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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資訊網

資訊網

全國技術⼠技能檢定試務 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全球資訊網

https://www.wdasec.gov.tw https://www.wdasec.gov.tw https://www.wdasec.gov.tw

https://skill.tcte.edu.tw/notice.php https://skill.tcte.edu.tw/notice.php https://skill.tcte.edu.tw/notice.php

https://etest.wdasec.gov.tw/

https://etest.wdasec.gov.tw/

https://etest.wdasec.gov.tw/

即測即評學科服務網 即測即評學科服務網 即測即評學科服務網

(含特定對象輔助查詢及報名相關資 (含特定對象輔助查詢及報名相關資 訊查詢)

訊查詢)

(含特定對象輔助查詢及報名相關資 訊查詢)

https://www.taiwanjobs.gov.tw

士 士 士

為民服務⼿冊

111 111 111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華民國 111 年 3 ㈪

㆗華民國 111 年 3 ㈪

㆗華民國 111 年 3 ㈪

廣 告廣 告廣 告

㈸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心 編㊞

(2)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陸、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

檢定梯次別 檢定梯次別 檢定梯次別

柒、各檢定報㈴訊息:

柒、各檢定報㈴訊息:

柒、各檢定報㈴訊息: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㆒)辦理㈰程………

   (㆒)辦理㈰程………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訊………

   (㆒)各梯次之報㈴及㈻科測試時間…

   (㆓)各職類辦理㊟意事㊠………

   (㆔)辦理單位及服務電話………

   (㆕)簡章販售及主要㈻科測試㆞點…

 ㆓、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㆒)辦理㈰程………

   (㆓)承辦單位電話………

   (㆔)簡章及報㈴書表販售㆞點及期間 43 43 43 43 43 43 47 47 47 49 49 49 51 51 51 57 57 57 57 57 57 57 57 57 73 73 73 25

43

捌、測試參考㈾料 捌、測試參考㈾料 捌、測試參考㈾料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玖、技能檢定補充㊟意事㊠

拾、技能競賽 拾、技能競賽 拾、技能競賽

74 75 76

壹、簡介 壹、簡介 壹、簡介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貳、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格 肆、檢定費用說明

肆、檢定費用說明 肆、檢定費用說明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伍、㈵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申請補助事㊠

申請補助事㊠

申請補助事㊠

01 05 07 11 12

士 士 士

為民服務⼿冊

111 111 111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3)

參閱「貳、報檢技術⼠技能檢定流程圖」掌握檢 定概念

檢視「參、技術⼠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確認符合 報檢資格,特殊職類仍請參閱各檢定簡章。

參考「肆、檢定費⽤說明」瞭解各職類之檢定費

⽤(詳細費⽤⾦額,請參考簡章),並確認是否 符合特定對象得補助之情況(請看「伍、特定對 象參加技術⼠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若符合 補助資格,須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依各檢定類別簡章內之報名期程報檢,並依准考 證指定⽇程應檢。

確認要報名何種職類/級別,再參考「陸、各職 類級別之辦理檢定別及全國檢定梯次別(本⼿冊 第23~40⾴)」確認有辦理的檢定類別及全國檢 定梯次別。

1、報名「全國技術⼠技能檢定」:

2、報名「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請參考本⼿冊第43~56⾴「⼀、全國技 術⼠技能檢定資訊」,依要報名的職 類、梯次別,查詢報名⽇期等資訊。

因辦理之承辦單位、⽇程及梯次多,

請參本⼿冊第57~73⾴「⼆、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術⼠技能檢定」查詢承辦單 位資料,有關辦理梯次、⽇程則請參 閱簡章之公告內容。

Step

Step

Step Step

Step

01 01 01

02 02 02

05 05 05 03 03 03

04 04 04

本⼿冊之使⽤⽅式:

⽤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單位使命、願景、核⼼價值

使

•塑造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檢定環境

•建⽴完整之⼈才資料庫

•提升技能⽔準,促進國際交流

•成為專業證照制度與職業⼈才資料

庫的發展基地

•專業 •效能 •堅持 •真誠

核⼼價值

(4)

簡 介

簡 介

(㈤)

(㆕)

1.

2.

3.

4.

為㈿助㈵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訂㈲「㈵定 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助對象包 含獨力負擔家計者、㆗高齡失業者、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更 生受保護㆟、長期失業者、㆓度就業婦㊛、家庭暴 力被害㆟及 15歲以㆖未滿 18歲之未就㈻未就業少 年等。110年度共補助2萬9,738㆟次。

辦理技能競賽之㊠目如㆘:

第52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

第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

第52屆全國技能競賽:

第17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預定於 4 ㈪ 18 ㈰㉃ 20 ㈰辦理 CAD 機械設計製圖 等 13 職類。

預 定 於 4 ㈪ 2 1 ㈰ ㉃ 2 3 ㈰ 辦 理 工 業 機 械 等 5 6 職 類 。

預定於 7 ㈪ 31 ㈰㉃ 8 ㈪ 7 ㈰辦理青年組工業機 械等 56 職類、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等 13 職類。

預定於 11 ㈪ 3 ㈰㉃ 5 ㈰辦理籐藝等 28 職類。

㆒、㈸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心(以㆘簡稱   技能檢定㆗心)為民服務理念:

㆓、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簡介:

(㆒)簡捷便民:

(㆓)以客為尊:

(㆔)創新改善:

結合㈾訊系統、簡化查詢及申辦流程,提供 最迅速、最廣度及最深度的服務。

推動全功能單㆒窗口,即時回應民眾多元之 需求。

強調創新與變革改進,提升服務品質。

(㆒)

(㆓)

(㆔)

1.

