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辦理。
貳、目的:為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 充任國民小學校長。
參、申請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本市市立國民小學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本市教育局編制內現職教育行政人員。
二、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服務成績優良者。
肆、申請校長甄選人員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 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 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 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伍、甄選預定錄取名額:
一、國小候用校長:學校人員 15 名,原住民籍人員 1 名。
二、報名人數低於甄選預定錄取名額 4 倍或甄選總成績未達 60 分時,得不足額 錄取。
陸、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 105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至 105 年 10 月 17 日
(星
期一)中午 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163.30.44.17/principal_test/),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網路登錄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 (不受理通訊報 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務必留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 系
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路因素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 2 階段收費,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
於 105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至 105 年 10 月 17 日(星期 一)晚上 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
不得參加現場積分審查作業;第 2 階段口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口試 當天報到時繳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四、積分審查時間: 105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次、
時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候用校長甄選積分審查表(A3 大 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主任儲訓證書正本。
(五)在職證明書(繳交正本)。
(六)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正本。
(七)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八) 服務證明書 (載明包含組長、導師、學年主任…等經歷年資證明文件)。
(九)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十)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進修證明文件。
(十三)著作證明文件(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四)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 本)。
(十五)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之 用。
(十六)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請自行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 32 元郵 票,寄發成績單用)。
(十七)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甄選經歷分析表。
(十八)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以上資料請依序排列,以利審查。
柒、甄選、儲訓、見習、歷練:
一、甄選(總分 100 分)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初選佔百分之 70(積分佔百分 之 35、筆試佔百分之 35),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30(採標準分數核算成 績),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
(一)初選:
1、積分達 70 分者,始得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專業科目及教育實務。
3、筆試時間:10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 地點:本市大有國中(桃園 區大有路 215 號, TEL:
2613298)。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學校人員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原住民籍人員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 之決議增額錄取。
7、錄取公告:10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複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8 份於報到時繳交。
2、考試時間:10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 報到,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3 、 考 試 地 點 : 本 市 桃 園 國 小 ( 桃 園 區 民 權 路 67 號 , TEL : 3322268)。
4、考試方式:口試採同時各試場交替進行。
4、成績計算:口試各試場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依分數比重計算成績。錄取人員最 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7、錄取公告:10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日)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間:
(1)初選:10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10 分。
(2)複選:10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
3322268)。
3、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 (筆試或口試)成績計算有無錯誤。
(1)初選:申請初選成績複查者,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 應考人,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2)複選:將申請表寄回應考人之通訊處,不得申請重新閱卷、
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二、儲訓:
儲訓(成績總分 100 分)為期 8 至 10 週,並須參與自費之國外教育考察 課程,儲訓地點、費用、方式另訂(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三、見習歷練:
(一)儲訓合格者應至本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見習,時間、方式另訂。
(二)甄選錄取之學校人員應擔任或歷任 2 處室主任各滿 1 年以上(代理主 任資歷不得採計),其中國小總務主任不得少於 1 年,並經儲訓成績 及格,始得核發校長儲訓結業證書。
(三)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校長,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 應業務需要時,得逕予商借,不得拒絕,商借期間成績納入校長遴選 作業辦理。
捌、甄選錄取並儲訓及格者之候用資格:
一、經甄選錄取並儲訓及格者,發給儲訓結業證書(甄選總成績佔百分之 70 及 儲訓成績佔百分之 30),得參與本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二、候用人員如經遴聘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 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三、經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不得再參加同類甄選。
玖、注意事項:
一、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 5 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四條三款以下。但 最近 5 學年內如有考績列四條三款者,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 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二、最近 3 年(採自 102 年 11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1 日止)曾受刑事、懲 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經歷積分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原住民籍人員經保障錄取並取得校長儲訓結業證書者,應於復興區服務 9 年以上,始得參加一般地區學校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四、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如辭去教職或調離本市行政機關學校服務者,
