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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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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

附錄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八條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 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 規定制定本法。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教育經費定義及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 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 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本法所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政府之教育支付責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 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 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 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 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前項所稱歲入淨 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 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 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 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 教育經費,除自有財 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2)

第 四 條 (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 育經費。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國民教育績效優良者,或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高者,於分配 特定教育補助時,應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第 五 條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為兼顧各 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 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第 六 條 (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之保障)為保障原住民、身 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第 七 條 (鼓勵私人興學)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 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第 八 條 (教育補助之種類)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 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 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 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第 九 條 (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 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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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 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前項委員會,置 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 政院 定之。

第 十 條 (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及預算編列)行政院教育經費基 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 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 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

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 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 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 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 基本需求。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 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 教育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之設置)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

(4)

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 ,其中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 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經費之編列及審議)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 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 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 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 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 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 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第十四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 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教育經費監督)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公、私立學

(5)

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 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

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 公告 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公告周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 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第 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教育評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 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 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 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 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 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資訊公開)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 開於資訊網路。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6)

附錄二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台九○會(二)字第九○一七六七四九號令發布

一、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 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 算編列之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公私立各級學 校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依據本作業原則公告。

四、實施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或分預算之公立學校、附屬機構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後四個月內,將現金收支概況表、作業收支決算表、作業收入明 細表、作業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平衡表,依據教育部(以 下簡稱本部)規定報表格式,於學校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決算金 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 正。

五、私立學校及附屬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現金收支概況表、收支餘絀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 表、現金流量表、平衡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於學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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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述報表之決算金額,若經本部修訂者,學校應於收到本 部修訂函後一個月內修正。

六、實施普通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 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式,於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上述報表之 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 月內修正。

七、實施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之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將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依據本部規定報表格 式,於學校、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公告,上述報表 之決算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 個月內修正。

八、本作業原則四至七所列之各項財務報表,其會計科目與公、私立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編製決算報告所使用會計科目不一致者,可 逕以學校或機構決算報告所使用之會計科目編製本作業原則所訂 之財務報表。

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及其他 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公、私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無 設置資訊網站者,應將本作業原則所訂相關財務報表,於會計年 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其資訊網站公 告。

(8)

十、公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會計年度 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於學校、機構或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圖書館(室)公開陳閱,上開報表之決算 金額,若經審計部修訂者,應於審計部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 修正。

十一、其他教育機構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無設立圖書館(室),

其公開陳閱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之場所,可以閱覽室或其 他場所代替。

十二、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

決算報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

十三、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私立學校 會計師查核報告、決算報告,於圖書館、閱覽室或其他場所公 開陳閱時間,應連續陳閱達三年以上。

十四、公、私立各級學校附屬機構之財務報表,應於學校及附屬機構 網站分別公告。

十五、本作業原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9)

附錄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度補助私立學校改善 教學設備設施實施計畫

根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 2003 年 3 月 31 日來函發文字號:北市 教一字第 09232519000 號辦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度補助私 立學校改善教學設備設施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九十二年度計畫辦理。

貳、目標:

一、輔導本市私立中小學健全董事會、會計及人事制度,發揮教育 功能。

二、導進本市私立中小學校務經營,並充實改善教學設備設施,提 供優質教育環境,增進學習效果。

三、調適合格專任教師與輔導教師比率,健全學校發展與增進教學 品質。

參、補助對象:經核准立案之本局所轄私立中小學校。

(10)

肆、補助條件:

申請本案補助之學校,除須符合基本條件外,悉依下列條件審核 之(詳審核基準表):

一、基本條件:董事會依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組織 健全,並定期改組報備有案者。

二、一般條件:

(一)學校人事制度健全,教職員工依規定遴聘,及辦理待遇、退 休、撫卹、保險與福利等事項,並辦妥教師登記及檢定事宜 者(二十個基數)。

(二)學校會計制度健全,已建立會計師簽證制度,每年按規定編 列預算、決算報核並經本局核備,且接受上年度各項補助經 評核無不良情形者(二十個基數)。

(三)近二年來無違規招生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三十個基數)。

(四)聘用合格輔導教師達同級學校應有編制輔導教師人數百分之 八十以上者(十個基數)。

(五)合格專任教師人數占全校應有編制教師人數百分之八十五以 上者(十個基數)。

(六)學校經營願景、校務行政、教學環境、教材教法及學生輔導 具有創見或顯著績效者(十個基數)。

三、特別條件:

(一)九十一年度配合教育政策規劃或辦理本局各項教育活動具有 成效者,視活動規模及成效給予獎勵。

(二)九十一年度參與本局各項教育活動,具有成效者,視活動規 模及成效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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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學具有優良事蹟或特色,校務發展明顯進步,可提出具體 事實並經本局認可者。

(四)八十九學年度財物核閱報告結果良好者,給予獎勵。

伍、補助範圍:

一、教學儀器及設備(依課程標準或綱要設置)。

二、教育網路及資訊設備設施。

三、行政電腦化設備設施。(以健康中心「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所需設備設施為優先)

四、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

五、體育教學設施。

六、消防安全設施。

七、圖書館自動化改善設施。

八、其他教學環境改善設施。

陸、補助款額:

本年度補助經費計新臺幣柒仟萬元整,各校申請最高額度以新臺 幣壹佰萬元為原則。

柒、自籌款額:

受補助學校自籌配合款應達本局補助款總數之四分之一以上。

(12)

附錄四

學者、校長、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訪談摘要表

壹、私立高中職財務制度摘要表

一、對私校預算編審與執行之看法 (一)校長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B1

1.教育局對私校之預算編製、審核方面希望給私校多一點的權限,不 要跟公立學校一樣,公立學校學生來源若有問題,政府照樣補助經 費,因此應給私校多一點的彈性。

2.在編列預算時間點上應彈性:學雜費收費標準公佈時間約在每年六 月,各校必須在 7 月 31 日前送教育局核備,如果超過時間教育局會 依規定私校應如期函報並請注意改進。私校無法配合的原因是人數 通常要等開學才能確定,因此預算到底經費要怎麼編列很困擾,有 些學校到隔年 3 月透過董事會做修正後再送教育局核備。

