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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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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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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2001611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0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30013954 號函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30225037 號函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40002346 號函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50093772 號函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 1060274462 號函第五次修正

一、為促進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所 獲 資 訊 廣 泛 流 通 , 便 利 公 眾 共 享 ,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

二、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注意 事項之 規 定 提交出國報告。

前項出國人員,係指以本府經費支付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之費用者。

三 、 公 務 出 國 類 別 如 下 :

(一 )考 察 (包 含 參 訪 、 觀 摩 )。

(二 )進 修 。 (三 )研 究 。

(四 )實 習 (包 含 訓 練 )。

(五 )其 他 (例 如 國 際 會 議 、業 務 接 洽 、 洽 展、表 演、 比 賽 、擔 任 裁 判 、 海 外 檢 測 等 )。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事 由 出 國 者 , 應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 並 依 附

件 五 規 格 撰 寫;第 五 款 事 由 出 國 者,應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附

件 一 )。 另 出 國 類 別 含 兩 個 類 別 以 上 者 , 應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

四、各 一 級 機 關 、 區 公 所 應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登 記 列 管 經 本 府 核 准 ,

或 由 本 府 授 權 各 機 關 核 准 之 公 務 出 國 案 件 , 並 統 籌 公 務 出 國

或赴大陸地區報 告 (以下簡稱出國報告)處 理 事 項。出國計畫主辦機

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應填寫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系 統 識 別

號 設定基本資料表(附 件 二 ), 由 專 責 人 員 於 每 月 月 底 前 , 將 當

月 本 機 關 (含 所 屬 機 關、學 校 )計 畫 主 辦 之 出國人員資料登 錄 於

本 府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並 將 系 統 識 別 號 提 供 主辦機關上 網

(2)

作 業 。

各 一 級 機 關 、 區 公 所 專 責 人 員 應 對 本 機 關 (含所屬機關、 學 校 ) 辦 理 之 出 國 計 畫 列 管 追 蹤 ,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將 前 一 個 月 之 案件 資料,包含經核定公 務 出 國 或赴大陸地區案件表(附 件 三 )、完成公 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報告登錄案件表(附 件 四 )(併 出 國 報 告 或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二 本 ), 函 報 臺 中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研 考 會 )。

第一項所稱主辦機關,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或出國計畫主 要事項主辦機關。

五、出 國 報 告 之 內 容 架 構 應 包 含 摘 要 、 出 國 人 員 名 單 、 目 的 、 過 程 、 心 得 、 建 議 等 要 項 , 其 中 建 議 事 項 應 列 入 帶 隊 長 官 之 交 辦 事 項 , 並 依 據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 出 國 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電 子 檔 規 格 (附 件 五 )辦 理 。

六、主辦機關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出 國 報 告 之 撰 寫 、 審核,並 填 寫 本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附 件 六 ), 由機 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審核及核章(二 級 機 關 、 學 校 須 層 轉 至 一 級 機 關 審 核 ),並 將奉核定之出 國 報 告 及審核表電子檔全文轉換成PDF 檔傳送至出 國 報 告 資訊網,完成上網登錄作業:

(一)一般公務出國: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赴大陸地區:返國之日起一個月內,並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 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另提送報告至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辦機關應填寫報 告 建 議 事 項 採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附 件 七 ), 併 同 出 國 報 告 或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二 本 送 機 關 專 責 人 員 備 查 後 , 由 機 關 專 責 人 員 至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點 收 報 告 。

七、各 機 關 組 團 出 國 或 二 人 以 上 執 行 同 一 出 國 任 務 者 , 出 國 報 告 應 共 同 署 名 提 出 , 並 於 報 告 書 中 附 上 出 國 人 員 名 單 。

八、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免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提 出 報 告 , 但 應 知 會 專 責 人 員 解 除 列 管 , 並 副 知 本 府 研 考 會 :

(一 )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經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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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二 )主辦機關如為中央或其他縣(市)政府, 且 由 其 主 責 完 成 出 國 報 告 上 網 登 錄 作 業,或該機關認定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 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機關首長,經奉核定者。

九、出 國 報告經送專責人員備查後,報告之建議事項部分,主辦機關應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由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性問題者,應主動 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協商。

(四)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五)其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業務機關得依據核定事項,

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前項出國報告建議事項處理,有關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 項採行情形送主辦機關專責人員彙整後,由各機關自行列管追蹤。