2.

3.

我國為提昇㈸工朋友技能,促進經濟發展,於 民國61年9㈪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並於 62年 7㈪制定第㆒種技能檢定規 範「冷凍空調裝修技能檢定規範」,於 63年 開始辦理技能檢定㉃今 40餘年,截㉃ 110年 12㈪底累計核發㆙、㆚、㆛級、單㆒級技術 士證達916萬餘張。

目前技能檢定開辦139職類以㆖,且配合產業 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求,陸續開發與調整技 術士技能檢定職類,以增進民眾就業機會與競 爭力,提高就業率與㈸動參與率。

目前辦理技能檢定之種類如㆘: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專案技能檢定:

每年定期舉辦,原則㆖為 3梯次。

於全國 (含離島㆞區) 各㆞建置181個承辦 單位。

如: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等

簡 介

~01~

~01~

~01~ ~02~ ~02~ ~02~

(5)

簡 介

~03~

~03~

~03~ ~04~ ~04~ ~04~

㆔、近年技能檢定績效:

(㆒)歷年各類檢定報㈴㆟次:

(㆓)110年各類檢定報㈴㆟次分布 110年各類檢定報㈴㆟數統計分布

(㆔)歷年補助㈵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次

簡 介

全國檢定 145,521 ㆟

33%

各㊠專案檢定 85,595 ㆟

20%

即測即評及發證 203,814 ㆟

47%

全國檢定 各項專案檢定 即測即評及發證

(6)

報 檢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流 程 圖 報 檢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流 程 圖 ㈻、術科

均不及格

㈻科及格

㈻科及格

1

.取得技術士㈾格,辦理發證。

2.證 照費:160元(懸掛式400元),繳費方式如㆘:

(1)全國檢定:郵局劃撥或超商繳費。掃瞄成績通知 單㆖QR Code線㆖繳費。

(1)

(2)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現場繳費。

(3)專案檢定:依各單位規定。

術科及格

報 檢 免試術科 持 3 年 內 之及格術 科成績單

㉂104年1㈪

1㈰ 起 , ㈻ 科及格成績 無法保留

㈻、術科 均 及 格

㈻、術科 其㆗㆒科 及格

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

各㊠專案技 術士技能檢 定(簡稱專 案檢定)

㆚、㆛(單㆒)

即測即評及 發證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 稱即測即評 及發證檢定) 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

簡稱全國檢 定)

㆙、㆚、㆛

(單㆒)級

是 否

否 否

㆚、㆛(單㆒)

級 級

報檢技術⼠技能檢定流

程圖 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保留規定

~05~

~05~

~05~ ~06~ ~06~ ~06~

1.

2.

3.

4.

㉂ 104 年 1 ㈪ 1 ㈰起,㈻科及格成績無法保留;

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 關規定,向技能檢定㆗心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

可於報㈴時持核准函申請免試㈻科。     

108、109、110 、111年 度 已 取 得 術 科 成 績 及 格 , 其 成 績 ㉂ ㆘ 年 度 起 , 3年 內 參 加 檢 定 時 , 得予保留。      

申請免試㈻科或術科者請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成 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 者,得㉂行於技檢㆗心網站 (https://www.wdasec.

gov.tw)首頁 \㈾訊查詢 \成績查詢 \列㊞ ),報檢時 檢附 111年度全國技能檢定同職類同級別成績單 者,報㈴時得免附報檢㈾格證件。       

前揭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

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7)

~07~

~07~

~07~ ~08~ ~08~ ~08~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滿㈩㈤歲或國民㆗㈻畢業者。前㊠年齡計算,以檢定辦 理單位同㆒梯次㈻科測試㈰期之第㆒㈰為準。

㆒、 ㆛級或單㆒級檢定報檢㈾格(㆒般職類):

㆓、 ㆚級檢定報檢㈾格(㆒般職類):

(㈩㆓)

(㈥)

(㆒)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㈧百小時以㆖,或從事申請檢定 職類相關工作㆓年以㆖。

(㆓)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具㈲高級㆗等

㈻校畢業或同等㈻力證明,或高級㆗等㈻校在校最 高年級。

(㆔)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為㈤年制專科

㆔年級以㆖、㆓年制及㆔年制專科、技術㈻院、大

㈻之在校㈻生。

(㆕)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㆕百小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㆔年以㆖。

(㈤)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㈧百小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㆓年以㆖。

(㈦)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㈧百小時以㆖,並 具㈲高級㆗等㈻校畢業或同等㈻力證明。

(㈧)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㆕百小時,並從事 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㆒年以㆖,且具㈲高級㆗等

㈻校畢業或同等㈻力證明。

(㈨)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㆓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 類相關工作㆓年以㆖。

(㈩) 具㈲高級㆗等㈻校畢業或同等㈻力證明,並從事申 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㆓年以㆖。

(㈩㆒) 具㈲大專校院以㆖畢業或同等㈻力證明,或大專 校院以㆖在校最高年級。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㈥年以㆖。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㆒千㈥百小時以㆖。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  訓時數,經㆗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㆒㊠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校之㈻年制最高年級㈻生,

