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壹、肆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總 則 三、展覽組別
(一)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 組):國民小學四、五、
六年級且未滿十五歲之 學生或相當年級之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 加。
(二)國民中學組(簡稱國中 組):國民中學且未滿十 八歲之學生或相當年級 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參加。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高級 中等學校、五專前三年 學生且未滿二十歲或相 當年級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參加。無學 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學 生身分證明文件。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 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辦理之學生,由該生越級就讀 學校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 並函轉主辦單位同意,該生得 以其越級就讀之年級,比照前 項組別參展。
壹、總 則 三、展覽組別
(一)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 組):國民小學四、五、
六年級學生參加。
(二)國民中學組(簡稱國中 組):國民中學學生參 加。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參加。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 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辦 理之學生,由該生越級就讀學 校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報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並 函轉主辦單位同意,該生得以 其越級就讀之年級,比照前項 組別參展。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增修上述條列學 生對應參加組別。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之縮短修業 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
(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所訂實施內容,就該生 越級就讀之修習學 科,逐科(學習領域)
評估學習起點行為及 能力等相關資料。
(三)該生成績考核紀錄及 學習成就證明。
(一)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之縮短修業年 限方式及輔導計畫。
(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 訂實施內容,就該生越 級就讀之修習學科,逐 科(學習領域)評估學 習起點行為及能力等相 關資料。
(三)該生成績考核紀錄及學 習成就證明。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五、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作 品 件 數 以 300 件 為 原 則,並由科教館依下列 原則分配之。
1.高級中等學校佔作品 件 數 40 % , 並 以 臺 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
臺中市、高雄市、金門 縣、連江縣、其他縣市
(含原高雄縣國立及私 立高中、高職)等八地 區依學生人數比率分配 件數;其他縣市之分配 件數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分配。
2.國中小佔作品件數60
%,並以22直轄市及縣 市依學生人數比率分配 件數;各直轄市及縣市 分配件數依二等份分配 至國中組及國小組,若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五、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作 品 件 數 以 300 件 為 原 則,並由科教館依下列 原則分配之。
1.高級中等學校佔作品件 數40%,並以臺北市、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 市、金門縣、連江縣、
其他縣市(含原高雄縣 國立及私立高中、高職)
等七地區依學生人數比 率分配件數;其他縣市 之分配件數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分配。
2.國中小佔作品件數60
%,並以22直轄市及縣 市依學生人數比率分配 件數;各直轄市及縣市 分配件數依二等份分配 至國中組及國小組,若
1、因桃園市高中、高職 學生之管轄權,將於107 年1月1日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移交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爰增列 桃園市,七地區修正為 八地區。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有餘數可由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彈性分配。
(二)為鼓勵各縣市努力推 動科學教育,並考量偏 遠且學生人口數較少的 縣市,依前項分配件數 另外增加。縣市及區域 學級人數占全國同學級 學生總人數百分比少於 0.5%之縣市,提高為3 件;占全國同學級學生 總人數百分比超過0.5%
縣市,少於6件者提高為 6件;其他超過6件之縣 市及區域各增加10%件 數。
(三)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 展覽會,每獲一件第1 名時,得於次屆增加作 品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 之縣市,可增加該屆參展 作品 6 件,以資鼓勵。
有餘數可由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彈性分配。
(二)為鼓勵各縣市努力推動 科學教育,並考量偏遠 且學生人口數較少的縣 市,依前項分配件數另 外增加。縣市及區域學 級人數占全國同學級學 生 總 人 數 百 分 比 少 於 0.5% 之 縣 市 , 提 高為 3 件;占全國同學級學生 總人數百分比超過0.5%
縣市,少於6件者提高為 6件;其他超過6件之縣 市 及 區 域 各 增 加 10%件 數。
