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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員生社基本特質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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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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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中小學員生社運作實況面向分析

第一節 員生社基本特質問題分析

壹、人合組織的問題

合作社社員無論出資額之高低,皆擁有平等的決議權,以參與合作社的營運

,同時,以平等之資格,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這是民主主義之原則,係合作 組織所遵守之重要法則。質言之,合作社重視民主精神,在組織中任何人皆擁有 平等的權力,亦即每一個社員皆扮演「人」的角色,任何個體皆被視為一個「人」,

完全廢棄以財富作為權力來源的說法,因此,合作社被視為是「人」的結合,而 非是「資本」的結合(黃建森,1992:43)。員生社是合作社的一種,當然也屬 於人合的組織,然而,人合組織在實務運作上,常有如下的問題:

一、成員流動頻繁

在人事的穩定度上,學校的教職員工相對於其他民間私人機構的從業人員,

的確具有較小的流動性。因此,在「社員」部分,員生社的人事有其一定的穩定 度。然而,在「預備社員」部分則大不相同,每到鳳凰花開、驪歌聲楊的六月,

一批批的畢業生離開學校;到了九月初,又有一批批的新生進入校園。對於員生 社來說,預備社員的入社、出社;認股、退股以及預備社員社籍名冊的大幅異動,

幾乎已變成了員生社每年的例行工作。此外,學期中學生的「退、轉學」,也都 是造成員生社社籍異動頻繁的因素之一。預備社員異動頻繁所連帶產生繁複的社 務工作,幾乎已成為員生社每年都得面對的課題。

二、資本形成困難

員生社之資本來自於社員和預備社員出資之股金,其公式如下:

員生社資本額=〔社股金額 ×(社員認購股數+預備社員認購股數)〕

茲將影響員生社資本額之三大因素:社股金額、社員人數、預備社員人數,條列 說明如下:

(一)社股金額部分

受限於合作社法第 16 條之規定,員生社之社股金額每股必須介於新台幣六

(2)

元至一百五十元之間,且同一員生社內,社股金額必須一律。

(二)社員部分:

教職員工是學校員生社裡具備經濟自主能力的主體社員,然而,一般來 說,其人數十分有限,且各校不一。有些較大的學校,教職員工人數有好幾 百人;然而,部分較小的學校,教職員工人數則僅有十數人;有些更小的學 校,教職員工人數,甚至只有個位數。

(三)預備社員部分:

學校學生人數之多寡,因校而異,普遍相同的問題是,學生們大都「缺 乏自主性的經濟能力」。

因此,學校員生社所面臨的共同問題之一,即是「社員與預備社員認繳 股金金額過小,自有資金太少,無法增加投資於業務經營之改進」。當組織 規模小,業務量不大,便無法發揮抑低進貨價格的功能。

此外,業務項目少,無法滿足社員需要,便難以與外界之同業競爭。當 學生不斷以「連鎖性便利商店之經營型態與標準」來要求員生社而久不可得 時,社員對於員生社的失望,便日愈明顯了。

三、管理機關重疊

員生社為一獨立法人機構,其營業區域為學校,其社員及預備社員與學 校的教職員工及學生幾乎完全重疊,卻又獨立於學校的行政體系之外。因此

,員生社在學校中經常有定位模糊不清的問題,卻又與學校間存在著十分密 切的關係。員生社於校園中的營運,必須受到許多人員與機關的督導,而且 有重疊之現象,茲說明如下:

(一)校內部分:

1、校長

22

校長肩負學校校務成敗的責任,員生社設在學校內,校長當然

22 合作社法第 2-1 條「…。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員生社存在於學校 之中,自然亦應受到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等之指導及監督。此外,亦請參閱註16,頁 57 之說明。

(3)

負有督導之責。但是,現行法令規定校長不能擔任員生社的理 事,只能擔任員生社的監事,亦即校長只能監督員生社而不能 指揮員生社。這樣的規定或許意在防弊。但是,真的很難想像,

當員生社的理事主席與學校校長間意見不一致時,員生社如何 能在學校內順暢運作而不受干擾?

