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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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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學校營繕工程的特性,影響最大的是執行的不穩定,不論是學校 行政單位或是設計(監造)方面,都影響營造廠施工品質甚钜。

在學校行政人員方面,由於本身出自於教育體系,並非工程專責 單位,面對內容複雜的工程採購、施工、驗收、結算過程。如非受過 完整的工程教育及相當的工程經驗,實難承擔如此重任,更別說維護 學校房舍的品質及預算的執行。在設計(監造)人員方面,由於承攬 報酬為預算的百分比,因此過度設計浮報預算、或者監造不確實、或 者接觸工法不一,使品質參差不齊,如何有良好的工程品質,及專業 執行能力,實為本研究探討的方向。

學校營繕工程以修繕工程為主,目前皆以各校總務處行政人員負 責管理工作,如此大大小小營繕工程,各校各自為政重複浪費人力於 此,週而復始。

學校營繕工程可在不同一地點確有同樣的條件下反覆施作同樣的 工程。因此有計畫將同區域同類型各校的工程統籌由一專責機構負 責。如此可以降低人力預算的需求,同時解決學校專業人士不夠、預 算浮報之問題,並且可增進校舍的品質。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下列議題:

一、分析學校營繕工程採購的執行狀況。

(15)

二、分析集中採購在辦理學校營繕工程之效益。

三、研擬適用於國民中小學之集中採購管理機制。

1.3 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辦理之工程採購為研究範圍,將 蒐集整理該採購中心的相關資料,例如採購中心每月採購的次數、每 月採購的金額,以及實施至今現況進行分析,因此研究範圍整理如下 各點:

一、以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為主要的分析項目。

二、以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的功用與定義為分析對象。

三、以執行政府採購法的發包方式為主。

1.4 研究方法

一、文獻探討法

本研究將藉由國內有關學校建築相關研究的探討,討論學校 營繕工程問題所在,並將藉由專責單位及共同供應契約與工程最 佳工務組織相關研究的比較,推估因專責機構的實施,可解決國 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問題所在。

二、問卷調查法

本研究將利用問卷蒐集資料,針對曾經辦理學校營繕工程採 購的工程界先進,徵詢其等對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由縣政府採購 中心與各學校執行之差異性意見,例如承辦人員專業度?承辦人員 經驗度?承辦人員對採購法熟悉度?承辦人員公正度?作業流程滿 意度?開標時間滿意度?開標室設備滿意度?並將依據資料分析結

(16)

果,探討因為採購中心的實施,對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的採購作 業,提高了多少效益。

此外,本研究亦針對學校營繕工程執行權責歸屬進行分析,

藉由該問卷探討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執行應由那一機關辦理。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流程如圖 1.1 所示。首先確定目的與範圍,其次進行文獻 探討與資料蒐集,了解學校工程現況與問題,並比較學校採購與專責 採購機構人力、品質、成本之差異,來確認專責機構的效益,建立學 校營繕工程規劃模式。

(17)

研究動機與目的確定

研究內容與範圍確定

文獻回顧 蒐集相關資料

學校工程現況與問題探討

集中採購效益

品質比較 成本比較 人力比較

問卷分析

結論與建議

不可行

可行 專責機構分析

圖1.1 研究流程圖 1.6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各章節說明如下:

一、緒論

本章節內容為說明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目的、流程及範圍,

從學校營繕工程面臨執行的不穩定,至統籌由一專責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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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研究的目的、流程及範圍逐一說明。

二、文獻回顧

以「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中心),為本研究主 要分析課題,故在進入主體探討之前,本章節有必要對專責採購 機構的發展背景、定義,運作模式,以及學校行政組織執行營繕 工程之方式等進行分析。

三、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效益分析

本章節首先統計出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之採購分佈情形,其 次統計探討學校營繕工程在學校採購中之人力、品質、成本上之 分佈情形,比較學校採購與專責採購機構人力、品質、成本之差 異,並經由人力、品質、成本上之分析,來確認縣(市)政府專 責採購機構的採購效益,並分析如何來提高縣(市)政府專責採 購機構採購效益。

四、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專責機構之建立

本章節主要說明目前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範圍以 及其在執行過程的缺失,檢討及改善,並且提出因應的對策。本 研究並透過專責機構調查成果分析,藉由專責機構與學校自辦間 之差異性,探究有關學校營繕工程權責歸屬分析,應由那一機關 辦理。

五、結論與建議

本章節以整理分析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與國民中、小 學單位自行辦理採購,進行歸納其效益,並提出本研究成果及貢 獻,以及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1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中心),為本研究主要分析 課題,故在進入主體探討之前,本章節有必要對專責採購機構的發展 背景、定義,運作模式,以及學校行政組織執行營繕工程之方式等進 行分析。

2.1 採購中心的定義

2.1.1 設立目的

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實施「政府採購法」,以符合我國加入「世 界貿易組織」的制度與作業需求。採購法第一條中明示政府採購制度,

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但 實施以來確實有些機關團體存在著對法令知識與專業能力不足的困 境,或者以技術干擾競爭對手,如此對採購品質影響甚鉅。

因此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底決定[1]:為增進行政效率,建立公平透 明的管理,回應民眾改進招標制度、根除採購積弊的期待,在不另增 員額、預算,以任務分組的方式運作。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 購中心」。

2.1.2 發展背景

民國八十七年,台塑企業成立所謂的「衛星發包」系統,此系統 經過實際運作後,確實可節省營運成本、杜絕關說、預防黑金、及圍 標、绑標等不法行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前往實際請教相關運作辦法後,進而

(20)

逐項檢討目前的發包制度,制定相關政策、推動網路招標,製作教育 宣導光碟片,發行營建物價等刊物,並上網公開,以杜絕超額利潤等 現象發生。作為發展「統一發包」制度的基礎。

台北縣政府[3] 原於民國八十年九月間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代辦 府內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250 萬元以上之採購業務,年平均件數 300 餘 件,年採購金額約70〜80 億。政府採購法發布實施後,台北縣政府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正式成立採 購中心。

