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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數學課程闡釋: 單元一(微積分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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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SBN 978-988-8040-40-7

高中數學課程闡釋:

單元一(微積分與統計)

教育局

(2)

目 錄

頁數

前 言 i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1

學 習 單 位 1 二項展式 2

學 習 單 位 2 指 數 函 數 及 對 數 函 數 4

微 積 分 領 域 7

學 習 單 位 3 函 數 的 導 數 8

學 習 單 位 4 函 數 的 求 導 法 10

學 習 單 位 5 二 階 導 數 11

學 習 單 位 6 求 導 法 的 應 用 12

學 習 單 位 7 不 定 積 分 及 其 應 用 14

學 習 單 位 8 定 積 分 及 其 應 用 16

學 習 單 位 9 使 用 梯 形 法 則 計 算 定 積 分 的 近 似 值 17

統 計 領 域 19

學 習 單 位 10 條 件 概 率 和 獨 立 性 20

學 習 單 位 11 貝 葉 斯 定 理 22

學 習 單 位 12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24

學 習 單 位 13 概 率 分 佈 、 期 望 值 和 方 差 25

學 習 單 位 14 二 項 分 佈 27

學 習 單 位 15 幾 何 分 佈 28

學 習 單 位 16 泊 松 分 佈 29

學 習 單 位 17 二 項 、 幾 何 和 泊 松 分 佈 的 應 用 30 學 習 單 位 18 正 態 分 佈 的 基 本 定 義 及 其 性 質 31 學 習 單 位 19 正 態 變 量 的 標 準 化 及 標 準 正 態 分 佈 表 的 使 用 32

(3)

頁數

學 習 單 位 20 正 態 分 佈 的 應 用 33

學 習 單 位 21 抽 樣 分 佈 和 點 估 計 34

學 習 單 位 22 總 體 平 均 值 的 置 信 區 間 37

學 習 單 位 23 總 體 比 例 的 置 信 區 間 40

學 習 單 位 24 探 索 與 研 究 41

鳴 謝 42

(4)

i  

前 言

 

《 數 學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中 四 至 中 六 )》(2007)( 以 下 簡 稱《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是 為 2009 年 9 月 實 施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而 編 訂 。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包 括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 延 伸 部 分 包 括 兩 個 單 元 , 分 別 是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在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 單 元 一 的 學 習 重 點 以 表 列 形 式 歸 於 不 同 學 習 單 位 內 。 表 中 「 注 釋 」 欄 的 內 容 為 學 習 重 點 的 補 充 資 料 。 本 小 冊 子 內 的 課 程 闡 釋 旨 在 進 一 步 解 釋 :  

( 一 ) 單 元 一 學 習 重 點 的 要 求 ;

( 二 ) 單 元 一 的 教 學 建 議 ;  

( 三 )     單 元 一 學 習 單 位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結 構 ; 及  

( 四 )     必 修 部 分 與 單 元 一 的 課 程 銜 接 。    

本 小 冊 子 內 的 課 程 闡 釋 連 同《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內 每 一 學 習 單 位 的「 注 釋 」 欄 及 教 學 時 數 , 可 顯 示 該 學 習 單 位 處 理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 教 師 宜 在 施 教 單 元 一 時 , 把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一 的 內 容 視 為 連 貫 的 數 學 知 識 , 並 培 養 學 生 運 用 數 學 解 決 問 題、推 理 及 傳 意 的 能 力。此 外,教 師 須 留 意,《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的 學 習 單 位 及 學 習 重 點 的 編 排 次 序 並 不 等 同 於 學 與 教 的 次 序 ,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需 要 有 系 統 地 編 排 學 習 內 容 。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就 本 小 冊 子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來 函 請 寄 :    

九 龍 油 麻 地 彌 敦 道 405 號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4 樓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總 課 程 發 展 主 任(數 學 )收

傳 真 :3426 9265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5)

(空 白 頁 )

(6)

  1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內 容 包 括 兩 個 學 習 單 位。第 一 個 學 習 單 位「 二 項 展 式 」為 掌 握 二 項 分 佈 的 基 礎 。 第 二 個 學 習 單 位 是 「 指 數 函 數 與 對 數 函 數 」。 很 多 和 自 然 現 象 有 關 的 數 學 模 型 皆 涉 及 指 數 函 數。正 態 分 佈 的 概 率 分 佈 函 數 亦 涉 及 指 數 函 數 。

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的 內 容 是 單 元 一 內 微 積 分 領 域 和 統 計 領 域 的 先 備 知 識。教 師 教 授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內 的 課 題 時 宜 避 免 十 分 嚴 謹 的 處 理 。

(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1. 二項展式 1.1 認 識 展 式 (a + b)n , 其 中 n 為 正 整 數 3

課 程 闡 釋 :

 為 方 便 表 達 二 項 展 式,教 師 可 引 入 求 和 記 法 (

Σ

)。例 如:

k =1 7

k3

i =0 n

4i

 學 生 應 懂 得 關 係 式

r =1 n

(axr± byr) = a

r =1 n

xr ± b

r =1 n

yr

 若不引起混淆,教 師 可 在 課 堂 討 論 時 使 用  xi x 這 些 符 號 。

C rn 的 概 念 及 符 號 於 必 修 部 分 已 有 討 論 。 學 生 須 認 識 (a + b)n =

r=0 n

Crnan–rbr, 其 中 n 是 正 整 數 。

 二項展式的嚴格證明非單元一課程所需。

 在 展 式 中 , 教師可選取其他符號如nCrnr

 引 入 二 項 展 式 的 概 念 有 多 種 方 法 。 例 如 , 教 師 可 著 學 生 以 乘 法 展 開 n = 0, 1, 2, 3, 4 的 (a + b)n , 並 將 每 項 的 係 數 填 入 下 圖 的 空 格 內 。 學 生 可 觀 察 係 數 的 規 律 寫 出 (a + b)5 和 (a + b)6 的 展 開 式 。

展 式 帕 斯 卡 三 角

(a + b)0 = 1 1

(a + b)1 = a + b 1 1

(a + b)2 = a2 + 2ab + b2 1 2 1

(a + b)3 = a3 + 3a2b + 3ab2 + b3 1 3 3 1

(a + b)4= a4 + 4a3b + 6a2b2 + 4ab3 + b4 1 4 6 4 1 另外,教師可利用組合的概念來解釋二項展式,例如,展開 (a + b)3 , ab2 項的係 數可當成從 3 個 b 中揀選 2 個 b 。

(8)

  3 1

1 1

1 3 1

1 1 3

2

4 6 4 1

1

C00 C01

C13 C03

C22 C12

C02

C11

C23 C33 C14

C04 C24 C34 C44

 

(a + b) (a + b) (a + b) (a + b) (a + b) (a + b) (a + b) (a + b) (a + b)

