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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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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貿聲字第1102250098號

異議人: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地 址:桃園市大園區航○路 1○7 號 2 樓 代表人:蔡○丞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10 年 3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100151067 號函 1 處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 鍰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61 次會議(110 年 4 月 28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09 年 8 月 12 日以案外人陳○祐名義,以第 CX 090K7UQ811 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口罩 1 批,經臺北關查 驗結果,實際來貨皆為偽標示 MADE IN TAIWAN 之非醫用口罩 (計 2,500 PCE)。案經臺北關函請異議人提供報關個案委任書 憑核,惟未見復,臺北關爰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認定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將異議人列為 受處分人,並就其違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

案經本局於 110 年 3 月 2 日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於 110 年 3 月 5 日送達),亦未獲回復。本局審酌臺北關查驗資料,

認異議人報運進口前揭中國大陸製口罩,皆為標示有 MAD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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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字樣,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之規定。又異議人 前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口罩事涉產地標示不實,經本局分別於 109 年 10 月 6 日、13 日、27 日、及 110 年 2 月 8 日各裁處 6 萬元罰鍰、警告、6 萬元罰鍰、警告在案,本件涉案貨品係發 生在前揭處分送達前報關進口,爰仍以初次違規論處,並依同 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罰鍰之處分。異議 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行為之一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 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 出入貨品,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本件貨品乃由國外集運商承攬,異 議人依其提供之電腦資料、報關文件做為申報基準,除 非海關查驗,否則基於雙方互信原則,異議人並不會拆 開確認。又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 定,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 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然此 虛報責任,應係指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 條、第 26 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等關稅上法令之相關責任,而 非以報關業者即為違反貿易法之處分人,爰請撤銷原處 分等語。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未到場說明。查本件臺北關固就 上開事實,經函請異議人提供報關個案委任書憑核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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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進出口快 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 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將異議人列為虛報 之受處分人。惟本件異議人既已為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 口罩之行為,若非進口人,自應提供報關個案委任書為 憑,否則即難解其自負進口人之責任。本局認異議人既以 進口人身分辦理前揭貨品進口,對於進口標的之產地標示 及相關法規之瞭解與遵守,本應負有相當注意之義務卻未 為注意,前揭報運進口之中國大陸產製口罩 1 批,經臺 北關查驗發現,均標示有 MADE IN TAIWAN 字樣,堪認已 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 行為之規定。異議人辯稱報關行僅負虛報之責任,而非 為違反貿易法之受處分人等情,要難解其違法之責。又 審酌異議人前涉產地標示不實之違法行為,經本局多次 裁處 6 萬元罰鍰或警告等處分在案,本件涉案貨品係在 上述處分書送達前報關進口,爰仍以初次違規行為論 處,並依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裁處 6 萬元 罰鍰之處分,要屬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5 月 1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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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本局接獲相關資訊後,即多次以書面及電話詢問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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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異議人未授權湍捷公司申報出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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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樣,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又查異議人前報運 進口中國大陸製口罩 3 批產地標示不實,經本局 109 年 10 月 14 日貿服字第 1090152751F 號函處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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