另,縣府為統一採購事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擴增組別,

統籌掌理縣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採購之運作及業務推動事宜,以落 實品質管理事項。

2.1.3 運作模式

一 、 設 立 依 據

(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得 設 立 採 購 資 訊 中 心 統 一 蒐 集 、 、 、 」 並 規 定 , 「 主 管 機 關 得 設 採 購 人 員 訓 練 所 , 統 一 培 訓 專 業 採 購 人 員 。 」

( 二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宜 由 採 購 專 業 人 才 為 之 , 其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會 同 考 試 院 定 之 。 」

( 三 )縣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縣 政 府 必 要 時 , 得 設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 其 、 、 、 、 」 。

二 、 設 立 狀 況

台 北 縣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現 有 三 組 , 編 制 有 十 五 人 , 置 主

(21)

任 一 人 、 組 長 有 三 人 、 每 組 技 士 三 人 及 課 員 三 人 、 技 佐 三 人 、 辦 事 員 二 人 , 另 有 工 友 二 名 , 及 約 聘 人 員 八 名 , 其 組 織 架 構 圖 ( 參 考 圖 2.1 台 北 縣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 及 職 掌 ( 見 表 2.1 台 北 縣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各 單 位 職 掌 表 ) 如 下 頁 。

第一組5人 第二組5人 第三組4人 其他11人

組長1人 組長1人 組長1人

技 士 1 人

課 員 2 人

技 佐 1 人

技 士 1 人

課 員 1 人

技 佐 1 人

辦 事 員 1 人

技 士 1 人

技 佐 1 人

辦 事 員 1 人

工 友 2 人

約 聘 1 人

約 僱 4 人

臨 時 4 人 主任1人

圖2.1 台 北 縣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3]

(22)

表 2.1 台 北 縣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各 單 位 職 掌 表 [3]

單 位 職 掌 備 註

第一組 第二組

本 府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招標、決標案件之辦理,

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

(鎮、市)辦理工程採購 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 之監督事項。

第一組:工程採購 第二組:財物勞務採購

第三組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 各鄉(鎮、市)所辦理之 各項工程採購,其施工品 質、進度之督導事項。

2.2 學校營繕工程

2.2.1 學校營繕工程之類型

一 、 學 校 新 建 工 程 。 二 、 學 校 修 改 建 工 程 。

三 、 學 校 需 維 護 的 設 備 工 程 。 四 、 學 校 指 定 的 特 殊 性 工 程 。

2.2.2 學校營繕工程之發展過程

一、分析、規劃階段

學校因校務及設備的需求,而由行政單位提案經校務會議或 主管機關通過,而委託或發包給專業人士或單位草擬計畫書,經 學校行政單位審議、修改。

二、設計、預算編列階段

經由分析階段所草擬的計畫書,由專業人士經現場基本的分

(23)

完成核定後,編列總工程款送請審查,並依實際進度執行預算。

三、招標階段

本階段將完成施工預算書、圖說及發包資料進行招標程序,

以符合投標資格及決標方式的廠商為採購對象。

四、施工、驗收階段

本階段為得標廠商依合約施工項目進行履約,並依各階段要 求完工後驗收使用。

五、使用與維護管理

完工驗收後之營繕工程,在保固期限內如有使用上之瑕疵,

施作廠商仍應負修繕之責任。

如圖2.2 為學校營繕工程之發展過程圖,首先由學校單位提送 案件,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可後(若否決則退回原提送學校單位),

找尋適當之建築師設計圖說,後由學校彙整招標文件交由採購中 心辦理招標、決標。得標之廠商與學校單位簽訂合約,在建築師 監造下進行施工,完工驗收後交由學校單位使用。

(24)

審 查

提送 案件

找建 築師

彙整 文件

訂定 合約

使用 維護 招 標

圖說 預算

施工 驗收 監造

執行 程序

分析 規畫

設計 預算

招標 階段

施工 驗收

使用 維護

圖 2.2 學校營繕工程之發展過程圖

(25)

2.2.3 運作模式

一、設立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二)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 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 關自行辦理。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 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 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

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二、蔡守智 [4]認為行政管理者應辦理之職責為下列事項:

(一)工程委託設計與訂約事宜。

(二)工程發包事宜。

(三)工程契約釐定事宜。

(四)工程契約對保及報備事宜。

(五)工程請款事宜。

(六)工程契約管理事宜。

(七)工程完工事宜。

三、執行狀況

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採購,一般皆成立「營繕稽核小組」其小 組成員包括校長、各單位主任、事務及出納組長、主計、及教師

(26)

代表。

營繕稽核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對於營繕工程事前審核、施工查核、驗收核對等事項。

(二)對於營繕工程金額在拾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營繕稽核小組成 員三分之二出席,半數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三)對於營繕工程行政承辦單位,營繕稽核小組負有督導責任。

(四)對於營繕工程公款支付,營繕稽核小組負有督導責任。

(五)其他經校長交辦事項。

2.3 相關文獻回顧

2.3.1 學校建築方面相關文獻

國民中小學在校舍營繕工程的經營,應做最妥善完整的配置。然 而,在執行過程中組織環境、採購業務特質能否公平、合理,為重要 的職責。本節將回顧學校建築方面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成如表2.2 學校 建築方面相關文獻整理表

(27)

表 2.2 學校建築方面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營繕問題 建議

林勤敏[5、6]

最 低 標 限 制 , 預 算 隨 意 刪 減,興辦權責無定論,專業 人才不足,無專責機關、設 校規模不準確。

成 立 學 校 建 築 科 統 籌 各 項 業 務,加強培植專業人才,加強規 劃工作。

蔡培村[6、7]

缺乏學校建築管理機構,學 校建築無法滿足教學活動的 需要,無法提供社區服務,

型式單調。

教育機關應設置學校建築科,寬 列經費,彈性設計, 事前應周 詳的規劃,同時配合社區發展。

洪耀聰[8]

專業人力不足,設計及監造 合併,經常發生履約糾紛、

設計不完備之變更而延宕工 期,監造不確實。

設計及監造分開

林逸青[9]

