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之調查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之調查研究"

Copied!
16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台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黃愫芬 博士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 曾安滋 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2)
(3)
(4)

謝 誌

從 事 幼 教 工 作 十 年 之 後 , 能 夠 有 機 會 重 回 學 校 進 修 , 再 度 當 起 學 生 的 角 色 , 首 先 要 感 謝 同 事 惠 鈴 的 帶 領 與 鼓 勵 。 四 個 暑 期 的 學 習 過 程 相 當 緊 湊 與 充 實 , 在 這 過 程 中 , 感 謝 有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

首 先 , 我 要 以 最 感 恩 的 心 ,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黃 愫 芬 博 士 , 不 嫌 學 生 駑 鈍 , 從 懷 有 身 孕 期 間 到 帶 著 剛 出 生 的 小 寶 寶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與 小 組 同 學 會 面 , 討 論 論 文 寫 作 的 內 容 與 進 度 , 引 領 我 們 成 長 , 在 此 致 上 最 高 敬 意 。 此 外 , 也 非 常 感 謝 郭 碧 唫 教 授 和 陳 嘉 彌 教 授 , 在 繁 忙 之 際 撥 冗 參 與 論 文 計 畫 的 審 查 及 論 文 口 試 , 提 供 許 多 寶 貴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 使 本 論 文 更 臻 完 善 , 在 此 以 誠 懇 之 心 表 達 萬 分 的 謝 意 。

在 進 修 期 間,感 謝 信 義 國 小 曾 校 長 金 美、游 主 任 玉 芬、詹 慧 卿 老 師 、 黃 惠 鈴 老 師 的 大 力 支 持 與 幫 忙 , 使 得 工 作 與 學 業 能 夠 兼 顧 。 同 時 更 感 謝 幼 碩 班 所 有 的 授 課 老 師 , 在 暑 假 期 間 傾 囊 相 授 , 讓 學 生 受 益 無 窮 。 還 要 感 謝 小 組 姊 妹 們 的 相 互 切 磋 與 關 懷 , 您 們 的 真 情 相 待 , 讓 我 在 研 究 的 路 上 不 孤 單 。

在 此 還 要 特 別 感 謝 李 新 民 教 授 、 林 以 凱 教 授 、 高 傳 正 教 授 、 史 承 坤 園 長 、 張 珮 玲 園 長 、 陳 惠 炤 園 長 、 黃 碧 容 老 師 等 人 協 助 問 卷 的 修 正 , 以 及 所 有 參 與 問 卷 填 答 的 園 長 們 , 謝 謝 您 們 提 供 寶 貴 的 資 料 。

家 人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也 是 我 學 習 的 一 大 動 力 , 謝 謝 老 公 耿 輝 、 女 兒 宥 宣 , 謝 謝 親 愛 的 爸 媽 及 婆 婆 的 關 懷 , 謝 謝 三 姐 春 鳳 、 小 妹 淑 圓 暑 假 期 間 代 替 我 照 顧 宥 宣 , 千 言 萬 語 , 說 不 盡 內 心 的 感 激 , 謝 謝 您 們 。

曾 安 滋 謹 識 2008. 08

(5)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之調查研究

曾 安 滋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摘 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的情形。主要研究目的 為下列幾項:(一)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的現況。(二) 公立幼稚園 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的情形。(三) 分析不同背景變項的公立幼稚園 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上的差異。

本研究針對台灣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現任之教師兼任園長為研究對象,以 自編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進行問卷 調查。正式問卷發出 428 份,回收有效樣本 359 份,可用率 83%。依實際所得 資料以SPSS12.0 中文版的電腦統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分析,樣本資料以描述性

統計、獨立樣本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本研究的主

要結果如下:

一、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在整體時間分配上以「班級教學」時間佔最多,

其次依序為「事務管理」、「行政領導」、「教學領導」、「公共關係營造」。 二、影響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的最大干擾因素是「許多事需親自

處理」。

三、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在時間管理上所面臨到最大的困擾是「行政與教 學未獨立,時間切割不容易」。

四、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整體時間管理策略運用程度屬中上程度,其中以

「教學時間」層面運用程度最高,以「時間掌握」層面運用程度最低。

五、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程度,會因年齡、婚姻狀況、

(6)

擔任園長年資、幼稚園班級數、服務地區,而有顯著差異。

六、不同學歷、行政經驗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在時間管理策略運用程度,

均無差異存在。

最後,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作為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

教育行政機關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關鍵字: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7)

An Investigation Study on time Management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An-Tzu Tseng

Master Degree Program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study aims at understanding the time management condition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kindergarten principals. The main objectives of the study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 1.The time management condition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2. The implementation of tim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3.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 in distinct background variabl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im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To accomplish the above objectives, the study has focused on the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in the kindergartens attached to the twelve public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pei City, Keelung City, Taoyuan County, Hsinchu City, Miaoli County, Taichung Coun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ounty, Kaohsiung County, Taitung County and Ponghu County. The study surveys on a means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time management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There are 428 formal surveys issued, with effective samples of 359 surveys recovered and an effective rate of 83%. The actual data is analyzed using Computerized Statistical Software, SPSS12.0 Chinese Version, with methods including sample data compiled in descriptive statistics, independent sample t test and single subject factor in analysis of variance. The main findings are the following:

1. The aspect of “Class Teaching” accounts for the most time on the overall time allocation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with the subsequent aspects in “General Affairs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Leadership,” “Teaching Leadership” and “Establishing Public Relations”

2. The particular most interfering factor which affects the time management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is “the need to

(8)

deal with affairs in person”.

3. The largest distraction in time management which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are facing now is the “Administration not separable from teaching and therefore not an easy task to allocate time slots”

4. The implementation of tim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have ranked in the medium level,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aching Time” ranking in the highest level and the “Mastering of Time” ranking in the lowest level.

5. The level of implementation of tim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will show significant difference depending on age, marital status, qualified years as principal, number of classes in kindergarten and service area.

6. The results show that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experiences do not play roles in the level of implementation of tim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with who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Finally, a related suggestion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public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and future studies.

Keywords: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ncurrently served as principals, time management

(9)

目 次

摘要

……… i

目次

……… v

表次

……… vii

圖次

……… 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4

第三節 名詞釋義………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9

第一節 時間管理的相關概念……… 9

第二節 幼稚園園長的工作職責……… 16

第三節 時間管理的干擾因素及困難因素……… 22

第四節 時間管理的原則與策略……… 27

第五節 教育人員時間管理的相關研究……… 38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47

第一節 研究架構……… 4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49

第三節 研究工具……… 54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過程……… 66

第五節 資料處理……… 68

(10)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71

第一節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現況……… 71

第二節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 79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策略運用之差異……… 85

第四節 研究結果綜合討論……… 10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3

第一節 結論……… 113

第二節 建議……… 115

參考文獻……… 119

一、中文部分……… 119

二、英文部分……… 122

附錄一 專家效度問卷……… 123

附錄二 預試問卷……… 129

附錄三 正式問卷……… 134

附錄四 開放性問題文字彙整表……… 138

(11)

表 次

表 2-4-1 學校管理人員及國中小校長時間管理策略彙整表………… 33

表 2-4-2 國中小教師時間管理策略彙整表……… 35

表 3-2-1 各縣市公立幼稚園園長兼任情形表……… 49

表 3-2-2 研究範圍內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園所數……… 50

表 3-2-3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預試人數統計表……… 51

表 3-2-4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正式施測人數統計表……… 51

表 3-2-5 正式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彙整表……… 52

表 3-2-6 有效樣本之基本資料彙整表……… 53

表 3-3-1 時間管理參考問卷……… 54

表 3-3-2 建立專家審查內容效度之學者專家資料名單……… 55

表 3-3-3 建立專家審查內容效度之實務工作者資料名單……… 55

表 3-3-4 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調查問卷專家意見統計表………… 56

表 3-3-5 預試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彙整表……… 59

表 3-3-6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之項目分析摘要表…… 60

表 3-3-7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之因素分析摘要表…… 62

表 3-3-8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之信度分析摘要表…… 64

表 3-3-9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新題號對照表………… 65

表 3-3-10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調查問卷信度分析 摘要表……… 66

表 4-1-1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工作時間分配統計表……… 71

表 4-1-2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個人內在干擾因素 統計表……… 72

(12)

表 4-1-3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環境外在干擾因素

統計表……… 73 表 4-1-4 時間管理困難因素填答者基本資料彙整表因……… 74 表 4-2-1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摘要表……… 79 表 4-2-2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時間掌握」

