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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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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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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

98 年 7 月 8 日經 98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一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決議並經教育部於 8 10 月 8 日以台中(三)字第 0980169437 號函核備在案 102 年 6 月 27 日經 102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一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24 日經 103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一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5 日經 103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二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6 月 22 日經 107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一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目的)

為提供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本網)使用者及網路管理人遵循之 準據,促進教師專業進修及載明認定教師專業進修之相關規範,依據「師資培 育法第十九 條」、「幼托整合方案」、「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臺灣學術 網路使用規範」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2 條(規範對象)

本規定規範適用於本網使用者與網路管理人員。

第二章 帳號使用 第3 條(帳號類別)

本網帳號分為:

一、教師個人帳號 二、業務帳號

前項第二款包含區管中心、全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及普通高 級中學課程學科中心業務帳號等。

第4 條(帳號申請)

使用本網帳號需遵循帳號使用同意書之各項規範。

本網帳號(包含教師個人帳號及業務帳號)申請後即不可變更。

教師個人帳號於網頁申請成功後,可立即登入使用。

業務帳號於網頁申請成功後,需傳真至所屬區管中心審核通過後,方可登入使 用。

第5 條(帳號功能)

教師個人帳號主要功能為查詢個人研習紀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研習紀錄、

專長登錄申請、專長瀏覽、個人報名紀錄、研習資訊訂閱、變更登入密碼、修 改個人基本資料、意見交流、登出系統等。

業務帳號主要功能為研習課程、帳號管理、教師專長證照管理、教師資料、機 關資料、資源分享區、個人資料、統計圖表、Web Mail、其他等,並依身分類 別提供所需權限功能。

第三章 課程辦理

第6 條(課程規範目的)

提供辦理研習單位課程登錄之遵循依據及研習時數採計之規範。

第7 條(課程開辦資格)

(2)

僅原研習承辦單位,方可登錄教師研習時數。全國各級學校及單位開辦資格如 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委託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大學校院辦理教師進修,經參加教師所屬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高中職辦理跨校性質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五、國中小及幼兒園辦理跨校性質教師進修研習活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通過。

六、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 法」辦理教師進修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單位。

七、各級學校自行辦理校內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八、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教師進修。

開辦單位應衡酌辦理場地、設備、師資、時間等規劃教師研習活動。

第8 條(課程審核)

研習內容應以提升學生輔導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成效為主,其他與教育課程相 關或行政之研習活動為輔。

研習課程審核內容如下:

一、需提供完整之研習名稱,名稱之系列課程請依場次加以區別;課程內容大 綱需簡述課程辦理目的或相關訊息。

二、依據文號需為教育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轄下教師研習時數之公文文 號。

三、上課時間及地點詳細描述(須註明研習活動起迄時間及辦理地點)。 四、依研習活動性質註明班別性質。

五、研習對象以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編制內教師為主,其他教育人員為輔。

六、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有經費補助者)。

七、承辦人資訊需確實完整。

第9 條(課程審核採計限制)

辦理研習單位提出下列活動,需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始得核定採計教師 研習時數:

一、學校例行性業務(如:學年會議、教科書選購會議、學校願景計畫編寫、

校慶籌備會等)。

二、學校各項行政會議(如:說明會議、討論會議、小組會議等)。

三、參加對象為學生之活動(如:週會演講、童軍露營、戶外教學、師生座 談、社團成果展等)。

四、屬個人休閒性質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國際標準舞、元極舞、法輪功、

理財、瑜珈、減肥、雞尾酒、插花、養生等)。

五、屬個人宗教信仰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佛經閱讀、風水、命理等研 習)。

六、純粹參觀性質無實際授課之研習活動。

七、其他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選務工作說明會……等非教育業務之講 習)。

第10 條(課程之研習時數採計)

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

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達五十分 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修時數以二小 時計算。

(3)

二、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 則;超過前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三、教師進修學位(分)班之課程,一學分採計為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四、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茶敘之時間不予採 計。

五、無故缺席者不予核發研習時數,單次研習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

該次研習不予核發研習時數;請假者則依實際出席情形核給時數。

六、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研習時數採計則另依 主辦單位或相關規定辦理。

第11 條(課程審核單位)

課程及名單審核確認單位依本網組織架構分區管理如下:

一、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之大學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管 理。

二、國私立高中、高職、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管理。

三、中央及地方教師研習中心為其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管理。

四、縣(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中至幼兒園層級之學校為其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管理。

五、《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 法》第3 條當然認可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者以及未成立法人之民間團體 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 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管理外,其餘依民法或其他 法律成立之法人由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進修認可審查小組管理。

六、由本網後端平台進行教師研習資料匯入之直轄市及縣市,由所屬主管機關 負責驗證課程資料之正確性。

七、各地方政府機關單位(如衛生局、社會局等)及社區大學所辦理之教師研 習進修活動,為該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即教育局處)管理。

第12 條(課程登錄規範)

課程登錄規範如下:

一、登錄於其他網站之研習課程(如縣市教師研習系統、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 口網站或特殊教育通報網),不得重覆登錄本網。

二、於線上直接使用本網之縣市,轄下學校須在研習辦理前一週將研習資訊登 錄至本網(http://inservice.edu.tw),並於研習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教師 研習時數。

三、採用後端傳報之直轄市及縣市,需隨時對傳教師研習資料,並於每月五日 前上傳並確認上一個月所傳報之資料。

四、傳報直轄市及縣市/單位若於回函確認後欲更改數據,請行文至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副本知會教育部)依行政程序修正。

第13 條 附則

本規定由本網管理小組訂定,並經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總 召會議決議,陳報教育部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有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特殊規定,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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