即喪失校長候用人員資格。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8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校印)應詳 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六、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 完畢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拾、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候用校長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 補
充說明。
二、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 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甄選經歷分析表。
附件一
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校長第 20 期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貳、目的:配合辦理國小校長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達到完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依據本市公布之校長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本市公布之校長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一、 基本條件(資料):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派令、聘書。
(三) 主任甄選儲訓證書。
(四) 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包含組長、導師年資證明)。
(五) 最近3 年未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書。
二、 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 校校印之畢業證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 經歷:
(一) 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 在職證明書。
(三) 兼職證明書。
四、 考核成績:最近5 年考核通知書。
五、服務成績:獎懲令、獎狀。
六、特殊加分:獎勵令、獎狀、證書、服務證明書、高普特考及格證書或相關證明。
七、進修:
(一) 教育部、廳、縣市政府核定之著作核分證明。
(二) 研習或訓練證明。
(三) 學分證明。
八、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學歷:最高20 分
(一)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給分20 分
(二)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給分17 分
(三)大學畢業獲學士學位者,給分14 分。
二、經歷:最高28 分
(一)主任儲訓後
1.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每滿 1 年給 1 分。
2.任國民小學處室主任每滿 1 年另加 2 分。
3.曾在本市復興區國小服務每滿 1 年給 1 分。(但須連續服務滿 2 年以上)。
4.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學年主任(6 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補校校務主任、市 網中心及教師研習中心成員、幼童軍團長、市級教師專業組織理監事以上幹部、
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每滿1 年另加 0.5 分。
(二)行政人員:
1.任教育局委任科員每滿 1 年給 2 分。
2.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分類職位六職等或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每滿 1 年給 4 分。
3.任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分類職位七職等或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每 滿1 年給 5 分。
4.任教育局專員、督學、科長,每滿 1 年給 3 分。
三、考核成績:最高10 分
最近5 學年度考核列四條一款給 2 分、考列四條二款給 1 分。
四、服務成績:最高 10 分
(一)獎:記大功1 次給 4.5 分、小功 1 次給 1.5 分、嘉獎 1 次給 0.5 分、獎狀 1 次給 0.25 分。
(二)懲:記大過1 次減 4.5 分、小過 1 次減 1.5 分、申誡 1 次減 0.5 分。
五、特殊加分:最高14 分
(一)經行政院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政 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1 次給 3 分。
(二)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1 次給 1.5 分,最高 2 分。
(三)最近8 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表現優良者,全市性 1 次 0.5 分;全市區 域性1 次給 0.25 分,最高 3 分。
(四)最近8 年內實際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 給0.25 分,全國以上 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高 1.5 分)。
(五)最近8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全國以上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高 1.5 分)。
(六)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 4 學期以上),2 處室主任另加 1 分、3 處室主 任另加2 分、4 處室主任另加 3 分。
(七)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1 年另加 0.5 分(最高 2 分)。
(八)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 年給 4 分;擔任本市教育局督學、專 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 年給 3 分;擔任本市教育局科(課)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每滿1 年給 2 分。
(九)擔任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實際擔任教學演示並表現優良者(由輔導團出具證 明),每次給0.5 分。(最高 2 分)
(十)市級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每滿 1 年另加 3 分;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 1 任 以上者,每滿1 年另加 1 分。
(十一)以特殊專長商借教育局或其他教育資源中心服務處,每滿1 年給 3 分。
(十二)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加3 分。普通考試或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加2 分。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 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加1 分。
(十三)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另加2 分。(最高 2 分)
(十四)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另加0.5 分。
(十五)具備教育部認定國小英語專長另加2 分,或通過各類英語檢定(尚在有效期限 內)
,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比照全民英檢初級 通過者給 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以上擇優計分,最高給 2 分)。
(十六)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導人員加 1
分、到校諮詢人員加 2 分。
六、進修:最高18 分
(一)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 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7 分。
(二)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 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受訓1 週以上未滿 2 週,每次給 0.5 分;受訓 2 週以上未滿4 週,每次給 1 分;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每次給 1.5 分;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每次給 2 分;受訓 6 個月以上;每次給 3 分。(最高給 8 分)
(三)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班結業者,
每修畢6 學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四)參加英語與資訊相關進修課程,每滿18 小時或 1 學分給 1 分,最高給 2 分。(以 師
培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理為限)。
(五)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修滿10 學
