恢復社會經濟活動。

壹、 產業復原

災害發生後,產業復原與振興之首要工作,為早日恢復社會經 濟活動,應迅速且確實規劃產業復原重建相關計畫,同時協助提供 復原所需資源。

【復建措施一】協助企業之低利融資、災害貸款及農林漁牧業之融資 貸款

(一) 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 金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事宜。

(二) 配合中央政府政策,協調金融機關運用災害修復貸 款等方式,辦理週轉資金、設備修復資金之低利融 資等貸款,以支援受災企業自立重生。

(三) 必要時得協調銀行以各種災害貸款方式,辦理企業 貸款,以協助資金週轉。農政主管機關得協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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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農林漁牧業者有關災害復建與維持經營所 需資金,提供相關融資或低利貸款。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財政局。

【復建措施二】對於受災區域得依受災損失大小給予租稅減徵、緩繳 或免繳,既有貸款得以延後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轉困難

對於受災企業或農林漁牧業等,得依受災損失大小給予租 稅減徵、緩繳或免繳等各項措施以減輕受災者金錢壓力,既有 貸款得以延後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轉困難。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財政局。

【復建措施三】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應協助受災損失企業申報減稅 措施等,並設統一窗口便利廠商各項行政程序申請,減少作業流程 及辦理天數

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應派專員協助受災損失申報減稅措 施等,並設統一窗口便利廠商各項行政程序申請,減少作業流 程及辦理天數。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財政局。

【復建措施四】為立即協調能源等相關單位修復受災區電力、電信、維 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 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以加速受災產業復原

為立即協調能源等相關單位修復電力、電信、維生管線、交 通運送等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 程序、手續等事項,並全力配合進行運輸及施工範圍管制且優 先投入人力全面進行搶修。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 產業振興

本市應於災後利用各種企業活動積極輔導企業訂定產業振興計 畫,必要時得輔導其事業轉換。

【復建措施一】應訂定調查、融通、及調度方法之相關計畫,協助業者 取得低利資金融通

(一) 迅速掌握災後企業振興資金之需求,並適當協調銀 行融通調度資金,應訂定調查、融通及調度方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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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二) 應訂定各項受災企業減稅計畫,依損失大小給予租 稅減免,既有貸款得以延後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 轉困難,使企業能儘速復原以免貽誤商機失去市場。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財政局。

(二) 協辦機關:稅捐稽徵處。

【復建措施二】提供獎勵企業措施,以獎勵廠方赴受災區域投資,創 造就業機會

提供優惠租稅、低利融資及公共建設的環境,必要時得以 公權力介入排除投資障礙,以獎勵廠商赴受災區域投資,並創 造就業機會。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財政局。

(二) 協辦機關:稅捐稽徵處。

【復建措施三】為避免部分人士趁機哄抬物價,妨礙產業振興,嚴密 監控物價

災後各項物資缺乏,為避免部分人士趁機哄抬物價,妨礙 產業振興,嚴密監控物價波動及市場活動,對於哄抬物價行為 者通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財政局。

第八節 災民心理醫療與生活復建

災害發生後,應持續追蹤與協助辦理災民生活復建之協助,使 民眾能早日脫離災害帶來之恐慌。

壹、 受災民眾生活復建之協助

優先進行協助災後居民生活復建,並結合民間企業,針對日常 生活確有困難之民眾,提供短期就業機會及技能輔導,以儘速回復 正常軌道。

【復建措施】災後協助民眾申請災害救助金及建立發放作業程序

(一) 成立災後重建單一窗口,提高行政效率及機制。

(二) 災後由勘查人員主動協助受災民眾災害救助金及補 助措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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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結合各地區之民間企業及團體,提供受災民眾短 期、約僱工作機會,並安排技能訓練課程,另透過 企業合作及職業仲介等措施,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 維持居家生活。

(四) 配合中央政府推行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低利貸款 金融政策,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訂定之貸款金 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辦理。

(五) 視受災情況,研議採取醫療費用補助等措施。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勞工局、財政局、衛生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貳、 衛生保健及心理輔導

執行各區環境衛生清理、防疫、消毒及民眾身心健康檢查等工作,

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社區巡迴醫療站,主動協助災區民眾健康諮詢及 醫療。

【復建措施】災區民眾衛生保健、消毒防疫及心理輔導工作之進行,

應採取複查及持續追蹤方式辦理

(一) 視需要由醫生、護士及志、義工組成服務隊,進行社 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二) 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 連結轄區內精神或身心門診提供心理諮詢,並視情 況轉介至其他相關資源,提供災區民眾醫療服務。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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