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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與 相 關 研 究 壹 、 組 織 再 造 基 本 意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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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欲 了 解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 打 破 啟 智 班 、 資 源 班 界 線 ,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中 心 , 整 合 特 教 資 源 資 源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的 現 況 與 成 效 , 因 此 第 一 節 探 討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與 相 關 研 究 , 第 二 節 探 討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方 案 , 第 三 節 探 討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中 心 提 供 特 教 服 務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四 節 探 討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與 品 質 考 核 , 輔 助 了 解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實 施 現 況 與 成 效 。

第 一 節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與 相 關 研 究 壹 、 組 織 再 造 基 本 意 涵

一 、 組 織 再 造 內 涵

「 組 織 再 造 」 源 自 「 再 造 工 程 」 (Reengineering)一 詞 , 原 先 運 用 在 企 業 管 理,全 名 為「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簡 稱 BPR)。

Hammer(1990)認 為 組 織 再 造 是 「 塑 身 」 而 非 「 瘦 身 」 , 有 意 義 的 革 新 不 應 僅 是 外 部 的 彩 裝 而 已 , 而 是 要 全 面 「 更 新 」

(renewal),包 括 價 值 觀 的 重 新 界 定 及 組 織 文 化 的 轉 移,是 組

織 不 斷 地 在 學 習 與 轉 化 。 在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中 , 會 有 無 數 的 因

素 會 驅 使 組 織 產 生 重 大 的 變 革 , 而 因 應 外 界 的 變 化 追 求 永 續

(2)

Cascio(1993)認 為 組 織 再 造 應 包 括「 組 織 重 組 」與「 組 織 精 簡 」 兩 大 含 意 。 前 者 係 指 對 組 織 以 漸 進 方 式 改 變 其 落 後 及 不 合 時 宜 之 時 , 予 以 結 構 性 的 改 變 , 包 括 任 務 的 重 新 安 排 、 職 務 的 調 整 及 人 員 的 更 迭 等 ; 後 者 則 是 有 計 畫 的 裁 減 組 織 中 的 職 位 或 工 作 , 其 著 眼 點 是 縮 減 人 事 及 改 善 工 作 流 程 。 其 目 標 在 促 進 效 能 與 效 率 的 提 升 , 唯 組 織 再 造 的 過 程 會 受 到 策 略 、 內 部 及 外 部 等 因 素 影 響 。

Hammer & Champy(1993)在 「 改 造 企 業 — 再 生 策 略 的 藍 本 」

( Reengineering the Corporation – A Manifesto for Business Revolution)一 書 中 將 組 織 再 造 定 義 為 「 根 本 的 重 新 思 考 , 徹 底 翻 新 作 業 流 程 , 使 成 本 、 品 質 、 服 務 與 速 度 上 的 績 效 , 獲 得 大 幅 的 改 善 」 。

Bennis & Mische(1995)認 為「 再 造 」代 表 以 不 同 且 更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做 事 , 必 須 重 新 質 詢 並 重 新 定 義 企 業 的 文 化 脈 絡 , 檢 討 並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的 流 程 。 在 技 術 支 援 方 面 , 必 須 重 新 引 進 技 術 , 以 建 立 新 的 跨 部 門 流 程 與 較 扁 平 的 組 織 結 構 。

呂 生 源 ( 2000) 認 為 組 織 再 造 是 透 過 重 新 思 考 組 織 設 計 等 基 本 原 則 , 以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之 改 革 策 略 。

林 青 海 ( 2000) 將 組 織 再 造 定 義 為 從 根 本 上 重 新 思 考 ,

並 徹 底 重 新 設 計 組 織 作 業 程 序 , 以 求 改 善 成 本 、 品 質 、 服 務

與 速 度 等 重 要 的 組 織 績 效 。

(3)

許 文 龍 (2001)認 為 組 織 再 造 , 甚 至 政 府 再 造 , 其 結 果 是 必 須 要 裁 撤 與 合 併 現 有 單 位 , 人 員 編 制 也 會 有 所 改 變 。 所 以 組 織 內 人 員 的 重 組 與 調 整 將 成 為 組 織 再 造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

吳 清 鏞 ( 2002) 認 為 有 關 組 織 再 造 的 探 討 可 分 為 兩 個 方 向 : 1.從 組 織 行 為 的 角 度 研 究 如 何 增 加 成 員 工 作 的 動 機 、 提 高 工 作 士 氣 及 發 揮 個 人 潛 能 ; 2.從 組 織 結 構 的 角 度 , 探 討 如 何 透 過 部 門 劃 分 、 職 位 安 排 及 升 遷 管 道 等 機 制 的 再 造 , 來 提 高 組 織 效 率 。

林 新 發 ( 2003) 認 為 組 織 再 造 係 組 織 為 因 應 內 外 在 環 境 改 變 , 透 過 對 組 織 結 構 、 作 業 流 程 、 運 作 方 式 的 重 新 思 考 與 設 計 , 形 成 新 的 組 織 型 態 和 文 化 , 以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

從 以 上 眾 多 說 法 , 可 以 看 出 組 織 再 造 是 以 職 位 及 工 作 調 整 為 起 點 , 再 漸 進 到 意 識 層 面 及 核 心 價 值 部 分 , 所 以 組 織 結 構 再 造 為 組 織 再 造 的 最 初 手 段 , 企 圖 以 更 少 的 人 力 來 做 更 多 的 事 ,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 增 加 組 織 競 爭 力 。

二 、 組 織 再 造 的 原 則

Hammer & Champy(1993)提 出 進 行 組 織 再 造 時 可 採 行 的 九 項 原 則 :

( 一 ) 整 合 工 作 流 程 : 將 原 本 被 各 部 門 所 分 割 的 工 作 , 加 以

複 合 或 水 平 壓 縮 成 一 完 整 任 務 , 並 將 流 程 所 有 的 工 作

交 由 專 人 或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

(4)

( 二 ) 賦 予 員 工 決 策 權 : 將 決 策 流 程 垂 直 壓 縮 , 讓 組 織 節 省 時 間 、 降 低 成 本 、 改 善 顧 客 品 質 , 提 高 顧 客 滿 意 度 , 並 賦 予 員 工 活 力 化 。

( 三 ) 流 程 的 平 行 處 理 : 將 流 程 內 部 工 作 活 動 進 行 方 式 , 由

「 直 線 循 序 式 」 改 變 為 「 平 行 處 理 式 」 作 業 , 讓 某 些 工 作 可 以 同 步 進 行 。

( 四 ) 流 程 的 多 樣 化 : 終 結 過 往 一 體 適 用 複 雜 而 標 準 化 的 作 業 流 程 , 改 以 量 身 製 作 的 不 同 類 型 流 程 , 以 符 合 情 境 需 求 。

( 五 ) 跨 越 組 織 界 線 以 完 成 工 作 : 以 合 併 工 作 、 簡 化 流 程 , 不 一 定 以 專 家 為 核 心 來 分 工 。

( 六 ) 減 少 審 核 與 監 督 : 去 除 重 重 監 督 、 審 核 關 卡 , 改 賦 予 員 工 部 分 權 限 ,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

( 七 ) 減 少 折 衝 協 調 : 將 與 顧 客 的 接 觸 點 減 至 最 低 點 , 以 提 供 較 一 致 的 資 訊 與 承 諾 , 減 少 與 顧 客 折 衝 的 可 能 時 間 。

( 八 ) 提 供 單 點 接 觸 : 雖 然 內 部 有 複 雜 的 作 業 流 程 , 但 對 外 均 由 專 案 經 理 人 提 供 顧 客 必 要 的 資 訊 或 解 決 問 題 等 整 個 服 務 流 程 。

( 九 ) 集 權 與 分 權 並 存 : 讓 組 織 進 行 流 程 再 造 後 , 仍 享 有 集

權 與 分 權 的 優 點 。 加 強 區 域 代 表 的 自 治 力 , 也 增 強 總

公 司 的 控 制 能 力 。

(5)

李 安 民 ( 1998) 認 為 組 織 再 造 的 過 程 中 , 必 然 會 挑 戰 傳 統 的 信 念 、 律 條 與 各 項 行 為 模 式 , 並 以 創 新 的 方 法 將 人 力 資 源 與 資 本 重 新 配 置 在 跨 功 能 性 的 運 作 過 程 中 , 進 而 改 造 組 織 , 使 組 織 的 競 爭 態 勢 、 股 東 的 價 值 及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能 最 佳 化 。 呂 生 源 ( 2000) 認 為 組 織 再 造 過 程 中 「 流 程 」 被 視 為 是 企 業 再 造 的 標 的 , 流 程 改 變 後 , 隨 之 而 來 的 就 是 組 織 架 構 、 人 力 、 效 率 、 成 本 、 盈 餘 的 巨 幅 改 變 。 由 上 述 原 則 可 知 組 織 再 造 時 , 改 變 的 不 只 是 對 現 有 結 構 做 調 整 或 修 正 , 應 是 工 作 過 程 ( 包 括 行 政 流 程 與 作 業 流 程 ) , 巨 幅 的 重 新 創 新 及 再 設 計 。 流 程 改 變 後 , 其 他 如 思 考 方 式 、 組 織 結 構 、 員 工 技 能 、 權 力 分 配 、 價 值 觀 及 管 理 制 度 等 亦 均 會 隨 著 流 程 再 造 而 有 重 大 的 改 變 。