我們可以用類似方法找出其他項的係數,從而得出 (a + b)3 = a3 + 3a2b + 3ab2 + b3

 教 師 可 著 學 生 以 組 合 的 方 法 求 展 開 式 (a + b)n 各 項 的 係 數 , 再 比 較 左 邊 帕 斯 卡 三 角 的 數 值 。

一 般 而 言 ,(a + b)n= C0nan+C1nan–1b +C2nan–2b2+...+Cn–1n abn–1+Cnnbn =

r=0 n

Crnan–rbr

帕斯卡於 1653 年出版的《算術三角論》介紹二項式係數的三角形排列方法及其應 用。 因 此 , 一 般 稱 這 個 三 角 形 的 排 列 方 法 為 帕 斯 卡 三 角 。 事 實 上 , 早 於 13 世 紀 , 中 國 數 學 家 楊 輝 在 他 的 著 作 《詳解九章算法》(1261) 已展示相同 的三角形,並指出 「賈憲用此術」,故此,這個三角形的排列方法亦稱為 「楊輝 三角」或 「賈憲三角」。

C3

2ab2 = 3 ab2 a·b·b = ab2

b·a·b = ab2

b·b·a = ab2

(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2. 指 數 函 數 及 對 數 函 數

2.1 認 識 e 的 定 義 和 指 數 級 數 ex = 1+ x+x2

2!+x3 3!+ … 2.2 認 識 指 數 函 數 和對 數 函 數

2.3 使 用 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解 應 用 題 2.4 將 y = kxn 及 y = kax 化 為 線 性 關 係

式,其 中 a , n 和 k 為 實 數,a > 0 和 a ≠ 1

7

課 程 闡 釋 :

 一 些 引 入 e 的 概 念 的 建 議 : (a) 複 利 息

按 月 計 算 利 息 所 得 的 本 利 和 會 比 按 年 計 算 為 大 , 按 日 計 算 利 息 所 得 的 本 利 和 會 更 大 。 若 按 小 時 計 算 利 息 , 本 利 和 會 怎 樣 呢 ?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計 算 以 下 情 況 的 本 利 和 , 例 如 , 本 金 $10000,年 利 率 為 12%, 年 期 一 年 , 當 中 複 利 息 分 別 按 (i)月 計 算 , (ii)日 計 算 及 (iii)小 時 計 算 。

(b) 引入定義 e= limn→∞

 1+1

n

n

。當n 值增大時,試運用計算機找出

n

n

 

  11 的數值:

n 10 100 1 000 10 000 100 000 1000 000

n

n

 

  11 2.59374 2.70481 2.71692 2.71815 2.71827 2.71828

學生應從觀察可得 e  2.71828…。

教 師 亦 可 以 引 入 指 數 函 數 ex = limn→∞ 

 1+ x

n

n

的 概 念 , 但 學 生 不 須 掌 握 所 涉 及 的 技 巧 。

(10)

  5



 1+ x

n

n

=C0n(1)n+C1n(1)n-1

 x

n +C2n(1)n-2

 x n

2

+C3n(1)n-3

 x n

3

+C4n(1)n-4

 x n

4

+…

= 1+n

 x

n + n(n–1) 2! 

 x n

2

+ n(n1)(n–2) 3! 

 x n

3

+ n(n1)(n2)(n–3) 4! 

 x n

4

+…

= 1+x+



 1– 1

n x2 2!+



 1– 1

n 

 1– 2

n x3 3!+



 1– 1

n 

 1– 2

n 

 1– 3

n x4 4!+…

ex =lim

n→∞

 1+ x

n

n

= limn→∞



 1+x+



 1– 1

n x2

2!+



 1– 1

n 

 1– 2

n x3

3!+



 1– 1

n 

 1– 2

n 

 1– 3

n x4

4!+...

= 1+x+ x2 2!+ x3

3!+ x4 4!+...

代入 x = 1,可得到無理數 e = 1+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學 生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發 現 e 的 值 會 大 約 收 斂 為 2.71828 。

 學 生 須 懂 得 把 指 數 函 數,如 e– x、ek x ex2 ex + k 等 展 開 成 指 數 級 數 , 其 中 k 為 常 數 。

 學 生 已 於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指 數 函 數 yax(a > 0 , a  1) , 對 數 函 數 x

yloga (a > 0,a  1) 的 性 質 及 其 圖 像 的 特 徵。這 些 概 念 可 視 為 學 習 本 學 習 單 位 的 先 備 知 識 。 同 時 , 教 師 可 指 出 指 數 函 數 yex 和 自 然 對 數 函 數 y lnx (x > 0) 是 yaxyloga x 的 特 例 。 為 加 深 對 指 數 函 數 y 的 認 知,學 生 可 比 較ex y 2 ,x y ,ex y 3 ,x y 2 ,x yex

y 3 ,x y log2 xy log3 xy lnx的 圖 像 。 教 師 可 與 學 生 們 進 一 步 討 論 關 係 式 e l n x = x, lnex = x 和 ax = e x l na

 在 自 然 現 象 中 , 很 多 規 律 都 滿 足 指 數 函 數 的 性 質 , 例 如 , 細 菌 增 長 、 物 質 冷 卻 率 、 物 質 的 熱 能 散 失 、 物 質 增 長 及 衰 變 數 等 。 學 生 須 掌 握 以 下 相 關 的 公 式 :

複 利 息 : A =P 0e

r t 1 0 0

(11)

人 口 增 長 : P(t) =P 0ek tk > 0 放 射 衰 變 : P(t) =P 0e– k tk > 0

 若 變 量 x 與 y 服 從 關 係 式 y = kxn 或 y = ka x, 其 中 n、 k 和 a 均 為 常 數,上 述 關 係 式 可 化 為 線 性 關 係 式。利 用 圖 像 中 的 斜 率 和 y 軸 截 距 可 找 出 常 數 的 值 。

(12)

  7

微 積 分 領 域

 微 積 分 領 域 內 容 分 為 兩 部 分 , 分 別 是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和 積 分 法 及 其 應 用。函 數 的 導 數 概 念 涉 及 函 數 極 限 的 概 念。在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這 部 分 , 學 生 須 理 解 導 數 的 定 義 , 求 導 法 的 基 本 公 式 及 運 算 法 則 。 學 生 須 懂 得 利 用 導 數 求 曲 線 的 切 線 方 程 和 研 究 函 數 極 大 /極 小 值 的 問 題 。  

 

 為 解 決 科 學、科 技 和 經 濟 的 一 些 問 題,學 生 須 由 已 知 函 數 的 導 數 f (x)求 函 數 f

 

x 。 這 逆 運 算 的 做 法 就 是 不 定 積 分 的 概 念 。 同 時 , 教 師 應 引 入 以 和 的 極 限 作 為 定 積 分 概 念 。 教 師 可 引 導 學 生 認 識 微 積 分 基 本 定 理 , 將 兩 看 似 不 同 的 概 念(不 定 積 分 和 定 積 分 )聯 繫 起 來 。  

 