建議:代收代辦費諸如校刊、社團活動、班聯會等只要收費項目具合 理性或經家長同意佔學雜費總額百分之十 ~ 十五額度內,超過 再逐項審核。

B2

所謂預算就是預定的人數,報到教育局,開學之後,差距很少就 無所謂,差距很大就要做調整,再報第二次,現在我們的預算跟事實 是非常的接近,局裡在審核預算是非常的嚴格,人數的問題和實際差 太多會退件,超過 21%就要說明,沒說明清楚會退件,小地方管太多。

困境:編預算,也規定七月就要報出去,目前的狀況根本不可能,預 算怎麼編出來,教育局還是一直發公文叫我們改進,根本不可 能,依公立標準硬要套在我們身上,讓我們實務上覺得很難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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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私校以往預算都是由會計來編,大型建設由總務單位編列,這幾 年經費較不足,都是由基層單位核實編列,一層一層往上編列,但編 到最後預算額很大,經會計召開會議協調,排定優先順序,目前學校 編列完畢後,教育局基本上沒多大意見,但重大預算還是會管制,避 免學生權益受影響。

困境:預算及決算報教育局時間往往受到學生數影響,有時無法正常 報教育局,有些私校預算及決算一齊報,本校九月報預算,十 月報決算,以免落差太大。

B4

預算整體來說沒什麼問題,就是有時候會糾正,預算編製還好,

還可以調整,財務報表預期可以招生多少人招不到,若編製完畢,不 准調整就會有問題,基本上如按照預算來做,財務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其他是內控的問題,經營者如何看待預算,他重視預算,預算就是命 令,如果學校不重視預算,財務人員有沒有控制預算,那就是經營者、

校長如何去看待預算。

B5

私立學校的彈性很大,不會太挑剔,只要董事會通過,預算編列 大概都很合標準,實際在執行的時候,教育局他還是同意學校在某一 方面可以作調整,所以這一方面對私立學校還算合理。

B6

如果說真正能夠按照公立學校的模式,資本們經常們是多少,每 年對於私校法人所編的預算是多少,確確實實的去做審核,而且是在 年度結束確確實實來做考核,可能比現在規定一大堆還要有用。預算 的編列有沒有貫徹,這是非常重要的關鍵,一個平衡的機制,比較看 不到。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C1

私校預、決算的問題,會計室會我們業務主管科,大概從簡單的預、

決算看項目合不合,學雜費收入有沒有按照我們的規定,招生人數是否 超收,以我個人的經驗去看你收費的項目合不合標準規定,你的人數有 沒有超過,因為資料上有時候可以呈現你的班級人數,收費的標準是不

(14)

C1

是有違反我們教育局訂的規定,大概從這幾個方向,站在業務主管科的 立場,我們不會去過問學校為什麼要這樣編,我們當然尊重學校你預期 招收多少學生,多少收入,董事會、社會資源、歲入歲出,歲出包括那 些方面的,是學校班級經營,學校硬體設施,基本上我們都尊重。過去 的經驗,從來沒有說對學校有很大的挑剔,這個我們絶對尊重,我剛剛 講的只是說有明確的規定在那裡,那你送來的報表裡面又讓我們發現跟 規定是牴觸的,我們只好退請學校,就這部分你要來說明。或者你要補 送一些資料,告訴我你為什麼要這樣,這個很合理。這倒不是反對或質 疑,這個部分我們會尊重。

C2

建議:預算的財務分配方面,在研究發展、效能評估、行銷創意這些方 面,應該要有適當的比例,分析發展避免往後學生減少後所呈 現出的問題,掌握脈動,改變教育的功能及目標,培育人才。

二、對私校基金轉投資如有虧損營由全體董事補足之看法 (一)校長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B1

我的看法一個是理論的部分,一個是實務面來講。如果從理論來 講,本來任何一個企業有關錢的運作都有賺有賠,那盈虧作決策的人,

應該負責任,到底你負多少責任,見人見智。但是一般企業來講,賠了 公司所有人承擔,或者是說你總經理就會被換掉,都有可能。但是從學 校來講的話,我是覺得他是應該負責任的。像商場上,有盈餘的話其他 董事也可以分,我有好處,年中分紅我也多嘛。私校有盈餘不能分配,

虧損的確要我負責,由全部董事來負責,這個是不公平的。從實務面來 講,應該是指個人有不當的行為或者是在做決策的時候有偏離常軌而虧 損,那樣他要負責。但如果說機制是透明的,而且是經過一個比較透明 民主而公開化的機制,其實責任不應由他負責。

建議:政府的用意原來是怕這些人為所欲為,所以假如說現在像這種狀 況,假如說是用所謂的信託方式,那是別人來操縱,不是他本

(15)

B1

身,那我覺得這問題就可以解決。那因此盈虧通通不歸董事,

那董事只是決定,我要把這些東西信託給什麼樣的一個機構來 做,那樣子就可以了。如果有涉及到私相授受的狀況,就應該 制裁甚至應該嚴厲處分,必須要離開董事的位子,甚至要判刑 法,要坐牢,這個都可以的。但是你說,只要一虧就要他賠,

這是不合理的。

B2

因為私立學校一般來說還是比較保守,所以大部分都存在金融機 構,如果真的要投資,那董事就要負起盈虧的責任,那就要看敢作投資 決定的人員把握有多少,如果我們負不起虧損的這種責任的話,我們會 朝向保守,政府的用意就是要讓私立學校資金彈性的應用,現在要開放 了,可是也來一個限制,董事來負責,今天董事會為什麼要負責這方面 的損失,從兩方面,政府立場他要做一個保險條款,雖然讓你選擇,但 還不是亂投資,虧了要自己負責,是要保障學校的財務,會比較穩,教 育是機構我們不算一般的企業,比較保守, 這是對的。

