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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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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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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為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二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該辦法為規範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本辦法第一條為其制定依據,原為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惟因藥害救濟法於一百年五月四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OOOOO 八五三 O 一號令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三項之項次提前為第 二項,故擬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一條規定。另,第二條為規範藥害救濟之 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於附表訂定藥害救濟申請 書之內容及格式。為使申請人更易填寫該申請書,並有助於救濟案件之 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持續檢討修正該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然考量該申 請書之修正多屬文字描述或格式之調整,爰為使其修正更具時效性,擬 具「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將該辦法附表之申請書刪除,

並新增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以 簡化修正該申請書之行政程序。

(2)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 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 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藥害 救濟法第十二條之修正。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 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 其所委託之機關(構)、

團體提出之。

前項申請書之內容 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 權人申請藥害救濟 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 附表) 並檢附相關資 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 委託之機關 (構) 、團 體提出之。

考量該申請書之修正多屬 文字描述或格式之調整,

為讓民眾即早取得新版本 之申請書,修正第一項,

刪除附表,並新增第二 項,規範前項申請書之內 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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