學 生 須 充 分 掌 握 所 使 用 的 符 號 。

 教 師 宜 採 用 直 觀 但 概 念 正 確 的 引 入 方 法 。 對 於 較 困 難 的 內 容 如 極 限 , 教 師 可 利 用 計 算 機 或 電 腦 軟 件 採 用 數 值 方 法 幫 助 學 生 理 解 其 內 容 而 不 涉 及 抽 象 的 定 義 。 教 師 亦 可 採 用 繪 圖 軟 件 ( 如 Graphmatica, Winplot 等 ) 解 釋 概 念 。

(13)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3. 函 數 的 導 數 3.1 認 識 函 數 極 限 的 直 觀 概 念

3.2 求 代 數 函 數,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極 限 3.3 透 過 基 本 原 理 認 識 函 數 的 導 數 的 概 念 3.4 認 識 曲 線 y = f (x) 在 點 x = x0 的 切 線

的 斜 率

6

課 程 闡 釋 :

 在 引 入 函 數 的 極 限 的 概 念 前 , 教 師 應 簡 略 重 溫 函 數 的 概 念 和 記 法 。

 學 生 須 知 道 f

 

x

x xlim0

的值 , 由 函 數 在 該 點 附 近 的 變 化 所 決 定 , 並 不 要 求 函 數 f(x) 本 身 在 x = x0 有 定 義 。 學 生 應 可 從 圖 像 分 辨 「 連 續 函 數 」 和「 不 連 續 函 數 」。 教 師 可 指 出 函 數 f (x) 在 x = x0 的 極 限 等 於 函 數 在 x0 的 值 當 且 僅 當 函 數 在 該 點 連 續 。 函 數 連 續 性 的 嚴 謹 處 理 不 屬 課 程 所 需 。

 列 表 或 圖 像 顯 示 函 數 值 在 x= x0附 近 的 微 小 變 化 有 助 解 說 當 x 趨 向 x0

時 函 數 f(x) 的 極 限 意 義 。 涉 及 ε – δ 的 函 數 極 限 定 義 不 屬 課 程 所 需 。

 教 師 可 向 能 力 較 高 的 學 生 討 論 以 下 問 題 : (a) 已 知 f(x) =



 x+ 2, x ≥ 2 x2, x < 2

, 試 求 lim

x → 2 f(x)。

(b) 若 f(x) =



 1, x ≥ 0

–1, x < 0, 試 求 lim

x → 0 f(x)。

 學 生 須 懂 得 運 用 極 限 的 四 則 運 算 及 複 合 函 數 的 極 限 運 算 法 則 求 代 數 函 數 、 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極 限 。 當 x 趨 向 無 窮 大 時 , 學 生 須 知 道 1

x

(14)

  9

趨 向 零。學 生 亦 須 懂 得 當 x 趨 向 無 窮 大 時,求 一 些 簡 單 函 數 如 2 3 3 x x

xex

3 的 極 限 。

 給 定 函 數 y=f(x), 若

   

x x f x x f x

y

x

x

 

lim0 lim0 存 在 , 則 此 極 限 可 定 義 為 f(x) 在 x 的 導 數 。 教 師 可 向 學 生 展 示 如 何 利 用 基 本 原 理 求 一 些 簡 單 函 數 如 x2 和 1

x- 1 的 導 數 , 但 學 生 不 須 懂 得 使 用 基 本 原 理 求 導 數 。 教 師 可 向 學 生 介 紹 差 商 Δy

Δx =

f(x+ Δx)- f(x)

Δx 的 幾 何 意 義 。 學 生 須 懂 得 導 數 的 常 用 記 號 如 y'、 f '(x) 和 dy

dx。 學 生 須 知 道 d

dx 只 是 一 個 算 子 及 dy

dx 並 不 表 示 一 個 分 數 。

 學 生 須 認 識 f (x0) 和 dy

dx x = x0的 記 法 , 其 中 x0是 一 已 知 的 值 。 學 生 應 知

道 當 Δx 趨 向 0 時 , y

x 的 極 限 值 是 曲 線 上 在 (x0, f (x0)) 切 線 的 斜 率 。 學 生 們 應 能 求 取 曲 線 在 該 點 的 切 線 方 程 。

(15)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4. 函 數 的 求 導 法 4.1 理 解 求 導 法 的 加 法 法 則、積 法 則、商 法 則 和 鏈 式 法 則

4.2 求 代 數 函 數,指 數 函 數 和 對 數 函 數 的 導 數

10

課 程 闡 釋 :

 教 師 可 證 明 求 導 法 的 基 本 法 則 , 並 要 求 學 生 使 用 這 些 法 則 計 算 函 數 的 導 數 。

 教 師 可 列 出 複 合 函 數 和 反 函 數 的 一 些 典 型 例 子 並 引 入 鏈 式 法 則 dy

dx = dy du.du

dx 。 學 生 不 須 理 解 一 般 反 函 數 的 求 導 法 , 但 可 運 用 公 式 dx

dy = 1 dy dx

解 決 問 題 。 學 生 不 須 懂 得 求 參 數 方 程 的 導 數 。

 學 生 須 學 習 求 一 個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導 數 。 當 認 識 了 求 導 法 的 加 法 、 積 和 商 的 法 則 之 後 , 學 生 便 可 對 多 項 式 的 積 和 有 理 函 數 求 導 , 例 如 (2x+3)(4x2+5) 和 1- 2x2

2+ 3x 等 。

 學 生 不 須 懂 得 隱 函 數 求 導 法,但 須 掌 握 對 數 求 導 法。當 函 數 為 h(x)k(x),

h(x)

k(x) 或 [h(x)]k ( x ) 的 形 式 時,其 中 h(x) 和 k(x) 代 表 x 的 函 數,用 對 數 求 導 法 求 導 數 往 往 比 較 簡 單 , 例 如 : 求 函 數 如(x1)(x2)(x3)(x4)、

1 1

3

x x

x   和   y xx  的 導 數 。

 學 生 應 能 運 用 鏈 式 法 則 求 取 形 式 如 yef( x)  及 yln f(x)的 導 數 。  

 學 生 應 懂 得 求 複 合 函 數 如 ex2+1 和 ln 3x25x+ 7 的 導 數 。

(16)

  11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5. 二 階 導 數 5.1 認 識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 的 概 念 5.2 求 顯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

2

課 程 闡 釋 :

 二 階 導 數 是 由 一 階 導 數 求 導 獲 得。若 yf(x),二 階 導 數 可 寫 為 f˝(x),

y˝或 d2y dx2

 一 般 來 說 , 教 師 可 指 出

2 2 2

2 1

dy x d dx

y

d  及

2 2

2



 

 dx dy dx

y

d

(1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求 導 法 及 其 應 用

6. 求 導 法 的 應 用 6.1 使 用 求 導 法 解 涉 及 切 線、變 率、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的 應 用 題

9

課 程 闡 釋 :

 極 大 值 與 極 小 值 : (a) 一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學 生 可 透 過 分 析 函 數 的 一 階 導 數 的 符 號 轉 變,得 出 該 函 數 遞 增 及 遞 減 的 範 圍 。

