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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洪淑芳 電話:02-82366724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項)本條中華民國10 5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 項第4款及第5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3個 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32條第6 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 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 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每月支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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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總額,於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擇(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 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 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 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
,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 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 基本工資。本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 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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