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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民國 108 年 4 ㈪

㆗華民國 108 年 4 ㈪

㆗華民國 108 年 4 ㈪

廣 告 廣 告 廣 告

㈸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心 編㊞

士 士 士

為民服務⼿冊

年技術⼠技能檢定為⺠服務⼿冊年技術⼠技能檢定為⺠服務⼿冊年技術⼠技能檢定為⺠服務⼿冊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編印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編印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編印

108 108 108

108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https://www.wdasec.gov.tw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安薪就業·職引未來.幸福滿載 安薪就業·職引未來.幸福滿載 安薪就業·職引未來.幸福滿載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資訊網

資訊網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即測即評及發證學科測試 即測即評及發證學科測試 服務網

服務網

即測即評及發證學科測試 服務網

簡章

簡章

簡章

(2)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檢定梯次別 檢定梯次別 檢定梯次別

柒、各檢定報㈴訊息:

柒、各檢定報㈴訊息:

柒、各檢定報㈴訊息: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㆒)辦理㈰程………

   (㆒)辦理㈰程………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㆒)辦理㈰程………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30 30 30 30 31 31 32 32 33 33 36 36 36 36 37 37 53 53 30 30 31 32 33 36 36 37 53 17

30

捌、測試參考㈾料 捌、測試參考㈾料 捌、測試參考㈾料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拾、技能競賽 拾、技能競賽 拾、技能競賽

54 55 56

壹、簡介 壹、簡介 壹、簡介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肆、檢定費用說明

肆、檢定費用說明 肆、檢定費用說明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申請補助事㊠

申請補助事㊠

申請補助事㊠

01 04 06 09 09

(3)

參閱「

貳、報檢技術⼠技能檢定流程圖

」掌握檢 定概念

檢視「

參、技術⼠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確認符合 報檢資格,特殊職類仍請參閱各檢定簡章。

參考「

肆、檢定費⽤說明

」瞭解各職類之檢定費

⽤(詳細費⽤⾦額,請參考簡章),並確認是否 符合特定對象得補助之情況(請看「伍、特定對

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若符合

補助資格,須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各檢定類別之簡章

內之各檢定報名期程報檢,

並依准考證指定⽇程應檢。

確認要報名何種職類/級別,再參考「陸、各職

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檢定梯次別(本⼿冊

第17~29⾴)」確認有辦理的檢定類別及全國檢 定梯次別。

1、報名「全國技術⼠技能檢定」:

2、報名「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請參考本⼿冊第30~36⾴「⼀、全國技 術⼠技能檢定資訊」,依要報名的職 類、梯次別,查詢報名⽇期等資訊。

因辦理之承辦單位、⽇程及梯次多,

請參本⼿冊第36~53⾴「⼆、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術⼠技能檢定」查詢承辦單 位資料,有關辦理梯次、⽇程則須參 閱簡章之公告內容。

Step

Step

Step Step

Step

01 01 01

02 02 02

05 05 05 03 03 03

04 04 04

本⼿冊之使⽤⽅式: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使

•塑造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檢定環境

•建⽴完整之⼈才資料庫

•提升技能⽔準,促進國際交流

•成為專業證照制度與職業⼈才資料

庫的發展基地

•專業 •效能 •堅持 •真誠

核⼼價值

(4)

(五)

(四)

1.

2.

3.

為協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技能檢 定中⼼訂有「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補 助要點」,協助對象包含獨⼒負擔家計者、中

⾼齡失業者、⾝⼼障礙者、原住民、低收⼊

⼾、中低收⼊⼾、更⽣受保護⼈、⾧期失業 者、⼆度就業婦⼥及家庭暴⼒被害⼈等。107 年度共補助4萬1,605⼈次。

辦理技能競賽之項⽬如下:

第49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

第49屆全國技能競賽:

108年全國職場達⼈盃-⽊漆藝作類群技能競賽:

預計4⽉24⽇⾄26⽇舉⾏,辦理綜合機械等 47職類。

預計9⽉16⽇⾄20⽇舉⾏,辦理綜合機械 等47職類。

已於2⽉22⽇⾄25⽇舉⾏,辦理漆作藝術 等3職類。

簡 介

~01~

~01~

~01~ ~02~ ~02~ ~02~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技能檢定中⼼(以下   簡稱技能檢定中⼼)為民服務理念:

⼆、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簡介:

(⼀)簡捷便民:

(⼆)以客為尊:

(三)創新改善:

結合資訊系統、簡化查詢及申辦流程,提 供最迅速、最廣度及最深度的服務。

推動全功能單⼀窗⼝,即時回應民眾多元 之需求。

強調創新與變⾰改進,提升服務品質。

(⼀)

(⼆)

(三)

1.

