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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緒論緒論緒論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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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兩岸同時在上世紀末,將邁入二十一世紀新世紀之前,不約而同的制定有「教育憲法」

之稱的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法制之根本大法。其對兩岸各自之教育改革與發展,必然具有 重要且深遠的影響;因此,本研究乃擬對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法制基礎、立法背景、立法過程、

條文所蘊含之重要意涵,與兩岸教育基本法各自所建構之法規體系,做一比較分析探討之。

本章旨在就本研究之主題,做一概括性之描述,共分為五節。首先,為研究動機;其二,

為研究目的與問題;其三,為研究方法與步驟;其四,為名詞釋義;最後,則說明本研究之 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關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首先,要說明的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雖僅一海之隔,但由 於長久以來兩岸政治上之對立關係,導致國人對大陸地區的瞭解太少。因此,國內學術研究 領域對有關海峽兩岸教育或教育法規方面之議題,尚是一塊有待開墾耕耘之處女地。此外,

以大陸地區土地面積 960 萬平方公里,約台灣地區面積的 267 倍,是僅次於俄羅斯和加拿大,

略大於美國的全球第三大國家,而居亞洲面積最大之國家,且擁有十三億之人口,佔全世界 五分之一強。根據報載,大陸地區已是全球第六大經濟體,外匯存底在 2005 年 9 月已近七 千七百億美元,是全球第二高(徐碧華,2006);可見其近幾年來之經濟進展,實是我們不 可輕忽的一股力量。一般而言,大多數國人對大陸地區之理解,仍認為其是相對落後地區,

對其經濟發展具有火車頭引導作用之教育改革與發展,所知更是有限;特別是對大陸教育法 令,更缺乏充分的瞭解與認識。大陸地區對我們而言,雖不能稱之為先進,但多少應有值得 吾人借鏡之處,何況多增進對其瞭解,也是百益而無一害的。眾所皆知,教育是培養人才的 根本,一切政經建設之基礎,一個國家的教育成敗,往往決定了該國家政經之興衰,而教育 基本法是居於教育改革與發展之主導關鍵地位;同時,基於海峽兩岸交流,以學術文化為優 先考量,由此引發研究者對大陸地區教育基本法研究之好奇,此是研究者第一個研究動機。

其次,有關一國教育之基本規範,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日本率先制定教育基本法,

至目前為止已經有俄、德、法、匈牙力、南韓、蒙古、墨西哥、南斯拉夫、羅馬尼亞,以及 包括海峽兩岸等,先後紛紛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就連以判例法為主的英國和美國之不成文法 系國家,也制定了類似具有教育基本法性質的教育法律,譬如美國聯邦法典第 31 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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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總則」,或是在 1965 年由聯邦政府所公布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以及英國在 1988 年所 公布的「教育改革法」,皆被認為是具有綜合性之教育基本法的性質(李曉燕主編,2002;

黃崴主編,2002)。可見制定教育基本法或類似具有教育基本法性質的學校總法,已成為國 際之潮流,是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教育改革與教育法制發展之趨勢。而就研究者而言,個人 曾於 2000 年在東海大學進修法律實務課程,對法律具有初步的基礎概念,以及濃厚之興趣;

因此,從 2002 年進入研究所就讀時,就鎖定教育法規相關主題,做為碩士學位論文之題目。

之後,曾先後選修過教育行政學、教育政策與教育政治學等專題研究,對國內教育基本法有 更深一層之認識,同時也對教育基本法相關之議題,特別感到興趣。另外,2005 年 7 月有機 會跟隨,由淡江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所長蓋浙生所帶領的研究生,到上海華東師範大學,

參加兩岸學術研討會,此行還參觀了上海和杭州等幾所中小學和大學,不但增廣個人之見 聞,且對大陸地區有關教育方面有些許收穫,同時心中也油然產生疑惑;諸如兩岸都是華人 文化,教育體制之差異與隔閡為何如此之大呢?兩岸教育及教育法制到底存在哪些不同之 處?此種種疑惑與好奇,引發研究者探索之興趣,因而想對兩岸教育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指 標意義的教育基本法作一比較分析研究,此是第二個研究動機。