 並經向㈻校註冊取得證明文件者。

技術⼠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 (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相關工作」係指㈰、㊰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  作業、管理、㈼督、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  持㈲證明文件者。

※㆖述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央主管機關認  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 (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  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  訓時數,經㆗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㆒㊠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

 

※「相關工作」係指㈰、㊰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  作業、管理、㈼督、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  持㈲證明文件者。

(㆕)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具㈲技術㈻院

、大㈻畢業或同等㈻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 相關工作㆒年以㆖。

(㈤) 具㈲專科畢業或同等㈻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 關工作㆕年以㆖。

(㈥) 具㈲技術㈻院或大㈻畢業或同等㈻力證明,並從事 應檢職類相關工作㆔年以㆖。

(㆒)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 職類相關工作㆓年以㆖。

(㆓)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㈧百小時以㆖。

(㆔)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㆕百小時以㆖者,並從事申請檢 定職類相關工作㆒年以㆖。

㆔、㆙級檢定報檢㈾格 (㆒般職類):

(8)

㆕、㈵殊報檢㈾格:

㈤、外 籍㆟士、大陸㆞區配偶或大陸㆞區㆟民 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大陸㈻位生

㆒㆒

(陸生就㈻)、探親就㈻、無戶籍國民、香

㆒㆒

港或澳門㆞區配偶等報檢㈾格及㊟意事㊠

㆒㆒

(請依技能檢定㆗心最新公告為主)

㆒㆒ :

依各單㊠職類需求,另行公告。

(㆒) 外籍㆟士:必須持㈲外僑居留證。

(㆓) 大陸㆞區㆟民:必須持㈲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不           可㉃軍事單位報㈴及進行㈻術科測試) 。 (㆔) 大陸㈻位生(陸生就㈻)報檢㊟意事㊠:

1、報㈴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1)大陸㆞區㆟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影本(入出境證:事 (2)由須為「陸生就㈻」)。

(2)最近㆒次展延證明影本:無辦理者免附(入出境證截 (2)止或展延㈰期需在報㈴開始㈰期後30㈰曆㆝以㆖)。

(3)在㈻證明影本:㈻生證、㈻歷證明書等(經與教育部 (2)提供㈾料勾稽結果,如查無㈾料或㈻籍狀態非屬註 (2)冊者,以退件處理)。        

(4)㈵殊職類或㆒般職類㆙㆚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證 (2)明文件。       

(5)申請免㈻或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2、因個㆟因素或㈻術科測試㈰期逾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

㈰期等,致無法參加㈻術科測試,將不予退費。

2、

3、僅術科測試㆒㊠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依「技術士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辦理,惟於成績保留期 2、

間再次報㈴時,如已不具陸生就㈻身分,將不得以前 2、

㊠及格成績,申請免術測試。

2、

4、不可㉃軍事單位報㈴及進行該㈻、術科測試。

5、不得採網路報㈴。(因職類㈵性,術科測試㈰期距報

㈴㈰期最高可能達7個㈪,請㉂行衡酌是否報檢。)

2、

6、通信㆞址及技術士證寄送㆞址:限填㊢臺灣㆞區 ( 非 填㊢臺灣㆞區將不予受理及寄送)。

2、

(㆕)依大陸㆞區㆟民進入臺灣㆞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1㊠第 1款及第2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區長期探親,並就讀 (㆕)

高級㆗等㈻校、㈤年制專科㈻校、㆒般大㈻或科技校 (㆕)

院具㈲㈻籍者(簡稱探親就㈻)報檢㊟意事㊠:

(㆕)

(1)最新㆗華民國台灣㆞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入出 境許可證:事由須為「探親(㆓ )、 (㆔ )、 (㆕ )、

(1)

(㈤)」且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需在報㈴開始㈰

(1)

期後30㈰曆㆝以㆖)。       

(1)

(2)在㈻證明:在㈻證明書(限正本並限由教務處或註 冊組開具)等。(經與教育部提供㈾料勾稽結果,如 (1)

查無㈾料或㈻籍狀態非屬註冊者,以退件處理)。

(1)

(3)㈵殊職類或㆒般職類㆙㆚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 證明文件。      

(1)

(4)申請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1、報㈴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2、因個㆟因素或㈻術科測試㈰期逾入出境證截止或展 延㈰期等,致無法參加㈻術科測試,將不予退費。

2、

3、僅術科測試㆒㊠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依「技術 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辦理,惟於成績保 2、

留期間再次報㈴時,如已不具依大陸㆞區㆟民進入 2、

臺灣㆞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1㊠第1款及第2款規定 2、

申請進入臺灣㆞區長期探親,並就讀高級㆗等㈻校 2、

、㈤年制專科㈻校、㆒般大㈻或科技校院具㈲㈻籍 2、

者身分,將不得以前㊠及格成績,申請免術測試。

2、

4、不可㉃軍事單位報㈴及進行該㈻、術科測試。  

5、不得採網路報㈴。 ( 因職類㈵性,術科測試㈰期距報

㈴㈰期最高可能達7個㈪,請㉂行衡酌是否報檢。)

