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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時間管理的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教育人員時間管理的相關研究

有 關 時 間 管 理 的 相 關 研 究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方 面,Hill(1993)針 對 美 國 佛 蒙 特 州 一 所 鄉 下 高 中 校 長 記 錄 其 工 作 時 間 過 程 和 內 容 ;Campbell 和 Neill(1990)針 對 國 小 老 師,用 問 卷 調 查 及 連 續 14 天 的 詳 細 紀 錄,分 析 教 師 工 作 上 的 整 體 時 間 分 配 。

國 內 目 前 在 教 育 界 有 關 時 間 管 理 的 研 究,有 一 部 分 是 以 國 小 教 師( 陳 柏 蓉,2004;陳 瑞 惠,2000;黃 珮 鈞,2004)、國 中 教 師( 李 佩 玲,2006;

郭 清 榮 , 2003) 為 研 究 對 象 ; 有 一 部 分 研 究 是 針 對 國 小 校 長 ( 何 志 峰 , 2001;徐 發 斌,2002)、 國 中 校 長( 許 明 欽 , 1998)以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 謝 鴻 志 , 2006) 為 研 究 對 象 。 其 研 究 對 象 皆 以 國 中 小 教 師 或 校 長 為 研 究 主 體 , 研 究 者 尚 未 發 現 有 針 對 幼 稚 園 園 長 為 研 究 對 象 者 。 茲 將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研 究 , 歸 納 整 理 如 下 :

壹、時間管理分配是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

Hill(1993)針 對 美 國 佛 蒙 特 州 一 所 鄉 下 高 中 校 長 記 錄 了 60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過 程 和 內 容 , 包 括 五 大 部 分 , 其 中 事 務 處 理 佔 58%, 衝 突 處 理 佔 16%, 特 殊 教 育 佔 12%, 公 共 關 係 佔 8%, 督 導 視 察 佔 6%, 此 研 究 歸 結 出 社 會 變 遷 使 得 學 校 內 處 理 衝 突 和 特 教 問 題 的 時 間 大 為 增 加 。

許 明 欽 ( 1998) 研 究 370 位 國 中 校 長 的 時 間 管 理 , 其 結 果 為 教 學 視 導 的 時 間 最 多,占 21.13%,其 次 為 行 政 領 導 20.24%,再 其 次 分 別 為 事 務 管 理 16.43%,組 織 發 展 15.57%,學 生 輔 導 14.95%,公 共 關 係 7.79%,其 他 1.87%。 徐 發 斌 ( 2002) 針 對 新 竹 縣 十 二 位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進 行 時 間 管 理 訪 談 亦 指 出 ,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的 時 間 分 配 以 教 學 領 導 為 主 要 工 作 , 絕 大 多 數 的 校 長 花 在 教 學 視 導 的 時 間 比 其 他 時 間 還 多 。 而 何 志 峰 ( 2001) 以 高 雄 市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為 研 究 對 象 , 抽 取 314 位 校 長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 國 小 校 長 在 學 校 時 用 在 處 理 行 政 業 務 的 時 間 最 多 , 用 在 開 會 的 時 間 最 少 。

Campbell 和 Neill(1990)針 對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地 區 的 95 位 國 小 老 師,

用 問 卷 調 查 及 連 續 14 天 的 詳 細 紀 錄,共 取 得 1,330 天 的 國 小 老 師 工 作 時 間 資 料 。 再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分 析 教 師 工 作 上 的 整 體 時 間 分 配 。 取 得 教 師 每 週 工 作 平 均 時 數 分 配 : 其 中 , 教 學 時 間 佔 35%, 備 課 時 間 佔 31%, 學 校 行 政 佔 29%, 在 職 進 修 佔 18%, 其 他 活 動 佔 6%。