(i) 若 f΄(x1) = 0 且 當 x 遞 增 經 x1 時 f΄(x) 由 負 變 為 正 , f(x) 在 x = x1 處 取 得 局 部 極 小 值 。

(ii) 若 f΄(x1) = 0 且 當 x 遞 增 經 x1 時 f΄(x) 由 正 變 為 負 , f(x) 在 x = x1 處 取 得 局 部 極 大 值 。

f (x) 在 x = x1 處得局部極小值 f (x) 在 x = x1 處得局部極大值

0 x1

y

f ΄(x) > 0 f ΄(x) < 0

f ΄(x1) = 0 x +

+ – +

– –

[當 x 遞 增 經 x1時,f ΄(x)的值增加 (即 f″ (x1) > 0)]

f ΄(x) > 0

f ΄(x) < 0 f ΄(x1) = 0

0 x y

+ +

+

x1

– –

[當 x 遞 增 經 x1時,f ΄(x)的值減少(即 f″ (x1) < 0)]

(b) 二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學 生 須 理 解 本 判 別 法 的 幾 何 意 義 :

(i) 若 f΄(x1) = 0 且 f˝(x1) < 0, 則 f(x) 在 x = x1 處 取 得 局 部 極 大 值 。

(ii) 若 f΄(x1) = 0 且 f˝(x1) > 0, 則 f(x) 在 x = x1 處 取 得 局 部 極 小 值 。

(18)

  13

 局 部 極 值 不 一 定 是 全 局 極 值 。 當 學 生 需 要 在 應 用 題 中 求 取 全 局 極 值 時 , 應 考 慮 該 函 數 於 有 關 區 間 端 點 的 值 。

 學 生 須 掌 握 利 用 一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或 二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找 出 函 數 的 極 值 。 當 f ˝(x1) = 0,二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求 出 局 部 極 值。在 這 情 況 下 , 學 生 須 改 用 一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

 學 生 須 懂 得 利 用 二 階 導 數 確 定 函 數 的 凹 凸 性 , 但 學 生 並 不 須 懂 得 描 繪 函 數 的 圖 像 。 學 生 不 須 認 識 曲 線 拐 點 的 概 念 。 學 生 不 須 學 習 在 x = x1

f ΄(x1)不 存 在 而 局 部 極 值 存 在 的 問 題 。

(1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及 其 應 用 7. 不 定 積 分 及 其

應 用

7.1 認 識 不 定 積 分 法 的 概 念

7.2 理 解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性 質 及 不 定 積 分 法 的 基 本 公 式

7.3 使 用 不 定 積 分 法 的 基 本 公 式 求 代 數 函 數 和 指 數 函 數 的 不 定 積 分

7.4 使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求 不 定 積 分 7.5 使 用 不 定 積 分 法 解 應 用 題

10

課 程 闡 釋 :

 教 師 應 介 紹 「 被 積 函 數 」、「 積 分 常 數 」 等 名 詞 。 學 生 須 知 道 求 不 定 積 分 與 求 導 數 互 為 逆 運 算 的 關 係 。

 學 生 須 掌 握 以 下 積 分 公 式 :

kf(x)dx=k

f(x)dx (其 中 k 為 常 數 )

[f(x) ± g(x)]dx=

f(x)dx ±

g(x)dx

k dx = kx + C (其 中 k 和 C 為 常 數 )

xn dx = xn+1 + C, 其 中 C 為 常 數 , n 為 實 數 及 n ≠ –1 (應 討 論 n + 1 n = 0 的 情 況 )

1x dx = ln x + C, x ≠ 0

ex dx = ex + C

 為 了 使 被 積 函 數 化 為 基 本 積 分 公 式 的 某 一 形 式,學 生 需 作 代 換 x(t), 從 而

f(x)dx =

f[(t)](t)dt。 教 師 可 利 用 例 子 如

(20)

  15

(2x + 1)5dx 及

2x x2 + 1 dx 等 引 入 代 換 積 分 法 。

 學 生 不 須 懂 得 分 部 積 分 法 求 不 定 積 分 。

(21)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及 其 應 用 8. 定 積 分 及 其

應 用

8.1 認 識 定 積 分 法 的 概 念

8.2 認 識 微 積 分 基 本 定 理 及 理 解 定 積 分 的 性 質

8.3 求 代 數 函 數 和 指 數 函 數 的 定 積 分 8.4 使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求 定 積 分

8.5 使 用 定 積 分 法 求 平 面 圖 形 的 面 積 8.6 使 用 定 積 分 法 解 應 用 題

15

課 程 闡 釋 :

 定 積 分 可 從 求 曲 線 圖 形 的 面 積 引 入,以 區 分 定 積 分 與 不 定 積 分 的 概 念 。

 定 積 分 的 一 些 性 質 有 助 解 決 問 題 。 教 師 應 幫 助 學 生 探 討 這 些 性 質 的 幾 何 意 義 。

b af(x)dx = –

abf(x)dx

a af(x)dx = 0

a bf(x)dx =

a cf(x)dx +

c bf(x)dx

a bkf(x)dx = k

a bf(x)dx, 其 中 k 為 常 數

a b[f(x) ± g(x)]dx =

a bf(x)dx ±

a bg(x)dx

 學 生 使 用 上 述 各 公 式 時 , 應 注 意 函 數 必 須 在 [a, b] 上 連 續 。

 當 學 生 使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計 算 定 積 分 時 , 該 定 積 分 的 上 、 下 限 應 作 相 應 調 整 。

(22)

  1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及 其 應 用 9. 使 用 梯 形 法 則

計 算 定 積 分 的 近 似 值

9.1 理 解 梯 形 法 則 及 使 用 它 計 算 定 積 分 的 近 似 值

4

課 程 闡 釋 :

 在 實 際 問 題 中 , 學 生 不 容 易 , 甚 至 不 可 能 , 求 出 一 些 定 積 分 如

1 2ex2dx

的 數 值 。 梯 形 法 則 是 其 中 之 一 種 計 算 定 積 分 的 近 似 值 的 方 法 。 在 應 用 本 法 則 時 , 每 個 區 間 的 闊 度 應 相 同 。 分 隔 的 區 間 數 目 越 多 , 所 得 的 答 案 越 準 確 。

 學 生 不 須 懂 得 梯 形 法 則 的 誤 差 估 值 , 但 應 懂 得 利 用 函 數 二 階 導 數 及 凹 凸 性 分 析 指 出 所 求 的 近 似 值 是 低 估 或 是 高 估 了 該 圖 形 的 面 積 。 若 曲 線 是 凹 的 , 梯 形 法 則 便 會 高 估 了 該 面 積 的 值 。 若 曲 線 是 凸 的 , 梯 形 法 則 便 會 低 估 了 該 面 積 的 值 。

例 子 已 知 曲 線 y= –x2 + 4。由 於 d2y

dx2 =–2 < 0,該 曲 線 是 凸 的。因 此 , 梯 形 法 則 低 估 了 該 曲 線 和 x 軸 之 間 的 面 積 。

(23)

(空 白 頁 )

(24)