今天董事會投資是想要怎麼賺,假如今天投資賺了,董事會沒有任 何好處,資金還是在學校的財務裡面來管理。基金是有規劃的,投資上 額是基金的二分之一,所以他基本上有限制了一項,全部讓董事會來承 擔不合理,董事發現虧損很大,不賣,所以永遠不會有虧損,做這種投 資的學校不多,債務下一任來負責,尤其大學裡很多教授專家,可以拿 這個做很多更好的投資理財。

建議:1.虧損要董事來負責,應該定一個上限,超過虧損的上限,董事 要去負責,一樣可以保證,不影響財務的營運。

2.基金委託專業經理人員投資,都已經請專業了,虧損了不能讓 董事負責。

B3

真正財團法人的,大概不會這樣做,如果是私人、完全私人或兩三 人辦的學校一些比較新的學校或者老學校由家族企業經營的,可以完全 掌控的大概才會從事投資,或者本身是事業家、企業家也會去投資,不 然學校人員校長、董事無法得到訊息,像老師做股票賠的多,這麼大的 財團法人的學校,賺的歸學校,賠的自己賠,誰願意做這種事,除了私 人經營的賺了放學校,就算要賠,什麼時候賠,賠到多少怎麼樣的程度,

現在有會計師查帳,個人和會計師之間到底有什麼也不知道,有些學校 虧了讓人知道了也怕有麻煩不敢講,私人運用的只有會計和董事長瞭 解,可能校長都不知道,私人指的都是自家人女兒女婿,與規定不符。

B4 美國哈佛大學他們有一個基金管理委員會,有一個財務運用小組,

(16)

這個小組專門在運用基金,他們有他們的專業去判斷,怎麼樣去幫助學 校增加最大的益處,當有這樣的機制產生的時候,已經請了專業,如果 他有什麼,都是為了學校的善意去做最好的決定。

美國哈佛大學基金的運作方式,哪些比例投資在債劵,哪些投資多 少,就像基金經理人一樣完全在操作基金,所以哈佛大學最後有一些學 生可以拿高額獎學金,不僅學雜費免,還可以付生活費,還有零用金,

靠的是基金就有這些財源,當然還有一些捐款。

台灣因為機制沒有建立,就會變成到底是自己個人做,對妳專業的 信念打問號,所以學校就要保障,若賠了你要是學校的,基本上立法上 的旨意是有問題的,背後隱藏的就是不信任。

建議:1.交給專業基金管理人去做。

2.建立制度,有相關配套的制度,如沒制度就是提醒要這樣投資 操作人要有奉獻精神,也算是為學校做一件善事,如每年要捐 給慈濟 300 萬,就可以拿來操作,若沒賠替學校多賺 200 萬也 很好,200 萬也算操作人捐的,操作人有這個道德勇氣就去 做,功勞還是算妳捐的,任何操作人都可以這麼做,凡是有限 制都會有這麼一點困難,凡是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去做,不 然就是捐款。

B5

對於第四項的規定,我個人認為如果有後面的限制的話,前面的二 分之一他就不應該限制。有多少資金的投資,所賺來的盈利是屬於學校 的,虧本的狀況下自己負責任,所以看那一個年度虧損,就要補足其虧 損,事實上前面的二分之一是額度多的。因為,有這樣的規定,大部份 的學校都不敢去投資,目前經濟不景氣是否一定穩賺不賠,是無法預期 的。如果現在的規定學校投資經營如有虧損需由董事會來補足,以目前 經濟條件,大概沒有學校敢去投資。所以這一條規定雖然是開放的,實 際上等於沒有開放。第二條規定是可以買公債,有許多學校會買公債,

畢竟公債是由政府發行是比較可靠的。但大部份的學校還是把資金放在 金融機構,但金融機構利息越來越少,假設到了把錢存放在銀行還需繳 交保管費,那就與當年設校基金的用意完全不同了。

建議:所謂的校辦企業是學校可以蓋工廠,例如學校有電子、資訊科系,

則可設置相關工廠,屬於學校的附屬作業組織。以前的高職學 校有些有設置工廠,現在大概都是餐飲科系,如開平在學校對

(17)

B5

面開設一家餐廳,雖然是學生的實習餐廳,但也可規劃營業。

我還知道有些學校的觀光科,附設觀光旅館,也是供學生實習 使用,亦可提供外人住宿營業。如果學校朝這一方面來做,變 成多了一個財務的來源,假設學校地點好,但招生不足,學校 空出來的校舍可以利用經營百貨公司、餐廳讓學生實習也可補 足財務之不足。學校附屬作業的所得,目前尚不需要繳稅,學 校應該可以去實行,大陸的學校當初因為沒有經費,所以附屬 作業蓬勃發展,賺了非常多的錢,增加學校的財源。這與基金 是不同的,如果學校有很多的基金,可朝這個方向來做,如果 學校剛好有這樣的人才,又有場地,是可行的,賺了錢又可免 稅。在第四點的可靠原則下,投資事業是可以做的。有些學校 有汽車教練場的,也做的很好,學校有汽修科再附設汽車教練 場,則汽車教練場屬於學校附屬機構。如果學校領導人願意多 方面的經營,對學校而言是很好的,既可提供實習機會,也有 錢可賺。目前大部份都是和外人合作,建教合作讓學生到外面 工廠實習,工廠與學校是分開的,學生人數多,學校沒有場地,

所以把學生送到外面工廠實習。現在學生人數越來越少,一方 面要走精緻路線,一方面學校有閒置的設備與場地,所以更可 朝這個方向來做。如果再配合基金的運用,是相當可行的。