2.

3.

我國為提昇勞⼯朋友技能,促進經濟發展,

於民國61年9⽉發布「技術⼠技能檢定及發 證辦法」,並於62年7⽉制訂定第⼀種技能 檢定規範「冷凍空調裝修技能檢定規範」,

於 63年開始辦理技能檢定⾄今 40餘年,累 計核發甲、⼄、丙級、單⼀級技術⼠證達 800萬餘張。

⽬前技能檢定開辦139職類以上,且配合產 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求,陸續開發與調 整技術⼠技能檢定職類,以增進民眾就業機 會與競爭⼒,提⾼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

⽬前辦理技能檢定之種類如下: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技能檢定:

專案技能檢定:

每年定期舉辦,原則上為3梯次。

108年於全國(含離島地區)各地建置 180個承辦單位。

如:在校⽣專案技能檢定…等

簡 介 簡 介

簡 介

(5)

簡 介

三、近年技能檢定績效:

(⼀)歷年各檢定報名⼈次:

(⼆)107年各檢定報名⼈次分布

(三)歷年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之⼈次

~03~

~03~

~03~ ~04~ ~04~ ~04~

㈻、術科 均不及格

㈻科及格

㈻科及格

1

.取得技術士㈾格,辦理發證。

2 . 證照費:160元(懸掛式400元),繳費方式如後:

(1)全國檢定:郵局劃撥或超商繳費。

(2)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現場繳費。

(3)專案檢定:依各單位規定。

術科及格

術科及格

報 檢

免試術科 報 檢

免試㈻科 持 3 年 內

之及格術 科成績單

103年以前 持 3 年 內 之 及 格 ㈻ 科 成 績 單

㈻、術科 均 及 格

㈻、術科 其㆗㆒科 及格

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

各㊠專案技 術士技能檢 定(簡稱專 案檢定)

㆚、㆛(單㆒)

即測即評及 發證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 稱即測即評 及發證檢定) 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

簡稱全國檢 定)

㆙、㆚、㆛

(單㆒)級

是 否

否 否

㆚、㆛(單㆒)

級 級

報檢技術⼠技能檢定 流程圖 報 檢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流 程 圖

705,705 757,684

705,332 754,861

755,897 759,247

757,200 759,125

671,636

625,847 638,192

584,913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各檢 名人次

即測即評及 即測即評及

發證檢 發證檢定 定 即測即評及

發證檢定

299, 299,189㆟189㆟

299,189㆟

51.15%

51.15%

51.15%

各項專案檢定 各項專案檢定 各項專案檢定

120,120,996⼈996⼈

120,996⼈

20.69%

20.69%

20.69%

全國檢定 全國檢定 全國檢定

164, 164,728⼈728⼈

164,728⼈

28.16%

28.16%

28.16%

(6)

~05~

~05~

~05~ ~06~ ~06~ ~06~

滿⼗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 辦理單位同⼀梯次學科測試⽇期之第⼀⽇為準。

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保留規定

104年1⽉1⽇ 前 ( 已失效 )

104年1⽉1⽇ 前 ( 已失效 )

104年1⽉1⽇ 前 ( 已失效 )

104年1⽉1⽇ 起 104年1⽉1⽇ 起 104年1⽉1⽇ 起

⼀、丙級或單⼀級檢定報檢資格

⼆、⼄級檢定報檢資格

(⼀)

(⼆)

(三)

(四)

(五)

(七)

(⼋)

(九)

(⼗)

(⼗⼀)

(⼗⼆)

(六)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百⼩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 職類相關⼯作⼆年以上。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證,並具有⾼級中等 學校畢業或同等學⼒證明,或⾼級中等學校在校最

⾼年級。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證,並為五年制專科 三年級以上、⼆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