郭 清 榮( 2003),以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一 個 縣 市 與 台 北 市、高 雄 市 兩 個 院 轄 市 之 國 民 中 學 導 師 為 對 象,抽 取 150 所 學 校 1000 位 國 中 導 師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 ,國 民 中 學 導 師 在 一 天 工 作 時 間 的 分 配 上 ,以 教 學 工 作 居 第 一 位 , 其 次 是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再 其 次 分 別 為 教 學 準 備 工 作 、 作 業 批 改 、 家 長 聯 繫 和 校 務 開 會 。 李 佩 玲 ( 2006) 研 究 台 南 地 區 公 私 立 國 中 282 位 體 育 教 師 , 結 果 發 現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平 均 一 天 上 班 時 間 中 , 以 教 學 工 作 占 最 大 比 例 , 其 次 是 行 政 參 與 、 教 學 準 備 、 校 隊 訓 練 、 學 生 輔

導 、 公 共 關 係 及 其 他 。

貳、時間管理的干擾因素方面

國 中 小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其 同 質 性 頗 高 , 許 明 欽 ( 1998) 指 出 國 中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 依 其 干 擾 程 度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 經 常 參 加 會 議 及 各 項 活 動 」、「 不 速 之 客 造 訪 」、「 學 校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 與 人 溝 通 協 調 」、「 電 話 干 擾 不 斷 」、「 書 面 資 料 及 公 文 處 理 費 時 」。何 志 峰( 2001)

認 為 干 擾 國 小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不 速 之 客 造 訪 , 其 次 依 序 為 經 常 參 加 活 動 與 會 議 、 人 際 溝 通 與 協 調 、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 親 自 處 理 不 易 授 權 的 干 擾 最 小 。 徐 發 斌 ( 2002) 研 究 指 出 , 影 響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以 無 法 掌 握 的 偶 突 發 性 事 件 ( 事 務 ) 為 主 , 另 外 則 為 臨 時 會 議 、 接 聽 電 話 、 上 級 交 付 任 務 、 不 速 之 客 造 訪 、 工 程 問 題 、 缺 乏 計 畫 、 個 人 因 素 等 。

在 國 中 小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方 面 , 郭 清 榮 ( 2003) 指 出 , 國 民 中 學 導 師 在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 以 「 學 生 偶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 居 第 一 位,其 次 是「 學 生 作 業、聯 絡 簿 及 輔 導 資 料 的 處 理 」。陳 柏 蓉( 2004)指 出 , 宜 蘭 縣 國 小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的 干 擾 因 素 , 前 三 項 依 序 為 「 教 學 與 行 政 工 作 相 互 干 擾 」、「 常 因 工 作 事 務 而 影 響 自 學 活 動 的 參 與 」、「 學 生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李 佩 玲( 2006)研 究 指 出,影 響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的 最 大 干 擾 因 素 是 「 事 必 躬 親 」、 第 二 順 位 是 「 無 力 拒 絕 」、 第 三 順 位 是 「 不 速 之 客 」。

叁、時間管理的困難因素方面

許 明 欽 ( 1998) 研 究 指 出 國 中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困 難 因 素 以 「 臨 時 性 、 突 發 性 的 事 太 多 , 無 法 規 劃 」 最 多 , 其 次 是 「 缺 乏 時 間 管 理 的 課 程 或 研 習 」。

國 中 小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所 遭 遇 困 難 方 面 , 郭 清 榮 ( 2003) 研 究 指 出 國 民 中 學 導 師 在 時 間 管 理 遭 遇 的 困 難 以 「 臨 時 性 偶 發 性 的 事 情 太 多 , 擾 亂

時 間 規 劃 」 最 多 , 其 次 是 「 教 學 太 忙 沒 有 時 間 做 規 劃 」。 陳 柏 蓉 ( 2004)

研 究 指 出 宜 蘭 縣 國 小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遭 遇 最 大 的 困 難 是 「 臨 時 性 、 突 發 性 的 事 太 多 , 無 法 規 劃 」, 其 次 是 「 工 作 太 忙 、 沒 有 時 間 作 規 劃 」。 李 佩 玲

( 2006) 研 究 指 出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在 時 間 管 理 遭 遇 的 最 大 困 難 是 「 臨 時 性 偶 發 性 的 事 情 太 多,擾 亂 時 間 規 劃 」,其 次 是「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太 多,沒 有 時 間 做 規 劃 」。

