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
一、個案來源: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 為導向、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 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計畫之擬定與就業服務之提供。地方政府充 分晤談與初步評量後,個案如有下列情形者,始考慮轉介提供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
(一)個案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需進一步評量潛 在就業環境與職務再設計。
(二)個案就業後短期內重複被辭退,根據個案過去之資料與晤談 結果,其真正原因仍待進一步瞭解。
(三)個案少有工作經驗,缺乏對職場的認知與概念,根據個案過 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紀錄與晤談結果,仍難以判斷未來 適合之職業方向。
(四)個案為中途導致身心障礙者(例如:職災導致身心障礙者、
意外腦傷或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對於未來工作的期待,與 相關資料及晤談觀察結果有明顯落差,因此難以判斷未來適 合之職業方向。
(五)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 斷個案之職業性向與職業訓練之潛力。
(六)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 斷個案在實際職場之人際互動、工作態度與職場概念,或適 合之職場情境(例如:心智障礙者、腦傷者、慢性精神疾病 患者或缺乏工作經驗者)。
(七)個案缺乏過去之教育相關資料、行為紀錄、與醫療診斷資料 等,經晤談結果,仍無法決定個案之職業方向與適合職場。
(八)依據本法規定,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 務;或於庇護性就業職場工作一定期間後,須接受職業輔導 評量,以決定後續之安置服務措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職業災害勞工,經地方勞工 主管機關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轉介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服務申請:經地方政府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 要者,應於職重系統內填報相關資料或填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 評量轉介表(格式可參照附錄一),並具體說明轉介原因與評量 需求摘要,連同個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服務紀錄、初 評摘要、職業輔導評量權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意書等 資料,敘明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目的,併依據下列個案轉介來源 檢附相關資料,由地方政府視轄內執行單位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能 量及分工,逕送執行單位:
(一)支持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申請者 晤談紀錄表(表2-1)、個案職業重建計畫(表2-4)、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案主服務紀錄表(表 OC)或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 業服務案主/工作配對檢核表(表3-1)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 就業服務案主就業服務計畫(表3-2)等相關表單。
(二)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庇護工場入場評量應提供擬聘職位之 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庇護出場評量或其他目的應提供服務 紀錄、個案所擔任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等。
(三)職業訓練單位:提供職訓職類工作分析表及招生標準。
(四)學校單位:提供個案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個別化轉銜 計畫(ITP)及學校所進行相關測驗、輔導摘要及後續服務項 目。
(五)醫療服務紀錄或評估資料等。
(六)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先前服務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例如:
特殊障別之初步檢核表)。
三、派案及回覆: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三個工作天內,應根據 轉介資料評估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並將結果回覆地方政府。如決 定提供評量服務,則應由單位內專業督導或資深職業輔導評量員,
視個案之需求及障別特性,派案給適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接案晤談: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並於回覆派案結果後七 個工作天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談,蒐集個案服務所需 相關資料。
五、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計畫: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接案晤 談日後三個日曆天之內,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接案晤 談所得,研擬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格式可參照附錄二),
內容原則包括職業輔導評量重點、評量方式或工具、各項職業輔 導評量員之安排及預定評量之起訖日期等。計畫內容應徵得個案 同意,且於計畫中簽名確認後開始執行。為配合實際需要,職業 輔導評量計畫得因職業輔導評量員基於專業考量,於評量過程中 做必要之修正或調整,但應於計畫變更前告知個案並獲同意。
六、進行評量: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後,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儘速依 據個案之個別狀況與評量需求,提供個別且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 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
除前述服務,若個案有進階專業服務之需求(如心理評估、語言 治療、職能治療或其他等),得同步尋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 支援並連結相關資源。
七、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評 量完成後,應儘速邀請個案、地方政府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
並視需要邀請家長或重要第三人、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評量 專家等共同參與,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就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 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見,以做為職業重建服務的參考。另應於 說明會後儘速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三),並 登錄於職重系統。一份完整的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應包括下列部 分:
(一)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及簽名。
(二)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三)分測驗報告。
(四)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會議紀錄。
(五)其他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時所檢附之相關 資料(例如:初評報告、權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 意書等)。
八、移覆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執行單位應將前述完整之個案職業輔 導評量總報告移覆地方政府。
九、提供諮詢及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地方政府於執行單位結束職 業輔導評量後,追蹤個案後續服務情形時,若應用評量結果與建 議內容發現疑義,可要求執行單位提供必要諮詢,以利後續服務 可順利推行。執行單位須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例如:參與地方政 府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作所召開之會議、配合地方政府進行 職業輔導評量滿意度調查,並追蹤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之應用情形 等。
十、職業輔導評量員於服務期間,安排專業督導,督導依其實際需 求得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儕團體督導、個案討論及教 育訓練等工作方法,提升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之擬定、評量工具或評估方法之選擇、評量結果解釋、職業輔 導評量報告之撰寫及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之會前準備等方面進 行督導,並填列督導審查意見或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