B6

這是可行的,但是在利率很低的情況下,校務基金如果是單純的放 在銀行或購買債券的話,那個收益是很少的。要果要把這收益轉為學校 的建設,例如:員工福利或是軟硬體的改善的話,那是很困難的。所以,

應該是可行,法本身是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那就是人有問題。

建議:透過一個監督的制度,法人投資是按月申報或是按季申報,避免 在基金運用的過程中,整個基金的錢跑到私人的口袋裡去。這 是政府要去做更嚴密的監控,監控的目的不在於妨礙別人的生 財而是避免弊端的發生。所以,這應該是無可厚非的。如果沒 有限制的話,那每個有全的人都可以來掏空學校的資產,而且 掏空的速度很快。

(二)行政機關人員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C1 一、從教育的立場有限制是保障學校的正常的機能發展,如果不去規範 的話,萬一它把絕大部分的資金拿去投資失利的話,那麼學校老師

(18)

與學生的權益誰來保障?政府可能沒有辦法跟過去一樣,全部把你 接收過來,所以我們在,我覺得這是一個折衷的規畫,在保障學校 正常經營發展的前提之下,政府也允許私立學校的資金作更多的運 用。我自己是蠻可以認同這樣子的一個規範,絕不開放資金可以給 學校自己去運用的話,我倒覺得現在來看不是那麼適合,因為我們 從實務上會發現有一些私立學校財務確實不是那麼健全,但是也有 好的私立學校,所以還是需要作一點規範。

二、學校資金拿去做其他投資,就要承擔這個風險,這個風險的承擔如 果不是由董事,那應該由誰呢?不可能由學生或老師或政府。資金 的運用一定要經過董事會同意,所以董事會有決定權,他決定當他 投資失利,他就要負責。董事會的職權裡就包括了資金的籌措和運 用與經營管理等等,所以操作人員,我覺得責任不宜由執行人員來 負責,還是要由董事會。所以執行面和董事會的互動很重要,他要 去做怎麼樣的操作、投資多少的資金或投資在什麼地方、什麼時 間。這個部分,董事會一定要完全的掌握,所以,董事會難辭其咎。

董事會半年定期召開一次,可是也可以臨時召開,以因應事實的需 要可以隨時召開,這個應該不是問題。目前,會讓人家感覺這個條 文雖然訂出來有一個彈性的空間,可是實質受益的好像沒有。如果 要全部開放,除非要有很好的配套措施,監督管理機制,這個部分 可能要再研究一下,不然一定會發生像景文案,其實還有一些學校 也許沒有曝光,我們也知道他的財務狀況非常有問題,我們也曾經 有個案查帳過之後移送檢調單位偵辦,開放之後,難保他不會把錢 拿去做其他不正當的運用。這是兩難,政府又要私立學校好,可是 又要做一些規範,因為,一個學校萬一真的財務發生問題,受傷害 的是學生跟老師跟社會。所以一定要做某一些程度的適度規範。

C2

學校經營較重視永續經營,注重成效而不是為了賺錢,所以已往比 較保守,現在都已逐步開放,但開放後又擔心大家把教育事業當作一般 商業來做投資去轉換,所以必須是有條件的開放,要收買又怕本質跑 掉,目前現況是有極少數會產生這個現象,主管機關不知道他錢轉移到 那裡去,有可能就是已被淘空了,故基本上法規同意鬆綁,願意去邁進 一步,但是是有條件的開放,要有權責相輔的機制,即必須是董事會決 議,而非只由董事長做決定,所以要背書的部份,就是董事會的成員須 認可這樣的一個投資,本身要做風險的評估管理,因為教育本身是永續 經營,要投資必須是找穩定型,而非大風大浪具冒險性損益大的一般商 業性質的投資,才比較符合學校教育經營的方向。

(19)

C2

開放所謂的 1/2,因初期大家可能還無法了解整個利益的分析,所 以先開放一部份嘗試,也許十分之一、十分之二,最重要的還是當學校 要做這方面投資時,董事會必須有支持的意願,董事會既然要做,政府 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能有權責相輔的機制來自我管理,所以基本上已經 開放,但還是要實際運作,一步一步也許 5%,10%慢慢到達 50%,經過 檢討評估後,法規還是可以再進一步的修正,但必須先行運作後才能知 道。

至於是否讓人裹足不前,雖然公債及短期票券過去未開放,但事實 上目前很多學校都有買,基金的管理基本上沒有設限在那些項目,甚至 你做教育觀光的事業,來增加學校財源只要是不違反善良風俗的投資都 可以,至於投資的虧損是否由董事會來承擔,應該說由董事會來負責籌 措想出補足的方式。

目前私校財源籌備方式仍是法制化,少有人以這方式籌措財源,反 正他已開放,做不做由學校自己決定,但一定得試做後才能知道成效,

屆時再來做修正,目前政府主要認為這個財源的籌措公共性要保持適當 的存在,自主性會盡量的開放,因本來就是自主經營的事業,所以會比 較朝市場經營的腳步開放。

三、政府對私校財務監督與管理之看法 (一)校長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B1

目前監督方式是有一點像防小偷,政府監督私校,我個人是舉雙手 贊成,我們應該受監督。其實任何一個機構,應該有一個監督制衡的機 制,現在對於私校的財務監督,我是覺得應該還是要誘導,讓民眾覺得 私校的財務並沒有一個非法的操控挪移的狀況,讓民眾來看當然是最恰 當。政府等於是代表民眾在做監督,現在監督比較徒具形式,而且對於 私校限制過多,因為怕你犯法,所以給你更多的限制。我覺得訂定所謂 的法令來監督私校是絕對必要的。