學之在校學⽣。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作三年以上。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百⼩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作⼆年以上。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百⼩時以上,並 具有⾼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證明。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作⼀年以上,且具有⾼級中等 學校畢業或同等學⼒證明。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訓練⼆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 類相關⼯作⼆年以上。

具有⾼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證明,並從事申 請檢定職類相關⼯作⼆年以上。

具有⼤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證明,或⼤專 校院以上在校最⾼年級。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作六年以上。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千六百⼩時以上。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培  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相關職類職業訓  練時數。

※「在校最⾼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年級學⽣,

 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件者。

104.1.1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項 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下年度起 保留3年。      

 

【例:103年取得之學科或術科測試及 格成績,於104年起保留3年,於106年 前有效】

104.1.1起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該項測試成績⾃下年度起保留3年。

【學科成績則無保留】      

※上述測試成績保留係依據技術⼠技能檢定及發證  辦法第10條及第10條-1規定辦理。

技術⼠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報 檢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流 程 圖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  為限。

※「相關⼯作」係指⽇、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  作業、管理、監督、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作,並  持有證明⽂件者。

(7)

~07~

~07~

~07~ ~08~ ~08~ ~08~

四、特殊報檢資格:

五、外  籍⼈⼠、⼤陸地區配偶或⼤陸地區⼈

  民專案許可取得⾧期居留證者、⼤陸學   位⽣(陸⽣就學)、探親就學、無⼾籍國   民、⾹港或澳⾨地區配偶等報檢資格及   注意事項(請依技能檢定中⼼最新公告   為主):

依各單項職類需求,另⾏公告。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培  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相關職類職業訓  練時數。

(四)

(五)

(六)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證,並具有技術學院

、⼤學畢業或同等學⼒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 相關⼯作⼀年以上。

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 關⼯作四年以上。

具有技術學院或⼤學畢業或同等學⼒證明,並從事 應檢職類相關⼯作三年以上。

(⼀)外籍⼈⼠: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陸地區⼈民:必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期居留證。

(三)⼤陸學位⽣(陸⽣就學)報檢資格:

1、報名時需檢附證明⽂件:

(1)⼤陸地區⼈民逐次加簽⼊出境證影本(⼊出境證:

事由須為「陸⽣就學」)。

(2)

(2)最近⼀次展延證明影本:無辦理者免附(⼊出境證 截⽌或展延⽇期需在報名開始⽇期後30⽇曆天以

(2) 上)。

(2)

(3)在學證明影本:學⽣證、學歷證明書等(經與教育 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如查無資料或學籍狀態⾮

(2)

屬註冊者,以退件處理)。

(2)

(4)特殊職類或⼀般職類甲⼄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 證明⽂件。

(2)

(5)申請免學或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2、因個⼈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期逾⼊出境證截⽌或 展延⽇期等,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將不予退 2、

費。

2、

3、僅學科或術科測試⼀項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

依「技術⼠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辦理,

2、

惟於成績保留期間再次報名時,如已不具陸⽣就 2、

學⾝分,將不得以前項及格成績,申請免學或免 2、

術測試。

2、

4、不可⾄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該學、術科測試。

5、不得採網路報名。

6、通信地址,限臺灣地區(⾮填寫臺灣地區將不予受 理)。

2、

7、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級、職業潛⽔

職類⼄、丙級。

2、

(四)依⼤陸地區⼈民進⼊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款規定申請進⼊臺灣地區⾧期探親,並就讀 (四)

⾼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般⼤學或科技校 (四)

院具有學籍者(簡稱探親就學):

(四)

(1)最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出境許可證影本(⼊出 境許可證:事由須為「探親(⼆)、(三)、(四)、

(1)

(五)」且⼊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需在報名開始⽇

(1)

期後30⽇曆天以上)。       

(1)

(2)在學證明:在學證明書(限正本並限由教務處或註 冊組開具)等。(經與教育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如 (1)

查無資料或學籍狀態⾮屬註冊者,以退件處理)。

(1)

(3)特殊職類或⼀般職類甲⼄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 證明⽂件。      

(1)

(4)申請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1、報名時需檢附證明⽂件:

2、因個⼈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期逾⼊出境證截⽌或展 延⽇期等,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將不予退費。

2、

3、僅術科測試⼀項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依「技術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辦理,惟於成績保 2、