層面摘要表……… 80 表 4-2-3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時間規劃」

層面摘要表……… 81 表 4-2-4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分工授權」

層面摘要表……… 82 表 4-2-5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溝通時間」

層面摘要表……… 82 表 4-2-6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文書處理」

層面摘要表……… 83 表 4-2-7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教學時間」

層面摘要表……… 84 表 4-3-1 不同年齡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

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86 表 4-3-2 不同婚姻狀況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88 表 4-3-3 不同學歷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

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0 表 4-3-4 不同園長年資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2

(13)

表 4-3-5 不同行政經驗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4 表 4-3-6 不同幼稚園班級數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策略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6 表 4-3-7 不同服務地區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8 表 4-4-1 不同背景變項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6

(14)
(15)

圖 次

圖 2-1-1 心理時間管理系統的高層次要素……… 14 圖 2-1-2 時間管理的過程模式……… 15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48

(16)
(17)

第一章 緒論

本 章 共 分 為 四 節 ,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問 題 、 第 三 節 為 名 詞 釋 義 、 以 及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對 於 時 間 管 理 研 究 領 域 的 關 注 , 源 自 於 研 究 者 擔 任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的 經 驗 , 其 工 作 內 容 除 了 班 級 的 教 學 工 作 和 班 級 的 事 務 之 外 , 還 必 需 綜 理 全 園 的 園 務 。 這 些 工 作 勢 必 要 花 費 很 多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來 完 成 , 工 作 時 間 卻 是 很 有 限 。 研 究 指 出 , 國 小 校 長 在 學 校 時 用 在 教 學 領 導 及 行 政 業 務 的 時 間 最 多( 何 志 峰,2001;徐 發 斌,2002)。另 外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在 一 天 工 作 時 間 的 分 配 上,以 教 學 工 作 居 第 一 位( 李 佩 玲,2006;郭 清 榮,2003)。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 李 佩 妮 ( 2006) 針 對 台 北 縣 市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狀 況 進 行 調 查 , 發 現 公 幼 園 長 花 最 多 時 間 在 「 領 導 與 課 程 」 工 作 上 , 其 次 是

「 人 事 與 行 政 管 理 」 及 「 公 共 關 係 」 之 工 作 。

我 國 目 前 並 未 將 幼 稚 園 納 入 義 務 教 育 , 幼 稚 園 在 法 令 上 也 沒 有 被 定 位 為 正 式 學 校 , 因 此 附 設 於 國 小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雖 設 於 公 立 學 校 中 , 在 行 政 運 作 上 與 國 小 各 處 室 息 息 相 關 但 卻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 因 此 多 半 像 是 學 校 裡 的 一 個 獨 立 單 位,園 內 各 項 園 務 的 推 動 多 由 園 長 統 籌 安 排 與 執 行( 許 玉 齡,2002)。在 國 民 小 學 行 政 組 織 與 工 作 職 掌 劃 分 清 楚,層 層 負 責,校 長 之 下 設 置 四 處 室 另 設 有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 各 處 室 之 下 又 設 有 許 多 組 別 , 權 責 劃 分 清 楚 , 各 司 其 職 。 而 在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 園 長 大 部 分 由 教 師 兼 任 , 其 內 部 組 織 分 工 較 不 明 確 , 加 上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 園 長 必 須 扮 演

(18)

「 十 項 全 能 」 的 角 色 , 除 了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的 處 理 , 諸 如 公 文 處 理 、 參 加 會 議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及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等 , 尚 須 擔 任 教 師 的 教 學 工 作 、 輪 值 導 護 、 照 顧 幼 兒 午 睡 、 處 理 班 級 事 務 等 。 這 些 繁 雜 的 工 作 已 佔 據 園 長 相 當 多 的 時 間 , 同 時 還 需 兼 具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 領 導 行 政 、 領 導 教 學 等 工 作 。 而 且 幼 稚 園 的 作 息 及 生 態 不 同 於 其 他 教 育 階 段 , 在 此 階 段 的 幼 兒 有 許 多 事 情 無 法 獨 自 完 成,必 須 時 時 刻 刻 在 旁 引 導 及 照 顧,突 發 狀 況 不 斷,

同 時 還 得 面 臨 緊 急 性 的 狀 況 如 行 政 報 表 填 報 、 或 外 來 的 電 話 或 訪 客 等 , 再 加 上 ,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並 無 法 比 照 國 小 主 任 或 其 他 行 政 人 員 減 少 課 務,所 以 其 工 作 量 並 不 亞 於 其 他 教 育 階 段 的 教 師 或 是 行 政 人 員。因 此,

在 行 政 職 務 分 工 方 面 沒 有 國 民 中 小 學 如 此 詳 細 的 行 政 劃 分 之 情 況 下 , 附 設 於 公 立 國 小 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其 時 間 管 理 現 況 為 何 , 此 乃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之 一 。

由 於 研 究 者 曾 經 擔 任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的 工 作 , 因 教 務 、 園 務 繁 忙 , 負 責 之 行 政 工 作 繁 雜 , 同 時 又 需 兼 顧 教 學 工 作 , 常 有 力 不 從 心 之 憾 。 不 過 面 對 同 樣 的 工 作 職 場 , 有 些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對 事 情 處 理 得 井 然 有 序 , 日 理 萬 機 仍 應 付 自 如 ; 有 些 園 長 整 天 忙 碌 不 堪 卻 不 得 成 效 , 時 間 都 浪 費 在 瑣 事 上 , 該 如 期 完 成 的 工 作 卻 是 一 再 延 宕 。 許 玉 齡 ( 2004) 指 出 公 立 幼 稚 園 在 目 前 沒 有 專 任 人 員 或 者 將 來 也 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仍 要 正 常 運 作 的 話 , 幼 教 兼 行 政 的 工 作 者 必 須 擇 其 要 者 , 為 工 作 職 責 安 排 輕 重 緩 急 , 最 多 的 時 間 用 來 做 最 重 要 的 事 , 時 間 不 夠 就 要 取 捨 。 目 前 已 有 研 究 指 出 , 有 良 好 的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和 方 法 , 面 對 繁 重 的 教 育 事 務 愈 能 遊 刃 有 餘 , 在 優 質 的 時 間 管 理 能 力 下 發 揮 自 我 的 行 政 能 力 , 才 能 扮 演 稱 職 的 角 色( 徐 發 斌,2002)。國 民 中 小 學 的 校 長 常 運 用 時 間 的 掌 握 與 規 劃、分 工 授 權 、 作 決 定 、 會 議 及 電 話 管 理 、 公 關 管 理 、 檔 案 文 書 處 理 等 時 間 管 理 的 策 略 ( 何 志 峰 , 2001; 許 明 欽 , 1998)。 李 佩 玲 ( 2006) 研 究 指 出 ,

(19)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的 運 用 上 以 「 我 能 在 截 止 期 限 前 完 成 每 一 項 工 作 」 的 得 分 最 高 。 在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工 作 職 場 中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如 何 掌 握 時 間 管 理 的 策 略 , 以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 此 乃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之 二 。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並 非 完 全 獨 立 的 組 織 , 有 許 多 決 定 必 須 經 由 校 長 同 意 或 認 可 , 而 在 許 多 相 關 的 行 政 業 務 往 往 也 需 要 知 會 國 小 部 的 相 關 處 室,有 時 需 借 重 國 小 的 資 源 及 人 力 以 共 同 完 成( 李 珮 如,2005)。因 此 園 長 的 互 動 對 象 除 了 幼 兒 、 園 內 教 師 、 家 長 、 社 區 之 外 還 包 括 國 小 部 的 行 政 人 員 , 園 長 的 時 間 觀 念 非 常 重 要 , 小 則 影 響 自 己 , 大 則 波 及 他 人 。 儘 管 時 間 觀 念 非 常 重 要 , 但 是 園 長 們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上 卻 不 盡 相 同 。 研 究 者 在 幼 教 工 作 職 場 中 發 現 , 有 些 年 輕 的 園 長 常 利 用 電 腦 等 工 具 , 協 助 工 作 較 有 效 率 的 完 成 ; 年 齡 稍 長 的 園 長 能 有 效 溝 通 意 見 , 因 而 節 省 不 少 時 間 等 等 。 陳 明 華 ( 2004) 研 究 指 出 , 高 中 職 行 政 主 管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上 , 會 因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及 服 務 年 資 之 不 同 ,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不 同 學 歷 、 學 校 位 置 及 學 校 規 模 等 變 項 , 對 高 中 職 行 政 主 管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上 , 均 無 差 異 存 在 。 本 研 究 乃 嘗 試 進 一 步 分 析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等 不 同 變 項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上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此 乃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

研 究 者 參 閱 相 關 文 獻 與 工 作 實 務 分 析 ,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情 形 , 並 以 此 為 研 究 的 重 點 , 期 望 透 過 調 查 研 究 ,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其 時 間 管 理 現 況 為 何 ? 時 間 管 理 的 策 略 運 用 為 何 ? 以 及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其 時 間 管 理 的 策 略 運 用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同 時 也 提 供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之 實 務 參 考 。

(20)

貳、研究目的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情 形 ,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一 、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現 況 。

二 、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的 情 形 。

三 、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上 的 差 異 。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 提 出 待 答 問 題 如 下 :

一 、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現 況 為 何 ?