建議:一、監督的方式應該用誘導鼓勵的方式,私校如果說願意接受監 督,我給你多少鼓勵。目前私校補助款,其實沒有什麼太 大的意義,引不起動機。假設現在補助私校的款,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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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現在補助私校是六七千萬,現在總共台北市私立學校有四 十多所,加上國中小四十多所你如果給每個學校分,每一 所分到一百多萬元,那如果說我們現在反過來講,哪一個 學校願意接受我查帳和監督,我訂出規範,你願意接受我 查,我給你五百萬到一千萬;但你不接受我查,我一毛都 不給你,你就進行財務監督,也就公告給社會大眾,哪些 學校接受我監督之後他的財務狀況是很好的,其他的不願 意接受我監督,至於他財務狀況好不好,讓社會大眾去評 論,這是一個所謂的財務監督。被查到,學校最嚴厲的處 分,包含解散,停辦通通在內。解散董事會、減班,勒令 停辦。

二、評鑑第一階段:評鑑其實只看幾個指標,財務是一個最重要 的指標;董事會健全與否;和校長是否授權;學校的合格 教師的比率高不高,都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民眾看這個 學校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學校。

評鑑第二階段:對於一個私立學校來說,訂出兩階段的話,

第一階段只是看他及不及格的那種狀況,實際上最重要就 是看財務監督,所以財務部分如果政府訂的很明確的話,

我就公告說全國的私立學校二百所,二百所當中其中這五 十所是及格的,其他是不及格的,那你公佈出來嘛,就是 你只要這樣做,有什麼不可以呢?教育部的經費很多,補 助私立學校那麼多錢,你拿出一千萬,請會計師去做,然 後剩下的二億元,哪一個需要,願意接受的話,我就給錢,

當然不是說接受就給錢,而是接受查證的結果是沒有問題 的,就給錢,那樣就沒問題了。

B2

B2

原則上管就好,但現在管的太多,預算規定七月就要報出去,目前 的狀況根本不可能,預算怎麼編得出來,還是不斷發公文要我們改進,

根本不可能,依公立標準硬要套在我們身上,讓我們實務上,覺得很難 配合。政府很多的法律,不單是指會計這方面的,很多的考量點,都沒 替私校來設想,學費設限對於學校的財務監督,覺得政府多此一舉。

目前大專院校政府給的獎補助金,相當豐厚,相對私立高中來說根 本是微不足道,私校不會在意那些補助款,有這麼多的稽查,沒必要。

政府給多少錢,大家看你給錢的金額大小來決定。管太多我就應付嘛,

以目前高中職來說,從淡江大學發生事情以後,開始就注意這方面的問 題,這幾年的要求,會計師的查核簽證,目前對高中職方面的一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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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算很嚴格,所有的科目來講,只要能說的過去,他不會去挑剔,監 督的問題,只是說他常會有些小動作,今天哪個學校發生問題了,我們 已經接受妳教育局按照規定請會計師簽證查核了,今天有學校發生問題 了,妳又不相信這些會計師了,又要自己另外請第三者之會計師來查這 些帳,那我認為這個就不恰當了。

B3

教育行政單位(教育局或教育部)可以針對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或學 籍部分對私立學校加以監督審查是合理的,但對私立不宜管制過當,如 本校蓋大樓,教育局竟然問:蓋教室要做什麼發展;都市發展局規定顏 色要配合社區,又要學校有特色,又不能自己決定外表顏色,試問如何 能達到建立學校特色,又問錢如何籌措;假如私立學校蓋大樓教育局有 補助當然要向教育局報計畫,問題是並沒有補助經費,教育局為什麼干 涉那麼多,實在沒必要。

建議:以關心、輔導代替監督,使私立學校體質更加健全。

B4

對一個有公益事業團體監督管理是應該的,因政府機關要行使公權 力。

建議:監督的方法有些需要修正,譬如請會計師簽證,教育局又有另一 套格式,兩個格式可以合一,既然請會計師就要相信會計師,

學校會計人員要做兩套決算報表,因會計師查帳有它的查帳準 則,局裡有局要看的東西這兩個應該二合一,都是同樣的資料 不同格式而已。

政府是應該要監督它應該取得合理性,但是要一個功能偶 合,相互支持相互協助,事情對社會大眾做交代,學校要面對 這麼多繁雜的業務,能簡化就簡化一點,監督和 feedback 照 顧是否對等,有權監督,監督對不對要有智慧,會計師制度是 一個聰明的制度,上市公司都有會計師在簽證,這樣就已經找 到最好的方法啦,而他還有自己一套的方法我覺得不應該要有 兩套,妳應該相信公信力的人,如果會計師還不能相信國家就 有問題了,有問題的會計師要處理掉啊!

B5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校的監督,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學校的財務要 公開透明化,不要把資金做為其他用途,或不正當的用途,原來的用意 是很好的。對於會計人員與總務人員的派用,是有條件的限制的,但是 私立學校仍然可以逃避其限制。政府的監督比協助還多,監督無法達到 效果,不監督也不行,畢竟是財團法人,是一個公益的事業,屬於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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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是要接受監督的,所以還是要管。對公立學校仍然負有監督之責任,

但是公立學校只要合法,合乎規定即可,私立學校還要考量學校的單位 成本,學校要量入為出,所以每個學校的董事會對財務的控制管理會比 政府還重視。

B6

私校的會計制度,如何讓它透明化?怎麼樣讓私校預算的編制跟他 的實際的運用真正的合一,而進行財務監督,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

以現今很多私校的經營狀況來講,目前的監督制度並沒有太大的效益。

譬如像景文啦或是其他財務狀況出問題的中學,所以,政府對任何的法 人,財團法人都必須進行財務的監督,實際上現在是有法不足行,完全 是依照法人中的董、監事的良知,所以監督是要的,但是現今的監督制 度是否真正的督促到私校法人的能夠步入正常,其實是很存疑的。

