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幼稚園園長的工作職責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的 時 間 管 理 , 要 進 行 此 研 究 , 必 先 確 認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 方 能 瞭 解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兼 任 園 長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的 情 形 。 因 此 , 以 下 就 法 令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幼 稚 園 實 務 層 面 分 述 如 下 :
壹、法規中幼稚園園長的職責
我 國 各 項 有 關 教 育 的 法 規 中 , 除 了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九 條 有 關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的 規 定 之 外 ,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法 條 專 門 針 對 幼 稚 園 園 長 職 責 做 明 確 的 規 範 。
一 、 幼 稚 教 育 法 ( 民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 正 )
我 國 有 關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在「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九 條 中 提 到:「 幼
稚 園 置 園 長 一 人 , 綜 理 園 務 , 專 任 , 得 擔 任 本 園 教 學 。 但 學 校 、 機 關 、 團 體 附 設 之 幼 稚 園 園 長 , 得 由 該 單 位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兼 任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06)。
另 外 在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十 三 條 中 提 到 :「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 教 職 員 之 成 績 考 核 , 比 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 教 職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6)。由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比 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之 規 定 辦 理,所 以 列 岀「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第 五 條 的 考 核 項 目 內 容 以 供 參 考 。
二、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民 95 年 01 月
20 日 修 正 )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第 五 條 的 考 核 項 目 中 對 於 校 長 ( 園 長 ) 職 務 有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定 :「( 一 ) 執 行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之 績 效;( 二 )領 導 教 職 員 改 進 教 學 之 能 力;( 三 )辦 理 行 政 事 務 之 效 果 ;
( 四 )言 行 操 守 及 對 人 處 事 之 態 度;( 五 )其 他 個 案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 2006)。以 上 五 個 項 目 較 為 明 確 的 指 出 校 長(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應 包 含 行 政 、 法 令 、 教 學 領 導 以 及 個 人 的 言 行 操 守 等 等 。
綜 合 上 述 法 令 得 知 , 幼 稚 園 園 長 必 須 統 籌 全 園 的 事 務 之 外 還 必 須 具 備 行 政 與 法 令 的 專 業 素 養 , 以 及 領 導 教 學 與 行 政 的 專 業 知 能 。
貳、就幼稚園實務層面
在 幼 稚 園 園 長 職 責 角 色 的 論 述 中 , 南 海 幼 稚 園 漢 菊 德 園 長 ( 1996)
針 對 公 立 幼 稚 園 分 析 整 理 出 園 長 應 具 有 的 十 三 個 職 責 , 六 個 角 色 。 其 十 三 個 職 責 是 ( 一 )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 二 ) 規 劃 環 境 ;( 三 ) 草 擬 課 程 目 標 及 大 綱;( 四 )計 畫 親 職 教 育;( 五 )計 畫 在 職 進 修;( 六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
含 思 潮 與 政 策 ;( 七 ) 尋 求 各 類 社 會 資 源 ;( 八 ) 溝 通 協 調 及 接 洽 ;( 九 ) 督 導 教 學 、 保 育 及 輔 導 工 作 ;( 十 ) 督 導 各 類 硬 體 工 程 進 行 ;( 十 一 ) 參 與 與 決 定 人 事 考 核 ;( 十 二 ) 召 集 園 內 會 議 ;( 十 三 ) 代 表 幼 稚 園 出 席 校 外 會 議。其 六 個 角 色 為 園 務 發 展 的 設 計 者、園 務 監 督 者、協 調 與 協 商 者 、 教 師 的 支 持 者 、 幼 兒 輔 導 諮 商 員 、 觀 念 的 領 導 者 和 工 作 的 參 與 者 、 以 及 良 好 會 議 的 主 持 者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2000) 委 託 台 北 市 幼 兒 教 育 輔 導 團 編 印 的 幼 稚 園 園 務 行 政 手 冊 中 , 將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歸 納 為 ( 一 ) 擬 定 計 畫 : 園 務 中 長 程 計 畫、年 度 行 事 計 畫,各 項 活 動 計 畫 等;( 二 )參 與 會 議: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並 主 持 園 務 會 議 、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 家 長 會 及 參 加 代 表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 三 ) 預 算 編 列 執 行 : 預 算 編 列 、 審 核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等 ;( 四 ) 視 導 教 學:不 定 時 巡 視,瞭 解 各 班 教 學,給 予 需 要 的 協 助,提 供 教 學 策 略 , 並 定 期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或 研 討 會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五 )園 區 安 全:建 物、設 備 安 全 維 修 ;( 六 ) 文 書 處 理 : 公 文 之 批 閱 與 執 行 等 ;( 七 ) 提 供 資 訊 : 園 長 本 身 對 於 幼 教 新 知 或 教 育 改 革 資 訊 、 最 新 幼 教 政 策 , 透 過 管 道 傳 遞 教 師 或 家 長 瞭 解 , 讓 園 務 推 展 與 社 會 脈 動 能 夠 緊 密 結 合 。