最後,研究者查詢全國碩博士論文資訊網,以「教育基本法」為檢索值進行文獻檢索,

進行查詢之文獻以 2005 年 8 月之前為時間點,結果僅有五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為檢索值進行文獻檢索,發現沒有任何一筆資料符合條件。另外,依據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 引系統,進行相關研究的查詢,發現以「教育基本法」為檢索值進行文獻檢索,時間同樣限 定在 2005 年 8 月為止的文獻中,結果有 71 筆之多;其中最可貴的是發現施明發教授所著的

「兩岸教育基本法之初步比較」(施明發,2001a),跟研究者之主題一樣,其論文主要是「從 兩岸雙方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機關、立法動機、立法過程、法制基礎、條文結構、立法指導思 想等方面進行初步比較,以尋找兩岸雙方教育基本上的差異及問題,作為兩岸教育比較研究 的參考。」之後,研究者透過信函跟施教授請益,承蒙其不吝指教,提出「關於兩岸教育基 本法之比較研究,如由條文進行比較應屬可行」之寶貴意見;此外,研究者認為大陸地區之 教育基本法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十年,而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公布至今也超過六年,此期 間兩岸雙方教育基本法各自所建構之法規體系,研究者也想一併加以比較分析研究,以增進 對其之瞭解,此為第三個研究動機,也是促成本研究之主要關鍵性因素。

準此,研究者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與理由,遂著手進行以「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比較研究」

為題之碩士學位論文,擬以施明發教授的「兩岸教育基本法之初步比較」作為基礎,繼續延 伸其研究,期望藉此延伸性之比較研究,一方面能更廣泛瞭解兩岸教育基本法,以發現其中 更多層面之異同;另方面也希望藉此研究獲得一些啟示,而有助於兩岸教育或兩岸教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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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參考。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與理由,研究者乃開始進行本研究之相關工作。本研究在研究目的 之設定上共有五個,茲敘述如下:

研究目的一 研究目的一 研究目的一

研究目的一: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法制基礎之異同?

研究目的二 研究目的二 研究目的二

研究目的二: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立法背景之異同?

研究目的三 研究目的三 研究目的三

研究目的三:比較兩岸教育基本法立法過程之異同?

研究目的四 研究目的四 研究目的四

研究目的四:比較分析兩岸教育基本法條文內涵之異同?

研究目的五 研究目的五 研究目的五

研究目的五:比較分析兩岸教育基本法法規體系之異同?

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並不在於批判兩岸教育基本法之優劣得失,而是彰顯兩岸地 區皆有教育的準憲法,其所象徵現代化教育法律或教育法規體系之重要意義;同時期望經由 上述五個研究目的,對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比較分析後,能對時下具有啟發性之作用。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 研究方法與步 研究方法與步驟 研究方法與步 驟 驟 驟

首先,本節介紹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其次,則描繪研究步驟之流程圖。

壹 壹 壹

壹、、、、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研究者乃採取「比較研究法」作為研究方法,以尋求獲得深入有 效之研究。社會科學研究中「比較研究法」不僅被廣泛地使用,甚至被視為是一項必要且不 可或缺的方法。「比較」之為方法,應是一種思維的方法,而且是一種具有目的性的思維方 法,企圖透過此種方法進行描述對象,分辨差異以及獲得通則等研究成果。因此,「比較」

是一種思維方法,並無固定研究模式,但有其考慮的要點。可透過比較參考點,使得原有各 自的意義逐漸凝聚,得以在若干參考點下進行比較,所以「比較」研究若要具有意義,必須 找到具有比較意義的參考點。而就本研究而言,比較範圍主要設定在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法制 基礎、立法背景、立法過程、條文內涵和法規體系,此五個比較參考點上。