留期間再次報名時,如已不具依⼤陸地區⼈民進⼊

2、

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2、

申請進⼊臺灣地區⾧期探親,並就讀⾼級中等學校 2、

、五年制專科學校、⼀般⼤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 2、

者⾝分,將不得以前項及格成績,申請免術測試。

2、

4、不可⾄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該學、術科測試。  

5、不得採網路報名。      

6、通信地址,限臺灣地區(⾮填寫臺灣地區將不予受 理)。       

2、

7、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級、職業潛⽔職 類⼄、丙級。

2、

(五)無⼾籍國民:必須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 民」者。

(五)

 

(六)⾹港或澳⾨地區配偶: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 區居留⼊出境證。

(五)

 

(七)符合前開第⼀⾄六項報檢資格者,除特殊限定本國國 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應符合各職類、級別規定之報 (五)

檢資格。

(五)

(⼀)

(⼆)

(三)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證,並從事申請檢定 職類相關⼯作⼆年以上。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百⼩時以上。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 定職類相關⼯作⼀年以上。

三、甲級檢定報檢資格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8)

~10~

~10~

~10~

~09~

~09~

~09~

九、應附資格⾝分證明⽂件及⾝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明⽂件認定說明: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以下   簡稱補助要點)辦理。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於報名時

暫免繳交報名費⽤

,惟   應於

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複   審符合格者始可予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   補助⽂件有⽋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般報檢⼈之規定繳交報檢費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三、依據補助要點第⼋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   定繳交各項證明⽂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   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   各項費⽤。經技能檢定中⼼以書⾯限期命其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經撤銷補助者,⾃撤銷   之⽇起⼆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為準。

五、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以證照費為   限。

六、特定對象參加各梯次技能檢定,均須檢附資格⾝分證明   ⽂件申請(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應以⼀般報檢⼈之規定繳交報檢費⽤。

七、⾃101年7⽉11⽇⾄108年7⽉10⽇全⾯換發⾝⼼障礙證   明前,⾝⼼障礙相關證明⽂件應為有效期限內之「⾝⼼

  障礙⼿冊」或「⾝⼼障礙證明」、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之「⾝⼼障礙⼿冊」或「⾝⼼

  障礙證明」。

⼋、特定對象⾝分別、應具備⽂件及補助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

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特 定 對 象 ⾝ 分 別

⼀、獨⼒負擔家計者。 ⼆、中⾼齡失業者。

三、⾝⼼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    六、中低收⼊⼾。

七、更⽣受保護⼈。  ⼋、⾧期失業者。 

九、⼆度就業婦⼥。  ⼗、家庭暴⼒被害⼈。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補 助 項 ⽬

注 意 事 項 應 具 備 ⽂ 件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㆒般報檢㆟

申請免試㈻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註:各職類級別測試費用請參考各檢定簡章內容。

費用

身分別 審查費 ㈻ 科 測試費

術 科

測試費 應繳費用 150元

150元 150元

190元 - 190元

依各職類 依各職類

-

340元+術科測試費 150元+術科測試費

340元

⼀、報名費:

⼆、技術⼠證費:160元 技術⼠證書費:400元

⼆、

檢定費⽤說明

檢 定 費 ⽤ 說 明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請參考各檢   定簡章之附件)。補助申請書請務必詳填並以正楷親⾃

  填寫中⽂姓名,且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   棄該次補助,不得事後申請。       

⼆、國民⾝分證影本 ( 正、反⾯ )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籍之   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或⼤陸地區⼈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件及⼾⼝名簿影本。        

三、其他資格⾝分證明⽂件 ( 詳如應附資格⾝分證明⽂件及⾝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認定說明 )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三、報名資格審查費。  四、證照費。

⼀、特定對象具有⼆種以上⾝分者,僅能擇⼀申請。    

⼆、申請特定對象請依最新公告辦理。      

三、特定對象⾃ 99 年 1 ⽉ 1 ⽇起開始計算,最多補助 3 次,同   ⼀職類同⼀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 職類代號 5 碼相同者 ) 。   但氬氣鎢極電銲、⼀般⼿⼯電銲、半⾃動電銲等三職類之   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         

四、⾃ 102 年 1 ⽉ 1 ⽇起,報檢⼈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   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   之項⽬,並扣減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