(三)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展 覽會,每獲一件第1名 時,得於次屆增加作品 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之 縣市,可增加該屆參展 作品6件,以資鼓勵。
八、獎 勵
(一)獎勵項目及名額:
1、大會獎
(1)團體獎:酌設下列 二類團體獎,皆以教 育部部長名義頒發。
A、縣市團體獎:分兩 組(送展件數屬 9 件
(含)以下為第一類 組 ; 送 展 件 數 屬
八、獎 勵
(一)獎勵項目及名額:
1、大會獎
(1)團體獎:酌設下列 二類團體獎,皆以教 育部部長名義頒發。
A、縣市團體獎:分兩 組(送展件數屬 9 件(含)以下為第一 類組;送展件數屬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0 件(含)以上為第
二類組)以獲獎積分 除以分配件數(計算 方法如附件八)所得 商值最高之前三名 縣市。
B、學校團體獎:國 小、國中、高級中等 學校三組分別計算,
各取獲獎積分最高之 前三名學校。
(2)分組分科獎:分組 分科評審,各取名額 如下:
A、第一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B、第二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C、第三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D、佳作:各組各科酌 取若干件。
E、最佳團隊合作獎:
各組各科酌取若干 件。
F、最佳(鄉土)教材 獎:各組各科酌取 若干件。
G、探究精神獎:各組 各科酌取若干件。
若作品未達水準時,上 述名額得以從缺。
2、民間機構獎:由民間機 構設置,其獎勵對象、
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
10 件(含)以上為 第二類組)以獲獎積 分除以分配件數(計 算方法如附件八)所 得商值最高之前三 名縣市。
B、學校團體獎:國 小、國中、高級中等 學 校 三 組 分 別 計 算,各取獲獎積分最 高之前三名學校。
(2)分組分科獎:分組 分科評審,各取名額 如下:
A、第一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B、第二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C、第三名:各組各科 酌取若干件。
D、佳作:各組各科酌 取若干件。
E、最佳團隊合作獎:
各組各科酌取若干 件。
F、最佳(鄉土)教材 獎:各組各科酌取 若干件。
若作品未達水準時,上 述名額得以從缺。
2、民間機構獎:由民間機 構設置,其獎勵對象、
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
為符合最初設獎之用意 亦可免除混淆「最佳」定 意,爰酌修文字
為鼓勵及推動十二年國 教新課綱新增探究精神 獎。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
理。
(二)獎勵內容 1、大會獎
(1)團體獎:頒給獲 縣市團體獎或學校 團體獎之縣市或學 校獎座各乙座,獎 狀各乙張。
(2)分組分科獎:
A、獎座:頒給獲各組 各 科 前 三 名 作 品 之學校獎座乙座。
B、得獎證書:頒給 各組各科前三名及 佳作作品之指導教 師及作者得獎證書 各乙張。
C、獎金:依名次頒 給各組各科前三名 及佳作作品之作者 及指導教師獎金乙 筆,獎金金額及分 配原則由科教館於 辦 理 當 年 另 行 公 布。
D、行政獎勵:由科教 館函送得獎名單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予以獲各組各科前 三名、佳作、最佳團 隊合作獎、及最佳
(鄉土)教材獎及探 究精神獎作品之學 校指導教師、承辦人
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 理。
(二)獎勵內容 1、大會獎
(1)團體獎:頒給獲縣 市團體獎或學校團 體獎之縣市或學校 獎座各乙座,獎狀 各乙張。
(2)分組分科獎:
A、獎座:頒給獲各組 各科前三名作品之 學校獎座乙座。
B、得獎證書:頒給各 組各科前三名及佳 作作品之指導教師 及作者得獎證書各 乙張。
C、獎金:依名次頒給 各組各科前三名及 佳作作品之作者及 指導教師獎金乙 筆,獎金金額及分 配原則由科教館於 辦理當年另行公 布。
D、行政獎勵:由科教 館函送得獎名單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予以獲各組各科前 三名、佳作、最佳 團隊合作獎及最佳
(鄉土)教材獎作 品之指導教師及校 長行政獎勵。(為鼓
各級學校在推動科展工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員及校長行政獎
勵。(為鼓勵中小學 教師長期輔導學生 從事科學研究,另訂 有表揚優良指導教 師獎勵計畫如附件 十)
勵中小學教師長期 輔導學生從事科學 研究,另訂有表揚 優良指導教師獎勵 計畫如附件十)
作除指導教師、校長外,
校內尚有付出心力實際 執行業務工作人員也,然 現行獎勵並未含括,為予 以鼓勵,爰擬將之列入。
十、注意事項
(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 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
(須記錄於騎馬釘或線 膠裝訂成冊筆記本)應 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 員審閱。(請勿將研究日 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 本正本或影本寄交科教 館,科教館不代為轉交 評審委員,予以退回。
如因此影響成績者,一 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 責)。
(十)參展作品曾經參加國內 外科學性競賽者,再次 以同一主題或相近內容 參展,需有新增研究成 果,(新增內容起始日為 參加本屆展覽會前一年 內之研究作品,評審委 員亦以此範圍進行審 查。)並填報延續性研 究作品說明書表(如附 件四之二),且附上前次 參展作品說明書及海 報;其未依規定填報延
十、注意事項
(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 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須 成冊裝訂 )應攜往評審 會場供評審委員審閱。
(請勿將研究日誌或實驗 觀察原始紀錄本正本或 影本寄交科教館,科教館 不代為轉交評審委員,予 以退回。如因此影響成績 者,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 負責)。
(十)參展作品曾經參加國內 外科學性競賽者,再次 以同一主題或相近內容 參展,需有新增研究成 果,並填報延續性研究 作品說明書(如附件四 之二),且附上前次參展 作品說明書及海報;其 未依規定填報延續性研 究作品說明書者,一經 發現即撤銷當年參展資 格。
加強實驗記錄本說明
依實施現況,參展師生 對於延續研究期程及評 審委員審查範圍認知不 夠明確。爰,參酌美國 國際科展針對參展作品 研究期程之規範,增修 文字定義清楚。延續性 研究作品說明表填寫說 明一併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續性研究作品說明書表
者,一經發現即撤銷當 年參展資格。