  19

統 計 領 域

 統 計 領 域 內 容 分 為 四 部 分,分 別 為 進 階 概 率,二 項、幾 何 、泊 松 分 佈 及 其 應 用 , 正 態 分 佈 及 其 應 用 和 點 及 區 間 估 計 。  

 

 概 率 在 本 領 域 既 基 本 又 重 要 。 隨 機 變 量 的 概 念 對 於 學 生 來 說 是 新 的 知 識。學 習 二 項 分 佈、幾 何 分 佈、泊 松 分 佈 及 正 態 分 佈 有 助 加 深 學 生 對 概 率 分 佈 的 認 識 。 課 程 亦 包 括 統 計 推 斷 的 討 論 。  

 

 總 體 參 數 及 樣 本 統 計 的 學 習 可 界 定 總 體 及 樣 本 之 間 的 關 係。這 部 分 包 括 點 估 計 和 區 間 估 計 。  

 

 點 估 計 是 利 用 樣 本 數 據 計 算 樣 本 統 計 量,作 為 未 知 的 總 體 參 數 的 猜 測 。 置 信 區 間   (CI) 是 總 體 參 數 的 區 間 估 計 。 置 信 區 間 可 指 出 估 計 的 可 靠 性 。 區 間 包 含 總 體 参 數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取 決 於 置 信 水 平 。 置 信 水 平 增 加 , 會 導 致 相 應 的 置 信 區 間 加 寬 。  

(25)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進 階 概 率

10. 條 件 概 率 和 獨 立 性

10.1 理 解 條 件 概 率 及 獨 立 事 件 的 概 念

10.2 使 用 法 則 P( A  B) = P( A) P( B|A)

P( D|C)= P( D)解 應 用 題 , 其 中 CD 為 獨 立 事 件

3

課 程 闡 釋 :

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單 位 15「 續 概 率 」 已 引 入 概 率 加 法 定 律 、 乘 法 定 律 、 互 斥 事 件 、 互 補 事 件 、 獨 立 事 件 及 條 件 概 率 等 概 念 。 學 生 將 進 一 步 在 此 學 習 單 位 研 究 條 件 概 率 。

 在 引 入 公 式 P(B |A) = P(AB)

P(A) 前 , 教 師 可 採 用 溫 氏 圖 解 釋 條 件 概 率 的 意 義 , 並 可 指 出 A 可 被 視 為 一 個 縮 減 了 的 樣 本 空 間 。由 此 可 推 論 P(AB) = P(A)P(B|A)。

 學 生 可 能 會 混 淆 P(B|A) 與 P(AB)的 概 念 。

 學 生 須 留 意 相 互 獨 立 事 件 的 以 下 兩 點 :

 如 果 事 件 A 與 B 為 相 互 獨 立 事 件,則 事 件 A(或 B)是 否 發 生 對 事 件 B(或 A)發 生 的 概 率 沒 有 影 響 。

 若 事 件 A、 B 相 互 獨 立 , 則 A 與 B、 ¯¯ B 與 A、A 與 ¯¯ B 也 是 相 互 獨 立 事 件 。

 教 師 應 指 出 兩 個 事 件 相 互 獨 立 與 互 斥 的 區 別 : 兩 事 件 相 互 獨 立 是 指 一 個 事 件 的 發 生 與 否 對 另 一 事 件 發 生 的 概 率 沒 有 影 響 ; 兩 事 件 互 斥 是 指 兩 個 事 件 不 可 能 同 時 發 生 。

 在 處 理 那 些 只 有 有 限 數 目 的 結 果 的 應 用 題 時 , 繪 製 樹 形 圖 可 有 效 地 列 出 所 有 可 能 的 結 果 。

(26)

  21

 教 師 應 選 取 適 當 的 例 子 帶 出 如 何 使 用 學 習 重 點 10.2 的 法 則 。 以 下 是 一 些 例 子:

例 子 一 投 擲 一 粒 均 勻 骰 子 。 試 證 事 件 「 數 字 為 單 數 」 及 事 件 「 數 字 為 質 數 」 不 是 獨 立 事 件 。

例 子 二 投 擲 一 粒 有 偏 差 的 骰 子 , 其 中 P(1)=P(2)=P(3)=a, P(4)=P(5)

=P(6)= b。 若 事 件「 數 字 為 單 數 」及 事 件「 數 字 為 質 數 」為 相 互 獨 立 , 求 a 和 b 的 值 (答 案 : a=

3 1 3

和  b=

3 3 2

)

例 子 三 設 A 和 B 為 兩 事 件 。 在 以 下 的 溫 氏 圖 , a、 b、 c 和 d 代 表 圖 中 對 應 部 分 的 元 素 數 目 。

A B

a c

d b

(a) 試 找 出 事 件A 和 事 件 B 相 互 獨 立 的 條 件。(答 案 : ac = bd) (b) 現 有 四 個 數 10, 15, 30 和 45。 若 任 意 將 它 們 代 入 a、 b、

c 及 d,試 求 事 件 A 和 事 件 B 相 互 獨 立 的 概 率。(答 案 : 1 3)

(2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進 階 概 率

11. 貝 葉 斯 定 理 11.1 使 用 貝 葉 斯 定 理 解 簡 單 應 用 題 4

課 程 闡 釋 :

 教 師 可 從 條 件 概 率 的 定 義 引 入 貝 葉 斯 定 理 。 一 般 而 言 ,P(B|A) 並 不 等 於 P(A|B)。由 於 P(AB)=P(B|A) P(A) 及 P(AB)=P(A|B) P(B)。

因 此 ,P(A|B) P(B) = P(B|A) P(A), 即 P(B|A) = P(A|B) P(B)

P(A) 。 這 是 貝 葉 斯 定 理 的 最 簡 單 形 式 。P(B)可 稱 為 先 驗 概 率 , P(B|A) 則 稱 為 後 設 概 率 。 貝 葉 斯 定 理 指 出 , 若 B1B2、…、Bn均 為 互 斥 及 窮 舉 事 件 時 , 則  

P(Bj|A)=

n

i i

j

B A P

B A P

1

) (

)

( =

n

i i i

j j

B P B A P

B P B A P

1

) ( ) (

) ( )

( , i = 1, 2, , n。 教 師 可 利

用 下 圖 幫 助 解 說 。  

 

 學 生 掌 握 條 件 概 率 的 概 念 後 , 教 師 可 進 一 步 導 出 貝 葉 斯 定 理 。 在 教 師 導 出 貝 葉 斯 定 理 前 , 可 引 導 學 生 運 用 條 件 概 率 的 定 義 和 樹 形 圖 及/或 溫 氏 圖 的 幫 助 計 算 條 件 概 率 。

 學 生 不 須 證 明 貝 葉 斯 定 理 。 要 解 決 有 關 應 用 貝 葉 斯 定 理 的 問 題 , 樹 形 圖 是 常 用 的 方 法 。

 除 了 樹 形 圖 外,學 生 可 利 用 面 積 模 型(基 本 上 是 溫 氏 圖 )把 貝 葉 斯 定 理 看 成 長 方 形 面 積 比 。 例 如 , 當 n=3 時 , 面 積 模 型 如 下 :

