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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巫旻諭 電話:02-82366479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439350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4F00D01200-01.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 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本(104)年1月22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 40000462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040022551號令副本辦理
。
二、茲本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 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 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 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留 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鑒於本 規則研修過程中,部分公務同仁反映因公務繁忙,服務機 關爰未准其實施休假,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休假權益等意見
,是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2點規定,各級主管應率先實 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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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 劑身心,又本規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 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定,亦訂有公務人員請假應落實職 務代理及相關獎勵措施,是各機關於業務推動之際,宜兼 顧同仁休假權益及整體公務人力彈性調整情形鼓勵同仁休 假,並依相關人事法規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併予敘明。
三、前開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 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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