未成立專業組織,缺乏經驗 及編制不足,籌備處人員缺 乏建築知識和經驗,綁標、

關說與圍標。

設置專責單位,組織要善用人力 資源,發揮團隊精神,成員應熟 悉法令,充實專業知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2 學校建築方面相關文獻整理,本研究歸納以下幾 點:

一、學校營繕工程問題在於缺乏經驗及編制不足,應速成立專業組織。

二、學校工程發包的問題在於綁標、關說與圍標,預算書製作不實。因 此,教育機關應設置學校建築管理機構。

三、學校工程興辦權責往復於教育及工務單位,主管機關應以服務取代 本位主義。

2.3.2 學校總務行政執行現況相關文獻

學校營繕工程每年都有許多案件,總務行政人員在執行設計預算、

招標訂約、廠商施工、完工驗收等各階段,都應合於法規,確保品質。

本節將回顧學校總務行政執行現況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成如表 2.3 學校

(28)

總務行政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表

表 2.3 學校總務行政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營繕行政問題 建議

林銘科[10] 專業知能壓力及工作重要性 的知覺感受最高。

成立發包中心,組織成員分層 負責。

陳傳宗[11]

角色負荷的壓力感受程度最 大,工作滿意有負向的預測 力。

成立統一採購作業中心,提昇 總務專業。

游培珍[12]

在校所學既有專業知能是沒 有幫助的,實務經驗也較無效 能。

執 行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思 考、運作。配置專任的組長,

承辦營繕等方面的採購。

陳永芳[13]

總務主任對學校建築專業與 實務的知識與能力均有待加 強,由教師兼辦,有所不宜。

規劃專業人員負責,培育專業 採購人員,建立充足的專業資 料庫。

吳榮福[14] 工作壓力感受較強,對因應策 略的使用狀況偏高。

宜成立縣府統一發包作業中 心,宜增設專任組長之編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3 學校總務行政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本研究歸 納以下幾點:

一、學校總務行政,不是靠養成教育所學的理論就可以應用,宜規劃專 業人員負責。

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置學校營繕工程專業之網站,成立統一採 購作業中心。

三、學校總務行政,應明確瞭解本身的職責,組織成員分層負責,營造 良好的形象。

2.3.3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執行現況相關文獻

政府採購法制定是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但多數機關、學校在採購過程能否符合採購法的規 範,以滿足法之要求。本節將回顧政府採購法在學校執行現況相關文 獻,資料整理成如表 2.4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表

(29)

表 2.4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論述重點

王興昌[15]

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後,各機關學校對招標、決標方式選擇能否 適切,及履約、驗收、異議申訴等作業有否以公平、合理方式 執行,為不可忽視之課題。

曾武星[16]

學校採購最容易發生弊病的項目為不諳法令規定、採購程序瑕 疵以及外在的干預。學校採購時最感困難的項目是「與廠商有 爭議之處理」,其次為「製作預算書」。

王丹綺[17]

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多數機關仍無法理解正確的辦理程序,

概因各機關學校之組織及採購案的差異性,導致生疏的法令條 文無法正確的轉化循行政層級辦理。

古如毓[18]

學校應增加專業採購人員的員額編制,以避免由非相關專業人 員來進行採購作業。建立聯合發包中心以避免學校採購作業人 力與物力之浪費。

謝明和[19]

每個機關學校應該依據本身的組織及行政層級,在政府採購法 規範下訂定作業內規,依據行政層級程序辦理,以滿足法之要 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4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執行現況相關文獻整理,本研 究歸納以下幾點:

一、學校採購人員為非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採購作業,導致法令的生疏 及採購程序瑕疵。因此,宜加強學校採購人員對採購法令之熟稔 度,並增進專業執行能力。

二、應建構專業採購資訊網站,避免學校採購作業執行過程的壓力。

三、為保障學校採購的品質。實務演練與採購案例研習,為提升採購 知能最有效方式。

2.3.4 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文獻

為解決專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的機關學校,目前各級政府積極 推動統一採購中心,以完成各項採購作業之執行,並建全採購環境。

本節將回顧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成如表2.5 專責採購單位 相關文獻整理表

(30)

表2.5 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論述重點

黃仁宏[20]

針對公共工程之執行,提出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訂定合理公共 工程經費期程及建立全國管線資訊以提升廠商素質與能力,

作為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改善執行之參考,減低公共工程執行 違失發生。

蔡侑崇[21]

政府採購是一種政治與經濟的雙元過程,使得政府採購作業 必須同時滿足政治上的公平原則與經濟上的效益原則。而採 購制度的設計,就是要確保政府採購作業能同時符合這兩個 原則。

李其泓[22]

公正而可信賴的公共服務可以激發公眾的信任,並創造出一 個有利企業的環境,因而可以促進運作良好的市場機制及經 濟成長。

陳燕菁[23]

教育先進國家,對於學校建築管理機構的設置,一向極為重 視,以便經常處理有關學校建築的計畫、審核、修繕、與調 查的工作。

周達成[24]

台東縣政府設置發包中心,起因於各機關、學校經辦採購發 包人員,流動性高又無法經常接受專業訓練,在招標過程中 往往疏於注意,而發生違法情事。

許黎琴[25]

縣市政府應主動積極協助新設校解決相關問題,以排除籌建 的困難,才能在期程內完成。縣市政府宜成立新設校籌建輔 導團,提供諮詢,協助解決困難。

黃宗輝[26] 縣府工程專責單位應協助學校辦理工程事宜。強化行政作 為,提高行政效率。舉辦學校工程專業知能研習。

林耕宇[27]

大部份的公家機關業主,並不屬於專責的工務機構,因此乃 將材料設備的選用委由設計單位負責,引發之爭議與糾紛卻 不在少數,使工程品質無法提升。

陳清溢[28] 由查核缺失統計顯現出工務機關主辦公共工程績效較非工務 機關為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5 專責採購單位相關文獻整理,本研究歸納以下幾 點:

一、採購中心的設置,可避免廠商的質疑,也可擴大採購範圍,增進 採購效益。

二、為避免施工不良,學校營繕工程宜由專責單位協助。

三、成立專責機構其組織及軟硬體設施完善,可提升品質。

(31)