  次 ( 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   照費 4 項⽬ ) 。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全⼾ ( 新式 ) ⼾⼝名簿影   本 ( 需含現住⼈⼝及詳細   記事 ) :

⼀、獨⼒負擔家計者:

(⼀)具下列情形之⼀,且獨⾃扶   養在學或無⼯作能⼒之直系   ⾎親、配偶之直系⾎親或前   配偶之直系⾎親者:

  1.配 偶死亡。

  2.配 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   報案協尋,達6個⽉以上   未尋獲。

  3.離 婚。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9)

~12~

~12~

~12~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四、屬右欄認定說明第⼀點之   受扶養親屬為年滿15歲   ⾄65歲者,須檢附在學   或無⼯作能⼒證明(未檢   附在學或無⼯作能⼒證明   者不符申請資格)。無⼯

  作能⼒證明之認定請參閱   右欄⾝分別申請資格與證   明⽂件認定說明三。  

五、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   下列情形者,須另檢附之   ⽂件:

申請⼈與右欄認定說明第

⼀點之受扶養親屬不同⼾

籍,須檢附⼆⼾全⼾(新 式)⼾⼝名簿影本。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 報案協尋,達6個⽉以上 未尋獲者:檢附報案紀錄

⽂件。        

受家庭暴⼒,已提起離婚 之訴者:檢附訴訟⽂件。

配偶⼊獄服刑、因案羈押 或依法拘禁者:檢附⼊獄

、羈押或拘禁通知⽂件。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親為

⾝⼼障礙或罹患重⼤傷、

病致不能⼯作者:檢附⾝

⼼障礙⼿冊或⾝⼼障礙證 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件及報名⽇起前1個⽉內 為有效期之個⼈勞保資料

⽂件(含明細表),如投 保 於 職 業 ⼯ 會 、 漁 會 、 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 續保者,如確實無⼯作,

需 另 附 「 無 ⼯ 作 切 結 書」。如完全無投保紀錄 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事 處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 本。         

其他經公⽴就業服務機構 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 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 公⽂或轉介單。

參加勞⼯保險未滿14天。

申請⼈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 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發⽅

案、臨時⼯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依 法加保,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申請⼈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 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尚無

⼯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 業期間(不論是否已領取職 業訓練⽣活津貼)。

申請⼈投保於職業⼯會、漁 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 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

⼯作經切結表⽰無⼯作者(

須檢附切結書),列計失業 期間。

⼆、有⼯作能⼒:係指年滿15歲 (含)以上未滿65歲者。

(⼆)

三、檢附無⼯作能⼒證明:持有   ⾝⼼障礙⼿冊或⾝⼼障礙證   明致不能⼯作者或檢附於報   名⽇起前1個⽉內經醫療機   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   ⽉以上之罹患重⼤傷、病致   不能⼯作證明之⽂件正本(

  ⾮重⼤傷病卡)。

四、申請⼈之配偶如為⼤陸地區   ⼈民或外籍⼈⼠,應具備「

  獨⼒負擔家計者」第⼀款所   列情形之⼀(詳⾒認定說明   ⼀(⼀)),申請⼈⽅符合所稱   「獨⼒負擔家計者」。

五、單親狀態,未成年⼦⼥之監   護權(⾏使負擔未成年⼦⼥

  權利義務)須屬於申請⼈之   登載,⾮婚⽣⼦⼥經認領者   亦同;未協議監護權者,申   請⼈與⼦⼥須為同⼀⼾籍。

  (共同監護原則上不符合申   請資格)。

六、⼾內有其他親屬:如為年滿   15歲⾄65歲者,應檢附「獨   ⼒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

(三)

(四)

⼆ 三

㆗ 高 齡 失 業 者

  4.受家庭暴⼒,已提起離婚   之訴。

  5.配偶⼊獄服刑、因案羈押

或依法拘禁。

  6.配 偶應徵集、召集⼊營服

  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 偶⾝⼼障礙或罹患重⼤

  傷、病致不能⼯作。

  8.其 他經公⽴就業服務機構   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

  特殊需提供協助。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

有同居關係之成員,⽽獨⾃

(⼆)

扶養在學或無⼯作能⼒之直 (⼆)