而就教育法學而言,比較研究法是對不同國家的教育法規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 述利弊,從而吸取精華,剔除糟粕的方法,作為改進參考的一種研究方法,亦即「比較異同,

校正得失」的研究方法;此種方法可以從法系的比較,亦可進行國別的比較。另比較研究法 的立法研究,旨在瞭解二項問題,一是比較其異同,二為比較其得失;前者是對法規的事實 判斷,而後者則是對法規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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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比較研究法,主要是在比較兩國或兩地區教育法律之異同或是比較其優劣得失兩方 面;而就本研究而言,因限於研究者個人之主客觀因素,僅就兩岸教育基本法之五個比較參 考點上的異同作一比較,而避免對兩岸教育基本法作優劣利弊得失之比較,由於此部分涉及 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並不在本研究之範疇。

貳 貳 貳

貳、、、、研究步驟研究步驟研究步驟研究步驟

為求得較清晰之概念,以便於明瞭起見,研究者特將本論文之研究步驟,設計成如下頁 圖 1–1之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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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流程圖,事實上乃結合本研究之目次。首先,是擬定研究計畫;包含研究動 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步驟以及界定研究範圍等,做為第一章之緒論。其次,則 分別就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和大陸地區教育基本法之法制基礎、立法背景、立法過程、條 文內涵和法規體系,此五個比較參考點作為文獻探討,而構成第二章和第三章之架構。再 其次,乃就兩岸教育基本法此五個比較參考點之異同,做一整合性比較,擬以表格呈現而 成為第四章之內涵。最後,則綜合上述五個比較參考點之異同,歸納整理出研究發現與所 兩岸教育基本法

法制基礎法制基礎

法制基礎法制基礎之異同

擬定研究計畫 擬定研究計畫 擬定研究計畫 擬定研究計畫

(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 步驟以及界定研究範圍等)

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之 教育基本法 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之 教育基本法

兩岸教育基本法 立法過程立法過程

立法過程立法過程之異同

兩岸教育基本法 法規體系法規體系法規體系

法規體系之異同 兩岸教育基本法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之異同

兩岸教育基本法 條文內涵條文內涵

條文內涵條文內涵之異同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研究發現與啟示)

圖圖圖 1圖111–––1 –1 1 本研究之流程圖1 本研究之流程圖本研究之流程圖本研究之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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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之啟示,以做為第五章之研究結論。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本研究之「兩岸」係指台海兩岸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之範圍與用詞則遵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 2 條之定義。茲分別對「台灣地區 之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和「兩岸教育基本法」作一名詞釋義。

壹 壹 壹

壹、、、、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

觀之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立法理由書的說明:「本法係教育法令之原則性、總則性 之規範,乃所有教育法令之依據。」準此,本研究對「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釋義如下:

「是台灣地區確定國家教育及相關法規之原則性和總則性的基本法律,除憲法之外,其是位 階最高、效力最強之教育法律,居於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或『本法』之地位,也是一 切教育法令所依據之基本大法;而在文本形式上,則是指 1999 年 6 月 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同年 6 月 23 日由總統所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為便於區別起見,以下本研究以《教育 基本法》表示之)。」

貳 貳 貳

貳、、、、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

大陸地區有關教育的基本法律,是直接依據其現行憲法,也就是在 1982 年所制定之「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八二憲法」)而制定;而在文本形式上,屬於教育基本法的 是指其在 1995 年 3 月 18 日,由其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第 三次會議所通過,隨之由大陸地區國家主席所公布,於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 和國教育法」(以下本研究以《教育法》表示之);可見在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