四、專責機構充份利用網路資訊,使得廠商訊息得知更加方便。

2.3.5 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文獻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務或 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此為共同供應採購之法源依據。本 節將回顧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成如表2.6 共同供應契約相 關文獻整理表

表2.6 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論述重點

徐國棠 [29]

在採購法施行之後,國民學校面對不同之興建需求可考慮採行 不同之工程採購模式,並非只有傳統設計-施工分離之模式可 供選擇,而可依人、事、物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抉擇。

閻建民 [30]

共同供應契約具有集中各政府機關共通需求的特性,可以擴大 採購的規模,俾以量制價,降低政府的採購成本;此外,該採 購制度也具有減少政府重複辦理相同標的之採購作業的功 能,可以節省人力,降低行政成本。

吳維標 [31]

現代國家政府的行政權逐漸趨向集中,政府職能因之日益擴 大,其所職掌事務愈來愈繁雜,愈為分工精細,造成政府機關 近年來孔需大量各類別之專門技術人才,及現代化科學管理技 術的機關管理方法之必然趨勢。

黃坤城 [32] 共同供應採購訂定之目標:經由共同採購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 效益,提昇採購執行績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6 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文獻整理,本研究歸納以下幾 點:

一、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具有共通性,可充分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模式,節省人力、降低成本。

二、共同供應契約之標案其執行品質穩定,保固服務績效高。

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較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原則,減少外 界不當的干預。

(32)

2.3.6 最佳行政組織相關文獻

營繕工程之範疇甚廣,如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預算等資源下,

如期的達成預定目標,實有賴良好的組織運作。本節將回顧最佳行政 組織相關文獻,資料整理成如表2.7 最佳行政組織相關文獻整理表 表2.7 最佳行政組織相關文獻整理表

文獻來源 論述重點

王清良 [33]

最佳行政組織之工程管理機制架構均與典型之專業營建管理 運作架構吻合。在機制運用策略方面認為工務系統對任何一 種專案管理機制均有能力承擔。

劉榮堂 [34] 均採公開招標可發揮成本效益。建構改良式地方區域發包中 心之機制其制度健全,執行風險低。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綜觀表 2.7 最佳行政組織相關文獻整理,本研究歸納以下幾 點:

一、均採公開招標制之發包中心,執行風險低,並可導正採購環境。

二、工務組織應朝向專責管理機制,並附以實際施工的權責。

2.4 本章結語

一、由2.3.4 節專責單位相關文獻,及 2.3.5 節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文獻,

與2.3.6 節工程最佳組織相關文獻之探討,本研究推估若採用專責 採購機構將可解決學校營繕問題。

二、由本章的文獻回顧中,可以發現學校營繕工程的執行,的確有許 多問題的存在,這些問題不得不被重視。

三、本研究將以專責單位的觀點,運用集中採購的理論,來確認學校 營繕工程經由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的採購,提高多少效益。

(33)

第三章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效益分析

本章節首先統計出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之採購分佈情形,其次統 計探討學校營繕工程在學校採購中之人力、品質、成本上之分佈情形,

比較學校採購與專責採購機構人力、品質、成本之差異,並經由人力、

品質、成本上之分析,來確認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的採購效益,

並分析如何來提高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效益。

3.1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分析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資料(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指出,

統一採購中心成立半年,在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方面,首季簽訂 29 大項共同供應契約,各機關訂單累計 2 萬 623 筆,訂購金額逾新台幣 29 億元。已有相當大之效益產生。

在專業代辦採購的成效方面,92 年第一季共計代辦 13 件 1 億元以 上勞務、財物及工程採購,決標金額計新台幣 162 億餘元,另外有 37 件總金額新台幣252 億元的工程採購,正代辦履約管理中。

以本論文所分析範圍,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發佈資料指出九十二 年七、八月份代辦採購之招標案件為例,七月份總數計件 111 件,其 中決標 65 件、保留標 11 件、廢標(續辦中)25 件、評選案 8 件、由 主辦單位領回修正(或停標)2 件;六月份以前開標,屬標價不合理(或 須額外擔保),該廠商已於開標當時提出書面說明而宣布保留或評選 案,經採購單位簽報主管核准而於六月決標者計 20 件,加上七月份決 標件數65 件,共 85 件;得標比率為 84%、預期標餘款金額 296‚400‚133 元整。

(34)

八月份代辦採購之招標案件總數計件 131 件,其中決標 98 件、保 留標 4 件、流、廢標(續辦中)13 件、評選案 9 件、延標 2 件、由主 辦單位領回修正(或停標)5 件;七月份以前開標,屬標價不合理(或 須額外擔保),該廠商已於開標當時提出書面說明而宣布保留或評選 案,經採購單位簽報主管核准而於八月決標者計11 件,加上八月份決 標件數98 件,共 109 件;得標比率為 85%、預期標餘款金額 310‚741‚604 元整。

所以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以專業的人力與場所,辦理各項 採購發包事宜。以它為專責機構故能充分大量的接辦各項事項,使不 具備工程專業背景的主辦機關更多的考慮方向。例如:甲校需要辦理 的油漆工程採購;乙校可能也同時間需採購,若能呈報採購中心集中 辦理採購,則因大量採購而降低採購成本,因集中採購而使得辦理採 購所需經費、人力大幅節省,效果相當可觀。因此在縣(市)政府專 責採購機構採購分析方面應由此部份來探討,方能有效分析其採購效 益。

本研究將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近年工程採購月統計表詳列於表 3.1、表 3.2、表 3.3,以了解其採購分佈情形。

(35)

表3.1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建築工程月平均統計表[3]

建築工程月平均統計圖表 決標件數 平均底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比率

(%)

91 年 11 月 9 22.7 25.5 91.2 91 年 12 月 11 41.9 40.3 96.3

92 年 1 月 2 19.1 16.1 84.4

92 年 2 月 1 0.2 0.2 94.4

92 年 3 月 5 25.1 21.7 87

92 年 4 月 3 17.5 11.3 96

92 年 5 月 1 7 5.9 84.2

92 年 6 月 4 8.3 7.4 89.2

92 年 7 月 24 14.9 13.6 91.5

92 年 8 月 77 4.6 4.0 86.0

92 年 9 月 22 8.6 8.4 96.8

92 年 10 月 14 20.3 18.7 92.0

總平均 16 14 91%

表3.2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土木工程月平均統計表[3]