2、總務處:

總務處負有督導員生社場地設施及用電安全之責。此外,員生 社向學校租用場地營業之租金設算以及水電費、電話費之分攤 計算,亦與總務處息息相關(只是許多學校並未向員生社收取

租金及水電費)。另外,學生餐盒、制服、體育服等業務之委 託代辦亦與總務處有所關連。

3、學務處:

學務處衛生組負有督導學校衛生工作之責。不可諱言的,學校 員生社所販售商品是否符合衛生安全之規定與學生之健康關 係甚鉅。除此之外,學校之垃圾十之八九來自於員生社所販售 產品之包裝,因此,衛生組對於員生社清潔工作之督導(垃圾 分類、資源回收),亦是責無旁貸。此外,生活輔導組(高級 中學經常由教官擔任本組組長)對於校外商品進入校園之管 制,扮演了一定之角色,其用意無非是基於「食品衛生安全」

之考量。

4、教務處:

教務處教學組對於教學工作是否能依照表定時間準時進行,負 有督導之責。是故,「上課鐘響後,是否仍有學生停留於員生 社內採購物品,影響上課教學?」是教學組十分關注的重點。

此外,教科書採購業務之委託亦與教務處(設備組)息息相關。

(二)校外部分

(4)

1、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合作股)為各級學校員生社之地方主 管機構。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由於員生社之營運與學校校務及師生息息相關。是故,中央及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督學於蒞校訪察之過程中,亦常將員生社

之社務工作列入其視察督導之範圍。

3、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員生社所販售之食品、飲料以及餐盒等是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 規定?社場的衛生條件是否符合標準?皆與衛生局之衛生檢 驗督導範疇相關。(尤其是食物中毒事件)

4、各縣(市)政府環保局:

有關禁用保麗龍餐具及禁用塑膠袋之規定,員生社被列為第一 階段優先配合單位。

由上所述觀之,員生社所必須面對之管理單位及人員眾多,已是不爭的 事實,詳如(表 4-1)。這還未包括員生社本身的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 及社員大會等的內部監管。

貳、民主管理的問題 一、一人一票的限制

合作社一向遵守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但是,這讓部分合作社在管理上 面臨難題。以員生社為例:員生社的社員中,有些人從未與員生社交易,或對於 生社之營運甚少聞問,但卻仍然擁有一票來決定員生社的營運,針對這種情形,

有些社員認為存在不公平。於是,有人建議,修正社員投票原則,將一人一票權 利與社員股金貢獻以比例相結合,以增加社員的參與度。(梁玲菁,2000:29)

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經常導致理、監事更動頻繁,這對於員生社的經驗傳承及

表 4-1 員生社外部管理機關(人員)一覽表

(5)

管理機關(人員) 負責督導員生社相關業務事項 備註 校 長 *對於員生社負有督導之責

*員生社販售商品之核可

教務處教學組 *上課期間,學生停留於員生社內影響教學之督導 教務處設備組 *教科書採購業務委辦情形之督導

學務處衛生組 *員生社清潔工作之督導(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學務處生輔組 *禁止學生外購校外商品之督導

*上課期間,學生停留於員生社內影響上課之督導 總務處庶務組 *員生社使用場地設施及用電安全之督導

*學生餐盒、制服、體育服等業務委辦情形之督導 學

校 行 政 組 織

總務處出納組 *員生社租用學校場地之租金及水電、電話分攤費 用繳交之督導

內政部社會司 *為各類型合作組織之中央主管機構 縣市政府社會局 *為各級學校員生社之地方主管機構

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 縣市政府教育局

*督學於蒞校訪察之過程中,常將員生社之社務工 作列入視察督導之範圍

縣市政府衛生局

*員生社所販售食品、飲料、餐盒是否符合食品衛 生安全規定之督導

*社場的衛生條件是否符合標準之督導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縣市政府環保局 *禁用保麗龍及塑膠袋政策執行情形之督導

*資源回收利用是合乎規定之督導

資 料來源 :本 研究者 整理 。

長期發展,十分不利。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現象值得一提,那就是「在員生社的選舉過程中,較 具規模員生社所當選的理、監事,雖偶有老面孔,但卻較有輪替之可能;而不具 規模或規模較小的員生社,所當選的理、監事,經常是校園的老面孔(人數太少 輪替困難)。」

二、合議制度的缺陷

員生社的理事會、監事會甚至社員大會皆採合議制,合議制度有如下的問題:

(一)開會人數的限制:

員生社的各項會議皆須有各該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限制(社務會議須達三分之

(6)