肆、學校教職員的時間管理策略

國 中 小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鄭 彩 鳳 ( 1993) 認 為 學 校 管 理 人 員 的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為 「 有 效 計 畫 與 監 督 」、「 擺 脫 時 間 的 浪 費 」、「 掌 握 時 間 的 運 用 」、「 加 強 組 織 互 動 」、「 管 理 部 屬 的 時 間 」等 五 個 層 面。許 明 欽( 1998)

的 研 究 指 出 , 國 中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最 常 使 用 的 策 略 , 依 其 次 數 多 寡 依 序 為

「 合 理 授 權 , 高 度 信 任 同 仁 」、「 有 效 主 持 會 議 並 加 以 執 行 」、「 依 目 標 及 優 先 順 序 規 劃 時 間 」、「 建 立 檔 案 系 統,有 效 處 理 文 件 」,而 且 國 中 校 長 對

「 時 間 的 掌 握 」、「 時 間 的 規 劃 」、「 職 務 的 授 權 」、「 電 話 及 公 關 管 理 」、「 會 議 及 文 件 處 理 」、「 作 決 定 」 等 六 個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的 層 面 都 掌 握 得 很 好 。 何 志 峰 ( 2001) 的 研 究 指 出 ,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在 「 分 工 授 權 」 層 面 每 題 平 均 得 分 最 高 , 其 次 依 序 為 「 時 間 的 規 劃 」、「 決 策 技 術 」、「 公 共 管 理 」 等 層 面 。 徐 發 斌 ( 2002) 的 質 性 研 究 中 指 出 ,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經 常 使 用 有 效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為 「 前 置 性 策 略 」、「 工 具 性 策 略 」、「 人 際 性 策 略 」、「 管 理 性 策 略 」。 謝 鴻 志 ( 2006) 認 為 國 中 小 校 長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運 用 分 向 度 上 以「 授 權 與 分 工 」的 運 用 程 度 最 高,其 次 是「 作 決 定 」,再 其 次 為 「 計 畫 與 監 督 」, 接 著 是 「 資 訊 與 文 件 運 用 」, 最 後 為 「 溝 通 與 公 共 關 係 」 向 度 上 的 運 用 程 度 最 低 。

國 中 小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方 面,陳 瑞 惠( 2000)的 質 性 研 究 中 提 出 ,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的 方 法 技 巧 有 「 教 學 時 的 時 間 管 理 」、「 領 導 時 的 時 間 運 用 」、「 會 議 及 文 書 的 時 間 運 用 」、「 進 行 溝 通 的 時 間 運 用 」、「 壓 力 管 理 的 時 間 運 用 」、「 在 教 室 環 境 中 的 時 間 管 理 」。郭 清 榮( 2003)的 研 究 指 出 ,

國 中 導 師 時 間 管 理 最 常 使 用 的 策 略 , 依 其 次 數 多 寡 依 序 為 「 請 班 級 學 生 幹 部 協 助 , 減 輕 工 作 負 擔 」、「 依 目 標 及 優 先 順 序 規 劃 時 間 」、「 今 日 事 今 日 畢 」,而 且 國 中 導 師 在「 時 間 掌 握 」、「 時 間 規 劃 」、「 教 學 管 理 」、「 溝 通 管 理 」、「 班 務 管 理 」 等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的 層 面 都 達 中 等 及 中 上 的 水 準 , 在

「 校 務 參 與 」 方 面 相 對 偏 低 未 達 中 等 的 水 準 。 李 佩 玲 ( 2006) 的 研 究 指 出 ,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五 項 為 「 我 能 在 截 止 期 限 前 完 成 每 一 項 工 作 」、「 我 必 須 利 用 假 日 加 班,而 無 法 充 分 獲 得 休 息 」、「 我 能 按 照 事 情 的 輕 重 緩 急 , 安 排 實 施 的 優 先 次 序 」、「 我 能 配 合 教 學 進 度 , 在 預 定 時 間 內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 我 能 以 教 學 為 主 , 避 免 外 務 干 擾 而 耽 誤 教 學 進 度 」。