1-1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現 況 為 何 ? 1-2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為 何 ? 1-3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困 難 因 素 為 何 ? 二 、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所 運 用 的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為 何 ?

2-1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掌 握 為 何 ? 2-2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劃 為 何 ? 2-3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分 工 與 授 權 時 間 管 理 為 何 ? 2-4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溝 通 時 間 的 管 理 為 何 ? 2-5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文 書 處 理 的 時 間 管 理 為 何 ? 2-6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教 學 時 間 的 管 理 為 何 ?

三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 其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1 不 同 「 性 別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21)

差 異 存 在 ?

3-2 不 同 「 年 齡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3 不 同 「 婚 姻 狀 況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4 不 同 「 學 歷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5 不 同 「 園 長 年 資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6 不 同 「 行 政 經 驗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7 不 同 「 幼 稚 園 班 級 數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3-8 不 同 「 服 務 地 區 」 的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 使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名 詞 更 加 明 確 , 以 便 於 研 究 的 分 析 與 討 論 , 茲 將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重 要 名 詞 界 定 如 下 :

一、公立幼稚園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教 育 部 所 修 訂 的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四 條 :「 幼 稚 園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設 立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及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者 為 公 立 ; 其 餘 為 私 立 」。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公 立 幼 稚 園 」,係 指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暫 不

(22)

包 括 由 縣 市 政 府 單 獨 設 立 者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附 設 者 。

二、教師兼任園長

依 據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九 條 明 文 規 定 :「 幼 稚 園 置 園 長 一 人 , 綜 理 園 務,專 任,得 擔 任 本 園 教 學。但 學 校、機 關、團 體 附 設 之 幼 稚 園 園 長 , 得 由 該 單 位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兼 任 」。 及 該 法 第 十 條 :「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之 幼 稚 園 , 其 園 長 由 該 政 府 派 任 。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之 幼 稚 園 , 其 園 長 由 校 長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 報 請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派 任 」。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之 園 長 為 兼 任 , 且 由 校 長 遴 選 之 後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派 任 。

本 研 究 對 「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 的 界 定 係 指 服 務 於 台 北 市 、 基 隆 市 、 桃 園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澎 湖 縣 等 十 二 縣 市 的 現 任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

三、時間

本 研 究 對 「 時 間 」 的 界 定 係 指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從 事 公 務 之 工 作 時 間,也 就 是 上 班 時 間,一 般 指 從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四、時間管理

「 時 間 管 理 」 係 指 個 人 在 有 限 的 工 作 時 間 裡 , 能 設 定 目 標 , 把 握 原 則 與 方 法 , 將 時 間 用 在 與 目 標 相 關 的 活 動 上 , 有 效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 排 除 浪 費 時 間 的 因 素 , 期 使 工 作 效 能 提 高 , 以 達 成 目 標 所 進 行 的 一 種 自 我 管 理 的 過 程 ( 何 志 峰 , 2001; 許 明 欽 , 1998;Martin &Osborne, 1989)。

本 研 究 「 時 間 管 理 」 之 操 作 型 定 義 是 指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六 個 層 面 ( 包 括 時 間 的 掌 握 、 時 間 的 規 劃 、 分 工 與 授 權 、 溝 通 時 間 的 管 理、文 書 處 理 的 時 間 管 理、教 學 時 間 的 管 理 )的 量 化 指 標 , 係 以 受 試 者 填 答 研 究 者 自 編 的 「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調 查 問 卷 」 之 第 二 部 分 「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 六 個 層 面 上 之 得 分 。 六 個 層 面 均 採 用 四 點 量 表,從「 總 是 如 此 」到「 很 少 如 此 」,分 數 從 4 分 到 1 分,填 答 分 數 愈 高 , 表 示 時 間 管 理 的 運 用 程 度 愈 高 。 反 之 , 填 答 分 數 愈 低 則 表 示 時 間 管 理 的 運 用 程 度 愈 低 。

(2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 節 茲 將 本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壹、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之 範 圍 分 別 就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地 區 、 研 究 內 容 來 說 明 。

一 、 研 究 對 象 方 面

本 研 究 係 以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 台 北 市 、 基 隆 市 、 桃 園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澎 湖 縣 等 十 二 縣 市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 現 任 之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為 對 象 , 不 包 含 國 小 校 長 兼 任 園 長 的 其 他 縣 市 。

二 、 研 究 地 區 方 面

本 研 究 針 對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由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的 十 二 縣 市 ( 包 括 台 北 市 、 基 隆 市 、 桃 園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花 蓮 縣、台 東 縣、澎 湖 縣 ),進 行 問 卷 調 查,以 蒐 集 樣 本 資 料 。

三 、 研 究 內 容 方 面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 針 對 目 前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現 況 (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 干 擾 因 素 、 困 難 因 素 ) 以 及 時 間 管 理 的 策 略 運 用 ( 包 括 時 間 的 掌 握 、 時 間 的 規 劃 、 分 工 與 授 權 、 溝 通 時 間 的 管 理、文 書 處 理 的 時 間 管 理、教 學 時 間 的 管 理 等 六 個 層 面 ),並 選 定 個 人 背 景 因 素 (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狀 況 、 學 歷 、 擔 任 園 長 年 資 、 行 政 經 驗 、 幼 稚 園 班 級 數 、 幼 稚 園 所 在 地 區 ) 為 自 變 項 ,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為 依 變 項 , 進 行 探 討 。

(24)

貳、研究限制

一 、 就 研 究 對 象 而 言

本 研 究 僅 以 台 北 市 、 基 隆 市 、 桃 園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澎 湖 縣 十 二 個 縣 市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現 任 之 教 師 兼 園 長 為 對 象 , 研 究 結 論 並 不 適 用 於 國 小 校 長 兼 任 園 長 及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 在 推 論 上 有 其 限 制 。

二 、 就 研 究 設 計 而 言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之 時 間 管 理 情 形 , 由 於 採 取 量 化 研 究 , 因 此 僅 對 量 化 統 計 結 果 加 以 分 析 解 釋 , 未 進 行 質 化 比 較 分 析 。

(2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綜 合 整 理 國 內 外 與 「 時 間 管 理 」 相 關 的 理 論 論 述 與 實 徵 研 究 , 共 分 為 五 節 。 第 一 節 時 間 管 理 的 相 關 概 念 ; 第 二 節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 第 三 節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及 困 難 因 素 ; 第 四 節 時 間 管 理 的 原 則 與 策 略 ; 第 五 節 時 間 管 理 之 相 關 研 究 。

第一節 時間管理的相關概念

為 瞭 解 時 間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論 概 念 , 本 節 將 針 對 時 間 管 理 的 意 義 與 重 要 性 、 時 間 管 理 的 理 論 模 式 及 發 展 作 介 紹 。

壹、時間管理的意義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亞 里 斯 多 德(Aristotle)在 西 元 前 四 世 紀 曾 無 可 奈 何 地 長 嘆:「 我 們 周 圍 自 然 界 裡 不 了 解 的 事 物 中 最 不 清 楚 的 就 是 時 間,因 為 誰 也 不 知 道 什 麼 叫 做 時 間 和 怎 麼 控 制 時 間 」( 李 光 偉 , 1996, 頁 33)。 學 者 泰 勒(Taylor)也 認 為 要 管 理 時 間 是 不 可 能 的,因 為 無 論 測 量 或 描 述,時 間 總 是 依 據 固 定 的 速 度 消 失 ( 引 自 許 明 欽 , 1998, 頁 19)。 時 間 按 著 一 定 的 速 率 來 臨,又 按 照 一 定 的 速 率 消 失,時 間 本 身 是 無 從 管 理 的( 鄧 東 濱 , 1998)。 根 據 Forster( 2000/2005) 的 看 法 , 他 認 為 我 們 無 法 管 理 時 間 , 需 要 管 理 的 不 是 時 間 , 而 是 我 們 自 己 。 朱 文 雄 ( 1999) 亦 認 為 時 間 問 題 就 是 管 理 問 題 ;「 時 間 管 理 」 就 是 「 自 我 管 理 」。 也 就 是 「 藉 由 控 制 我 們 生 活 中 的 事 件 與 行 動,來 控 制 我 們 的 時 間,進 而 控 制 我 們 的 生 活 」( 丁 復 興 , 2003, 頁 18)。