分給0.5 分,最高給 2 分。
七、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3 分(外加項目擇一採計)。
(一)取得初階證書加 1 分。
(二)取得進階證書加 2 分。
(三)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成績優良」係指考核未列四條三款(含)以下者。
(三)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未予考核者,視同成績優良
(四)「最近3 年內」係指民國102 年 11 月 2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止。
(五)主任甄選儲訓證書需由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所核發。
二、學歷: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 文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
可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 學科及學分。
(二)擁有雙學位者,採最高學歷計分。
三、經歷:
(一)「經歷」積分採計至105 年 7 月 31 日止。
(二)教師年資積分係採計取得主任儲訓證書後之服務年資。
(三)同一學年度若兼任不同職務時,其年資積分僅能擇一採計;若兼任不同層級之兼 職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1.兼職代理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 組長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兼任「主計」、「人事」、「代理主任」、「學年主任」年資比照「組長」計算;學年主任年 資應由學校證明任職學年度及該學年度班級數(6 班以上方可採計);幼童軍團 長需檢附3 項登記證件。
(六)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七)曾經擔任中等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八)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 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各項經歷年資及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聘書(或服務證明書)」
(2 缺 1 者均不予採計)。
四、考核成績:
(一)「最近5 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99 學年度起至 103 學年度、行政人 員自民國100 年度起至 104 年度。
(二)考核為四條三款者,而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 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最近5 年考核證明不齊者(或不滿 5 年)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五、特殊加分: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比照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 殊優良教師,1 次給 1.5 分。
六、進修: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 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七、其他:
(一)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二)甄選積分審查表上之年資、考核、服務成績、特殊加分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學 校人員需自取得主任儲訓合格證書,教育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三)「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明、其 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影本。
(四)時間認定:除「經歷」時間認定外,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 準日。
(五)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桃 園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第 20 期 校 長 候 用 人 員 甄 選 積 分 審 查 表
認證碼: 年 月 日填 報
姓名 出生年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現職服務單位 及職稱
性別 通 訊 電 話 (公): (宅): 通 訊 地 址 主任證書字號
積分項
目 內 容 給分標準
申請 人自 填分 數
人事核章 甄選小組審查 報考類別 ( 最高
20分
)
學歷
獲有博士學位者 20 分
(人事核章)
□學校人員
□原住民籍人員
*確認簽名處:
_____________
獲有碩士學位者 17 分
獲有學士學位者 14 分
主任 儲訓 後
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積滿 年 每滿1 年給 1 分
兼任國民小學處室主任、積滿 年 每 滿1 年 另 加 2
分
曾在復興區國小服務滿 年(但須連續服務滿2 年以上者) 每滿1 年另加 1 分 兼任組長、學年主任(六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補校校務主任、市網中
心及教師研習中心成員、幼童軍團長、市級教師專業組織理監事以上幹部、
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積滿 年。(若同ㄧ年度擔任兩項以 上兼職者,僅能擇一採計)
每 滿1 年另加 0.5 分
行政 人員
任教育局委任科員滿 年 每滿1 年給 2 分
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分類職位六職等或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積滿
年 每滿1 年給 4 分
任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分類職位七職等或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 務,積滿 年
每滿1 年給 5 分
甄選小組複審
任教育局專員、督學、科長滿 年
每滿1 年另加 3 分
( 最高
10 分
) 最近5(學)
年度考核
99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101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四條一款給2 分
四條二款給1 分 (人事核章)
( 最高
10分
)
服 務 成 績
獎 大功( )次 嘉獎( )次
記功( )次 獎狀( )次 (最高 10 分)
獎狀1 次給 0.25 分 嘉獎1 次給 0.5 分 記功1 次給 1.5 分 大功1 次給 4.5 分
(人事核章)
報考人簽名
(審查完畢後請簽名 確認積分總分無誤)
懲
申誡( )次 記過( )次 記大過( )次
1 次減 0.5 分 1 次減 1.5 分 1 次減 4.5 分
( 最高
14分
)
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
鐸獎)、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 1 次給 3 分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最高 2 分) 1 次給 1.5 分 最近8 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表現優良者____次(最高 3 分) 全市性1 次 0.5 分,
全市區域性1 次給 0.25 分 備 註
最近8 年內實際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___次 (最高 1.5 分)
縣市級1 次給 0.25 分
全國以上1 次給 0.5 分 1.所列服務成績以與
教 育 有 關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有 案 者 為 限 , 性 質 相 同 而 重 複 者 擇 優 計分。
2.同一年度獲省政府 暨縣(市)政府核定 為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者擇優採計。
最近8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____次(最高 1.5 分)
縣市級1 次給 0.25 分 全國以上1 次給 0.5 分
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 4 學期以上)
2 處室主任 1 分 3 處室主任 2 分 4 處室主任 3 分
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最高2 分) 積滿1 年給 0.5 分 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 每滿1 年給 4 分
擔任本市教育局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每滿1 年給 3 分
3.服務年資中主任儲 訓 後 部 分 , 以 參 加 主 任 儲 訓 班 結 訓日起算。
4. 文 教 行 政 人 員 積 分,不受主任儲訓 前後之限制。
5.考核、服務成績、特 殊加分及進修以省 政府及本市主任儲 訓合格後始開始計 分。
6.最近 8 年內實際指 導本校學生參加縣 市級以上各項比賽 獲得名次,係包括 特優、優、甲等、或 金、銀、銅牌。
7. 通 過 各 類 英 語 檢 定,係依據「公務 人員英語檢測陞任 評分計分標準對照 表」種類,比照全 民英檢給分。
擔任本市教育局科(課)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每滿1 年給 2 分 擔任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實際擔任教學演示並表現優良者(由輔導團
出具證明),每次給0.5 分。(最高 2 分) 每次給0.5 分 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 每滿1 年給 1 分 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 每滿1 年給 3 分 商借教育局或其他教育資源中心服務處 每滿1 年給 3 分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給3 分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給2 分