2、

6、通信㆞址及技術士證寄送㆞址:限填㊢臺灣㆞區 ( 非 填㊢臺灣㆞區將不予受理及寄送)。

2、

7、不得報㈴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級、職業潛㈬職 類㆚、㆛級。

2、

(㈤)無戶籍國民:必須持㈲臺灣㆞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 民」者。

(㈤)

 

(㈥)香港或澳門㆞區配偶:取得臺灣㆞區居留證或臺灣㆞

區居留入出境證。

(㈤)

 

(㈦)符合前開第㆒㉃㈥㊠報檢㈾格者,除㈵殊限定本國國 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應符合各職類、級別規定之報 (㈤)

檢㈾格。

(㈤)

~09~

~09~

~09~ ~10~ ~10~ ~10~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資 格

7、不得報㈴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級、職業潛㈬職類

㆚、㆛級。

2、

(9)

檢定費⽤說明

檢 定 費 ⽤ 說 明

~11~

~11~

~11~ ~12~ ~12~ ~12~

㆒般報檢㆟

申請免試㈻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註:各職類級別測試費用請參考各檢定簡章內容。

費用

身分別 審查費 ㈻ 科 測試費

術 科

測試費 應繳費用

150元

150元

150元 190 元

-

190 元

依各職類

依各職類

-

340 元+術科測試費

150 元+術科測試費

340元

㆒、報㈴費:

㆓、技 術 士 證 費:160元 技術士證書費:400元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㆒、

㆓、

㆔、

㆕、

㈤、

㈥、

㈦、

依據「㈵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以㆘簡 稱補助要點)辦理。

㈵定對象具㈲㆓種以㆖身分者,僅能擇㆒申請。

㈵定對象補助次數㉂ 99 年 1 ㈪ 1 ㈰起開始計算,最多補

助 3 次,同㆒職類同㆒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 職類㈹號 5 碼相同且級別相同者 )

。但氬氣鎢極電銲、㆒般手工電 銲、半㉂動電銲等 3 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

費用。(*㈲關㈵定對象補助紀錄及剩餘補助次數查 詢,請㉃本㆗心全球㈾訊網 https://www.wdasec.gov.tw/

㈾訊查詢 / 技能檢定報㈴費補助㈾訊查詢 / 補助紀錄及剩 餘補助次數查詢。)

㉂㆗華民國 102 年 1 ㈪ 1 ㈰起,報檢㆟申請補助經審查 同意後,未參加㈻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 類尚未補助之㊠目,並另扣減補助要點第㆔點第㆔款所定 之補助次數 1 次(包含㈻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

格審查費及證照費等 4 ㊠目均扣減 1 次);惟僅申請證照 費補助者 ( ㉂行繳納報㈴㈾格審查費、㈻科測試費及術科 測試費 ) ,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科或術科測試,不扣減 補助次數。

申請㈵定對象補助者,於報㈴時

暫免繳交報㈴費用

,惟應 於

報㈴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複審符 合㈾格者始予補助,若經審查不符㈾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

㈲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

補助㈾格,應以㆒般報檢㆟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已收到 准考證者亦同)。

申請㈵定對象補助者,須於報㈴起訖期間檢附㈾格身分證 明文件提出申請 (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 ) ,未申請者不予 補助,應以㆒般報檢㆟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申請㈵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證明文件均應屬 實。受補助之㈵定對象㈲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技檢㆗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 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撤銷或 廢止之㈰起㆓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補助。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

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請依技能檢定中⼼最新公告為主)

(10)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13~

~13~

~13~ ~14~ ~14~ ~14~

㈧、

㈨、

㈩、

㈩㆒、

㈵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目以證照費為限。

受補助之㈵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㈩㈦條第㆓㊠或第㆔㊠規定申請退還㈻、術科測試費用 ( 僅保留㈻、術科測試費補助次數,報㈴㈾格審查費補助次 數無法保留 ) ,經技檢㆗心審核同意者,不計入補助次數。

補助㊠目及㈮額:

因報檢㈾格不同,可補助㊠目分別如㆘(同㆒職類同㆒ 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1. 無補助紀錄者

2. ㈲補助紀錄者:僅就各該職類未補助㊠目予以補助,

不得重複 2.

報㈴㈾格審查費

申請㈻、術科測試

申 請 免 試 ㈻ 科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補助㊠目

報檢測試㊠目

可補助費用㊠目 補助㈮額

可補助費用㊠目

已補助費用㊠目

㈻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證 照 費

150元

㈻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

㈾格審查費、證照費

 

術科測試費、報㈴㈾格審查費、

證照費

 

㈻科測試費、報㈴㈾格審查費、

證照費

㈻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

㈾格審查費、證照費

 

㈻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

㈾格審查費

 

㈻科測試費、報㈴㈾格審查費

 

術科測試費、報㈴㈾格審查費

不得再申請補助

僅得補助證照費

術科測試費、證照費

㈻科測試費、證照費 190元

160元 請參照簡章各職類收費標準

*㆒般報檢㆟繳款㈮額扣除340元

(㈻科測試費190元及報㈴㈾格審 查費150元),即為術科測試費。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全⼾(新式)⼾⼝名簿影   本(需含現住⼈⼝及詳細   記事):

四、右欄認定⽅式第⼀點之受   扶養⼈為年滿 15 歲⾄ 65   歲者,應檢附該等⼈員之   在學或無⼯作能⼒證明:

(⼀)

(⼀)

(⼆)

(三) (⼀)

(⼆) (⼆)

申請⼈與配偶不同⼾籍 者,須檢附另⼀⽅全⼾

( 新式 ) ⼾⼝名簿影本。

具下列情形之⼀,且獨⾃

扶養在學或無⼯作能⼒之 直系⾎親、配偶之直系⾎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 親 者: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

⼈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獨⾃扶養在學或無⼯作能

⼒之直系⾎親卑親屬者。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死 亡 、 失 蹤 、 婚 姻 、 經 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 無法履⾏該義務,⽽獨⾃

扶養在學或無⼯作能⼒之

⾎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 偶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達6個⽉

2.