二),未達法定人數即為流會。因此,即便會議議題十分重要,當未能加強與成 員聯繫溝通時,仍然會有流會之可能。於是,為讓社員大會順利開議,絕大多數 的學校將員生社社員大會與校務會議合併召開。在冗長的校務會議後再召開社員 大會,其效果如何?已是不言可喻。

(二)開會時間的限制:

理、監事會議的舉辦,通常一個月一次;社務會議則為三個月一次,而社員 大會則更久了,通常一年僅有一至二次。因此,員生社問題的處理及解決,常欠 缺時效性。若經常召集臨時會議,又恐學校教職員工有「開會過多」之抱怨,如 何拿捏處理,並不十分容易。

(三)問題解決的模式:

合議制與首長制不同,採首長制的機關首長,通常擁有議案的最後行政裁量 權。而員生社的各項會議乃採合議制,理事主席、監事會主席僅是負責讓議事能 夠順暢進行的主席,當面臨較具爭議性的議題時,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並不能以 個人意見為決斷,而必須在眾多不同意見中進行折衝妥協,最常採用的方式即為 表決。「表決」看似民主,但卻是多方妥協的產物,常不是問題解決的最佳方案。

三、預備社員被忽略

我國中小學員生社一直存在著的一個現象,就是「員生社的絕大多數利用者 為『預備社員』(學生),而真正的『社員』(教職員工)反而很少利用員生社」。

然而,現今員生社的經營管理權卻完全掌控在人數較少的社員(教職員工)身上,

人數佔絕大多數的預備社員(學生)幾乎沒有任何權利。

預備社員中僅有少數代表得以出席員生社社員大會,且於大會上僅有發言權 而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要期待預備社員代表能於員生社社員大會上暢所欲言 的提出意見,在沒有師長的引領與指導下,確實有著些許困難。至於實習理、監 事之功能,也常因其年齡(小學、國中及高中學生)及各校作法之不同而有所差 異。普遍來說,「預備社員需求的被忽略」是員生社的另一問題。

參、營運哲學的問題

(7)

一、營利與福利的矛盾

合作社以服務社員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代表合作社不需要有盈餘

。因此,學校員生社經理在業務經營上,既要認知傳統組織在獲利性和成長性的 重要;又必須同時認知員生社是建立在互助、平等的基礎上,以確保社員福利。

是故,員生社在業務經營的執行上,常存在著矛盾性。(梁玲菁,2000,29)降 低成本以追求獲利的成長,有時必須以減少社員福利來達成。因此,追求社員福 利的同時,有時頗難兼顧員生社的獲利性。

二、保護與競爭的矛盾

(一)保護部分:

1、依據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此 條條文讓員生社於經營上比一般企業佔有優勢,也被視為合作社之 生存立基條款。然而,相對的要求是,交易的對象僅能為員生社的 社員,否則,難免會引發民間企業認為員生社有妨礙「公平交易」

的事實

23

存在。

2、學校門禁的保護

員生社在學校因門禁措施之保護,形成近似獨占廠商。因此,上課 期間,員生社並不需要面對校外零售體系的競爭,便能有一定的生 存空間。

(二)競爭部分:

近來,連鎖性便利商店以及大型量販店林立,零售通路的革命性變革,帶動 了零售業的快速進步。然而,員生社卻在上述法令、門禁的保護下輕易的獲得生 存,而未能有大幅度的進步,許多員生社的營業方式,至今仍在原地踏步。便利 商店產品及服務項目的多元、工作人員服務態度的親切、賣場的明亮整潔及動線

23 詳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994,《公平交易委員會年報83年》,頁 153-154。

「有限責任桃園縣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因未確實查驗社員購買證,變相對非社員之一般民 眾經營零售業務,對一般零售業者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第24條…」。

(8)

安排的順暢等,都是員生社未能跟上甚至遙遙落後之處。

在時代的快速變遷下,學校員生社究竟是要「在法令、門禁的保護傘下,繼 續安然但缺乏進步的生存」?亦或是要「走出保護傘,勇於接受市場競爭者的考 驗」?似乎已到了關鍵時刻了。

三、民主與控制的矛盾

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制是其於經營上的一大特色。但是,合作社主管當局及 教育主管當局卻又對於員生社的社員入社、販售品項及業務經營等方面,給予許 多的規範與限制,例如:

(一)社員入社部分

社員本有入社、出社之自由,預備社員亦然。但是,在執行員生社評鑑時,

主管機關卻又將「未輔導學校學生全數參加合作社」列為應改進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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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 到此項要求,現行許多學校根本未介紹學生入社,而是於新生入學時,於代辦費 用中直接收取員生社的入社股金,導致學生根本不清楚自己與員生社的關係,也 不清楚自己於員生社到底具有何種權利與義務。

(二)販售商品部分

員生社所銷售之食品、飲料種類應依縣(市)教育局之規範為限。教育局 對於商品的設限,與員生社乃為服務社員之需求而成立之宗旨,多少存在著些 許的矛盾。我們可以體會,教育當局在學校內控制食品、飲料的項目,絕對是 出於善意(控制學生體重)。但是,當學生離開校園進入回家途中的任何一家 便利商店,本項規定,早就被拋諸腦後。換句話說,這道規範僅在校園的門禁 內有效。這樣的規定,讓社員及預備社員的需求受到許多的限制而無法滿足,

無形中也限制了員生社的發展。

或許,我們可以如是說:當員生社存在於公法人的「學校」之內,就註定

24 參閱「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缺失及應改進意見一覽表」,200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九十學年度 政風法令宣導暨合作社健全經營管理會議手冊》,頁 89。

(9)

了其必須接受比一般零售業更多的法令束縛,而其結果也讓員生社因而失去了 可能的開創性。

第二節 員生社經營管理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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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生社的經營管理,經常因合作區域的大小,尤其是學校人數的多寡而受到 限制,有些根本無法達到適度的經濟規模,也因此經營的十分辛苦;其他經營上 的問題,尚有管理能力的問題,包括:工作人員的兼職意願、專業知能以及服務 態度等,茲說明如下:

壹、經營規模的問題 一、營業範疇的侷限

員生社受到下列因素的影響,使得營業範疇受到侷限:

(一)對象:

員生社僅能對社員交易,而各校的社員及預備社員皆有其一定人數,因此,

員生社的經營規模自然受到限制。尤其是城鄉的差距頗大,社員人數較少的鄉下 學校,員生社之經營因無法達到一定經營規模,經營較為困難。

(二)時間:

為不妨礙學生之正常上課,員生社僅能於「課餘時間」與預備社員交易。經 計算結果,員生社的真實營業時間,一天通常僅有二個小時左右

25

。若再加上例 假日及寒暑假以及應屆畢業生的提早離校,員生社於會計年度中的實際營業時間

,其實真的十分有限。員生社的困境是「如何於下課及午休的短短幾分鐘內,能 夠消化完來社交易的社員人次,而又不影響上課」。

(三)價格:

員生社所販售產品的售價,通常以不高於市價為原則。但因受限於經營規模

,員生社產品的進價,常常難以與大型量販店或連鎖性便利商店競爭。因此,員 生社能於價格上讓社員產生購買誘因的機會並不太高,即便有也十分有限。再加 上,現今產品的售價,已不再是商場的秘密,學生們常常以大型量販店 DM 上的 產品特價,來抱怨員生社商品的價格過高,這常是許多員生社經理所必須面對及

25 公立高級中學上、下午各有四節課,共有六次下課時間,每次下課若以十分鐘計算,則下課時間合計 共有一小時,若再加上午膳時間,以四十分鐘計,則員生社之實際營業時間,也僅有一百分鐘。

(11)

處理的「顧客(社員)抱怨」。

(四)場地:

部分學校的員生社場地狹小、地處偏遠、光線不足、通風不良,種種因素都 限制了員生社之發展。

(五)區域:

員生社僅能於學校內營業,不得超出學校的範圍。

上述五項限制,使得員生社之經營規模受到了侷限,而難以拓展。

二、販售商品的限制

為顧及學生之健康,教育當局對於員生社所販售之商品給予十分嚴格之規 定,茲以台北市教育局所規定之員生社食品販售作業程序

26

為例,說明如下:

(一)校園食品應為「點心類」或「飲品類」,不得為「零食類」。

1、飲品:

係專指天然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泉水等五種液態食品。

2、點心:

係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肅之食品;其熱 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其形狀、口味及顏色 不得類似零食。

(二) 校園食品應符合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 CAS 或食品 GMP 標誌認證者為限。但麵包、糕點暫不在此 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 校園食品應符合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6 參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流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三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88)北市教七字第 88211989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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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之熱量應在二五○卡以下,其中由脂肪 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漿 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 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之三 十以下〉;校園烘培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 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佔之 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下。

