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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延長制度修正條文草案
106/9/1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三條 醫藥品、農藥 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 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 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
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 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 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 權期間一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
,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 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 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 為限。且核准延長期間之
屆滿日,不得超過自取得 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算十 四年。第一項所稱醫藥品,
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 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 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 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 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 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 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 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 辦法。
第五十三條 醫藥品、農藥 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 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 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
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 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 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 權期間一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
,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 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
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 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 為限。
第一項所稱醫藥品,
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 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 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 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 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 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 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 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 辦法。
第二項修正。按現行條文第 二項僅規定延長期間以5年 為限。基於公共衛生及我國 民眾用藥考量,希望原開發 廠於取得許可證後能儘快 上市,在合理期間內回收成 本獲利,亦希望學名藥能於 專利權期滿後儘快進入市 場,爰參考美國法制及相關 研究,基於許可證藥品上市 14年,應可使原開發藥廠回 收研發新藥成本,增訂取得 許可證後之專利權期間(自 取得許可日起算至延長後 之專利屆滿日止)總長度之 限制。
第五十七條 任何人對於經 核 准 延 長 發 明 專 利 權 期
第五十七條 任何人對於經 核 准 延 長 發 明 專 利 權 期
一、第一項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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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
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 機關舉發之:
一、發明專利之實施 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二、專利權人或被授 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三、核准延長之期間
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四、延長專利權期間 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五、申請延長之許可 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該 許可證曾辦理延長者。
六、核准延長專利權
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
七 、 核 准 延 長 之 期 間,自取得第一次許可證 之日起算超過十四年。
專利權延長經舉發成 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 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
但因違反前項第三款、第 七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 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
視為未延長。
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
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 機關舉發之:
一、發明專利之實施 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二、專利權人或被授 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三、核准延長之期間
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四、延長專利權期間 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五、申請延長之許可 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該 許可證曾辦理延長者。
六、以取得許可證所 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 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 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 認許者。
七、核准延長專利權 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
專利權延長經舉發成 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 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
但因違反前項第三款、第 六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 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
視為未延長。
款所載舉發條款「以取 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 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 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 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 關認許者」,因已不符 現行專利權期間延長 核定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為取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藥品許可證所 進行之國內外臨床試 驗期間」及現行審查基 準有關外國試驗期間 採計標準,爰予刪除。
(二)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 七款移列。
(三)第七款新增。配合修正 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二 項新增「且核准延長期 間之屆滿日,不得超過 自取得第一次許可證 之日起算十四年」規定
,違反者應列為舉發事 由,爰予明定。
二、第二項修正。違反新增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 定者,僅就其超過之期 間,視為未延長,爰予 明定。
第 OOO 條 第五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 O 年 O 月 O 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後,提出之延長專利 權 期 間 申 請 案 , 始 適 用 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攸關人民權利之限制,
爰明定於修正之條文施
行後,提出之延長專利
權期間申請案,始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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