貳 、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意 涵 與 策 略

一 、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意 涵

學 校 組 織「 自 我 更 新 」的 概 念 最 早 是 由 Rensis 於 1961 年 開 始 探 討,主 要 的 假 定 是「 有 效 的 興 革 並 不 能 附 加 到 學 校 上,

而 是 學 校 本 身 必 須 發 展 出 問 題 解 決 的 能 力 」 (Owens,1991)。 學

校 組 織 在 更 新 的 過 程 中 , 主 要 在 增 加 學 校 本 身 確 認 問 題 、 達

成 目 標 、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及 具 有 執 行 方 案 的 能 力 。 若 以 學 校 作

為 改 革 的 對 象 , 則 「 學 校 再 造 」 的 重 點 在 於 學 校 組 織 結 構 與

運 作 方 式 從 根 本 的 基 本 假 定 與 價 值 來 調 整 與 重 建 。

(6)

Elmore & Associate(1990)歸 納 學 校 再 造 的 論 述 可 分 為 三 個 模 式:1.技 術 模 式:強 調 學 校 核 心 技 術 的 改 革;2.專 業 模 式 : 重 視 教 學 專 業 條 件 的 改 革 ; 3.雇 主 模 式 : 強 調 學 校 與 其 雇 主 關 係 的 改 革 。

Murphy(1991)認 為 學 校 再 造 通 常 包 含 三 方 面 的 改 變 : 一 是 工 作 角 色 與 組 織 環 境 : 由 於 工 作 角 色 重 新 界 定 , 因 此 角 色 不 同,故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工 作 必 須 重 新 設 計,職 責 也 要 重 新 規 範;

二 是 組 織 與 管 理 結 構:教 育 行 政 全 力 要 下 放;三 是 核 心 技 術:

課 程 與 教 學 均 應 有 所 變 革 。

二 、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策 略

Whitaker(1994)提 出「 學 校 再 造 」的 十 項 要 素 : 1 . 設 定 學 校 的 新 任 務 ; 2.依 據 新 任 務 統 整 課 程 、 教 學 與 評 量 ; 3.調 整 學 校 組 織 以 適 應 新 任 務 ; 4.強 化 教 學 專 業 ; 5.實 施 學 校 中 心 的 決 策 ; 6.擴 大 科 技 的 應 用 ; 7.提 供 卓 越 的 服 務 ; 8.增 加 家 長 與 社 區 的 參 與;9.建 立 學 校 內 部 及 外 界 的 合 作 關 係;10.提 供 更 多 服 務 。

吳 明 清 (1997)認 為 學 校 再 造 的 重 點 在 於 組 織 結 構 與 運 作

方 式 的 調 整 與 重 建 , 應 將 再 造 的 結 果 聚 焦 於 「 組 織 」 與 「 管

理 」 。 要 採 用 新 的 教 育 觀 念 與 思 考 , 進 一 步 調 整 或 重 建 學 校

的 組 織 結 構 與 運 作 方 式 。 在 改 革 方 法 方 面 , 要 以 建 立 學 校 教

育 的 新 觀 念 、 新 價 值 與 新 任 務 為 「 本 」 , 而 以 學 校 組 織 結 構

的 調 整 、 運 作 方 式 的 更 新 , 以 及 工 作 的 重 新 設 計 為 「 標 」 。

(7)

吳 清 山 (1998)認 為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是 指 學 校 行 政 架 構 、 權 力 結 構 和 觀 念 文 化 的 重 新 再 設 計 與 轉 化 , 使 學 校 經 營 能 夠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需 求 , 以 提 高 其 營 運 效 能 , 因 此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絕 不 只 是 學 校 組 織 的 調 整 , 還 包 括 學 校 領 導 、 權 力 分 配 、 人 員 角 色 、 價 值 觀 念 、 激 勵 、 決 策 、 文 化 、 課 程 與 教 學 效 能 等 各 層 面 及 其 關 係 。 2002 年 吳 清 山 等 人 進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 研 究 時 進 一 步 提 出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應 以 彈 性 、 績 效 、 專 業 、 發 展 為 原 則 。

林 海 清 (2000)提 出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的 主 要 方 向 : 1.組 織 精 簡 、 重 組 或 再 造 ; 2.透 過 長 期 的 專 業 訓 練 使 從 事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者 具 備 完 整 的 教 育 行 政 知 識 體 系 ; 3.加 強 流 程 再 造 , 全 面 調 整 不 合 時 宜 部 門 與 功 能 設 計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層 級 、 落 實 授 權 制 度、明 訂 各 級 人 員 的 決 策 範 圍、擴 大 基 層 人 員 的 裁 量 權、

縮 短 決 策 時 間 、 減 少 公 文 旅 行 ; 4.藉 助 專 家 學 者 智 慧 , 建 立 完 善 之 教 育 資 訊 提 升 公 務 處 理 時 效 及 決 策 品 質 ; 5.運 用 組 織 學 習 策 略 保 持 對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的 提 升 與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的 優 勢 條 件 。

李 隆 盛( 2000)認 為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的 改 革 方 向 主 要 有 四:

( 一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在 我 國 教 育 權 力 逐 漸 由 中 央 下 放 給 地 方 的 改 革 趨 勢 中 ,

中 小 學 的 自 主 性 與 教 育 權 也 相 對 應 的 增 加 , 所 以 學 校 一 方 面

能 夠 根 據 學 生 的 需 求 , 提 供 給 學 生 適 性 的 教 育 , 一 方 面 能 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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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的 組 織 與 管 理 型 態 應 逐 漸 揚 棄 傳 統 「 以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改 採「 以 學 校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的 型 態,亦 即「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

我 國 目 前 教 育 決 策 有 日 趨 民 主 化 的 趨 勢 , 因 此 學 校 要 辦 的 好 , 校 長 有 必 要 在 做 決 策 時 , 盡 量 容 許 教 師 、 家 長 、 學 生 及 社 區 人 士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

( 二 ) 教 師 授 權

「 教 師 授 權 」的 教 改 政 策,企 圖 改 變 教 師 的 角 色,從「 受 僱 者 」的 角 色 , 轉 形 成 為「 領 導 者 」、「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 換 言 之 , 一 方 面 讓 教 師 對 其 教 學 工 作 有 更 多 的 專 業 自 主 權 , 另 一 方 面 讓 教 師 參 與 、 主 導 學 校 教 育 的 革 新 工 作 。

「 教 師 授 權 」可 以 採 行 的 途 徑 不 少,其 中 兩 個 較 為 顯 著:

其 一 配 合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實 務 , 讓 教 師 對 學 校 的 預 算 、 人 事 、 課 程 與 教 學 , 享 有 更 多 參 與 決 定 的 權 利 ; 其 二 為 重 新 設 計 教 師 的 工 作 , 讓 教 師 不 再 自 我 封 閉 、 自 我 孤 立 , 能 夠 與 同 事 進 行 合 作 學 習 與 協 同 教 學 。

( 三 ) 學 校 本 位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是 學 校 生 產 力 的 重 心 所 在 , 學 校 可 以 經 由 學

習 型 學 校 — 專 業 社 群 的 營 造 , 強 化 與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

(9)

( 四 ) 家 長 的 聲 音 和 選 擇 權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決 定 日 益 普 遍 之 外 , 教 育 選 擇 權 也 是 學 校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 因 此 學 校 可 以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 鼓 勵 教 師 與 家 長 進 行 教 育 實 驗 或 實 踐 共 同 的 教 育 理 念 , 以 增 加 學 校 經 營 型 態 的 多 元 化 ,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更 多 選 擇 機 會 。

綜 合 以 上 說 明 ,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是 學 校 組 織 因 應 社 會 新 角 色 、 新 任 務 , 而 對 組 織 結 構 、 管 理 方 式 、 課 程 與 教 學 進 行 重 組 與 設 計 , 並 擴 展 到 文 化 再 造 , 以 求 學 校 運 作 能 達 到 「 質 」 的 改 善 , 最 終 目 標 在 追 求 學 校 績 效 效 能 的 提 升 。

參 、 國 內 有 關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內 有 關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之 相 關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2-1-2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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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 1 - 1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之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表

研 究 者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結 果 鍾 靜 等 人

(1999)

分析國民中小學現行組織編制 之差異

探討國民小學調整組織架構及 員額的合理方向,以及兼任行 政教師與專任職員的合理人數

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之編制確時存在很大 的差異。

國民小學間因不同規模、不同地區存在很 大的差異。

國民小學教師工作負擔也因學校規模大 小而有很大差異。

按職務及合理教學節數來計算教師員額 編制

國小行政中事務性工作應由職員擔任。

國小應依學校本位管理之理念,彈性處理 學校行政組織。

吳 清 山 等 人(2001)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再造的需要 性及提出適合未來教學及行政 所需的國民小學行政組織架構

我國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的發展,由簡 單到複雜,頗具科層體制組織形式。

八成以上受試者認為「教師兼任行政工作 與專長不符」和「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意 願不高」。

現行國民小學行政組織改進途徑,高達七 成之受試者贊成擴大專任行政人員編 制。

曾 金 美

(2002)

