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3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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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地址:10489臺北市朱崙街20號 承辦人:楊金昌
電話:02-87711019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54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 貴市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得否 併計休假年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3164077號 函辦理,兼復 貴局103年11月3日北教學人字第103206107 3號函。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14條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 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三、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同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 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 資得併計核給。依前揭說明並參照教育部86年10月8日台(
86)人(二)字第86116703號函、88年12月23日台(88)
人(二)字第88156665號書函、91年1月2日台(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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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第90138444號書函、91年5月9日台(91)人(二)
字第91065990號令及95年9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50120 751號等函相關採計休假年資規定,尚無同意曾任專案計 畫臨時人員年資,得併計兼任行政職教師之休假年資。
四、據上,專任運動教練請假規定準用教師請假規則,又教師 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該段年資尚無法併計休假年 資。爰所詢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學校依國民小學組織創新及 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為輔助教學臨時人員年資,尚不得 併計為專任運動教練之休假年資。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私立技術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私 立高級中學(不含北高新北三市)、本署學校體育組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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