3、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不得使 用代糖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因為員生社所販售商品之品項受限,使得員生社社員之需求受到影響,多少也影響 到員生社的營業收入。

三、經營成本的偏高

員生社的經營成本,常受到下列因素的影響而偏高。

(一)進貨成本偏高:

因為員生社的經營規模不大,進貨量有限,殺價困難,使得員生社之進貨成 本難以壓低。

(二)人事成本偏高:

員生社之聘任人員除了有由教職員工所兼任之經理、文書、司庫、會計等職 務外,尚有事務員或技術員等。若聘任人員之薪資過低,則有欠缺工作誘因,無 法招攬適當工作人員之顧慮;若聘任人員之薪資過高,則又有盈餘不足,人事成 本過高之問題。此外,理、監事可以領取出席費,理、監事主席若有駐社辦公,

可以領取駐社公費,再加上出席各項會議的理、監事,甚至是社員也都可以領取 出席費,這些都是造成員生社人事成本過高的因素。

貳、管理能力的問題

一、兼職意願的低落

(13)

下列因素,常讓合作社之選任及聘任人員,缺乏兼職之意願:

(一)兼職報酬過低:

以理、監事為例,每個月僅領取幾百元之出席費(各校因營運狀況不同有所 差異),卻必須付出許多時間並承擔員生社之相關法律責任,相形之下,許多人 寧願選擇辭職。

(二)上課鐘點未降:

許多擔任員生社兼職工作之教師,原本的教學及班級經營工作已經十分繁重

,卻又未能獲得學校減少上課鐘點之允諾。因此,在兩頭忙碌下,常產生倦怠感,

而視員生社兼職工作為畏途。

(三)法律責任壓力:

對於教職員工來說,員生社之工作僅為一種兼職的性質,然其所須背負之法 律責任卻又相對沉重,再加上新修訂之合作社法,加重了理、監事違規之處罰,

(輕則處罰新台幣貳千元,重則貳萬元)兩相比較下,許多人寧願選擇單純的教 職工作,而不願兼任員生社之職務。

(四)校內外的干涉:

部分學校仍存在著校長干預員生社經營的情形,員生社的工作人員在面臨校 長或其他同仁的人情壓力下,部分新當選的理、監事,乾脆選擇放棄當選以躲過 壓力。另外,部分學校則面臨家長會涉入員生社經營的情況。更有甚者,少數民 意代表為特定廠商的引介關說,這也是導致員生社理、監事難產的另一因素。

(五)機會成本觀點:

或許從「機會成本」觀點,更能理解為何部分學校教職員工寧願選擇不兼任 員生社選、聘任人員的原因。

1、當「付出成本<獲得報酬」時,選擇兼職機會較高。

(選擇擔任兼職工作,所須增加付出的時間及心力+所須承擔的法

律責任及風險+所須面對的干涉與人情壓力) < 擔任員生社兼職

工作之報酬及成就感

(14)

2、當「付出成本>獲得報酬」時,選擇兼職機會較低。

(選擇擔任兼職工作,所須增加付出的時間及心力+所須承擔的法 律責任及風險+所須面對的干涉與人情壓力) > 擔任員生社兼職 工作之報酬及成就感

(六)勞動供給特性

近年來,公教人員的薪資水準(工資率)與民間企業相較,已達到一定的水 準,薪資水準的提高,使得學校之教職員工在與原來之工作時數相同下,即能賺 取比原來更多的貨幣所得,這時會使人有減少工作的傾向,此即經濟學上所謂的

「勞動供給曲線向後彎」

27

之情形,如(圖 4-1)。

二、專業知能的不足

員生社的工作對於大多數兼職的教職員工來說,大都屬於非其本身專業之工 作,經營員生社所須具備之專業能力,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企業管理能力:

員生社也算是一種企業,經營管理員生社,企業管理的知識與能力,實在不 可或缺,尤其是經理。

(二)會計記帳能力:

員生社的各項營業記錄及表報,都需要以正式的會計記帳方式呈現,因此,

會計能力是擔任員生社「會計」、「司庫」職務者所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

(三)資訊管理能力:

要將員生社的各項工作簡化,必須具備資訊管理的能力。此外,最簡單的文 書表報及「進、銷、存」會計系統也都必須用到資訊管理的能力,因此,資訊管 理 能 力 之 高 低 是 員 生 社 選 聘 人 員 能 否 降 低 工 作 負 荷 及 能 否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的 一 大 關鍵因素。

