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財務及各項營運比例定義
1、各類資本定義
‧ 第一類資本: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 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餘(應扣除營 業準備、備抵呆帳及交易帳戶之未實現損失提列不足金額)、少數股權及權 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及庫藏股。
所稱權益調整係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加減累積換算 調整數。
‧ 第二類資本:永續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 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債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不包括針 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已發行長期次順位債券及已發行非永續特別股(發 行期限五年以上者)之合計數額。
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之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二 五。
合格之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 第三類資本:列入第三類資本項目有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
(發行期限二年以上),應符合下列條件:
無擔保,且款項繳足。
發行期限兩年以上。
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載明如果因債券或特別股的付息或還本使銀行整體的資本低於最低資 本需求時,將停止利息或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 以不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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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減除項目:以下兩項應自合格資本中減除,且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
銀行對其他銀行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得計入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金融商品投 資帳列金額。
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或其他法令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額。
2、風險性資產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計提之資本轉提為市場風險性資產。
3、逾期放款
依據財政部規定應列報之逾期放款範圍為:
貸款本金超逾約定清償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辦理轉期或清償者;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或帶放會金未按期攤還六個月以上者;
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三個月或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 擔保品者;
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六個月以上之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及中長期放 款)。
4、應予觀察放款
應予觀察放款範圍為: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逾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
其他放款本金未逾期三個月而利息未按期繳納逾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
已達列報逾放而准免列報者;
免列報者包括:協議分期償還放款、已獲信保基金理賠及有足額存單或 存款備償放款、九二一震災經合意展延放款、擔保品已拍定待分配款及 其他經專案准免列報者。
5、放款
包括貼現、進出口押匯、透支、短期(擔保)放款、中長期(擔保)放款及 催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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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款
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外匯存款、公庫存款。
7、流動準備
流動準備包括:
超額準備。
金融業互拆借差(包括各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卷金融公司之短期融 通款項)。
國庫券。
可轉讓定期存款(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轉存各指定農業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
信用合作社轉存各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
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之「流動資產」。 8、新台幣負債餘額
新台幣負債餘額包括:
支票存款(包括支票存款、保付支票、旅行支票等)。 活期存款。
儲蓄存款(包括活期儲蓄存款、整存整付儲蓄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整存零付儲蓄存款、存本付息儲蓄存款、行員儲蓄存款等。但扣除其中 已質借部分)。
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但扣除已質借部分)。 公庫存款(扣除轉存中央銀行國庫局轉存款後之淨額)。
金融業互拆貸差。
票、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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