如果說真正的能夠按照公立學校的模式,資本門經常門是多少,每 年對於私校法人所編的預算是多少,確確實實的去做審核,而且是在年 度結束確確實實來做考核,可能比現在規定一大堆還要有用。預算的編 列有沒有貫徹,這是非常重要的關鍵,一個平衡的機制,比較看不到。

土法不足行,政府對私立學校既然又要管,管又管不出的名堂來,

那不如不要管,不如說開放給市場來決定它的機制,所以現在來講,私 校經營困難,並不在於財務監督的問題,而在於教育資源分配的問題,

因為教育資源分配違背了公立學校屬於一般公學的精神,因此造成了公 立學校擁有了過多的教育資源,公立學校升學制度的學生分配方法,讓 公立學校擁有在人力素質資源方面,具有優勢。它不能在財力上、人力 上再具有優勢,這種情況壓迫私校無法正常發展。所以,這才是私校沒 有辦法正常發展的主要原因!並不在於財務的監督,所以國家主其事者 必須要重新思考教育資源全民均享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我們主管機關對學校監督夠不夠?第一是監督管理部分。我們目 前用機制來設計,所有學校我們要求會計師去簽證,這就是一個機制。

第二我們會要求學校把他的預、決算報表,依法定期的報到教育主管 機關來,去查核那有一些有問題的,我們就特地要說明調整,這也是 一種方式。第三我們可以個別性的去查核,當我們發現那一個學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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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一些線索可以反應,或者發現某一些事情或一些危機的時候,我們會 個別去查帳,那也是另外一種方式。再發現有問題的,我們就移送檢 調單位偵辦,我們也不期望管那麼多。我們會很希望真正私立學校的 自主,跟他的財務運作,在正常運作的情況之下。但是,當私立學校 有一些學生、一些老師、一些家長動不動就投訴到報社,動不動就把 資料寄給民意機構、檢調單位或長官或政風等等;那這些反映的內容 常常回到我們教育主管機關,又要我們去面對,如果我們處理的不是 很好,我們會遭到來自於媒體輿論或者民意機構的壓力。我們確實也 發現有極少數的私立學校他確實裡面有些弊端,那我們有時候是為了 不能說你這個學校發生弊端,我就個別處理你;我們也可能要去設想 別的學校也可能會發生類似的情況,那怎麼辦呢?主管機關只好訂出 一套措施、訂出一套規範,請大家都不要去違反規定,都要在這個框 架之下去遊戲,那這個時候在別的守規矩的私立學校,他會感覺到你 層層的限制管的太多,讓我們發展生存的空間越來越小,這個時候私 立學校要反求諸己。為什麼有些私立學校確實是這樣。好的私立學校,

有,我們也必須這樣講,絕大部分是好的,但有一些私立學校非常不 健全,會有這個情況。所以,主管機關也不是那麼愛管,我相信我們 很多的同仁也是很期望去尊重私立學校。但是,有時候我們會受制於 環境上的壓力不得不去面對,而做出一些處理,做出一些規定。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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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校的規範而言,既然具有公共性,就須接受財務及教育目標 的監督,仍要依照法規來執行,在私立學校法中來規範,就現況而言,

對於財務方面,約在 1995 年要求私校要有會計師簽證,及學校的預決 算及報表定期及不定期報局,這些部份大都是備案性質較多。另外,

當學校有較大關鍵性及重大性的問題狀況發生後,局裡便會組成專案 小組協同委託之會計師或政風人員來查核學校經費。

其實最主要私校的董事會要做好監督管理的機制,就執行面而 言,目前局裡的查核,認為都算合理,只是針對補助款的款項的運用 部份會比較要求,其實若是私立學校本身做得愈公開,愈透明化,自 我管理性越強,相對的政府的管理就越小。

四、對私立學校財報上網公告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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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長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B1

我們應該釐清:教育到底是商品,還是為國育才?教育是搭配國家 整體的規劃,是附屬在國家整體人才規劃培育下的一個東西,也就是屬 於公益事業,還是商品?如果把教育定為商品,現在有人要出那麼高的 價錢,那是他的選擇,因為這是商品。但是有些時候我們去定位,在這 整體上來看,如果定位教育是商品,財報上網做法是對的。

財務最後只要公佈一個大項,有些東西透明化之後,不是讓人家看 了更清楚,而是有心人做文章和覬覦。

建議:當他人有質疑的時候,我可以公開來,針對你的疑點公開,如果 從中間抓別的東西來攻擊我,這樣是不道德的。你提出的任何 質疑,我都答覆,你只要發覺有問題,我就答覆,這樣就可以 了。比如說為什麼學校這個費用收的那麼高,比別人高,那你 就可以提出啊,那我現在告訴你,我收的高,什麼原因,那為 什麼比別人高,或者我告訴你,我根本沒有比別人高嘛,學校 的成本在計算這個單項的時候,是如何計算的。如果在網站上 質疑,我網站上答覆,那這個是可以的啊,你不能硬要我全部 都公佈,那時候才是,我們暴露在敵人面前,讓別人來打我們。

B2

B2

一、高中職不太合適,各種家庭背景社會環境的複雜,就算財報非常的 真實,但是人家會就財報我們種種的問題,讓我們覺得很困擾,就 隨便電話打來就問你這些問題,我們有需要去應付這些外在的困擾 嗎?