國民小學教職員對「國民中小 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方案」

之認知、支持度與意見

國民小學教職員對學校組織再造方案整 體與各層面之認知程度偏低。

國民小學教職員對學校組織再造方案的 評價態度為中等;對政策效益評價態度 較高;對員工權益影響評估較低。

國民小學教職員對學校組織再造方案支 持度為中偏高。

國民小學教職員支持「訓導處與輔導室合 併為學生事務處」。

錢 幼 蘭

(2002)

探究學校組織再造與校長領導 行為兩者之間的關係

學校經營者以家長需求為導向,發展學校 特色。

授權、願景、溝通在學校組織再造層面中 有良好的效果。

學校組織再造與校長領導行為各層面及 整體呈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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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 1 - 1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之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表 ( 續 ) 研 究 者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結 果 陳 根 深

(2002)

探討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 整對學校效能的影響

現行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確實存在許 多問題,影響學校效能。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整後,可明顯提 昇學校效能。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整,使學校較能 妥善照顧每一個學生、學校人員間有較 佳的互動與共識建立、明顯提昇教師的 教學與輔導專業知能、有助於學校行政 效率與服務態度的改善、且有助於家長 與社區資源的整合與運用。

由 上 述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 近 年 來 持 續 不 斷 的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在 組 織 再 造 中 「 人 員 層 面 」 的 變 革 已 有 相 當 的 成 效 , 然 而 在 特 殊 教 育 的「 人 員 層 面 」、「 結 構 層 面 」、

「 技 術 層 面 」 的 變 革 仍 十 分 缺 乏 。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是 一 種 整 合 特 教 教 師 人 力,打 破 啟 智 班、資 源 班 的 界 線,

依 據 學 生 需 求 所 提 供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是 一 種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方 式 , 但 是 以 往 並 無 研 究 對 此 做 相 關 的 探 討 。

(12)

第 二 節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台 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課 所 有 承 辦 人 員 於 2004 年 3 月 9 日 及 4 月 19 日 向 台 北 縣 教 育 局 潘 局 長,報 告 並 討 論 過 去 特 教 服 務 運 作 模 式 , 及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未 來 的 發 展 計 畫 , 重 新 提 出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的 概 念 , 期 望 能 在 有 限 的 經 費 下 亦 能 真 正 滿 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並 且 於 2004 年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 以 下 就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中 , 其 中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目 前 實 施 現 況 、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式 建 議,以 及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相 關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黃 俊 榮,2004;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程 , 2004) 。

一 、 特 殊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與 問 題

茲 將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的 問 題 依 教 育 安 置 、 鑑 定 評 量 、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 教 學 資 源 系 統 、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 人 力 素 質 、 學

生 生 活 情 緒 行 為 等 現 況 與 問 題 , 整 理 如 表 2-2-2 所 示 。

(13)

表 2 - 2 - 2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現 況 與 問 題 一 覽 表

項目 現 況 問 題 / 困 難 教育

安 置

為 了 要 符 合 適 性 且 就 近 安 置 之 原 則 ,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 勢 必 要 在 社 區 內 依 各 障 礙 類 別,開設不同教育安置班別,如聽 覺障礙設啟聰班、視覺障礙設視障 班、智能障礙設啟智班、肢體障礙 設啟仁班、情緒障礙設情障班或設 特殊學校

在有限的資源下,無法每校都設 有不同類別之特教班,也無法在 每個社區設有特殊教育學校。但 由於特教資源、經費有限,無法 校校皆有特教班,因此往往沒有 班就沒有服務,即使設班也難以 滿足不同障礙程度、障礙類別學 生之需求,且無法即時改變安置 方式

鑑定 評量

以單一窗口、隨到隨辦及不分類的 鑑定安置程序,提供立即、便民、

專業化與人性化的服務,其鑑定由 嚴格訓練之心評人員以多元、到家 到校、注意隱私及個別性方式實施 評量,兼顧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的 提供,以落實身心障礙學生之適性 安置與就學輔導

心評教師至他校實施評量,易造 成鑑定與教學分離、學校角色被 動、重鑑定輕教學輔導的現象,

且需求人數越來越多,心評教師 人力無法負荷,也難以追蹤安置 之適切性

相關 專業 服務

以直接治療為主,由職能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或心理治療師提供直接服務。但因 經費及專業人力不足的狀況,學生 得到專業治療服務時數太少,平均 每人每學期約二小時

復健若要有效果,服務時數勢必 需增加才能進步,另由於學生從 原有學習情境中抽離,治療師、

教師之服務觀念未調整,致使專 業建議與教學仍未充分結合

教學 資源 系統

台北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主要任務 為協助規劃特教業務、網路及資源 管理、後勤支援及辦理鑑定安置工 作。遴選優秀特教老師兼任特殊教 育輔導工作,參與評鑑、參加學校 個案會議、協助學校推動特殊教育 行政及教學工作。分區資源中心管 理流通評量工具、圖書或宣傳品、

協助鑑定安置工作及支援研習

大 多 特 殊 教 育 教 材 散 在 教 師 手 中,特教教師各自花許多時間再 相同或類似知教材,缺乏流通平 台,資源無法有效整合,致使教 材、設備等教學資源不足,且專 業教師都為兼任,無法長期、有 效的輔導各校,提供支援服務。

(14)

表 2 - 2 - 2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現 況 與 問 題 一 覽 表 ( 續 ) 項目 現 況 問 題 / 困 難 教育

輔助 器材

教育輔助器材之申請係配合鑑定安 置作業,每年進行多次審核,由學 校協助提出、採購與財產管理。輔 具依學生需求量身訂做,並提供至 學生義務教育接受完畢為止

學生需求評估不夠確實、輔具價 格應更精確調查並需評估輔具 器材是否發揮功能

無障 礙環 境

在硬體部分,依學校身心障礙者多 寡及公務單位列管個案,逐年編列 預算改進,並透過身心障礙宣導月 加強瞭解及接納身心障礙者

身障學生仍有遭排斥,無法完全 融入班級情形及無障礙設施仍 不足,設計、施工監督不週,設 施有不好用、不能用的案例等問 題

人力 素質

研習由教育局規劃或由學校自行申 請

研習缺乏清楚的架構、涵蓋層面 不夠廣、內容與教師需求不完全 一致、方式不夠多元、結果沒有 管制、效果需評估;現有資源與 服務無法完全滿足學生需求及 教師專業不足或無第二專長,不 足以處理學生問題等問題。

情緒 行為 問題

目前有提供普通班助理人員服務但 目前平均每位學生每週的到 4.3 小 時服務

難以滿足身障學生在普通班之 就學,且助理人員未接受專業訓 練,素質不一

二 、 解 決 方 案 建 議

( 一 ) 組 織 再 造 : 從 個 別 的 特 教 班 轉 型 為 打 破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及 資 源 班 的 界 線 ,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服 務 , 並 運 用 包 含

校 內 外 專 業 人 員 的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 如 圖 2-2-1 所 示 。

(15)

圖 2-2-1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架 構 與 功 能

資 料 來 源 : 黃 俊 榮 ( 2 0 0 4 ) 從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支 援 中 心 到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築 基 足 跡 。 P . 7 7 。

( 二 ) 運 作 方 式 調 整

1 .鑑 定 評 量 模 式 調 整:調 整 原 則 為 學 校 本 位、評 量 與 教 學 結 合 、 內 部 與 外 部 監 督 。

2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運 作 模 式 調 整:由 直 接 服 務 變 成 以 個 案 管 理 員( 特 教 教 師 )及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諮 詢 服 務 為 主 ,以 落 實 專 業 建 議 與 教 學 結 合 。

( 三 ) 人 力 素 質 提 升

1 .不 同 研 習 目 的 及 不 同 課 程 規 劃:為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需 規 劃 至 少 二 學 分 之 專 業 課 程,注 重 實 務 操 作,如 應 用 行 為 分 析 、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 提 供 每 位 行 政 人 員 、 教 師 特 教 理 念 課 程 , 並 以 線 上 學 習 方 式 , 著 重 概

啟智班 在家教育

普 通 班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資 優 或 學 業 低 成 就 及 行 為 問 題 學 生 學生依需求接受

不同時數的特教 服務

打破啟智班、資 源班界線整合特 教專業人力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團

專 業 教 師

巡 迴 輔 導 專 業 教 師

運用校內專長 教師及志工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或 志 工

校外協助 校內資源整合

到中心接受 直接服務

專業諮詢 普通班

(16)

2 .統 整 研 習 內 容 , 如 教 學 、 評 量 或 第 二 專 長 為 主 題 , 以 講 授 、 工 作 坊 、 實 作 、 個 案 研 討 、 線 上 學 習 、 資 訊 交 流 等 多 元 方 式 辦 理 。

3 .促 進 區 域 內 教 師 經 驗 交 流 , 建 立 研 習 證 照 制 度 。

( 四 ) 資 源 充 實 與 調 整

1 .人 力 資 源:依 學 校 規 模 逐 年 補 足 所 需 人 力,有 系 統 的 整 合 人 力、增 加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及 分 區 資 源 中 心 人 員;以 師 生 比 為 依 據 增 加 教 師 或 教 師 助 理 人 員 人 力,不 以 班 級 編 制 增 加 教 師 員 額 , 打 破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及 資 源 班 班 級 界 線,學 校 特 教 專 業 人 力 可 以 用 教 師 助 理 取 代 部 分 教 師 人 力 , 經 費 相 同 但 增 加 服 務 人 力 。