李 光 偉 ( 1996) 認 為 時 間 管 理 是 一 門 藝 術 , 在 宏 觀 上 把 握 時 間 , 在 微 觀 上 珍 惜 時 間 的 技 能 和 技 巧 。 每 個 人 每 天 所 擁 有 的 時 間 都 是 一 樣 的 ,

(26)

時 間 管 理 的 問 題 , 不 在 於 時 間 的 多 寡 , 而 是 如 何 善 用 及 分 配 自 己 的 時 間

( 張 志 維,2006)。許 明 欽( 1998)認 為 時 間 管 理 是 指 個 人 面 對 時 間 而 進 行 的「 自 我 管 理 」,能 確 實 把 握 時 間,合 理 運 用 時 間,使 生 活 急 緩 適 中 , 進 而 影 響 他 人 , 使 單 位 時 間 內 的 工 作 效 率 達 到 最 高 點 。 林 鴻 儒 ( 2003)

認 為 「 時 間 管 理 」 乃 是 面 對 時 間 而 進 行 的 自 我 管 理 , 藉 有 效 支 配 及 妥 善 運 用 時 間 的 方 法 及 技 術 , 提 升 時 間 使 用 價 值 , 使 個 人 有 計 畫 的 安 排 工 作 行 程 , 有 效 達 成 工 作 目 標 的 歷 程 。 何 志 峰 ( 2001) 認 為 時 間 管 理 在 於 自 我 學 習 管 理 時 間 ; 有 效 安 排 工 作 行 程 ; 充 分 掌 握 時 間 ; 有 效 運 用 時 間 資 源 ; 達 成 組 織 預 期 的 目 標 ; 是 一 門 藝 術 也 是 技 巧 。

Martin 和 Osborne( 1989) 則 認 為 時 間 管 理 包 括 設 定 個 人 目 標 , 及 其 優 先 順 序 ; 決 定 目 標 完 成 的 最 後 期 限 ; 使 用 有 計 畫 表 的 日 曆 , 有 助 於 完 成 最 優 先 順 序 的 目 標 ; 並 且 減 少 時 間 浪 費 到 最 低 程 度 , 也 就 是 在 學 習 尋 求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達 成 目 標 。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對 時 間 管 理 的 意 義 , 是 指 個 人 在 有 限 的 工 作 時 間 裡 , 能 設 定 目 標 , 把 握 原 則 與 方 法 , 將 時 間 用 在 與 目 標 相 關 的 活 動 上 , 有 效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 排 除 浪 費 時 間 的 因 素 , 期 使 工 作 效 能 提 高 , 以 達 成 目 標 所 進 行 的 一 種 自 我 管 理 的 過 程 。

貳、時間管理的重要性

由 於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 人 類 重 視 工 作 績 效 , 講 求 休 閒 需 求 及 生 活 品 質 , 凡 此 種 種 需 要 使 用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因 應 , 然 則 時 間 卻 依 然 如 其 特 性,無 法 增 加( 謝 鴻 志,2006)。因 此,唯 有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運 用 有 限 的 時 間 , 做 好 時 間 管 理 , 對 現 代 人 來 說 其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

首 先 從 企 業 組 織 經 營 的 觀 點 來 看 : 時 間 是 項 無 形 的 資 源 , 且 供 給 有 限 , 所 以 比 其 他 資 源 如 資 金 、 設 備 等 更 值 得 珍 惜 ; 有 效 運 用 時 間 可 以 增 加 產 出, 等 於 增 加 了 資 源( 陳 鵬 文,1991)。 陳 義 揚( 1994)認 為, 時 間 就 是 成 本,在 競 爭 劇 烈 的 今 天,計 算 成 本 必 須 將 時 間 管 理 因 素 考 慮 在 內。

(27)

黃 珮 鈞 ( 2004) 也 提 出 , 在 凡 事 以 速 度 決 定 成 敗 的 時 代 裡 , 都 必 須 藉 由 時 間 管 理 能 力 的 提 升 和 因 時 制 宜 的 活 性 組 織 , 將 有 限 且 無 形 的 時 間 化 為 組 織 重 要 資 本 。

再 從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 網 路 科 技 發 達 , 使 時 空 的 被 壓 縮 , 當 社 會 改 變 的 速 度 超 過 人 類 的 處 理 能 力 時 , 問 題 就 產 生 了 , 這 些 問 題 幾 乎 都 是 因 時 間 而 起 的,能 掌 握 有 限 時 間,就 能 適 應 社 會 的 變 遷( 黃 珮 鈞,2004;

鄭 彩 鳳,1993)。家 庭 及 社 會 結 構 改 變,社 會 取 向 多 元 化,每 個 人 扮 演 多 重 角 色 , 需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履 行 比 以 往 更 多 的 角 色 期 望 , 因 時 間 壓 力 而 造 成 生 活 緊 張 , 唯 有 透 過 妥 善 的 時 間 管 理 才 能 減 輕 工 作 壓 力 ( 何 志 峰 , 2001; 許 明 欽 , 1998; 黃 珮 鈞 , 2004)。

最 後 從 生 涯 規 劃 的 功 能 來 看 : 鄭 彩 鳳 ( 1993) 認 為 時 間 管 理 受 到 重 視 , 是 因 生 涯 規 劃 的 受 重 視 , 為 了 掌 握 生 涯 發 展 各 階 段 , 以 追 求 成 功 的 生 涯 。 許 明 欽 ( 1998) 認 為 做 好 時 間 管 理 , 可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增 加 休 閒 時 間 ; 做 好 時 間 管 理 , 方 能 掌 握 生 涯 各 階 段 的 發 展 。 王 淑 俐 ( 1997)

認 為 妥 善 時 間 管 理 可 以 使 生 活 更 加 有 意 義 、 更 充 實 , 包 含 工 作 或 學 習 時 間 、 休 閒 時 間 、 家 庭 時 間 、 個 人 時 間 、 遠 慮 時 間 。 人 生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懂 得 享 受 生 活 , 妥 善 的 時 間 管 理 不 但 能 減 輕 工 作 壓 力 、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 能 有 更 多 的 時 間 學 習 , 達 成 生 涯 規 劃 ( 黃 珮 鈞 , 2004)。

統 整 而 言 , 時 間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如 下 :

一 、 對 企 業 組 織 經 營 而 言 : 時 間 就 是 成 本 , 有 效 運 用 時 間 管 理 就 等 於 增 加 資 源 , 有 利 組 織 經 營 。

二 、 從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裡 , 個 人 須 扮 演 的 角 色 較 以 往 更 多 元 。 透 過 妥 善 的 時 間 管 理 將 有 助 於 減 輕 扮 演 不 同 角 色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

三 、 從 生 涯 規 劃 的 功 能 來 看 : 人 的 一 生 中 , 各 階 段 都 有 其 特 定 的 任 務 , 工 作 、 進 修 與 休 閒 應 融 合 並 行 , 透 過 時 間 管 理 , 更 能 掌 握 生 涯 各 階 段 的 發 展 , 使 生 活 更 加 充 實 、 有 意 義 。

(28)

叁、時間管理的發展

Covey, Merrill 和 Merrill( 1994) 將 歷 來 的 時 間 管 理 理 論 濃 縮 成 若 干 種 基 本 類 型,區 分 不 同 時 間 管 理 的 方 法;傳 統 三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的 發 展,

每 一 代 都 是 以 前 一 代 時 間 管 理 為 基 礎 逐 步 發 展 , 就 效 率 與 操 控 能 力 方 面 來 加 強 , 近 年 來 更 衍 生 出 第 四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 第 四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主 要 是 在 創 造 更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引 自 張 美 惠、陳 絜 吾 譯,2004)。茲 將 四 代 時 間 管 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第 一 代 方 法 重 視 備 忘 錄 型

一 方 面 順 其 自 然 , 一 方 面 追 蹤 時 間 的 安 排 , 例 如 何 時 寫 報 告 、 開 會 等 。 主 要 特 色 是 使 用 紙 條 或 備 忘 錄 來 進 行 時 間 管 理 。 隨 身 帶 著 備 忘 , 並 且 常 常 翻 看 是 否 漏 了 什 麼 沒 做 。 每 完 成 一 項 工 作 , 便 可 從 表 上 劃 掉 , 否 則 便 增 列 到 明 天 的 備 忘 錄 上 。