二、為什麼大專院校完全配合,他們的自主性應該是最強的,看的是教 育部超過一億的補助金,如果不要,就一毛錢都不給,但私立的高 中職沒有這個誘因,站在整體私立學校來看的話,最少可以去除私 立學校被指為學店的污名,上網以後,人家又對你法令來質問妳,

不可避免,為什麼要上網,表示家長有權利,如果有上網,一定是 對私立學校有正面的影響,會增強百姓對私立學校的形象。

建議:要有很多的配套和前提,獎補助款提高的問題,例如說私立學校 學費完全開放彈性,可以減少百姓污名化,增強百姓對私校的 信念。

上網其實沒有意義,本校每月財務狀況報局後會公布在公告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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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供師生知道,因為學校財務頂多讓師生瞭解,家長學生有興趣者可到校 詢問,實在沒必要讓外面不相關的人知道,對學校沒有好處,反而會製 造困擾,雖然其用意是希望財政透明化,但私立學校不比政府預算,需 要讓納稅人知道自己繳的錢政府如何使用,所以必須公開,但私立學校 畢竟是一個小機構,學校只需要對家長負責,對學生負責,對政府負責,

所收學費依規定運用,正確與否,在學校公布欄上公布,讓相關師生瞭 解,是不是就可以,值得思考。

B4

B4

如把私校當作一個公益事業,財報上網也是應該的,這也是趨勢,

公司也要上網公告啊,股東大會還是要把財報報出來,妳要開始確定私 立學校是公益事業就可以上網,私校是否能有盈餘,結餘才能做更多的 事情,這也是無所謂的,我現在要提的是私校一個是繳稅的,一個是不 繳稅的,繳稅的私校就讓他繳稅就好了,向財稅單位報告就好了,內部 的作業不需要知道,只對他內部的人員。

美國很多學校他是營利的,所有收入減掉開支繳完稅去分配,假使 不分配由公司決定,只有中國人把教育事業當作是清高事業,教育是一 個產業,卡內基也是教育事業,也可以營利,這是好事,幫助人心向上、

善良、助人溝通、自省,他是教育機構,繳稅的學校財報是給國稅局看 的,就像公司登記不須給大眾看,大到股票上市就要了。私立、公立要 把內涵搞清楚,目前定位如何,過去辦學規定一定要公立私立,若想要 公立就要公開,覺得政府照顧不週,要求很多,政府要有配套措施,如 果把他當公益事業,就應享受公益事業的照顧,這時又把妳當私立學 校,所以他的福利只照顧公立學校,為什麼因他把妳當私人企業就不一 致啦,照顧沒照顧,要求時就一大堆,要求時用公益事業要求,照顧用 私人企業要求要對等。

建議:私立學校不要歸教育局管,由社會局管理,私校應屬社會教育。

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表以及財務報表 應予校務會議中報告。所以,私立學校根據第六十七條規定,財務報表 只需在校務會議上報告,並不需要上網。事實上,上網給外人看,沒有 什麼好處,讓學生、家長看好處也不多,反而是該給老師看。私立學校 一般而言,沒有這種類型的老師,上網公告對於校的目的,是沒有達成 的,可能會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產生。反而是按照私立校第六十七條規 定在校務會議中報告,則表示學校已經公開了。就像很多民間團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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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們的報表也要經過會員大會通過,也不會有人仔細的去閱讀,大概只是 數字顯示出來,詳細的內容也無法去追根究底,大都是以鼓掌通過。所 以上網公告,效果並不大。每年都要按照政府的格式上網公告,上網公 告有兩種方式,一種要進他的網站,要經過認可,另一種則不需要。如 果外人要進入學校的網站,要先做身份的確認才可看到,所以有些學校 是針對特定的人選才可上網看公告。作用並不大。一般如果學生或家長 只看報表,也看不出個所以然來,其實只是增加大家的麻煩,沒有實際 的效果。即使決策要學校上網,上了網也未必看得到,即使看到也看不 出所以然,只有一張報表,或是資產負債表,意義不大,也僅止於宣告,

讓大家知道學校的財務是公開的。

B6

B6

一個學校,如果獲得社會認同,多賺錢也是應該的,只是說它賺了 錢以後,這個錢怎麼運用的模式,就算它的董監事多賺點錢也沒話說,

因為它用心在辦教育啊!我個人覺得,那個上網機制是空談,因為你並 沒有一個很好的評核制度,也沒有一個退場機制,如果說你真的評核的 很好,真的你私立學校沒有資格辦教育,因為你完全沒有教育的理念,

沒有任何教育良知,你退場,它必須有一個完整的退場機制,因為今天 私校的管理制度出了問題,就是因為沒有退場機制,所以通通都有問題。

一般來講,公立學校就是公學嘛,在學區裡任何一個孩子都有權利 去讀,而我們台灣不是啊!我們台灣基本上是透過一個分發的制度去讀 的啊,所以違背了公學的的概論,公學是社區內一概不能拒絕,如果你 認為這個學校教育品質不好的,你要選擇私立學校,那就另外再付高額 學費,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台灣的私校管理辦法是有問題 的,但是這問題不在於管理機制,而是教育觀、教育理念的問題。

(二)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我們很期望私立學校將財務報表、決算支出等都能上網公開資訊,

公開財務,公開這個理念跟做法是對的,可是很多私立學校好像有不同 的意見。

私立學校如果有要求上網的話,我剛已經提到說理念和做法上其實 是對的,資訊公開,你要取信、徵信於社會大眾跟學校師生、主管單位 和社會等等。另外有一個機制,講到補助的時候我們可以用這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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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如果沒有上網,我就扣減、不給你補助。這是設計一個誘因嘛!這樣符 合規定的私立學校,我們就給他多一些的鼓勵,這是可以做得到的。所 以,我覺得學校和教育局要充分的溝通,鼓勵也要,但是懲罰也要,否 則,我們就要檢討規定的適當與否。

大專院校一個年度的補助款就比教育局全年的的預算還要多,將來 如果我們開會再去研訂補助要點項目的時候,其實可以考慮把它納入討 論。如果認為他很重要的話,我覺得技術上教育局是可以做得到,國內 外大學大專院校上網的情形非常普遍,這種情形可以提供給第一科,如 果我有機會參與相關會議的時候,再把這個議題拋出來,讓大家來討論。