B

B

Bi B1

Bn

A

(28)

  23

P(EF1)

P(EF1)

P(EF3)

P(EF3) P(EF2)

P(EF2)  

                           

其中 

     

   

3

1 i

i i

j j j

F P F E P

F P F E E P

F

P  

 

P(F1) P(F2) P(F3)

I  II 

III

(2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2.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12.1 認 識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的 概 念 1

課 程 闡 釋 :

 教 師 在 介 紹 隨 機 變 量 前 , 宜 先 引 入 隨 機 試 驗 的 概 念 。 一 個 試 驗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就 可 稱 為 一 個 隨 機 試 驗:

(i) 試 驗 可 以 在 相 同 的 情 形 下 重 複 進 行

(ii) 試 驗 的 所 有 可 能 結 果 是 明 確 可 知 的 , 並 且 不 止 一 個 (iii) 試 驗 前 不 能 肯 定 這 次 試 驗 會 出 現 哪 一 個 結 果

 教 師 可 用 簡 單 的 例 子 介 紹 隨 機 變 量,如 投 擲 硬 幣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 及 電 燈 泡 的 壽 命 (連 續 隨 機 變 量 )。

(30)

  25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3. 概 率 分 佈,期

望 值 和 方 差

13.1 認 識 離 散 概 率 分 佈 的 概 念 , 並 以 表 列 、 圖 像 和 數 學 公 式 表 示 離 散 概 率 分 佈 13.2 認 識 期 望 值 E(X) 和 方 差 Var(X) 的 概

念 , 並 使 用 它 們 解 簡 單 應 用 題

13.3 使 用 公 式 E(aX + b) = aE(X) + b 和 Var(aX + b) = a2 Var(X) 解 簡 單 應 用 題  

5

課 程 闡 釋 :

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X 的 數 值 及 其 相 應 概 率 P(X = xi)表 列 如 下 :

X x1 x2 …… xi …… xn

P(X = xi) p1 p2 …… pi …… pn

此 表 可 稱 為 隨 機 變 量 X 的 概 率 分 佈,其 中 0 pi1,i = 1,2,…,n 及

i = 1 n

pi = 1。

 學 生 須 認 識 大 楷 字 母 如 X 是 隨 機 變 量 的 記 號 , 而 小 楷 字 母 如 x 則 代 表 隨 機 變 量 的 數 值 。

 離 散 概 率 分 佈 可 用 棒 形 圖 表 示 。

 隨 機 變 量 的 概 率 分 佈 能 幫 助 理 解 大 部 分 該 隨 機 變 量 的 性 質 , 但 求 取 隨 機 變 量 的 分 佈 並 不 容 易 。

 學 生 在 必 修 部 分 已 認 識 平 均 值 及 標 準 差 的 意 義 及 其 應 用 。 在 引 入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的 期 望 值 與 方 差 前 , 教 師 可 幫 助 學 生 重 溫 這 些 概 念 。 學 生 亦 須 懂 得 求 取 E(X2) 及 E

X(X 1)

的 值 。

(31)

 隨 機 變 量 的 方 差 反 映 了 該 變 量 取 值 的 穩 定 情 況 與 離 散 程 度 , 可 記 作 Var(X)。Var(X)=E[(X – μ)2]=

(x– μ)2P(X=x)=σ2,其 中 μ 是 X 的 期 望 值。

 學 生 須 理 解 及 應 用 以 下 期 望 值 及 方 差 的 性 質 , 其 中 a 和 b 為 常 數 : (i) E(a) = a

(ii) E(aX) = a E(X)

(iii) E(aX + b) = a E(X) + b (iv) Var(a) = 0

(v) Var(aX) = a2 Var(X) (vi) Var(aX + b) = a2 Var(X)

學 生 應 能 證 明 Var(X) E(X2)[E(X)]2 E(X2)2  。

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進 行 以 下 兩 個 實 驗 , 使 學 生 熟 習 期 望 值 或 方 差 的 性 質 : 實 驗 1 投 擲 兩 粒 均 勻 骰 子。所 得 的 數 字 的 和 為 隨 機 變 量 X 的 數 值,重

複 實 驗 n 次 。

實 驗 2 投 擲 一 粒 均 勻 骰 子 。 將 所 得 的 數 字 乘 以 2, 結 果 為 隨 機 量 Y 的 數 值 , 重 複 實 驗 n 次 。

假 設 實 驗 1 所 得 的 數 值 分 別 為 x1x2……, xn 及 實 驗 2 所 得 的 數 值 分 別 為 y1y2…… , yn。 學 生 可 由 兩 組 數 據 分 別 計 算 期 望 值 和 方 差 , 並 列 出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X 和 Y 的 概 率 分 佈 表 。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猜 測 X 的 期 望 值 和 Y 的 期 望 值 之 間 的 關 係 , X 的 方 差 和 Y 的 方 差 關 係 。

 為 了 讓 學 生 熟 習 如 何 找 出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的 期 望 值 ,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將 數 字 0、1

9、

1 6、

1 3、

1 2 和

2

3 填 滿 下 表 ( 數 字 不 能 重 複 ), 形 成 一 個 概 率 分 佈 。  

X      

P(X = x)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找 出 能 組 成 的 概 率 分 佈 的 數 目 及 找 出 是 否 其 中 有 些 組 合 的 期 望 值 會 相 等 。

(32)

  2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4. 二 項 分 佈 14.1 認 識 二 項 分 佈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14.2 計 算 涉 及 二 項 分 佈 的 概 率

5

課 程 闡 釋 :

 學 生 須 知 道 二 項 實 驗 有 以 下 的 特 性 : (i) 只 有 n 次 相 同 的 試 驗 或 觀 察 。

(ii) 每 次 試 驗 只 有 兩 種 結 果 : S(成 功 )及 F(失 敗 )。

(iii) 每 次 試 驗 的 成 功 概 率 (p)及 失 敗 概 率 (1 – p)保 持 不 變 。 (iv) 每 次 試 驗 互 相 獨 立 。

 二 項 隨 機 變 量 X 表 示 n 個 試 驗 的 成 功 次 數 。 學 生 應 知 道 E(X)=npVar(X) = np(1 – p), 但 不 須 證 明 這 兩 公 式 。 使 用 二 項 分 佈 表 找 出 相 關 的 概 率 不 屬 課 程 所 需 。

 以 下 EXCEL 的 公 式 可 計 算 二 項 分 佈 中 的 概 率 : BINOMDIST(r, n, p, T)

T = 0: X  B(10, 0.5)

BINOMDIST (2, 10, 0.5, 0)  P(X = 2) T = 1: (累 積 )

BINOMDIST (2, 10, 0.5, 1)  P(X  2)

(33)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5. 幾 何 分 佈 15.1 認 識 幾 何 分 佈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15.2 計 算 涉 及 幾 何 分 佈 的 概 率