以上未尋獲。

2.

 

3.離 婚。

 

4.受 家庭暴⼒,已提起離 婚之訴。

2.

 

5.配 偶⼊獄服刑、因案羈 押或依法拘禁。

2.

 

6.配 偶應徵集、召集⼊營 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2.

 

7.配 偶⾝⼼障礙或罹患重

⼤傷、病致不能⼯作。

2.

 

8.其 他經公⽴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 2.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 2.

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 2.

受 扶 養 ⼈ 為 年 滿 15歲

⾄25歲(含)以下仍在國 內公⽴或已⽴案之私⽴

學校就讀者 (但不包括 就讀空中專科及⼤學、

⾼ 級 中 學 以 上 進 修 學 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上課或 遠距教學 ):檢附在學 證明⽂件。

直系⾎親、配偶之直系

⾎親或前配偶之直系⾎

親因⾝⼼障礙或罹患重

⼤傷、病致不能⼯作 者,應檢附該等⼈員下 列⽂件:

申請⼈與右欄認定說明 第⼀點之受扶養親屬不 同⼾籍,須檢附⼆⼾全

⼾(新式)⼾⼝名簿影 本。

⼀、獨⼒負擔家計者:

⼆、有⼯作能⼒:係指年滿15歲

(含)以上未滿65歲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分別、應備⽂件及認定⽅式(★★請務必詳閱)

(11)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15~

~15~

~15~ ~16~ ~16~ ~16~

五、依右列⼀ ( ⼀ ) 情形,應 檢附⽂件如下:

     

  

  

  

  

  

  

  

   1.

1.

2.

2.

3.

3.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核發之「無註記有效期 間之⾝⼼障礙證明或⾝

⼼ 障 礙 ⼿ 冊 影 本 」 、

「有效期限⾄檢定報名

⽇期以後之⾝⼼障礙證 明 或 ⾝ ⼼ 障 礙 ⼿ 冊 影 本」、「逾有效期間,

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 且展延期限⾄檢定報名

⽇期以後之⾝⼼障礙證 明 或 ⾝ ⼼ 障 礙 ⼿ 冊 影 本」或「報名⽇起前 1 個⽉內經診斷必須治療 或療養 3 個⽉以上之罹 患重⼤傷、病致不能⼯

作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件 ( ⾮ 重 ⼤ 傷 病 卡 )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核發之「無註記有效期 間之⾝⼼障礙證明或⾝

⼼ 障 礙 ⼿ 冊 影 本 」 、

「有效期限⾄檢定報名

⽇期以後之⾝⼼障礙證 明 或 ⾝ ⼼ 障 礙 ⼿ 冊 影 本」、「逾有效期間,

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 且展延期限⾄檢定報名

⽇期以後之⾝⼼障礙證 明 或 ⾝ ⼼ 障 礙 ⼿ 冊 影 本」或「報名⽇起前 1 個⽉內經診斷必須治療 或療養 3 個⽉以上之罹 患重⼤傷、病致不能⼯

作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件 ( ⾮ 重 ⼤ 傷 病 卡 ) 」。

報名⽇前 1 個⽉內開⽴

之勞⼯保險被保險⼈投 保資料表(含明細),

如無投保紀錄仍必須逕 赴勞保局各辦事處開⽴

無投保紀錄證明。

報名⽇前 1 個⽉內開⽴

之勞⼯保險被保險⼈投 保資料表(含明細),

如無投保紀錄仍必須逕 赴勞保局各辦事處開⽴

無投保紀錄證明。

無⼯作切結書 ( 簡章附 件 )。

無⼯作切結書( 簡章附 件 )。

三、

四、

六、

申請⼈之配偶如為⼤陸地區

⼈民或外籍⼈⼠,應具備「

獨⼒負擔家計者」第⼀款所 列情形之⼀(詳⾒認定⽅

式⼀(⼀)),申請⼈⽅符合 所稱「獨⼒負擔家計者」。

⼾ 內 有 其 他 年 滿 15歲 ⾄ 65歲親屬者,應檢附「獨

⼒ 負 擔 家 計 者 切 結 書 」

(簡章附件)。 單親狀態,未成年⼦⼥之監

護權(⾏使負擔未成年⼦⼥

權利義務)須屬於申請⼈之 登載,⾮婚⽣⼦⼥經認領者 亦同;共同監護(含未協議 監護權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

(⼆)

(三)

(四)

(五)

(六)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達 6 個⽉

以上未尋獲者:檢附報 案紀錄⽂件。

受家庭暴⼒,已提起離 婚之訴者:檢附訴訟⽂

件。

配偶⼊獄服刑、因案羈 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

⼊獄、羈押或拘禁通知

⽂件。

配偶應徵集、召集⼊營 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檢 附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 令⽂件。