(四)法律商業知識:

27 詳見陸民仁,1978,頁 248。

造成勞動供給曲線向後彎之原因,主要為勞動的「所得效果」大於「替代效果」所致。

(15)

民法、票據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的法令常識,還有一般商業的基本概念 都是經營員生社所必須具備的。

(五)食品衛生知識:

員生社所販售之商品以食品、飲料、餐盒為大宗,是故,食品衛生安全的把 關工作自然十分重要,而相關知識的有無,影響甚鉅。

我國中小學學校之教職員工,其專長多半並非商業類或與食品管理相關之科 系畢業,因此,在經營的專業知能上,實在有所欠缺與不足。

W

( 工資率 )

L

【 說明 】

W3 D3

* W1→ W2:替代 效果> 所得 效果

個別勞動者選擇增加工 時,以 求增 加報酬

W2 D2

* W2→W3:所 得效果 >替 代效果

W1 D1

個 別 勞 動 者 選擇減 少工 時,報 酬並 未減少

L 0 3 6 8 9 10 12 L

( 工 作時 數)

資 料來源 :本圖 改繪 自陸民 仁, 1978,頁 248。

圖 4-1 後彎勞動供給曲線圖

三、聘僱人員的消極

員生社的經營規模與獲益能力,直接影響員生社內部員工的聘用方式及薪資 結構,雖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指定消費合作社的員工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 用勞動基準法

28

,但是,並不是所有員生社都有能力將其員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的 保障。謹將經營規模對聘僱人員的影響,說明如下:

(一)規模較小,未能達到一定經濟規模者:

28 詳見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八七勞二字第一七一一七號文。

(16)

許多小學校,因未能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因此,營業收入不足,員生社所 能夠提供給工作人員的薪資十分微薄(更別提勞、健保了)。也因此,聘僱人員 的流失及工作意願的低落,便成為未達經濟規模員生社的一大隱憂。

(二)規模較大,能達到一定經濟規模者:

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營業收入較多,能夠提供不錯的薪資水準,再加上學 校員生社的工作穩定(週休二日、寒暑假可休息),即便薪資稍低,仍能吸引外 聘之僱員工作。只是,因為工作穩定,缺乏競爭,時間一久,難免心態保守。

此外,聘僱人員的薪資結構,通常採取固定金額方式發放,欠缺績效獎勵的 誘因。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業績太好只會累死自己,薪資又沒有比 較多」的消極心態,於焉產生。

第三節 員生社盈餘分配問題分析

(17)

壹、按交易額分配盈餘的問題 一、交易紀錄的困難

預備社員與員生社的交易時間,通常集中在下課以及中午午休前之用餐時間

,十分鐘內湧進數百名學生搶購。如前所述,這已是各校員生社於經營時所經常 面臨的問題。因此,若未能藉由電腦系統或其他可行方式登錄社員之交易記錄,

到了年終結算後,要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幾乎就成了天方夜譚。這就是為何「按

社員交易額多寡分配盈餘」之法令,於員生社始終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目前,

大多數學校員生社的做法是將盈餘平均分配到各班學生身上,只是這種做法,已 違背合作社創設的基本原則及合作社法令的規定。

二、資訊能力的欠缺

規模較大之學校,已藉由電腦設備之購置,從事無現金交易系統之建構,按 交易額分配盈餘,理論上並無太大之困難。只是員生社所聘僱之事務員及技術員

,年輕者不多,而年紀較長者的資訊能力通常又有所欠缺。因此,額外的資訊教 育訓練是必須的。譬如:「期初存貨之建檔→進貨、退貨單據之適時鍵入電腦→

每筆銷貨之掃描登入→期末存貨之定時盤點」,這一套「進、銷、存」的流程,

若無法不厭其煩的實施,期末結算時,電腦資料與實際數字之誤差,大概又會讓 工作人員頭痛不已了。

三、社外交易的處置(與非社員交易)

依據法令規定,員生社僅能與社員交易,但是,員生社仍會有少數「與非社 員交易」或「無從判別交易者為社員與否」的情形產生,茲舉例如下:

(一)與非社員交易:

1、家長來校探視子女,順道前往員生社購買。

2、廠商來校送貨辦事,順道於員生社購買。

3、學校辦理學測或其他考試,為服務考場之考生及家長。

4、學校舉辦運動會及其他大型活動而對外開放。

5、其他。

(18)