4

課 程 闡 釋 :

 學 生 須 懂 得 分 辨 幾 何 分 佈 與 二 項 分 佈。在 二 項 分 佈 中,隨 機 變 量 是 在 n 次 試 驗 中 成 功 的 數 目(n 是 事 先 固 定 的 )。 若 試 驗 次 數 沒 有 事 先 固 定 而 試 驗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有 一 次 成 功 , 試 驗 的 次 數 是 一 個 隨 機 變 量 。 此 時 , 唯 一 一 次 的 成 功 出 現 於 最 後 的 一 次 試 驗 , 這 個 概 率 分 佈 稱 為 幾 何 分 佈 。

 若 隨 機 變 量 X 服 從 幾 何 分 佈 (其 中 每 次 成 功 的 概 率 為 p),學 生 須 認 識 E(X)=1

pVar(X) = 1 – p

p2 , 但 不 須 證 明 這 兩 公 式 。

 以 下 EXCEL 的 公 式 可 計 算 幾 何 分 佈 中 的 概 率 : NEGBINOMDIST(x, 1, p)

例 NEGBINOMDIST (3, 1, 0.6)

表 示 在 成 功 概 率 為 0.6 的 獨 立 試 驗 中,經 歷 3 次 失 敗 才 出 現 首 次 成 功 的 概 率 。

(34)

  2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6. 泊 松 分 佈 16.1 認 識 泊 松 分 佈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16.2 計 算 涉 及 泊 松 分 佈 的 概 率

4

課 程 闡 釋 :

 當 n   而 p  0 並 np =  = 常 數 , 泊 松 分 佈 可 利 用 二 項 分 佈 來 近 似 。 教 師 可 向 能 力 較 高 的 學 生 介 紹 這 概 念 , 但 這 概 念 並 非 課 程 所 需 。

 學 生 須 知 道 泊 松 實 驗 具 有 以 下 特 性 :

(i) 每 件 事 件 在 某 區 間 的 出 現 皆 獨 立 於 其 他 非 重 疊 區 間 所 出 現 的 事 件 。 (ii) 在 任 何 區 間 內 , 事 件 的「 出 現 」概 率 與 該 區 間 的 大 小 成 正 比 , 與 該

區 間 以 外 事 件 的 「 出 現 」 概 率 無 關 。

(iii) 超 過 一 個 事 件 出 現 於 一 個 非 常 小 的 區 間 的 概 率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

 若 X 服 從 泊 松 分 佈 (其 中 λ 代 表 事 件 在 某 段 時 段 所 出 現 的 平 均 值 ),則 學 生 應 知 道 E(X)=λ 和 Var(X)=λ, 但 不 須 證 明 這 兩 公 式 。 使 用 泊 松 分 佈 表 找 出 相 關 的 概 率 不 屬 課 程 所 需 。

 以 下 EXCEL 的 公 式 可 計 算 泊 松 分 佈 中 的 概 率 : POISSON (x, n, T).

T = 0: X  Po(4)

POISSON (2, 4, 0)  P(X = 2) T = 1: (累 積 )

POISSON (2, 4, 1)  P(X  2)

(35)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二 項 、 幾 何 及 泊 松 分 佈 及 應 用 17. 二 項、幾 何 和

泊 松 分 佈 的 應 用

17.1 使 用 二 項 、 幾 何 和 泊 松 分 佈 解 應 用 題 5

課 程 闡 釋 :

 這 學 習 單 位 主 要 是 強 調 各 離 散 概 率 分 佈 的 應 用 。 學 生 判 斷 隨 機 變 量 服 從 哪 種 概 率 分 佈 有 一 定 難 度 , 所 以 學 生 須 熟 悉 二 項 分 佈 、 幾 何 分 佈 及 泊 松 分 佈 的 特 徵 。

 在 二 項 分 佈 中 , 方 差 小 於 平 均 值 。 在 泊 松 分 佈 中 , 方 差 等 於 平 均 值 。 這 些 概 念 提 供 判 斷 兩 種 分 佈 的 線 索 。 若 搜 集 數 個 隨 機 樣 本 , 比 較 它 們 的 平 均 值 及 方 差 有 助 於 揀 選 適 當 的 概 率 分 佈 。

(36)

  31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正 態 分 佈 及 其 應 用 18. 基 本 定 義 及

其 性 質

18.1 通 過 正 態 分 佈 , 認 識 連 續 隨 機 變 量 及 連 續 概 率 分 佈 的 概 念

18.2 認 識 正 態 分 佈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3

課 程 闡 釋 :

 學 生 須 懂 得 分 辨 離 散 隨 機 變 量 的 概 率 分 佈 與 連 續 隨 機 變 量 的 概 率 分 佈 。

 學 生 無 須 證 明 E(X) =

– ∞xf(x)dx= μ Var(X)=

– ∞(x- μ)2f(x)dx=σ2

但 學 生 須 知 道 公 式 E(aX + b) = aE(X) + b 和 Var(aX+b)=a2Var(X) 適 用 於 連 續 隨 機 變 量 。

(37)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正 態 分 佈 及 其 應 用 19. 正 態 變 量 的

標 準 化 及 標 準 正 態 分 佈 表 的 使 用

19.1 將 正 態 變 量 標 準 化 並 使 用 標 準 正 態 分 佈 表 求 涉 及 正 態 分 佈 的 概 率

2

課 程 闡 釋 :

“ X 服 從 正 態 分 佈,其 平 均 值 為 , 標 準 差 為 2 ” 可 記 為 X  N(,2)。

 標 準 正 態 分 佈 為 具 有 0 和  1 正 態 分 佈 的 特 殊 例 子 , 可 記 為 X  N(0,1)。

 若 X ~ N(, 2) 及

X

Z , 則 學 生 須 知 道 (i) Z  N(0,1)

(ii) E(Z) = 0 及 Var(Z) = 1

(iii) ) (a X b ) P(z1 Z z2) P

b X (a

P           

 學 生 須 懂 得 運 用 標 準 正 態 分 佈 表 求 P(Z > a)、P(Z ≤ b) 和 P(a ≤ Z ≤ b) 之 值 。

 以 下 是 一 些 在 EXCEL 軟 件 有 關 正 態 分 佈 的 公 式 :

 NORMDIST (x, , σ, T): 對 於 X ~ N(, σ2), 當 T = 1, 我 們 可 得 到 P(X  x)

 NORMINV(p, , σ): 對 於 X ~ N(, σ2), 我 們 可 得 到 P(X  x) = p 中 x 的 值

 NORMSDIST(z): 對 Z ~ N(0,1), 我 們 可 得 到 P(Z  z)

 NORMSINV(p): 我 們 得 到 P(Z z) = p 中 的 z

 STANDARDIZE (x, , σ): 我 們 得 到

xZ

(38)

  33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正 態 分 佈 及 其 應 用 20. 正 態 分 佈 的

應 用

20.1 在 已 知 x1x2, 和 σ 的 值 的 情 況 下 ,P(X >x1)、P(X<x2)、P(x1<X<x2)及 相 關 概 率 的 值 , 其 中 X ~ N(μ,σ2)