( 二 ) 第 二 代 方 法 重 視 「 規 劃 與 準 備 」

其 特 色 是 使 用 行 事 曆 與 記 事 簿 。 講 求 的 是 效 率 、 個 人 責 任 、 訂 定 合 適 的 目 標 、 事 先 規 劃 、 安 排 將 來 的 行 程 。 因 此 必 須 先 訂 定 所 有 時 間 表 , 記 錄 應 做 的 事 , 標 明 完 成 的 期 限 , 註 明 開 會 的 日 期 , 甚 至 把 所 有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

( 三 ) 第 三 代 方 法 重 視 「 規 劃 、 訂 定 優 先 順 序 以 及 操 之 在 我 」

第 三 代 時 間 管 理 方 法 的 重 點 包 含 規 劃 、 訂 定 優 先 順 序 、 操 之 在 我 。 首 先 必 須 先 釐 清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 然 後 制 定 長 期 、 中 期 、 短 期 目 標 , 以 實 現 其 價 值 觀 。 其 特 色 是 , 將 每 天 的 活 動 排 出 優 先 順 序 , 在 紙 上 或 電 腦 上 詳 盡 規 劃 成 各 式 各 樣 的 計 畫 表 、 組 織 表 。

( 四 ) 第 四 代 時 間 管 理 1.強 調 人 類 四 種 天 賦 能 力

( 1)自 覺:是 指 將 自 己 抽 離 出 來,檢 驗 自 己 的 思 想、動 機、過 去、先 天 的 條 件 、 行 為 、 習 慣 、 傾 向 等 。

( 2) 良 知 : 透 過 良 知 讓 我 們 聽 到 先 哲 的 智 慧 與 自 己 的 心 聲 。

( 3)自 主 意 志:就 是 行 動 的 能 力。有 了 自 主 意 志,人 們 便 能 超 越 觀 念

(29)

架 構,依 據 自 然 原 則 調 整 行 動,而 不 會 完 全 受 制 於 情 緒 或 環 境。

( 4) 創 造 力 : 想 像 或 解 決 問 題 時 統 合 各 種 資 源 的 能 力 。 2.完 成 人 生 四 大 需 求

四 大 需 求 指 的 是 : 生 活 、 愛 、 學 習 與 發 揮 影 響 力 。 生 活 是 指 食 衣 住 行 等 「 物 質 」 需 求 ; 愛 是 指 愛 人 、 被 愛 、 與 人 產 生 關 係 , 有 歸 屬 感 等 「 社 會 」 需 求 ; 學 習 是 自 我 發 展 與 成 長 的 「 心 理 」 需 求 ; 發 揮 影 響 力 則 是 感 覺 人 生 有 意 義、有 目 的,對 他 人 有 貢 獻 等「 精 神 」需 求 。 第 四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 認 為 必 須 超 越 時 間 管 理 , 進 而 探 討 生 命 的 主 導 權 。 第 四 代 時 間 管 理 的 內 容 不 只 重 視 時 間 管 理 的 過 程 與 步 驟 , 更 涵 蓋 個 人 領 導 力 的 培 養 ; 其 主 旨 不 只 是 要 提 升 做 事 的 方 法 , 更 要 確 定 做 的 事 是 重 要 的 、 值 得 做 的 , 也 就 是 建 築 在 「 重 要 性 」 的 基 本 觀 念 架 構 上 。 所 謂 重 要 的 事 , 是 指 真 正 有 助 於 達 成 人 生 目 標 , 讓 生 命 更 豐 富 、 更 有 意 義 的 事 , 並 能 創 造 出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

綜 合 上 述 可 知 , 前 三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 強 調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做 最 多 的 事 , 追 求 高 效 率 ; 第 四 代 的 時 間 管 理 , 則 是 從 自 己 的 內 心 出 發 , 依 循 心 中 對 事 情 的 重 視 程 度 來 行 事,最 重 要 的 事 情 先 做,重 視 效 能,效 率 其 次 。

肆、時間管理的理論模式

由 於 對 時 間 管 理 的 定 義 不 同 , 時 間 管 理 的 相 關 理 論 模 式 亦 有 各 自 的 側 重 , 以 下 提 出 三 種 時 間 管 理 的 理 論 加 以 說 明 :

一 、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Britton 和 Glynn( 1989)以 心 理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mental time management system)的 角 度 出 發,探 討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的 模 式。基 本 上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包 括 三 個 高 層 次 要 素 : 目 標 管 理 者(goal manager) 、 任 務 計 畫 者 (task planner)、 時 間 表 安 排 者 (scheduler)。 茲 將 三 層 次 要 素 的 關 係 如 圖 2-1-1 所 示 。

(30)

慾 望 目 標 和 次 目 標 任 務 和 次 任 務 的 優 先 順 序 的 優 先 順 序

圖 2-1-1 心 理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的 高 層 次 要 素

資 料 來 源 :Mental management and creativity: A cognitive model of time management for intellectual productivity (p.430). by Britton, B. K.,

& Glynn, S. M. 1989, New York: Plenum.

由 圖 2-1-1 顯 示 , 並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個 人 的 慾 望 輸 入 給 目 標 管 理 者 , 目 標 管 理 者 依 據 慾 望 及 所 知 的 知 識 辨 別 目 標 的 重 要 性 , 排 定 目 標 和 次 目 標 執 行 的 優 先 順 序 , 依 此 完 成 既 定 的 目 標 。

( 二 ) 目 標 和 次 目 標 執 行 的 優 先 順 序 輸 入 給 任 務 計 畫 者 , 任 務 計 畫 者 依 據 目 標 思 考 完 成 目 標 所 需 進 行 的 各 種 活 動 、 可 行 性 來 排 定 任 務 執 行 的 優 先 順 序 , 並 依 此 執 行 任 務 。

( 三 ) 任 務 和 次 任 務 的 優 先 順 序 輸 入 給 時 間 表 安 排 者 , 時 間 表 安 排 者 依 據 排 定 任 務 執 行 的 優 先 順 序 , 再 列 出 每 日 優 先 順 序 工 作 的 工 作

表 , 並 依 序 執 行 完 成 既 定 的 工 作 目 標 。

綜 上 所 述 ,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達 成 個 體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目 標 。 也 就 是 經 由 個 人 慾 望 的 輸 入 , 在 足 夠 的 時 間 內 , 設 定 目 標 及 目 標 的 優 先 順 序 , 計 畫 任 務 及 計 畫 任 務 的 優 先 順 序 , 依 序 排 定 時 間 表 , 並 加 以 執 行 , 以 滿 足 個 人 的 慾 望 , 如 期 達 成 目 標 。

二 、 古 典 取 向 的 時 間 管 理

Huffstutter 和 Smith(1989)的 古 典 取 向 的 時 間 管 理 , 有 四 個 循 環 的 步 驟 :

( 一 ) 設 定 目 標 , 並 按 照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排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

( 二 ) 遵 守 每 日 時 間 表 , 並 利 用 時 間 表 確 定 時 間 浪 費 的 情 形 。

( 三 ) 管 理 時 間 浪 費 的 情 形 , 以 增 加 自 由 運 用 的 時 間 。 時 間 浪 費 可 分 為 外 在 的 時 間 浪 費 與 內 在 的 時 間 浪 費 , 外 在 的 時 間 浪 費 有 訪 目 標

管 理 者

任 務 計 畫 者

時 間 表 安 排 者

(31)

客 、 電 話 、 會 議 、 文 書 工 作 、 合 夥 人 的 需 求 等 ; 內 在 的 時 間 浪 費 則 在 自 己 不 能 說 「 不 」、 不 能 安 排 計 畫 及 優 先 順 序 、 不 能 授 權 、 傾 向 拖 延 等 。

( 四 ) 有 智 慧 地 運 用 自 由 的 時 間 , 以 完 成 步 驟 ( 一 )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 綜 合 以 上 四 個 步 驟 , 古 典 取 向 的 時 間 管 理 理 論 之 時 間 管 理 重 點 是 在 於 經 由 設 定 目 標 、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 遵 守 時 間 表 , 並 且 加 強 管 理 內 外 在 時 間 浪 費 的 情 形 , 以 有 效 完 成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

三 、 時 間 管 理 的 過 程 模 式

Macan(1994)提 出 時 間 管 理 的 過 程 模 式,其 目 的 在 於 呈 現 時 間 管 理 訓 練 對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 知 覺 控 制 時 間 、 壓 力 反 應 、 工 作 滿 意 與 工 作 表 現 的 影 響 過 程 , 如 圖 2-1-2 所 示 。

圖 2-1-2 時 間 管 理 的 過 程 模 式

資 料 來 源:Time management: Test of a process model. by Macan, T. H. 1994 ,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79, p.382.