(十一)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 應為現職任教於公私立 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 經 合 法 任 用 之 兼 任 代 課、及代理教師、或實習 教師或依據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並獲 主管機關許可教育計畫 之列冊教學人員(以下簡 稱實驗教育教學者),已 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 作品指導教師。
(十二)參展作品之第一指 導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 校教師或實驗教育教學 者擔任為限。教師可跨縣 市或跨校擔任參展作品 指導教師,但須取得原服 務學校之許可。
(十四)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 之作品獲獎時,其團體 成績採計以第一名作者 係屬之學校為之。無學 籍者成績不列入學校團 體獎分數)。
(十一)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 應為現職任教於公私立 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 經合法任用之兼任代課 及 代 理 教 師 或 實 習 教 師,已退休教師不得擔 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十二)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 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 教師擔任為限。教師可 跨縣市或跨校擔任參展 作品指導教師,但須取 得原服務學校之許可。
(十四)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 之作品獲獎時,其團體 成績採計以第一名作者 係屬之學校為之。
配合「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實施條例」,增修上 項條列教學人員列入指 導教師資格。
因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 者,其得獎成績無所屬學 校可以累計,爰不列入學 校團體獎計分。
延續性研究作品說明書表
一、本屆參展作品為延續已發表過之研究內容再進行延伸研究者,須檢附此說 明書表【須一併檢附最近一次已參展研究作品說明書及海報】。
二、新增內容起始日為參加本屆展覽會前一年內之研究作品,評審委員亦以此 範圍進行審查。
學生姓名: 就讀學校:
作品名稱:
之前研究作品參賽年(屆)次/作品名稱/參展名稱/獲獎紀錄(相關參展紀錄請逐一列出)
列表範例
參賽年(屆)次:2020 年、第 1 屆 參展名稱:神奇寶貝科學競賽
作品名稱:水箭龜渦輪引擎效率之研究 獲獎紀錄:最佳勇氣獎
參賽年(屆)次:
參展名稱:
作品名稱:
獲獎紀錄:
參賽年(屆)次:
參展名稱:
作品名稱:
獲獎紀錄:
參賽年(屆)次:
參展名稱:
作品名稱:
獲獎紀錄:
參賽年(屆)次:
參展名稱:
作品名稱:
獲獎紀錄:
備註:1.校內競賽不需填寫。
2.當屆地方、分區科學展覽會競賽紀錄不需填寫。
請依下列各項,列出此次參展之作品內容,與先前已完成之研究作品不同之處。
更新項目確認
(請勾選) 項目 本屆參展作品之更新要點
(有勾選之項目需於此欄說明)
題目
摘要
前言
(含研究動機、目的)
研究方法或過程
結論與應用
參考文獻
其他更新
附件:
□ 最近一次已參展研究作品說明書及海報( 年)
作者本人及指導教師皆確認據實填寫上述各項內容,並僅將一年內的後續研究內容發表於作 品說明書及展示海報上,以前年度之研究內容已據實列為參考資料,並明顯標示。
□ 學生簽名 日期:
□指導教師簽名 日期: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貳、陸及拾參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貳、參展對象、資格 一、國內學生:
(一) 年齡未滿 20 歲,經就讀 學校推薦,現就讀國內公私 立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三年 級、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 前三年級在校學生。另國民 中學一、二年級具特殊科學 素養才能之學生經審查後 可越級報名參展。惟已於大 學註冊入學者,不具參展資 格。
(二)相當於前款階段之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經所 屬學籍學校報名;無學籍者 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 件並報名。
(三)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 品參展。
(四)學生均可以個人作品或 團隊(2 至 3 人)作品參展。
陸、報名作業 二、評審:
(一)國內作品初審:
1.研究報告由學者專家 先予書面審查,通過初 審之作品於初審結束後 一週內於國立臺灣科學 教育館網站(網址
www.ntsec.gov.tw)公
貳、參展對象、資格 一、國內學生:
(一)年齡未滿 20 歲,經就讀 學校推薦,現就讀國內公 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 學校(國民中學三年級、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 校五年制一、二、三年級 在校學生。另國民中學 一、二年級具特殊科學素 養才能之學生經審查後 可越級報名參展。
(二)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 品參展。
(三)學生均可以個人作品或 團隊(2 至 3 人)作品參展。
陸、報名作業 二、評審:
(一)國內作品初審:
1.研究報告由學者專家 先予書面審查,通過初 審之作品於初審結束 後一週內於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網站(網址 www.ntsec.gov.tw)公
酌修精簡文字。
酌修精簡文字。
補充說明現就讀高級中 等學校之資格認定標 準。
配合「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實施條例」,增修條 例學生報名資格。
配合增修條文,調整項 次。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告,進入複審。
2.上學年度獲得全國中 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 (國二生以上)、高中組 及高職組第一名作品 者,參加本展覽會得免 初審逕入複審。惟團體 作品部分作者異動者,
需經初審。
(二)複審:由我國通過初審 作品學生及受邀外國作 品學生共同參與,每年 1 至 2 月舉行(含布置、
評審、展覽、參觀科教 設施等活動)。
拾參、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二、本展覽會預計選派學生參加
加拿大科學展覽會、香港聯 校科學展覽會、新加坡科技 展覽會、國際科學博覽會、
國際永續發展 3E 科技競賽 及國際環境及永續發展競 賽、歐盟青年科學家競賽、