系⾎親卑親屬者。

(⼆)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 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

(⼆)

該義務,⽽獨⾃扶養在學或 (⼆)

無⼯作能⼒之⾎親者。

(⼆)

申請⼈與配偶不同⼾籍須 檢附另⼀⽅全⼾( 新式 )

⼾⼝名簿影本。

(⼀)

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

⽴或已⽴案之私⽴學校就 讀者(但不包括就讀空中 專科及⼤學、⾼級中學以 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 分班,僅於夜間或假⽇上 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 學證明⽂件。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公⽴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   求職登記證明(或求職登   記表)正本(以報名⽇前   1個⽉內為有效期)。

四、報名⽇起前1個⽉內之個   ⼈勞保資料⽂件(含明細   表)。

五、無⼯作切結書。

⼀、中⾼齡失業者:係指年滿45   歲⾄65歲失業者(年齡是否   ⾜歲之計算,依各檢定之簡   章規定認定),並於最近1   個⽉內有向公⽴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如所附勞保個⼈資料,為下   列情形之⼀者,認定仍為失   業期間:

三、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11~

~11~

~11~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身 心 障 礙 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檢附之⾝⼼障礙⼿冊或⾝⼼

  障礙證明影本(正、反⾯),

  有效期限須⾄檢定報名⽇期   以後。

⼆、⾃101年7⽉11⽇⾄108年7⽉

  10⽇全⾯換發⾝⼼障礙證明   前,前項⽂件應為有效期限   內之「⾝⼼障礙⼿冊」或「

(10)

~14~

~14~

~14~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更 生 受 保 護 ㆟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 低 收 入 戶

長 期 失 業 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新式)⼾⼝名簿影本。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地⽅法院、地⽅法院檢察   署或財團法⼈臺灣(福建    )更⽣保護(分)會出具之   證明⽂件正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   發之中低收⼊⼾證明⽂件   正本。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公⽴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   求職登記證明(或求職登   記表)正本(以報名⽇前   1個⽉內為有效期)。

四、報名⽇起前1個⽉內之個   ⼈勞保資料⽂件(含明細   表)。

五、無⼯作切結書。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   發之低收⼊⼾證明⽂件正   本。

更⽣受保護⼈指具下列情形之⼀:

(⼀)執⾏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保安處分執⾏完畢,或免其 (三)處分之執⾏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完畢 (三)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百五⼗三 (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百四⼗

(三)條,以不起訴為適當,⽽予 (三)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 (三)刑之執⾏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在觀護⼈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中者。

府調查中低收⼊⼾,約於翌年1 或2⽉份始核發證明⽂件,在未 取得該⽂件前,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式,嗣後 檢附證明⽂件(繳費單據、補助申 請書、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個⼈存摺封⾯影本及中低 收⼊⼾證明⽂件正本,證明⽂件

⽣效⽇需在報名之前)送技能檢 定中⼼辦理退費。

⼀、中低收⼊⼾:指經社政主管   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   低收⼊⼾者。

⼆、當年度中低收⼊⼾證明書正   本(申請⼈需列冊於證明書   內且為列冊⼈⼝)。

三、臺北市當年度中低收⼊⼾卡   影本(正、反⾯)。

四、茲因每年10⾄12⽉份縣市政

⼀、⾧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   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

  保險退保當⽇前3年內,保   險年資合計6個⽉以上,並   於最近1個⽉內有向公⽴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公⽴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   近⼀個⽉內求職登記證明(

⼀、低收⼊⼾:指經社政主管機   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   ⼊⼾者。

⼆、當年度低收⼊⼾證明書正本   (申請⼈需列冊於證明書內   且為列冊⼈⼝)。

三、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卡影   本(正、反⾯)。

四、茲因每年10⾄12⽉份縣市政   府調查低收⼊⼾,約於翌年   1或2⽉份始核發證明⽂件,

  在未取得該⽂件前,凡符合   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   費⽅式,嗣後檢附證明⽂件   (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個⼈存摺封⾯影本及低收   ⼊⼾證明⽂件正本,證明⽂

  件⽣效⽇需在報名之前)送   技能檢定中⼼辦理退費。

檢附⼾⼝名簿影本,需記載有原 住民⾝分。

  ⾝⼼障礙證明」、逾有效期   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註記展延期限之「⾝⼼障   礙⼿冊」或「⾝⼼障礙證   明」。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之⾝⼼障礙⼿冊或⾝⼼