其 理 論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時 間 管 理 訓 練 , 增 加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根 據 Lakein(1973)對 時 間 管 理 的 描 述,及 Macan(1990)在 發 展 時 間 管 理 的 測 量 時 , 發 現 時 間 管 理 有 三 個 重 要 行 為 : 設 定 目 標 與 優 先 順 序 、 時

時 間 管 理 訓 練

設 定 目 標 及 優 先 順 序

機 械 化 技 巧 - 列 表、安 排 時 間

傾 向 組 織 化

知 覺 控 制 時 間

工 作 引 起 的 緊 張

生 理 上 的 緊 張

工 作 滿 意

工 作 表 現

(32)

間 管 理 的 技 巧( 如:列 表、排 時 間 順 序 )、傾 向 組 織 化。此 一 階 段 說 明 時 間 管 理 訓 練 應 該 能 增 加 時 間 管 理 三 個 行 為 的 實 行 程 度 。

( 二 )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 提 升 自 身 時 間 的 掌 握 度

前 述 三 個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的 實 行 程 度 越 高 , 應 該 能 使 受 訓 者 感 覺 到 對 自 身 時 間 掌 握 度 提 高 。 也 就 是 說 , 藉 由 設 定 目 標 、 排 時 間 表 及 組 織 化 的 過 程,個 人 能 得 到 對 自 己 時 間 支 配 的 控 制 感,擁 有 控 制 自 己 時 間 的 知 覺。

( 三 ) 知 覺 控 制 時 間 , 以 降 低 緊 張 壓 力 、 提 高 工 作 滿 意 表 現

對 自 身 時 間 掌 握 度 的 提 高 , 以 減 少 因 工 作 而 引 起 的 緊 張 與 生 理 的 緊 張 , 提 高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表 現 。

綜 上 所 述 , 該 理 論 認 為 實 施 時 間 管 理 的 訓 練 有 助 於 增 加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 採 用 時 間 管 理 行 為 之 後 , 確 實 有 助 於 採 用 者 對 自 身 時 間 掌 握 度 的 提 高 ; 對 自 身 時 間 掌 握 度 的 提 高 的 確 會 產 生 有 益 的 影 響 。

第二節 幼稚園園長的工作職責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的 時 間 管 理 , 要 進 行 此 研 究 , 必 先 確 認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 方 能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的 情 形 。 因 此 , 以 下 就 法 令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幼 稚 園 實 務 層 面 分 述 如 下 :

壹、法規中幼稚園園長的職責

我 國 各 項 有 關 教 育 的 法 規 中 , 除 了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九 條 有 關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的 規 定 之 外 ,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法 條 專 門 針 對 幼 稚 園 園 長 職 責 做 明 確 的 規 範 。

一 、 幼 稚 教 育 法 ( 民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 正 )

我 國 有 關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在「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九 條 中 提 到:「 幼

(33)

稚 園 置 園 長 一 人 , 綜 理 園 務 , 專 任 , 得 擔 任 本 園 教 學 。 但 學 校 、 機 關 、 團 體 附 設 之 幼 稚 園 園 長 , 得 由 該 單 位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兼 任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06)。

另 外 在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十 三 條 中 提 到 :「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 教 職 員 之 成 績 考 核 , 比 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 教 職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6)。由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比 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之 規 定 辦 理,所 以 列 岀「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第 五 條 的 考 核 項 目 內 容 以 供 參 考 。

二、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民 95 年 01 月

20 日 修 正 )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第 五 條 的 考 核 項 目 中 對 於 校 長 ( 園 長 ) 職 務 有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定 :「( 一 ) 執 行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之 績 效;( 二 )領 導 教 職 員 改 進 教 學 之 能 力;( 三 )辦 理 行 政 事 務 之 效 果 ;

( 四 )言 行 操 守 及 對 人 處 事 之 態 度;( 五 )其 他 個 案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06)。以 上 五 個 項 目 較 為 明 確 的 指 出 校 長(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應 包 含 行 政 、 法 令 、 教 學 領 導 以 及 個 人 的 言 行 操 守 等 等 。

綜 合 上 述 法 令 得 知 , 幼 稚 園 園 長 必 須 統 籌 全 園 的 事 務 之 外 還 必 須 具 備 行 政 與 法 令 的 專 業 素 養 , 以 及 領 導 教 學 與 行 政 的 專 業 知 能 。

貳、就幼稚園實務層面

在 幼 稚 園 園 長 職 責 角 色 的 論 述 中 , 南 海 幼 稚 園 漢 菊 德 園 長 ( 1996)

針 對 公 立 幼 稚 園 分 析 整 理 出 園 長 應 具 有 的 十 三 個 職 責 , 六 個 角 色 。 其 十 三 個 職 責 是 ( 一 )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 二 ) 規 劃 環 境 ;( 三 ) 草 擬 課 程 目 標 及 大 綱;( 四 )計 畫 親 職 教 育;( 五 )計 畫 在 職 進 修;( 六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

(34)

含 思 潮 與 政 策 ;( 七 ) 尋 求 各 類 社 會 資 源 ;( 八 ) 溝 通 協 調 及 接 洽 ;( 九 ) 督 導 教 學 、 保 育 及 輔 導 工 作 ;( 十 ) 督 導 各 類 硬 體 工 程 進 行 ;( 十 一 ) 參 與 與 決 定 人 事 考 核 ;( 十 二 ) 召 集 園 內 會 議 ;( 十 三 ) 代 表 幼 稚 園 出 席 校 外 會 議。其 六 個 角 色 為 園 務 發 展 的 設 計 者、園 務 監 督 者、協 調 與 協 商 者 、 教 師 的 支 持 者 、 幼 兒 輔 導 諮 商 員 、 觀 念 的 領 導 者 和 工 作 的 參 與 者 、 以 及 良 好 會 議 的 主 持 者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2000) 委 託 台 北 市 幼 兒 教 育 輔 導 團 編 印 的 幼 稚 園 園 務 行 政 手 冊 中 , 將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歸 納 為 ( 一 ) 擬 定 計 畫 : 園 務 中 長 程 計 畫、年 度 行 事 計 畫,各 項 活 動 計 畫 等;( 二 )參 與 會 議: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並 主 持 園 務 會 議 、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 家 長 會 及 參 加 代 表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 三 ) 預 算 編 列 執 行 : 預 算 編 列 、 審 核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等 ;( 四 ) 視 導 教 學:不 定 時 巡 視,瞭 解 各 班 教 學,給 予 需 要 的 協 助,提 供 教 學 策 略 , 並 定 期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或 研 討 會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五 )園 區 安 全:建 物、設 備 安 全 維 修 ;( 六 ) 文 書 處 理 : 公 文 之 批 閱 與 執 行 等 ;( 七 ) 提 供 資 訊 : 園 長 本 身 對 於 幼 教 新 知 或 教 育 改 革 資 訊 、 最 新 幼 教 政 策 , 透 過 管 道 傳 遞 教 師 或 家 長 瞭 解 , 讓 園 務 推 展 與 社 會 脈 動 能 夠 緊 密 結 合 。

Morgan( 2000) 也 歸 納 出 八 種 類 型 的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 一 ) 計 畫 與 執 行 適 合 幼 兒 與 家 長 的 幼 教 課 程 ;( 二 ) 發 展 並 維 護 學 校 組 織 ;( 三 ) 計 畫 並 執 行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行 政 系 統,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四 )有 效 運 用 人 事 資 源 與 推 動 人 員 進 修 ;( 五 ) 促 進 良 好 社 區 關 係 ;( 六 ) 維 護 並 管 理 園 所 環 境 設 備 ;( 七 ) 擁 有 幼 教 相 關 法 令 之 能 力 ;( 八 ) 規 劃 與 管 理 園 所 財 務 。

許 玉 齡 ( 2004) 在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角 色 中 論 及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有 七 個 面 向 、 四 十 大 項 的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在 一 般 行 政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處 理 緊 急 事 件 、 擬 定 幼 稚 園 的 願 景 與 工 作 計 畫 、 熟 悉 幼 稚 園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 處 理 招 生 事 宜 、 處 理 及 批 閱 公 文 、 建 立 文 書 資 料

(35)