土木工程月平均統計圖表 決標件數 平均底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比率

(%)

91 年 11 月 5 21.8 19.2 88

91 年 12 月 26 23.5 19.7 84.2 92 年 1 月 3 24.2 20.4 84.3

92 年 2 月 2 11.3 8 70.9

92 年 3 月 5 46.8 34.2 73.1 92 年 4 月 5 22.7 15.7 69.1 92 年 5 月 19 18.7 15.7 84.4 92 年 6 月 2 24.1 18.1 75.2 92 年 7 月 17 19.3 16.0 82.8 92 年 8 月 4 18.1 14.5 80.4 92 年 9 月 15 14.2 11.9 83.7 92 年 10 月 21 49.8 40.9 82.1

總平均 25 20 79.6%

(36)

表3.3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土木(其他)工程月平均統計表[3]

土木(其他)工程月平均統計圖表 決標件數 平均底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價

(百萬元)

平均得標比率

(%)

91 年 11 月 6 17.4 14.3 82

91 年 12 月 9 10.1 7 69.3

92 年 1 月 1 2.9 2.8 97

92 年 2 月 3 73.2 64.2 87.8 92 年 3 月 5 31.4 20.3 64.5 92 年 4 月 1 19.1 11.9 62.5

92 年 5 月 7 13.9 9 65

92 年 6 月 4 8.0 5.8 71.6

92 年 7 月 20 24.1 18.1 75.0 92 年 8 月 14 61.0 49.7 81.4 92 年 9 月 19 74.3 61.5 82.8 92 年 10 月 15 22.5 19.3 85.8

總平均 30 24 79%

3.2 採購機構採購潛能分析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具有集中化與專業化的特性,因此在 辦理採購過程中,已經能較符合採購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所述「政府採 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 品質。」尤其在節省成本、專業化、促進競爭方面,確實比以往各學 校單位辦理招標時因專業不足、經驗不夠、造成糾紛爭議多起,以致 影響採購品質及日後辦理採購人員士氣低落等方面,改善良多。

3.2.1 學校工程

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採購,一般皆成立「營繕稽核小組」其小組成 員包括校長、各單位主任、事務及出納組長、主計、及教師代表。平 時由總務主任與事務組長專司學校工程採購業務。

根據台北縣政府教育局[36]統計縣內共有小學 205 所,國中 65 所

(見附錄一台北縣國民中小學統計表),私立中小學由於未實行政府採

(37)

購法故未列入統計範圍中。

經由國中、小學統計資料,在小學共 205 所,本研究抽取 20 所,

分別是編號 10 ?????20 ?????30 ?????40 ?????

50 ?????60 ?????70 ?????80 ?????90 ?????

100 ?????110 ?????120 ?????130 ?????140 ??

???150 ?????160 ?????170 ?????180 ?????

190 編號10 ?????20 ?????30 ?????40 ?????50 ??

國中、60 中和國中。玆列舉這 26 所中小學近三年來(92 年 9 月 30 日 前)公開招標營繕工程採購數量金額(資料來源:政府採購公報),見 附錄二;本研究認為學校營繕工程之問題,可歸納下列數個特性,詳 細內容請參考表 3.4 學校營繕工程問題整理表。

表3.4 學校營繕工程問題整理表

現 況 案 例 影 響 營繕工程採購案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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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度 、 經 驗 、 爭 議 處 理 、 採 購 法 及 業 務 熟 悉 度。

採購案件重複。如:消防 安全設備檢查

文林、林口、錦和、新和 等國小、中平國中採購案

行政程序重複。

廠商成本增加。

結構修補案例多

建國、成州、思賢、國泰、

廣福、竹圍、錦和、吉慶 等國小

監造、管理、品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以表 3.4 學校營繕工程問題整理表,於 3.2.2 節與採購中心 採購現況作分析比較。

3.2.2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

藉由上節分析學校單位及採購中心目前的運作狀況,此節本研究

(38)

由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成立目的,加強專業、提升效率、提高品質、

集中採購、服務機關的特性與各學校單位自行辦理採購作一比較分 析,本研究得到以下分析結果:

一、加強專業

採購中心集合具工程教育背景人士進行分組作業(參考圖2.1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架構圖)進行各項採購事宜,例如:進 行開標作業時遇有爭端、爭議時,因採購中心為上級機關處理單 位又具有專長,故能適時依圖說、招標須知相關事項給予解答,

相對學校單位僅能依設計單位之解釋或保留簽報上級單位解釋核 准後方能決標,往往為費時又為人所疑慮。附錄二所列舉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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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僅一件而以。總務處行政人員在面對可能是第一次的工程採 購案件,難免會對採購法不諳法令規定及行政業務的不熟悉。依 據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所做兩階段問卷滿意度調查,在「對採購 中心承辦人員之專業能力滿意度」,調查中在 92 年 5 月 7 日為 76%;92 年 11 月 12 日為 84%[35]。及本研究 3.3 節採購中心與學 校自辦差異性問卷調查成果分析,可得如表 3.5 採購中心與學校 單位採購人力效益比效表。

(39)

表3.5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人力效益比效表

項 目 採購中心 學校單位 效 益

專業度 不足

經驗 充足 不夠

爭議 適時解決 解釋或保留

糾紛

採購法 了解 待加強

業務 知悉 不熟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提升效率、公正性

(一)領標

目前到各學校單位領標處所為各校總務處,往往進入各校需 經過校園處所,不自覺影響學生作息,且校園增多閒雜人等逗留 機會。採購中心授標地點為縣府四樓專人處理,如此因採購中心 非招標單位也非設計單位,可避免少數主辦單位承辦上的採購程 序瑕疵。

