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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地址:10634臺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6樓 電話:(02)27013411
傳真:(02)27015788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公保規字第1040004724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
,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 年6月19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 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104)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 083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3號令,以及 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會銜行政院院 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令辦理。
二、為配合本次公保法第48條條文之修正,增加非私校被保險 人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及其回溯請領之實施,本 部業就103年6月1日迄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已請領一 次養老給付之相關國營事業人員、聘用人員、駐衛警等被 保險人,篩選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及選擇 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等資料,並於104年10月8日以公保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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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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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4/10/1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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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10400037301號函寄送各相關要保機關,請其通知被保 險人回溯改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事宜在案。若貴機關(構) 學校未接獲本部所寄上開資料,但經查證103年6月1日迄 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之被保險人,有符合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適用養老年金給付規定者,請速洽本 部現金給付科承辦人員(總機:02-27013411,分機5521~55 35)辦理;其中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6月19 日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即104年12月18日以前)
,一次全數繳回,改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三、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 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 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 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 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 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 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 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 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四、茲為因應本次公保法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 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 (網址: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
』、『表格資料』項下載,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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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行全球資訊網「公保服務」項下,詳細說明本次公保法 修正相關資訊,因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務請廣為宣導週知
。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
正本:各要保機關2 副本: 2015-10-16
08:18:26