  障礙證明⽂件影本正、反   ⾯(有效期須⾄檢定報名   ⽇期以後)

~13~

~13~

~13~

  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資證   明具有⼯作能⼒及⼯作意願。

三、檢附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個   ⼈勞⼯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   本或影本。

四、申請⼈⾄公⽴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輔以資格認定   之⽇起算,核計⾄少前1年   未參加勞⼯保險,即連續失   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勞⼯

  保險退保當⽇前3年內,保   險年資合計滿6個⽉以上。

五、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11)

~15~

~15~

~15~ ~16~ ~16~ ~16~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定對象補助諮詢服務專線 04-22500707

服務電話

04-22595700 轉㈵定對象補助 101、 112、113、120、

122、127、128

六、申請⼈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   具之⾧期失業證明者,尚須   附報名⽇起前1個⽉內之個   ⼈勞保資料⽂件(含明細表)。

七、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申請⼈曾參加勞⼯保險未滿 14⽇,失業期間以失業者原 離職⽇起算,並扣除就業期 間後合併計算。

申請⼈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 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發⽅

案、臨時⼯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依 法加保,惟失業期間停⽌計 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 結束後,失業期間始得再⾏

與參加⽅案前之失業期間,

併同計算之。

申請⼈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尚 無⼯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 失業期間(不論是否已領取 職業訓練⽣活津貼)。

申請⼈投保於職業⼯會、漁 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 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

⼯作經切結表⽰無⼯作者(須 檢附切結書),列計失業期間。

1.

2.

3.

4.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件 認定說明

㆓ 度 就 業 婦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名簿影本。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之證明⽂件影本(如以親   屬重⼤傷病卡或⾝⼼障礙   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名簿證明結婚、

  ⽣育等)。

⼀、⼆度就業婦⼥:係指因家庭   因素退出勞動市場⼆年以上   ,並於最近⼀個⽉內有向公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尚未就業之婦⼥。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式   :⾃最近⼀次勞⼯保險效⼒

  停⽌之翌⽇起算;未有勞⼯

  保險投保紀錄者,⾃其最後   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之翌⽇起算。

三、未有勞⼯保險投保紀錄者,

  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之服務證明⽂件影本。

四、公⽴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   求職登記證明(或求職登   記表)正本(以報名⽇前1   個⽉內為有效期)。

五、報名⽇起前1個⽉內之個   ⼈勞保資料⽂件(含明細   表)。

六、無⼯作切結書(請註明退   出勞動市場之具體事由)。

四、如所附勞保個⼈資料,為下   列情形之⼀者,認定仍為失   業期間:

五、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參加勞⼯保險未滿14天。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如多元就業開發⽅案、臨 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 適應計畫等),⽽依法加保 ,報名時已無上開⼯作狀態 且已退保者。

(三)申請⼈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 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尚無 ⼯作之事實,投保「訓字保 」者,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不論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 ⽣活津貼)。

(四)申請⼈投保於職業⼯會、漁 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 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 ⼯作經切結表⽰無⼯作者(

須檢附切結書),列計失業 期間。

應附資格⾝分證明⽂件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與在中華民國設有⼾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或⼤陸地區⼈民,提供有效之居   留證明⽂件及⼾⼝名簿影本。

三、下列證明⽂件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之家庭暴⼒被害⼈⾝分證明⽂件影    本。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判決書影本。

(12)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18~

~18~

~18~

~17~

~17~

~17~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年辦理3梯次。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因承辦單位及梯次多,

詳細資料請參簡章內容。

00100 冷凍空 調裝修

00400

㆒般手 工電銲

00700 室內配 線(屋 內線路 裝修)

09000 泥㈬

00901 泥㈬

00902 泥㈬

00903 泥㈬

01000 電器修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砌磚

粉刷

⾯材舖

⼄

⼄

⼄

⼄

⼄

⼄

單⼀

單⼀ 單⼀ 單⼀

單⼀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請參 簡章之 收費標 準及術 科報檢 項⽬勾 選表)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甲級108 年 辦 理 , 109年不辦 理) 

(甲級108 年 辦 理 , 109年不辦 理) 

(甲級108 年不辦理,

109年辦理) 

01500

冷作

01200 家具㈭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

⼄

⼄

(丙級納

⼊ 及 發 證 )....