(二)無從判別交易者為社員與否:

此種交易通常發生在販賣機的販售上,因為我國中小學校園於清晨、傍晚及 假日期間,經常開放給社區居民前來運動休閒,究竟誰是販賣機販售物品的購買 者,實在很難調查。

上述之交易亦會產生盈餘,而其盈餘之計算,若要完全依照法規,那就更令 人頭痛了。

貳、盈餘分配認知做法的問題 一、視員生社為福利社

福利社已於民國六十八年改制為員生社,員生社之盈餘分配有其一定之規 範。但是,迄今仍有少數教職員工將員生社當作福利社。因此,「三節福利金、

生日禮金、自強活動、教職員服裝等」名目不一的用途紛紛出籠,難怪乎有人戲 稱員生社是「以賺錢補貼老師的福利金組織」(李慧珠,1993:1),在此,謹 將兩者之差異,說明如(表 4-2)。

二、公益金用途的偏失

員生社的盈餘分配金中,公益金的用途有其一定規範,例如:社員之獎助學 金、社員之康樂活動、公共衛生設備之添購等,其中至少50%必須用於公共設 備上。然而,公共設備的定義為何?常有許多似是而非的情形出現?茲舉三例說 明如下:

(一)學校各處室爭取電腦及印表機之更新,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設備是用在 學校資訊及所有師生資料的處理及列印上,應屬於公共設備。

(二)學校儀隊、球隊服裝之製作,因為他們認為儀隊、校隊代表學校爭取 榮譽,因此,其服裝應可納入公共設備的範圍。

(三)圖書館希望添購圖書。

若從「設備」的定義來看,第(一)項所列的電腦及列表機是屬於辦公設備,

至於第(二)、(三)項所指的儀隊、校隊服裝及圖書,並非設備。

若從「公共」之定義來看,唯有第(三)項,符合公共使用的用途。是故,

(19)

上述所列皆非屬於「公共設備」之定義。

近年來,由於政府財政困窘,學校的各項經費亦日趨縮減,於是,各處室對 於員生社公益金的使用,日趨關注。惟對於公益金之用途,仍存在著部分的偏失。

社務會對於公益金用途之審酌,實應多加費心,以免公益金未能發揮實質公益之 效果。

三、酬勞金分配引爭議

員生社之盈餘,扣除股息支出後,應將餘額之10%用來當作理事、職員酬 勞金,且酬勞金的分配方式由理事會決定。然而,理事、職員之貢獻度如何評定?

標準何在?這問題亦困擾了不少的理事會主席?再者,監事「有責無酬」,部分 理事卻「有酬無責」,要能公平分配,並不容易。

表 4-2 員生社與福利社差異比較表

項 目 福 利 社 員 生 社

法 令依 據 依 據「職 工福 利金條 例」 成立的 勞 工福利 組織

依 據「合 作社 法」而 設立 的 公 益社團 法人

組 織性 質 非 法人組 織,為 附屬於 學校 之福利 單 位,校 長負 指揮、 監督 之責

法 人組織 ,由 社員( 代表 )大會 依 法選舉 理、 監事, 權責 分明

經 營方 式

可 以委由 外面 商人代 辦,學 校當局 則 組成福 利委 員會,與商人 洽談經 營 事宜

由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依 合 作 社 法 所 規 定 之程序 及範 圍,共 同經 營 交 易對 象 沒 有限制 以 社員為 主, 不對外 營業

會 計制 度 不 一定有 會計 及監察 制度 有 會計及 監察 制度

人 事制 度 由 經營者 自行 聘任 由 理 事 會 聘 任 經 理、文 書、司 庫 、 會 計及其 他技 術員或 事務 員 事 業性 質 不 一定辦 理公 益事業 為 公益事 業

每 年須提 公益 金辦理 公益 事業 登 記制 度 缺 乏完整 的登 記 設 立、變 更、 合併、 清算

皆 須辦理 登記

盈 餘處 理 任 由經營 者自 行分配 按 章程規 定分 配盈餘 及處 分損失

均 是以增 加學 校員生 福利 為目的 資 料來源 :本 表修改 自謝 明瑞, 1992,頁 101。

第四節 員生社考核評鑑問題分析

(20)