檔 案 、 提 供 教 職 員 最 新 資 訊 、 對 外 擔 任 園 方 代 表 , 出 席 會 議 ; 人 事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分 配 與 協 調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 召 開 教 職 員 會 議 、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回 饋 與 鼓 勵 、 參 與 幼 稚 園 教 師 徵 選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行 政 工 作 、 擬 定 團 隊 之 工 作 標 準 與 道 德 規 範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教 學 工 作 、 策 劃 教 師 的 進 修 活 動 ; 總 務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檢 核 園 舍 公 共 安 全 、 規 劃 設 計 室 內 和 室 外 場 地 、 規 劃 管 理 幼 稚 園 的 財 務 、 購 置 與 維 護 設 備 、 保 管 與 登 錄 圖 書 教 具 及 財 產 、 處 理 應 付 帳 款 ; 幼 兒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估 全 園 課 程 、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健 康 工 作 事 項 、 安 排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事 宜 、 擬 定 幼 兒 輔 導 工 作 事 項 、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餐 點 工 作 事 項 ; 家 長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策 劃 與 家 長 的 聯 繫 方 式 、 處 理 家 長 對 幼 稚 園 的 抱 怨 問 題 、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親 子 活 動 、 定 期 提 供 家 長 親 職 訊 息 ; 社 區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建 立 與 社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 帶 領 全 園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 處 理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包 含 與 上 級 主 管 保 持 聯 繫,建 立 重 要 關 係、尋 求 各 類 社 會 資 源、

秉 承 上 級 或 校 長 指 示 , 配 合 辦 理 活 動 、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 轉 移 來 自 上 級 之 壓 力 , 避 免 影 響 士 氣 、 協 助 校 外 提 升 幼 教 專 業 的 工 作 。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還 會 因 為 時 間 性 而 有 所 不 同 , 在 行 政 事 務 、 教 職 員 徵 選 進 修、環 境 維 護、幼 兒 照 顧、家 長 溝 通 等 五 方 面 事 務,按「 時 間 性 」分 為 開 學 前、學 期 中 和 學 期 末 三 個 階 段( 尤 崝、江 麗 莉,2002)。

其 工 作 內 容 , 在 開 學 前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要 擬 定 行 事 曆 、 編 擬 預 算 、 辦 理 招 生 及 註 冊 事 宜 , 於 教 職 員 徵 選 進 修 方 面 要 分 配 教 職 員 工 作 、 召 開 園 務 會 議 , 討 論 本 學 期 工 作 計 畫 , 另 外 於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必 須 做 好 設 備 器 材 的 安 全 檢 查 、 增 購 設 備 用 品 等 等 , 在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必 須 擬 定 幼 兒 作 息 時 間 表 、 擬 定 幼 兒 輔 導 計 畫 , 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應 編 擬 家 長 須 知 、 籌 備 期 初 家 長 座 談 會 ; 學 期 中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要 擬 定 每 月 工 作 計 畫 、 公 文 處 理 、 突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 教 職 員 進 修 方 面 可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及 研 習

(36)

活 動 , 在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則 須 增 購 日 常 用 品 及 教 學 材 料 、 設 備 維 修 等 等 , 對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安 排 幼 兒 健 康 檢 查 、 幼 兒 安 全 演 習 , 另 外 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可 辦 理 家 長 參 與 活 動 , 建 立 園 所 與 社 區 的 關 係 ; 學 期 末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則 要 為 招 生 做 相 關 的 工 作 準 備 等 等 , 在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須 清 點 設 備 及 更 新 設 備 、 園 所 環 境 總 整 理 等 等 , 在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分 發 幼 兒 學 習 狀 況 表 等 等,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需 詢 問 家 長 下 學 期 是 否 讓 幼 兒 繼 續 就 讀 等 等 工 作( 尤 崝 、 江 麗 莉 , 2002; 張 杏 如 , 1983; 蔡 春 美 等 , 1999)。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園 長 由 教 師 兼 任 , 其 兼 具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和 教 師 的 身 分 , 除 了 統 籌 全 園 的 事 務 之 外 , 還 必 須 參 與 班 級 教 學 工 作 。 陳 淑 坤

( 2006) 認 為 幼 稚 園 園 長 在 幼 稚 園 行 政 和 幼 稚 園 教 學 上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有 行 政 領 導 、 園 務 規 劃 、 溝 通 協 調 、 財 務 管 理 、 會 議 主 持 、 督 導 管 理 考 核 、 教 學 領 導 、 安 撫 老 師 情 緒 、 爭 取 幼 兒 權 益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 安 排 幼 兒 營 養 保 健 ; 且 具 前 瞻 性 的 思 維 與 處 理 事 務 性 的 執 行 能 力 , 教 學 與 保 育 、 人 事 、 法 令 政 策 、 社 區 關 係 與 成 人 領 導 之 能 力 ; 還 須 有 敏 銳 洞 察 、 正 確 判 斷 抉 擇 、 積 極 創 新 能 力 等 等 。 另 外 教 學 能 力 ( 如 教 學 設 計 、 活 動 實 施 和 教 學 評 量 和 教 材 應 用 … 等 )、保 育 能 力( 如 與 幼 兒 建 立 良 好 溝 通 關 係、養 成 幼 兒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和 進 行 安 全 教 育 … 等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如 常 規 的 建 立 與 管 理 、 親 師 溝 通 … 等 ) 等 是 眾 多 專 家 學 者 一 致 認 為 幼 兒 教 師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 林 春 妙 、 楊 淑 朱 , 2006)。

由 以 上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之 相 關 文 獻 中 發 現 ,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內 容 相 當 廣 泛 且 繁 雜 。 其 中 除 了 教 學 與 保 育 、 人 事 、 法 令 政 策 、 社 區 關 係 與 領 導 等 職 責 之 外 , 還 必 須 具 備 計 畫 、 規 劃 與 執 行 等 能 力 。 本 研 究 將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內 容 職 責 統 整 出 五 大 類 別 , 主 要 內 容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一 、 行 政 領 導

基 本 上 行 政 領 導 工 作 包 含 了 園 務 規 劃 : 擬 定 幼 稚 園 的 願 景 與 工 作 計

(37)

畫 、 維 護 並 發 展 學 校 組 織 、 計 畫 並 執 行 一 個 有 效 的 行 政 系 統 , 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主 持 或 參 加 會 議 : 召 開 並 主 持 園 務 會 議 、 對 外 擔 任 園 方 代 表 , 出 席 會 議 ; 督 導 與 回 饋 : 分 配 與 協 調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行 政 工 作 、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回 饋 與 鼓 勵 ; 提 供 教 職 員 最 新 資 訊 、 熟 悉 幼 稚 園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及 擁 有 執 行 幼 教 相 關 法 令 之 能 力、作 決 定、推 動 所 作 決 定、

處 理 執 行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二 、 教 學 領 導

教 學 領 導 工 作 包 含 了 課 程 領 導 : 計 畫 與 執 行 適 合 幼 兒 與 家 長 的 幼 教 課 程 、 草 擬 課 程 目 標 及 大 綱 、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估 全 園 課 程 ; 教 學 視 導 : 督 導 教 學 、 保 育 及 輔 導 工 作 、 巡 視 各 班 教 學 , 給 予 需 要 的 協 助 , 提 供 教 學 策 略 ; 召 開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 推 展 行 動 研 究 : 策 劃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 提 升 幼 教 專 業 成 長 、 助 長 同 僚 專 業 互 動 。

三 、 事 務 管 理

事 務 工 作 則 包 含 了 環 境 規 劃 與 維 護 ; 建 物 、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及 維 修 ; 編 列 預 算 及 執 行 工 作;規 劃 與 管 理 園 所 財 務;批 閱 公 文 及 文 書 處 理 工 作;

辦 理 招 生 及 註 冊 事 宜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及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等 等 。 四 、 班 級 教 學

班 級 教 學 工 作 其 中 包 含 了 教 學 工 作 : 教 學 設 計 、 教 學 活 動 實 施 、 教 學 評 量 等 等 ; 保 育 工 作 : 與 幼 兒 建 立 良 好 溝 通 關 係 、 培 養 幼 兒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 幼 兒 營 養 保 健 、 進 行 安 全 教 育 等 等 ; 班 級 經 營 事 務 : 班 級 常 規 的 建 立 與 管 理 、 親 師 溝 通 等 等 。

五 、 公 共 關 係 營 造

公 共 關 係 營 造 包 含 了 溝 通 協 調 : 與 上 級 主 管 及 同 事 保 持 聯 繫 ,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社 區 融 合 : 帶 領 全 園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 與 社 區 相 關 組 織 保 持 聯 繫 , 建 立 園 所 與 社 區 的 公 共 關 係 與 行 銷 ; 尋 求 各 類 資 源 : 包 含 學 校 內 部 及 社 區 人 力 、 物 力 並 結 合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以 增 進 公 共 關 係 的 推 動 與 落 實 等 工 作 。

(38)