伍、不同變項與時間管理策略之研究

一 、 性 別 與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就 性 別 而 言 , 部 分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性 別 在 時 間 管 理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以 男 性 時 間 管 理 優 於 女 性 的 研 究 有 : 何 志 峰 ( 2001) 研 究 指 出 , 性 別 不 同 的 國 小 校 長 在 時 間 規 劃 、 分 工 授 權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男 校 長 優 於 女 校 長 。 郭 清 榮 ( 2003) 指 出 , 男 性 導 師 在 時 間 掌 控 、 溝 通 、 會 議 及 文 書 處 理 和 班 務 四 個 層 面 的 時 間 管 理 運 用 , 均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導 師 。 陳 柏 蓉 ( 2004)

發 現 ,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的 運 用 男 教 師 在 行 政 工 作 層 面 優 於 女 教 師 , 其 他 層 面 則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 李 佩 玲 ( 2006) 研 究 發 現 ,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之 性 別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層 面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男 性 教 師 在 溝 通 時 間 管 理 、 時 間 壓 力 管 理 策 略 比 女 性 教 師 佳 。

部 分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性 別 在 時 間 管 理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許 明 欽( 1998)

時 間 管 理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 國 中 校 長 的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 時 間 的 掌 握 、 時 間 的 規 劃 、 職 務 的 授 權 、 電 話 及 公 關 管 理 、 會 議 及 文 件 處 理 、 作 決 定 ) 不 因 受 試 者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不 同 。 黃 珮 鈞 ( 2004) 研 究 結 果 亦 顯 示 , 不 同 性 別 的 教 師 在 整 體 時 間 管 理 及 其 各 向 度 上 的 表 現 上 , 並 無 差 異 存 在 。

二 、 年 齡 與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大 部 分 研 究 發 現 年 齡 對 時 間 管 理 有 影 響。何 志 峰( 2001)研 究 指 出 , 不 同 年 齡 的 國 小 校 長 在 分 工 授 權 層 面 上 有 顯 著 差 異,55 歲 以 上 校 長 優 於 45 歲 以 下 的 校 長。郭 清 榮( 2003)研 究 指 出,除 了 在「 會 議 及 文 書 處 理 」 運 用 方 面 中 的 「 我 能 使 用 電 腦 等 輔 助 工 具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發 揮 時 間 效 用 」,為 21-30 歲 的 導 師 顯 著 高 於 所 有 年 齡 層 之 導 師 之 外;在 其 他 時 間 管 理 的 運 用 上,均 為 41 歲 以 上 的 導 師 顯 著 高 於 21-30 歲 年 齡 層 的 導 師。陳 柏 蓉( 2004)研 究 指 出,在 課 程 教 學 層 面,51 歲 以 上 的 國 小 教 師 優 於 25-30 歲、31-40 歲、41-50 歲 的 國 小 教 師;在 行 政 工 作 層 面,31-40 歲 的 國 小 教 師 優 於 25-30 歲 的 國 小 教 師 ,其 他 層 面 則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李 佩 玲( 2006)

研 究 發 現 ,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之 年 齡 在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層 面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51 歲 以 上 的 國 中 體 育 教 師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得 分 顯 著 高 於 30 歲 以 下 者 。

三 、 婚 姻 狀 況 與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時 間 管 理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 大 部 分 研 究 發 現 已 婚 者 時 間 管 理 優 於 未 婚 者 。 陳 柏 蓉 ( 2004) 研 究 指 出 , 教 師 在 人 際 關 係 、 課 程 教 學 、 行 政 工 作 與 休 閒 娛 樂 層 面 有 顯 著 的 差 異,已 婚 教 師 優 於 未 婚 教 師。李 佩 玲( 2006)

研 究 發 現,國 中 體 育 教 師 在 時 間 掌 握 策 略、時 間 規 劃 策 略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已 婚 教 師 優 於 未 婚 教 師 。

四 、 學 歷 與 時 間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就 學 歷 而 言 , 部 分 研 究 認 為 學 歷 會 影 響 教 師 的 時 間 管 理 。 郭 清 榮

就 學 歷 而 言 , 部 分 研 究 認 為 學 歷 會 影 響 教 師 的 時 間 管 理 。 郭 清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