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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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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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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可行性分析

經由第三節的深度訪談,透過與政策制定機關、政策執行機關及 學者專家等三類訪談對象進行訪談,可以瞭解每一位受訪者對於職訓 中心、行政法人制度及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的看法,每一位訪談者或 許對於職業訓練領域、行政法人制度的涉入程度不同,以致對職訓中 心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有不同程度的認知。為了能夠進一步析論職訓 中心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本節以第二章第五節建構的可行性分析面 向(feasibility study)為分析架構,並輔以前述各章節及本章第三節 的訪談資料為分析內容,進行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壹、政治可行性(political feasibility)

行政法人的創設,是我國行政組織有史以來最大的變革,此一變 革與世界各國行政組織改制的主要趨勢相當符合。近二、三十年來,

世界各主要國家在積極推動政府改造時都有一相同趨勢,即將中央政 府轉型為「領航者」的角色,負責政策的制定及督導,至於執行或管 理工作則盡量自傳統的行政機關移出,改由政府機關改制之法人、執 行機構(Agency)來執行,如第二章提及德國公法人制度及日本獨立 行政法人制度,此外,美國和法國也有公法人制度;另外,英國及瑞 典先後採行政署制度。雖然這些制度的組織體制或有不同,但是其運 作的理念非常相似,都是強調法制、人事、預算、財務及採購方面的 鬆綁,使這些業務之推行更為專業自主、營運更有績效品質。而以我 國現況而言,中正文化中心已完成立法程序、其他四個第一波行政法 人化機關的法案亦送立法院審議中,行政法人制度基本上是受到行政 首長、民意機構、意見領袖、政黨及大眾媒體的支持。

由於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兩岸經貿關係的熱絡、外籍勞工的引 進,造成國內產業結構的改變、失業問題日趨嚴重,有識者爰提出以 職業訓練作為解決失業問題的策略,總統府在九十年召開的「經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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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諮詢委員會議」結論,提出改造職業訓練體系、加強就業服務措施 等政策。勞委會依據上述政策目標,積極進行職訓中心功能角色的轉 型調整,將職訓中心從職業訓練提供者轉型為職業訓練運籌中心,扮 演「資源整合者、規劃購買者、績效評鑑者及諮詢推介者」等角色。

不過,這樣的轉型措施,行政院雖給予肯定,不過認為仍無法達到組 織轉型的目標,建議應配合政府改造的「四化」方向檢討,因此,職 訓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制度,基本上獲得行政院的支持。

就訪談資料分析,以政策制定及推動機關-行政院組改會及人事 行政局而言,為了讓政府的公共任務能更有效率地執行,既擁有企業 精神,又能履行社會責任,渠等認為行政法人不失為職訓中心轉型的 可行途徑。受訪學者亦認為職訓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時,須能掌握市 場的脈動,但不可完全市場化,仍應具有社會功能。而且從第二章中 瞭解日本目前亦將職業訓練機構轉型為公法人制度,於二00四年三 月一日成立「獨立行法人雇用及能力開發機構」,該機構的層級相當 於目前職訓局的層級,因此,不少受訪者建議,倘若要將職業訓練行 政法人化,何妨直接將職訓局行政法人化,則職訓中心便一併法人化 了。

二、經濟可行性(economic feasibility)

行政法人制度的創設,是希望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機關的業務 推行能更專業化、更講究效能,而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人事、會計、

財務及採購等制度的束縛,而且可以確保公共任務之實施。諸如在鬆 綁財務制度方面,除了對於舉借債務予以限制及自有不動產的處分和 設定負擔予以事前管制外,其餘僅要求採取合理的會計制度,不做過 多干預。另外,行政法人並非傳統行政機關,應無預算賸餘須解繳國 庫問題,且因其預算係自行編列,亦不致遭遇跨年編列問題。至於監 督機關核撥經費給予挹注部分,屬於監督機關預算編列問題,如屬計 畫型有跨年度預算需求,現行預算法制亦有機制可供處理。

從訪談資料中發現,行政法人給予人事、會計、財務及採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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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鬆綁,受訪者對此大都持肯定的態度,而且從第三章看到職訓中心 現行預算及財務制度的桎梏,對於職訓中心目前的場地、機具設備多 屬老舊狀態,在採購新式機具設備時多所摯肘,如能在預算及採購上 予以鬆綁,則對職訓中心機具設備的汰舊換新將有莫大助益。此外,

部分受訪者表示,政府財務的支持是行政法人執行成敗與否最大的關 鍵,政府若不給予經費補助,行政法人勢將面臨資金的困境,就以財 團法人中華職訓中心為例,機關位處台北市,地理位置優越,每年卻 仍須政府的經費補助才能營運下去,倘若將職訓中心予以行政法人 化,以其地理位置普遍劣於中華職訓中心情形下,更需要政府的經費 補助。

三、行政可行性(adiministrative feasibility)

鑒於行政法人仍是執行公共任務,在制度規劃上定位為公法性質 的法人,機關的決策成員由國家指派,使整體運作方向仍在適當程度 內受到國家監督,而保護到人民的權益;又為確保其任務執行不致發 生困難,國家仍會給予必要的財務挹注。然而行政法人和傳統行政機 關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對經費及人力運用具有相當充分的決定權,輔 以績效評鑑制度,以落實效能管理的精神。尤其在許多強調專業性的 公共任務上,行政法人制度的推行,希望能幫助組織與政治保持距 離,從專業考量上尋求更大的揮灑空間。