(二)投標

採購中心目前做法為專人負責收發,完全避免承辦單位的介 入,站在完全公正的角色。學校單位投標收發為總務處,為主辦 機關難以避免以技術干擾競爭對手的疑慮。依據台北縣政府採購 中心所做兩階段問卷滿意度調查,在「對採購中心辦理開標業務 之承辦人員態度滿意度」,調查中在 92 年 5 月 7 日為 77%;92 年 11 月 12 日為 89%[35]。

(三)開標

採購中心目前開標在縣政府四樓設有專業開標室及完全的設 備,有專業熟練的人士進行開標,平均一場次開標時間為 10-15 分鐘[3],不浪費投標廠商不必要的等待時間。學校單位開標地點

(40)

為臨時處所、臨時設備,參與開標為校長及各室主任,平均一場 次為 1-2 小時,增加廠商開標人士多許時間。依據台北縣政府採購 中心所做兩階段問卷滿意度調查,在「對採購中心辦理開標業務 的作業流程及時效滿意度」,調查中在 92 年 5 月 7 日為 66%;92 年 11 月 12 日為 66%[35]。

因此綜合此項各點分析,及本研究3.3 節採購中心與學校自辦 差異性問卷調查成果分析,可得表 3.6、表 3.7 品質、時間效益分 析結果。

表3.6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品質比較表

項 目 採購中心 學校單位 效 益

學生作息 不受干擾 受干擾

技術干擾投標 偶有

設備 專業開標室 大多臨時處所

公正度 第三者角色 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3.7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時間比較表

項 目 採購中心 學校單位 效 益 開標時間 10-15 分鐘 60-120 分鐘

廠商等待時間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集中採購

此部份分析共同供應契約,將原本各校所需小額採購部份集 中採購統籌處理,如此可避免各校各自為政重複浪費社會成本於 辦理採購業務,也因集中採購使得採購單價成本得以合理,品質 方面也容易控制。例如民國九十年間各級學校單位實施建物消防 安全設備檢查,見附錄二,統計的台北縣文林國小、林口國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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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都辦理一次採購招標,不但浪費了行政程序也浪費了欲 承攬的廠商往返的社會成本。此項採購案各校均屬雷同,若能簽 報採購中心作一集中採購或一定金額數量的採購,將大大節省整 體的採購業務,比分散於各校自行辦理採購業務。承包商也因整 體的發包,節省了許多程序,必將反應於標價及成本上。採購中 心若由此點上發揮將可節省大量的政府採購經費。

本研究試著以此點所舉例例子來分析集中採購存在的效益,

以此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工程案,學校單位公開招標最小採購門 檻金額為新台幣 100‚000 元,若以採購中心最小採購門檻為新台幣 2‚500‚000 元為計算,採購中心總共集合學校單位 25 筆採購案為 一宗採購案;換算成成本如下:

以一件採購案行政成本為新台幣 18,184 元(見附錄三),則 採購中心每一筆案件採購,因為集中採購而比學校單位省了25 筆 行政成本,共 25 筆*18,184 元=454,600 元。

因此項所論述本研究整裡了如表 3.8 採購中心集中採購與學 校單位採購效益比較表:

表3.8 採購中心集中採購與學校單位採購效益比較表

項 目 案件比 人力比 單價比 行政成本

學校 1 25 偏高 454,600 元

採購中心 25 1 低 18,184 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提高品質

因為採購中心為專門處理採購事務的單位,故所有行政人員 同在一地點辦公,可將彼此行政心得經驗作一交換,這是採購人

(42)

員最需要的部份,如此才有堅強的團隊勝任採購重任。如 3-1 節統 計的採購中心採購數量金額,與附錄二,各機關學校所採購的數 量金額,確實有很大的差距。當然所呈現在採購人員的承辦能力、

經驗上,也會有很大的差距。依據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所做兩階 段問卷滿意度調查,在「對採購中心承辦人員服務態度滿意度」,

調查中在 92 年 5 月 7 日為 80%;92 年 11 月 12 日為 87%[35]。

五、電子化投標

採購中心目前做法有下列方式:

(一)可將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廠商應繳交之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以 掃描電子檔文件代之,再放入「價格封」內。

(二)廠商可辦理電子投標,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

電子押標金保證書,(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為之)以 廠商之私密金鑰對所傳送之投標文件進行數位簽章,後傳輸至

「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並取得投標收據,完成投標。

學校招標做法:

將原件相符之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影印本加蓋公司章後,放 入資格封後投標,此方式採購中心亦可。

六、監察人、監視系統

監察人—採購中心開標設有監察人制度監視全程開標。監視 系統—採購中心目前開標全程錄影存證。以上制度學校招標並未 設置。

依據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所做兩階段問卷滿意度調查,在「對 採購中心開標室場所環境滿意度」,調查中在 92 年 5 月 7 日為 87%;92 年 11 月 12 日為 100%[35]。

(43)

學校單位辦理營繕工程採購,只要按照採購中心所列需準備 事項,備妥後交予採購中心辦理採購,完全不必各單位自行摸索 辦理採購事宜。

八、利益及風險

李建中 [37]指出採購中心的設立象徵權力的集中,也代表利 益的集中。如果有心人意圖不法,則更易於集中力量運作,使採 購中心的工作人員承擔過大的壓力。就政府整體而言,也可能導 致風險的集中,一旦有所疏失,勢將造成整體信譽的崩潰,也應 深入思考。

因此綜合四、五、六、七項所論述,本研究整理了如表 3.9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綜合比較表。

表3.9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綜合比較表

項 目 事 務 投標文件 電子投標 監察人 監視系統 作業流程 學校 個別處理 書面 依慣例 採購中心 集中處理 書面或

電子檔 全程錄影 制式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3 採購中心與學校自辦差異性問卷調查成果分析 一、問卷情形

本研究在調查採購中心與學校自辦差異性滿意度調查時,是 以曾於採購中心執行採購任務廠商代表及機關團體為對象。發放 問卷數量為 50 封;由於本研究於現場指導做問卷,故有效回收問 卷之樣本亦為 50 封。

二、問卷分佈狀況

本研究問卷見附錄四,以在認為相對位置請打ˇ;如對採購

(44)

