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之規定,推動及辦理戶外教育,
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提升戶外教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1.項目: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2.基準:每校核定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項目: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2.基準:每案核定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直轄巿、縣(巿)政府主管之學校,
向各該政府申請,並經各該政府彙整列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本 署審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逕向本署申請。
(二)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 依審查小組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三)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署核定計畫書及核定金額後,通知直 轄巿、縣(巿)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如何與學校課程結合。
2.場域之選擇符合課程內容需求。
3.跨校合作者,其戶外教育活動之共同籌劃細節。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課程理念及目標: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關聯或銜接,及與學校本 位、特色課程與議題融入之關係。
2.課程規劃:課程目標、教學設計、課程實施方式及與學生學習成效評 量間之關聯。
3.教學設計: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習、整合性學習、學生為中心學習、
地方本位之學習,及與學生在校學習有效銜接之完整性學 習。
4.課程實施:課程研發團隊之籌組、前置規劃方式、資源之運用及與 相關活動場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研發需求分析、課程效益達成狀況、學生學習效 益及其他與學生學習表現相關事項之評估,並與他校 分享辦理經驗。
四、本補助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學校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如門票、餐費及車資等)。
(2)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性。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有無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定財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 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八;第三級者,相對 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 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二 目規定之限制。
為課程教學之需,得編列設備及投資費,但經費額度以業務費百分之十 為限。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費動支程序:
1.受補助學校應於收受本署核定函後七日內,檢附領據報本署辦理經費 請撥事宜。
2.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 定後,始得依變更之計畫書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後 為之。但情況緊急者,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結作業:
1.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 理。
2.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計畫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於活動辦
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教學活動書面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報本署辦理核結。
3.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或相 關法令者,應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部分處分,並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六、本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參與本署舉辦之相關成果發表,作為本署後續補助相關計 畫經費之參據。
(二)學校得視辦理戶外教育之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 優敘獎鼓勵。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要點逐點說明
規 定 說 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 級中 等 學校 辦理 戶外 教育 實施 原 則之 規 定,推動及辦理戶外教育,研發優質戶外教 育課程,提升戶外教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說明本要點之依據及目的。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
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1.項目: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2.基準:每校核定最高新臺幣五萬 元。
(二)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項目: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 踐者。
2.基準:每案核定最高新臺幣三十萬 元。
說明本要點之補助類型,並說明對象及補 助經費額度。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補助基準之 說明。
(二)辦理學校研發及實施戶外教育 優良課程補助基準之說明。
三、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直 轄巿、縣(巿)政府主管之學校,向 各該政府申請,並經各該政府彙整列 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本署審 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一月 十五日前逕向本署申請。
(二)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 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依 審查小組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 畫書內容。
(三)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署 核定計畫書及核定金額後,通知直轄 巿、縣(巿)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 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一、第一項說明計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說明直轄巿、縣(巿)政府主管 之學校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申 請時間。
(二)說明國教署為受理相關申請案得 組成審查小組。
(三)申請案核定後之經費核撥程序。
二、第二項說明計劃書應敘明之內容。
(一)說明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涵蓋之 內容。
(二)說明辦理研發及實施優良戶外教 育課程之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及目標。
2.課程規劃、教學設計、課程實 施與成效評估
3.教學設計包括。
(1)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
1.如何與學校課程結合。
2.場域之選擇符合課程內容需求。
3.跨校合作者,其戶外教育活動之共 同籌劃細節。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課程理念及目標:與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之關聯或銜接,及與學校本 位、特色課程與議題融入之關係。
2.課程規劃:課程目標、教學設計、
課程實施方式及與學生學習成效 評量間之關聯。
3.教學設計: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 習、整合性學習、學生為中心學 習、地方本位之學習,及與學生在 校學習有效銜接之完整性學習。
4.課程實施:課程研發團隊之籌組、
前置規劃方式、資源之運用及與相 關活動場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研發需求分 析、課程效益達成狀況、學生學習 效益及其他與學生學習表現相關 事項之評估,並與他校分享辦理經 驗。
習:讓學生在真實的生 活情境或問題中學習,
並安排充分討論時間,
引導學生進一步反思學 習內容和意義。
(2)整合性學習:跨學科、
跨領域、跨場所(如學 校與戶外場所)、跨群體 的學習,以讓學生有機 會整合和活用學校所學 的學科知識,發展多元 智能。
(3)學生為中心學習:能讓 學生自由、自主、自發 學習和探索之機會(避 免過多單向式講授或解 說)。
(4)地方本位之學習:以校 園和社區為主要學習場 所,再逐步擴展學習的 場所和內容。
(5)學生在校學習有效銜接 之完整性學習:應在戶 外教學之前提供適切之 行前課程,並於活動結 束後規劃延續性之學習 活動,讓戶外教育與學 生在校之學習進行有效 銜接。
4.課程實施:應完整說明課程研發團隊 之籌組與前置規劃方式及 校內、外資源之運用,或 與相關專業團體建立合作 夥伴關係,期使課程能在 學校、教師、家長和社區 之共同支持下進行戶外教 育。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方案應有完善 與適切的課程實施 評估,以及多元且
具創意的學生學習 成效評量,以確認 課程執行之品質及 學生學習的成果。
其評估內容可以包 括課程研發需求分 析、課程效益達成 狀況、學生學習效 益等(可自行設立 評估項目),並與他 校分享辦理經驗。
四、本補助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 性。
2.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學校得 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如門票、餐費及車資等)
(2)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者:
1.計畫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時效 性。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有無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 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 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定財力級 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 十八;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 為百分之十五;第四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 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
一、第一項說明本要點之經費編列依據及 基準得視編列情形、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經費補助之 優先順序。
(二)辦理研發及實施戶外教育優良課 程補助者須靠考量之事宜。
1.考量計劃書之可行性、周延性及 時效性。
2.說明補助款依教育部與所屬機 關(構)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二、第二項說明計畫經費核結依照「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辦理,若發生天然災害之處理程 序,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限 制。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不 受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為課程教學之需,得編列設備及投資 費,但經費額度以業務費百分之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費動支程序:
1.受補助學校應於收受本署核定函 後七日內,檢附領據報本署辦理經 費請撥事宜。
2.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 定後,始得依變更之計畫書辦理,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 後為之。但情況緊急者,於事實發 生後七日內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 限。
(二)核結作業:
1.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 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 理。
2.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計畫期 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於活動辦 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教學活動 書面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 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報本署辦理核結。
3.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 虛偽不實、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或相 關法令者,應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 部分處分,並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全部或部分
本點說明經費請撥與核銷方式。
(一)說明經費動支程序。
1.說明經費核定後之請撥事宜。
2.計劃書若須變更之相關程序。
(二)說明核結作業方式。
1.說明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照規 定辦理。
2.說明經費執行完畢後,經費及成 果結報事宜。
3.說明計畫執行支出核銷若有不 實之情事,相關處分事宜。
補助款。
六、本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參與本署舉辦之相關成果 發表,作為本署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 費之參據。
(二)學校得視辦理戶外教育之承辦人員及 參與教師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 獎鼓勵。
本點說明申請學校之成果發表情形,並作 為後續計畫經費核定依據及相關執行人員 之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