對於組織整體的發展而言,職訓中心若轉型為行政法人,在行政 人員及職訓師的遴補方面,可以獲得鬆綁,不必受到目前公務人員考 試法、任用法、考績法、保障法、俸給法、退休法等相關法規及職業 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的限制,在用人制度上擁有彈性;而且職訓中心 行政法人化後,仍可扮演職訓資源的統籌者角色,掌握職訓業務的推 展方向,使職業訓練的公共任務持續有效地推動;更重要的是,受訪 者指出行政法人是避免對職訓中心轉型造成過大衝擊的階段性過 程,轉型時更應對職訓師多加溝通、寬容、諒解,以避免他們的反彈,

這是一種事緩則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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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可行性

行政法人的意思機關係採取多元民主參與,較諸行政機關的行政 一體性而言,可謂更為多元,而且公共服務的執行移轉到行政法人,

將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分離,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爭議。就我國目前 優先推動的行政法人化機關而言,除第一波優先推動行政法人化的機 關,包括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其設置條例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完成 立法)、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文學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農 業研究院已完成行政法人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外;另外,工作圈建 議第二波行政法人化機關包括:智慧財產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警察廣播電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海洋科技研 究學術補助、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國立國父紀念館等;此外,亦就 博物館、文教館所、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研究訓練機構等進行評估。

上述這些機關多屬為民服務機關,倘其服務途徑更能切合民眾需求,

相信民眾對於這樣的改制接受度會較高。

從訪談資料中,瞭解社會意見(氛圍)並不太反對職訓中心的行 政法人化,但是訪談對象僅以少數機關或單位(行政院組改會、人事 行政局、職訓局、二所職訓中心、某大學勞工研究所及財團法人),

合計九人,作為受訪對象,這樣的樣本數稍嫌單薄,應該要再探討職 訓中心的其他成員、受訓學員、求才廠商的支持度,方能真正瞭解職 訓中心行政法人化的可行性。

五、法律可行性(legal feasibility)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 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 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 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本法可謂政府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 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之根本大法,也在條文中明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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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人之設立法源依據。而在該法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研擬「行政法人法草案」,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由行政院 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以進行制度的建構;至於推動之順 序,將視個案情形,就時機、條件成熟者優先推動。縱使行政法人法 尚未完成立法,可就可行的個案先行立法推動,如「國立中正文化中 心設置條例」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完成立法,並於同年三月一日正 式掛牌營運;其中若性質可歸為且一類型者,更可制定該類型行政法 人通則,如大學法、博物館法等。

另外,行政院為使機關改制行政法人需訂定的各項規定、須辦的 業務更臻明確,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函送「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應研擬 之法規彙整表」,計有十六項,包括行政法人董事監事(監察人)遴 聘解聘辦法、行政法人董事監事(監察人)迴避規定、機關改制行政 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行政法人組織章程、行政 法人人事管理規章、行政法人內部控制要點、行政法人稽核作業要 點、行政法人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行政 法人績效評鑑辦法、行政法人採購作業實施要點、行政法人發展目標 及計畫、行政法人年度營運計畫目標、行政法人董(監)事會議事規 則、機關改制前後職務對照表、行政法人重要幹部遴選辦法等。相關 作業規定已極為完備,中正文化中心業已就相關法規積極研議中,期 許作為我國行政法人的標竿學習對象。至於本研究因屬可行性之探 討,故未針對有關法制之訂定進行訪談,不過,從上述的法規可知,

行政法人的相關配套機制已粲然大備。

六、技術可行性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運作強調效率、公開及自主性,在內部管理 機制方面,藉由人事事項規範、目標管理與評價機制、財務及會計監 督、資訊公開等措施,加強獨立行政法人之運作與監督。我國行政法 人制度的建立,也是希望能夠在組織、人事、財務、採購制度上獲得 鬆綁,以追求更好的效能,因此在監督機制方面,將由事前監督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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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後監督為主,並輔以績效評量,強調權責相符,在預算方面須送 立法院審議,在營運計畫及人事規章方面須報監督機關備查或核定,

在經費決算方面須送審計機關審計,除了政府部門的監督之外,尤其 強調公眾監督及資訊公開,以求行政法人的長遠性及穩定性發展。

我國目前的實施行政法人的機關僅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該中心 基本上係依據「行政法人法」草案訂定設置條例,主要內容包括董監 事及藝術總監的設置、營運計畫及績效評鑑、員工權益保障事項、會 計及財務管理機制、訴願及解散規定等,相關機制已妥為規範,其實 施良窳可作為職訓中心採行行政法人制度之參考。

七、時間可行性(time feasibility)

行政法人的推動係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首先透過業務檢討原則 及流程的訂定,由各機關全面自行檢討適宜法人化的業務,再藉由工 作圈的組成,請各部會就性質相同或近似的業務進行討論並盡量採取 一致的作法。部會業務檢討結果為行政法人化者,在推動時機上,一 般而言係透過工作圈的機制與相關部會相互討論、協調後再整體處 理,但是如果此一檢討結果具有高度共識且政策決定優先推動,則可 自工作圈抽離,透過優先個案推動機制予以優先推動、落實,例如國 立中正文化中心。

又為使機關改制時,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相關作業,行政院於九十 三年六月七日函送「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應辦理之事項、時程及分工表」

(含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應辦理事項及時程簡圖),未來請監督機關及 擬改制之機關,於機關設置條例草案經行政院審議通過送立法院後,

即應著手進行相關準備工作,並於條例立法通過後預留三個月時間及 考量會計年度之起始,進行改制前相關準備作業。準此,對於行政法 人相關法規的擬定及審核、經費籌措、董監事人選、掛牌運作、預算 執行及決算、財務報表公開等,均有詳盡準備作業期間,足見對於行 政法人的推動時間已有充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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