配偶因⾝⼼障礙或罹患 重⼤傷、病致不能⼯作 者 , 應 檢 附 其 下 列 ⽂ 件:

其他經公⽴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政單位轉 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 助者:檢附公⽂或轉介 單。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12)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17~

~17~

~17~ ~18~ ~18~ ~18~

 

㆗ 高 齡 失 業 者 / 高 齡 失 業 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公⽴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   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

 

四、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勞⼯保險被保險⼈投保資   料表(含明細)。

 

五、無⼯作切結書( 簡章附件

)。

⼀、

⼆、

三、

四、

五、

中⾼齡失業者:係指年滿 45 歲⾄ 65 歲且失業,並於最 近 1 個⽉內有向公⽴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齡失業者:係指逾 65 歲 且失業,並於最近1個⽉內 有向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者。

年齡是否⾜歲之計算,係以 國民⾝分證登記之出⽣年⽉

⽇⾄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 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 程 ( 起 ) 」之⽇期為⽌。

應檢附公⽴就業服務機構出 具之報名⽇前1個⽉內開⽴

之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

⼯作能⼒及⼯作意願。

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 之⼀者,認定仍為失業期 間:

(⼀) (⼆)

(三)

(四)

參加勞⼯保險未滿14天。

申請⼈曾參加公法救助之 就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 發⽅案、臨時⼯作津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依法加保,報名 時已無上開⼯作狀態且已 退保者。

申請⼈於政府登記有案之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投保「訓字保」者),尚 無⼯作之事實,爰以列計 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 職業訓練⽣活津貼在所不 問)。

申請⼈投保於職業⼯會、

漁 會 、 農 會 或 屬 裁 減 續 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 失業致無⼯作經切結表⽰

無⼯作者(須檢附無⼯作 切結書,如簡章附件 ),

列計失業期間。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 高 齡 失 業 者 / 高 齡 失 業 者

五、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長 期 失 業 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公⽴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   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

 

四、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勞⼯保險被保險⼈投保資   料表(含明細)。

 

五、無⼯作切結書( 簡章附件

)。

⼀、

⼆、

三、

⾧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 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

保險退保當⽇前 3 年內,保 險年資合計 6 個⽉以上,並 於最近 1 個⽉內有向公⽴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者。

應檢附公⽴就業服務機構出 具之報名⽇前 1 個⽉內開⽴

之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

⼯作能⼒及⼯作意願。

申請⼈⾄公⽴就業服務機構 開⽴求職登記證明⽂件之⽇

起算,核計⾄少前 1 年未參 加勞⼯保險,即連續失業期 間達 1 年以上,且勞⼯保險 退保當⽇前 3 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 6 個⽉以上。

(⼀)

(⼆)

申請⼈曾參加勞⼯保險 未 滿 14⽇ , 失 業 期 間 以 失 業 者 原 離 職 ⽇ 起 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 合併計算。

申請⼈曾參加公法救助 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 四、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13)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19~

~19~

~19~ ~20~ ~20~ ~20~

長 期 失 業 者

(三)

(四)

業開發⽅案、臨時⼯作 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 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惟失業期間停⽌計 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 措施結束後,失業期間 始得再⾏與參加⽅案前 之失業期間,併同計算 之。

申請⼈曾於政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 訓練(投保「訓字保」

者 ) , 尚 無 ⼯ 作 之 事 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 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 練⽣活津貼在所不問)。 申 請 ⼈ 投 保 於 職 業 ⼯ 會、漁會、農會或屬裁 減續保、職災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作經 切結表⽰無⼯作者(須 檢附無⼯作切結書,如 簡 章 附 件 ), 列 計 失 業期間。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五、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㆓ 度 就 業 婦 ㊛

⼆、

三、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式

:⾃最近⼀次勞⼯保險效⼒

停⽌之翌⽇起算;未有勞⼯

保險投保紀錄者,⾃其最後 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之翌⽇起算。

應檢附公⽴就業服務機構出 具之報名⽇前 1 個⽉內開⽴

之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以資證明具有

⼯作能⼒及⼯作意願。

四、

五、

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 之⼀者,認定仍為失業期 間: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例如:多元就業開發⽅案、

臨時⼯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再適應計畫等) ,⽽依法加 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 相關證明⽂件佐證其為公法 救助之就業措施。 (例如:

契約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 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件 ) 。 (⼀) (⼆)

(三)

(四)

參加勞⼯保險未滿 14 天。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 施 ( 如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 案、臨時⼯作津貼、職場 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

⽽依法加保,報名時已無 上 開 ⼯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者。

申請⼈於政府登記有案之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投保「訓字保」者) ,尚 無⼯作之事實,爰以列計 為失業期間( 是否已領取 職業訓練⽣活津貼在所不 問)。

申請⼈投保於職業⼯會、

漁 會 、 農 會 或 屬 裁 減 續 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 失業致無⼯作經切結表⽰

無⼯作者(須檢附無⼯作 切結書,如簡章附件 ),

列計失業期間。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㆓ 度 就 業 婦 ㊛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之證明⽂件影本(如以親   屬重⼤傷病卡或⾝⼼障礙   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名簿證明結婚、

  ⽣育等)。

 

四、公⽴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   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求職登記證明⽂件(或求   職登記表)。