整併以⾦屬 成形新職類 丙級辦理,

甲 、 ⼄ 級 108年 連 辦 3年,⾃111 起停辦,並 縮短術科保 留年限⾄停 辦為⽌。⼄

級調整以⾦

屬成型新職 類辦理。

01300

工業配

01400 板㈮

⼄、丙

⼄、丙

⼄、丙

⼄、丙

01100

鑄造 第3梯次 ⼄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 別及全國檢定梯次別:

⼄

⼄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

(甲、⼄

級於106 年停辦)

⼄、丙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01600

㉂來㈬

管配管

(丙級 為⼀試 兩證)

01800 鋼筋

有機物 檢驗

無機物 檢驗

第3梯次

第3梯次

⼄

03000 ⼄

化㈻

02900 視聽電

⼄、丙

03001 化㈻

03002 化㈻

⼄

⼄

⼄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03100

鍋爐操

第3梯次

第3梯次

⼄

⼄

03200

變壓器 裝修

03600

工業儀

03900

門窗㈭

04000 配電線 路裝修 04200 測量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01900 模板

第3梯次 ⼄

02100 熱處理

02102 熱處理

02103 熱處理

02104 熱處理 02000 汽車修

⼀般鹽 浴熱處 滲碳滲 氮熱處

⾼週波 熱處理

引擎

第3梯次 ⼄

⼄

⼄ ⼄

⼄ ⼄

⼄ ⼄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02702

重機械 修護 02800 工業電

⼄、丙

⼄、丙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丙

(13)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20~

~20~

~20~

~19~

~19~

~19~

⼄ ⼄

⼄ ⼄

⼄

⼄

⼄

⼄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程測 地籍測

04800

㊛裝 04202 測量 04203 測量

05000 石油化

05200 農業機 械修護

⼄

單⼀ 單⼀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2梯次

05400

陶瓷 06000

㊚子理 06102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膏模

伸臂式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06104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06105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架空式

(機上 操作)

架空式

(地⾯

操作)

第1梯次

第2梯次

單⼀

單⼀

06201 移動式 起重機 操作

伸臂可 伸縮

⼄、丙

⼄、丙

⼄、丙

⼄、丙

⼄

第1梯次

第3梯次

單⼀

單⼀

第2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

⼄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推⼟機

挖掘機 鏟裝機 (業界俗 稱⼭貓)

⼀般裝 載機 06300

㆟字臂 起重桿 操作

06400 升降機 裝修 06700

㊛子美 06900 建築工 程管理 07001 重機械 操作 07002 重機械 操作 07004 重機械 操作 07005 重機械 操作

第1梯次 製⾯

製配底

⼄

⼄

⼄

⼄

⼄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1梯次

素⾷

素⾷

第2梯次

第2梯次

葷⾷

⼄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07102

製鞋 07101 製鞋 07100 製鞋

07200 按摩

07400 配電電 纜裝修

07601

㆗餐烹 調

07601

㆗餐烹 調(請 參全國 檢定簡 章之㈾

深廚師 申請表

07602

㆗餐烹 調(請 參全國 檢定簡 章之㈾

深廚師 申請表

07602

㆗餐烹 調

葷⾷

07704 烘焙食 07705 烘焙食 07711 烘焙食 07715 烘焙食 07721 烘焙食 07725 烘焙食 07800 眼鏡鏡 片製作

07900 油壓

麵包、

餅乾

西點蛋 西點蛋 糕、麵 西點蛋 糕、餅

麵包

餅乾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 ⼄

⼄

⼄

⼄

⼄

⼄

⼄、丙

⼄、丙

⼄、丙

⼄、丙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108年不 辦理,109 年辦理) 

06202 移動式 起重機 操作

伸臂不 伸縮

待確定職 類,如有 新 增 108 年7⽉1⽇

前於技檢 中⼼網站 公告

(丙級納

⼊ 及 發 證)

單⼀

單⼀

⼄、丙

⼄、丙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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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中文系哲學碩士、博士,現 任香港中文大學人間佛教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