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96 年 9 月 19 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98 年 10 月 14 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導師制度之推行,對認真執行導師職責及導師工作有具體且 優異表現的導師給予表揚,特訂定「優良導師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該學年有擔任導師職務之本校專任教師。
第三條 優良導師之推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 推薦後由校級優良導師遴選小組 於該年五月底前完成遴選事宜。
第四條 校級優良導師遴選小組,由學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生輔導中 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會會長及學代議會議長等共十一人組成,
並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任。
第五條 本校優良導師分「院級優良導師」、「校級優良導師」、「傑出優良導 師」,其推薦及遴選方式如下:
一、院級優良導師: 由各系、所或學生輔導中心, 依該導師優良之具 體事蹟,推薦至各學院,各學院分配名額方式為:該學院擔任導師名 額÷全校導師名額×10。(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法進位), 經各學院
院務會議遴選出「院級優良導師」。
二、校級優良導師: 院級優良導師送「校級優良導師遴選小組」評選,
依總分排序選出前五名為「校級優良導師」。
三、傑出優良導師:累積獲得五次本校校級優良導師者,為本校「傑出 優良導師」,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優良導師評分標準如下:
一、院級優良導師之評分標準由各院自訂。
二、校級優良導師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具體優良事蹟(占 50%)
1.輔導學生從事正當有益身心之課外活動,著有績效並有具體事實。
2.處理學生問題,有具體事蹟者,必要時能適時轉介及運用資源解決 學生問題。
3.輔導學生學習、選課預警等諮詢情形,著有績效並有具體事實。
4.其他進行師生各種互動,有具體成效及完整紀錄。
(二)導師參與相關研習紀錄(占 25%)
1.積極出席校內導師會議及全校訓輔工作相關研討會,若能提出建言 有助提升學生輔導工作者更佳。
2.參與教育部主辦有關導師輔導工作之研討會(參加校外研習之導師 須附上研習證明供委員評選)。
(三)優良導師遴選小組投票成績(占 25%)。
第七條 獲獎者,由校長公開頒獎表揚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院級優良導師獎:由校方致贈獎牌。
二、校級優良導師獎:由校方致贈獎牌及獎金新台幣四萬元整。
三、傑出優良導師:由校方致贈獎牌及獎金新台幣十萬元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