倫敦國際青年科學論壇、比 利時科學博覽會、義大利科 學博覽會等實施計畫(詳附 件七至附件十六)。
拾肆、其它相關事宜
一、 本實施要點內報名日期、
告,進入複審。
2.上學年度獲得全國中 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 組 (國二生以上)、高 中組及高職組第一名 作品者,參加本展覽會 得免初審逕入複審。
(二)複審:由我國通過初審 作品學生及受邀外國作 品學生共同參與,每年 1 至 2 月舉行(含布置、
評審、展覽、參觀科教 設施等活動)。
拾參、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二、本展覽會預計選派學生參
加拿大科學展覽會、香港 聯校科學展覽會、新加坡 科技展覽會、國際科學博 覽會、國際永續發展 3E 科技競賽及國際環境及永 續發展競賽、歐盟青年科 學家競賽及倫敦國際青年 科學論壇等實施計畫(詳 附件七至附件十四)。
拾肆、其它相關事宜
一、本實施要點內報名日期、
團體作品部分作者退出 者,增修需經初審之規 定。
1. 為擴增我國學生參 與歐洲國際性科學 競賽機會,擬自 2018 年起增列比利 時及義大利兩項科 學博覽會實施計畫 以利選拔學生代表 參加,兩項計畫全 文如附件。
2. 配合增修計畫,調 整附件十五參加國 際科學展覽活動指 導教師選拔及獎勵 作業要項、十六展 覽科別說明依續順 修為十七、十八。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報名資料、展覽日期、出
國代表作品展品製作費、
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實施計畫及其他必要補充 規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 公布。
二、 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 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 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之國內學生,除撤銷其參 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 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 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 導教師酌予議處。
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 觀察原始紀錄本(須記錄於 騎馬釘或線膠裝訂成冊筆記 本)應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 委員審閱。(請勿將研究日誌 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正本 或影本寄交科教館,科教館 不代為轉交評審委員,予以 退回。如因此影響成績者,
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
四、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 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報名資料、展覽日期、出國代 表作品展品製作費、參加 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 計 畫 及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規 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公 布。
二、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 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 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之國內學生,除撤銷其參 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 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 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 導教師酌予議處。
三、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 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依 106 年科展諮詢委員 會決議,臺灣國際科學 展覽會實施要點亦一 併增修列入此項規定。
配合增修條文,調整項 次。
附件十五
參加比利時科學博覽會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提昇中等學校學生科學教育水準、激發科學研究興趣,加強中 比科學教育的合作交流,爭取國家榮譽,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及「比利時科學博覽會參展規 則」 。
三、選拔對象
獲得「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作品,經 評審委員會推薦且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四、選拔件數
個人作品二件或團隊作品一件。
五、獎勵
依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獎勵方式辦理。
六、參加比利時科學博覽會有關事項
(一)代表團之組成
1.學生代表人員 2 人。
2.陪同輔導人員最多 2 人:
(1)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人員 1 人。
(2)指導教師、輔導教授或輔導人員 1 人:正選代表之主要 指導教師經評審委員會推薦、所屬學校校長同意及英語 測驗合格,或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聘請或選派輔導教 授或出國輔導人員。
(二)活動日程
1.展覽日期:每年 4 月份舉辦,展期為一星期。
2.活動地點:每年不同,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公布。
(三)作品規格:依照該會每年規定辦理,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另行公布。
(四)經費:參加比利時科學博覽會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提 來回機票。並得商請基金會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項活動 經費。如仍有不足者,由參加學生及教師自行分擔。
(五)本實施計畫需與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配合辦理。
附件十六