Morgan( 2000) 也 歸 納 出 八 種 類 型 的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 一 ) 計 畫 與 執 行 適 合 幼 兒 與 家 長 的 幼 教 課 程 ;( 二 ) 發 展 並 維 護 學 校 組 織 ;( 三 ) 計 畫 並 執 行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行 政 系 統,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四 )有 效 運 用 人 事 資 源 與 推 動 人 員 進 修 ;( 五 ) 促 進 良 好 社 區 關 係 ;( 六 ) 維 護 並 管 理 園 所 環 境 設 備 ;( 七 ) 擁 有 幼 教 相 關 法 令 之 能 力 ;( 八 ) 規 劃 與 管 理 園 所 財 務 。
許 玉 齡 ( 2004) 在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角 色 中 論 及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職 責 有 七 個 面 向 、 四 十 大 項 的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在 一 般 行 政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處 理 緊 急 事 件 、 擬 定 幼 稚 園 的 願 景 與 工 作 計 畫 、 熟 悉 幼 稚 園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 處 理 招 生 事 宜 、 處 理 及 批 閱 公 文 、 建 立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 提 供 教 職 員 最 新 資 訊 、 對 外 擔 任 園 方 代 表 , 出 席 會 議 ; 人 事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分 配 與 協 調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 召 開 教 職 員 會 議 、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回 饋 與 鼓 勵 、 參 與 幼 稚 園 教 師 徵 選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行 政 工 作 、 擬 定 團 隊 之 工 作 標 準 與 道 德 規 範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教 學 工 作 、 策 劃 教 師 的 進 修 活 動 ; 總 務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檢 核 園 舍 公 共 安 全 、 規 劃 設 計 室 內 和 室 外 場 地 、 規 劃 管 理 幼 稚 園 的 財 務 、 購 置 與 維 護 設 備 、 保 管 與 登 錄 圖 書 教 具 及 財 產 、 處 理 應 付 帳 款 ; 幼 兒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估 全 園 課 程 、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健 康 工 作 事 項 、 安 排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事 宜 、 擬 定 幼 兒 輔 導 工 作 事 項 、 規 劃 與 督 導 幼 兒 餐 點 工 作 事 項 ; 家 長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策 劃 與 家 長 的 聯 繫 方 式 、 處 理 家 長 對 幼 稚 園 的 抱 怨 問 題 、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親 子 活 動 、 定 期 提 供 家 長 親 職 訊 息 ; 社 區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含 建 立 與 社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 帶 領 全 園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 處 理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包 含 與 上 級 主 管 保 持 聯 繫,建 立 重 要 關 係、尋 求 各 類 社 會 資 源、
秉 承 上 級 或 校 長 指 示 , 配 合 辦 理 活 動 、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 轉 移 來 自 上 級 之 壓 力 , 避 免 影 響 士 氣 、 協 助 校 外 提 升 幼 教 專 業 的 工 作 。
幼 稚 園 園 長 的 工 作 內 容 還 會 因 為 時 間 性 而 有 所 不 同 , 在 行 政 事 務 、 教 職 員 徵 選 進 修、環 境 維 護、幼 兒 照 顧、家 長 溝 通 等 五 方 面 事 務,按「 時 間 性 」分 為 開 學 前、學 期 中 和 學 期 末 三 個 階 段( 尤 崝、江 麗 莉,2002)。
其 工 作 內 容 , 在 開 學 前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要 擬 定 行 事 曆 、 編 擬 預 算 、 辦 理 招 生 及 註 冊 事 宜 , 於 教 職 員 徵 選 進 修 方 面 要 分 配 教 職 員 工 作 、 召 開 園 務 會 議 , 討 論 本 學 期 工 作 計 畫 , 另 外 於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必 須 做 好 設 備 器 材 的 安 全 檢 查 、 增 購 設 備 用 品 等 等 , 在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必 須 擬 定 幼 兒 作 息 時 間 表 、 擬 定 幼 兒 輔 導 計 畫 , 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應 編 擬 家 長 須 知 、 籌 備 期 初 家 長 座 談 會 ; 學 期 中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要 擬 定 每 月 工 作 計 畫 、 公 文 處 理 、 突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 教 職 員 進 修 方 面 可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及 研 習