建議:有哪幾個私立學校做得很好,我們應該給他就這個部分多一些的 獎勵,這樣別的學校就可以見賢思齊或者我們這樣推動了幾 年,如果說大部分上網,少部分沒有上網的,我一樣給你扣減 或者懲罰,獎懲要併同實施比較有效。

C2

私立學校及所謂私立學校之附屬機構是指建教合作的單位,會要求 財務報表上網公告,主要是希望大家都是呈現透明公開機制,對私校而 言應該不會有什麼影響。

五、對私校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之看法 (一)學者專家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A1

一般人感覺是有公信力,但在過去發現有些私校財務明明是有問題 的,但會計師簽證是有模有樣,這樣我們會很疑惑,會計師當然會配合 業者之需要,我擔心到底能否取信於人,照講律師、會計師應獨立行使 職權。

學校成立會計檢查制度是必要的,以前教育部有補貼經費做會計的 審查,私校法有規定雖沒補助但有強制性,這制度多少對私校是有幫助 的,至少可以釐清效益跟金錢來源,但錢是否放在學校的基金是很重要 的。有些學校資金出問題,就在錢沒放學校,放在外圍,印章有校長、

總務人員各自保管,過去在評鑑時發現有的學校是放在一個人身上,這 樣沒有約束力,萬一這人不可靠,譬如去年有一家公司幾億元被挪用人 也不見了,學校事關老師、學生的權益,因此必須要管控,基金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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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它的管制方式,簽證對私校財務發展多少都有幫助,不管怎麼說會計 師還是有一定的程序嘛,至少把財務還是有釐清,但對基金的管制,我 不知道簽證的人到底查基金的帳,還是查所有的帳,現在會計師都是私 校付錢找來的,是否讓人有疑慮,有些學校明明有問題,會計師查了還 說沒問題,有些學校會說錢在這邊(沒放在學校基金)但與體制不合,我 認為私校錢不要放在外帳那邊,雖是處理公務還是不宜。

A2

A2

美國安隆事件簽證之後還有弊端,實際上賠錢財報還是做的很漂 亮,讓投資大眾去投資股票造成損失,會計師簽證後就倒掉,投資大眾 告會計師,美國的會計師是政府給公費,而台灣是客戶給公費,因此他 的獨立性會受限,能把財務上的問題展露出來,會計師就不用吃飯了,

看用心啦,景文有會計師簽證,企業也不是長期以來就違法,或許是偶 發事件,私校要看董事會,想要投資往其他發展就不標準,通常學校會 跟會計師協議,否則會計師就會失去客戶。基本上台灣的會計師要表示 出自己的審議品質很好,但又遷就客戶這是一個問題,大專院校從 90 年後由政府付公費對私校較能兢兢業業,但有時也無法瞭解全貌,只待 一個月,一天五個人天天來徹底翻看電腦帳冊,公費 75 萬,以前付一 半會承擔大部分風險,會說這份報表可信度很高不會揭露問題,至少應 待六個月,因一個會計年度是一年,私校要有獨立的董事,擁有者與管 理者要分開 。

政府監督達 80%即可,有些私校董事長是商人,如處處受到限制乾脆 就賣了,30 億賣掉,有一些董事會認為學校就是私人的銀行隨時抽錢,

又不用付利息,如定存設定質押就掏空了。

我認為會計師制度是很不錯啦,但這制度是否能有效的呈現真實,

不予置評,當中有很微妙的事存在,每個審核制度中會計師和私校的關 係,經過時日建立的情誼,中國文化性格,那套制度個人覺得形式勝過 實質。

問:如果由教育局派人來查您覺得是否可以杜絕弊端?

答:理論上來講對正常的學校沒有問題,假設有的學校像民間一樣作假 帳,則沒有多大的效果。以過去派會計師查帳的經驗很難,尤其是 經過一段時日,很多程序都已經完成了,其實很難看出端倪,包括

(29)

A3

有些私校發生問題,曾經請會計師查,涉及到很多經費的運用,他 有他法規的限制,包括要調閱銀行的東西,銀行不會答應的,這裡 面找不到最後的證據點時,其實很多查帳是空談,我的查帳沒有一 件是成功的。

建議:一、應該很嚴謹的,私校財務系統可能除依照規定查核之外,會 計人員要輪調。

二、應嚴守三等親內絕不可擔任會計員。但據我所知很多學校會 計是三等親內,家族企業。其實若仿照民間的話,在財務的 透明化我是蠻質疑的。

三、如行政單位有權責,有隨時調閱權的時候,相信是會有警惕 的作用。行政單位沒有權,除非這個學校發生財務糾紛要被 解散,其他很難處理。

困難:懂教育的人不懂帳,瞭解會計的人不懂教育,教育專業的人不懂 財務報表,本人是技術官僚出身從基層幹起,像我這種人都看不 出來的話和我情形差很多的就更不瞭解了,因財務報表是很複雜 的系統。

(二)校長訪談摘要表

代號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B1

我覺得績效不大,其實最根本問題是會計師,會計師他也不得不 跟學校有適度的妥協,因為他需要學校這位客戶。

問:如果說教育局派人來查帳呢?

答:那就沒問題了。

問:每年都是局派人來,當然費用也要由局裡來出。

答:其實局裡面出,局從私校補助款裡面扣,而局裡面派會計師來查 的話,那會計師應該看大的而不是看小的,看很小筆的錢進出,

那是沒有意義的,你看大的應該很容易看出來。查 5 天就以 5 天 來講,你就算一個學校要 10 萬元, 50 所學校 500 佰萬,500 佰 萬在教育局來講,他們私校補助款當中話花出來也是小錢很容易 處理的。

問:這對私立學校來講監督是他們的責任,那對家長來講,家長一定 很高興政府這麼做。

答:我是贊成的,我是決對贊成的,這樣可以減少一些更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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