參加義大利科學博覽會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提昇中等學校學生科學教育水準、激發科學研究興趣,加強中 義科學教育的合作交流,爭取國家榮譽,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及「義大利科學博覽會參展規 則」 。
三、選拔對象
獲得「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作品,經 評審委員會推薦且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四、選拔件數
個人作品二件或團隊作品一件。
五、獎勵
依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獎勵方式辦理。
六、參加義大利科學博覽會有關事項
(一)代表團之組成
1.學生代表人員 2 人。
2.陪同輔導人員最多 2 人:
(1)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人員 1 人。
(2)指導教師、輔導教授或輔導人員 1 人:正選代表之主要 指導教師經評審委員會推薦、所屬學校校長同意及英語 測驗合格,或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聘請或選派輔導教 授或出國輔導人員。
(二)活動日程
1.展覽日期:每年 4 月份舉辦,展期為一星期。
2.活動地點:每年不同,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公布。
(三)作品規格:依照該會每年規定辦理,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另行公布。
(四)經費:參加義大利科學博覽會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提 來回機票。並得商請基金會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項活動 經費。如仍有不足者,由參加學生及教師自行分擔。
(五)本實施計畫需與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配合辦理。
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陸、限制研究事項:
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 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 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 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 原則。
細目如次:
1.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 時(需出具脊椎動物研 究切結書,如附件九之 二),需培養學生正確道 德觀念,以合法之取材 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 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
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 動物適當之照顧,且不 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 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 實驗。如能鼓勵學生多 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 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2.以人類為研究對象時,
必須符合我國人體研究 法、醫療法之等相關規 定(需附上人類研究切 結書,如附件九之三),
且須在不影響人類生 理、心理及不具危險性 之前提下從事研究,並 出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陸、限制研究事項:
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 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 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 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 原則。
細目如次:
1.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 時(需出具脊椎動物研 究切結書,如附件九之 二),需培養學生正確道 德觀念,以合法之取材 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 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
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 動物適當之照顧,且不 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 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 實驗。如能鼓勵學生多 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 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2.以人類為研究對象時,
必須符合醫療法之規定
(需附上人類研究切結 書,如附件九之三),且 須在不影響人類生理、
心理及不具危險性之前 提下從事研究,並出具 必要之證明文件。
1.加強以人類為研究對象 時之法源依據及文字說 明。
2.依上述條文修改並同修 改人類研究切結書如附 件。
人類研究切結書
學生姓名: 就讀學校:
作品名稱:
1.人類研究是否屬於我國人體研究法、醫療法等相關法規規範?□否 □是;請 詳述:
2.詳述研究對象及研究內容,並說明使用人類或人類來源之檢體進行研究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3.詳述研究對象之取得方式(Informed Consent),若有使用人體研究,取得之途逕必須符合 我國人體研究法、醫療法等相關法規,並檢附受試者同意書。
4.簡述如何減輕研究過程所發生之人體危險或傷害。
5.研究過程是否有危險性? (例:牽涉生理、心理實驗而導致人體損傷、法律問題、社會安 全…等)□否 □是;請詳述:
6.研究過程是否有老師或醫療人員指導?□是 □否;請詳述:
7.進行實驗地點:
□家中;家長簽名 日期:
□學校;指導教師簽名 日期:
□大學□研究機構□醫院□其它 ;教授、研究員或醫療人員簽名
職稱: 服務機關:(請蓋機關印信)
電話: 地址: 日期:
8.依據我國公告之醫療法相關規定,若進行人體試驗研究時,需檢附「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 書」。指導人員最近六年需研習醫學倫理課程九小時以上。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