2 .設 備:建 立 學 校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設 備 標 準、評 估 學 生 需 求 優 先 順 序、優 先 調 整 空 間 設 備、執 行 專 業 參 與 設 備 規 劃 審 核 原 則、檢 核 各 校 設 備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需 求;調 整 校 內 各 自 分 離 的 特 教 班 空 間 設 備,規 劃 成 學 習 資 源 中 心、促 成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學 校 。

3 .經 費:增 加 助 理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經 費,使 服 務 品 質 及 服 務 量 皆 能 兼 顧 ; 調 整 預 算 分 配 比 例 , 在 學 校 、特 教 班 設 備 達 基 本 需 求 後,調 整 以 班 為 單 位 的 齊 頭 式 補 助 , 改 成 計 畫 性 補 助 。

( 五 ) 建 立 管 理 平 台

1 . 網 路 管 理 系 統 : 目 前 已 有 的 網 路 系 統 包 括 鑑 定 安 置 申

請 、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 相 關 服 務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 教 育 代

金 、 交 通 費 補 助 及 助 理 人 員 ); 建 置 中 的 系 統 包 括 教 育

(17)

輔 助 器 材 申 請、審 核 與 財 產 管 理 與 教 師 特 教 研 習 管 理 ; 就 學 輔 導 適 切 性 評 估 及 教 學 資 源 資 料 庫 待 建 立 的 系 統 , 以 期 能 達 到 管 理 、 查 詢 、 上 傳 下 載 、 使 用 報 告 、 心 得 交 流 、 審 查 、 試 驗 、 推 廣 等 功 能 。

2 . 有 效 溝 通 平 台 : 透 過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座 談 、 線 上 諮 詢 、 電 子 報 等 方 式 建 立 教 育 局 與 學 校、教 育 行 政 與 教 師、特 教 教 師 與 普 通 教 師 之 有 效 溝 通 平 台 。

台 北 縣 部 分 學 校 實 施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至 今 已 二 年 , 運 作 之

現 況 與 教 育 局 之 當 初 構 想 有 所 不 同 , 如 何 調 整 為 最 適 當 模 式

以 服 務 特 殊 學 生 之 需 求 , 即 為 本 研 究 探 討 之 重 點 。

(18)

第 三 節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主 要 從 個 別 的 特 教 班 轉 型 而 來 ,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服 務 , 打 破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及 資 源 班 的 界 線 , 並 運 用 校 內 外 資 源 與 人 力 的 方 案 。 而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是 在 改 革 傳 統 隔 離 的 特 殊 教 育 , 倡 導 回 歸 主 流 的 趨 勢 下 興 起 , 調 和 特 殊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間 的 隔 閡 , 對 學 校 中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一 適 當 的 安 置 與 教 育 方 案 , 來 滿 足 學 生 的 教 育 需 求 , 促 進 其 充 分 的 發 展 ( 黃 武 鎮 , 1983) 。 在 回 歸 主 流 的 聲 浪 中 , 許 多 特 殊 教 育 學 者 , 皆 推 崇 資 原 教 室 概 念 的 重 要 性 , 並 認 為 是 連 續 性 教 育 設 施 的 首 要 步 驟( Reger, 1973; 引 自 王 振 德 , 1999) 。 以 上 概 念 皆 與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中 心 , 服 務 有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的 概 念 相 近 , 因 此 本 節 主 在 探 討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分 為 六 部 分 逐 一 探 討 , 包 括 運 作 型 態 、 鑑 定 、 教 學 、 特 教 服 務 、 諮 詢 與 溝 通 、 行 政 與 公 共 關 係 , 同 時 亦 是 本 研 究 問 卷 的 六 個 向 度 , 茲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一 、 運 作 型 態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是 一 種 複 雜 而 又 具 有 彈 性 的 教 育 措 施 , 故 在 運 作 過 程 中 會 表 現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類 型 。 Jenkins &

M a y h a l l ( 1 9 7 3 ) 指 出 從 服 務 方 式、教 學 內 容 及 服 務 地 點 可 分 為 :

( 1)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服 務 ; ( 2) 學 科 能 力 模 式 與 基 本 技 能 模

式 ; ( 3 ) 駐 校 式 資 源 方 案 與 巡 迴 式 資 源 方 案 。 Wiederhold,

H a m m i l l & B r o w n ( 1 9 8 3 )列 出 五 種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型 態 : ( 1 )

(19)

單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2) 跨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3) 不 分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4) 巡 迴 式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 5)

特 定 技 能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Hlman(1981)將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 1)巡 迴 式 資 源 教 室 模 式 ;( 2)諮 詢 教 師 模 式 ;

( 3)混 合 式 的 資 源 教 室 模 式;( 4)全 時 制 的 資 源 教 室 模 式 。 H a r r i s & S c h u l t z ( 1 9 8 6 ) 則 從 服 務 對 象 、 資 源 方 案 地 點 、 資 源 教 師 功 能 、 教 學 導 向 四 個 層 面 說 明 資 源 教 室 的 型 態 :( 1)單 類 、 跨 類 及 不 分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2)駐 校 式 與 巡 迴 式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3)資 源 教 師、資 源 模 式 及 教 師 諮 詢 模 式;( 4)

能 力 訓 練 及 技 能 訓 練 模 式 。 茲 綜 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以 服 務 對 象 分 類

1 . 單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服 務 對 象 只 針 對 單 一 類 別 的 資 優 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學 習 障 礙 、 聽 覺 障 礙 、 情 緒 障 礙 等 , 提 供 學 障 資 源 班 、 聽 障 資 源 班 、 情 障 資 源 班 服 務 。 資 源 教 師 接 受 單 一 類 別 的 訓 練 , 因 此 較 能 掌 握 該 類 別 學 生 的 問 題 , 也 能 為 這 類 學 生 提 供 最 適 當 的 教 育 評 量 和 計 畫 。 但 缺 點 是 服 務 的 學 生 人 數 有 限 , 校 內 其 他 類 型 的 障 礙 學 生 無 法 接 受 服 務 。

2 . 跨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服 務 二 種 或 二 種 以 上 障 礙 類 別

的 學 生 , 由 具 有 至 少 一 類 專 長 的 資 源 教 師 提 供 服 務 。

優 點 在 於 可 服 務 校 內 更 多 的 學 生 , 缺 點 在 於 教 師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能 力 , 提 供 所 有 學 生 所 需 的 適 性 教 育 。

(20)

3 . 不 分 類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無 論 是 否 曾 經 過 鑑 定 為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只 要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 即 可 接 受 服 務 。 優 點 為 學 生 可 去 標 記 效 果 , 缺 點 是 資 源 教 師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顧 及 到 每 個 學 生 的 需 求 。

( 二 ) 以 服 務 地 點 分 類

1 . 巡 迴 式 資 源 教 室 方 案:資 源 教 師 巡 迴 各 校,提 供 評 估 、 教 學 與 諮 詢 。 此 類 方 案 主 要 針 對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出 現 率 較 低 , 不 足 以 成 立 一 個 特 殊 班 的 學 校 。

2 . 駐 校 式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設 置 於 校 內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場 所 為 資 源 教 室 。

3 . 混 合 式 教 室 方 案 : 由 專 任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經 營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 再 以 部 分 時 間 輔 導 其 他 的 學 生 , 稱 為 「 以 特 殊 班 為 核 心 的 資 源 教 室 」 。

( 三 ) 以 教 師 角 色 分 類

1 . 資 源 教 師 模 式 : 資 源 教 師 大 部 分 時 間 用 於 提 供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直 接 教 學 。 缺 點 是 較 少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或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聯 繫 , 易 形 成 專 業 人 員 間 的 溝 通 不 良 。

2 . 資 源 諮 詢 模 式 : 資 源 教 師 提 供 較 多 時 間 給 普 通 班 教 師 諮 詢 , 以 協 助 普 通 班 教 師 處 理 特 殊 學 生 的 學 習 或 行 為 問 題 。

3 . 教 師 諮 詢 模 式 : 資 源 教 師 將 全 部 時 間 用 在 教 育 診 斷 、

諮 詢 與 訓 練 普 通 班 教 師 有 關 的 特 教 技 巧 , 由 普 通 班 教

師 提 供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的 直 接 教 學 與 輔 導 。

(21)

( 四 ) 以 教 學 導 向 分 類

4 . 能 力 訓 練 模 式 : 主 要 訓 練 學 生 在 訊 息 處 理 過 程 的 能 力 , 如 注 意 力 、 知 覺 動 作 能 力 訓 練 , 而 非 以 學 科 為 訓 練 重 點 。

5 . 技 能 訓 練 模 式 : 主 要 為 學 業 技 能 有 缺 陷 的 學 生 而 設 。 包 含 聽 、 說 、 讀 、 寫 、 算 等 學 業 技 能 , 資 源 教 師 具 有 閱 讀 補 救 、 數 學 補 救 或 說 話 等 能 力 資 格 。

( 五 ) 依 教 學 方 法 分 類 : 可 分 為 一 對 一 教 學 、 小 組 教 學 、 團 體 教 學 、 和 學 習 中 心 方 式 。 學 習 中 心 方 式 係 由 教 師 事 先 設 計 好 課 程 , 學 生 依 自 己 的 進 度 自 學 , 教 師 可 同 時 進 行 其 他 小 組 教 學 , 學 生 自 學 一 段 時 間 , 再 與 教 師 共 同 評 鑑 學 習 的 結 果 。