第三節 時間管理的干擾因素及困難因素

學 校 教 育 生 態 中 埋 藏 著 許 多 複 雜 與 不 確 定 性 , 很 多 時 間 常 會 因 為 個 人 內 在 或 組 織 外 在 的 原 因 , 在 有 形 或 無 形 中 被 鯨 吞 與 蠶 食 ( 謝 佳 雯 , 2003)。Slezak(1984)的 研 究 發 現 , 幾 乎 所 有 的 校 長 都 承 認 至 少 浪 費 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時 間 。 浪 費 時 間 的 因 素 非 常 多 , 若 要 有 效 掌 握 時 間 和 妥 善 運 用 時 間 , 必 須 先 找 出 工 作 環 境 中 , 到 底 有 哪 些 事 情 偷 偷 啃 噬 了 我 們 的 時 間 , 又 有 哪 些 行 為 及 觀 念 使 我 們 浪 費 時 間 。 因 此 , 唯 有 先 瞭 解 影 響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及 困 難 因 素 , 才 能 避 免 時 間 的 浪 費 , 做 好 時 間 管 理 。 本 節 將 針 對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及 時 間 管 理 的 困 難 因 素,分 別 敘 述 如 下:

壹、時間管理的干擾因素

Mackenzie(1997)認 為 時 間 浪 費 的 因 素 有 二 十 種 : 應 付 危 機 、 電 話干 擾、計 畫 欠 妥、貪 求 過 多、不 速 之 客、事 必 躬 親、條 理 不 清、欠 缺 自 律 、 無 力 拒 絕 、 做 事 拖 延 、 會 議 耽 擱 、 文 件 繁 雜 、 工 作 擱 置 、 用 人 不 當 、 社 交 閒 談 、 權 責 混 淆 、 溝 通 不 良 、 進 度 失 控 、 資 料 不 全 、 旅 行 洽 公 。

鄭 彩 鳳 ( 1993; 1998) 從 管 理 的 內 涵 依 計 畫 、 組 織 、 指 揮 、 控 制 、 溝 通 、 決 策 等 方 面 來 探 討 浪 費 時 間 的 因 素 ( 一 ) 計 畫 與 決 策 不 佳 : 工 作 拖 延、危 機 處 理、缺 乏 順 序、優 柔 寡 斷;( 二 )組 織 不 當:責 任 不 清、文 件 繁 瑣 ;( 三 ) 指 揮 不 善 : 含 糊 授 權 、 成 例 過 多 、 缺 乏 激 勵 ;( 四 ) 控 制 不 宜:電 話 困 擾、不 速 之 客、不 知 拒 絕;( 五 )溝 通 不 良:不 當 溝 通、無 效 會 議 。

鄧 東 濱 ( 1998) 指 出 最 常 見 的 時 間 管 理 陷 阱 有 十 三 種 , 包 括 欠 缺 計 畫、事 必 躬 親、會 議 過 多、不 好 意 思 拒 絕、拖 延、電 話 干 擾、不 速 之 客 、 文 件 堆 積 滿 桌 、 交 通 往 返 費 時 、 商 務 旅 行 、 午 餐 時 間 、 溝 通 不 良 、 上 司 所 導 致 的 時 間 浪 費 。

許 明 欽 ( 1998) 認 為 影 響 國 中 校 長 時 間 有 效 利 用 的 因 素 有 ( 一 ) 個 人 因 素 方 面:無 法 拒 絕、工 作 拖 延、授 權 不 易;( 二 )偶 發 事 件 方 面:電

(39)

話 干 擾 不 斷、不 速 之 客 造 訪、學 校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三 )行 政 程 序 方 面 : 缺 乏 計 畫 、 經 常 須 與 他 人 溝 通 協 調 、 經 常 參 加 會 議 及 各 項 活 動 、 上 級 長 官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四 )法 令 規 章 方 面:書 面 資 料 及 公 文 處 理 費 時、權 責 不 清 , 不 易 做 決 定 。

朱 文 雄 ( 1999) 將 時 間 浪 費 的 因 素 , 分 為 內 在 因 素 及 外 在 因 素 兩 種

( 一 )內 在 因 素( 個 人 因 素 ):偷 懶 拖 延、混 亂 失 序、不 敢 拒 絕、缺 乏 興 趣、精 疲 力 竭、貪 求 過 多、完 美 主 義、經 常 賴 床、不 敢 授 權、消 極 情 緒 、 自 我 束 縛 、 時 間 太 多 、 優 柔 寡 斷 、 角 色 不 清 、 方 法 不 對 、 閱 讀 緩 慢 、 溝 通 不 良 、 不 善 利 用 零 碎 時 間 、 缺 乏 計 畫 、 缺 乏 自 律 、 說 話 繞 圈 子 、 沒 有 仔 細 聆 聽 意 見 、 時 間 估 計 不 切 實 際 、 私 務 太 多 、 分 心 、 做 白 日 夢 ;( 二 ) 外 在 因 素( 環 境 因 素 ):訪 客 干 擾、電 話 干 擾、過 多 冗 長 的 會 議、應 付 緊 急 事 件 、 文 件 繁 雜 、 等 候 時 間 太 多 、 資 料 不 全 、 差 勁 的 部 屬 、 頑 固 的 上 司 、 例 行 工 作 太 多 、 缺 乏 順 序 、 擺 脫 不 了 人 情 的 包 袱 、 午 餐 佔 用 過 長 的 時 間 、 缺 乏 溝 通 、 未 充 分 授 權 、 電 腦 當 機 。

郭 清 榮 ( 2003) 認 為 影 響 時 間 有 效 利 用 的 因 素 有 ( 一 ) 計 畫 層 面 : 缺 乏 計 畫、工 作 拖 延、缺 乏 順 序;( 二 )自 我 管 理 層 面:缺 乏 自 律、時 間 估 計 不 正 確;( 三 )組 織 層 面:責 任 不 清、事 必 躬 親,不 知 授 權、缺 乏 激 勵;( 四 )電 話 與 會 議 層 面:電 話 干 擾、無 效 會 議;( 五 )人 際 關 係 層 面 : 溝 通 不 良、不 知 拒 絕、不 速 之 客;( 六 )其 他:外 出 洽 公、來 自 管 理 者 的 時 間 浪 費 。

陳 柏 蓉 ( 2004) 認 為 影 響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有 效 利 用 的 因 素 有 ( 一 ) 內 在 因 素 : 不 懂 拒 絕 、 做 事 缺 乏 計 畫 、 經 常 與 人 溝 通 協 調 、 例 行 公 事 過 於 繁 雜、工 作 拖 延;( 二 )外 在 因 素:會 議 過 多 與 冗 長、文 書 作 業 繁 雜、權 責 不 清 , 各 部 門 工 作 相 互 干 擾 。

謝 鴻 志 ( 2006) 認 為 影 響 校 長 時 間 有 效 管 理 的 因 素 有 ( 一 ) 計 畫 層 面 : 缺 乏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計 畫 的 觀 念 與 能 力 、 缺 乏 執 行 能 力 、 上 級 臨 時 交 付 的 任 務;( 二 )組 織 層 面:未 落 實 分 層 負 責 制 度,造 成 權 責 不 清、缺 乏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的 建 立 , 未 能 及 時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 成 例 規 矩 太 多 、 文 件 檔 案 太 過 繁 瑣;( 三 )領 導 層 面:事 必 躬 親、授 權 不 當 及 授 權 含 糊、缺 乏 激

數據

表 4-1-3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環境外在干擾因素  統計表…………………………………………………………    73  表 4-1-4    時間管理困難因素填答者基本資料彙整表因………………    74  表 4-2-1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運用摘要表………    79  表 4-2-2    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之「時間掌握」                        層面摘要表……………………………………………………    80  表 4-2-3
表 4-3-5    不同行政經驗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4  表 4-3-6    不同幼稚園班級數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  策略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6  表 4-3-7    不同服務地區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98  表 4-4-1    不同背景變項的公立幼稚園教師兼任園長時間管理策略  運用之差異分析摘要
圖    次
圖 2-1-1       心 理 時 間 管 理 系 統 的 高 層 次 要 素
+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Promote project learning, mathematical modeling,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to integrate and apply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make. calculated

• helps teachers collect learning evidence to provide timely feedback & refine teaching strategies.. AaL • engages students in reflecting on & monitoring their progress

Robinson Crusoe is an Englishman from the 1) t_______ of York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he youngest son of a merchant of German origin. This trip is financially successful,

fostering independent application of reading strategies Strategy 7: 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to track, reflect on, and share their learning progress (destination). •

Strategy 3: Offer descriptive feedback during the learning process (enabling strategy). Where the

How does drama help to develop English language skills.. In Forms 2-6, students develop their self-expression by participating in a wide range of activities

Now, nearly all of the current flows through wire S since it has a much lower resistance than the light bulb. The light bulb does not glow because the current flowing through it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assessment, SBA refers to assessments administered in schools and marked by the student’s own teachers. The primary rationale for SBA in ICT is to enh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