中心承辦人員之專業度「非常滿意」,則在該列的採購中心部分之 相對位置請打ˇ;認為學校自辦承辦人員之專業度也「非常滿 意」,則在該列的學校自辦部分之相對位置請打ˇ。

採購中心 學校自辦

分析項目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承辦人員專業度 ˇ ˇ

根據所做的問卷調查份數分佈狀況本研究統計如表 3.10 問 卷調查份數統計表。

表3.10 問卷調查份數統計表

採購中心 學校自辦

分析項目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承辦人員專業度 11 32 7 4 8 33 5 承辦人員經驗度 15 26 9 3 7 24 12 4 承辦人對採購法熟悉度 5 32 8 5 5 8 23 12 2 承辦人員對業務熟悉度 9 33 6 2 8 5 32 5 承辦人員對爭議處理 8 32 6 4 7 8 25 10 對採購中心領投標業務 13 31 6 7 10 23 7 3 承辦人員公正度 15 29 6 8 14 22 6 開標時間滿意度 9 29 10 2 6 7 31 6 開標室設備滿意度 42 8 3 6 29 12 作業流程滿意度 7 28 15 7 9 19 1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單位:份)

三、問卷滿意度分析

本研究滿意度評分以在該相對位置打ˇ為評分標準;認為「非

(45)

常滿意」為 100 分;認為「滿意」為 75 分;認為「沒意見」為 50 分;認為「不滿意」為25 分;認為「非常不滿意」為 0 分;根據 表3.10 問卷調查份數統計表本研究做成如表 3.11 問卷滿意度評分 表。

表3.11 問卷滿意度評分表

分析項目 採購中心平均得分 學校自辦平均得分 差異 分級

承辦人員專業度 77 56 21

承辦人員經驗度 79 47 32

承辦人對採購法熟悉度 69 51 18

承辦人員對業務熟悉度 75 58 17

承辦人員對爭議處理 74 56 18

對採購中心領投標業務 79 59 20

承辦人員公正度 80 62 18

開標時間滿意度 73 57 16

開標室設備滿意度 96 50 46

作業流程滿意度 71 54 1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問卷資料分析

根據表 3.11 問卷滿意度評分表,採購中心的評分均高於學校 自辦。本研究效益分析以大於在 30 以上列為「優」;大於在 20 以 上列為「高」;大於在10 以上列為「中等」;大於在0 以上列為「普 通」;根據表3.11 問卷滿意度評分表本研究得到以下分析結果:

(一)人力方面

在「承辦人員專業度」項目:採購中心為77,學校自辦為 56,

大於 21,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高」;且因其專業度足,在事 務上採集中處理會比學校自辦有更高的效益。在「承辦人員經驗 度」項目:採購中心為79,學校自辦為 47,大於 32,因此本研究 效益分析列為「優」;且因其經驗度充足,在糾紛處理上會優於學

(46)

校自辦。

在「承辦人對採購法熟悉度」項目:採購中心為 69,學校自 辦為 51,大於 18,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中等」;在「承辦 人員對業務熟悉度」項目:採購中心為 75,學校自辦為 58,大於 17,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中等」;在「承辦人員對爭議處理」

項目:採購中心為 74,學校自辦為 56,大於 18,因此本研究效益 分析列為「中等」;在「對採購中心領投標業務」項目:採購中心 為 79,學校自辦為 59,大於 20,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高」;

在「作業流程滿意度」項目:採購中心為 71,學校自辦為 54,大 於 17,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中等」。

(二)品質方面

在「承辦人員公正度」項目:採購中心為80,學校自辦為 62,

大於 18,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中等」;在「開標室設備滿意 度」項目:採購中心為96,學校自辦為 50,大於 46,因此本研究 效益分析列為「優」。

(三)成本方面

在「開標時間滿意度」項目:採購中心為73,學校自辦為 57,

大於 16,因此本研究效益分析列為「中等」;相對「廠商等待時間」

效益分析本研究亦列為「中等」。

3.4 專責採購機構採購效益分析

本節將第三章各節,所分析之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之採購效益比 較,整理成如表3.12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效益比較表:

(47)

表3.12 採購中心與學校單位採購效益比較表

項 目 採購中心 學校單位 效益

專業度 不夠

經驗 充足 不足

爭議處理 適時解決 解釋或保留

糾紛

採購法 了解 待加強

業務熟悉度 知悉 不熟悉

事務 集中處理 個別處理

作業流程 制式化 依慣例

人力

利益及風險 風險大 風險小 學生作息 不受干擾 受干擾

技術干擾投標 偶有

設備 專業開標室 大多臨時處所 公正度 第三者角色 主辦單位 投標文件 書面或電子檔 書面

電子投標

監察人 公正

品質

監視系統 全程錄影 公正

開標時間 10-15 分鐘 60-120 分鐘

廠商等待時間

案件比 25 1 高

人力比 1 25 高

單價比 偏高

成本

行政成本 18,184 元 454,600 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專責採購機構的實施所獲之效益,可由表 3.12 所示:

一、人力方面

學校單位因未經常辦理工程採購事務,對其內容無法深入瞭 解。所以介面複雜內容時,宜由專責採購機構辦理,可彰顯其效 益。

二、品質方面

學校單位因設備不足,人員缺乏,常給予外界有品質不良印 象,相較於專責單位,人力可適當調配,專業採購設備,可藉此

(48)

確保品質。

三、成本方面

對於學校單位而言,其所負責之採購人員,品質水準較專責 採購機構差,所以,除了行政成本過高以外,廠商付出等待的時 間也相對較長。

(49)

第四章 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專責機構之建立

由第三章學校營繕工程集中採購與各國民中、小學學校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作一比較分析,因專責採購機構的實施所獲得的效益人力、

品質、成本,效果皆相當可觀。然而工程個案的執行,尚需施工管理 與驗收等各階段運作過程。本研究接下來則是構建如何在目前的專責 單位組織架構研擬出一套方案;提升讓國民中小學可以採用之專責機 構模式。