( 六 ) 依 功 能 分 類 : 可 分 為 直 接 服 務 、 間 接 服 務 、 和 綜 合 服 務 。

M c n u t t & F r i e n d ( 1 9 8 5 ) 研 究 曾 對 美 國 當 地 教 育 4 1 4 所 學 校 的 資 源 教 室 模 式 現 況 發 現 , 大 部 分 的 資 源 教 室 為 跨 類 別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型 態,服 務 對 象 則 以 輕、中 度 的 障 礙 兒 童 最 多。

王 振 德 ( 1997)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資 源 班 實 施 現

況 , 發 現 我 國 資 源 班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為 低 成 就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為

主 。 楊 惠 甄 ( 2000) 針 對 台 北 市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實 施 現

況 的 研 究 發 現 , 招 收 對 象 包 括 各 類 別 的 特 殊 學 生 , 其 中 以 學

(22)

研 究 發 現 , 大 多 數 資 源 班 服 務 對 象 為 學 習 障 礙 與 學 習 遲 緩 學 生,並 利 用 早 自 修 及 藝 能 課 時 間 進 行 補 救 教 學。劉 惠 珠( 2002)

調 查 台 北 市 田 園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發 現 , 服 務 對 象 以 學 習 障 礙 最 多 , 另 有 資 優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就 讀 資 源 班 。 服 務 內 容 以 直 接 教 學 為 主 。 黃 碧 玲 ( 2002)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發 現 服 務 對 象 亦 以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最 多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發 現 台 灣 地 區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型 態 傾 向 跨 類 、 駐 校 式 模 式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 以 服 務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最 多 。

二 、 鑑 定

H a r r i s & S c h u t z ( 1 9 9 0 ) 指 出 大 多 數 學 生 是 由 普 通 班 教 師 轉 介 , 資 源 教 師 要 給 予 普 通 班 教 師 適 當 的 轉 介 協 助 , 提 供 轉 介 所 需 的 表 格 和 程 序 , 且 要 負 責 學 生 個 別 評 量 部 分 。

W i e d e r h o l d & H a m m i l l ( 1 9 9 3 ) 認 為 評 估 歷 程 包 括 收 集 學 生 資 料 、 使 用 適 當 評 估 工 具 評 估 學 生 、 及 決 定 教 學 內 容 。

吳 武 典 ( 1994) 建 議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主 的 多 元 、 適 性 、 彈 性 的 教 育 安 置 , 並 根 據 學 生 身 心 特 質 , 予 以 適 當 安 置 , 且 在 安 置 之 後 , 予 以 各 種 有 利 的 支 援 , 使 與 環 境 有 正 向 的 互 動 , 促 進 學 習 。

張 蓓 莉 ( 1999) 認 為 應 先 找 出 疑 似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然 後

鑑 定 , 之 後 進 行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評 估 , 再 根 據 學 生 需 求 安 置 在

適 當 的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中 。

(23)

洪 儷 瑜 ( 1996)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安 置 , 以 根 據 障 礙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求 , 而 非 根 據 障 礙 類 別 之 安 置 型 態 來 安 置 , 已 成 為 近 年 來 的 趨 勢 , 唯 這 種 方 式 對 資 源 教 師 而 言 , 要 照 顧 各 種 學 生 不 同 的 特 教 需 求 是 一 大 考 驗 。

S a l e n d & G a r r i c k ( 1 9 9 9 ) 研 究 發 現 有 些 輕 度 障 礙 學 生 可 在 普 通 班 融 合 環 境 中 達 到 特 殊 需 求 , 但 有 些 學 生 在 接 受 抽 離 或 外 加 式 的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時,在 學 業 表 現 較 佳。王 振 德( 1998)

研 究 發 現 資 源 班 學 生 的 鑑 定 安 置 主 要 由 學 校 自 行 鑑 定 , 急 需 建 立 並 培 訓 校 內 心 理 評 量 小 組 。 劉 惠 珠 ( 2002) 研 究 發 現 田 園 小 學 資 源 班 的 轉 介 安 置 , 可 視 學 生 的 需 求 和 家 長 的 意 願 , 經 過 鑑 輔 會 核 准 或 學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同 意 , 皆 可 入 班 。 葉 秀 香 ( 2003) 研 究 高 雄 縣 國 民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運 作 現 況 發 現 資 源 班 學 生 大 多 由 普 通 班 教 師 推 介 , 經 由 鑑 輔 會 通 過 鑑 定 而 入 班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發 現 , 學 校 普 通 班 教 師 需 要 特 教 教 師 協 助 轉 介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而 特 教 教 師 必 須 具 備 鑑 定 、 鑑 定 及 進 行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評 估 的 能 力 。

三 、 教 學

國 內 資 源 方 案 的 工 作 重 心 在 對 學 生 進 行 直 接 教 學( 藍 褀 琳 , 1997) , 而 Harris & Schutz(1990)提 出 在 教 學 上 應 考 量 教 學 地 點 、 上 課 時 間 和 教 材 。

盧 台 華 ( 1998) 主 張 課 程 設 計 需 考 量 特 殊 學 生 的 年 齡 、

(24)

所 需 的 教 學 時 間 作 為 各 科 目 或 領 域 時 數 安 排 與 分 配 的 參 考 , 以 編 寫 課 程 綱 要 或 教 材 , 之 後 才 能 考 慮 要 用 何 種 教 學 策 略 及 方 法 來 執 行 上 述 的 課 程 內 容 , 並 需 安 排 適 當 的 教 學 環 境 , 最 後 需 回 到 課 程 目 標 的 層 面 去 檢 討 與 考 核 學 生 是 否 已 達 成 課 程 教 學 的 目 標 。 為 確 保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之 教 育 品 質 , 應 以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為 課 程 導 向 。

王 振 德 ( 1998) 依 據 資 源 班 的 課 程 性 質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課 程 型 態 :( 1)補 救 性 課 程 : 課 程 的 重 點 在 學 科 的 補 救 教 學 , 資 源 教 師 可 以 學 生 的 程 度 簡 化 教 材 的 內 容;( 2)功 能 性 課 程:

課 程 的 重 點 在 提 供 實 用 的 , 符 合 學 生 發 展 程 度 的 學 習 內 容 。 J u n e L e e Bi g g e , C o l l e e n S h e a S t u m p ( 1 9 9 9; 盧 台 華 、 呂 美 娟 、 施 青 豐、李 玉 錦 譯,2002)提 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種 課 程 選 擇 :( 1)普 通 教 育 課 程 : 即 是 學 校 提 供 的 主 要 課 程 ;

( 2 ) 調 整 性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 主 要 是 調 整 或 修 改 普 通 教 育 課 程,讓 身 障 礙 學 生 可 以 學 到 知 識 和 技 能;( 3)生 活 技 能 課 程 : 主 要 是 指 在 普 通 教 育 下 , 普 通 學 生 以 觀 察 和 參 與 即 可 學 會 的 生 活 技 能 , 包 括 功 能 性 的 學 業 能 力 、 日 常 生 活 和 社 區 生 活 技 能 、 和 轉 銜 技 能 ;( 4)調 整 溝 通 方 法 和 表 現 方 式 的 課 程 : 主 要 是 改 變 溝 通 方 法 和 表 現 方 式 , 讓 學 生 能 參 與 課 程 與 活 動 。

V a u g h n & K l i n g n e r ( 1 9 9 8 ) 研 究 發 現 國 中 小 學 生 認 為 資 源

教 室 的 直 接 教 學 , 在 安 靜 的 環 境 可 以 得 到 額 外 的 幫 助 、 學 的

更 多 , 學 習 活 動 有 趣 , 活 動 簡 單 , 且 未 必 會 錯 過 普 通 班 的 學

習 活 動 。 蕭 金 土 ( 1998) 調 查 台 灣 省 資 源 班 之 成 效 評 估 發 現

國 民 中 小 學 資 源 教 室 都 以 「 部 分 採 用 普 通 教 材 , 部 分 自 編 」

(25)

為 教 學 來 源 者 最 多,且 主 要 教 學 科 目 為 數 學。楊 惠 甄( 2000)

發 現 資 源 班 主 要 功 能 仍 是 以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國 語 、 數 學 為 主 。 劉 惠 珠 ( 2002) 發 現 資 源 班 直 接 教 學 以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為 主 , 主 要 為 數 學 , 其 次 是 國 語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發 現 , 資 源 教 師 在 教 學 安 排 , 應 先 考 量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的 需 求 , 做 適 當 的 設 計 和 修 正 。

四 、 特 教 服 務

王 振 德 ( 1988) 提 出 理 想 的 資 源 方 案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四 大 功 能 :( 1) 篩 選 與 診 斷 : 包 括 轉 介 、 診 斷 、 安 置 、 教 學 、 評 鑑 一 循 環 的 教 育 服 務 ;( 2)教 學 : 根 據 診 斷 結 果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選 擇 適 當 的 教 材 教 法 ,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學 ;( 3)諮 詢 : 資 源 教 師 提 供 有 效 的 教 學 策 略 、 行 為 管 理 的 技 巧 或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訊 息 , 幫 助 普 通 班 教 師 、 家 長 或 行 政 人 員 處 理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 4)在 職 訓 練 : 主 要 提 供 校 內 教 師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 而 資 源 教 師 是 學 校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的 靈 魂 人 物 , 以 下 提 供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資 源 教 師 的 工 作 職 責 的 描 述 。

