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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處理中興銀行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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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處理中興銀行案之說明

《》2003/8/19

財政部表示,有關中興銀行的虧損,該行前董事長王玉雲及外界人士屢有質疑是 監接管人中央存保公司之責任,惟此種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亦使破壞金融秩序 之原經營者有推託之詞,恐不符社會正義,宜有所澄清。八十九年四月間中興銀 行因弊案被披露,造成嚴重擠兌,存保公司進駐後,並無資金承作新放款,故該 行所有逾期放款實係王玉雲擔任董事長期間所辦理,其任內的人為舞弊及放款不 當,才是造成該行現在鉅額虧損的真正原因,為利各界瞭解,財政部就本案說明 如下:

壹、人謀不臧、舞弊為引爆鉅額虧損的導火線

中興銀行因管理階層舞弊,內部控制機能被破壞,相關人員應負起法律責 任,違法事證已移送檢調單位偵辦,移送包括王玉雲本人等共計一四六人次。

就以財政部移送法辦之台鳳集團授信案為例,依檢察官起訴書內容得知,在 台鳳集團戶發生延滯繳息情形後,王玉雲反而變本加厲與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 結黨營私,由黃宗宏指示尋求一百多個人頭戶向該行申貸,其作業方式為利用該 集團人頭公司或該集團員工、家屬或利用金錢購買「借款人頭」等無報稅所得或 報稅所得偏低之個人人頭戶名義申貸放款,大量套取銀行資金,以避免外界發現 該行有大量放款資金集中於該集團之現象,即以人頭戶違法貸放之方法及「分散 借款集中使用」方式套借資金流供該集團使用。例如其人頭戶中,甚至有經審查 部初審意見表明「陳○○、王○○、林○○,分任職宏○投資公司科員、育○撞 球推廣中心服務員、○誠投資公司科員,分行評估個人淨資產均為零」者,竟仍 予以每人撥貸五千萬元,合計達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且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 明白表示王玉雲對於黃宗宏運用人頭「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不僅全然知 情,甚且違法指示對黃宗宏進行放款等情事。

尤有甚者,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因台鳳集團需錢孔急,該行天母分行經 理吳碧雲於當日營業終了後,未辦妥徵、授信手續及未取得總行批覆書,仍撥貸 信用放款三億五千萬元,惟因該分行庫存現金僅一千餘萬元,王玉雲、王宣仁竟 罔顧存款人權益,由前總經理王宣仁下令中山、汐止、永吉及臺北分行暫緩關閉 金庫,任令由非該行行員之台鳳公司員工,於當晚七時四十分許逕自前往該等分 行搬運巨額現金,而於翌日才補辦徵信程序,徵授信程序顛倒,內控制度蕩然無 存。案經金檢單位耗費大量人力,前往多家分行辦理專案檢查,交叉勾稽人頭戶,

釐清資金流向及相關資料,於掌握問題全貌後,乃立即將全案移送法辦。

(2)

中央存保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進駐監管後,當然不能再對王玉雲任 內所核貸之不良放款繼續以「借新還舊」或展延等方式予以掩飾,該行約八百億 元之不良放款乃告一一浮現。

貳、放款不當,風險過度集中,事後無法收回,使該行淨值由正變負

存保公司進駐中興銀行後,進行清理不良資產,在王玉雲擔任董事長期間,

該行不但放款品質不佳,且放款對象集中在集團關聯戶,其中光是曾經發生過經 營困境之大型集團戶放款包括○鳳集團(超過一百五十億元)、鴻○集團、環○

集團、台○集團、○詳集團、○邦集團、東○○集團、尖○集團、名○○集團等 四十二家企業集團關聯戶授信金額合計即超逾五百餘億元,目前幾乎均已停止還 本繳息,授信風險如此集中,為該行鉅額虧損的另一主要原因。

參、八百億元不良放款無利息收入,卻須支付一千四百億元負債之利息 ,監 接管期間營運必然會虧損

於監接管期間,因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及各項營業費用所造成之營業虧損 為五十一億元。探究其主要原因是其資產結構中,不良放款占絕大多數,如九十 二年六月底總放款為一千零八十四億元,不良放款即高達七百七十九億元,占總 放款之七一.八六﹪,均無法產生利息收入,但包括存款一千億元等近一千四百 億元之負債,卻均須支付利息;在存款利息仍需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管理費用 等仍應照常支出的情況下,造成該行在監接管的三年兩個月期間營業虧損達五十 一億元。顯見該行經營虧損,實為王玉雲任內不當放款及舞弊所造成。

至外界所稱「該行淨值缺口為八百億元左右」,此應係指該行之「不良放款」

而非該行「淨值缺口」。不良資產仍有部分可以收回,必須標售後,才能確定實 際損失。

肆、監接管之目的主要在杜絕該行繼續舞弊,以保護存款人權益

中興銀行在台鳳授信弊案爆發後,信譽嚴重受損,不僅流動性嚴重不足,也 沒有資本可承擔任何風險,為使該行管理階層沒有辦法繼續舞弊,並利後續標售 及處理,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因此監接管人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安定存款人信心,

避免新增加道德風險,及該行後續處理標售事宜,以維持社會金融秩序,保障存 款人權益。

該行雖因客觀因素,造成監接管期間營運之虧損,然在監接管期間,中央存 保公司除協調金融同業,協助解決該行流動性不足之危機,以穩定該行之營運 外,並積極洽詢有意願併購該行之機構,及辦理該行全部資產及負債公開招標作 業。而台灣土地銀行於接管該行後,有效控制調降該行存款利率,降低資金成本

(3)

並穩定其流動性,藉由土地銀行之信譽協助該行拓展業務、努力積極轉銷呆帳並 加速清理逾期放款等。外界如將監管後之淨值,歸咎於維護金融秩序之監接管 人,使破壞金融秩序之原經營者有推託之詞,恐不符社會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中興銀行自監管以來,財政部即遵循法令必要之時程,

處理該行問題。例如依大法官第四八八號、第四八九號解釋,給予該行原股東辦 理增資自救之機會。其間並曾積極洽詢其他機構併購該行,惟終未能洽得有意願 併購者。即至該行原股東增資失敗後,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法接管,該公司並 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公開標售事宜,惟因金融重建基金規 模有限,迄未能洽得適當之併購者。

財政部表示,為能迅速使中興銀行退出市場,當務之急應是促使行政院金融 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迅速通過。尤其該行平均每個月虧損約一億五 千萬元,也就是說,每天只要一開門,金融重建基金就得多花費五百萬元!中興 銀行確實有處理之急迫性。部分人士將中興銀行淨值變化,歸咎於接管人,致使 原經營者可藉詞卸責,更模糊了焦點。中興銀行案除部分相關數據(如金融重建 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底價與投標者之報價),基於標售過程之保密規定,無法公 布外,財政部均秉持透明化之原則,將本案處理過程開誠佈公地向社會大眾解 釋,俾能順利推動金融改革的各項工程。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12655&ctNode=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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