五、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勞⼯保險被保險⼈投保資   料表(含明細);未有勞   ⼯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   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件。

六、無⼯作切結書( 簡章附件   ,請註明退出勞動市場之   具體事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度就業婦⼥:係指因家庭 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 上,並於最近⼀個⽉內有向 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尚未就業之婦⼥。

(14)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21~

~21~

~21~ ~22~ ~22~ ~22~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 ㆗ 低 收 入 戶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之「無註記有效期間之

⾝⼼障礙證明或⾝⼼障礙

⼿冊影本」、「有效期限

⾄ 檢 定 報 名 ⽇ 期 以 後 之

⾝ ⼼ 障 礙 證 明 或 ⾝ ⼼ 障 礙 ⼿ 冊 影 本 」 或 「 逾 有 效 期 間 , 但 經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展延期限且展延期限⾄檢 定報名⽇期以後之⾝⼼障 礙證明或⾝⼼障礙⼿冊影 本」。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   發之低收⼊⼾或中低收⼊

  ⼾證明⽂件。

依⾝⼼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 有⾝⼼障礙證明或⾝⼼障礙⼿冊 者。

⼀、低收⼊⼾或中低收⼊⼾:指   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   法認定為低收⼊⼾或中低收   ⼊⼾者。

 

⼆、申請⼈需列冊於低收⼊⼾或   中低收⼊⼾證明書內且為列   冊⼈⼝。

  

三、茲因每年 10 ⾄ 12 ⽉份縣市   政府調查低收⼊⼾或中低收   ⼊⼾,約於翌年 1 或 2 ⽉份   始核發證明⽂件,在未取得   該⽂件前,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式,

  嗣後檢附證明⽂件:繳費單   據、補助申請書、國民⾝分   證影本(正、反⾯)、個⼈

  存摺封⾯影本、低收⼊⼾或   中低收⼊⼾證明⽂件( 證明   ⽂件⽣效⽇需在報名之前 ),

  送技檢中⼼辦理退費。

原 住 民 更 生 受 保 護 ㆟

⼾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更⽣受保護⼈係指具下列情形之

⼀:

(⼀)執⾏期滿,或赦免出獄。

(⼆)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完畢,或免其 處分之執⾏。

(三)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完畢

。 (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百五⼗三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百四⼗

(三)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予 (三)

以不起訴之處分。

(三)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 刑之執⾏。

(三)

(七)受緩刑之宣告。

(⼋)在觀護⼈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中。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註記原住民⾝分之(新式

)⼾⼝名簿影本 ( 本項證 明⽂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 介接查知者,免附 )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出監證明或地⽅法院、地   ⽅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

  臺灣(福建)更⽣保護(

  分)會出具之證明⽂件。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15)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23~

~23~

~23~ ~24~ ~24~ ~24~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檢附下列證明⽂件之⼀:

受家庭暴⼒之被害⼈。 ⽬前無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

⽴之家庭暴⼒被害⼈⾝分 ( ⼀ )

證明⽂件影本。

( ⼀ )

( ⼆ )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 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 ⼀ ) 影本。

( ⼀ )

( 三 ) 判決書影本。

15歲以㆖未滿18歲之未就㈻未就業少年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   學未就業少年:年滿 15 歲   以上未滿 18 歲,已完成國   民義務教育,無學籍或休   學,且失業或待業之少年。

  

  

 

⼆、所稱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   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未就   學係指無學籍或休學中,若   為就讀夜間部或國際學校,

  不符補助資格。

 

三、年齡是否⾜歲之計算,係以   國民⾝分證登記之出⽣年⽉

  ⽇⾄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   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   程 ( 起 ) 」之⽇期為⽌。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技能   檢定補助申請書 ( 簡章附   件 )。

 

⼆、國民⾝分證影本(正、反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或⼤陸地區⼈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   ⽂件及配偶⼾⼝名簿影本   。

 

三、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 簡章附件 )。

 

四、報名⽇前 1 個⽉內開⽴之   勞⼯保險被保險⼈投保資   料表(含明細)。

 

五、休學者,檢附休學證明⽂

  件;無學籍者,檢附國中畢   業證書或肄業證明⽂件。

㈵定對象補助諮詢服務專線

服務電話

04-22500707

04-22595700 轉㈵定對象補助

101、 112、113、120、

122、127、128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應 備 文 件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認 定 方 式

(16)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01000

電器修

第3梯次 ⼄ ⼄、丙

◎甲級為隔 年辦,111 年不辦理,

112年辦理 01200

家具㈭

第3梯次 ⼄

⼄、丙

⼄、丙 01100

鑄造 第3梯次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㆒年辦理 3 梯次。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因承辦單位及梯次多,

詳細㈾料請參簡章內容。

00100 冷凍空 調裝修

00400

㆒般手 工電銲

00700 室內配 線(屋 內線路 裝修)

00900 泥㈬

00901 泥㈬

00902 泥㈬

00903 泥㈬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砌磚

粉刷

⾯材舖

⼄

⼄

⼄

⼄

⼄

單⼀

單⼀ 單⼀ 單⼀

單⼀

⼄、丙

⼄、丙

⼄、丙

⼄、丙

⼄、丙

◎請參簡章 之收費標準 及術科報檢 項⽬勾選表

◎甲級為隔 年 辦 , 111 年 辦 理 , 112年 不 辦

丙級為增辦 梯次

丙級為增辦 梯次

丙級為增辦 梯次

◎ 110年 起 連 辦 3年 ,

⾃ 113年 起 停辦,並縮 短術科及格 成績保留年 限⾄停辦為

⽌ ; ⾃ 113 年度起,調 整以銲接新 職 類 , 分 甲、⼄、丙 三 級 辦 理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各職類級別之辦理檢定 別及全國檢定梯次別: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25~