相對等的有關教育之方向性、原則性和總則性規範的基本法律,是指《教育法》這部法律。

參 參 參

參、、、、兩岸教育基本法兩岸教育基本法兩岸教育基本法兩岸教育基本法

依照以上「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和「大陸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名詞釋義之後,研究 者對「兩岸教育基本法」則定義為:「海峽兩岸各自規範有關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性和總則 性之基本法律,而在文本形式上,則是指台灣地區之《教育基本法》和大陸地區之《教育法》, 此兩部教育之基本法律。」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首先釐清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其次則提出本研究在研究上所受到之限制。

壹 壹 壹

壹、、、、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

(7)

本研究在研究主題與研究目的規範下,所研究之內容範圍主要是以《教育基本法》和《教 育法》及其相關之教育法令文獻文件為主;而在研究方法之應用上,本研究的比較範圍主要 是在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法制基礎、立法背景、立法過程、條文內涵和法規體系此五個比較參 考點上之異同,並探討分析其條文內涵和法規體系所造成異同背後所可能隱含因素,而避免 對兩岸教育基本法優劣利弊得失之比較,因為此部分涉及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並不在本研 究之範圍。另外,本研究在研究時間範圍上,為求能對兩岸教育基本法之來龍去脈有較完整 清晰的理解,對於兩岸教育基本法研究之時間範圍,研究者將其界定從 1949 年兩岸分治開 始,一直到研究者定稿時止。

最後,要加以說明的是大陸地區法律條文書寫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 下簡稱「立法法」)第 54 條之規定,法規條文由大到小依序分為「條、款、項、目」;而一 般在「條、款、項、目」之前尚可加上卷、編、章和節,另按文本之性質則可分為總則、分 則、罰則和附則等。台灣地區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所規定之條文書寫方式依序 為「條、項、款、目」,而同法第 9 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

第某章和第某節。本研究為求研究之真實性,研究者在法規條文表述時,皆以兩岸法規之原 貌呈現之,在此一併陳述。

貳 貳 貳

貳、、、、研究限制研究限制研究限制研究限制

本研究限於個人能力及時間上之主客觀因素,有諸多研究上的限制。首先,就以研究者 此行所參加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兩岸學術研討會而言,所參觀地方也僅是諸如上海、南京、

蘇州和杭州幾個大城市,而大陸地區整個大西部之情形是研究者尚無見識過的,其風俗人情 及教育之各種風貌與沿海大都市應是差異頗大;尤其是研究者對大陸地區之教育和教育法 制,大都來自書面資料或是透過網路搜尋,實地之參觀體會也僅僅只有這次大陸地區八天之 華東行,而就從事學術研究而言,難免較粗淺薄弱。

其次,雖然目前網路資訊及交通均十分進步發達,但限於研究者個人本身之能力和時間 因素,對大陸地區所蒐集之文獻或文件資料,無論就網路所蒐集之資料或書籍之出版品,與 台灣地區所取得之資料相較,在質或量上均呈現明顯之不對稱;另方面,對大陸地區有關《教 育法》所蒐集到資料,大部分皆屬官方資料或與官方之出版品有關,其論述可能會較傾向單 一片面性,幸好有幾篇台灣地區學者諸如吳豐成(1996)、李柏佳(2000a)和范利民(1996)

等,對大陸地區《教育法》所作之評論,折衷兩者資料所呈現之結論,應該會較接近真實性。

同樣情況,對大陸地區學者有關台灣地區《教育基本法》評論性之文獻,研究者的確花了許 多心思,但一直都無法找到此方面資料;因此,對《教育基本法》所呈現或所下結論,實際 上缺乏兩岸學者有關文獻之對照,此並非刻意疏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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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兩岸目前所使用文字雖分為繁體字和簡體字之差別,就歷史文化而言,基本上是 使用相同的語言文字,具有難於分割的文化連結因素;但因兩岸之間隔閡太久,文化內涵必 然產生諸多差異性,而對所蒐集大陸地區之文獻或文件資料,可能因研究者所處政治和文化 等不同背景因素之關係,而無法完全體會理解而做最適當之詮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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