20.2 在 已 知 P(X >x)、P(X < x)、P(a < X < x)、

P(x<X<b) 或 相 關 概 率 的 值 的 情 況 下 ,x 的 值 , 其 中 X ~ N(μ,σ2)

20.3 使 用 正 態 分 佈 解 應 用 題

7

課 程 闡 釋 :

 學 生 並 不 須 認 識 獨 立 正 態 隨 機 變 量 線 性 組 合 成 的 分 佈 也 是 正 態 分 佈 。 例 如 ,X1 ~ N(8, 32) X2 ~ N(12, 42), 其 中 X1X2相 互 獨 立 。 學 生 不 須 知 道 隨 機 變 量 Y = X1 + X2 為 正 態 分 佈 及 Y ~ N(20, 52)。

(39)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統 計 領 域

點 及 區 間 估 計 21. 抽 樣 分 佈 和

點 估 計

21.1 認 識 樣 本 統 計 量 和 總 體 參 數 的 意 義 21.2 當 隨 機 樣 本 容 量 為 n 時 , 認 識 樣 本 平

均 值 的 抽 樣 分 佈

21.3 認 識 點 估 計 的 意 義 , 當 中 包 括 樣 本 平 均 值 , 樣 本 方 差 和 樣 本 比 例

21.4 認 識 中 心 極 限 定 理

7

課 程 闡 釋 :

 學 生 於 必 修 部 分 已 認 識 「 總 體 」 和 「 樣 本 」 的 概 念 。 教 師 現 可 介 紹 以 下 術 語 : 總 體 、 樣 本 、 抽 樣 、 統 計 推 論 、 總 體 參 數 、 樣 本 統 計 量 、 樣 本 平 均 值 、 樣 本 方 差 及 樣 本 平 均 值 分 佈 等 。

 

總體參數 (未知)

統計量 (已知)

總體 樣本

抽樣

推論 (估計)

計算

   

 學 生 須 認 識 以 下 公 式 :   (i) 樣 本 平 均 值

k

i i ix n f x

1

1 , 其 中

k

i

fi

n

1

 

(40)

  35

(ii) 樣 本 方 差

 

2

1 2

1

1 f x x

s n k i

i i

 

, 其 中

k

i fi

n

1

(iii) 當 樣 本 容 量 足 夠 大 時,樣 本 平 均 值 x 和 樣 本 方 差 s2 分 別 趨 向 總 體 平 均 值 μ 和 總 體 方 差2

(iv) 對 於 有 限 總 體,總 體 方 差

  

k

i fi xi

N 1

2 1  2

其 中 N 是 總 體 數 目

 教 師 可 與 學 生 進 行 一 些 抽 樣 活 動 , 並 討 論 以 下 各 點 : (i) 樣 本 平 均 值 的 平 均 值 及 樣 本 平 均 值 的 方 差 的 意 義 。

(ii) 若 總 體 是 正 態 分 佈 而 平 均 值 為  和 方 差 為2,則 樣 本 平 均 值 分 佈 亦 為 一 正 態 分 佈 , 其 平 均 值 亦 為  及 方 差 為

n

2

(iii) 當 n 足 夠 大 時 , 無 論 總 體 是 否 正 態 分 佈 , 樣 本 平 均 值 分 佈 仍 迫 近 正 態 分 佈 。

 教 師 於 課 堂 中 宜 指 出 :

(i) 樣 本 統 計 量 不 一 定 與 總 體 參 數 相 同 , 但 它 可 以 提 供 與 參 數 有 關 的 信 息 。

(ii) 大 部 分 樣 本 統 計 量 與 總 體 參 數 的 數 值 相 近 。 只 有 少 數 是 非 常 大 於 或 小 於 總 體 數 值 。

(iii) 某 一 估 計 量 的 好 壞 直 接 依 賴 樣 本 大 小 。 一 般 而 言 , 大 樣 本 所 提 供 的 樣 本 統 計 量 與 總 體 參 數 較 接 近 。

 點 估 計 是 參 數 估 計 的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 在 這 階 段 , 教 師 應 介 紹 利 用 樣 本 統 計 量 去 估 計 總 體 未 知 參 數 的 概 念 , 教 師 可 舉 例 作 示 範 : 例 如 利 用 樣 本 平 均 值 x 去 估 計 總 體 平 均 值 μ 等 。 教 師 須 指 出 , 同 樣 的 參 數 可 有 不 同 的 樣 本 統 計 量 作 估 計 量 。 例 如 樣 本 平 均 值 、 樣 本 中 位 數 和 樣 本 眾 數 等 , 均 可 用 作 總 體 平 均 值 μ 的 估 計 量 。

 在 抽 樣 的 過 程 中 , 不 同 的 樣 本 會 導 出 的 不 同 的 估 計 值 。 我 們 很 難 決 定 哪 個 估 計 量 比 較 好 。 我 們 希 望 用 一 個 無 偏 的 估 計 量 估 計 未 知 參 數 。 長 遠 來 說,採 自 大 量 樣 本 估 計 量 的 平 均 值 會 等 同 總 體 數 值:E(樣 本 統 計 量 )

= 總 體 參 數 。 教 師 可 指 出 X 是 的 一 個 無 偏 估 計 量 , 但

 

n

i i

x X X

n 1 2 1 2

 則 不 是 總 體 方 差 2 的 無 偏 估 計 量 。 因 此 , 學 生 宜

採 用 公 式

  

 

n

i Xi X

s n

1 2 2

1

1 作 為 總 體 方 差 2 的 無 偏 估 計 量 。

(41)

 中 心 極 限 定 理 是 其 中 一 個 在 統 計 學 最 重 要 和 有 用 的 概 念 。 它 指 出 從 已 知 總 體 分 佈(平 均 值 μ 和 方 差 σ²)中 抽 出 一 個 容 量 為 n 的 隨 機 樣 本 ,n 足 夠 大 時,樣 本 平 均 值 的 抽 樣 分 佈 近 似 正 態 分 佈,其 平 均 值 為 μ,

方 差 為 n

2

。然 而,對 許 多 學 生 而 言,這 個 概 念 比 較 抽 象 及 不 容 易 理 解。

教 師 可 利 用 網 頁 上 的 互 動 模 擬 程 式 作 解 說 。

 透 過 電 腦 的 模 擬 程 式 , 學 生 可 注 意 到 :

(i) 不 論 甚 麼 形 態 的 概 率 分 佈,當 樣 本 容 量 足 夠 大 時,樣 本 平 均 值 的 抽 樣 分 佈 近 似 正 態 分 佈

(ii) 當 樣 本 容 量 增 大 時 , 大 多 數 概 率 分 佈 很 快 近 似 正 態 分 佈 (iii) 在 抽 樣 分 佈 中 , 樣 本 的 數 量 假 設 為 無 限

(iv) 當 樣 本 容 量 增 加 時 , 概 率 分 佈 的 伸 展 幅 度 減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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