~25~

~25~ ~26~ ~26~ ~26~

第3梯次 ⼄

◎丙級全國 檢 定 不 開 辦,納⼊即 測即評及發

證    

01300 工業配

01400 板㈮

⼄、丙

◎甲級為隔 年辦,111 年不辦理,

112年辦理

◎甲級為隔 年 辦 , 111 年 辦 理 , 112年 不 辦

◎甲、⼄級 106年 起 停

◎丙級為⼀

試兩證

⼄

⼄

⼄、丙

⼄、丙

⼄、丙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01600

㉂來㈬

管配管

01800 鋼筋

01900 模板

02000 汽車修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3梯次

⼄

⼄

⼄

⼄、丙 01500

冷作

◎甲、⼄、

丙級為隔年 辦 , 111年 辦 理 , 112 年不辦理

(17)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各 職 類 級 別 之 辦 理 檢 定 別 及 全 國 檢 定 梯 次 別

~27~

~27~

~27~ ~28~ ~28~ ~28~

◎甲級為隔 年 理 , 111 年 辦 理 , 112年 不 辦 理。

◎ 甲 級 110 年 ⾄ 111年 第 2梯 次 及 第 3梯 次 術 科採模擬機 具測試與採 筆試⾮測驗 題⽅式併⾏

辦理,預計

⾃ 112年 起 術科全⾯改 採模擬機具 測試,惟仍 將 視 111年 併⾏辧理狀 況進⾏檢討 評估。

◎術科測試 採模擬機具 測試,報名 前1週請⾄

技能檢定中

⼼網站查詢 是否受理報

◎丙級維持 隔 年 辦 , 111年 不 辦 理 , 112年 辦理。  

◎ 111年 ⼄ 級改為每年 辦理,並改 為 第 3梯 次 辦理。

◎甲級為隔 年 辦 , 111 年不辦理,

112年辦理

◎丙級維持 第 1梯 次 辦 理。   

◎ ⼄ 級 110 年 梯 次 調 整 , 111⾃

第 1梯 次 調 整 ⾄ 第 3梯 次。

有機物 檢驗

無機物 檢驗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2梯次

⼄

03000 ⼄

化㈻

03101 鍋爐操 作(模 擬機具

02900 視聽電

⼄、丙

03001 化㈻

03002 化㈻

⼄

⼄

⼄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03100

鍋爐操

第3梯次

第3梯次

⼄

⼄

03200 變壓器 裝修

03600 工業儀

⼄、丙

⼄、丙

⼄、丙

⼄、丙

⼄、丙 02100

熱處理

02102 熱處理

02103 熱處理

02104 熱處理

⼀般鹽 浴熱處 滲碳滲 氮熱處

⾼週波 熱處理

引擎 ⼄

⼄

⼄

⼄ ⼄

⼄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02702

重機械 修護 02800 工業電

⼄、丙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甲、⼄、

丙級為隔年 辦 , 111年 辦 理 , 112 年不辦理

⼄

⼄

⼄

第1梯次 第3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03900

門窗㈭

04000 配電線 路裝修 04200 測量

⼄、丙

⼄、丙 職類

㈹號

㈴稱 職類

㊠目

(㆒)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㆓)即測即評 及發證技 (㆓)

能檢定 (㆓) 全國檢定

辦理註記

梯次別 該梯次辦理之級別

㈻ 術 科 全測/免 試 ㈻ 科

免試 術科

⼄ ⼄

⼄ ⼄

⼄

⼄

⼄

⼄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程測 地籍測

04800

㊛裝 04202 測量 04203 測量

05000 石油化

05200 農業機 械修護

⼄

⼄

單⼀ 單⼀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2梯次 05400

陶瓷

06000

㊚子理

06102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膏模

伸臂式

第1梯次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3梯次 06104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06105 固定式 起重機 操作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單⼀

架空式

(機上 操作)

架空式

(地⾯

操作)

⼄、丙

⼄、丙

⼄、丙

⼄、丙

◎⼄級為隔 年 辦 , 111 年 辦 理 , 112年 不 辦 理。   

◎丙級全國 檢 定 不 開 辦,納⼊即 測即評及發 證。

◎ 111年 術 科採擬真系 統測試與實 作測試併⾏

辦理,預計

⾃ 113年 起 術科全⾯改 採擬真系統 測試,惟仍 將 視 111年 併⾏辦理狀 況進⾏檢討 評估。  

◎ 增 加 第 3 梯次

◎ 111年 術 科採擬真系 統測試與實 作測試併⾏

辦理,預計

⾃ 113年 起 術科全⾯改 採擬真系統 測試,惟仍 將 視 111年 併⾏辦理狀 況進⾏檢討 評估。  

◎ 增 加 第 3 梯次

◎隔年辦,

111年不辦 理,112年 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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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中文系哲學碩士、博士,現 任香港中文大學人間佛教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