活 動 , 在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則 須 增 購 日 常 用 品 及 教 學 材 料 、 設 備 維 修 等 等 , 對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安 排 幼 兒 健 康 檢 查 、 幼 兒 安 全 演 習 , 另 外 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可 辦 理 家 長 參 與 活 動 , 建 立 園 所 與 社 區 的 關 係 ; 學 期 末 於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則 要 為 招 生 做 相 關 的 工 作 準 備 等 等 , 在 環 境 維 護 方 面 須 清 點 設 備 及 更 新 設 備 、 園 所 環 境 總 整 理 等 等 , 在 幼 兒 照 顧 方 面 分 發 幼 兒 學 習 狀 況 表 等 等,在 家 長 溝 通 方 面 需 詢 問 家 長 下 學 期 是 否 讓 幼 兒 繼 續 就 讀 等 等 工 作( 尤 崝 、 江 麗 莉 , 2002; 張 杏 如 , 1983; 蔡 春 美 等 , 1999)。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園 長 由 教 師 兼 任 , 其 兼 具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和 教 師 的 身 分 , 除 了 統 籌 全 園 的 事 務 之 外 , 還 必 須 參 與 班 級 教 學 工 作 。 陳 淑 坤
( 2006) 認 為 幼 稚 園 園 長 在 幼 稚 園 行 政 和 幼 稚 園 教 學 上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有 行 政 領 導 、 園 務 規 劃 、 溝 通 協 調 、 財 務 管 理 、 會 議 主 持 、 督 導 管 理 考 核 、 教 學 領 導 、 安 撫 老 師 情 緒 、 爭 取 幼 兒 權 益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 安 排 幼 兒 營 養 保 健 ; 且 具 前 瞻 性 的 思 維 與 處 理 事 務 性 的 執 行 能 力 , 教 學 與 保 育 、 人 事 、 法 令 政 策 、 社 區 關 係 與 成 人 領 導 之 能 力 ; 還 須 有 敏 銳 洞 察 、 正 確 判 斷 抉 擇 、 積 極 創 新 能 力 等 等 。 另 外 教 學 能 力 ( 如 教 學 設 計 、 活 動 實 施 和 教 學 評 量 和 教 材 應 用 … 等 )、保 育 能 力( 如 與 幼 兒 建 立 良 好 溝 通 關 係、養 成 幼 兒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和 進 行 安 全 教 育 … 等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如 常 規 的 建 立 與 管 理 、 親 師 溝 通 … 等 ) 等 是 眾 多 專 家 學 者 一 致 認 為 幼 兒 教 師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 林 春 妙 、 楊 淑 朱 , 2006)。
由 以 上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之 相 關 文 獻 中 發 現 , 園 長 工 作 職 責 內 容 相 當 廣 泛 且 繁 雜 。 其 中 除 了 教 學 與 保 育 、 人 事 、 法 令 政 策 、 社 區 關 係 與 領 導 等 職 責 之 外 , 還 必 須 具 備 計 畫 、 規 劃 與 執 行 等 能 力 。 本 研 究 將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工 作 內 容 職 責 統 整 出 五 大 類 別 , 主 要 內 容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一 、 行 政 領 導
基 本 上 行 政 領 導 工 作 包 含 了 園 務 規 劃 : 擬 定 幼 稚 園 的 願 景 與 工 作 計
畫 、 維 護 並 發 展 學 校 組 織 、 計 畫 並 執 行 一 個 有 效 的 行 政 系 統 , 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主 持 或 參 加 會 議 : 召 開 並 主 持 園 務 會 議 、 對 外 擔 任 園 方 代 表 , 出 席 會 議 ; 督 導 與 回 饋 : 分 配 與 協 調 教 職 員 的 工 作 、 規 劃 督 導 教 師 之 行 政 工 作 、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回 饋 與 鼓 勵 ; 提 供 教 職 員 最 新 資 訊 、 熟 悉 幼 稚 園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及 擁 有 執 行 幼 教 相 關 法 令 之 能 力、作 決 定、推 動 所 作 決 定、
處 理 執 行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二 、 教 學 領 導
教 學 領 導 工 作 包 含 了 課 程 領 導 : 計 畫 與 執 行 適 合 幼 兒 與 家 長 的 幼 教 課 程 、 草 擬 課 程 目 標 及 大 綱 、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估 全 園 課 程 ; 教 學 視 導 : 督 導 教 學 、 保 育 及 輔 導 工 作 、 巡 視 各 班 教 學 , 給 予 需 要 的 協 助 , 提 供 教 學 策 略 ; 召 開 教 學 研 討 會 議 ; 推 展 行 動 研 究 : 策 劃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 提 升 幼 教 專 業 成 長 、 助 長 同 僚 專 業 互 動 。
三 、 事 務 管 理
事 務 工 作 則 包 含 了 環 境 規 劃 與 維 護 ; 建 物 、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及 維 修 ; 編 列 預 算 及 執 行 工 作;規 劃 與 管 理 園 所 財 務;批 閱 公 文 及 文 書 處 理 工 作;
辦 理 招 生 及 註 冊 事 宜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及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等 等 。
辦 理 招 生 及 註 冊 事 宜 ;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及 其 他 雜 項 事 務 等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