S p i n d l e r ( 1 9 8 1 ) 將 資 源 教 師 的 主 要 職 責 列 為 十 六 項 :( 1)

教 育 方 案 的 計 畫 ; ( 2) 診 斷 與 評 量 ; ( 3) 在 普 通 班 的 直 接 教 學 ; ( 4) 在 資 源 教 室 的 直 接 教 學 ; ( 5)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建 議 適 用 的 教 材 ; ( 6) 為 兒 童 或 教 師 發 展 適 用 的 教 材 ; ( 7)

為 普 通 班 教 師 提 供 在 職 研 習;( 8)為 普 通 班 教 師 解 釋 心 理 測

(26)

提 供 諮 詢 ; ( 11) 向 其 他 學 校 人 員 提 供 諮 詢 ; ( 12) 向 家 長 及 社 區 人 員 提 供 諮 詢;( 13)擔 任 學 生 研 究 小 組 的 一 員;( 14)

作 為 某 一 專 業 領 域 的 專 家 ;( 15)作 為 一 位 輔 導 人 員 ;( 16)

提 供 行 為 管 理 的 技 術 。

H a r r i s & S c h u t z( 1 9 8 6 ) 認 為 資 源 教 師 專 業 職 責 , 至 少 有 十 一 項 :( 1)負 責 校 內 特 殊 兒 童 的 轉 介 與 篩 選 工 作 ;( 2)

檢 查 有 關 特 殊 兒 童 教 育 權 益 的 法 規 , 是 否 落 實 ;( 3)評 估 、 獲 取 、 運 用 及 解 釋 各 種 診 斷 評 量 工 具 及 策 略 ;( 4)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並 實 施、評 鑑 之;( 5)提 供 學 業 性 技 能 的 教 學 ;

( 6) 提 供 社 會 技 能 的 教 學 ; ( 7)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商 量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的 學 業 問 題 及 行 為 問 題 ;( 8)提 供 家 長 諮 詢 服 務 , 通 知 學 生 進 步 情 形,及 可 能 相 互 支 援 的 方 式( 9)與 學 區 內 各 項 可 能 的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 保 持 聯 繫 ; ( 10) 熟 悉 學 區 內 各 項 可 能 的 支 援 服 務 資 訊 ; ( 11) 為 學 校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的 在 職 進 修 , 及 為 家 長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

吳 武 典 ( 1986) 認 為 資 源 教 師 工 作 項 目 有 十 三 項 : ( 1)

特 殊 兒 童 調 查 與 資 料 建 檔 ; ( 2) 心 理 教 育 與 評 量 ; ( 3) 個 別 教 育 診 斷 與 教 育 計 畫 ; ( 4) 個 案 研 究 ; ( 5) 資 源 人 士 的 調 查 、 編 組 及 訓 練 ; ( 6)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與 充 實 ; ( 7) 經 費 預 算 的 規 劃 ; ( 8) 課 程 安 排 ; ( 9) 自 編 成 就 測 驗 ; ( 10)

效 果 評 鑑 與 研 究 ;( 11) 家 庭 聯 繫 ;( 12) 行 政 溝 通 ;( 13)

轉 介 。

L a n d o n ( 1 9 8 3 ) 調 查 發 現 資 源 教 師 職 責 依 序 是 教 導 、 評

量 、 方 案 的 管 理 與 教 育 人 員 的 合 作 、 學 生 輔 導 與 家 長 合 作 、

(27)

特 殊 教 育 領 導 。 藍 褀 琳 ( 1997) 研 究 發 現 資 源 教 師 偏 重 於 教 學 與 鑑 定 , 而 諮 詢 方 面 的 支 援 服 務 較 為 不 足 。 以 上 顯 示 ,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仍 以 直 接 服 務 為 主 。

五 、 諮 詢 與 溝 通

王 振 德 ( 1999) 指 出 諮 詢 與 溝 通 的 工 作 , 可 以 促 進 參 與 人 員 的 統 合 而 導 向 制 度 的 統 整 。 Davis(1977)指 出 資 源 教 師 主 要 職 責 之 一 是 諮 詢 。 資 源 教 師 必 須 經 常 和 行 政 人 員 、 專 家 學 者 、 父 母 及 普 通 班 教 師 協 商 學 生 的 教 育 方 案 。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不 是 資 源 教 師 個 人 獨 自 施 行 完 成 , 必 須 經 常 將 教 學 的 進 展 及 教 學 瓶 頸 和 上 述 人 員 進 行 諮 詢 與 溝 通 。 張 蓓 莉 ( 1991) 認 為 資 源 教 師 如 要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需 有 足 以 令 普 通 班 教 師 信 服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

而 楊 惠 甄 ( 2000) 研 究 發 現 資 源 班 教 師 與 普 通 班 教 師 互

動 形 式 是「 教 學 設 備 互 通 」, 而 互 動 次 數 ,「 以 每 學 期 一 次 」

最 多 。 黃 碧 玲 ( 2001) 研 究 發 現 資 源 教 師 與 普 通 教 師 互 動 形

式 主 要 以 聯 絡 簿 互 通 最 多 , 其 次 是 共 同 研 討 課 程 , 互 動 以 每

星 期 至 少 一 次 占 最 多 。 藍 褀 林 ( 1997) 研 究 結 果 資 源 教 師 的

服 務 大 多 傾 向 於 教 學 與 鑑 定 , 針 對 諮 詢 服 務 多 採 被 動 、 隨 機

方 式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教 材 或 特 教 相 關 資 訊 。 並 認 為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多 偏 向 鑑 定 與 教 學 , 而 針 對 資 源 教 師 必 須 與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普 通 班 教 師 、 家 長 做 溝 通 協 調 , 所 需 談 判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課 程 較 少 提 供 , 因 此 建 議 在 職 訓 練 或 職

(28)

前 訓 練 可 以 加 入 諮 詢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方 面 的 課 程 。 以 上 研 究 顯 示 , 資 源 教 師 較 少 提 供 諮 詢 與 溝 通 服 務 。

六 、 行 政 與 公 共 關 係

黃 子 貞 ( 1995) 提 出 在 學 校 資 源 班 實 際 運 作 上 , 資 源 班 與 學 校 各 處 室 的 相 關 工 作 , 包 括 校 長 對 資 源 班 有 關 計 畫 、 執 行 與 考 核;教 務 處 的 排 課、代 課、與 調 課;總 務 處 添 購 器 材 、 設 備 、 與 各 項 資 源 班 專 款 專 用 事 宜 ; 輔 導 室 的 督 導 , 以 及 人 事 室 的 差 假 事 宜 。 因 此 , 資 源 班 在 學 校 不 是 獨 立 的 單 位 , 需 要 與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或 支 持。Wiederhold & Hammill(1993)認 為 資 源 教 師 和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維 持 良 性 溝 通 , 是 資 源 班 運 作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

王 振 德 ( 1999) 提 出 資 源 班 運 作 的 公 共 關 係 包 括 利 用 多 種 管 道 的 傳 播 媒 體 , 宣 導 資 源 教 室 理 念 與 作 法 , 加 強 與 同 事 的 溝 通 、 協 調 與 互 動 ,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及 運 用 家 長 組 織 , 建 立 良 好 師 生 關 係 。 並 需 注 意 與 社 區 人 士 、 專 業 團 體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溝 通 聯 繫 。 因 為 資 源 利 用 與 公 共 關 係 是 資 源 教 室 推 動 的 二 個 重 點 工 作 。

目 前 資 源 班 行 政 運 作 面 臨 的 困 難 , 包 括 部 分 校 長 級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缺 乏 特 教 理 念 , 將 不 適 任 或 即 將 退 休 之 教 師 , 安

排 於 特 教 班 任 教 ( 教 育 部 , 1995) 。 鄒 小 蘭 ( 2001)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組 織 運 作 不 利 因 素 , 包 括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 人 力 、 資 源 與 設 備 不 足 , 校 長 領 導 態 度 不 重 視 特 殊 教

育 , 學 校 欠 缺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的 文 化 或 氣 氛 , 特 教 組 長 與 特 教

(29)

推 行 委 員 會 的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不 足 , 以 及 集 合 成 員 召 開 會 議 的 時 間 不 易 整 合 。

藍 褀 琳 ( 1997) 研 究 發 現 資 源 教 師 認 為 未 充 分 運 用 校 內 外 各 種 資 源 , 以 支 援 普 通 班 或 資 源 班 的 教 學 活 動 。 劉 惠 珠

( 2002) 調 查 發 現 資 源 教 師 多 數 未 運 用 到 社 區 資 源 , 且 資 源 教 師 認 為 獨 自 經 營 資 源 班 有 困 難 。

以 上 顯 示 , 行 政 單 位 的 支 持 是 資 源 班 推 行 的 最 大 助 力 ,

而 行 政 人 員 不 瞭 解 、 不 支 持 , 則 是 資 源 班 推 行 的 最 大 阻 力 。

資 源 教 室 的 運 作 不 應 是 獨 立 奮 鬥 , 閉 門 造 車 , 或 在 學 校 體 系

內 處 於 孤 立 的 地 位 , 資 源 服 務 資 源 服 務 需 要 學 校 的 行 政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的 特 教 理 念 及 有 效 支 援 。 且 目 前 資 源 班 教 師 多 未 運