十、出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退 還 修 正 : (一)不符原核定公 務 出 國 或赴大陸地區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五點所規定要項撰寫。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電子檔案未依規定格式辦理。

十一、出國報 告 如 奉 核 定 需 修 正 者 , 主 辦 機 關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報 告 修 正 、 陳 核 , 並 於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補 正 相 關 資 料 。 前 項 修 正、增 補 日 數 之 計 算,以 主 辦 機 關 收 到 公 文 通 知 之 日 起 算 。

十二、各機關出 國 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查,抽查作業另訂定實 施計畫辦理。

十三、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超過三個月者所提之出國報告,由本府

研考會遴聘兩位專家學者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4)

(一)出國目的是否達成,占百分之二十。

(二)行程內容是否充實,占百分之二十。

(三)心得是否豐碩,占百分之二十。

(四)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及專責人員是否確實列管追蹤,占百分 之四十。

前項報告審查結果平均未達六十分或審查委員提出修正意見者,發 還原機關另提報告書或依審查意見修正,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四、出國報告未依第六點第一項或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者,應 予議處,其懲處標準如下:

(一)逾一個月以上未達二個月:書面糾正。

(二)逾二個月以上未達三個月:申誡一次。

(三)逾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申誡二次。

(四)逾六個月:記過一次。

(5)

附件一

臺中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提要 類別:其他

出國報告提要名稱:

含附件:□是 □ 否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聯絡人: 電話:

出國人員姓名/服務機關/單位/職稱

出國類別:其他 □國 際 會 議 □業務接洽 □洽 展 □表 演 □比 賽 □擔 任 裁 判 □海 外 檢 測 □

出國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國地區: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填 寫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日 )

內容:(500字以上)

[內容應包含目的、過程、心得、建議。(各機關可依需要自行增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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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 系 統 識 別 號 設定基本資料表

計 畫 名稱

帶隊 最 高長 官

1.姓 名:

2.服 務機 關 /單位 : 3.職 稱:

4.官 職等 : 出 國 人員

(2 人以上,請 填寫一 位 聯絡 人 為代 表 ,其 餘 人員 俟 帳號 密碼取 得 後,

再 另行 上 系統 建置 )

1.聯 絡人 姓 名 : 2.服 務機 關 /單位 : 3.職 稱:

4.官 職等 : 5.E-mail : 前 往 地區

出 國 類別

□ 考 察(含 參訪 、 觀 摩 ) □ 進修 □ 研 究 □實習(含訓 練 )

□ 其 他 (例如:國際會議、業務接洽、洽 展 、表 演 、 比賽 、 擔 任 裁 判 、 海 外 檢 測 等)

出國 計 畫預 算

1.經 費年 度:

2.政 府經 費:

(1)本 機關金 額 :

(2)其 它機 關金 額 : , 機關名稱:

(3)其他單位 (基金 )經費 (新臺 幣 ): ,單位 (基金)名稱:

出 國 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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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一級機關/區公所全銜) 年 月經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表

編號 系統識別號 計畫名稱 出國人員/職稱 出國地點 出國計畫案

核定日 出國期間

填表說明:

1.本 表 由 出 國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填 列 , 並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將 前 一 個 月 經 核 定 之 本 機 關 (含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經 機 關 首 長 核 章 後, 掃 描 成 電 子 檔, 免 備 文 , 逕 E-mail至 研 考 會 承 辦 人 信 箱 , 無 案 件 亦 須 回 復 。

2.凡 以 本 府 經 費 支 付 出 國 或 赴 大 陸 地 區 者 , 應 依 類 別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或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 請 各 一 級 機 關 、 區 公 所 專 責 人 員 列 管 追 蹤 。

3.主辦機關如為中央或其他縣(市)政府, 且 由 其 主 責 完 成 出 國 報 告 上 網 登 錄 作 業 者, 或 該 機 關 認 定 出 國 報 告 屬 機 密 或 限 閱 性 質 者,由 各機關自行簽陳機關首長,經 奉 核 定 免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提 出 報 告 , 但 應 知 會 專 責 人 員 解 除 列 管 , 並 副 知 本 府 研 考 會 。 4.出 國 人 員 僅 有 府 一 層 人 員 時 , 免 會 人 事 單 位 。

專責人員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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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一級機關/區公所全銜) 年 月完成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報告登錄案件表

系 統 識

別 號 報 告 名 稱 出 國 人 員 /職稱 前 往 地 區

出 國 類 別

出 國 期 間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報 告 日 期

填表說明:

各 一 級 機 關、區 公 所 專 責 人 員 應 填 列 上 表,並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將 前 一 個 月 本 機 關 (含所屬機關

、學校)完 成 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報告登錄案 件 ,併出國報告或出國報告提要二本,函 送 本 府 研 考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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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 出 國 或赴大陸地區報告電 子 檔 規 格

一、 檔案格式

撰寫及呈核採 word 檔。

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採 pdf 檔。

二、 版面設定 A4 直式橫書。

三、 封面格式及設定(請參照範例)

(一)字體:項目①:細明體二十號加粗,靠左對齊。

項目②:細明體二十六號加粗,置中對齊。

項目③:細明體十四號,置中對齊。

(二)出國報告題目名稱應能表達出國計畫主旨。

四、 報告書結構順序

(一)封面:出國人員眾多無法於封面詳列時,得以代表人員等表示。

(二)目錄。

(三)內文:詳第五點,並加註頁碼。

五、 內文設定

(一)字體:各項標題採細明體十六號加粗;內文採細明體十四號。

(二)順序及項目如下:(各機關可依需要自行增加項目) 1、摘要:三百至五百字。

2、出國人員名單。

3、目的:說明出國緣由或出國目的。

4、過程:說明行程內容與出國所賦予之任務。

5、心得:將國外制度或採取之措施與我國現行制度或措施,進行比較分析。

6、建議:建議事項應列入帶隊長官之交辦事項,並將可供我國或本市採行 事項及應改進之具體措施,逐項分別敘述,每項建議事項以四百字為限。

7、附件(無則免):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且不涉著作權及個人資料之相關 資料文件,得影印掃描成 PDF 檔,附加於正文之後成為完整之電子文書。

六、 相片處理

為避免出國報告內容因相片檔案過大,致影響上傳速度,相片解析度以低解析 度處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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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 出 國 報 告 題 目 )

服務機關:

姓名職稱:

派赴國家:

出國期間:

報告日期:

(填寫一級機關首長核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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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

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名稱:

出國人姓名(2 人以上,以 1 人為代表) 職稱 服務單位

出國類別

□ 考察 □ 參訪 □ 觀 摩 □ 進 修 □研 究 □ 實 習□ 訓 練

□ 其 他 (例 如 : 國 際 會 議 、 業 務 接 洽 、 洽 展 、 表 演 、 比 賽 、 擔 任 裁 判 、 海 外 檢 測 等 )

出國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告繳交日期: 年 月 日

(填 寫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日 ) 出國人員

自我檢核

計畫主辦機關 首長或授權人

員審核

審核項目

1.依限繳交出國報告

2.格式完整(內文應具備摘要、出國人員名單、目的、過程、心得、建議等項目)

3.內容充實完備 4.建議具參考價值 5.退回補正,原因:

(1)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2)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外文資料為內容 (3)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規定要項

(4)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5)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出處來源。

(6)電子檔案未依格式辦理

6.本報告除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外,將採行之公開發表:

(1)辦理本機關出國報告座談會(說明會),與同仁進行知識分享。

(2)於本機關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3)其他 7.其他處理意見及方式:

受層轉機關審核意見

□同意主辦機關審核意見 全部 部分

□退回補正,原因:

□其他處理意見:

出國人員簽章

(2 人以上,得以 1 人為代表)

本報告(提要)引用資料皆註明出處,

如有抄襲情事,出國人員願負一切行 政與法律責任。

審核 人核章

二級機關/學校首長 一級機關單位主管 一級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員

說明:

一、本表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勾選審核項目並核章,惟二級機關/學校應送一級機關審核。

二、二級機關/學校送一級機關時,一級機關應填寫「受層轉機關審核意見」欄。

(12)

附件七

臺中市政府(出國機關名稱)

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出國報告名稱 出國人姓名/職稱 (請填寫 一 位聯 絡人

為 代表)

出國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建議事項 執行情形與市政績效成果 辦理機關 狀 態

□已採行

□研議中

□未採行

□已採行

□研議中

□未採行

□已採行

□研議中

□未採行

□已採行

□研議中

□未採行 採行狀態說明:

已採行:1.所提建議目前已辦理完畢或辦理中。

2.屬中央權責,函請中央機關參考。

研議中:擬納入業務計畫執行中。

未採行:衡諸現況不適用,錄案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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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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