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Copied!
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作業,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 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 變更。

三 、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先行辦理 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 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四 、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 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先行辦理取得客語能力認證,

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

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前項優先辦理單調介聘作業,應於前點作業完成後辦理。

五 、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第一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五十 分:

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

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 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本人已有子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 配偶設籍(包括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直轄市、縣(市),

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ㄧ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 年者給三十分,本人已有子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

之父母、子女或原配偶之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或原配偶之父母 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4、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配 偶,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

者,給五十分。

(2)

2

5、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 分。

6、本人或配偶之父母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 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設 籍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7、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 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三十分;至父母連續設籍 二年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四十分。

8、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 實)者,給三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二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兼任 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 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零點五分。教 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前目未滿ㄧ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包括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 較低之行政職務(包括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4、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包括導師)經歷者,擇一 採計。

5、前四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零點三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者每紙給零點二 分;本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發者每紙給零點五分。

(3)

3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進修或 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零點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不計 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 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六)教師於偏遠地區(包括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年,

申請介聘者,滿六年加四分,第七年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最高加給 三十分。

六、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同時具有二種 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

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日、夜 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

七、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 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一)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書。

(二)申請表一份(申請人及學校應於申請表中「符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介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各款條件」欄位簽章切結〈若有 切結不實情形,應由本部追究責任〉)。

(三)服務證件(年資、成績考核、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

1、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 月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 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 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

(4)

4

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相 關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其餘一 律採計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 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校存查。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列印申請資料,並經現職服 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國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章。

申請人之申請介聘條件應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 後轉送本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選定一個直轄市、縣

(市)為申請介聘之直轄市、縣(市),並得於所選定直轄市、縣(市),

依志願選填學校。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直轄市、縣(市)

應與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相同並得再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九目原因申 請介聘,且依志願選填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參加介聘學校。

未具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者,得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九目 原因申請介聘,並依志願選填參加介聘學校。

不同直轄市、縣(市)志願學校得混合填列,其志願經各校提出後即 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志願者自行負責。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

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前(當年八月一日)回職復薪。

九、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辦理,前一階段已 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再繼續參加下一階段作業: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三)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十、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 (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 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 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十一、教師介聘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校,其生效日一律 為當年八月一日;經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學校報到,並由 校長直接聘任。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

十二、國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國立

(5)

5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教師介 聘。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5.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會學博士,現為逢甲大學合作經濟 系教授兼通識中心主任,曾任南華 大學學生事務長、社科院院長等職。研究 專長為資訊社會學、宗教社會學、金融社

中 國文學博士,現任南華大學宗 教學所副教授兼所長,曾任法 鼓山講師、圓光佛研所教師、福嚴佛

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曾 任教育部主任祕書、國家教育研 究院籌備處主任、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 究所教授兼所長及博士生導師、南華大

哲 學博士,現任佛光大學佛教學 系副教授兼系主任、佛教研究 中心副主任,曾任教於玄奘大學宗教 學系,並曾任中華民國現代佛教學會 第七屆理事長、「佛教文化與當代世

教務主任的生日快到了,同辦公室的老師拜託學務處,在中午用餐時間播放教務主任最喜歡的

楊凱琳副教授 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副教授 現任南一書局國中數學教科書作者. 呂虹毅老師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校長擔任,委員 17 人,其中行政代表 6 人(教 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校主任、會計主任) ,員生消 費合作社教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