用 到 校 內 外 各 種 資 源 。

(30)

第 四 節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與 品 質 考 核

壹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理 念

一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內 涵

國 內 學 者 ( 盧 台 華 、 張 靖 卿 , 2003; 陳 明 聰 , 1997) 就 美 國 在 1997 年 最 新 修 訂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與 我 國 1998 年 修 訂 之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1999 年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有 關 IEP 部 分 , 分 別 就 五 W( Whom、How、Who、When、What)方 面 加 以 比 較 , 研 究 者 整 理 加 上 兩 者 相 同 、 相 異 點 , 如 表 2-3-1 所 示 。

表 2-3-1 美國與我國特教法令中對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定之比較

項 目 美 國 我 國 相 同 / 相 異 點 對 象

(Whom)

身 心 障 礙 且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求之 3-21 歲學生,3-5 歲亦 可 以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IFSP)來代替

經 鑑 定 之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大 約 是 3-21 歲

相同點:

3-21 歲身心障礙學生為主 要服務對象

如 何 擬

(How)

在召開第一次「個別化教育 計畫會議」之前,家長和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就 應 該 準 備 好 個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草案,在會議中討論

運 用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委 員會合作的方式

相異點:

我國:列出參與的人員 美國:會議前需準備草案

誰 來 擬

(Who)

學區行政人員代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普 通 班 教 師、特教教師及相關專業服 務人員

診斷或評量人員 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

相關專業人員 學生家長

家長邀請的相關人員 學生本人

相異點:

參與擬定計畫人員的層級 不同,美國擴大包含學區 行政人員代表

(31)

表 2-3-1 美國與我國特教法令中對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定之比較(續)

項 目 美 國 我 國 相 同 / 相 異 點 何時開會

(When)

當個案被鑑定確定為身心 障礙者的三十天內必須舉 行第一次委員會議

至少一年內必須再召開會 議以評鑑實施成效

當 「 IEP 」 必 須 做 重 大 改 變,或是家長或學區行政 單位提出要求時,「個別 化教育計畫委員會」都必 須再召開會議

學 校 在 開 學 或 接 到 個 案 一個月內,訂出每個身心 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 計畫」

每學期至少做一次評估

相異點:

我國:開學或接到個案一 個月內訂出 IEP,每學期 至少評估一次

美國:接到個案三十天內 舉行第一次會議,每年評 估一次,並說明必要時得 以隨時召開

擬 什 麼

(What)

兒 童 目 前 教 育 表 現 之 敘 述:包括評量學生障礙參 與普通教育課程之影響,

或是學前兒童之障礙情形 對參與某些活動的影響 可以評量的年度目標:包 括短期目標,這些目標是 否能解決學生因障礙所導 致的需求,而讓其更能參 與普通教育課程的學習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輔 助性的設備與服務,以及 能促進年度目標的達成或 參與普通教育課程方案的 調整或人員的支援

參與普通教育的狀況,和 不能接受普通教育課程的 理由說明

參與學區或全州性的成就 測驗時所需的調整,或是 解釋無法參與評量的原因 並說明將採用的評量方式 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的起迄時間、實施的頻率 如何評量年度目標的進步 情形,並提供至少和普通 學生一樣頻繁的成績報告 書

在十四歲開始提供轉銜相 關 的 服 務 , 並 且 每 年 更 新;當學生十六歲時,說 明未來有哪些單位或機構

學生現況之描述:包含認 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 能力、情緒、人際關係、

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 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 等學業能力

家庭狀況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對 其 在 普 通班上課及生活的影響 適合之評量方式

學 生 因 行 為 問 題 影 響 學 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 方式

學 年 教 育 目 標 和 學 期 教 育目標

特 殊 教 育 和 相 關 專 業 服 務的內容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的 時 間 長 短及項目

學 期 教 育 目 標 的 評 量 日 期與標準

學前教育目標、國小六年 級 、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高 中 ( 職 ) 三 年 級 之 轉 銜 服 務 , 包 括 升 學 輔 導 、 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 利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務

相同點:

皆強調學生的現況與障礙 對參與普通教育課程的影 響、重視選擇適合的評量 方式、學生的轉銜服務,

其內容均以學生能力、教 育目標、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為主要內容

皆強調促進學生參與普通 教育課程

相異點:

對能力現況描述,我國明 白指出評量項目,美國則 只強調學生目前的教育表 現

對教育目標的規定,美國 強調可測量的目標 對評量的規定,我國未規 定評量次數,美國則要求 要如普通教育學生一樣多 的成績單與參與評估全州 評量的可能性與方式 對轉銜服務的規定,我國 是 以 各 教 育 階 段 間 的 轉 銜 , 未 說 明 學 期 中 轉 介 的 學生如何處理,美國比較 是以學生畢業後如何適應 社會生活為考量

(32)

由 表 中 可 知 , 我 國 與 美 國 均 強 調 學 生 的 現 況 與 障 礙 對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的 影 響 、 重 視 選 擇 適 合 的 評 量 方 式 及 促 進 學 生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 其 內 容 均 以 學 生 能 力 、 教 育 目 標 、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為 主 要 內 容 , 均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主 要 考 量 , 與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 以 學 生 需 求 為 中 心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概 念 一 致 。

二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特 色

許 多 學 者 (盧 台 蕐 、 張 靖 卿 , 2003; 張 蓓 莉 , 2001; 陳 明 聰,1997)從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在 法 令 上 的 規 定,以 及 在 特 殊 教 育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 發 現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特 色 , 茲 綜 合 文 獻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1. 從 學 生 整 體 考 量 , 注 重 個 別 差 異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中 學 生 的 能 力 現 況 是 整 體 的 , 並 無 侷 限 在 某 一 障 礙 類 別 , 經 過 整 體 評 估 之 後 , 學 生 需 要 哪 些 特 殊 需 求 就 非 常 清 楚 , 再 根 據 這 些 需 要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 相 關 服 務 或 各 項 支 持 需 求 。 因 為 每 一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現 況 都 不 一 樣 , 特 教 需 求 也 不 相 同 , 而 此 也 正 是 教 學 專 業 所 強 調 的 目 標 , 因 此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完 全 是 以 學 生 個 別 的 需 求 為 出 發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與 所 訂 的 目 標 皆 能 與 學 生 的 能 力 現 況 相 搭 配 。

2. 注 重 績 效 與 責 任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是 一 個 目 標 導 向 、

監 督 、 評 鑑 的 教 育 計 畫 , 藉 由 計 畫 所 陳 列 的 評 量 標 準

(33)

與 時 間 , 評 量 各 項 服 務 的 執 行 狀 況 , 作 為 修 正 服 務 內 容 和 方 式 的 依 據 , 也 是 作 為 特 殊 教 育 成 效 的 評 鑑 工 具 。

3. 強 調 對 普 通 教 育 的 參 與 : 目 的 要 讓 學 生 能 有 最 大 機 會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 反 映 出 特 殊 教 育 中 融 合 教 育 的 趨 勢 與 精 神 。

4. 注 重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服 務 不 可 能 由 單 一 專 業 完 全 承 擔 , 故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擬 定 與 實 施 是 一 種 團 隊 合 作 的 歷 程 。 團 隊 成 員 彼 此 間 是 平 等 的 , 家 長 在 擬 定 與 實 施 過 程 中 也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5. 不 分 類 且 不 分 安 置 型 態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是 爲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來 擬 定 , 而 非 為 特 定 類 別 、 程 度 或 安 置 型 態 而 設 計 , 只 要 有 特 殊 教 育 、 相 關 服 務 或 各 項 支 持 的 需 求 , 就 需 為 其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6. 動 態 性 質 : 接 到 個 案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成 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委 員 會 ,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決 議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容 , 每 學 期 檢 討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以 在 中 間 召 開 臨 時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

貳 、 國 內 外 實 施 IEP 相 關 研 究

茲 將 國 內 外 有 關 IEP 實 施 之 相 關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2-3-2 所

示 。

(34)

表 2 - 3 - 2 國 內 外 I E P 實 施 之 相 關 研 究

作 者 / 時 間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結 果 Signafoos

(1993) 分析二所學校 40 多份多 重障礙學生 IEP 有多 少目標被執行

1.僅 16%之 IEP 目標被執行 2.大部分的教學與 IEP 無關

Lovitt, Cushing

& Stummp (1994)

了解高中特殊教育學生 對 IEP 的觀感

大部分學生很少參與 IEP 的擬定與實施,故 持負面態度

Niederer

(1998) 了解伊利諾州特殊教育 教師對於 IEP 有效性 的看法,以及影響其 看法的因素

1.75%的教師認為 IEP 會議是有效的

2.68%的教師同意 IEP 是一項發展學生學習計 畫的有用工具

3.影響教師的看法因素,包括:教師訓練、

學生數、行政支持等 Matthews

(1998) 調查 IEP 的實施現況 1.95%教師使用官方的通知書安排 IEP 會議 2.75%的教師、61%學生、37%行政人員參加過

IEP 會議

3.82%IEP 會議學校舉行 4.平均開會時間為 31.5 分鐘 Menlove

(2001) 探討專業團隊與普通班 教師參與 IEP 的滿意度

普通班教師參與 IEP 的滿意度遠低於團隊其 他人員

林幸台、林寶 貴、洪儷瑜、盧 台華、楊瑛、陳 紅錦(1994)