本章節主要說明目前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範圍以及其 在執行過程的缺失,檢討及改善,並且提出因應的對策。本研究並透 過專責機構調查成果分析,藉由專責機構與學校自辦間之差異性,探 究有關學校營繕工程權責歸屬分析,應由那一機關辦理。

4.1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概況

依據台北縣政府發佈資料(採購中心-法規天地)[3]指出,採購 中心代辦採購之範圍訂定為:

一、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不包括財務出租、變 賣。

二、代辦之機關、學校、單位範圍為縣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及縣府 各局室,不包括縣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惟簽奉縣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三、代辦採購之額度為新台幣二佰伍十萬元以上。

四、代辦採購之內容為招標、決標,但退還押標金、限制性招標、保

(50)

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辦,另開標時之規 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審,

其餘由採購中心審查。

五、投標須知之內容採購中心得予以建議,但契約及其他招標文件內 容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行修訂適用,會稿時亦同。

六、送採購中心代辦招標之案件,仍需由各主辦機關擬妥相關招標文 件,包括投標廠商資格。針對投標須知(包括投標廠商資格)部 份,採購中心會進行審查。若有不當之處,採購中心會給予修改 之建議。

4.2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問題

一、依4.1 節第三項所陳述,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額度為新台幣二佰伍 十萬元以上如圖 4.1 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額度圖,那未超過此項額 度的採購案,機關團體還是未解決採購上之困擾。

250萬元

採購中心代辦 機關自辦採購

圖 4.1 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額度圖

二、依4.1 節第四項、第六項所陳述,採購中心代辦採購之內容為招標、

決標,但標案之執行尚有預算設計、訂約、廠商施工、完工驗收 等,各階段每一環節都極為重要。

(51)

4.3 縣(市)政府專責採購機構採購對策

一、採購額度方面

採購中心既然為一專業採購單位,就應廢除採購門檻,不應 設限為新台幣二佰伍十萬元以上,讓不具專業採購機關團體,免 除辦理採購上的困擾,並且應充分實施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列出 一定的採購金額或同一區域、同一類型的統一採購,讓辦理採購 之金額數量不至於過低,以免徒勞增加社會成本。

二、專責機構職務方面

為了品質的確實落實,專責機構應規畫為全面性執掌的單 位,如自來水事業處、公園路燈管理處等單位,而不是僅負責招 標作業而以,工程的執行尚有下列各階段的執行:

(一)預算設計階段

此階段有圖面審核、預算編列等,需有相當經驗之人士出任。

(二)訂約

學校因編制問題,在人力及職權上要對合約內容作認知的認 同是非常困難的。

(三)廠商施工

目前學校皆以教職員兼任監工的角色,這對許多專業的施工 內容會有很大的無力感。

(四)完工驗收

因校方為驗收主驗人員,所以對於驗收之重責大任都有無比 的壓力。

根據林育民[38]調查如表 4.1 地方政府發包中心代辦模式調查表,

在對代辦模式認為很需要「全程代辦」的為 53%,認為尚需要「全程

(52)

代辦」的為7%。及本研究 4.4 節專責機構問卷調查成果分析認為應「全 部執行」的為 62%。所以為了滿足各機關團體對採購品質的需求,採 購中心應對職務作全面性的調整為全職機關。

表4.1 地方政府發包中心代辦模式調查表[38]

代辦模式 很需要 尚需要 不需要 綜合評比

全程代辦 53.0% 7.0% 40.0% 2.13 專案營建管理 28.7% 1.7% 69.6% 1.59 僅代辦採購發包 7.8% 1.7% 90.4% 1.17

*權重:很需要=3;尚需要=2;不需要=1

三、最佳功能模式

由第三章所做效益分析,專責專權的集中採購確實有很大的 潛能存在。因此本研究認為解決目前學校工程,「設計、施工、驗 收、維護」階段的管理問題,也應成立專責機構,使其更為周嚴,

發揮現代行政管理的效率。如圖 4.2 為本研究規畫專責機構應有的 組織架構。

決策單位

審議及管理

圖4.2 規畫專責機構組織架構圖

(53)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著品管工程師班教材[39]指出理想 品質組織位階與功能形態為如圖4.3 組織架構:

最高管理層

品保部門

庶務部門 工程設計 採購部門 施工部門 維修部門

圖4.3 理想品質組織位階與功能形態組織架構圖[39]

以下茲舉例說明現行縣市專責工程單位組織架構,以比較最適合 執行之專責單位組織架構。

(一)個案一

處長

副處長 副處長

主任祕書 總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 專門委員

祕 書

秘 書 室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花 卉 中 心

公 園 管 理 所

路 燈 工 程 隊

園 藝 工 程 隊

配 合 科

工 務 科

路 燈 科

園 藝 科 資

訊 室

圖4.4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組織架構圖[40]

(54)

圖4.4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組織架構[40]包含主管部門 (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秘書)及管理部門 (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資訊室、工程科、工程隊、管理所) 職司 全市公園與路燈之規劃、建設、施工、維護管理將工程的發展過程納 入完整的組織架構。

(二)個案二

處長

副處長

總工程司 主任祕書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祕 書 室

養 護 工 程 隊

路 權 管 理 科

供 應 科

工 務 科

水 道 工 程 科 政

風 室

水 利 工 程 科

土 木 工 程 科

工 務 所

圖4.5 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架構圖[41]

圖 4.5 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架構[41] 包含主管部門(處長、

(55)

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及管理部門(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

工程科、工務科、工程隊、供應科)。職司全市道路、橋樑、地下道、

雨水下水道、排水防洪等之興建與維護及河川路權管理將工程的發展 過程納入完整的組織架構。

(三)個案三

總隊長

副總隊長

主任秘書

秘書 總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

設 計 科 供

應 科

工 務 科

總 務 科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購 料 股

料 務 股

土 建 股

計 畫 股

管 線 股

機 電 股

土 地 股

施 工 股

工 務 股

考 工 股

工 事 股

事 務 股

文 書 股

監 工 站

圖 4.6 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架構圖[42]

圖 4.6 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架構[42] 包含主管部門(總隊 長、副總隊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秘書)及管理部門(政 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總務科、工務科、設計科、供應科) 職司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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