員生社經營之良窳,需要藉由內部的稽核與外部的評鑑,方能有所依憑。因 此,加強員生社內部自主性的稽核,實為首要之務。其次,主管機關之外部評鑑,

亦可對員生社之經營,產生惕勵改進之效。

壹、內部稽核的問題

員生社的內部稽核,通常由監事會負責處理,但是其在執行稽核的過程中,

難免會有如下之問題發生。

一、稽核面臨人情壓力

任何稽核工作,總是要指出缺失及不當之處,以求改進。然而,稽核人員(監 事)與其他選聘人員及工作人員同屬於學校同仁,地位平等,要指正對方的缺失,

難免會對當事者有所得罪。是故,如何能破除人情壓力,勇於指正缺失,實一難 也。

二、監事工作有責無酬

監事工作關係員生社經營之良窳,責任十分重大。但是,此工作有責無酬,

若非心懷理想、勇於任事、不怕得罪他人者,實難長安其位。無法推辭者,有人 選擇閉嘴沉默以對,這都使得「監事」一職之設計原意盡失。

三、交接不清權責難分

員生社通常於每年六月底校務會議時,舉行社員大會改選,然後,再於七月 底辦理職務交接。然而,七月時值暑假,交接工作常有聯繫上之困難。此外,員 生社的代辦工作,經常跨越年度,故在交接上權責之釐清,並不容易,茲舉例說 明如下:

(一)代辦校服工作:

服裝招標工作通常於上學年度之三、四月,甚至更早之時,即已辦理完畢;

可是新生服裝之套量、分發、修改以及費用之收取,卻是新學年度,新經理之工 作。

(二)代辦教科書事宜:

同樣的,教科書之確認及訂購,通常於上學期之期末完成;而教科書之發放、

(21)

退還,則為新學年度,新經理之工作。

這些工作通常都橫跨兩個學年度,交接事宜若不順遂,要釐清責任歸屬,確 有其難度。

貳、外部評鑑的問題 一、法律責任冷卻熱情

員生社經營之良窳絕非一人可以決定,但是,其成敗責任卻大都由理、監事 主席及經理承擔。部分員生社所能提供之報酬已少,若再加上新修法之罰責加重

,相較之下,更令人容易萌生退意。

二、評鑑方式有待改進

縣(市)政府社會局,對於員生社之業務考核,其實已有一套不錯的考核標 準

29

及辦法。然而,根據楊玉珍之研究,「文書工作之成效」、「盈餘是否按交 易額分配」、「賣場之規模」為影響員生社考核成績的三個主要變數。(楊玉珍,

2003,78-79)這對於經營規模較小的學校,實在有著若干的不公平性。

若能依「學校人數多寡」及「城鄉之差別」將員生社區分成不同層級以實施 評鑑。此外,多實施「實地調查評鑑」而非「文書資料評鑑」。或許,能夠稍解 原評鑑方式之不公平處。

二、 獎懲時效有待提昇

員生社於實施考核評鑑後,獎懲時效經常拖延過時

30

,以至於有時獎懲尚未 發布,當事者卻早已退休或調校離校。因而使得獎懲喪失或降低了改進惕勵之效 果。

四、主管機關力有未殆

(一)主管機關人力不足

目前合作事業之中央主管機構為內政部社會司所屬的「合作事業輔導科」及

29 詳見(表 3-6),桃園縣政府合作社年度業務考核表,頁 75。

30 詳見蔡惠萍,2001.8.12,<員生合作社評鑑,議員指流於形式>,《台北新聞:聯合報》,版 16。

副標題為「欲懲處者尚未發布,多位校長已調校」。

(22)

「合作行政管理科」,而各縣(市)社會局合作課(股)的承辦人員,通常編制 僅有三、四人,而這些人要負責全縣所有合作社的管理事宜,「人力不足」是一 大難題。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上述員生社於實施考核評鑑後,獎懲時效經常過時 之因。

(二)主管機關預算不足

員生社之經營,常因經濟規模及資金不足等因素,而無法有效改善賣場設備

,至於營運流程的電腦化也亟需資金的挹助。然而,主管機關之經費有限,對於 員生社之實質協助,實在有限。

(三)主管機關與事業之主管機關(教育單位)聯繫不足

員生社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但是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縣市政

府教育局,員生社經營之優劣與學校校務行政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因此,對

於員生社督導之效果,有時縣市政府社會局遠不如縣市政府教育局來得有效。員

生社主管機關間的橫向聯繫十分重要。但是,現況是彼此聯繫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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