了解國中小、特教教師 及社福機構等特教教 師 計 1296 人 , 實 施 IEP 的現況、成效、困 難所在及具體建議

1.IEP 使用率不高,持續使用率不到 50%,以 特教學校教師使用率最低。

2.IEP 之內容項目,參與人員資料與相關服務 措施普遍不足

3.IEP 實施困難以專業能力不足、教學繁重,

以致沒時間。

陳麗圓

(1998) 以行動研究的方法,發 展啟智學校國中一年 級適用的 IEP 運作模 式

1.運作流程之設計階段中,發現家長無知與 無力參與、專業人員評估不足、課程設計 難以顧全每個學生的需求及目標敘寫不夠 具體。

2.執行階段的困境為學生行為的干擾,形成 性評量的工作量負擔太大。

3.評鑑階段的困境為評量標準不明確,教師 無法全部參與。

4.肯定生態環境分析的功效,促使教師與家 長更能共同擬定出符合學求的教育目標。

(35)

表 2 - 3 - 2 國 內 外 I E P 實 施 之 相 關 研 究 ( 續 ) 作 者 / 時 間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結 果 李翠玲

(2000) 了 解 桃 園 縣 、 新 竹 縣 市、苗栗縣之學前、

國中小及社福機構的 特教班教師 369 人,

在 IEP 納入特教法及 施行細則後之實施現 況

1.IEP 使用率高達八成

2.IEP 較少出現的項目為轉銜服務、參與人員 資料及相關服務措施

3.擬定 IEP 前有召開 IEP 會議和沒召開 IEP 會議各占一半

4.參與 IEP 會議之成員以特教教師及家長為 主,專業人員、學校普通教師及行政人員 之參與率低

5.教師師使用電腦來設計 IEP 的比例低於不 使用者

6.擬定 IEP 感困難項目是:相關服務措施、

教學策略、轉銜服務、長期目標及參加會 議人員

7.執行 IEP 最需協助項目:固定表格、專業 團隊、電腦軟硬體、教學資源、行政支援 及家長配合

胡永崇

(2001) 了解 931 位啟智班老師 對 IEP 之實施現況

1.IEP 對課程設計與教學計畫有正面價值 2.撰寫 IEP 耗費太多時間、格式與內容應簡

化或統一

3.家長參與度與認知不足

關 於 IEP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或 結 果 , 顯 示 IEP 已 由 法 令 規 範 達 到 量 的 普 及 , 然 質 的 提 昇 是 特 殊 教 育 成 效 的 依 據 , 也 是 特 殊 教 育 努 力 的 最 終 目 標 。

參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品 質 考 核

許 多 學 者 ( Bagnato, Neisworth & Munson, 1997; Bricker,

Preti-Frontczak & McCormick, 1998 ; Grisham-Brown & Hemmeter,

1998) 由 分 析 研 究 與 現 況 中 發 現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特

(36)

目 標 是 否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與 發 展 , 即 是 將 IEP 中 的 評 量 、 介 入 策 略 與 長 短 期 目 標 、 評 鑑 三 大 要 素 互 相 連 結 。 茲 將 國 內 外 有 關 IEP 評 鑑 檢 核 表 整 理 如 表 2-3-3 所 示 。

表 2 - 3 - 2 國 內 外 發 展 I E P 評 鑑 檢 核 表 之 相 關 研 究 作者/時間 目 的 評 鑑 內 容

New Jersey 州 教 育 部 門 (1980)

各學區可以用來評估 IEP,以為一種發展 的程序或計畫,在 使用過後各學區均 認為其在 IEP 發展 過程中能幫助決定 重要的變更

IEP活動檢核,共分九大部分

1.IEP 會議前活動,包括對家長解釋完整的評鑑結 果

2.IEP 基本計畫會議,包含目前教育情形、年度目 標、短期目標(清晰、特殊性、可觀察、學生 導向、能被評鑑)、評鑑過程與標準、建議方 案、相關服務、安置

3.IEP 教學引導會議 4.家長同意

5.方案執行

6.行政方面的承認 7.IEP的副本 8.研究小組的簽名 9.IEP 每年的檢討 Tymitz-Wolf

(1982)

針對長短期目標的評 估

短期目標是隸屬於長期目標,因此能反映出與長 期目標的階層關係

目標的陳述應包括條件、表現和標準 目標實際上不是一種活動的描述 Smith

(1987)

符合 94-142 公法中對 IEP要求的程度 品質的指標,包括年

度目標和短期目標 目前表現水準與年度

目標的一致

過程檢核:檢核表的第一部份包括聯邦法令中所 要求的各項內容的檢核

內容檢核:檢核表的第二部分需由評量者收集 IEP 中的各種資料,包括說明年度、短期目標與各 學期領域之相符合程度

一致性檢核:檢核表的第三部分是評量 IEP 中目 前表現水準和目標的一致程度

(37)

表 2 - 3 - 2 國 內 外 發 展 I E P 評 鑑 檢 核 表 之 相 關 研 究 ( 續 ) 作者/時間 目 的 評 鑑 內 容

林千惠

(1996)

評量國內 IEP 內容的 檢核工具

第一部份是 IEP 一般內容檢核:參與人數、格式、

頁數、評量工具、相關記錄、相關服務

第二部分是品質檢核包括:(1)完整性-檢核 IEP 內各個項目與 IEP 規範中所列之五項主要基本內 容(目前學生表現程度、年度目標與短期目標、

相關服務、IEP 執行起迄時間及評鑑標準間的完 整程度);(2)適宜性-起點行為評量結果與年 度目標間之契合程度;(3)一致性-檢核長期目 標與短期目標之符合程度;(4)均衡性-檢核短 期目標中認知、情意、技能均衡發展程度;(5)

有效性-短期目標達到及格標準的百分比 盧台華、張靖

卿(2003)

建構符合國內需求之 個別化教育計畫評 鑑檢核表

共分四大項:基本內容,評量與安置,特殊教育、

相關專業服務及教育目標,以及行政管理與執行 四大要項,四十五個評鑑項目。

1.基本內容,評鑑方式為「有」或「無」,共計 14 題

2.評量與安置,評鑑方式從「非常符合」到「非常 不符合」五個等第,共計 7 題

3.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與教育目標,評鑑方式 從「非常符合」到「非常不符合」五個等第,共 計 17 題

4.行政管理與執行評鑑方式從「非常符合」到「非 常不符合」五個等第,共計 7 題

雖 然 我 國 IEP 的 觀 念 與 宣 導 早 在 1979 年 由 林 孟 宗 先 生 首

先 為 文 介 紹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引 自 張 蓓 莉,2001),然 至 1997

年 新 修 訂 的 特 教 法 與 施 行 細 則 中 才 明 確 規 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必 要 性 、 內 涵 與 執 行 方 式 (盧 台 華 , 2001)。 然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既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受 教 權 與 教 育 品 質 的 保 證 , 因 此 , 透

過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評 鑑 可 以 了 解 特 教 工 作 者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所 擬 定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適 宜 性 與 完 整 性 , 同 時 也 可 以 作

數據

表 2 - 1 - 1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之 相 關 研 究 彙 整 表 ( 續 )   研 究 者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結 果   陳 根 深 (2002)  探討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整對學校效能的影響  現行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確實存在許多問題,影響學校效能。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整後,可明顯提 昇學校效能。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結構調整,使學校較能 妥善照顧每一個學生、學校人員間有較 佳的互動與共識建立、明顯提昇教師的 教學與輔導專業知能、有助於學校行政 效率與服務態度的改
表 2 - 2 - 2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現 況 與 問 題 一 覽 表 ( 續 )   項目  現 況   問 題 / 困 難   教育 輔助 器材  教育輔助器材之申請係配合鑑定安 置作業,每年進行多次審核,由學校協助提出、採購與財產管理。輔 具依學生需求量身訂做,並提供至 學生義務教育接受完畢為止  學生需求評估不夠確實、輔具價格應更精確調查並需評估輔具器材是否發揮功能  無障 礙環 境  在硬體部分,依學校身心障礙者多 寡及公務單位列管個案,逐年編列預算改進,並透過身心障礙宣導月
圖 2-2-1   台 北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架 構 與 功 能   資 料 來 源 : 黃 俊 榮 ( 2 0 0 4 ) 從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支 援 中 心 到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築 基 足 跡 。 P
表 2 - 3 - 2     國 內 外 發 展 I E P 評 鑑 檢 核 表 之 相 關 研 究 ( 續 )   作者/時間  目 的   評 鑑 內 容   林千惠 (1996)  評量國內 IEP 內容的檢核工具  第一部份是 IEP 一般內容檢核:參與人數、格式、頁數、評量工具、相關記錄、相關服務  第二部分是品質檢核包括:(1)完整性-檢核 IEP 內各個項目與 IEP 規範中所列之五項主要基本內 容(目前學生表現程度、年度目標與短期目標、 相關服務、IEP 執行起迄時間及評鑑標準間的完 整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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