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給1 分
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給2 分 最高2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給0.5 分
具備教育部認定國小英語專長,或通過各類英語檢定(給分等級比照全民 英檢等級) (以上擇優計分,最高給 2 分)
初級給1 分 中級以上給2 分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1 分
到校諮詢人員2 分
(
最高 18分
)
進 修
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
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7 分為限) 給0.1 至 7 分
(人事核章)
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 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最高以 8 分為限)
1.受訓 1 週以上未滿 2 週者 ________ 次, 每次給 0.5 分 2.受訓 2 週以上未滿 4 週 ________ 次, 每次給 1 分 3.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 ________ 次, 每次給 1.5 分 4.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5 個月 ________ 次, 每次給 2 分 5.受訓 6 個月以上 ________ 次, 每次給 3 分
最高8 分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 班結業者
最高8 分(每修畢 6 學分 給2 分)
參加英語與資訊相關進修課程(以師培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理為 限)
每 滿18 小時或 1 學分 給1 分(最高 2 分)
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最高 2 分)
每修滿10 學分給 0.5 分
( 最高
3 分
)
外 加 項 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1 分、
進階證書2 分、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3 分
(人事核章)
積 分 總 分
(人事核章)
報考人簽章: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11
(機關學校名稱)
附件三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2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2 年 11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1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 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機關學校名稱)
附件四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
取消錄取資格,並依法接受處分。
13
同 意 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0 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暨相關單位﹞查詢〈依 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0 期校長《主 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為 102 年 11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1 日止〉是否 曾受刑事等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第 8 條規定。
備註:
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 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 之甄選」。
二、爰「桃園市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105 年度國民小 學第20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中學第 20 期校長候用人員 甄選簡章」及「桃園市105 年度國民中學第 20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略以,應 考人須檢附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月 日
14
附件五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考 試
-15-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16-
著 作
年 度 書 名出 版 日 期
出 版 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17-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教 師 資 格
區 分
資 格 或 類 科 送 審 學 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18-
經 歷 及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職
系
主 管 級 別
任 職 免 職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分
年 月 日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號
-19-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獎 懲
學習領域名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明或文件字號
-20-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年 區 總 等 核 定 結 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 資 位 ) 官 職 等階 ( 官稱
官 官階 等職
等 (薪
級
)
俸
級 ( 薪
點
)
俸
點 支
俸薪 點 ( 減暫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21-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機 關 首 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或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2-
105 年度第 20 期初選合格人 員基本資料 附件 六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統一編 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街
鄰 路 號之
區 國民 學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桃園市 105 年度第 20 期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報名申請 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之 半身相片一張(另浮 貼一張用於准考證) 住
址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
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 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 序排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侯用校長甄 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正本 4.主任儲訓證書正本
5.在職證明書正本 1 份 6.未受處分證明書正本 1 份 7.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8.服務證明書正本 9.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10.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1.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2.進修證明文件
13.著作證明文件
14.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 戶口名簿)
15.桃園市 105 年度國民小學第 20 期校長甄選 經歷分析表
16.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表
17.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貼足 32 元郵資)
筆試准考證編號 口試准考證編號
附件七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桃園市 105 年度第 20 期國民小學校長甄選經歷分析表附 件八
國小主任甄選合格證書日期( 年 月 日),證書字號( ),儲訓地區( ) 名稱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全 銜 任 職 期 限 年 資 累 計 首 長 姓 名 證 件 名 稱 文 號 審 查
專 任 教 師
導 師
組 長
主 任
其 他 職 務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各校確實逐一審核。
二、各項年資經歷不得重複計算。
三、同校擔任不同職務(含不同處室主任)請一併詳填。
校長核章: 人事主任(人員)核章: 報考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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